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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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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羊马(重庆)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2021-12-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1317 证券简称:三羊马 公告编号:2021-005

三羊马(重庆)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介绍

三羊马(重庆)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证券简称:三羊马、证券代码:001317)股票交易价格连续3个交易日(2021年12月10日、2021年12月13日、2021年12月14日)内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形。

(二)公司关注和核实情况说明

针对公司股票交易的异常波动,公司董事会对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就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1)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公司不存在违反公平信息披露的情形;

(2)公司未发现近期公共传媒报道了可能或已经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3)近期公司经营情况正常,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4)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于本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

(5)股票异常波动期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买卖公司股票。

(三)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确认,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公司有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四)风险提示

(1)经自查,公司不存在违反信息公平披露情形。

(2)《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为准。

(3)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公司郑重提请投资者注意: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公司披露的风险提示,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特此公告。

三羊马(重庆)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2月14日

证券代码:001317 证券简称:三羊马 公告编号:2021-006

三羊马(重庆)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三羊马(重庆)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114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三羊马(重庆)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证券简称:三羊马、证券代码:001317)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0,010,000股,每股发行价格为16.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320,160,000.00元,扣除各类发行费用之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274,537,320.76元。

本次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1年11月24日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1〕8-31号)审验确认。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公司已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进行管理。近日公司、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港证券”)分别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化宫支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坪坝支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重庆主元多式联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元联运”)、申港证券分别与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坪坝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截止2021年11月24日):

〔注〕银行账户8111201012600494348募集资金存放金额95,622,679.24元,与募投项目之补充流动资金80,000,000.00元差额系尚未支付的发行费用(待支付、待置换)15,622,679.24元。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申港证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三羊马(重庆)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1”)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8111201012600494348,截至2021年11月24日,专户余额为玖仟伍佰陆拾贰万贰仟陆佰柒拾玖元贰角肆分(RMB95,622,679.24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___/__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_/_年_/_月_/_日,期限_/_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第二条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第三条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第四条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周洪刚、吴晶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第五条 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第七条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第八条 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第九条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3年12月31日解除。

第十条 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2)公司、申港证券与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化宫支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三羊马(重庆)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化宫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400102029000771711,截至2021年11月23日,专户余额为零元整(RMB0.0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信息化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___/__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_/_年_/_月_/_日,期限_/_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第二条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第三条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第四条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周洪刚、吴晶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第五条 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第七条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第八条 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第九条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3年12月31日解除。

第十条 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3)公司、申港证券与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坪坝支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三羊马(重庆)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坪坝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0304010120010029429,截至2021年11月23日,专户余额为零元整(RMB0.0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三羊马多式联运(重庆)智能应用基地(一期)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___/__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_/_年_/_月_/_日,期限_/_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第二条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第三条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第四条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周洪刚、吴晶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第五条 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第七条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第八条 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第九条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3年12月31日解除。

第十条 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4)公司、主元联运、申港证券与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坪坝支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三羊马(重庆)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1”)

重庆主元多式联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2”,系三羊马(重庆)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乙方: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坪坝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2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0304010120010029353,截至2021年11月23日,专户余额为零元整(RMB0.0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三羊马多式联运(重庆)智能应用基地(一期)】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___/__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_/_年_/_月_/_日,期限_/_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第二条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第三条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第四条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周洪刚、吴晶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第五条 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第七条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第八条 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第九条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3年12月31日解除。

第十条 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5)公司、主元联运、申港证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三羊马(重庆)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1”)

重庆主元多式联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2”,系三羊马(重庆)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乙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2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83010078801100004857】,截至2021年11月23日,专户余额为零元整(RMB0.0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三羊马多式联运(重庆)智能应用基地(一期)】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___/__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_/_年_/_月_/_日,期限_/_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第二条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第三条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第四条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周洪刚、吴晶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第五条 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第七条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第八条 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第九条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3年12月31日解除。

第十条 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6)公司、主元联运、申港证券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三羊马(重庆)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1”)

重庆主元多式联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2”,系三羊马(重庆)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乙方: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2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6530000010120100707688】,截至2021年11月23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零元整(RMB0.0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三羊马多式联运(重庆)智能应用基地(一期)】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___/__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_/_年_/_月_/_日,期限_/_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第二条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第三条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第四条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周洪刚、吴晶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第五条 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第七条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第八条 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第九条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3年12月31日解除。

第十条 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经各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2)《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三羊马(重庆)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2月15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于2021年7月21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核发的《关于核准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向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388号),核准公司向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集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7月22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批复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74)。

2021年9月14日,公司完成濮阳豫能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濮阳豫能”)资产过户及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投资集团持有的濮阳豫能100%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资产”)已转让至上市公司名下,上市公司合法直接持有濮阳豫能100%股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标的资产完成过户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89)。

一、过渡期间及过渡期间损益安排

根据上市公司与投资集团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约定,自评估基准日(不包括当日)至交割审计基准日(包括当日)的期间为过渡期,以交割日当月最后一个自然日为交割审计基准日。本次交易以2020年9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以2021年9月30日为交割审计基准日,因此,过渡期间为2020年10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含当日)。

过渡期内,就部分资产采取收益法进行评估并作为定价依据的濮阳豫能持有的濮阳豫能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豫能热力”)股权,在过渡期产生的盈利,或因其他原因而增加的净资产部分由上市公司按照濮阳豫能持有的豫能热力股权比例享有;在过渡期间所产生的亏损,或因其他原因而减少的净资产部分由投资集团以现金方式按照濮阳豫能持有的豫能热力股权比例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

除濮阳豫能持有的豫能热力股权、消防楼及其附属设施外,对于标的资产中采取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并作为定价依据的其他资产,在过渡期产生的盈利,或因其他原因而增加的净资产部分由投资集团享有;在过渡期间所产生的亏损,或因其他原因而减少的净资产部分由投资集团以现金方式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

过渡期间标的资产净资产增加或减少以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结果为准。

二、标的资产过渡期间审计及实施情况

公司聘请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标的资产过渡期间损益进行了专项审计,并于2021年11月16日出具了《濮阳豫能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审计报告》(安永华明(2021)专字第61664275_R06号)。根据上述专项审计报告,濮阳豫能按照持有的豫能热力股权比例在过渡期间享有的净资产增加282,111.11元,投资集团无需承担补偿义务;对于标的资产中采取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并作为定价依据的其他资产在过渡期间享有的净资产减少84,760,770.98元,投资集团需承担补偿义务。

对于上述过渡期间标的资产减少的净资产84,760,770.98元,投资集团已于2021年12月14日将上述款项支付至上市公司指定收款账户。

三、备查文件

《濮阳豫能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审计报告》(安永华明(2021)专字第61664275_R06号)

特此公告。

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15日

美盛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699 证券简称:美盛文化 公告编号:2021-058

美盛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告

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之标的资产过渡期损益情况的公告

证券代码:001896 证券简称:豫能控股 公告编号:临2021-113

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之标的资产过渡期损益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1、美盛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盛文化”或“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来自于IP衍生品、动漫玩具以及广告发行业务。公司股票近期涨幅较大,同时交易量增加,股票交易换手率较高,公司市盈率较高。公司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二级市场交易风险,理性决策,审慎投资。

2、公司目前存在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

公司股票(股票简称:美盛文化,股票代码:002699)交易价格于2021年12月12日、12月13日、12月14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涨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9.4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属于股票异常波动的情况。

二、公司关注、核实情况

针对公司股票异常波动,公司对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公司近期未发现公共传媒报道了可能或已经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二)近期公司经营情况及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经询问,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于本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

(四)股票异常波动期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主动买卖公司股票;

(五)公司不存在违反公平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

(六)公司于2021年10月28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关于对美盛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季报的问询函》(公司部三季报问询函〔2021〕第3号),要求公司就问询函相关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公司目前已完成回复工作。因公司将其他权益工具投资中的部分投资项目认定为控股股东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以及华医济世项目会计处理问题,公司后续将对2021年半年度报告以及2021年三季度报告中相关内容进行更正,请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

(七)前期披露的信息除以上内容外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八)公司于2021年12月8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送达的《关于对美盛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公告(公告编号:2021-053)。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九)公司于2021年12月10日收到浙江证监局的警示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公告(公告编号:2021-057)。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十)公司目前存在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问题,具体内容见《关于控股股东资金非经营性占用的风险提示公告》。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说明

本公司董事会确认,本公司目前没有其他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四、上市公司认为必要的风险提示

(一)公司经自查不存在违反信息公平披露的情形。

(二)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tp://www.cninfo.com.cn)为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美盛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14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泛海控股”、“本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武汉中央商务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公司”)与烟台山高弘灏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原债权人山东高速环球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烟台山高”)发生合同纠纷,烟台山高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1年4月3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后烟台山高因此合同纠纷将本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沈阳泛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公司”)诉至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济南中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1年7月27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

二、最新进展

公司于2021年12月13日收到济南中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1)鲁01民初1415号〕,主要内容如下:

(一)泛海控股对武汉公司欠付烟台山高的款项本金1,256,649,188.94元及利息(以1,256,649,188.94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年利率24%进行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LPR的四倍计算)向烟台山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泛海控股对烟台山高因向武汉公司主张权利支出的公证费2,317,5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泛海控股、沈阳公司对烟台山高因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保全保险费66万元、律师费25万元承担赔偿责任;

(四)烟台山高有权对泛海控股持有的武汉公司10.1156%(35亿股)的股权进行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并就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至(三)项责任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烟台山高有权对沈阳公司名下157套房产以及沈抚新城抚顺市棋海路泛海国际居住区抚开国用(2013)第037号土地使用权进行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并就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至(三)项责任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50,55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0,755,554元,由烟台山高负担1,290,666元,由泛海控股、沈阳公司负担9,464,88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济南中院递交上诉状。

三、其他

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监管规定的要求,及时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转让子公司湘潭华天100%股权及相关债权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0428 证券简称:华天酒店 公告编号:2021-115

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转让子公司湘潭华天100%股权及相关债权的进展公告

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0046 证券简称:泛海控股 公告编号:2021-201

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或除董事XXX、XXX外的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交易情况概述

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1年8月26日、2021年9月14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2021年第三次临时会议、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转让子公司湘潭华天100%股权及相关债权的议案》。为加快推进公司酒店业轻资产运营,确保完成公司2021年度预算经营目标,公司拟通过公开挂牌竞价的方式,转让公司全资子公司湘潭华天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潭华天”)100%股权及相关债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发布的《关于转让子公司湘潭华天100%股权及相关债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83)。

2021年9月9日至2021年10月12日,公司将子公司湘潭华天100%股权及相关债权在湖南省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联交所”)进行挂牌,本次挂牌期间未能征集到意向受让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发布的《关于转让子公司湘潭华天100%股权及相关债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93)。

2021年10月14日,公司将子公司湘潭华天100%股权及相关债权在湖南联交所交易所进行第二次挂牌,挂牌底价按照湘潭华天100%股权评估价下浮10%即18,512.244 万元,债权价格保持不变,具体债权金额以交易日为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发布的《关于转让子公司湘潭华天100%股权及相关债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02)。

截至2021年11月17日在湖南联交所挂牌期间共征集到1个意向受让方,即湖南兴湘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湘资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兴湘资产为公司控股股东湖南兴湘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兴湘资产受让湘潭华天100%股权及相关债权事项构成关联交易。2021年11月24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2021年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因股权及债权公开挂牌转让形成关联交易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发布的《关于子公司股权及债权公开挂牌转让形成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10)。

2021年11月30日公司收到湖南联交所审核盖章的《产权交易凭证》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产权管理处出具的《产权交易鉴证复核通知书》。根据《产权交易合同》约定,兴湘资产已将交易款项人民币 354,958,785.39元汇入湖南联交所结算账户。湖南联交所在扣除应支付的挂牌服务费后,公司已收到转让款354,588,314.24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发布的《关于转让子公司湘潭华天100%股权及相关债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11)。

二、交易的进展公告

近日,公司收到湘潭华天发来的《备案通知书》,湘潭华天已办理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本次交易已完成。

三、备查文件

《备案通知书》

特此公告

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15日

成都秦川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获得政府补助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528 证券简称:秦川物联 公告编号:2021-022

成都秦川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获得政府补助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获得补助的基本情况

成都秦川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秦川物联”)自2021年8月13日至2021年12月13日,累计获得政府补助款项共计人民币1,214.98万元,其中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为人民币1,110.49万元,收到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104.49万元。具体情况如下(单笔10万元以下政府补助,合并计入其他补助):

二、补助的类型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一一政府补助》的有关规定,确认上述事项并划分补助类型,上述政府补助未经审计,具体的会计处理以及对公司2021年度损益的影响最终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成都秦川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15日

浙江甬金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网上中签结果公告

证券代码:603995 证券简称:甬金股份 公告编号:2021-116

浙江甬金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网上中签结果公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浙江甬金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公告》,本次发行的发行人浙江甬金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甬金股份”)及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2月14日(T+1日)主持了甬金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甬金转债”)网上发行中签摇号仪式。摇号仪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有关单位代表的监督下进行,摇号结果经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公证。现将中签结果公告如下:

凡参与甬金转债网上申购的投资者持有的申购配号尾数与上述号码相同的,则为中签号码。中签号码共167,668个,每个中签号码只能认购1手(1,000元)甬金转债。

特此公告。

发行人:浙江甬金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21年12月15日

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解除冻结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714 证券简称:金瑞矿业 编号:临2021-048号

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解除冻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公司控股股东青海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投集团”)持有本公司122,467,041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42.50%;其累计质押的股份数为120,408,813股股份,占其持股数的98.32%,占公司总股本的41.78%。截至本公告日,青投集团所持本公司122,467,041股份已全部被司法冻结或轮候冻结。

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瑞矿业”或“公司”)于2019年1月31日、3月1日分别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股份冻结情况的公告》(临2019一005号、006号)。公司控股股东青投集团因所属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被法院裁决其持有的金瑞矿业无限售流通股股票分别冻结及轮候冻结合计146,090,567股(详情见公司发布的上述公告)。

2021年12月14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权司法冻结及司法划转通知》(2021司冻1210-2号),青投集团被冻结及轮候冻结的上述146,090,567股无限售流通股股份已解除冻结及轮候冻结。本次解除后,青投集团持有本公司的股份及司法冻结情况如下:

本次轮候冻结解除后,青投集团剩余被冻结及轮候冻结股份数为122,467,041股,占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100%。本次轮候冻结解除事项不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公司将密切关注控股股东持有股票的冻结情况及其影响,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