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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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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百亚卫生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比例达到1%的公告

2021-12-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江西宏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江西宏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宏柏新材

股票代码:605366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

姓名:菏泽华越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曾用名:衢州市华正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天中街道兴华路西段北侧商贸城西200米院内523

通讯地址:衢州市柯城区花园街道巨化北道130号

股份变动性质:法人资格丧失,持有股份减少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二:

姓名:吴华

住所: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紫荆花苑23幢

通讯地址: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花园街道巨化北道130号

股份变动性质:法人资格丧失,间接持股变成直接持股

签署日期:2021年12月15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为《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 号》)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江西宏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江西宏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化的原因:因菏泽华越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人会议决议解散公司,由其合伙人按持股比例对菏泽华越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所持有的宏柏新材的股票进行分配。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作如下释义: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的基本信息

1、基本情况

2、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主要负责人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二的基本信息

(三)合伙人及出资情况:

注:上海幻汐商务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未进行出资 ,不参与此次分配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存在一致行动人关系的说明:

无;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持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因菏泽华越合伙人会议决议解散公司,并已取得菏泽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出具的《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由其合伙人按比例对菏泽华越所持有的宏柏新材股份的股票21,817,720股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进行分配,由于上海幻汐商务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未进行出资,不参与此次分配。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菏泽华越不再持有宏柏新材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二吴华通过菏泽华越间接持有宏柏新材现变成直接持股,从而引起的相关权益变动。本次权益变动实施后,菏泽华越不再拥有任何宏柏新材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菏泽华越已收到菏泽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出具的《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后续非交易过户事项尚需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未来12个月暂无明确股份增持或减持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吴华未来12个月暂无明确股份增持或减持计划。若后续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股份变动方式

经菏泽华越合伙人会议决议,决定解散菏泽华越并进行清算。菏泽华越已取得菏泽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出具的《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并告知公司。截至本报告披露日,菏泽华越持有的宏柏新材21,817,720股,占宏柏新材总股本的6.57%,将通过非交易过户形式由其合伙人按出资比例进行分配,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菏泽华越不再持有宏柏新材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吴华通过菏泽华越间接持有宏柏新材的股份变为直接持有宏柏新材6.21%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

菏泽华越注销后,相应证券资产21,817,720股股票及孳息(包括送股、转增股、现金红利)将按照各合伙人出资比例进行分配,由于上海幻汐商务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未进行出资 ,不参与此次分配。本次分配不触及对公司的要约收购,具体分配情况如下:

三、本次权益变动的具体情况

1、信息披露义务人菏泽华越决议解散,截至本报告书披露日,菏泽华越持有宏柏新材21,817,720股(占宏柏新材股本总额的 6.57%)。现因菏泽华越解散清算将持有宏柏新材的股份按菏泽华越合伙人的出资额比例进行分配,股份过户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吴华将直接持有宏柏新材20,622,229股(占宏柏新材股本总额的 6.21%)。上述股份性质均为无限售流通股。

2、菏泽华越在《宏柏新材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书》作出承诺如下:

2.1 本企业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本次发行上市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票。

2.2 上述限售期届满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本企业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至减持期间,如有派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下限将相应进行调整。

2.3 股份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拟减持股份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并由公司及时公告。本企业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将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本企业将在减持前四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公告。

2.4 (1)本企业减持股份时,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时,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2)采取大宗交易方式时,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3)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5%。若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并导致本企业不再具有上市公司大股东身份,本企业将在减持后的六个月内继续遵守前述第(1)项的规定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适用前述(1)、(2)项时,本企业应与一致行动人合并计算减持数量。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累计减持的股份数量不超江西宏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

2.5 减持限制:(1)出现如下情形之一时,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①公司或者本企业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②本企业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③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2)出现如下情形之一时,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

前,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①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②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2.6 若本企业违反本承诺函,所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若本企业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本企业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应享有的现金分红暂不分配直至本企业完全履行本承诺函为止。

3、本次证券过入方中,吴华先生作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买卖的相关规定。

4、本次因菏泽华越解散,通过非交易过户形式取得公司股份的全体合伙人承诺,将继续履行菏泽华越在江西宏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相关承诺。

5、菏泽华越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本次进行证券非交易过户事宜,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亦不会影响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宏柏新材股份不存在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的情况。本次权益变动尚未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权过户的相关手续。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宏柏新材股份的情形。

第六节 其它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的相关披露要求,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与本次权益变动相关的其他应当披露的重大事项,也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身份证明文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3、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身份证明文件。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江西宏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以供投资者查询。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盖章):菏泽华越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吴华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二(签字):吴华

签署日期:2021年12月15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盖章):菏泽华越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吴华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二(签字):吴华

签署时间:2021年12月15日

股票代码:605366 证券简称:宏柏新材 公告编号: 2021-069

江西宏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5%以上股东解散

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权益变动系因江西宏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柏新材”或 “公司”)股东菏泽华越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菏泽华越”)【(曾用名:衢州市华正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进行清算注销。上述企业的全体股东将按照各自实际出资比例分配企业所持有的宏柏新材的股份,不涉及对公司的要约收购。

●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均未发生变化,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产生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过户登记的相关手续。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宏柏新材近日收到股东菏泽华越通知,经菏泽华越合伙人会议审议决议对公司进行解散注销事项,目前已取得菏泽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出具的《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菏泽华越将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其持有公司股份的非交易过户事宜。菏泽华越基本信息如下:

1、公司名称:菏泽华越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0555077226;

3、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4、执行事务合伙人:吴华;

5、成立时间:2012年10月09日;

6、合伙期限:2012年10月9日至2022年10月8日;

7、经营范围:一般项目: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咨询策划服务;企业管理咨询;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市场营销策划;社会经济咨询服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8、主要经营场所: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天中街道兴华路西段北侧商贸城西200米院内523;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菏泽华越持有宏柏新材股份总计21,817,72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6.57%。各合伙人出资情况如下:

菏泽华越注销后,相应证券资产21,817,720股股票及孳息(包括送股、转增股、现金红利)将按照各合伙人出资比例进行分配,由于上海幻汐商务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未进行出资,不参与此次分配。本次分配不触及对公司的要约收购,本次权益变动前后公司相关股东持股变化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过户登记的相关手续。

二、其他相关承诺和说明

(一)菏泽华越在《宏柏新材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说明书》中作出如下承诺:

1、本企业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本次发行上市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票。

2、上述限售期届满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本企业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至减持期间,如有派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下限将相应进行调整。

3、股份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拟减持股份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并由公司及时公告。本企业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将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本企业将在减持前四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公告。

4、(1)本企业减持股份时,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时,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2)采取大宗交易方式时,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3)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若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并导致本企业不再具有上市公司大股东身份,本企业将在减持后的六个月内继续遵守前述第(1)项的规定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适用前述(1)、(2)项时,本企业应与一致行动人合并计算减持数量。

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累计减持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100%。

5、减持限制:(1)出现如下情形之一时,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①公司或者本企业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②本企业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③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2)出现如下情形之一时,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①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②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6、若本企业违反本承诺函,所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若本企业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本企业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应享有的现金分红暂不分配直至本企业完全履行本承诺函为止。

(二)本次证券过入方中,吴华先生作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都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买卖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因菏泽华越解散,通过非交易过户形式取得公司股份的全体合伙人承诺,将继续履行菏泽华越在江西宏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相关承诺。

(四)菏泽华越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本次山东松安进行证券非交易过户事宜,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亦不会影响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

三、其他重要说明

1.本次权益变动遵守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的规定。

2.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均未发生变化,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产生影响。

3.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江西宏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16日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一大股东股份被冻结的

公告

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ST大洲 公告编号:临2021-129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一大股东股份被冻结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截至2021年12月14日,本公司第一大股东大连和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和升”)累计被冻结股份数量(含本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数量比例达到100%,大连和升的一致行动人北京京粮和升食品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持有本公司的股份未被冻结。第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被冻结股份数量(含本次)占其合计所持公司股份数量比例达到82.29%。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上市公司”)于2021年12月15日收到第一大股东大连和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和升”)发来的函件,截至2021年12月14日大连和升所持有本公司的股份被全部冻结,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东股份冻结的基本情况

1、股东股份被冻结基本情况

2、股东股份累计被冻结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大连和升持有上市公司股份10784713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3.25%;其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累计被冻结的数量107847136股,占其所持股份比例100%,占公司总股本的为比例13.25%。

3、其他说明

(1)最近一年大连和升不存在大额债务逾期或违约记录及金额,不存在主体和债项信用等级下调的情形,不存在因债务问题涉及的重大诉讼或仲裁情况。

(2)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3)大连和升股份被冻结事项不影响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不影响上市公司生产经营、公司治理、业绩补偿义务履行等。

(4)本次司法冻结可能为向第三方提供担保导致,大连和升尚未收到相关通知文件。截至目前,大连和升持有本公司64200000股股份被质押,有关内容详见本公司2021年5月13日披露的《关于第一大股东部分股份质押的公告》(编号:临2021-047)。2021年12月14日该部分质押股份已被司法再冻结。

二、风险提示

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21年度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15日

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ST大洲 公告编号:临2021-130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情况概述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新大洲”)于2021年11月3日披露了全资子公司上海新大洲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大洲投资”)诉宜宾铭曦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宾铭曦”)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的事项,有关内容请见《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编号:临2021-117)。

二、进展情况

2021年12月14日新大洲投资收到宜宾铭曦的《民事反诉书》,反诉请求:1、依法判决确认反诉原告宜宾铭曦与反诉被告新大洲投资于2021年8月9日签订的《股权转让框架协议》合法有效。2、依法判决反诉被告新大洲投资继续履行反诉原告宜宾铭曦与反诉被告新大洲投资于2021年8月9日签订的《股权转让框架协议》。3、本案反诉受理费由反诉被告新大洲投资承担。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本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不存在的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前期已披露小额诉讼事项进展: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处置能源科技公司股权所预计的利润将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目前尚无法具体测算。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21年度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宜宾铭曦投资有限公司的《民事反诉书》;

2、路毅诉本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之民事判决书((2021)琼01民初458号);

3、余波诉本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之民事判决书((2021)琼01民初459号)。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15日

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2021年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股票代码:000006 股票简称:深振业A 公告编号:2021-070

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2021年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21年12月15日,公司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第十届董事会2021年第二十次会议,会议通知于12月10日以网络形式发出。本次会议应参与表决董事8人,实际参与表决董事8人。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及表决合法有效。

经认真审议,会议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振业集团为振业南京新振城公司提供银行贷款担保的议案》:公司控股子公司南京新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NO.2021G27项目开发需要,决定向平安银行南京分行申请不超过11亿元的项目开发贷款。按照银行要求,我公司决定为本次贷款按持股比例51%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为不超过人民币5.61亿元,另一股东南京新城恒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母公司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剩余49%部分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详见公司同日在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平台登载的《对外担保公告》)。

以上担保金额在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担保额度内,本次担保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备查文件:公司第十届董事会2021年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股票代码:000006 股票简称:深振业A 公告编号:2021-071

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控股子公司南京新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新振城公司”)因NO.2021G27项目开发需要,决定向平安银行南京分行申请不超过11亿元的项目开发贷款。按照银行要求,我公司需为本次贷款按持股比例51%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为不超过人民币5.61亿元。另一股东南京新城恒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母公司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剩余49%部分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公司于2021年10月12日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度对新成立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根据决议内容,南京新振城公司此次担保额度5.61亿元在担保额度范围内。本次担保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次担保后,南京新振城公司的担保余额为5.61亿元,公司对各级子公司的可用担保额度为32.25亿元。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被担保人注册信息

被担保人:南京新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21年06月03日

注册地点:南京市秦淮区大校场路11号

法定代表人:赵鹏

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0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

股权结构图:系我公司控股子公司,持股比例为51%

(二)被担保人的主要经济指标:

南京新振城公司最近一期财务指标如下表所示:

(单位:元)

(三)被担保人南京新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平安银行南京分行为南京新振城公司提供总金额为人民币拾壹亿元整(¥110,000万元)的开发贷款额度,用于南京新振城公司NO.2021G27项目开发需要,贷款期限为36个月,根据银行要求,需我公司按照股权比例51%,对本次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61亿元整,保证期间为从担保合同生效日起至借款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或授信展期届满之日后三年。

四、董事会的意见

2021年12月15日,公司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第十届董事会2021年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振业集团为振业南京新振城公司提供银行贷款担保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所提供担保主要是为了满足下属子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资金需求和支持下属公司业务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

公司对南京新振城公司具有绝对控制权,且另一股东南京新城恒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母公司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剩余49%部分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公司此次提供担保的风险处于可控制范围内。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数量

本次担保后,我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合计32.25亿元,对外担保总余额为27.98亿元,占公司2020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35.70%。

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第三方提供担保的情况(公司为客户提供的阶段性按揭担保除外),亦未发生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或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特此公告。

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267 证券简称:海正药业 公告编号:2021-128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3006 证券简称:百亚股份 公告编号:2021-056

重庆百亚卫生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比例达到1%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1年12月15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台州椒江区外沙路46号)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有关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由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蒋国平先生主持。会议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3人,副董事长陈晓华先生、独立董事杨立荣先生以通讯方式出席,董事李琰先生、郑柏超先生、费荣富先生、于铁铭先生,独立董事傅仁辉先生、赵家仪先生因公务原因未能出席;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1人,监事李华川先生、金军丽女士因公务原因未能出席;

3、公司董事会秘书沈锡飞先生以通讯方式出席本次会议,财务总监张祯颖女士、高级副总裁杨志清先生列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为子公司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议案名称:关于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2需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该议案已审议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康达(杭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楼建锋、曹子圆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会议经北京康达(杭州)律师事务所楼建锋律师、曹子圆律师视频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认为海正药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提案以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海正药业《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2月16日

持股5%以上股东重望耀暉投資有限公司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重庆百亚卫生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2月15日收到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重望耀暉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望耀暉”)出具的《关于减持重庆百亚卫生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比例达到1%的告知函》。2021年10月21日至2021年12月15日,重望耀暉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公司股份4,277,8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0%。其中,重望耀暉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公司股份数量2,497,8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58%;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数量为1,78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42%。其中,公司现任董事谢秋林先生通过重望耀晖间接减持公司股份数量合计3,028,9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71%。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比例达到1%的基本情况

■■

注:公司总股本数量以截至2021年12月15日的总股本427,777,800股计算。

二、备查文件

1、重望耀暉出具的《关于减持重庆百亚卫生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比例达到1%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重庆百亚卫生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