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第二大股东所持股份被轮候冻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松江股份”)以现有总股本935,492,615股为基数,按照每10股转增26.46628854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共计转增2,475,901,748股(最终转增的准确股票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转增完成后,松江股份的总股本由935,492,615股增至3,411,394,363股。
● 前述2,475,901,748股转增股票不向原股东分配,全部由管理人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进行分配和处置。其中:1,400,000,000股由重整战略投资者有条件受让;1,075,901,748股用于向松江股份债权人抵偿债务。
● 由于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系重整程序中出资人权益调整的一部分,不同于一般意义上为了分红而单纯增发股票的行为,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0年第二次修订)第4.3.2条的规定,调整除权参考价格计算公式。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后,公司股票除权参考价格将根据未来公司股票价格的持续波动情况,并基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除权参考价格的计算公式进行调整。
● 股权登记日:2021年12月21日,转增的股票均为无限售流通股。
一、法院裁定批准公司重整计划
2021年4月20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裁定受理债权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松江股份清算组担任管理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22日披露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暨股票被继续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41)。
2021年11月12日,公司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组会议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重整计划”),出资人组表决通过了《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以下简称“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1月13日披露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97)、《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出资人组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98)。
2021年11月15日,法院作出(2021)津02破50号之七《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公司重整程序。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1月16日披露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100)。
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根据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及法院作出的(2021)津02破50号之七《民事裁定书》,本次重整以松江股份现有总股本935,492,615股为基数,按照每10股转增26.46628854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共计转增2,475,901,748股(最终转增的准确股票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转增完成后,松江股份的总股本由935,492,615股增至3,411,394,363股。
前述2,475,901,748股转增股票不向原股东分配,全部由管理人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进行分配和处置。其中:1,400,000,000股由重整战略投资者有条件受让;1,075,901,748股用于向松江股份债权人抵偿债务。
三、股权登记日
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权登记日为2021年12月21日,除权除息日为2021年12月22日,转增股本上市日为2021年12月23日。本次转增股份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四、除权相关事项
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同于一般意义上为了分红而单纯增发股票的行为。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经法院裁定批准后执行,全部用于引进重整战略投资者以及清偿债权人债务;本次转增后,公司在总股本扩大的同时债务规模明显减少、所有者权益明显增加;公司原股东所持股票数量未发生变化,每股股票所代表的企业实际价值(以每股净资产计算)较重整前显著提升。
因公司股票价格处于持续变动之中,本次公司拟将除权参考价格的计算公式调整分为以下2种情况:
1、在公司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除权除息日前股票收盘价等于或低于4.69元/股时,按照如下公式计算除权参考价格:
本次公司拟将除权参考价格的计算公式调整为: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原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其中,“原流通股份”是指本次转增前公司原股东持有的A股流通股。
由于不涉及现金红利、股票红利及配股,原公式中现金红利、配(新)股价格均为0。同时,本次新增股票2,475,901,748股不向原股东分配,全部用于引入重整战略投资者和清偿债务。新增股票中合计1,075,901,748股用于抵偿公司债务,每股对价为9.50 元;本次新增股票中合计1,400,000,000 股向重整战略投资者转让,每股对价为1.00元。上述重整战略投资者所支付的现金对价主要用于清偿债务及补充松江股份流动资金。
上述通过以股抵债方式清偿负债及引进重整战略投资者的股份均大幅增厚了公司的净资产,且转增股票对价系在参考股票二级市场价格基础上,兼顾债权人、公司和公司原股东等各方利益后确定,并经公司债权人会议和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后执行,其股票价值与支付对价基本均衡,原股东权益未被稀释。故转增股份及作价不纳入除权参考价格计算公式范围。本次转增前后,公司原流通股份不发生变化,即原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因此,调整后松江股份除权(息)参考价格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除权除息日前股票收盘价格一致。
2、在公司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除权除息日前股票收盘价高于4.69元/股时,按照如下公式计算除权参考价格: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原流通股份数+转增股份抵偿债务的金额+重整战略投资者受让转增股份支付的现金]÷(原流通股份数+抵偿债务转增股份数+由重整战略投资者受让的转增股份数+向原股东分配导致流通股份增加数)
由于不涉及现金红利、股票红利及配股,原公式中现金红利、配(新)股价格均为0。鉴于除权除息日前股票收盘价高于4.69元/股,需考虑各分转增股份对股价的影响:其中转增股份可以抵偿的债务约102.21亿元,转增股份抵偿债务导致流通股份变动数为1,075,901,748股;重整战略投资者整体受让转增股份支付的现金为14.00亿元,重整战略投资者受让转增股份导致流通股份变动数为1,400,000,000股;转增的股票不向原股东分配,对流通股份数无影响。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公司本次重整中的财务顾问,为公司调整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除权参考价格的计算公式事项出具了专项意见(详见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关于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调整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除权参考价格的计算公式的专项意见》)。
五、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根据重整计划及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形成的股票将直接登记至公司管理人开立的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管理人证券账户”)。后续,法院将根据管理人的申请将登记至管理人证券账户的股票另行扣划至重整战略投资者及相关债权人账户。
六、股本变动表
根据重整计划,公司实施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后,相关股份变动情况如下表:
单位:股
■
七、其他事项
本次重整战略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均作出了锁定期承诺,具体如下:
重整战略投资者天津津诚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津诚资本”)承诺:对于截至本承诺出具之时本公司已持有的松江股份股票,及本公司因松江股份通过重整程序以股抵债而将受偿的股票,本公司自转增股票登记至本公司名下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减持。
津诚资本指定的参与本次重整的实施主体天津津诚金石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津诚金石”)承诺:本公司自松江股份转增股票登记至本公司名下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减持。
津诚资本一致行动人天津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诺:自津诚金石本次受让的转增股票登记至其名下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公司不减持通过松江股份重整程序以股抵债而将受偿的股票。
津诚资本一致行动人天津滨海发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承诺:自津诚金石本次受让的转增股票登记至其名下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公司不减持截至本承诺出具之时已持有的松江股份股票,及本公司通过松江股份重整程序以股抵债而将受偿的股票。
重整战略投资者张坤宇先生及其指定方承诺:自转增股票登记至名下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不减持所认购的松江股份股票。
张坤宇先生的一致行动人上海沅乙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承诺:自张坤宇先生本次受让的转增股票登记至其名下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本公司不减持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时已持有的松江股份股票。
八、风险提示
(一)公司股票存在终止上市风险
法院已裁定终止公司重整程序,公司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如公司不执行或不能执行重整计划,公司将被宣告破产。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3.4.14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二)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仍可能存在的风险
如果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将有利于改善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减轻或消除历史负担,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但公司后续经营和财务指标如果不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等相关监管法规要求,公司股票仍存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终止上市的风险。
公司将在法院、管理人的指导和监督下,做好重整计划执行工作,最大程度保障债权人利益和股东权益,力争尽快完成重整工作,恢复持续经营能力。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公司将在现有基础上全力做好日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16日
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整计划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实施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225 证券简称:*ST松江 公告编号:临2021-102
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整计划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实施的公告
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962 证券简称:国投中鲁 公告编号:2021-043
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1年12月15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号万通金融中心B座21层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第一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杜仁堂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和《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8人,刘冠兰董事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并向公司请假;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2人,孙娟监事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并向公司请假;
3、公司董事会秘书殷实女士出席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议案名称: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议案名称: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4、议案名称: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5、议案名称:关于增加远期结售汇额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6、议案名称: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相关事项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该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2、《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该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3、《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该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4、《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为特别决议议案,该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律师:彭伟、茅麟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
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2月16日
证券代码:600962 证券简称:国投中鲁 公告编号:2021-044
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22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22次会议于2021年12月15日以现场结合通讯会议形式召开,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已于2021年12月10日以书面方式向公司全体董事发出。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其中现场出席会议8人,通讯出席会议1人。会议由董事长杜仁堂主持召开,部分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本次会议的通知、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会议程序及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整合修订公司部分基本制度的议案》
议案将原18项制度修订整合为11项。制度整合修订具体内容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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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16日
北京新兴东方航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
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002933 证券简称:新兴装备 公告编号:2021-095
北京新兴东方航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
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2021年8月31日,北京新兴东方航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兴装备”)披露了控股股东戴岳先生计划以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3,520,500股(不超过公司目前总股本的3%)的减持计划。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戴岳先生在上述减持计划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累计减持3,232,49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75%。
2021年12月15日,公司控股股东戴岳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郝萌乔女士、王苹女士、戴小林女士(以下简称“转让方”)与长安汇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安汇通”或“受让方”)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转让方以协议转让方式向受让方转让其合计持有的公司6,806,3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80%。
2、本次协议转让不涉及要约收购,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亦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产生影响。
3、本次协议转让前,转让方合计持有公司股份48,418,38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1.26%;受让方未持有公司股份。如本次协议转让顺利实施,本次协议转让后,转让方合计持有公司股份41,612,08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5.46%;受让方持有公司股份6,806,3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80%。
4、本次协议转让已取得受让方有权国资监管机构的审核同意。本次协议转让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确认合规性后方可实施,且需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本次协议转让事项能否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一)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情况
2021年8月31日,公司披露了控股股东戴岳先生计划以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3,520,500股(不超过公司目前总股本的3%)的减持计划。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戴岳先生在上述减持计划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累计减持3,232,49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75%。具体情况如下:
■
注: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二)本次协议转让概述
公司收到控股股东戴岳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郝萌乔女士、王苹女士、戴小林女士的通知,其与长安汇通于2021年12月15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转让方以协议转让方式向受让方转让其合计持有的公司6,806,3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80%,转让价格为人民币34.23元/股。其中,戴岳先生向受让方转让5,394,426股股份,占公司总股份的4.60%;郝萌乔女士向受让方转让800,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0.68%;戴小林女士向受让方转让305,937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0.26%;王苹女士向受让方转让305,937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0.26%。于本协议签署日,转让方戴岳先生所持转让股份中的79,347股股份存在质押,其同意将在协议签署后尽快办理上述股份的质押解除手续,以确保股份过户和交割不存在障碍。
本次协议转让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本次协议转让前后转让双方持股情况变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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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51,650,884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44.01%,长安汇通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零。本次权益变动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41,612,085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35.46%,长安汇通持有公司股份6,806,3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5.80%。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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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交易各方基本情况
1、转让方基本情况
戴岳,男,1952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现任公司董事长,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
郝萌乔,女,1984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现任公司董事。
王苹,女,1956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戴小林,女,1948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现任公司董事。
转让方关联关系说明:戴岳与郝萌乔系父女关系,戴岳与王苹系夫妻关系,戴小林与戴岳系姐弟关系。戴岳、郝萌乔、王苹、戴小林是一致行动人。
2、受让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长安汇通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MA7110K11T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B座9楼9002室
经营期限:2020年02月24日至无固定期限
法定代表人:陶峰
注册资本:2,000,000万元
主要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企业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情况:陕西省国资委为长安汇通的出资人,持有长安汇通100%股权,为长安汇通的实际控制人。
长安汇通及其股东与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同时互不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一致行动人。
经查询,长安汇通具备良好的履约能力,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1、协议主体及签订时间
转让方:戴岳、郝萌乔、戴小林、王苹
受让方:长安汇通有限责任公司
签订时间:2021年12月15日
2、标的股份情况
转让方向受让方转让其合计持有的公司6,806,3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80%。其中,戴岳先生向受让方转让5,394,426股股份,占公司总股份的4.60%;郝萌乔女士向受让方转让800,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0.68%;戴小林女士向受让方转让305,937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0.26%;王苹女士向受让方转让305,937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0.26%。
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受让方将持有上市公司6,806,3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80%,转让方合计持有公司股份41,612,08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5.46%。
3、交易价款与支付安排
经友好协商一致,本次转让的交易对价为232,979,649元(即34.23元/股)。
受让方分期支付本次股份转让的交易价款,具体安排如下:
受让方分期支付本次股份转让的交易价款,第一期交易价款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5日内,受让方向转让方指定账户支付交易价款的25%,即58,244,912.25元;第二期交易价款于本次股份转让交割日起10日内,受让方向转让方指定账户支付交易价款的75%,即174,734,736.75元。
4、交割安排
(1)双方确认,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5日内,双方应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合规审查并至登记结算公司办理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2)办理交割相关手续期间,双方应基于诚实信用、互惠互利的原则,相互配合,不得不合理地延迟交割手续的办理。各方进一步确认,转让方持有的标的股份经结算公司登记至受让方名下之日,即为本次股份转让的交割日。
(3)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受让方自交割日起成为上市公司股东,与标的股份相关的全部权利、义务、责任和风险,自交割日起转由受让方享有和承担。
5、过渡期事项
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交割日,为本次股份转让过渡期。
(1)转让方保证其在过渡期内及交割前合法、完整持有标的股份且权属清晰,除截至本协议签署日已披露的标的股份质押外,不存在任何司法查封、冻结、为任何第三方设定质押或其他形式权利负担的情形;转让方承诺在交割前解除标的股份质押,以确保标的股份过户和交割不存在障碍。
(2)转让方保证在过渡期内,按其以往惯常的方式继续合法合规、合理谨慎地运营及管理上市公司;确保上市公司供应商、客户的稳定和业务的正常经营;确保上市公司在正常经营之外不进行非正常的导致上市公司股权价值减损的行为,亦不从事任何导致上市公司无形资产或经营资质无效、失效或丧失权利保护的行为。
(3)转让方同意,在本次股份转让交割完成前,上市公司不进行分红、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
(4)于过渡期内,若转让方或上市公司在相关重要方面未能遵守或未满足其应依照本协议应遵守或满足的任何约定、条件或协议,转让方应于前述情形发生之日起10日内通知受让方。
6、交割后事项
(1)双方同意,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上市公司董事会人数按其现行章程的规定保持不变,受让方提名1名非独立董事。
(2)于交割日后且受让方按约支付第二期交易价款后3个月内,转让方将促使上市公司董事会发出改选董事之股东大会通知;转让方承诺在董事会及股东大会中对受让方提名的董事投赞成票。
7、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经受让方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转让方各方签署之日起成立,于本次股权转让取得受让方主管有权国资监管机构审核通过之日起生效。
8、违约责任
本协议签订并生效后,除不可抗力及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存在虚假不实陈述的情形及/或违反其在本协议(含附件)及/或其与本协议相对方所签署的其他协议(如有)项下的声明、承诺、保证,不履行其在本协议(含附件)及/或其与本协议相对方所签署的其他协议(如有)项下的责任与义务,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根据守约方的要求继续履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或向守约方支付全面和足额的赔偿金。
前述赔偿金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赔偿,包括但不限于守约方为本次股份转让及交易而发生的审计费用、财务顾问费用、律师费用、差旅费用以及本协议所约定的违约赔偿金等。支付赔偿金并不影响守约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或依本协议约定解除本协议的权利。
自本协议签署日起,转让方就所持标的股份的再次出售、转让、质押、托管或设置任何形式的第三方权利负担(包括优先购买权或购股权等)或第三方权利等事宜与其他任何第三方签订备忘录、合同书、谅解备忘录或与本次股份转让相冲突或包含禁止或限制标的股份转让条款的合同或备忘录等各种形式的法律文件(但本协议签署日前已披露的标的股份质押除外),转让方应向受让方支付交易价款的50%作为违约金。
同一事项或/及不同事项,导致本协议不同条款约定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主义务、违约金、补偿款及费用等)重叠的,权利方有权主张该等条款约定的所有累积权利。
四、本次协议转让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协议转让的受让方长安汇通的实际控制人为陕西省国资委,若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实施完成,将为公司引入优质国有资本作为投资人,进一步优化和完善公司股东结构,提高公司治理能力,积极发挥国有股东作用,促进公司整体业务持续良性发展。
本次协议转让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产生影响。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长安汇通通过本次协议转让,将成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
五、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转让方戴岳先生、郝萌乔女士、王苹女士、戴小林女士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做出的相关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1、股份限售安排以及自愿锁定承诺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六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作为公司的董事,戴岳、郝萌乔和戴小林承诺: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十。
并且,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将在就任时确定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2)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有本公司股份;(3)《公司法》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根据戴岳与公司签订的《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十八个月之后的三十六个月内每十二个月转让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十二个月之后的三十六个月内每十二个月转让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2、减持意向承诺
对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在股票锁定期满后,将通过在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按照届时的市场价格或大宗交易确定的价格进行减持。承诺人个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不超过百分之二十。
承诺人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减持股份的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承诺人保证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且,如承诺人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将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将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转让方严格履行其所做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六、其他事项说明
1、本次协议转让未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不存在因本次协议转让而违反尚在履行的承诺的情形。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后,转让方和受也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2、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转让双方均已编制《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详见公司同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二)》。
3、本次协议转让已取得受让方有权国资监管机构的审核同意。本次协议转让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确认合规性后方可实施,且需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公司将持续关注该转让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1、戴岳先生、郝萌乔女士、王苹女士、戴小林女士与长安汇通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2、戴岳先生、郝萌乔女士、王苹女士、戴小林女士出具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
3、长安汇通出具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二)》。
特此公告。
北京新兴东方航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2月16日
证券代码:002933 证券简称:新兴装备 公告编号:2021-096
北京新兴东方航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质押及解除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新兴东方航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接到控股股东戴岳先生的通知,获悉戴岳先生所持有公司的部分股份进行了质押及解除质押,具体事项如下:
一、股东股份质押基本情况
(一)股东股份质押基本情况
■
上述质押股份不存在负担重大资产重组等业绩补偿义务的情况。
(二)本次解除质押基本情况
■
(三)股东股份累计质押的情况
截至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
注:本公告中所述“限售股份”不包括高管锁定股。
(四)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质押情况
1、公司控股股东戴岳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质押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公司治理产生不利影响,质押股份不涉及业绩补偿义务。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戴岳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质押事项风险可控,不存在平仓风险,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若出现平仓风险,戴岳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补充质押、提前购回等措施,并及时通知公司。
3、公司将持续关注控股股东的质押情况及质押风险,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其他相关说明
公司将持续关注控股股东的质押情况及质押风险,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交易协议书;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冻结明细。
特此公告。
北京新兴东方航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2月16日
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601798证券简称:蓝科高新 编号:2021-047
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600322 证券简称:天房发展 公告编号:2021一056
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第二大股东所持股份被轮候冻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无任何形成收入的氢能源相关产品。
●自2021年12月8日交易开盘至2021年12月15日连续6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格累计涨幅达65.38%,同期上证指数上涨1.46%,短期波动幅度较大,涨幅显著高于同行业涨幅及上证指数。
2021年12月15日,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蓝科高新”)股票再次涨停,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为9.41元/股。鉴于近期公司股票波动较大,公司现对有关事项和风险说明如下,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一、相关风险提示
(一)二级市场交易风险
自2021年12月8日交易开盘至2021年12月15日连续6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格累计涨幅达65.38%,同期上证指数上涨1.46%,股票成交量及换手率显著提高,短期波动幅度较大,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形已经累计出现2次,涨幅显著高于同行业涨幅及上证指数。
(二)公司无任何形成收入的氢能源相关产品
公司主营压力容器等产品,目前公司没有任何形成收入的氢能源相关产品。液态阳光加氢站是公司试制产品,量产尚需时日,其商业化存在不确定性,在该业务领域公司目前没有在手订单,由于市场整体配套设施尚不成熟,不具备市场推广条件,公司没有大规模投资计划,对公司业绩不具备影响。
(三)公司股东的情况
中国能源系公司第一大股东,非控股股东,中国浦发机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现为公司控股股东,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中能源工程集团氢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氢科技”)是中国能源控股子公司,除上述关系外,蓝科高新与中氢科技无任何关联关系,未来不存在将中氢科技注入蓝科高新的计划。
(四)三季度经营业绩情况
公司2021年1-9月营业收入452,005,733.96元,与去年同期相比减少34.48%,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93,483,133.55元,与去年同期相比减少817.24%。
(五)市盈率情况(截至2021年12月15日收盘)
截至2021年12月15日收盘,根据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网站发布的数据,公司所处机械行业静态市盈率为44.01,公司股票静态市盈率为163.85,公司当前的静态市盈率显著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二、其他事项
公司郑重提醒投资者,《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16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房发展”)于近日收到公司第二大股东天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房集团”)发来的《告知函》,因天房集团债务问题,债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银行”)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导致天房集团持有的公司149,622,450股股票被轮候冻结,冻结期限为36个月,自转为正式冻结之日起计算。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股份被冻结基本情况
■
二、股东股份累计被冻结情况
截至公告披露日,天房集团累计被冻结股份情况如下:
■
除本次轮候冻结外,公司第二大股东所持公司股份被冻结及解除冻结情况请查阅公司已披露的编号为2021-046号、2021-029号、2021-028号、2021-025号、2021-005号、2020-060号、2020-054号、2020-031号、2020-015号、2020-008号、2019-080号、2019-050号、2019-049号、2019-043和2019-041号等公告。
三、股东所持股份被司法轮候冻结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天房集团现为公司第二大股东,公司与天房集团为独立法人主体,在资产、财务、业务等方面保持独立性。截至目前,天房集团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被司法冻结和轮候冻结事项未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公司治理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郑重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12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