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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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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的公告

2021-12-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简称:南京银行 证券代码:601009 编号:临2021-054

优先股简称:南银优1 优先股代码:360019

南银优2 360024

可转债简称:南银转债 可转债代码:113050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南银转债”开始转股的公告

浙报数字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边锋网络参与投资设立

苏州极创欣源创业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633 股票简称:浙数文化 编号:临2021-067

浙报数字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边锋网络参与投资设立

苏州极创欣源创业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对外投资概述

2020年11月25日,公司全资子公司杭州边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边锋网络”)参与投资设立“苏州极创欣源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基金目标认缴金额为人民币150,000万元,其中边锋网络作为基金有限合伙人,以自有资金认缴出资人民币3,000万元,占基金目标认缴金额的2%。2020年12月10日,边锋网络完成了基金认缴金额的首轮出资人民币1,200万元,12月21日,基金也完成了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备案(备案编码:SNN435)。以上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1月27日、2020年12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上海证券报》披露了临2020-097《浙数文化关于边锋网络参与投资设立苏州极创欣源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公告》及相关进展公告。

二、对外投资进展情况

2021年9月10日,基金已募集完毕,实际募集资金人民币124,850万元。同日,边锋网络与基金其他合伙人重新签署了《苏州极创欣源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除部分有限合伙人及认缴出资情况变更外,合伙协议其他内容未发生重要变化。截至2021年12月14日,基金已完成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变更登记。基金全体合伙人名录及认缴出资情况变更前后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公司将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市公司与私募基金合作投资事项信息披露业务指引》通知要求,按分阶段披露原则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重大进展,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理性投资。

特此公告。

浙报数字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16日

证券代码:600633 股票简称:浙数文化 编号:临2021-068

浙报数字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东方星空参与设立

投资基金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对外投资概述

2021年9月15日,公司公告了控股子公司东方星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星空”)拟参与设立央视融媒体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暂定名,以正式工商注册后为准,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或“基金”),基金主要投资文化及互联网经济相关领域。基金总规模为人民币100亿元,首期认缴出资总额为人民币37.125亿元,其中东方星空作为该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以自有资金认缴出资人民币4,800万元,占基金首期认缴出资总额的1.29%。详见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上海证券报》披露了临2021-048《浙数文化关于东方星空拟参与设立投资基金的公告》。

二、对外投资进展情况

2021年12月15日,东方星空与中视融合(上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海通创意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其他有限合伙人正式签署了《央视融媒体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合伙协议》,基金首期认缴出资总额与前次披露的情况保持一致,但部分有限合伙人的具体出资主体和认缴出资金额有所变化,除以上事项外其他内容未发生重要变化。基金全体合伙人名录及认缴出资情况变化前后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三、风险提示

合伙企业尚未完成工商注册登记手续,且合伙企业尚需取得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实施过程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将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市公司与私募基金合作投资事项信息披露业务指引》通知要求,按分阶段披露原则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重大进展,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理性投资。

特此公告。

浙报数字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16日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可转债代码:113050

● 可转债简称:南银转债

● 转股价格:10.10元/股

● 转股期起止日期:2021年12月21日至2027年6月14日

一、可转债发行上市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582号文)核准,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银行”或“公司”)于2021年6月15日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200亿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南银转债”),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期限6年。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1]285号文同意,公司200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1年7月1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南银转债”,债券代码“113050”。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规的规定以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公司该次发行的“南银转债”自2021年12月21日起可转换为公司A股普通股。

二、南银转债转股的相关条款

(一)发行规模:人民币200亿元;

(二)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

(三)票面利率:第一年0.20%、第二年0.40%、第三年0.70%、第四年1.20%、第五年1.70%、第六年2.00%;

(四)债券期限:6年,即自2021年6月15日至2027年6月14日;

(五)转股期起止日期:自2021年12月21日至2027年6月14日;

(六)转股价格:初始转股价格为人民币10.10元/股,最新转股价格为人民币10.10元/股。如南银转债存续期内转股价格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发生调整,则按照当时生效的转股价格进行转股。

三、转股申报的有关事项

(一)转股申报程序

1、转股申报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报盘方式进行;

2、持有人可以将自己账户内的南银转债全部或部分申请转为公司A股普通股;

3、可转债转股申报单位为手,一手为1,000元面额,转换成股份的最小单位为一股;同一交易日内多次申报转股的,将合并计算转股数量。转股时不足转换1股的可转债部分,公司将于转股申报日的次一个交易日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现金兑付;

4、可转债转股申报方向为卖出,价格为100元,转股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单;

5、可转债买卖申报优先于转股申报。对于超出当日清算后可转债余额的申报,按实际可转债数量(即当日余额)计算转换股份。

(二)转股申报时间

南银转债持有人可在转股期内(即自2021年12月21日至2027年6月14日)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正常交易时间申报转股,但下述时间除外:

1、南银转债停止交易前的南银转债停牌时间;

2、公司股票停牌时间;

3、按照有关规定,公司申请停止转股的期间。

(三)南银转债的冻结与注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对转股申请确认有效后,将记减(冻结并注销)南银转债持有人的转债余额,同时记增南银转债持有人相应的公司A股普通股数额,完成变更登记。

(四)南银转债转股新增股份的上市交易和所享有的权益

当日买进的南银转债当日可申请转股。南银转债转股新增股份可于转股申报后次一个交易日上市流通,并享有与原股份同等的权益。

(五)转股过程中的相关税费

南银转债转股过程中如发生有关税费,由纳税义务人自行负担。

(六)转股年度利息的归属

南银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南银转债发行首日,即2021年6月15日。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股份的南银转债不享受当期及以后计息年度利息。

四、可转债转股价格的调整

(一)初始转股价格和最新转股价格

南银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为人民币10.10元/股,最新转股价格为人民币10.10元/股。

(二)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南银转债的存续期内,当公司因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不包括因南银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及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南银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具体调整办法如下: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转股价,n为该次送股率或转增股本率,k为该次增发新股率或配股率,A为该次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该次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的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公司将按照最终确定的方式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的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的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南银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票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南银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南银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的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三)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南银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A股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0%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等引起公司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上述方案须经参加表决的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南银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审议上述方案的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三十个交易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三十个交易日或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和股票面值。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的期间(如需)。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起,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五、南银转债的赎回条款

(一)到期赎回条款

在南银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以南银转债面值的107%(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向投资者赎回未转股的可转债。

(二)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南银转债转股期内,如果公司A股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经相关监管部门批准(如需),公司有权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等引起公司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此外,当南银转债未转股的票面总金额不足人民币3,000万元时,公司有权按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南银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六、南银转债的回售条款

若南银转债募集资金运用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相比出现变化,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南银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以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向公司回售其持有的南银转债的权利。在上述情形下,南银转债持有人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自动丧失该回售权。除此之外,可转债不可由持有人主动回售。

七、其他

投资者如需要了解南银转债的相关条款,请查阅公司于2021年6月10日刊载于《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的《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及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http://www.sse.com.cn)的《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全文。

联系部门:南京银行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5-86775067

特此公告。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15日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688007 证券简称:光峰科技 公告编号:2021-096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权益变动属于减持,不触及要约收购。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Citron PE INVESTMENT (HONG KONG) 2016 Limited(曾用名为CITIC PE Investment (Hong Kong) 2016 Limited,以下简称“Citron PE”)持有公司股份22,637,793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4.9999%,不再是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

●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于2021年12月14日收到信息披露义务人Citron PE发来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其于2020年11月2日至2021年12月14日期间通过大宗交易、集中竞价交易合计减持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共计19,136,76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25%(以下简称“本次权益变动”)。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二)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三)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

二、所涉及的后续事项

1、本次权益变动后,Citron PE不再是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

2、本次权益变动为减持,不涉及要约收购。

3、本次减持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4、上述股东权益变动事项,已按规定编制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详见公司于同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敬请广大投资者查阅。

5、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减持计划尚未完成,公司将督促其严格执行减持相关规定,并及时向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16日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光峰科技

股票代码: 688007

信息披露义务人:Citron PE INVESTMENT (HONG KONG) 2016 Limited

住所或通讯地址:Suite 3201, 32/F., One Pacific Place, 88 Queensway, Admiralty, Hong Kong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

签署日期: 2021年12月14日

(注: Citron PE Investment (Hong Kong) 2016 Limited的曾用名为CITIC PE Investment (Hong Kong) 2016 Limited)

声 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编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所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和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注:本报告书中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保留2位小数,若出现各分项数值之和与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主要负责人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如下表所示: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自身资金需求减持公司股份。

二、未来十二个月内持股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在未来12 个月内有计划地根据市场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继续减持公司股份。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权益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占比减少至4.9999%。上市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具体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于2020年11月2日一2021年12月14日期间通过集合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无限售流通股数量合计19,136,769股,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公司股份比例从9.25%减少至4.9999%。具体明细如下: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存在权利限制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存在任何其他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除本次披露的权益变动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6个月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Citron PE INVESTMENT (HONG KONG) 2016 Limited(盖章)

日期: 2021年12月14日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一)各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法人营业执照;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公司总法律顾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1228 证券简称:广州港 公告编号:2021-065

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公司总法律顾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2月15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总法律顾问的议案》,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董事会同意:

聘任李明忠先生为公司总法律顾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李明忠先生简历附后。

特此公告。

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16日

李明忠先生简历

李明忠先生,1968年9月出生,大学本科学历,经济师,中国国籍,无境外居住权,现任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广州港物流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李明忠先生1992年7月参加工作,曾任广州港集团有限公司生产业务部副部长,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黄埔港务分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广州港合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总经理、党支部书记,广州港新沙港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等;2021年7月起至今,任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广州港物流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证券代码:601228 证券简称:广州港 公告编号:2021-064

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召开情况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会议通知已于2021年12月9日以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送交公司全体董事。

(三)会议时间:2021年12月15日8:30

会议地点:广州市越秀区沿江东路406号港口中心2706会议室

会议召开方式:现场结合通讯表决

(四)本次会议应出席会议的董事8名,实际出席会议的董事8名,其中独立董事陈舒、樊霞、吉争雄以通讯方式参加本次会议。

(五)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益波先生主持,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

经全体董事认真审议并表决,一致通过全部议案并形成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韶关港北江港区白土作业区一期项目工程概算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韶关港北江港区白土作业区一期工程设计概算,项目总投资概算为72533.44万元。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关于申报公司2021年度资产损失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公司下属6家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申报2021年资产损失处理,金额合计463.98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损失417.58万元,存货损失12.46万元,应收账款损失33.95万元。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贸易业务申请2022年度融资及质押额度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以下事项:

1.同意广州华南煤炭交易中心有限公司2022年累计融资额度12亿元,累计为自身债务设定的质押额度1.8亿元。

2.同意广州南沙海港贸易有限公司(含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广州金港汽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2022年累计融资额度24.5亿元,累计为自身债务设定的质押额度7.2亿元。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四)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核算管理规定〉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修订后的《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核算管理规定》。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五)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总法律顾问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聘任李明忠先生为公司总法律顾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公司三名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详见同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聘任公司总法律顾问的公告》。

特此公告。

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16日

证券代码:600678 证券简称:四川金顶 编号:临2021一068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阶段:结案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执行人

● 涉案的金额: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变更冻结或扣划四川金顶5,392,492元银行存款的执行措施为冻结或扣划四川金顶 1,402,400元银行存款。截止2020年末,公司已计提预计负债141.49万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已扣划本公司银行存款1,418,824元。根据公司控股股东一一朴素至纯与海亮金属签署的《关于四川金顶之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公司已收到海亮金属支付的诉讼补偿款人民币1,402,400元,用于补偿公司根据上述《结案通知书》支付的相关款项。公司本次收到的上述诉讼补偿款,将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根据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本次收到的补偿款预计将增加公司2021年第四季度净利润1,402,400元。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四川金顶”)于2021年12月15日收到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乐山中院”)(2019)川11执178号《结案通知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8年5月22日,公司收到国际经贸仲裁委(2018)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575号《裁决书》,裁定四川金顶向申请执行人DURALITE ENGINEERING LIMITED(迪力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0,000元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2021年7月9日,公司收到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11执异1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冻结或扣划四川金顶5,392,492元银行存款的执行措施为冻结或扣划四川金顶 1,402,400元银行存款。

相关事项详见公司临2016-032、040号,2018-038号,2019-021号,2020-010、035号,2021-004、036、048、059号公告。

二、本次收到《结案通知书》的基本情况

DURALITE ENGINEERING LIMITED(迪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力公司”)、四川金顶:

乐山中院执行的迪力工程与四川金顶仲裁裁决一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川执复371号执行裁定书,驳回迪力工程的复议申请,维持乐山中院(2021)川11执异19号执行裁定。

乐山中院依据上述执行裁定,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四川金顶的银行存款1,418,824元(其中,本案案款1,402,400元、本案执行费16,424元)。由于迪力工程至今未向乐山中院提供《当事人银行结算账户确认书》,致使无法支付给迪力工程本案案款1,402,400元,乐山中院已依法对该案款予以提存。至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8)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575号裁决书已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三、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没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收到《结案通知书》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根据公司控股股东一一深圳朴素至纯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朴素至纯”)与海亮金属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亮金属”)签署的《关于四川金顶之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详见公司临2017-046号公告)。公司已收到海亮金属支付的诉讼补偿款人民币1,402,400元,用于补偿公司根据上述《结案通知书》支付的相关款项。

公司本次收到的上述诉讼补偿款,将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根据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本次收到的补偿款预计将增加公司2021年第四季度净利润1,402,400元,最终会计处理及影响金额须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15日

备查文件:

1、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11执178号《结案通知书》;

2、补偿款收款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