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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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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2021-12-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827 证券简称: 上能电气 公告编号:2021-086

上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12月15日(星期三)14:00

(2)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12月15日(星期三)9:15一9:25,9:30一11:30 和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2月15日(星期三)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和惠路6号上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吴强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本次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15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82,155,37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2.2387%。

2、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9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79,450,57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0.1896%。

3、网络投票情况: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6人,代表股份2,704,8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0491%。

4、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或代理人)共7人,代表股份2,704,9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0492%。其中现场出席1人,代表股份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1%;通过网络投票6人,代表股份2,704,8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0491%。

5、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的全体董事、监事。

6、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非经常性损益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2,154,1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5%;反对1,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703,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56%;反对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4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3、审议通过《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2,154,1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5%;反对1,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703,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56%;反对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4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陈志坚、李易

3、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上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15日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1]A0618号

致:上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从业办法》)及贵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所指派律师出席贵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会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及《从业办法》的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2021年11月2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http://www.szse.cn)网站及指定媒体公开发布了《上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及具体操作流程,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有权出席本次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登记办法、联系地址、联系人等事项,同时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1年12月15日14:00在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和惠路6号上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股东的签名、授权委托书、相关股东身份证明文件、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反馈的现场及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15人,代表股份82,155,378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62.2387%。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和列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人员还有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本次会议经逐项审议,依照《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表决程序,表决了以下议案:

1.《关于公司非经常性损益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2,154,17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5%;反对1,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2,154,17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5%;反对1,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两名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其中,贵公司对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的相关议案,已对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经查验,前述第1项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同意,前述第2项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陈志坚

李 易

2021年12月15日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二大股东部分股份解除

质押及再质押的公告

股票代码:600590 股票简称:泰豪科技 公告编号:临2021-059

债券代码:163427 债券简称:20泰豪01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二大股东部分股份解除

质押及再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第二大股东泰豪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豪集团”)持有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128,569,27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5.07%;泰豪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黄代放先生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31,194,97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5.38%。本次股份解除质押及再质押后,泰豪集团累计127,500,000股股份被质押,占其持股总数的99.17%,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4.95%;泰豪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黄代放先生累计质押127,500,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4.95%。

2021年12月15日,公司收到第二大股东泰豪集团关于部分股份解除质押及股份再质押的通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股份解质押基本情况

2021年12月13日,泰豪集团将其质押给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北京西路支行的共计9,20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办理了质押登记解除手续。本次股份解除质押情况具体如下:

注:本次解质的股份于2021年12月13日用于后续质押,具体情况见本公告“二、本次股份质押基本情况”。

二、本次股份质押基本情况

2021年12月13日,泰豪集团将其持有的公司9,20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质押给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北京西路支行,该股份质押登记手续已于2021年12月14日办理完毕。本次股份质押情况具体如下:

上述质押股份不存在被用作重大资产重组业绩补偿等事项的担保或其他保障用途。

三、股东累计质押股份情况

特此公告。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12月16日

股票代码:600590 股票简称:泰豪科技 公告编号:临2021-060

债券代码:163427 债券简称:20泰豪01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收到业绩承诺补偿股份返还

分红款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交易的基本情况

经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关于核准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胡健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05号),公司向胡健、余弓卜、成海林、等16名股东合计发行4,771.5512万股股份购买其持有上海博辕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辕信息”)95.22%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公司于2016年2月18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目标股份的发行及登记。

二、业绩承诺补偿情况

公司于2021年4月23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三十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博辕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2020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及对公司进行业绩补偿和资产减值补偿的议案》,因博辕信息2019年度、2020年度未达到承诺利润,及博辕信息2020年度发生期末资产减值且期末减值额>补偿期限内补偿责任人已补偿金额,补偿责任人胡健、余弓卜、成海林需优先以现金方式向公司补偿240,958,683.18元,现金补偿不足部分应以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向公司最高合计补偿23,346,762股,该等应补偿的股份由公司以1元的价格进行回购并予以注销。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24日披露的《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博辕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2020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和补偿情况说明及致歉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19)。

公司于2021年8月27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业绩补偿承诺人对公司进行部分补偿暨回购并注销股份的的议案》,同意博辕信息业绩补偿责任人余弓卜、成海林先行分别将持有的公司3,825,892股、2,051,566股股份(合计5,877,458股)向公司进行部分补偿,该部分股份由公司分别以0.16元、0.09元(合计0.25元)的价格进行回购注销(以下简称“本次股份补偿”)。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8月28日披露的《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业绩补偿承诺人对公司进行部分补偿暨回购并注销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45)。经公司申请,上述合计5,877,458股业绩补偿股份已于2021年11月8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注销。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1月6日披露的《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业绩承诺补偿股份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53)。

三、业绩补偿进展情况

根据本次交易所签署的《利润承诺补偿协议书》约定:“业绩补偿责任人以股份形式补偿的,补偿责任人应补偿股份在补偿实施前各年度累计获得的公司分红收益,应随之由公司享有”。

公司于2021年12月15日分别收到余弓卜、成海林返还的已补偿股份在此前年度累计获得的公司分红款合计1,246,473.17元(其中余弓卜返还811,383.38元、成海林返还435,089.79元)。至此,博辕信息业绩补偿责任人本次股份补偿应尽义务已履行完毕。

四、其他说明

补偿责任人余弓卜、成海林仍需继续优先以现金方式向公司分别补偿12,072,540.56元、6,473,668.61元(合计18,546,209.17元)。现金补偿不足部分,应当以持有的公司股份分别向公司最高补偿1,091,565 股、 629,452股股份(合计1,721,017 股),该部分股份应由公司分别以0.05元、0.03元(合计0.08元)的价格进行回购并予以注销。

目前补偿责任人胡健持有的公司股份仍处于质押及司法冻结状态,公司与胡健业绩补偿事宜的诉讼、以及公司与胡健所持公司股份质押的质权人的相关诉讼正在持续推进中,如有进展公司将及时公告。公司将持续督促博辕信息业绩补偿责任人胡健、余弓卜、成海林继续向公司履行补偿责任,争取早日完成本次交易业绩补偿事项。

特此公告。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12月16日

杭州安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075 证券简称:安旭生物 公告编号:2021-006

杭州安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持股5%以下股东减持股份结果公告

证券代码:688550 证券简称:瑞联新材 公告编号:2021-081

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持股5%以下股东减持股份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1年9月28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杭州安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138号),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5,333,400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78.2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120,029.86万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发行登记费以及其他交易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05,584.63万元,上述资金已全部到位,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1年11月12日出具了“XYZH/2021HZAA10537”《验资报告》。

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1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安旭生物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公司于2021年12月7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公司募投项目“年产3亿件第二、第三类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仪器和配套产品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全资子公司浙江艾旭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艾旭生物”),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25,139.43万元向艾旭生物增资用于实施上述募投项目,其中4,000万元作为注册资本,其余21,139.43万元计入资本公积。本次增资完成后,艾旭生物的注册资本由2,000万元增加至6,000万元,公司仍持有艾旭生物 100%股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2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安旭生物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3)。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一一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2021年12月14日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艾旭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高新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具体账户开立情况如下: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1:浙江艾旭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1”)

甲方2:杭州安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2”)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高新支行 (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甲方”包括甲方1、甲方2,以下同)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甲方1、甲方2、乙方、丙方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1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571917238710222 ,截至2021年12月14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2“年产3亿件第二、第三类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仪器和配套产品建设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承诺如有存单,在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方1、甲方2、乙方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定期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 孙闽 、 朱仙掌 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二十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方1、甲方2、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1、本协议一式 柒 份,甲方1、甲方2、乙方、丙方四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 浙江 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1备用。

特此公告。

杭州安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16日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大股东持股的基本情况

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皖江(芜湖)物流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皖江物流”)持有公司股份1,669,140股,占公司总股本2.3783%;杨凌东方富海现代农业生物产业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杨凌东方富海”)持有公司股份834,557股,占公司总股本1.1891%;东方富海(芜湖)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东方富海一号”)持有公司股份836,33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917%;深圳市东方富海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富海投资”)持有公司股份59,13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843%。

东方富海投资为皖江物流、杨凌东方富海、东方富海一号的最终层级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控股股东,皖江物流、杨凌东方富海、东方富海一号和东方富海投资(合称“东方富海基金”)之间存在一致行动关系,东方富海基金合计持有公司股份3,399,16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8434%,并非公司第一大股东。

皖江物流、杨凌东方富海、东方富海一号均系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的私募基金,并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成功申请了适用创业投资基金股东的减持政策,投资期限在60个月以上,根据《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2020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有关规定,皖江物流、杨凌东方富海、东方富海二号减持股份总数均不受比例限制。

上述股份均来源于东方富海基金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并已于2021年9月2日起上市流通。

● 减持计划的实施结果情况

公司于2021年11月11日披露了《持股5%以下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号:2021-069),皖江物流、杨凌东方富海和东方富海一号计划以集中竞价及大宗交易的方式进行减持,预计减持股份合计不超过1,7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4223%。

公司于2021年12月8日披露了《持股5%以下股东减持数量过半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79),皖江物流、杨凌东方富海和东方富海一号自2021年11月16日至2021年12月7日期间,通过大宗交易和集中竞价的方式合计减持股份数量1,013,765股,占计划减持数量的比例为59.6332%,约占公司总股本的1.4445%。

2021年12月15日,公司收到皖江物流、杨凌东方富海和东方富海一号发来的《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以下股东股份减持情况的告知函》,截至2021年12月14日,皖江物流、杨凌东方富海和东方富海一号通过大宗交易和集中竞价的方式已合计减持公司股份1,700,000股,占计划减持数量的比例为100.0000%,占公司总股份数的比例为2.4223%。本次减持股份计划已实施完毕。

一、减持主体减持前基本情况

上述减持主体存在一致行动人:

二、减持计划的实施结果

(一)大股东因以下事项披露减持计划实施结果: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

(二)本次实际减持情况与此前披露的减持计划、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减持时间区间届满,是否未实施减持 □未实施 √已实施

(四)实际减持是否未达到减持计划最低减持数量(比例) □未达到 √已达到

(五)是否提前终止减持计划 □是 √否

特此公告。

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16日

海南钧达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协议转让部分股份完成过户登记的公告

证券代码: 002865 证券简称:钧达股份 公告编号:2021-124

海南钧达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协议转让部分股份完成过户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1年12月15日海南钧达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股东海南锦迪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迪科技”)、海南杨氏家族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杨氏投资”)通知,获悉锦迪科技、杨氏投资协议转让公司股份给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饶产投”)的事宜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完成过户登记手续,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份转让情况

2021年7月16日,公司控股股东锦迪科技及其一致行动人杨氏投资与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饶产投”)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约定锦迪科技将其所持的上市公司14,769,231股股份(占当时公司总股本的11.14%)转让给上饶产投;锦迪科技一致行动人杨氏投资将其所持的公司3,971,769股股份(占当时公司总股本的3.00%)转让给上饶产投,将其所持的公司6,627,400股股份(占当时公司总股本的5.00%)转让给上饶展宏。交易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2021年7月19日披露的《海南钧达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等相关公告。

2021年10月12日,杨氏投资向上饶展宏转让股份事宜已完成过户。具体情况详见公司2021年10月13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股东协议转让部分股份完成过户登记的公告》。

二、过户情况

2021年12月15 日,公司收到锦迪科技、杨氏投资的通知,其向上饶产投转让股份事宜已完成过户,并取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过户日期为2021年12月14日。

本次协议转让过户登记手续完成前后,公司股东杨氏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情况变动如下:

注:以上持股比例已按照最新的股本总额进行测算,股本总额的变化主要系可转债转股。

本次过户完成后,杨氏投资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公司实际控制人杨氏家族合计控制上市公司27.51%的股份,上饶产投持有上市公司18,741,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3.65%。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仍为锦迪科技,实际控制人仍为杨氏家族。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

三、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

特此公告。

海南钧达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2月16日

证券代码: 002865 证券简称:钧达股份 公告编号:2021-125

海南钧达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协议转让股份完成过户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1年12月15日海南钧达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股东嘉兴起航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嘉兴起航”)通知,获悉嘉兴起航协议转让公司股份给苏显泽的事宜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完成过户登记手续,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份转让情况

2021年11月9日,嘉兴起航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苏显泽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嘉兴起航拟以协议转让方式向苏显泽转让其持有的公司18,759,461股股份,占协议签署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总股本的13.70%。苏显泽拟以自有资金受让。交易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2021年11月12日披露的《关于股东协议转让股份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等相关公告。

二、过户情况

2021 年12月15 日,公司收到嘉兴起航的通知,其向苏显泽转让股份事宜已完成过户,并取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过户日期为2021年12月10日。

本次协议转让过户登记手续完成前后,股份情况变动如下:

注:以上持股比例已按照最新的股本总额进行测算,股本总额的变化主要系可转债转股。

本次过户完成后,嘉兴起航不再持有公司股份,苏显泽持有公司18,759,461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3.66%,成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

三、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

特此公告。

海南钧达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2月16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及风险提示: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票于 2021年12月13日、12月14日和12月15日连续三个交易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15%,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形。

●经公司自查,并书面征询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截止本公告披露日,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截止2021年9月30日,控股股东江阴澄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星集团”)及其相关方仍占用公司资金本息合计2,223,347,882.40元(未经审计),目前尚未归还。

●截止目前,澄星集团持有公司股份累计质押数量为170,826,693股,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额的100%,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25.78%;澄星集团持有公司股份累计冻结数量为170,826,693股,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额的100%,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25.78%。

●2021年4月30日,公司发布了《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暨临时停牌的公告》,提示公司被实施了退市风险警示。

●截止目前,公司涉及被诉讼(仲裁)的累计金额为2,266,764,772.30元。

●2021年11月9日,公司债权人江阴市建筑装璜制品厂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已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对公司进行破产重整的申请,目前公司尚未收到法院对申请人申请公司重整事项的裁定书,申请人的申请能否被法院受理,公司是否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2021年12月7日,公司、澄星集团同日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澄星集团立案。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公司股票于2021年12月13日、12月14日和12月15日连续三个交易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15%。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无涉及公司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的相关情况

1、公司自查情况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的事项,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活动正常。

2、向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问询核查情况

经向公司控股股东澄星集团及实际控制人李兴先生问询核查,截至目前,不存在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无涉及本公司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三、相关风险提示

1、截止2021年9月30日,澄星集团及其相关方仍占用公司资金本息合计2,223,347,882.40元(未经审计),目前尚未归还;

2、截止目前,澄星集团持有公司股份累计质押数量为170,826,693股,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额的100%,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25.78%;澄星集团持有公司股份累计冻结数量为170,826,693股,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额的100%,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25.78%(详见公告:临2021-104);

3、2021年4月30日,公司发布了《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暨临时停牌的公告》,提示公司被实施了退市风险警示(详见公告:临2021-027)。

4、截止目前,公司涉及被诉讼(仲裁)的累计金额为2,266,764,772.30元(详见公告:临2021-109)。

5、2021年10月30日,公司发布了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主要经营情况如下: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2,491,130,164.92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382,835,149.95元。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若公司2021年度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3.2条任意情形,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6、2021年11月9日,公司债权人江阴市建筑装璜制品厂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已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对公司进行破产重整的申请,目前公司尚未收到法院对申请人申请公司重整事项的裁定书,申请人的申请能否被法院受理,公司是否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详见公告:临 2021-103)。

7、2021年12月7日,公司、澄星集团同日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澄星集团立案(详见公告:临 2021-114)。

四、董事会声明

本公司董事会确认,除上述事项外,本公司没有任何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公司特别提醒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16日

证券代码:600078 证券简称:*ST澄星 公告编号:2021-116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