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国网英大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517 证券简称:国网英大 公告编号:临2021-048号
国网英大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国网英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21年12月10日发出会议通知,会议于2021年12月16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11名,实际参加表决董事11名,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经审议,本次会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英大集团转让英大保理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董事杨东伟、张贱明回避表决,其他9名非关联董事表决结果为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子公司英大证券以自有资金向英大期货增资的议案》(表决结果为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国网英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16日
证券代码:600517 证券简称:国网英大 公告编号:临2021-049号
国网英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英大集团转让英大保理股权
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交易内容:国网英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英大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英大信托”)、英大汇通(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大汇通”)拟与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大集团”)签订《关于英大汇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协议”),公司、英大信托、英大汇通拟将其持有的英大汇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大保理”或“目标公司”)合计100%股权(以下简称“交易标的”)全部转让给英大集团。
● 历史关联交易:2021年度,公司预计向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家电网”)及所属公司、鲁能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能集团”)及所属公司销售产品、提供劳务不超过700,000万元,采购产品、接受劳务不超过60,000万元;预计在国家电网及所属公司、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银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银行”)存款日均余额不超过101,000万元,综合授信不超过1,110,000万元;预计在国家电网及所属公司、鲁能集团及所属公司经营租赁收入不超过800万元,经营租赁支出不超过12,300万元;预计在国家电网及所属公司、广发银行、华夏银行利息收入不超过9,100万元,利息支出不超过29,500万元,手续费与佣金收入不超过300,000万元,手续费与佣金支出不超过4,500万元,认购关联方金融产品不超过520,000万元。
一、关联交易概述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同一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各级控股企业或实际控制企业之间因实施内部重组整合进行产权转让的,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
目前,英大保理有三家股东,公司持股56%,英大汇通持股25%,英大信托持股19%。公司持有英大信托73.49%的股权,是英大信托和英大保理的控股股东。英大集团持有公司65.53%的股权,是公司控股股东。英大集团还持有国网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网租赁”)75%的股权,是国网租赁的控股股东,英大汇通是国网租赁全资子公司。
公司及英大信托与英大汇通、英大集团是关联方,按照《股权转让协议》,公司、英大信托和英大汇通将其持有的英大保理合计100%股权全部转让给英大集团,构成关联交易。转让完成后,公司、英大信托和英大汇通将不再持有英大保理股权,英大保理成为英大集团全资子公司。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关联方介绍
(一)关联方关系介绍
1.英大集团持有公司65.53%的股权,是公司控股股东;国家电网持有英大集团100%的股权;国家电网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管理的中央企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2.公司分别持有英大信托和英大保理73.49%和56%的股权,是英大信托和英大保理的控股股东。
3.英大集团是国网租赁控股股东,持有其75%的股权;国网租赁持有英大汇通100%的股权。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1.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东伟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乙18号院1号楼
注册资本:1,990,000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投资与资产经营管理;资产托管;为企业重组、并购、战略配售、创业投资提供服务;投资咨询;投资顾问。(“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国家电网持有英大集团100%的股权;国家电网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管理的中央企业。
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截至2020年底,英大集团资产总额3,312.26亿元,净资产1,650.55亿元,2020年度实现营业总收入339.97亿元,净利润123.04亿元。
2.英大汇通(香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国良
注册地址:香港北角电气道148号31楼
国网租赁持有英大汇通100%的股权;英大集团是国网租赁控股股东,持有其75%的股权;国家电网持有英大集团100%的股权;国家电网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管理的中央企业。
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截至2020年末,英大汇通资产总额5,267.54万元,净资产5,208.30万元,2020年度实现营业总收入568.40万元,净利润66.35万元。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目标公司基本情况
名称:英大汇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乔发栋
注册地址:天津市华苑产业区开华道7号312室
注册资本:20,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时间:2015年4月30日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港澳台投资、非独资)
股东信息:公司持股56%,英大汇通持股25%,英大信托持股19%。
经营范围:以受让应收账款的方式提供贸易融资;应收账款的收付结算、管理与催收;销售分户(分类)账管理;客户资信调查与评估;相关咨询服务。(以上商品进出口不涉及国营贸易、进出口配额许可证、出口配额招标、出口许可证等商品,其它专项规定管理的商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不得投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中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
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截至2020年底,英大保理资产总额56,109.60万元,净资产20,953.25万元,2020年度实现营业收入1,986.65万元,净利润153.18万元。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截至2021年9月30日,英大保理资产总额207,040.36万元,净资产21,477.83万元,2021年1-9月实现营业收入6,097.56万元,净利润524.58万元(详见致同审字(2021)第430C024609号《审计报告》)。
(二)关联交易价格确定的一般原则和方法
本次股权转让价格以第三方资产评估和有权部门评估备案结果为准。2021年12月6日,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对英大保理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中联评报字[2021]第3460号),以2021年9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英大保理股东全部权益账面值21,477.83万元,评估值21,606.93万元,评估增值129.10万元,增值率0.60%。
四、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根据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中联评报字[2021]第3460号评估报告,2021年9月30日英大保理股东全部权益评估值为21,606.93万元。公司以人民币壹亿贰仟零玖拾玖万捌仟捌佰零捌元整(RMB120,998,808.00)的对价向英大集团转让英大保理56%的股权,英大汇通以人民币伍仟肆佰零壹万柒仟叁佰贰拾伍元整(RMB54,017,325.00)的对价向英大集团转让英大保理25%的股权,英大信托以人民币肆仟壹佰零伍万叁仟壹佰陆拾柒元整(RMB41,053,167.00)的对价向英大集团转让英大保理19%的股权。
本次交易产生的相应税费,由协议各方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纳税申报及代扣代缴义务。
五、关联交易的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截至2020年底,英大保理资产总额56,109.60万元,净资产20,953.25万元,分别占同期公司合并报表总资产的1.41%和净资产的1.05%;2020年度英大保理营业收入1,986.65万元,净利润153.18万元,分别占同期公司合并报表营业总收入的0.25%和净利润的0.10%(以上数据均已经审计)。截至2021年9月30日,英大保理资产总额207,040.36万元,净资产21,477.83万元,分别占同期公司合并报表总资产的4.59%和净资产的1.02%;2021年1-9月英大保理营业收入6,097.56万元,净利润524.58万元,分别占同期公司合并报表营业总收入的1.08%和净利润的0.41%(以上数据除公司2021年前三季度和2021年三季度末信息外均已经审计)。英大保理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低于公司整体水平,资产运用的综合效率不高,且英大保理业务属性决定其开展业务需要大量融资,公司无法提供超过股权比例的担保为其提供有效的融资渠道,本次交易有利于优化公司金融业务布局。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英大信托和英大汇通将不再持有英大保理股权,英大保理不再是公司控股子公司,本次交易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变更,不会对公司当期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公司为英大保理提供担保、委托英大保理理财,以及英大保理占用公司资金等方面的情况。
六、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2021年12月16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英大集团转让英大保理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董事会11名董事中,关联董事杨东伟、张贱明回避表决,其余9名董事表决结果为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独立董事进行事前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了自愿平等、公开公正的原则,交易价格公允,不损害公司利益,不影响公司独立性,对全体股东平等,没有损害非关联股东利益的行为。在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备查文件
1、国网英大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
2、国网英大独立董事关于向英大集团转让英大保理股权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3、国网英大独立董事关于向英大集团转让英大保理股权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国网英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16日
证券代码:600517 证券简称:国网英大 公告编号:临2021-050号
国网英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英大证券以自有资金
向英大期货增资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投资标的名称:英大期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大期货”)
● 投资金额:国网英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英大证券”)以自有资金向英大期货增资30,000万元,其中,15,799.51万元计入英大期货实收资本,14,200.49万元计入英大期货资本公积。
一、对外投资概述
为满足英大期货业务发展需要,英大证券拟以自有资金向英大期货增资30,000万元。增资后,英大期货注册资本增至65,799.51万元,英大证券持股比例提升至82.52%,英大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英大信托”)持股比例下降至17.48%。
公司于2021年12月16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英大证券以自有资金向英大期货增资的议案》。本次增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投资标的基本情况
英大期货成立于1996年4月,现为英大证券控股子公司,注册资本50,000万元,其中,英大证券持股77%,英大信托持股23%。英大期货经营范围包括:商品期货经纪、金融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资产管理。(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截至2020年底,英大期货总资产309,282.98万元,净资产75,608.92万元,2020年度实现营业总收入10,184.62万元,净利润1,446.73万元。2021年11月22日,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英大期货出具“XYZH2021XAAA50353号”《审计报告》显示:截至2021年6月30日,英大期货总资产370,152.88万元,净资产77,090.93万元,2021年1-6月实现营业收入5,989.86万元,净利润1,036.94万元。
三、对外投资的资金来源及增资前后的股权情况
英大证券以自有资金对其控股子公司英大期货增资30,000万元,英大信托不参与此次增资,其中,15,799.51万元计入英大期货实收资本,14,200.49万元计入英大期货资本公积。增资完成后,英大期货注册资本由50,000万元增至65,799.51万元,英大证券持股比例由77%提升至82.52%,英大信托持股比例由23%下降至17.48%。
四、对外投资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英大证券以自有资金向英大期货增资,有利于英大期货提升资本实力,提高抗风险能力,加快业务创新,支撑公司期货业务未来发展需要,深化产融协同和融融协同,增强公司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本次增资,不涉及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变化,公司“金融+制造”双主业结构未发生变化,不涉及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对外投资的风险分析
本次投资是公司控股子公司英大证券以自有资金向其控股子公司英大期货增资,相关风险可控,公司将督促英大证券和英大期货加强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工作,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后续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国网英大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国网英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16日
浙江长城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施“长城转债”赎回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897 证券简称:长城科技 公告编号:2021-082
债券代码:113528 债券简称:长城转债
浙江长城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施“长城转债”赎回的公告
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684 证券简称:珠江股份 编号:2021-078
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赎回登记日:2021年12月23日
● 赎回价格:100.980元/张
● 赎回款发放日: 2021年12月24日
● 赎回登记日次一交易日(即2021年12月24日)起,“长城转债”将停止交易和转股;本次提前赎回完成后,“长城转债”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摘牌。
● 本次可转债赎回价格可能与“长城转债”停止交易和转股前的市场价格存在
较大差异,特别提醒持有人注意在2021年12月23日之前或当日完成交易
或转股,否则可能面临投资损失。敬请广大投资者详细了解可转债相关规定,注意投资风险。
浙江长城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股票自2021年11月22日至2021年12月10日期间,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长城转债”当期转股价格(22.35元/股)的130%(即29.055元/股),根据《浙江长城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相关规定,已触发“长城转债”的赎回条款。
2021年12月10日,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前赎回“长城转债”的议案》,决定行使“长城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利,对“赎回登记日”登记在册的“长城转债”全部赎回
现依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募集说明书》的有关条款,就赎回有关事项向全体“长城转债”持有人公告如下:
一、赎回条款
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或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30 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二、本次可转债赎回的有关事项
(一)赎回条件的成就情况
公司股票自2021年11月22日至2021年12月10日期间,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长城转债”当期转股价格(22.35元/股)的130%(即29.055元/股),已满足“长城转债”的赎回条件。
(二)赎回登记日
本次赎回对象为2021年12月23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长城转债”的全部持有人。
(三)赎回价格
根据本公司《募集说明书》中关于提前赎回的约定,赎回价格为可转债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即100.980元/张。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当期计息年度(2021年3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票面利率为1.2%;
计息天数自起息日2021年3月1日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2021年12月24日(算头不算尾)共298天;
每张债券当期应计利息=100×1.2%×298/365=0.980元;
赎回价格=面值+当期应计利息=100+0.980=100.980元/张。
关于投资者债券利息所得扣税情况说明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为20%,即面值每100元可转换公司债券赎回金额为人民币100.980元(税前),实际派发赎回金额为人民币100.784元(税后)。可转换公司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面值每100元可转换公司债券实际派发赎回金额为人民币100.980元(含税)。
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4号)规定,自2021年11月7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QFII、RQFII),公司按税前赎回金额派发赎回款,持有人实际面值每100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派发赎回金额为人民币100.980元。
(四)赎回程序
公司将在赎回期结束前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发布“长城转债”赎回的提示公告至少3次,通知“长城转债”持有人有关本次赎回的各项事项。
当公司决定执行全部赎回时,在赎回登记日次一交易日起所有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长城转债”将全部被冻结。
公司在本次赎回结束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本次赎回结果和本次赎回对公司的影响。
(五)赎回款发放日:2021年12月24日
本公司将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赎回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持有人派发赎回款,同时记减持有人相应的“长城转债”数额。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赎回款,未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赎回款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交易和转股
赎回登记日次一交易日(2021年12月24日)起,“长城转债”将停止交易和转股。
三、风险提示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及相关规定,赎回登记日收市前,“长城转债”持有人可选择在债券市场继续交易,或者以22.35元/股的转股价格转换为公司股份(可转债持有人可向开户证券公司咨询办理转股具体事宜)。赎回登记日收市后,未实施转股的“长城转债”将全部冻结,停止交易和转股,被强制赎回。本次赎回完成后,“长城转债”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摘牌。
如投资者持有的“长城转债”存在质押或被冻结情形的,建议提前解除质押和冻结,以免出现无法交易被强制赎回的情形。
本次可转债赎回价格可能与“长城转债”的市场价格存在较大差异。特别提醒持有人注意在2021年12月23日之前或当日完成交易或转股,否则可能面临投资损失。敬请广大投资者详细了解可转债相关规定,注意投资风险。
四、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572-3957811
特此公告。
浙江长城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17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立案受理。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涉案金额:724,378,535元(暂计至2021年10月15日)
● 本次披露的主要案件尚未开庭,暂无法判断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 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原告”)于2020年末对本次诉讼涉及的股权转让预付款3.5亿元进行了减值测试,根据评估结果,广州中侨置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中侨”或“被告”)质押给公司的安徽中侨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中侨”或“项目公司”)49.29%股权价值为60,988.02万元,高于股权预付款账面余额,故未计提减值。公司将密切关注本次案件的进展情况及安徽中侨49.29%股权的价值变动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21年10月18日,公司因股权转让纠纷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广州中侨,案件编号为(2021)粤01民初1862号。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保障本次诉讼的财产保全能够顺利地实施,公司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等相关规定办理了本次诉讼的暂缓披露程序。近日,诉讼保全工作已经完成,暂缓披露原因已消除,现将本次诉讼的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当事人
原告:广州珠江实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广州中侨置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二)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请求法院:
1.确认原告与被告2017年1月15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于2020年1月15日解除;
2.判令被告立即退还3.5亿元股权转让预付款;
3.判令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204,018,000元给原告;
4.判令被告支付迟延退还股权转让预付款及经济补偿金的违约金170,360,535元;
5.判令原告对被告欠付的上述全部债务未清偿部分有权以被告提供出质的安徽中侨10,000万元股权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优先受偿;
6.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上述款项合计724,378,535元(暂计至2021年10月15日)。
(三)事实与案由
2016年9月30日,原告(合同乙方)与被告(合同甲方)签订《合作框架协议》,约定被告拟将其持有的安徽中侨49.29%股权转让给原告。同日,原告向被告支付合作诚意金人民币5,000万元。
2017年1月15日,原告(合同乙方)与被告(合同甲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合同第一条约定:
1.被告将其持有的安徽中侨49.29%的股权以人民币5亿元转让给原告。
2.原告在《股权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支付股权转让预付款3亿元给被告。
3.原告此前已支付的合作诚意金5,000万元转为股权转让预付款。
4.《股权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年内,如项目公司在安徽合肥的中侨中心项目销售业绩达到去化率≥80%、且合肥中侨中心项目已销售部分的税后销售利润率≥40%,则在原被告双方书面确认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股权转让变更登记。股权转让登记完成后,原告已经支付的3.5亿元预付款转为股权转让款。股权转让登记完成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原告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1.5亿元给被告。
5.《股权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年内,如项目公司在安徽合肥的中侨中心项目销售业绩去化率〈80%、或合肥中侨中心项目已销售部分的税后销售利润率〈40%,则原告不接受本次股权转让,本次股权转让终止,甲乙双方解除本合同。
6.被告应在终止本次股权转让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退还原告股权转让预付款3.5亿元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给原告,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式为:(1)5,000万元预付款的经济补偿金,按照本金5,000万元、年利率12%计算,自2016年9月3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2)3亿元预付款的经济补偿金,按照本金3亿元、年利率12%计算,自原告支付给被告之日起计算至被告清偿之日止。”
《股权转让合同》还约定,被告未按照约定时间退还股权预付款及经济补偿金给原告时,每迟延一日,应支付应付未付款项的万分之五的违约金给原告。《股权转让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并经原告权力机关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2017年1月6日,原告权力机关审议通过审批股权转让事项,该《股权转让合同》已经符合生效条件。《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原告按照约定支付3亿元股权转让预付款给被告。
2020年9月,原、被告签订《股权质押合同》,被告将其持有安徽中侨的10,000万元股权(即安徽中侨49.29%股权)质押给原告,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
《股权转让合同》自2017年1月15日签订至今已满三年,安徽中侨的合肥中侨中心项目销售业绩去化率〈80%、已销售部分的税后销售利润率〈40%,未满足《股权转让合同》第一条的约定。原告于2020年4月1日发送《解除股权转让合同通知书》给被告,通知被告解除《股权转让合同》,请求被告退还原告支付的股权转让预付款3.5亿元,以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经济补偿金、违约金给原告。被告收到《解除股权转让合同通知书》至今未退还上述款项。
原告认为,安徽中侨业绩情况没有达到《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的股权转让条件,被告应当依约退还原告已支付的股权预付款、支付利息及补偿金等款项。被告拖延退还款项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上述案件尚处于立案受理阶段,目前尚未开庭,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除股权转让预付款3.5亿元以外,公司账面没有对本次诉讼中主张的经济补偿金进行确认。公司于2020年末对本诉讼涉及的股权转让预付款3.5亿元进行了减值测试,根据评估结果,广州中侨质押给公司的安徽中侨49.29%股权价值为60,988.02万元,高于股权预付款账面余额,故未计提减值,详见公司2021年4月15日发布的《2020年年度报告》。
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密切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及安徽中侨49.29%股权价值变动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17日
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证券代码:603888 证券简称:新华网 公告编号:2021-061
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方正承销保荐20.5亿元款项情况的
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1901 证券简称:方正证券 公告编号:2021-067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方正承销保荐20.5亿元款项情况的
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全资子公司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方正承销保荐”,原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民族证券”)于2014年9月至12月期间发生20.5亿元款项事项。2018年10月、12月经相关法院初审、终审判决,认定在未经民族证券股东会、董事会同意的情况下,时任相关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民族证券自有资金共计20.5亿元挪用至其他公司,法院判决相关人员构成挪用资金罪;对被挪用未归还的16.3896281876亿元继续追缴后发还被害单位民族证券。2019年1月,方正承销保荐依据上述判决结果向相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1年8月24日,方正承销保荐收到法院发还的追缴款项34,975,570元。详见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2021年6月18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同意方正承销保荐接受以郑州市中原区中原西路220号裕达国际贸易中心相应资产抵偿部分被挪用未归还的资金,具体抵偿范围、抵偿金额以法院确认为准。
2021年9月,根据相关法院的《通知书》,为保证抵债资产的完整性,方正承销保荐向法院支付了77,347,700元,用于实现相关优先权利人对裕达国际贸易中心相关房产享有的抵押权。
近日,公司收到相关法院送达的《执行裁定书》,法院裁定将位于郑州市中原区中原西路220号的裕达国际贸易中心相关资产交付方正承销保荐抵偿其被挪用未归还的资金1,026,915,568元;将位于郑州市中原区中原路南、工人路东一处房地产及其附属配套用房以及宗地内一处临建房屋交付方正承销保荐抵偿其被挪用未归还的资金176,126,216元。前述房地产所有权自该裁定送达方正承销保荐时起转移。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方正承销保荐被挪用的20.5亿元尚未收回款项的账面余额为17.0652443亿元,扣除5.2245亿元坏账准备后的账面净值为11.8407443亿元。鉴于本次拟接收的房产抵偿的合计金额扣除上述支付给法院的77,347,700元后尚低于上述账面净值,且剩余款项的收回时间和金额仍存在不确定性,本次裁定暂不影响本期损益。相关案件正在执行过程中,公司将根据案件的后续清偿情况及时进行会计处理。
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17日
证券代码:601901 证券简称:方正证券 公告编号:2021-066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于2021年6月1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因审议事项之一“方正承销保荐接受以裕达国贸大楼抵偿部分被挪用资金事项”涉密,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了暂缓披露程序。近日,公司收到相关法院裁定,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公司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本公告。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1年6月18日以现场、视频及电话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设在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10号兆泰国际中心A座19层会议室。本次会议的通知和会议资料于2021年6月17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全体董事一致同意豁免本次会议的通知期限。本次会议由董事长施华先生召集和主持,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施华先生、廖航女士因工作原因以视频方式参会,何亚刚先生、高利先生现场参会,汪辉文先生、胡滨先生、曹诗男女士、李明高先生、吕文栋先生因工作原因以电话方式参会),公司3名监事、董事会秘书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审议,本次会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和调整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补选吕文栋先生为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曹诗男女士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李明高先生为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
董事会同意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吕文栋先生、汪辉文先生、李明高先生调整为曹诗男女士、汪辉文先生、吕文栋先生。
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选举并经董事会同意,吕文栋先生为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曹诗男女士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
补选和调整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具体如下:
1、战略发展委员会
主任委员:施华;委员:何亚刚、高利、廖航、吕文栋
2、风险控制委员会
主任委员:廖航;委员:施华、何亚刚
3、审计委员会
主任委员:李明高;委员:胡滨、曹诗男
4、提名委员会
主任委员:吕文栋;委员:高利、李明高
5、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主任委员:曹诗男;委员:汪辉文、吕文栋
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因董事高利先生和廖航女士辞职,且经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补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具体如下:
1、战略发展委员会
主任委员:施华;委员:何亚刚、吕文栋
2、风险控制委员会
主任委员:何亚刚;委员:施华、曹诗男
3、审计委员会
主任委员:李明高;委员:胡滨、曹诗男
4、提名委员会
主任委员:吕文栋;委员:何亚刚、李明高
5、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主任委员:曹诗男;委员:汪辉文、吕文栋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方正承销保荐接受以裕达国贸大楼抵偿部分被挪用资金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全资子公司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方正承销保荐” ,原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接受以正在变卖的郑州市中原区中原西路220号裕达国际贸易中心相应资产(合称“裕达国贸大楼”)抵偿部分被挪用未归还的资金,具体抵偿范围、抵偿金额以法院确认为准;同意授权公司执行委员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全权办理以裕达国贸大楼抵偿部分被挪用资金事项以及后续全部事宜。
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17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票于2021年12月14日、12月15日、12月16日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达20%。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形。
● 经公司自查并向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核实,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公司股票于2021年12月14日、12月15日、12月16日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达20%。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形。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的相关情况
针对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对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问询了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生产经营情况
经公司自查,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活动一切正常,外部环境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二)重大事项情况
经公司自查,并向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函证核实,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在指定媒体上已公开披露的信息外,不存在影响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异常波动的重大事宜;不存在其他涉及本公司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发行、收购、债务重组、业务重组、资产剥离、资产注入、股份回购、股权激励、破产重整、重大业务合作、引进战略投资者等重大事项。
(三)媒体报道、市场传闻、热点概念情况
经公司自查,公司未发现存在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媒体报道及市场传闻,也未涉及市场热点概念。
(四)其他股价敏感信息
经核实,公司未发现其他有可能对公司股价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公司本次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三、相关风险提示
(一)二级市场交易风险
公司股票于2021年12月14日、12月15日、12月16日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达20%,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二级市场交易风险,理性决策,审慎投资。
(二)其他风险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董事会声明及相关方承诺
本公司董事会确认,除已按规定披露的事项外,不存在其他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等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特此公告。
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2月16日
证券代码:601577 证券简称:长沙银行 编号:2021-058
优先股代码:360038 优先股简称:长银优1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于2021年12月16日上午在长沙银行总行33楼3315会议室以现场加视频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11人,实际出席董事11人。会议由赵小中董事主持。监事会监事长吴四龙,监事晏艳阳、尹恒、兰萍、贺春艳,董事会秘书杨敏佳、总审计师向虹、首席风险官黄建良列席本次会议。本行股东湖南新华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质押比例超过50%,根据监管规定对其派出董事冯建军在董事会上的表决权进行了限制。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行《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会议对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并表决:
一、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半年度战略评估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关于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优先股股息发放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本次优先股股息发放方案:按照长银优1票面股息率5.30%计算,每股发放现金股息人民币5.30元(含税),合计发放股息人民币31,800万元(含税),本次股息派发日为2021年12月27日。
表决情况:同意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管理办法
表决情况:同意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关于对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实施责任保险的议案
为减少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因非主观原因而产生的赔偿风险,促进其充分行使权利、履行职责,拟对本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实施责任保险,年保险费用控制在人民币48万元以内。
表决情况:同意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须提交本行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到龄离任的议案
根据《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本行行长助理郦浤浤先生因达到自然离任年龄,不再担任本行行长助理职务。
表决情况:同意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六、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恢复计划
表决情况:同意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七、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处置计划建议
表决情况:同意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八、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业务连续性管理专项审计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会议听取了《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反洗钱专项审计报告》《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薪酬制度设计及执行情况专项审计报告》《中国银保监会湖南监管局关于长沙银行公司治理监管评估情况的通报》。
独立董事对议案二、五等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17日
证券代码:601577 证券简称:长沙银行 编号:2021-059
优先股代码:360038 优先股简称:长银优1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行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2月15日以电子邮件和书面方式发出关于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的通知,会议于2021年12月16日上午10:30在长沙银行总行33楼3301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吴四龙监事长主持,会议应出席监事5人,实际出席监事5人。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会议对《关于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优先股股息发放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5票,弃权0票,反对0票。
会议还听取了《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半年度战略评估报告》《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反洗钱专项审计报告》《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薪酬制度设计及执行情况专项审计报告》。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年12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