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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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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2021-12-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400 股票简称:红豆股份 编号:临2021-083

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于2021年12月16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通知已提前以书面、电话等方式通知各位董事。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和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会议由董事长戴敏君女士主持,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经全体董事审议,一致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关于《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激励对象董事戴敏君、王昌辉、顾金龙、任朗宁按规定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为加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执行的计划性,保证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公司董事会拟定了《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激励对象董事戴敏君、王昌辉、顾金龙、任朗宁按规定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合法、有效地完成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工作,公司董事会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范围内办理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具体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以下事项:

1、授权董事会确定激励对象参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资格和条件,确定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和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3、授权董事会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将激励对象放弃认购的限制性股票份额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和调整;

4、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5、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解除限售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

6、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是否可以解除限售;并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7、授权董事会在出现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所列明的需要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时,办理该部分股票回购注销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8、授权董事会决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办理已身故的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继承等事宜,终止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9、授权董事会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在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条款一致的前提下不定期制定或修改该计划的管理和实施规定。但如果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需得到股东大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的该等修改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10、授权董事会签署、执行、修改、终止任何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的协议和其他相关协议;

11、授权董事会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二)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有关政府、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政府、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以及做出其认为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

(三)提请股东大会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授权董事会根据实际需要委任或聘请收款银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四)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向董事会授权的期限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效期一致。

上述授权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可由董事长或其授权的适当人士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

激励对象董事戴敏君、王昌辉、顾金龙、任朗宁按规定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召开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决定于2022年1月5日下午在公司会议室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以上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特此公告。

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12月17日

股票代码:600400 股票简称:红豆股份 编号:临2021-084

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于2021年12月16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通知已提前以书面、电话等方式通知各位监事。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方式,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龚新度先生主持,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关于《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经审核,公司全体监事一致认为:《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实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经审核,公司全体监事一致认为:《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核实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拟定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经审核,公司全体监事一致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拟定的激励对象均满足《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不存在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将在股东大会审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21年12月17日

股票代码:600400 股票简称:红豆股份 编号:临2021-085

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

● 股份来源: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本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22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2,291,371,852股的0.53%。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简介

1、公司名称: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上市日期:2001年1月8日

3、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

4、注册资本:229,137.1852万元人民币

5、法定代表人:戴敏君

6、主营业务:许可项目: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医用口罩生产;自来水生产与供应;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服装制造;服饰制造;服装服饰零售;服装服饰批发;鞋帽零售;鞋帽批发;箱包销售;皮革制品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劳动保护用品生产;劳动保护用品销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医用口罩零售;日用口罩(非医用)生产;日用口罩(非医用)销售;产业用纺织制成品生产;产业用纺织制成品销售;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针纺织品销售;专业设计服务;日用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塑料制品销售;金属制品销售;橡胶制品销售;纸制品销售;照明器具销售;家具销售;家用电器销售;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销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电子产品销售;货币专用设备销售;电气信号设备装置销售;可穿戴智能设备销售;品牌管理;企业管理咨询;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治理结构

公司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公司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1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共有5名。

(三)最近三年业绩情况

单位:元

二、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骨干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切实增强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有效结合,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

三、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方式为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四、拟授出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22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2,291,371,852股的0.53%。本次授予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权益。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公司在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均不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

五、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确定激励对象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对公司业绩增长目标达成和未来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其他骨干人员,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不在激励对象范围之内。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38人,包括: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其他骨干人员。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或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于公司任职并与公司具有聘用、雇佣或劳务关系。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四)激励对象名单及拟授出权益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

1、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2、上表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系由于四舍五入所致。

本次激励对象详细名单详见公司于2021年12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2.07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2.07元的价格购买公司限制性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3.76元的55%,即每股2.07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3.75元的55%,即每股2.06元。

七、股权激励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一)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二)授予日

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公司在下列期间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6个月内发生过减持公司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推迟6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三)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同时按本激励计划进行锁定,该等股份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当期解除限售的条件未成就时,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四)禁售期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该部分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八、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对上述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激励对象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对上述情形不负有个人责任的激励对象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22-2024年,共3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注:上述“净利润”指标以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剔除本次及其它激励计划(如有)股份支付费用、可能发生的商誉减值、非公开发行、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发生和承担的费用及增加/减少的经营主体净利润金额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4、个人层面绩效评价要求

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以公司整体考核指标达标为基础,并充分考虑激励对象个人的绩效考核。激励对象个人考核按照《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分年进行考核,根据个人的年度绩效考评评价指标确定考评结果,依照激励对象的考评结果确定其解除限售的比例。

个人年度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优秀、合格、待改善、不合格4个档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相应的解除限售比例:

若解除限售期内公司整体考核指标达标,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解除限售比例。

即在公司整体考核指标达标的前提下,若激励对象个人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为“待改善”及以上,则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比例解除限售;但若激励对象个人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为“不合格”,则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指标。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为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增长率,该指标反映了未来能带给股东的可分配利润的增长速度,是公司盈利能力、企业成长性及股东回报能力的最终体现。净利润增长率指标具体数值的设定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公司发展规划等影响,预测合理,阶梯考核模式的设置,有利于实现业绩增长水平与解除限售比例的动态调整,体现盈利能力、成长性要求并兼顾激励作用。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还对激励对象个人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个人年度绩效评价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及相应的解除限售比例,具有激励优秀、鼓励价值创造的效果。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九、股权激励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的调整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本激励计划所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和授予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和授予价格后,应及时公告并通知激励对象。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的安排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

十、股权激励的实施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1、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本激励计划草案。

2、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等工作。

3、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4、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5、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拟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6、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负责具体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等。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1、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2、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3、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4、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5、公司于授予日向激励对象发出《限制性股票授予通知书》。

6、在公司规定期限内,激励对象将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按照公司要求缴付于公司指定账户,并经注册会计师验资确认,逾期未缴付资金视为激励对象放弃认购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7、公司向证券交易所提出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8、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后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9、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6个月内发生过减持公司股票的行为且经核查后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公司可参照《证券法》中关于短线交易的规定,推迟至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6个月后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1、在解除限售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解除限售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对于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2、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股权激励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前可对其进行变更,变更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对其进行变更的,应当及时公告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

3、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4、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五)股权激励的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股权激励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股权激励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4、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公司应当回购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5、公司需要回购限制性股票时,应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股份方案,依法将回购股份的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十一、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向激励对象回购并注销其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3、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本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4、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导致激励对象未能完成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5、公司将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6、公司确定本期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意味着激励对象享有继续在公司服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对员工的聘用关系仍按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7、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可以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追偿。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限售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并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解除限售。

3、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4、在解除限售前,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用于偿还债务。

5、激励对象因本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激励对象发生任一离职情形的,在其离职前需缴纳完毕因本激励计划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6、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等。但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份、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7、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公司在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激励对象已享有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8、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9、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次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10、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十二、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对该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激励对象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对上述事宜不负有个人责任的激励对象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本激励计划的情形。

2、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完全按照该情形发生前的相关规定进行: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

3、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处理。对该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激励对象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对该事宜不负有个人责任的激励对象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个人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1、激励对象在公司内发生正常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或在公司下属子公司内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的规定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而失去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资格,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激励对象发生以下任一情形时,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

(1)成为公司独立董事、监事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能持有公司限制性股票的人员;

(2)合同期满,非激励对象过错导致公司主动要求不再续约的。

4、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合同到期不再续约,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

5、激励对象因退休而离职的,自情况发生之日,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按照退休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但其他解除限售条件仍然有效,激励对象为退休返聘人员的除外。

6、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因工受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2)激励对象非因工受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在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7、激励对象身故的,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身故的,自情况发生之日,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并按照身故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但其他解除限售条件仍然有效。

(2)激励对象因其他原因身故的,自情况发生之日,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回购款项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接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继承人继承,若该部分股票尚未缴纳完毕个人所得税,由继承人依法代为缴纳。

8、激励对象在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若公司失去对该子公司控制权,且激励对象未留在公司或者公司其他控股子公司任职的,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

9、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股权激励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激励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股权激励协议相关的争议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60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述方式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十三、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

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根据本激励计划相关约定确定。回购的股份将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处理。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及回购数量做相应的调整。

1、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天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3)缩股

P=P0÷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缩股比例(即1股股票缩为n股股票)。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2、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派息、增发

公司在发生派息、增发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3、回购价格、数量的调整程序

(1)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及时召开董事会会议,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制定回购调整方案。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数量后,应及时公告。

(2)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数量的,应经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4、回购注销的程序

(1)公司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事项,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将回购股份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及时公告。

(2)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限制性股票前时,应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公司应将回购款项支付给激励对象并于登记结算公司完成相应股份的过户手续;在过户完成后的合理时间内,公司应注销该部分股票。

十四、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会计处理方法

1、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份的情况确认银行存款、库存股和资本公积。

2、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和限制性股票各期的解除限售比例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3、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4、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限制性股票的单位成本=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价格,其中,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为授予日收盘价。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将按照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解除限售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假定公司于2022年2月授予激励对象权益,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说明:

1、上述结果仅为预测,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2、提请股东注意上述股份支付费用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根据上述测算,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股份支付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但考虑到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能激发管理团队及骨干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整体运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务发展和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十五、上网公告附件

1、《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2、《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特此公告。

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12月17日

证券代码:600400 证券简称:红豆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1-086

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2年1月5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2年1月5日 14 点 30 分

召开地点:江苏省无锡市锡东新城商务区核心区同惠街19号红豆财富广场A座26层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2年1月5日

至2022年1月5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涉及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由独立董事徐而迅女士作为征集人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详见公司于2021年12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决议公告刊登于2021年12月17日的《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2、特别决议议案:议案1、2和3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1、2和3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议案1、2和3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戴敏君、顾金龙、谭晓霞、孟晓平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时间:2022年1月4日(上午8:30-11:30 下午1:30-4:30)。

2、登记地点:江苏省无锡市锡东新城商务区核心区同惠街19号红豆财富广场A座28层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3、个人股东请持股东账户卡、本人身份证;委托代理人须持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股东账户卡;法人股东请持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证及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异地股东、法人股东可在规定时间内以传真的方法办理参会登记)。

4、联系电话:0510-66868278

传真:0510-88350139

联系人:朱丽艳

六、其他事项

1、与会股东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会期半天。

特此公告。

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17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2年1月5日召开的贵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下转86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