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登记日:2021年12月15日
● 限制性股票登记数量: 4,125,000股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的有关要求,南侨食品集团(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年12月15日在中登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公司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工作,具体情况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1年10月1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南侨食品集团(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关于〈南侨食品集团(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21年10月1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南侨食品集团(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关于〈南侨食品集团(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查南侨食品集团(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出具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2021年10月16日,公司于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了《南侨食品集团(上海)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42)、《南侨食品集团(上海)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43)、《南侨食品集团(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46)、《南侨食品集团(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
2、2021年10月16日,公司于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了《南侨食品集团(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49),独立董事陈怀谷先生作为征集人就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3、2021年10月18日至2021年10月28日,公司将本次拟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通过办公系统予以公示,公示期满11天。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2021年10月29日,公司于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了《南侨食品集团(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临2021-052)。
4、2021年11月1日,公司召开了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南侨食品集团(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关于〈南侨食品集团(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通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查询,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六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
2021年11月2日,公司于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了《南侨食品集团(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54)、《南侨食品集团(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临2021-055)。
5、2021年11月1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21年11月1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出具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2021年11月13日,公司于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了《南侨食品集团(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59)、《南侨食品集团(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60)。
(二)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情况
1、授予日:2021年11月12日
2、授予价格:16.425元/股
3、授予对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研发、技术与业务骨干员工
4、授予人数:189人
5、授予数量:4,125,000股
6、股票来源:公司向授予对象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7、实际授予数量与拟授予数量的差异说明:本次完成登记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以及激励对象与公司披露的《南侨食品集团(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一致,不存在差异。
(三)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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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比例合计数与明细数之和如在尾数上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致,数据保留两位小数。
二、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一)有效期
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二)限售期
本计划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次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在解除限售前,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现金股利由公司代管,作为应付股利在解除限售时向激励对象支付;若根据本计划未能解除限售,则不能解除限售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所对应的股利由公司收回。
(三)解除限售安排
本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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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三、限制性股票认购资金的验资情况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1年11月30日对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认购资金的情况出具了《南侨食品集团(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认购资金总额验资报告》(2101221号)。截至2021年11月24日,公司已收到参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189名员工就4,125,000股股票缴纳的认购资金合计人民币67,753,125.00元。
四、限制性股票的登记情况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合计4,125,000股,公司已在中登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了前述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工作,并于2021年12月16日取得了中登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股票登记日为2021年12月15日。
五、授予前后对公司控股股东的影响
公司控股股东为NAMCHOW (CAYMAN ISLANDS) HOLDING CORP.【中文名:南侨(开曼岛)控股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前,持有公司股份346,015,384股。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423,529,412股增加至427,654,412 股,其持股比例由81.70%相应调整为80.91%,仍为公司控股股东。因此,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六、股权结构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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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次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筹集资金将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八、本次授予后新增股份对最近一期财务报告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次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解除限售安排的比例摊销。由本次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在正式授予之前无需进行会计处理,待正式授予之后,参照首次授予进行会计处理。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按照草案公布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初步测算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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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日股价和授予数量相关, 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注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同时此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后,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力、团队稳定性,并有效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从而提高经营效率,给公司带来更高的经营业绩和内在价值。
本次激励计划的总成本将在计划实施过程中按照解除限售比例分期确认,该总成本根据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和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确认,公司将在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前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相关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本计划的实施对公司每股盈余稀释的情形,以各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为准。
九、报备文件
1、中登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
2、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南侨食品集团(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17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浩物股份”)于2021年12月16日收到《天津市浩物机电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关于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天津市浩物机电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物机电”)与天津融诚物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诚物产”)就转让天津市浩鸿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鸿汽车”)100%股权事项于2021年12月16日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浩物机电将其持有的浩鸿汽车100%股权转让给融诚物产。融诚物产受让浩鸿汽车100%股权后,将通过浩鸿汽车全资子公司天津市浩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翎汽车”)间接持有浩物股份147,715,694股股票,占浩物股份总股本的比例为22.22%。
一、交易双方的基本情况
(一)转让方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天津市浩物机电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00年5月9日
3、住所:河北区真理道54号
4、法定代表人:颜广彤
5、注册资本:350,000万元人民币
6、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722959133K
8、营业期限:2000年5月9日至2050年5月8日
9、经营范围:汽车、机械、电子设备、摩托车、汽车配件、金属材料、摩托车、化工轻工材料(不含易毒品、危险品)、汽车装俱、农用机械、机电产品、五金矿产、木材批发兼零售、代购、代销;商品信息咨询(生产资料)、机械设备租赁、为企业及家庭提供劳务服务(国家有专营专项规定的按专营专项规定办理);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煤炭批发经营;焦炭、纺织原料批发兼零售;仓储(危险品除外);装卸搬运;自有房屋租赁;投资咨询服务;资产管理服务(金融资产除外);食用农产品(蔬菜、水果、牛肉、羊肉)批发兼零售;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批发兼零售;限分支机构经营:汽车维修;技术开发、咨询、服务、转让(电子与信息的技术及产品);计算机及外围设备、文化办公用机械零售兼批发(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许可的凭许可证件,在有效期内经营,国家有专项专营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10、股权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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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让方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天津融诚物产集团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20年12月26日
3、住所:天津市和平区南营门街拉萨道16号电子商务大厦7479
4、法定代表人:张颖
5、注册资本:480,392.156863万元人民币
6、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1MA077P9D3H
8、营业期限:2020年12月26日至无固定期限
9、经营范围:一般项目:金属材料销售;煤炭及制品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木材销售;汽车新车销售;五金产品零售;五金产品批发;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再生资源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再生资源销售;机械设备租赁;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食用农产品批发;食用农产品零售;水产品零售;水产品批发;金属矿石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10、股权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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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权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转让方:天津市浩物机电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受让方:天津融诚物产集团有限公司
1、本次交易方案
1.1 交易标的资产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浩物机电持有的浩鸿汽车100%股权。浩鸿汽车通过其全资子公司浩翎汽车持有浩物股份147,715,694股股票,股比为22.22%。
1.2 交易方案
转让方将标的资产向受让方转让,受让方受让标的资产后将直接持有浩鸿汽车100%股权并间接持有浩物股份147,715,694股股票,股比为22.22%。
1.3 转让价款及其支付
1.3.1 本次标的资产转让价款按照浩鸿汽车通过其全资子公司浩翎汽车持有的浩物股份股票4.39元/股计算,即标的资产转让总价款648,471,896.66元。
1.3.2 双方同意,依据《物产集团重整投资协议(商品贸易板块)》(以下简称“《重整投资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本次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天津荣程祥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程集团”)参与天津物产集团有限公司重整投资及受让方底层资产的组成部分,本次交易通过底层资产置换的方式实现,不涉及现金对价的支付。
1.4 标的资产的过户
在《股权转让协议》签署后7个工作日内,转让方将持有浩鸿汽车100%的股权过户至受让方名下,并办理完毕工商登记手续。
1.5 税费承担
因标的资产转让所发生的全部税费,由双方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自承担。
1.6 信息披露责任的履行
就本次交易,受让方应当严格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约定履行作为收购主体的信息披露义务,并承担有关法律责任。转让方对此应当予以配合和协助。
2、陈述与保证
2.1 转让方陈述与保证
2.1.1 转让方具有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能力签署、交付并履行《股权转让协议》,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并履行《股权转让协议》项下义务不会违反任何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政府命令,亦不会与以其为一方或者对其资产有约束力的合同或者协议产生冲突。
2.1.2 转让方已就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及实施《股权转让协议》所约定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及外部审批程序(如需),转让方不得以其未履行完毕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或外部审批程序(如需)作为解除《股权转让协议》的事由。
2.1.3 转让方承诺在《股权转让协议》签署后不得实施任何与《股权转让协议》的履行有冲突的任何行为,并将配合《股权转让协议》的执行。
2.1.4 转让方承诺,转让方在《股权转让协议》中的任何陈述、保证和承诺均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
2.1.5 双方一致确认,浩鸿汽车和浩翎汽车注册资本存在未实缴情形,转让方承诺将配合受让方/荣程集团完成减资或通过其他合理方式解决前述问题。
2.1.6 转让方承诺按照临时决策机构第十五次工作会议决议推动解决受让方向临时决策机构提出的标的资产问题,使相关事项在就本次交易出具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之前得到落实。
2.2 受让方陈述与保证
2.2.1 受让方具有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能力签署、交付并履行《股权转让协议》,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并履行《股权转让协议》项下义务不会违反任何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政府命令,亦不会与以其为一方或者对其资产有约束力的合同或者协议产生冲突。
2.2.2 受让方已就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及实施《股权转让协议》所约定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及外部审批程序(如需),受让方不得以其未履行完毕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或外部审批程序(如需)作为解除《股权转让协议》或迟延履行《股权转让协议》义务的事由。
2.2.3 受让方知悉并承诺,《股权转让协议》及重整计划中的相关内容不作为转让方就标的资产的实际情况作出的任何确认或承诺,受让方自愿参与本次交易,除2021年10月15日向临时决策机构提交的有关事项外,充分了解本次交易所可能存在的任何风险并自愿接受和承担本次交易带来的其他交易风险。
2.2.4 受让方承诺在《股权转让协议》签署后不得实施任何与《股权转让协议》的履行有冲突的任何行为,并将配合《股权转让协议》的执行。
2.2.5 受让方承诺并保证,受让方在《股权转让协议》中的任何陈述、保证和承诺均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
3、违约责任
3.1 《股权转让协议》签署后,除出现《股权转让协议》第4.1条约定的情形外,任何一方出现如下情况,则该方应被视作违约:
(1)未能履行其在《股权转让协议》项下之义务或承诺;
(2)在《股权转让协议》中作出的陈述、保证失实、虚假或有误导;
(3)因违反法律法规、重整计划规定而导致本次交易未能实施;
(4)违反本合同的其它规定而构成违约的其他情形。
3.2 违约方应当根据守约方的要求继续履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主张违约责任。在相关违约行为构成根本违约而导致《股权转让协议》项下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守约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违约方解除《股权转让协议》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主张赔偿责任。
4、不可抗力
4.1 《股权转让协议》所称不可抗力事件是指于《股权转让协议》签署之日之后出现的,受不可抗力影响一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使该方客观上不可能履行《股权转让协议》的全部或部分义务的客观情况或事件。
4.2 提出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提供不可抗力情况及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期履行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根据不可抗力事件对合同履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4.3 提出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股权转让协议》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影响或损失。
5、协议的生效、变更、解除与实施
5.1 《股权转让协议》自协议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方可视为合格的签署行为。
5.2 经转让方与受让方协商一致,可以对《股权转让协议》进行修改、变更或补充。任何修改、变更或补充必须制成书面文件,经《股权转让协议》双方签署后生效。
5.3 除《股权转让协议》另有约定外,经转让方与受让方书面一致同意解除《股权转让协议》时,《股权转让协议》方可解除。《股权转让协议》解除或终止的,不影响《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和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5.4 双方基于《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而单方终止或解除《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协议》视为自动终止,转让方与受让方按《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5.5《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后6个月内,证券交易所、证券监督部门或其他有权政府部门或主管机构不同意、不批准或不推进本次交易,导致《股权转让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股权转让协议》视为自动终止,双方相互不承担责任。
5.6《股权转让协议》依第5.3条解除或终止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转让方与受让方本着尽量恢复原状的原则,将本次交易项下的所有事项以合理方式还原至交易前状态,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存在违约责任的,解除或终止《股权转让协议》不影响非违约方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向违约方主张违约责任及赔偿责任的权利。
三、其他相关说明及风险提示
1、本次交易完成后,融诚物产将持有浩鸿汽车100%股权,并将通过浩翎汽车间接持有浩物股份147,715,694股股票,占浩物股份总股本的比例为22.22%。鉴于《股权转让协议》涉及的股权转让事项尚需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手续,上述股权转让事项能否实施及完成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
2、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天津市浩物机电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关于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的通知》;
2、《股权转让协议》。
特此公告。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证券代码:603002 证券简称:宏昌电子 公告编号:2021-069
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会于2021年12月10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于2021年12月15日以通讯会议方式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本次会议应出席会议的董事九名,实际出席会议的董事九名。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无锡宏仁电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
为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稳步推进,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实施进度,同意公司本次以增资方式向无锡宏仁电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注入资金人民币10,000.00万元,全部用于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中“补充标的公司流动资金”的实施。
本次增资事项不涉及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变更,也不涉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或实施方式的变更,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增资事项在董事会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批。本次增资事项为公司对全资子公司增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议案表权情况:本议案有效表权票9票,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批露的《关于以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无锡宏仁电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告》。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鉴于公司2020年度发行股份购买无锡宏仁电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宏仁”)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之募投项目“支付本次交易相关费用”已全部使用完毕,为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率,合理降低公司财务费用,同意公司将上述募投项目结项并将剩余募集资金人民币9,933,082.87元(扣除人民币10,000.00万元向无锡宏仁增资款后,最终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银行结息余额为准)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上述金额截至时点为2021年11月30日,具体补充金额以转入自有资金账户的实际金额为准。
公司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完毕后的剩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未违反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在剩余募集资金转为流动资金后,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将不再使用,公司管理层将办理募集资金专户注销事宜,专户注销后,公司与独立财务顾问、开户银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随之终止。
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议案表权情况:本议案有效表权票9票,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批露的《关于使用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特此公告。
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17日
证券代码:603002 证券简称:宏昌电子 公告编号:2021-070
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2021年12月10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的通知,于2021年12月15日以通讯方式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会议应出席监事三名,实际出席监事三名。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无锡宏仁电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
为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稳步推进,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实施进度,同意公司本次以增资方式向无锡宏仁电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注入资金人民币10,000.00万元,全部用于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中“补充标的公司流动资金”的实施。
本次增资事项不涉及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变更,也不涉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或实施方式的变更,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增资事项在董事会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批。本次增资事项为公司对全资子公司增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议案表权情况:本议案有效表权票3票,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鉴于公司2020年度发行股份购买无锡宏仁电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宏仁”)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之募投项目“支付本次交易相关费用”已全部使用完毕,为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率,合理降低公司财务费用,同意公司将上述募投项目结项并将剩余募集资金人民币9,933,082.87元(扣除人民币10,000.00万元向无锡宏仁增资款后,最终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银行结息余额为准)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上述金额截至时点为2021年11月30日,具体补充金额以转入自有资金账户的实际金额为准。
公司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完毕后的剩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未违反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在剩余募集资金转为流动资金后,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将不再使用,公司管理层将办理募集资金专户注销事宜,专户注销后,公司与独立财务顾问、开户银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随之终止。
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议案表权情况:本议案有效表权票3票,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年12月17日
证券代码:603002 证券简称:宏昌电子 公告编号:2021-071
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募集资金
向全资子公司无锡宏仁电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2月1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以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无锡宏仁电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10,000.00万元对全资子公司无锡宏仁电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宏仁”)增资。
本次增资事项不涉及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变更,也不涉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或实施方式的变更,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增资事项在董事会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批。本次增资事项为公司对全资子公司增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广州宏仁电子工业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625 号)核准, 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 32,786,885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19,999,999.10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1,351,685.74 元(不含税)后,公司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08,648,313.36元。以上事项已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报告》(天职业字[2020]41684 号)验证。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并与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二、本次增资的基本情况
根据《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
■
为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稳步推进,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实施进度,公司本次拟以增资方式向无锡宏仁注入资金人民币10,000.00万元,全部用于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中“补充标的公司流动资金”的实施。
三、本次增资对象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无锡宏仁电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7382875036
法定代表人:方廷亮
成立时间:2002年6月28日
注册资本:39,800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无锡市新吴区锡钦路26号
经营范围:从事多层板用环氧玻璃布覆铜板、多层板用环氧玻璃布半固化片、新型电子材料的生产;从事上述产品的批发及进出口业务。(以上商品进出口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并提供上述产品的研发、技术服务(以上不含国家限制、禁止类项目,如需许可证的凭有效许可证明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目前,公司持有无锡宏仁100%股权;本次增资完成后,公司将继续持有无锡宏仁100%股权。
无锡宏仁最近一年的主要财务指标情况如下: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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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增资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增资资金来源于公司发行股票取得的募集配套资金。本次以募集资金对子公司进行增资将用于经审议的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本次募集资金投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况,也不存在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本次增资的后续管理
公司将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规范使用募集资金。
六、本次增资事项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及专项意见说明
(一)审批程序
2021年12月15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无锡宏仁电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增资事项是基于本次募 集资金使用计划实施的具体需要,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的有关规定,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对子公司进行增资。
(三)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公司监事会一致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增资,有利于稳步推进募投项目的实施,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长期规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募集资金的用途及决策程序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增资事项。
七、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
1、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增资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且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2、公司上述增资事项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况,也不存在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独立财务顾问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对子公司增资事项无异议。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无锡宏仁电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17日
证券代码:603002 证券简称:宏昌电子 公告编号:2021-072
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鉴于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股份购买无锡宏仁电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宏仁”)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即“2020年度重组配套募集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之募投项目“支付本次交易相关费用”已全部使用完毕,为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率,合理降低公司财务费用,公司将上述募投项目结项并将剩余募集资金人民币9,933,082.87元(扣除人民币10,000.00万元向无锡宏仁增资款后,最终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银行结息余额为准)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上述金额截至时点为2021年11月30日,具体补充金额以转入自有资金账户的实际金额为准。划转完成后,公司将对相关募集资金专户进行销户处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该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广州宏仁电子工业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625号)核准, 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2,786,885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19,999,999.10元,扣除发行费用 11,351,685.74 元(不含税)后,公司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08,648,313.36元。以上事项已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报告》(天职业字[2020]41684号)验证。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并与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使用
1、根据《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
■
2、截至2021年11月30日,公司本次交易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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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其中10,000.00万元将用于公司向无锡宏仁增资,公司将在向无锡宏仁注入增资款后再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3、截至2021年11月30日,公司本次交易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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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剩余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
截至2021年11月30日,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余额为人民币109,933,082.87元,扣除人民币10,000.00万元向无锡宏仁增资款后剩余人民币9,933,082.87元,剩余的主要原因是实际支付的中介机构费用少于预测、以及银行利息。
鉴于募投项目“支付本次交易相关费用”已全部使用完毕,为更合理地使用募集资金,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将剩余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9,933,082.87元(扣除人民币10,000.00万元向无锡宏仁增资款后,最终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银行结息余额为准)全部永久性补充公司流动资金,为公司日常经营和业务的开展提供资金支持。
公司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完毕后的剩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未违反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在剩余募集资金转为流动资金后,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将不再使用,公司管理层将办理募集资金专户注销事宜,专户注销后,公司与独立财务顾问、开户银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随之终止。
四、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及专项意见说明
(一)审批程序
2021年12月15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将募投项目实施完毕后的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对提高公司整体效益有积极的促进作用。相关决策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况。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将募投项目实施完毕后的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三)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公司监事会一致认为:公司将募投项目实施完毕后的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是基于公司整体发展做出的谨慎决定,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因此,公司监事会同意将募投项目实施完毕后的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五、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
公司将募投项目实施完毕后的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未与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将募投项目实施完毕后的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等相关规定。本次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0%,故无需股东大会进行审议。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将募投项目实施完毕后的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17日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0757 证券简称:浩物股份 公告编号:2021-61号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进展公告
南侨食品集团(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结果公告
证券代码:605339 证券简称:南侨食品 公告编号:2021-063
南侨食品集团(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结果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