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江山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证券代码:600389 证券简称:江山股份 编号:临2021-076
南通江山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南通江山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筹划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四川省乐山市福华通达农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华通达”)全体股东持有的福华通达全部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重组”或“本次交易”)。2021年4月12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重组相关的议案(内容详见公司2021年4月13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相关公告及《江山股份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摘要》,预案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因相关方对交易方案最终未达成一致,公司于2021年12月2日披露了《江山股份关于拟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提示性公告》(详见公司2021年12月2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编号为临2021-069号公告)。2021年12月6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议案》,同意公司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上市类第1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一重大资产重组》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针对本次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及自查工作。本次自查的相关情况如下:
一、本次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核查期间为本次重组预案披露之日(2021年4月13日)起至披露终止本次重组事项之日止(2021年12月2日)。
二、本次重组的内幕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自查范围包括: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交易对方法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中介机构及其经办人员;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以及前述相关人员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成年子女)。
三、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的情况
根据各方出具的自查报告、说明以及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上述纳入本次自查范围的相关内幕消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一)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
除上述情况外,自查期间内,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内的自然人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相关机构买卖股票情况
根据各方出具的自查报告及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自查期间,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机构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三)针对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与承诺
1、王雪屏
王雪屏针对其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作出如下声明与承诺:“自查期间,本人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本人根据证券市场信息及个人判断而进行的买卖行为,纯属个人投资情况,与本次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本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除公开信息外,未知悉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拟终止等相关信息,亦未有任何人员向本人泄漏本次交易及其拟终止的具体相关信息或基于此建议本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本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并愿意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田俊红
田俊红针对其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作出如下声明与承诺:“自查期间,本人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本人根据证券市场信息及个人判断而进行的买卖行为,纯属个人投资情况,与本次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本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除公开信息外,未知悉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拟终止等相关信息,亦未有任何人员向本人泄漏本次交易及其拟终止的具体相关信息或基于此建议本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本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并愿意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3、吕科宇
吕科宇针对其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作出如下声明与承诺:“自查期间,本人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本人根据证券市场信息及个人判断而进行的买卖行为,纯属个人投资情况,与本次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本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除公开信息外,未知悉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拟终止等相关信息,亦未有任何人员向本人泄漏本次交易及其拟终止的具体相关信息或基于此建议本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本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并愿意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4、杨淑娟
杨淑娟针对其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作出如下声明与承诺:“自查期间,本人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本人根据证券市场信息及个人判断而进行的买卖行为,纯属个人投资情况,与本次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本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除公开信息外,未知悉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拟终止等相关信息,亦未有任何人员向本人泄漏本次交易及其拟终止的具体相关信息或基于此建议本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本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并愿意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四、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本次交易相关方及其有关人员出具的自查报告、存在买卖情形的相关人员出具的说明与承诺等文件,本次交易独立财务顾问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认为:基于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及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自查情况,并在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及相关说明与承诺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核查期间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行为。除上述情况外,本次核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五、法律顾问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本次交易相关方及其有关人员出具的自查报告以及存在买卖情形的相关主体出具的承诺函等文件,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在上述相关主体出具的承诺函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上述主体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除上述情况外,本次核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六、自查结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本次交易相关方及其有关人员出具的自查报告、存在买卖情形的相关人员出具的说明与承诺等文件,公司认为:在上述相关主体出具的承诺函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上述主体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除上述情况外,本次核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特此公告。
南通江山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17日
证券代码:600389 证券简称:江山股份 编号:临2021一075
南通江山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关于股东部分股份解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南通江山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大股东四川省乐山市福华作物保护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华科技”)持有公司股份86,684,12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19%,本次解质后,福华科技累计质押股份数量为80,253,143股,占其持股总数的92.58%,占公司总股本的27.02%。
公司于2021年12月16日接到第二大股东福华科技函告,获悉其于2021年12月15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了公司部分股份的解质手续,具体事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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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华科技暂无将本次解质股份用于后续质押的计划,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南通江山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17日
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681 证券简称:奋达科技 公告编号:2021-057
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临时)的会议通知于2021年12月10日以电话、电子邮件、专人送达的方式发出。
2.本次董事会于2021年12月15日在公司办公楼702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
3.本次董事会由董事长肖奋先生主持,应参加董事7人,实到7人,其中独立董事周玉华、宁清华、王岩以通讯方式参加表决,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4.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经过现场结合通讯方式有效表决,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转让全资子公司100%股权的议案》
根据公司战略规划,为进一步聚焦主业,提升公司的经营水平和质量,经与东莞市诗恩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诗恩科技”)协商一致,公司决定将持有的东莞市欧朋达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以总价60,08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诗恩科技。相关内容详见《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转让全资子公司100%股权的公告》。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17日
证券代码:002681 证券简称:奋达科技 公告编号:2021-058
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临时)于2021年12月10日以电话、专人送达的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并于2021年12月15日在公司办公楼702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由监事会主席郭雪松先生主持,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监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本次会议经过现场有效表决通过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转让全资子公司100%股权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同意公司将全资子公司东莞市欧朋达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以总价60,08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东莞市诗恩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本次交易定价是以审计、评估结果为参考依据,经交易双方本着自愿、诚实的原则协商确定,交易价格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情形。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年12月17日
证券代码:002681 证券简称:奋达科技 公告编号:2021-059
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转让全资子公司100%股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将持有的全资子公司东莞市欧朋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欧朋达”)100%股权以总价60,08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东莞市诗恩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诗恩科技”),本次交易尚具有不确定性,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交易概述
1、公司于2021年12月1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临时),审议通过了《关于转让全资子公司100%股权的议案》,决定将持有的全资子公司东莞欧朋达100%股权转让给诗恩科技,公司与诗恩科技签订了《关于东莞市欧朋达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之股权转让合同》。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不再持有东莞欧朋达的股权,东莞欧朋达将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核算。
2、本次交易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1、基本信息
名称:东莞市诗恩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港澳台法人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52AL9E1K
法定代表人:周亦军
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清溪镇清溪科技路32号1号楼102室
成立时间:2018年9月26日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电子元器件批发;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电子专用材料销售;电子产品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医护人员防护用品生产(Ⅰ类医疗器械);医护人员防护用品批发;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产业用纺织制成品制造;产业用纺织制成品销售;企业管理咨询;信息技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股权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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诗恩科技的实际控制人为俞淇纲。
2、与公司及公司前十名股东的关系说明
交易对方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前十名股东之间,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3、财务情况
诗恩科技最近一年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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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诗恩科技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具有良好的履约记录。
三、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东莞市欧朋达科技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UK1M891
法定代表人:肖勇
注册资本:43,000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清溪镇清溪北环路303号
成立时间:2015年11月20日
经营范围:精冲模具、自动化专用设备、通讯配件、精密薄板金属件、精密刀具的研发、生产与销售;房屋租赁及物业管理;批发业,零售业;实业投资;电声产品、玩具产品、塑胶产品、电子产品及其元器件的产销;通信设备、通信软件、网络工程、从事通讯工程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生产、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及市场营销;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与公司关系: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持有东莞欧朋达100%股权。
2、财务情况
公司聘请了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东莞欧朋达一年又一期的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并出具了标准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亚会审字(2021)第01530036号)。主要财务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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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评估情况
公司聘请了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深圳亿通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以2021年9月30日为基准日,采用资产基础法对东莞欧朋达进行了评估。根据《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股权转让涉及的东莞市欧朋达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报告》(深亿通评报字(2021)第1093号,以下简称“《资产评估报告》”),东莞欧朋达于评估基准日2021年9月30日的资产总额账面值为44,628.97万元,评估值为64,305.86万元;负债总额账面值为4,693.96万元,评估值为4,693.96万元;净资产账面值为39,935.01万元,评估值为59,611.90万元;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结果为59,611.90万元,增值率为49.27%。
4、公司持有东莞欧朋达的股权权属清晰,不存在股权质押及其他权利限制,不涉及重大争议、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等司法措施,不存在妨碍股权转让的其他情况。
5、截至2021年9月30日,东莞欧朋达与公司及其子公司经营往来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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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存在为东莞欧朋达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情形。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不存在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东莞欧朋达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6、东莞欧朋达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东莞市诗恩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乙方: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标的公司:东莞市欧朋达科技有限公司
1、转让价格及支付方式
1.1各方同意,本次股权转让的交易价格,以《资产评估报告》确认的评估价值为基准,一致协商作价60,080万元。
1.2支付方式:
本次交易金额按分期方式支付,具体如下:
1.2.1乙方完成以下手续后10日内,甲方支付第一笔交易价款15,000万元:
(1)乙方公司内部审核程序,包括但不限于按法律、法规规定和上市公司要求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如需)、公告披露在内的所有程序;
(2)将所持有的标的公司100%的股权质押给甲方的股权质押登记手续。
1.2.2乙方完成以下手续后20日内,甲方支付第二笔交易价款39,080万元给乙方:
(1)将前述标的公司100%的股权变更登记至甲方名下;
(2)完成标的公司修改章程、董监高变更成甲方指定人员的所有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3)将标的公司公章印鉴(或者共同办理销毁旧章、刻制新章手续)、财务章、法人印鉴、网银U盾、营业执照正副本、标的公司所享有的的不动产权属证书等标的公司全部文件资料移交给甲方。
1.2.3甲方应在标的公司100%股权过户的全部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一年期限届满后10日内付清全部交易余款6,000万元。
2、过渡期间的经营安排
2.1过渡期内,标的公司不开展任何新增业务。
2.2过渡期内,若乙方或标的公司拟做出可能影响本次交易的任何行为,乙方应提前五(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并取得甲方书面同意。
2.3乙方承诺,过渡期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和标的公司法定代表人不得代表标的公司签署任何协议、文件或代表标的公司做出任何意思表示。在标的公司的董事会会议、重要经营性会议、管理会议等关于标的公司经营管理事务的会议表决、提案、合意等,在不损害乙方权益的前提下均以甲方意见为准。如有违反,因此给甲方或标的公司造成任何损失的,乙方负责全额赔偿。
3、债务处理和员工安置
3.1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标的公司在股权交割日前发生的所有债权债务或义务负担(包括但不限于潜在债务、或有负债或义务负担)均由乙方承担,如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负责赔偿。
3.2乙方应在收到第一笔交易价款之日起60日内安置与标的公司现有全部员工的劳动合同或雇佣关系,如涉及员工补偿金、赔偿金或其他费用等均由乙方承担。
4、本合同交易各方分别声明、保证和承诺
4.1拥有签订并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全部权利与授权,并依据中国法律具有签订本合同所有的资格条件和行为能力;
4.2保证其就本合同及本次交易所提供的一切文件资料均是真实、准确、有效、完整的,不存在重大遗漏、误导性陈述或虚假记载的任何情形;
4.3签署、履行和完成本次交易,不会违反或导致任何第三人有权终止或修改与其签订的任何重大合同、许可或其他文件,或违反与其有关的任何命令、判决或法庭判令、政府或主管部门颁布的法令;
4.4签署本合同的签字人为其本人或其合法授权人,有权签署本合同。本合同一经签署即对各方具有约束力;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各方构成可予执行的文件。
5、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各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6、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6.1本合同适用中国法律,并依据中国法律解释。本合同签订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除其本身有明确规定外,对本合同不具有溯及力。如果合同各方任何一方的权益因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受到严重不利影响,各方应协商做出必要的调整,以维护各方的利益。
6.2合同各方之间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如争议不能通过协商解决的,均应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适用该会现行有效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深圳。
6.3在争议解决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合同各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所规定的其他各项条款。
五、涉及本次交易的其他安排
本次交易完成后不存在可能产生关联交易或同业竞争的情形。
六、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公司本次对外转让东莞欧朋达100%股权,主要目的为优化公司资产结构,进一步聚焦主业,提升公司的经营水平和质量,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战略规划。
2、本次股权转让有利于实现资金回笼,降低公司资金压力,所获得的款项将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用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
3、经初步测算,本次交易预计将增加公司净利润20,145万元,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实际影响金额以年审会计师审计后确认的数据为准。
4、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不再持有东莞欧朋达的股权,东莞欧朋达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核算。
七、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查,本次出售公司全资子公司东莞市欧朋达科技有限公司事项具备可操作性,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股权转让金额参考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的评估值,并经交易各方协商确定,交易定价公允、合理,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转让全资子公司东莞市欧朋达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的事项。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17日
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非公开发行股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
购买理财产品赎回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828 证券简称:柯利达 公告编号:2021-087
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非公开发行股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
购买理财产品赎回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委托理财受托方: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
● 本次委托理财金额:4,000万
● 委托理财产品名称:单位结构性存款
● 委托理财期限:2021年9月14日-2021年12月16日
● 履行的审议程序: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月22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公司拟使用额度不超过7,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适时投资银行保本型理财产品,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在一年内进行滚动使用,并授权在额度范围内由董事长具体负责办理实施。上述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月23日在指定媒体披露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9)。
一、本次使用非公开发行股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赎回的情况
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在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使用非公开发行股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4,000万元购买单位结构性存款,具体详见公司于2021年9月11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关于使用非公开发行股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1-073)。公司已于2021年12月16日赎回该理财产品,收回本金人民币4,000万元,获得理财收益人民币33.91万元,本金及收益均已归还至募集资金账户。
二、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最近十二个月使用非公开发行股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情况
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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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证券代码:603828 证券简称:柯利达 公告编号:2021-086
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设立募集资金
专用账户并签署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583号)核准,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发行A股股票48,379,625股,每股发行价格为4.32元,募集资金总额为20,899.9980万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633.8094万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20,266.1886万元。2020年12月21日,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容诚验字[2021]361Z0004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设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并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签署四方监管协议的议案》的要求,公司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于2021年12月16日,与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和西昌唐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昌唐园”)在苏州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上述《四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止2021年12月16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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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简称“甲方”)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简称“乙方”)及保荐机构(简称“丙方”)、西昌唐园(简称“丁方”)签署的《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丁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丁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不得质押。
2、乙丁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丁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丁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丁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和丁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穆宝敏、万弢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丁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丁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丁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乙方和丁方应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丁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丁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依法注销专户之日失效。
特此公告。
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外担保进展的公告
证券简称:城地香江 证券代码:603887 公告编号:2021-101 债券简称:城地转债 债券代码:113596
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外担保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
公司全资子公司城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地建设”);
公司全资子公司香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江科技”)。
● 担保总金额:本次为城地建设提供担保0.8亿元,本次为香江科技提供担保0.12亿元。
包括本次担保在内,公司向城地建设及其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2.3亿元;公司向香江科技及其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12.965亿元。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本次担保无反担保。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截至公告日,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
一、担保情况概述
近日,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南京银行”)就全资子公司城地建设融资授信事宜提供保证,担保金额合计为0.8亿元;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以下简称“交行”)就全资子公司香江科技融资授信事宜提供保证,担保金额合计为0.12亿元
包括本次担保在内,公司累计向城地建设及其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2.3亿元,累计向香江科技及其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12.965亿元。
公司本次担保未超过授权的担保额度。
以上担保授权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可查阅公司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号:2021-018、2021-046)。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城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795687220Q
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区沪宜公路5358号3层J404室
法定代表人:谢益飞
注册资本:10000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2006年12月6日
经营范围:房屋建设工程施工,建筑装饰装修建设工程设计与施工,市政公用建设工程施工,钢结构建设工程专业施工,消防设施建设工程设计与施工,地基与基础建设工程专业施工,土石方建设工程专业施工,机械设备、钢管的租赁,预制构件、建材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被担保人与公司的关系: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被担保人最近一年的财务数据: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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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香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789924074G
注册地址:江苏省扬中市春柳北路666号
法定代表人:王志远
注册资本:20000.000000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2006年07月18日
经营范围:通信设备(无线电发射设备、卫星接收设备除外)、高压开关柜、低压开关柜、列头柜、母线槽、配电箱、光纤槽道、走线架、节能设备、光电转换设备以及相关配套软件的研发、生产、销售;光电子及传感器、综合布线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精密钣金制造;发电机组及配套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数据中心机房的规划、设计、系统集成、安装和运维及数据机房产品的软件开发、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业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经营增值电信业务。
与本公司的关系: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被担保人最近一年的财务数据: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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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与南京银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1)保证人: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担保最高额度限度:人民币捌仟万元整
(3)保证方式:连带保证责任。
(4)保证担保范围:被担保主债权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下同)、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应付的其他款项以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
(5)保证期间:主合同项下债务人每次使用授信额度而发生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若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各笔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延期协议的,保证期间为延期协议重新约定的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债权人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及主合同之约定提前实现债权或解除主合同的,则保证期间为主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或主合同解除之日起三年。
2、公司与交行签订《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1)保证人: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担保最高额度限度:人民币壹仟贰佰万元整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担保范围:为全部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5)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担保函项下,根据债权人垫付款项日期)分别计算。每一笔主债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
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债务人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该笔主债务的保证期间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
债权人宣布任一笔主债务提前到期的,该笔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准。
四、董事会意见
本次担保对象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其具备偿债能力,经营活动亦在公司控制范围内。本次担保系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以满足其日常经营所需,不存在资源转移或者利益输送的情况,风险均在可控范围内,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
以上担保授权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可查阅公司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号:2021-018、2021-046),公司独立董事也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包括本次担保在内,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16.265亿元人民币,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0.10%。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15.265亿元人民币,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37.63%。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形。
特此公告。
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2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