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21年

12月17日

查看其他日期

日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1-12-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现金管理受托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支行

● 现金管理金额:20,000万元人民币

● 现金管理产品名称:农银理财“农银时时付”开放式人民币理财产品(对公专属)

● 现金管理期限:预计一个月以上

● 履行的审议程序:云南神农农业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6月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2021年6月29日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6亿元的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授权期限自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在授权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具体内容详见2021年6月8日公司披露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6)。

一、本次委托理财概况

(一)现金管理目的

为提高闲置自有资金使用效率,合理利用闲置自有资金,增加资金存款收益率,在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保证公司运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通过合理利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提高公司资金收益,为公司和股东带来更多投资回报。

(二)资金来源

本次现金管理的资金来源于公司暂时闲置自有资金。

(三)委托理财产品的基本情况

(四)公司对委托理财相关风险的内部控制

1、公司财务部门相关人员将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控制理财风险。

2、财务部根据自有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针对理财产品的安全性、期限和收益情况选择合适的理财产品,由财务总监审核后提交董事长审批。

3、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4、公司财务部门必须建立台账对购买的理财产品进行管理,建立健全会计账目,做好资金使用的账务核算工作。

5、公司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云南神农农业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本次委托理财的具体情况

(一)委托理财合同主要条款

1、产品名称:农银理财“农银时时付”开放式人民币理财产品(对公专属);

2、产品类型:固定收益类;

3、收益计算天数:预计一个月以上;

4、产品风险评级:低风险;

5、合同签署日期:2021年12月16日;

6、收益分配方式:本理财产品根据每日产品运作情况,以产品万份收益为基准,为客户每日计算收益,并在每个自然日13点之前将收益结转为产品份额。客户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7、投资范围:本理财产品募集的资金主要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1.货币市场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现金、各类存款、同业存单、银行间质押式回购和买断式回购及交易所回购等。2.固定收益证券:包括但不限于国债、地方政府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超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定向债务融资工具(PPN)、资产支持证券(ABS)、资产支持票据(ABN)、标准化票据等标准化债权类资产。3.货币市场基金。4.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资产和金融工具。本理财产品不投资于股票、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信用等级在AA+以下的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以及监管部门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8、托管费:0.02%/年,按日收取;

9、销售管理费:0.10%/年,按日收取;

10、投资管理费:0.25%/年,按日收取;

(二)委托理财的资金投向

农银理财“农银时时付”开放式人民币理财产品(对公专属)理财产品:20,000万元,主要投资于1.货币市场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现金、各类存款、同业存单、银行间质押式回购和买断式回购及交易所回购等。2.固定收益证券:包括但不限于国债、地方政府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超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定向债务融资工具(PPN)、资产支持证券(ABS)、资产支持票据(ABN)、标准化票据等标准化债权类资产。3.货币市场基金。4.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资产和金融工具。

(三)风险控制分析

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在授权额度范围内所购买的主要是低风险的投资产品,公司财务部将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三、委托理财受托方的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支行是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股票代码为601288。

董事会已对受托方的基本情况进行了尽职调查,受托方符合公司委托理财的各项要求。受托方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实际控制人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最近一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元

截至2021年9月30日,公司货币资金为人民币1,046,013,223.18元,公司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的理财产品,金额共计20,000万元,占最近一期期末货币资金的比例为19.12%。

公司不存在负有大额负债购买理财产品的情形。本次委托理财是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使用闲置自有资金适度进行现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收益,获取更多的回报。本次委托理财期限较短,对公司未来主营业务、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不会造成重大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购买的理财产品列示为“交易性金融资产”,理财收益计入“投资收益”。

五、风险提示

尽管公司本次现金管理拟购买的产品属于低风险类理财产品,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影响较大,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收益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政策风险、信息传递风险、不可抗力风险等因素影响,导致本金损失、收益波动,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决策程序的履行、独立董事意见及保荐机构意见

公司于2021年6月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2021年6月29日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6亿元的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授权期限自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在授权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具体内容详见2021年6月8日公司披露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6)。

公司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已分别对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七、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最近十二个月使用自有资金委托理财的情况

金额:万元

特此公告。

云南神农农业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17日

云南神农农业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5296 证券简称:神农集团 公告编号:2021-046

云南神农农业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进展公告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为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投、转换及参加申购、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为了更好的满足广大投资者的需求,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管理人”)与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人寿保险”)协商,自2021年12月17日起,本公司旗下部分基金新增阳光人寿保险为代销机构,投资者可以通过阳光人寿保险办理基金的开户、申购、赎回、定投、转换等业务,办理定投业务的起点金额为100 元,具体业务规则以阳光人寿保险的规定为准。

一、新增并开通定投及参加费率优惠的基金

投资者通过阳光人寿保险申购及定投上述基金(仅限前端收费模式基金),享受最低费率1折起,实施费率优惠的具体活动方案及时间以阳光人寿保险的公告为准。若原申购费率是固定费用的,则按固定费用执行,不再享有折扣费率。

二、开通转换业务的基金

■■

两只基金能否互相转换以该基金的具体转换公告为准,详情请查阅本公司官方网站。

三、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了解或咨询相关情况:

1、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95510

网址:fund.sinosig.com

阳光人寿保险保留对上述业务及优惠活动的最终解释权。

2、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0860

网址: www.galaxyasset.com

四、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之前,请仔细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产品法律文件,充分认识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认真考虑基金存在的各项风险因素,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因素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理性判断并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及相关机构不对基金投资收益做出任何承诺或保证。

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者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者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特此公告。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12月17日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天津北控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高学刚等未完成对赌业绩要求其赔偿的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0711 证券简称:京蓝科技 公告编号:2021-143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天津北控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高学刚等未完成对赌业绩要求其赔偿的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德邦价值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增加腾安基金为代销机构、开通定期定额

投资业务、转换业务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告

根据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与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简称:“腾安基金”)签署的销售协议,自2021年12月17日起,腾安基金开始代理销售本公司旗下德邦价值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德邦价值优选混合,基金代码:A类012437、C类012438,以下简称“本基金”)。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业务办理

自代销之日起,投资者可通过腾安基金办理本基金相关份额的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及其代销本公司基金产品之间的基金转换等业务。每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申购金额、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以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为准。相关业务办理的具体时间、具体流程以腾安基金的规定为准。

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注册登记人处注册且已开通转换业务的基金。代销机构不开通跨系统转换业务。基金转换业务单笔转出份额的最低限额以腾安基金的规定为准。

二、费率优惠活动

自2021年12月17日起,投资者可通过腾安基金参加本基金的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费率优惠活动,具体折扣费率以腾安基金的业务规则或规定为准;若原申购费率适用固定费率的,则按原申购费率执行,不再享有费率折扣优惠。

费率优惠期限内,如本公司新增通过腾安基金认购、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的基金产品,则自该基金产品开放认购、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当日起,将同时开通该基金上述优惠活动。

三、咨询方式

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1、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客服热线:400-089-0555

公司网站:www.tenganxinxi.com

2、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热线:400-821-7788

公司网站:www.dbfund.com.cn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人应认真阅读拟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法律文件,了解所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情况购买与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

特此公告。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12月17日

德邦锐兴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1年12月17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2. 新任基金经理的相关信息

3.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上述事项已按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相关手续,并报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备案。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12月17日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蓝科技”、“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三中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21)京03执2091号),现将有关情况予以公告。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2019年12月20日,京蓝科技就天津北控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控咨询”)、天津北方创业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市政”)、高学刚、高作宾、高学强、高作明、杨春丽未完成在公司收购京蓝北方园林(天津)有限公司90.11%股权同时募集配套资金的交易中作出的业绩等承诺向北京三中院提起诉讼,并申请法院保全被告的财产。2021年3月24日,公司收到了北京三中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0)京03民初15号)。判决生效后,因各被告未按判决结果执行,公司向法院申请了执行并于近日收到了执行裁定书。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 告: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天津北控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二:高学刚,男

被告三:高作宾,男

被告四:高学强,男

被告五:高作明,男

被告六:杨春丽,女

被告七:天津北方创业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二)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立即向原告支付补偿款人民币720,878,500元。业绩补偿金额优先以向原告补偿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分别持有的原告股份数的方式进行,具体方式为原告以1元的价格回购并注销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实际向原告补偿的全部原告股份数;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实际补偿股份数对应的金额小于应补偿金额的,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应在各自承担业绩补偿金额的范围内,以现金形式向原告进行全额补偿。

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逾期利息、律师费、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等费用。

上述诉讼请求合计金额共计人民币780,350,875.44元。

三、判决情况

2021年3月24日,京蓝科技收到北京三中院于2021年3月19日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0)京03民初15号),判决结果如下:

(一)北控咨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京蓝科技履行332,298,402.97元补偿义务(优先以持有的京蓝科技股份回购方式履行,不足部分向京蓝科技支付补偿款),并支付因迟延履行造成的损失(以332,298,402.97元为基数,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准,自2020年8月1日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就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义务,由北方市政承担连带责任;

(三)高学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京蓝科技履行104,766,071.63元补偿义务(优先以持有的京蓝科技股份回购方式履行,不足部分向京蓝科技支付补偿款),并支付因迟延履行造成的损失(以104,766,071.63元为基数,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准,自2020年8月1日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四)高作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京蓝科技履行65,447,688.46元补偿义务(优先以持有的京蓝科技股份回购方式履行,不足部分向京蓝科技支付补偿款),并支付因迟延履行造成的损失(以65,447,688.46元为基数,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准,自2020年8月1日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五)高学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京蓝科技履行72,788,778.98元补偿义务(优先以持有的京蓝科技股份回购方式履行,不足部分向京蓝科技支付补偿款),并支付因迟延履行造成的损失(以72,788,778.98元为基数,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准,自2020年8月1日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六)高作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京蓝科技履行72,788,778.98元补偿义务(优先以持有的京蓝科技股份回购方式履行,不足部分向京蓝科技支付补偿款),并支付因迟延履行造成的损失(以72,788,778.98元为基数,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准,自2020年8月1日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七)杨春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京蓝科技履行72,788,778.98元补偿义务(优先以持有的京蓝科技股份回购方式履行,不足部分向京蓝科技支付补偿款),并支付因迟延履行造成的损失(以72,788,778.98元为基数,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准,自2020年8月1日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八)就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义务,由高学刚、高作宾、高学强、高作明、杨春丽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高学刚、高作宾、高学强、高作明、杨春丽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北控咨询追偿;

(九)北控咨询、北方市政、高学刚、高作宾、高学强、高作明、杨春丽赔偿上市公司律师费、保全保险费共计1,372,140元;

(十)驳回京蓝科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京蓝科技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293,613元(已交纳),北控咨询、北方市政、高学刚、高作宾、高学强、高作明、杨春丽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3,649,941元及保全费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以上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2020年3月6日、2021年3月25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的2020-020、2021-033号公告。

四、执行裁定情况

判决生效后,因各被告未按判决结果执行,公司向法院申请了执行。近日,京蓝科技收到北京三中院于2021年12月8日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20)京03民初15号),裁定结果如下:

(一)被执行人北控咨询、北方市政、高学刚、高作宾、高学强、高作明、杨春丽向申请执行人京蓝科技履行332,298,402.97元补偿义务(优先以北控咨询持有的京蓝科技股份回购方式履行,不足部分向京蓝科技支付赔偿款),并支付因迟延履行造成的损失(以332,298,402.97元为基数,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准,自2020年8月1日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被执行人高学刚、高作宾、高学强、高作明、杨春丽分别向申请执行人京蓝科技履行104,766,071.63元、65,447,688.46元、72,788,778.98元、72,788,778.98元、72,788,778.98元补偿义务(优先以各被执行人持有的京蓝科技股份回购方式履行,不足部分向京蓝科技支付补偿款),并支付因迟延履行造成的损失(均以履行补偿义务金额为基数,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准,自2020年8月1日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控咨询、北方市政、高学刚、高作宾、高学强、高作明、杨春丽应负担的律师费、保全保险费1,372,140元。

(四)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控咨询、北方市政、高学刚、高作宾、高学强、高作明、杨春丽应负担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五)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控咨询、北方市政、高学刚、高作宾、高学强、高作明、杨春丽应应负担的案件执行费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六)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北控咨询、北方市政、高学刚、高作宾、高学强、高作明、杨春丽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五、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一)本次公告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主要是施工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劳动纠纷等事项的小额案件。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六、本次披露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收到执行裁定书后,正在准备启动执行工作,目前尚无法预计各项执行工作的完成时间及具体完成情况,故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公司将积极推动后续执行工作,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如有进展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谨慎投资。

七、备查文件

北京三中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

特此公告。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事项的问询函》的公告

证券简称:兴发集团 证券代码:600141 公告编号:临2021一097

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事项的问询函》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313 证券简称:日海智能 公告编号:2021-071

日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2月16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21】2995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具体内容如下:

“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2月15日盘后,你公司提交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公告称,拟将子公司兴福电子“6万吨/年芯片用超高纯电子级化学品项目”、“3万吨/年电子级磷酸技术改造项目”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变更投向,用于子公司内蒙兴发建设的“40万吨/年有机硅生产装置”。本次变更投向的募集资金47,524.07万元(含利息),占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7.76亿元的61.26%。经对上述公告事后审核,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6.1条等有关规定,现请你公司就以下事项进行核实并补充披露。

1.根据公告,原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均为兴福电子,建设期2年,目前已投入募集资金6,203.8万元,约占原拟投入募集资金的11.5%,工程进度分别为38.03%、59.19%。兴福电子拟引入15家战略投资机构合计增资7.68亿元,后续拟以自有资金继续投入原募投项目。请公司补充披露:(1)原募投项目的具体情况,包括实际开工时间、实际投资金额及具体用途、已形成的资产、预计完工时间等;(2)结合原募投项目的前期立项、论证情况、具体建设周期和实际建设进度,说明募投项目是否存在推进缓慢的情况。如有,请详细说明原因及前期风险提示是否充分;(3)结合与战略投资机构的接洽时间、达成意向时间等情况,说明前期实施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必要性。

2.根据公告,前期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除2.38亿元用于归还银行贷款外,其余资金5.38亿元均用于兴福电子的项目投建。目前已投入的募集资金占兴福电子净资产的比例为13.17%,本次增资完成后该比例降至10%以下。前期,公司于2021年8月披露兴福电子拟分拆上市的提示性公告。请公司补充披露:(1)兴福电子前期披露提示性公告时是否符合《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境内上市试点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的分拆条件,如否,请说明前期风险提示是否充分;(2)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及引入战略投资机构增资的主要考虑,是否系通过相关安排达到《若干规定》中分拆条件的要求;(3)结合上述情况及兴福电子目前融资需求等情况,说明通过分拆上市方式融资的必要性。

3.根据公告,变更投向的募集资金47,524.07万元拟用于子公司内蒙兴发建设的“40万吨/年有机硅生产装置”。前期,公司于2021年5月披露上述项目投资公告,投资金额为23.08亿元。请公司:(1)结合上述项目的具体投资安排和投产计划,说明该项目是否已按计划开工建设、目前建设进度、资金使用情况及其来源、预计完工时间等;(2)结合当前公司有机硅产能情况、市场供需现状及未来走势等情况,补充披露上述项目投建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4.请你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明确说明在上述募投项目的实施、推进和变更投向等相关事项过程中所做的工作,并就本人是否勤勉尽责发表意见。请独立董事就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向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利益发表明确意见。

5.请保荐机构就上述问题逐项发表意见,并结合在公司募投项目的实施、推进及变更过程中所做的工作,说明是否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了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保荐职责和持续督导义务。

请你公司收到本问询函后立即披露,并于五个交易日内披露对本问询函的回复。

特此公告。

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2月17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日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2月1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载了《日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方式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杨宇翔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副董事长吴永平先生为本次会议主持人。

(三)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1年12月16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1年12月16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12月16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12月16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四)股权登记日:2021年12月10日。

(五)会议召开方式: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六)现场会议地点:深圳市南山区大新路198号马家龙创新大厦B栋17层公司会议室。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63,451,0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9474%。

(二)现场会议的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62,740,24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7575%。

(三)网络投票的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710,83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899%。

(四)中小投资者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其他股东)共1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051,0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07%。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2,855,3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0611%;反对595,7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938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55,3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3.3218%;反对595,7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6.678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孙庆凯律师、王国诚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如下:“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目录

(一)《日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日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日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