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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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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日常关联交易公告

2021-12-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仲裁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0523 证券简称:*ST浪奇 公告编号:2021-177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仲裁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广州浪奇”)于近日收到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省高院”)下发的关于公司与南通鑫乾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乾公司”)、南通福泽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泽公司”)、南通福鑫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鑫公司”)、如东泰邦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如东泰邦”)买卖合同纠纷四案的《民事裁定书》[(2021)粤民终3250号]、《民事裁定书》[(2021)粤民终3249号]、《民事裁定书》[(2021)粤民终3277号]、《民事裁定书》[(2021)粤民终3278号],广东省高院裁定上述案件按鑫乾公司、福泽公司、福鑫公司、如东泰邦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公司与南通鑫乾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1、诉讼当事人:

原告: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南通鑫乾化工有限公司

2、本次纠纷的起因及诉讼依据:

2018年以来,原告广州浪奇经清查盘点发现,与被告鑫乾公司针对案涉工业产品的购销存在多份《工业原料销售合同》,合同均约定:广州浪奇向鑫乾公司销售工业原料,鑫乾公司向广州浪奇支付相应货款。鑫乾公司如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即构成违约,应当按照合同总金额的20%向广州浪奇支付违约金。同时,广州浪奇还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鑫乾公司赔偿包括但不限于保证金、货款、迟延支付的利息、违约金、律师费、诉讼费等损失。

根据现有清查证据材料显示,被告鑫乾公司在签收确认货权转移凭证后却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存在不按合同数额标准的零星支付、拖延支付、商票无法兑付等问题,后鑫乾公司经对账函最终确认截止2020年6月30日案涉合同项下共有货款本金69,764,786.85元未依约向广州浪奇支付。因此,鑫乾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以及《工业原料销售合同》约定,广州浪奇有权要求鑫乾公司依约向广州浪奇支付其应付未付的货款本金69,764,786.85元,并按照合同总金额的20%支付逾期违约金共14,447,660元以及支付广州浪奇为实现自身合法权益所支出的本案受理费、律师费、保全费等费用。

3、一审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货款共计69,764,786.85元;

(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货款的违约金共计14,447,660元;

(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律师费、保全费。

(以上金额截至起诉时暂合计84,212,446.85元)

4、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由于鑫乾公司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2020)粤01民初1584号民事判决,民事判决具体情况请见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110),遂向广东省高院提起上诉,并提交缓交上诉费申请。公司于近日收到了广东省高院下发的《民事裁定书》[(2021)粤民终3250号],具体内容如下:

广东省高院认为,上诉人鑫乾公司收到《广东法院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后,未在交费通知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鑫乾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公司与南通福泽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1、诉讼当事人:

原告: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南通福泽化工有限公司

2、本次纠纷的起因及诉讼依据:

2019年以来,原告广州浪奇经清查盘点发现,与被告福泽公司针对案涉工业产品的购销存在多份《工业原料销售合同》,合同均约定:广州浪奇向福泽公司销售工业原料,福泽公司向广州浪奇支付相应货款。福泽公司如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即构成违约,应当按照合同总金额的20%向广州浪奇支付违约金。同时,广州浪奇还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福泽公司赔偿包括但不限于保证金、货款、迟延支付的利息、违约金、律师费、诉讼费等损失。

根据现有清查证据材料显示,被告福泽公司在签收确认货权转移凭证后却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存在不按合同数额标准的零星支付、拖延支付、商票无法兑付等问题,福泽公司经对账函最终确认截止2020年6月30日案涉合同项下共有货款本金68,117,574.4元未依约向广州浪奇支付。因此,福泽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以及《工业原料销售合同》约定,广州浪奇有权要求福泽公司依约向广州浪奇支付其应付未付的货款本金68,117,574.4元,并按照合同总金额的20%支付逾期违约金共13,945,540元以及支付广州浪奇为实现自身合法权益所支出的本案受理费、律师费、保全费等费用。

3、一审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货款共计68,117,574.4元;

(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货款的违约金共计13,945,540元;

(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律师费、保全费。

(以上金额截至起诉时暂合计82,063,114.4元)

4、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由于福泽公司不服广州中院(2020)粤01民初1583号民事判决,民事判决具体情况请见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110),遂向广东省高院提起上诉,并提交缓交上诉费申请。公司于近日收到了广东省高院下发的《民事裁定书》[(2021)粤民终3249号],具体内容如下:

广东省高院认为,上诉人福泽公司收到《广东法院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后,未在交费通知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福泽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公司与南通福鑫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1、诉讼当事人:

原告: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南通福鑫化工有限公司

2、本次纠纷的起因及诉讼依据:

2019年以来,原告广州浪奇经清查盘点发现,与被告福鑫公司针对案涉工业产品的购销存在多份《工业原料销售合同》与《工业品买卖合同》,合同均约定:广州浪奇向福鑫公司销售工业原料,福鑫公司向广州浪奇支付相应货款。福鑫公司如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即构成违约,应当按照合同总金额的20%向广州浪奇支付违约金。同时,广州浪奇还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福鑫公司赔偿包括但不限于保证金、货款、迟延支付的利息、违约金、律师费、诉讼费等损失。

根据现有清查证据材料显示,被告福鑫公司在签收确认货权转移凭证后却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存在不按合同数额标准的零星支付、拖延支付、商票无法兑付等问题,福鑫公司经对账函最终确认截止2020年6月30日案涉合同项下共有货款本金157,602,514.84元未依约向广州浪奇支付。因此,福鑫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以及案涉16份合同约定,广州浪奇有权要求福鑫公司依约向广州浪奇支付其应付未付的货款本金157,602,514.84元,并按照合同总金额的20%支付逾期违约金共33,476,784元以及支付广州浪奇为实现自身合法权益所支出的本案受理费、律师费、保全费等费用。

3、一审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货款共计157,602,514.84元;

(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货款的违约金共计33,476,784元;

(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律师费、保全费。

(以上金额截至起诉时暂合计191,079,298.84元)

4、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由于福鑫公司不服广州中院(2020)粤01民初1585号民事判决,民事判决具体情况请见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110),遂向广东省高院提起上诉,并提交缓交上诉费申请。公司于近日收到了广东省高院下发的《民事裁定书》[(2021)粤民终3277号],具体内容如下:

广东省高院认为,上诉人福鑫公司收到《广东法院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后,未在交费通知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福鑫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四)公司与如东泰邦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1、诉讼当事人:

原告: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如东泰邦化工有限公司

2、本次纠纷的起因及诉讼依据:

2018年以来,原告广州浪奇经清查盘点发现,与被告如东泰邦针对案涉工业产品的购销存在多份《工业原料销售合同》,合同均约定:广州浪奇向如东泰邦销售工业原料,如东泰邦向广州浪奇支付相应货款。如东泰邦如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即构成违约,应当按照合同总金额的20%向广州浪奇支付违约金。同时,广州浪奇还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如东泰邦赔偿包括但不限于保证金、货款、迟延支付的利息、违约金、律师费、诉讼费等损失。

根据现有清查证据材料显示,被告如东泰邦在签收确认货权转移凭证后却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存在不按合同数额标准的零星支付、拖延支付、商票无法兑付等问题,如东泰邦经对账函最终确认截止2020年6月30日案涉合同项下共有货款本金203,476,192.46元未依约向广州浪奇支付。因此,如东泰邦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以及《工业原料销售合同》约定,广州浪奇有权要求如东泰邦依约向广州浪奇支付其应付未付的货款本金203,476,192.46元,并按照合同总金额的20%支付逾期违约金共46,504,420元以及支付广州浪奇为实现自身合法权益所支出的本案受理费、律师费、保全费等费用。

3、一审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货款共计203,476,192.46元;

(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货款的违约金共计46,504,420元;

(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律师费、保全费。

(以上金额截至起诉时暂合计249,980,612.46元)

4、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由于如东泰邦不服广州中院(2020)粤01民初1586号民事判决,民事判决具体情况请见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110),遂向广东省高院提起上诉,并提交缓交上诉费申请。公司于近日收到了广东省高院下发的《民事裁定书》[(2021)粤民终3278号],具体内容如下:

广东省高院认为,上诉人如东泰邦收到《广东法院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后,未在交费通知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如东泰邦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其他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进展情况如下:

三、因执行《重整计划》终结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民事裁定书》[(2021)粤民终3250号]、《民事裁定书》[(2021)粤民终3249号]、《民事裁定书》[(2021)粤民终3277号]、《民事裁定书》[(2021)粤民终3278号],广东省高院裁定相关案件按鑫乾公司、福泽公司、福鑫公司、如东泰邦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且相关裁定为终审裁定。因此,广州中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20)粤01民初1584号]、《民事判决书》[(2020)粤01民初1583号]、《民事判决书》[(2020)粤01民初1585号]、《民事判决书》[(2020)粤01民初1586号]已依法生效,广州中院判定鑫乾公司、福泽公司、福鑫公司、如东泰邦分别向公司支付货款本金69,764,786.85元、68,117,574.4元、157,602,514.84元、203,476,192.46元,并支付相应违约金。同时,相应的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均由前述四家公司承担。对于公司与鑫乾公司、福泽公司、福鑫公司、如东泰邦买卖合同纠纷四案最终的的执行结果,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目前公司无法准确判断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公告的所有诉讼、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以最终审计结果为准。同时,公司将与管理人就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事项与管理人进行沟通,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裁定书》[(2021)粤民终3250号];

2、《民事裁定书》[(2021)粤民终3249号];

3、《民事裁定书》[(2021)粤民终3277号];

4、《民事裁定书》[(2021)粤民终3278号];

5、其他诉讼、仲裁文书。

特此公告。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九届董事会二〇二一年度

第三十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股票代码:000039、299901 股票简称:中集集团、中集H代 公告编号:【CIMC】2021-110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九届董事会二〇二一年度

第三十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2021年度第30次会议通知于2021年12月10日以书面形式发出,会议于2021年12月16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公司现有董事九人,全体董事出席会议。本公司监事列席会议。

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董事认真审议并表决,通过以下决议:

1、同意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中集来福士海洋工程(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加坡来福士”)、“深圳南方中集集装箱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中集”)与“烟台国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烟台国丰集团”)共同出资设立烟台中集来福士海洋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洋科技集团”)。同意对海洋科技集团的出资方案。

2、同意海洋科技集团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亿元,其中:新加坡来福士和南方中集合计出资人民币41.65亿元,占海洋科技集团83.3%的股权;烟台国丰集团出资人民币8.35亿元,占海洋科技集团16.7%的股权。

3、同意新加坡来福士、南方中集与烟台国丰集团签署《关于共同设立烟台中集来福士海洋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之合资经营合同》、《烟台中集来福士海洋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文件。

表决结果: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三、备查文件

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2021年度第30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股票代码:000039、299901 股票简称:中集集团、中集H代 公告编号:【CIMC】2021-111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与烟台国丰投资控股集团

有限公司签署合资经营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交易背景

2021年6月30日,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公司”,与其子公司合称“本集团”)与烟台国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烟台国丰集团”)签署了《关于共同设立深海产业发展引领平台之战略合作协议》,双方拟整合优质资产,共同推进深海产业的发展。相关具体内容可参见本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本公司网站(www.cimc.com)发布的公告(公告编号:【CIMC】2021-066)及香港联交所披露易网站(www.hkexnews.hk)发布的公告。

一、本次交易概况

1、2021年12月16日,本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同意本公司非全资子公司中集来福士海洋工程(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加坡来福士”)、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南方中集集装箱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中集”)与烟台国丰集团拟将进一步签署《关于共同设立烟台中集来福士海洋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之合资经营合同》(以下简称“《合资合同》”)。

签约各方将共同出资注册成立烟台中集来福士海洋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合资公司,以下简称“海洋科技集团”),其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亿元,包括:(1)新加坡来福士及南方中集以其持有的部分子公司股权、债权及货币资金等出资,共计人民币41.65亿元,合计持有海洋科技集团83.3%股权;(2)烟台国丰集团以现金出资人民币8.35亿元,占海洋科技集团16.7%股权。

上述交易事项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交易完成后,海洋科技集团纳入本集团合并报表范围内,成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2、本次交易尚未正式签约、标的公司股权尚在评估中,后续本公司将根据评估结果、签约进展情况、担保约定等及时履行审议或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已于2021年12月16日经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2021年度第30次会议审议通过,无关联/连董事需回避表决。

4、本次交易无需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拟签约方的基本情况

1、新加坡来福士:

2、南方中集:

3、烟台国丰集团:

烟台国丰集团作为烟台市第一家国有资本投资集团,以促进国有资本良性循环、服务产业经济发展为目标,服务保障市级重大投资项目的落实落地。

烟台国丰集团与本公司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烟台国丰集团非失信被执行人。

三、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公司基本情况

1、烟台中集来福士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烟台中集来福士”)

烟台中集来福士主要合并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人民币亿元

于2021年5月31日,烟台中集来福士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归母净资产为人民币2.69亿元,总资产为人民币94.58亿元。

2、烟台中集莱佛士船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烟台莱佛士船业”)

烟台莱佛士船业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人民币亿元

于2021年5月31日,烟台莱佛士船业经审计的归母净资产为人民币-0.74亿元,总资产为人民币1.07亿元。

3、中集海洋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工研究院”)

海工研究院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人民币亿元

于2021年5月31日,海工研究院经审计的归母净资产为人民币-0.01亿元,总资产为人民币5.54亿元。

四、拟将签署的《合资合同》的主要内容

1、生效时间

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后生效。

2、出资安排

海洋科技集团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亿元。各方按照各自的认缴出资额同比例进行实缴出资。

(1)新加坡来福士、南方中集以股权、债权和现金出资,合计金额为人民币41.65亿元。具体如下:

a、新加坡来福士以其所持“烟台中集来福士”52.31%的股权、“烟台莱佛士船业”83.47%的股权出资;南方中集以其所持“烟台中集来福士”41.98%的股权、“海工研究院”100%的股权出资(以下简称“标的公司股权”,其对应的公司合称为“标的公司”。标的公司股权价值需经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以2021年5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

b、新加坡来福士以货币资金人民币0.96亿元出资;

c、剩余出资额为南方中集以债权出资(南方中集受让本公司拥有的烟台中集来福士债权后进行债权出资)。对于标的公司2021年6月1日至实缴出资之日上月末的过渡期间损益,归标的公司的原股东方享有。最终债权出资金额以最终确认的股权价值评估结果和过渡期损益调整为准。

(2)烟台国丰集团以现金人民币8.35亿元出资。

各方出资情况整理如下表所示:

本次交易前,现有股权结构如下:

本次交易后,股权结构如下:

3、付款方式

新加坡来福士、南方中集将一次性或分步完成股权、债权和/或现金出资手续,烟台国丰集团根据新加坡来福士、南方中集实缴出资进度一次性或分步进行同比例现金实缴出资。

4、日常经营管理

海洋科技集团在成立日设立董事会。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新加坡来福士提名2位,南方中集提名4位,烟台国丰集团提名1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长由新加坡来福士提名的董事担任,董事会作出决议,应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海洋科技集团不设立监事会,设2名监事,由新加坡来福士及烟台国丰集团各提名1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海洋科技集团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各1名,均由新加坡来福士提名,由董事会进行聘任或解聘。

5、利润分配

海洋科技集团依法从缴纳税金后的利润中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及股东会决定的其他提取事项;依法缴纳所得税和进行各项提取后的年度可分配利润,按照股东的实缴出资比例制订分配方案;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决定利润分配方案和股东应分的利润额;在以前年度的累计亏损未被弥补前,不得进行利润分配;以前会计年度的未分配利润,可并入当年会计年度的分配。

6、期限

《合资合同》下的合资期限应为50年,自海洋科技集团成立日起算。

五、本次交易的审议情况

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已于2021年12月16日经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2021年第30次会议审议通过,无关联/连董事需回避表决。本次交易无需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六、本次交易的目的及对本集团的影响

本公司希望通过与烟台国丰集团合资方式,整合在烟台的本集团海工相关资产,成立合资公司海洋科技集团,重点发展高端海上油气生产装备、海上风电、海水淡化等海洋新业务。本次交易是依托各方的资源优势,不断提高产品质量,提高劳动生产率,增强本公司产品竞争力,从而获得满意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对于本集团海工板块而言,本次交易可以带来增量现金,同时降低本集团海工板块的资产负债率,更重要的是可以带来烟台市海洋产业发展的重要资源,深入推进本集团海工业务的升级转型,并将带来积极的影响。

对于本集团而言,本次交易完成以后,海洋科技集团纳入本集团合并报表范围内,成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不会导致本集团主要业务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不会对本年度财务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七、其他

本次交易尚未正式签约、标的公司股权尚在评估中,后续本公司将根据评估结果、签约进展情况、担保约定等及时履行审议或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八、备查文件

1、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2021年第30次会议决议;

2、《合资合同》。

特此公告。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上海雅仕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3329 证券简称:上海雅仕 公告编号:2021-081

上海雅仕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1年12月16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公司会议室(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855号36H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孙望平先生主持,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受新冠疫情影响,董事杜毅先生、关继峰先生、尤劲柏先生、独立董事杨霏先生以通讯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受新冠疫情影响,监事郭长吉先生、贾文丽女士以通讯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3、董事会秘书金昌粉女士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豁免公司控股股东自愿性股份限售承诺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大会共审议1项议案,为普通决议,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2、本次股东大会议案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江苏雅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侬道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连云港初映企业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了表决;

3、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对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童亚星、李君秋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雅仕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2月17日

证券代码:603329 证券简称:上海雅仕 公告编号:2021-082

上海雅仕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新疆新思物流有限公司诉新疆五家渠现代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新疆现代特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刘锦升案(以下简称“新疆新思诉五家渠案”),已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移送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海雅仕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新疆新思物流有限公司为原告

3、涉案的金额:涉及本金金额为人民币56,693,703.78元;

4、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按照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公司已对以上款项计提了相应的减值准备,暂不会对公司2021年度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1年3月3日,上海雅仕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全资子公司新疆新思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新思”)作为原告,就其与新疆五家渠现代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家渠”)购销合同纠纷事项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涉及本金金额为人民币56,693,703.78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3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9)。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一)新疆新思诉五家渠案进展情况

2021年3月12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新疆新思诉五家渠案,案号为(2021)沪0115民初26087号。案件受理后,考虑到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均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且本案涉案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移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公司于近日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立案,案号为(2021)沪01民初334号。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按照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公司已对以上款项计提了相应的减值准备,暂不会对公司2021年度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雅仕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12月17日

证券代码:601991 证券简称:大唐发电 公告编号:2021-074

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日常关联交易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签署《租赁、保理业务合作协议》及其项下交易构成本公司日常关联交易,尚需提交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或“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2、公司认为,《租赁、保理业务合作协议》及其项下交易属于本公司日常业务中按一般商务条款进行的交易,不具有排他性,本公司不会因该等协议及其项下交易对关联人形成依赖。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2021年12月16日,公司与上海大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上海大唐租赁公司”)签署了《租赁、保理业务合作协议》。根据该协议,上海大唐租赁公司每12个月向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总金额不超过70亿元(人民币,下同)的融资租赁及保理业务支持。其中融资租赁方式包括直接租赁及售后回租。

(一)日常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本公司于2021年10月28日召开的十届二十三次董事会审议日常关联交易议案时,关联董事曲波先生已就该项议案回避表决。签署《租赁、保理业务合作协议》及其项下交易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届时关联股东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大唐集团”)及其联系人将就该项议案于公司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本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认为:签署《租赁、保理业务合作协议》属本公司日常业务中按一般商务条款进行的交易,协议的条款公平、合理及符合本公司股东的整体利益。

(二)2021年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和执行情况

币种:人民币

注:前次日常关联交易的年度预计金额具体安排,详情请参阅公司于2018年7月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告(公告编号:2018-035)。

(三)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和类别

币种:人民币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关联方的基本情况

上海大唐租赁公司,是大唐集团间接控股子公司,成立于2015年3月31日,注册资本为15亿元。主营业务包括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业务;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从事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

(二)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于本公告日,大唐集团及其子公司合计持有本公司约53.09%的已发行股本;且上海大唐租赁公司是大唐集团的间接控股子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上海大唐租赁公司为本公司的关联人,签署《租赁、保理业务合作协议》及其项下交易构成本公司日常关联交易。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1、按照融资租赁公司经营原则,上海大唐租赁公司为本公司及其子公司在火电、水电、风电、循环经济等领域投资建设的公司重点项目提供(自协议生效之日起)每12个月金额不超过70亿元的租赁、保理业务支持。

2、上海大唐租赁公司利用自身的金融专业优势,为本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投融资顾问、财务顾问、融资租赁咨询和交易安排等经济咨询服务。

3、在本公司的业务发展和规划范围内,上海大唐租赁公司协助本公司及其子公司选择适当的承租人和项目,设计并提供量身定做的租赁、保理业务方案。

4、上海大唐租赁公司综合考虑国家相关政策法规规定、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和不同租赁产品结构特点,给予本公司最优惠的租赁费率,综合租赁费率将等于或优于国内其他金融租赁公司,在确保公司及其子公司项目建设资金需求的同时,帮助公司降低财务费用,优化财务结构。

与上海大唐租赁公司进行业务合作前,公司将向独立于公司及其关联人士的国内主要租赁公司获取相关交易及利率等条款,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定期贷款基准利率进行比较,使得公司获得最优惠交易条款,以确保相关交易的综合租赁费率等于或优于国内其他提供服务的金融租赁公司,并力争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

5、协议有效期:自协议生效之日起36个月。

6、协议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后可以变更和解除。在达成书面协议以前,该协议仍然有效。任何协议一方均不得擅自对该协议进行单方面的变更、修改或解除。

7、协议经双方签署并盖章,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租赁、保理业务合作协议”项下的相关安排,有利于公司获得较市场利率更低的融资支持及相关融资服务,进一步降低资金成本;进一步增强公司及所属单位与其他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时的议价能力;同时,上海大唐租赁公司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的运营情况有较深入的了解,有助于提供较其他融资租赁公司更为方便、高效、快捷的融资租赁、保理产品设计服务。

公司与上海大唐租赁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对公司未来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有积极的影响,没有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对公司独立性没有影响,本公司不会因该等协议及其项下交易对关联人形成依赖。

特此公告。

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