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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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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农发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2021-12-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浙江长城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施“长城转债”赎回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603897 证券简称:长城科技 公告编号:2021-083

债券代码:113528 债券简称:长城转债

浙江长城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施“长城转债”赎回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股份质押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246 证券简称:万通发展 公告编号:2021-082

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股份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赎回登记日:2021年12月23日

● 赎回价格:100.980元/张

● 赎回款发放日: 2021年12月24日

● 赎回登记日次一交易日(即2021年12月24日)起,“长城转债”将停止交易和转股;本次提前赎回完成后,“长城转债”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摘牌。

● 本次可转债赎回价格可能与“长城转债”停止交易和转股前的市场价格存在

较大差异,特别提醒持有人注意在2021年12月23日之前或当日完成交易

或转股,否则可能面临投资损失。敬请广大投资者详细了解可转债相关规定,注意投资风险。

浙江长城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股票自2021年11月22日至2021年12月10日期间,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长城转债”当期转股价格(22.35元/股)的130%(即29.055元/股),根据《浙江长城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相关规定,已触发“长城转债”的赎回条款。

2021年12月10日,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前赎回“长城转债”的议案》,决定行使“长城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利,对“赎回登记日”登记在册的“长城转债”全部赎回

现依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募集说明书》的有关条款,就赎回有关事项向全体“长城转债”持有人公告如下:

一、赎回条款

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或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30 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二、本次可转债赎回的有关事项

(一)赎回条件的成就情况

公司股票自2021年11月22日至2021年12月10日期间,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长城转债”当期转股价格(22.35元/股)的130%(即29.055元/股),已满足“长城转债”的赎回条件。

(二)赎回登记日

本次赎回对象为2021年12月23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长城转债”的全部持有人。

(三)赎回价格

根据本公司《募集说明书》中关于提前赎回的约定,赎回价格为可转债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即100.980元/张。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当期计息年度(2021年3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票面利率为1.2%;

计息天数自起息日2021年3月1日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2021年12月24日(算头不算尾)共298天;

每张债券当期应计利息=100×1.2%×298/365=0.980元;

赎回价格=面值+当期应计利息=100+0.980=100.980元/张。

关于投资者债券利息所得扣税情况说明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为20%,即面值每100元可转换公司债券赎回金额为人民币100.980元(税前),实际派发赎回金额为人民币100.784元(税后)。可转换公司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面值每100元可转换公司债券实际派发赎回金额为人民币100.980元(含税)。

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4号)规定,自2021年11月7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QFII、RQFII),公司按税前赎回金额派发赎回款,持有人实际面值每100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派发赎回金额为人民币100.980元。

(四)赎回程序

公司将在赎回期结束前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发布“长城转债”赎回的提示公告至少3次,通知“长城转债”持有人有关本次赎回的各项事项。

当公司决定执行全部赎回时,在赎回登记日次一交易日起所有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长城转债”将全部被冻结。

公司在本次赎回结束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本次赎回结果和本次赎回对公司的影响。

(五)赎回款发放日:2021年12月24日

本公司将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赎回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持有人派发赎回款,同时记减持有人相应的“长城转债”数额。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赎回款,未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赎回款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交易和转股

赎回登记日次一交易日(2021年12月24日)起,“长城转债”将停止交易和转股。

三、风险提示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及相关规定,赎回登记日收市前,“长城转债”持有人可选择在债券市场继续交易,或者以22.35元/股的转股价格转换为公司股份(可转债持有人可向开户证券公司咨询办理转股具体事宜)。赎回登记日收市后,未实施转股的“长城转债”将全部冻结,停止交易和转股,被强制赎回。本次赎回完成后,“长城转债”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摘牌。

如投资者持有的“长城转债”存在质押或被冻结情形的,建议提前解除质押和冻结,以免出现无法交易被强制赎回的情形。

本次可转债赎回价格可能与“长城转债”的市场价格存在较大差异。特别提醒持有人注意在2021年12月23日之前或当日完成交易或转股,否则可能面临投资损失。敬请广大投资者详细了解可转债相关规定,注意投资风险。

四、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572-3957811

特此公告。

浙江长城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18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万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通控股”)持有公司股份376,181,78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8.3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万通控股累计质押公司股份170,125,769股,占其持股总数的45.22%,占公司总股本的8.28%。

万通控股系公司第二大股东,与公司控股股东嘉华东方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华控股”)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095,062,93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3.3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嘉华控股及万通控股累计质押公司股份882,183,910股,占其合计持股数的80.56%,占公司总股本的42.95%。

一、上市公司股份质押

公司于2021年12月17日接到股东万通控股的告知函,获悉其所持公司的部分股份被质押,具体事项如下:

1.本次股份质押的基本情况

2.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累计质押股份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累计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单位:股

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股份质押情况

1. 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半年和一年内将分别到期的质押股份情况

2. 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通过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关联交易等侵害公司利益的情况。

3. 质押事项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质押不会对公司主营业务、持续经营能力等产生不利影响;本次质押不会导致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对生产经营、公司治理等方面不会产生不利影响;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须履行的业绩补偿义务。

4. 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所融资金的具体用途及预计还款资金来源

本次股份质押所融资金主要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资信状况良好,具备相应的资金偿还能力,未来还款资金来源主要包括正常业务经营收益、投资收益、股票红利及其他收益等,质押风险在可控范围之内。如后续出现股票下跌引发的相关风险,控股股东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追加保证金、补充质押、提前还款等措施。

5. 控股股东资信情况

(1)控股股东基本情况:

(2)控股股东最近一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注:上表数据为非合并口径。

(3)控股股东偿债能力指标:

(4)控股股东因债务问题涉及的重大诉讼或仲裁情况:

控股股东最近一年不存在大额债务逾期或违约金额,不存在主体和债项信用等级下调的情形,不存在因债务问题涉及的重大诉讼或仲裁情况,控股股东没有发行过债券。

(5)控股股东应结合自身资金实力、可利用的融资渠道及授信额度等,分析是否存在偿债风险:

控股股东经营状况良好,长期与国内多家金融机构保持良好合作关系,可利用的融资渠道及授信较多,有充足的偿债能力,不存在偿债风险。

6. 控股股东与公司交易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过去12个月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发生关联交易2次,累计交易金额1,346,367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上述关联交易为日常关联交易,单次交易金额及累计交易金额均未达到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未达到公司董事会审议及披露标准;过去12个月内,除上述关联交易,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与公司未发生资金往来、对外担保、对外投资等重大利益往来情况,不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7. 质押风险情况评估

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资信状况良好,本次股票质押业务的质押风险在可控范围之内,具备相应的资金偿还能力,不存在平仓风险或被强制平仓的情形。本次质押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如后续出现股票下跌引发的相关风险,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追加保证金、补充质押、提前还款等措施。

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2月18日

上海徐家汇商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运用闲置自有资金投资保本型理财产品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561 证券简称:徐家汇 公告编号:2021-040

上海徐家汇商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运用闲置自有资金投资保本型理财产品的公告

湖南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投资成立全资子公司的公告

证券代码: 603989 证券简称:艾华集团 公告编号:2021-140转债代码:113504 转债简称:艾华转债

湖南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投资成立全资子公司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1年4月27日,上海徐家汇商城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授权公司管理层运用闲置自有资金投资保本型理财产品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保证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和安全的前提下可使用不超过人民币捌亿元闲置自有资金投资保本型理财产品。公司管理层可在上述授权额度内购买期限在一年以内的保本型理财产品,不得进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风险投资,上述投资额度内资金可滚动使用。授权期限自2021年4月27日起至2021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根据上述决议,2021年12月16日,公司子公司上海汇联商厦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上海市徐汇支行(下称“中国银行”)签订了《中国银行挂钩型结构性存款销售协议书(机构客户)(产品代码:CSDPY20210750)》,运用人民币贰仟万元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

本次理财产品投资前,公司已累计运用闲置自有资金人民币柒亿捌仟万元;本次理财产品投资额人民币贰仟万元,总投资额未超过人民币捌亿元授权额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中国银行挂钩型结构性存款销售协议书(机构客户)(产品代码:CSDPY20210750)》

(一)理财产品主要内容

1、认购资金总额:人民币贰仟万元。

2、产品期限:184天。

3、投资本金及收益支付:该产品为保本保最低收益型产品,投资到期由中国银行兑付投资本金及收益。

4、提前终止约定:中国银行及客户均无权单方面主动决定提前终止本产品。

5、资金来源:公司闲置自有资金。

(二)产品风险提示

1、政策风险:本产品根据当前相关法律法规、相关监管规定和政策设计。如国家宏观政策及市场法律法规、相关监管规定发生变化,由此导致本产品实际收益率降低。

2、市场风险:本产品挂钩指标受各种市场因素影响,价格变化将可能影响客户无法获得高于保底收益率的产品收益。

3、流动性风险:本产品不提供到期日之前的赎回机制,客户在产品期限内没有单方提前终止权。

4、信用风险:在中国银行发生信用风险的极端情况下,将对本产品的本金及收益支付产生影响。

5、提前终止风险:本产品存续期内,如遇法律法规、监管规定重大变更、或不可抗力等情形,面临提前终止,客户面临不能按预期取得本金及收益的风险。

6、不可抗力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金融市场危机、战争或国家政策变化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可能对本产品的成立、投资运作、资金返还、信息披露、公告通知等造成影响,可能导致产品收益率降低乃至本金损失。在此情况下,中国银行不承担责任。

(三)公司与中国银行无关联关系。

二、防范风险措施

1、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层行使投资决策权和监督权,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及时分析和跟踪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并及时向管理层报告,管理层发现已有不利因素或者判断或有不利因素的,应当及时采取对应的保全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2、根据公司对投资理财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管理台账和会计核算科目,做好资金使用的账务统筹核算工作。

3、公司内审部门负责对投资资金使用与保管情况进行审计监督,每个季度末应对所有产品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预计各项投资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4、针对操作人员风险,公司拟实行岗位分离操作,实现投资审批、资金出入账、申购赎回操作的分离,同时由专人负责保管资金账户密码并定期修改。

5、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6、公司将根据监管部门规定,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报告期内投资产品项目以及相应的损益情况。

三、本次公告日前12个月内投资理财产品情况

上述公告刊载于相应日期的指定媒体《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四、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影响

1、公司投资标的为保本型理财产品,与股票及其衍生品、基金等风险投资相比风险可控。另外,公司运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保本型理财产品投资是在确保公司日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实施的,公司管理层已进行充分的预估和测算并且做好相关的资金安排,不会影响公司日常资金的正常周转,亦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开展。

2、通过适度投资,可以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同时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为投资者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五、专项意见

1、独立董事意见:详见2021年3月27日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的《独立董事对2020年度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2、监事会意见:详见2021年3月27日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的《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六、备查文件

1、《关于授权公司管理层运用闲置自有资金投资保本型理财产品的公告》;

2、《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3、《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4、《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5、《独立董事对2020年度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上海徐家汇商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投资标的名称:新疆华湘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暂定名,最终名称以工商部门核准登记为准,以下简称“新疆华湘”)。

● 投资金额:新疆华湘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万元,湖南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自有资金出资人民币5,000万元,占比100%。

● 本次投资事项属于董事长的审批权限内,无需提交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亦不构成关联交易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 本次投资成立全资子公司尚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相关手续,能否通过相关核准以及最终通过核准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子公司成立后受宏观经济、行业环境、市场竞争、经营管理等因素的影响,未来经营状况和收益存在不确定性的风险。

一、对外投资概述

(一)对外投资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及实际经营需要,公司拟投资成立新疆华湘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暂定名,最终名称以工商部门核准登记为准)。新疆华湘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万元,公司以自有资金出资人民币5,000万元,占比100%。

(二)根据《公司章程》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本次对外投资事项属于董事长的审批权限内,无需提交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次对外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属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投资标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新疆华湘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暂定名,最终名称以工商部门核准登记为准)

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万元

注册地址: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才大厦二楼经济发展局206室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研发;新材料技术研发;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电子元器件批发;电子元器件零售;热力生产和供应。(以工商部门核准的为准)

出资方式:自有资金

股权结构:

上述拟成立全资子公司的基本信息以当地工商登记机关最终核准登记的内容为准。

三、对外投资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投资设立新疆华湘是根据公司的发展战略及实际经营需要进行的决策。公司本次投资成立全资子公司,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本次投资事项所需资金全部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本次投资符合公司的业务发展需要,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成果产生不良影响,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鉴于新疆华湘尚未设立、运营,短期内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重大影响;长期来看,该项投资对公司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

四、对外投资的风险分析

本次投资成立全资子公司尚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相关手续,能否通过相关核准以及最终通过核准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本次投资是基于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全资子公司成立后受宏观经济、行业环境、市场竞争、经营管理等因素的影响,未来经营状况和收益存在不确定性的风险。公司将采取适当的策略、管理措施加强风险管控,以不断适应业务要求及市场变化,积极防范和应对上述风险。

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披露有关信息,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湖南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2月17日

金诚信矿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刚果(金)Dikulushi铜矿采选工程

建成投产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979 证券简称:金诚信 公告编号:2021-100

转债代码:113615 转债简称:金诚转债

金诚信矿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刚果(金)Dikulushi铜矿采选工程

建成投产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金诚信矿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位于刚果民主共和国的Dikulushi铜矿采选工程已完成建设期各项工作,并于2021年12月17日正式进入生产阶段。

一、项目进展概况

公司于2020年底全面完成收购Dikulushi铜矿项目矿业权及相关资产的交割(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发布的《金诚信关于投资刚果(金)Dikulushi项目的进展公告》),随即展开Dikulushi铜矿采选工程复产工作,完成了露天坑及斜坡道排水、井下各生产系统恢复、选厂及地表工程建设、满负荷试车、试生产等工作,并于2021年12月17日正式投产。根据生产计划,Dikulushi铜矿采选工程2022年预计年处理矿石约15万吨,生产铜精矿含铜(当量)约1万吨。

二、风险提示

(一)境外政治及经济环境风险

本项目为境外投资,若投资所在国刚果(金)政治及经济环境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公司境外投资的资产安全和经营状况构成不利影响。公司将密切关注刚果(金)的政局及政策情况,及时做出应对。

(二)资源风险

Dikulushi铜矿采选工程属于矿山资源开发类业务,对矿产资源的依赖性较强,矿产资源的储量和品位将直接影响本项目的运营和发展。若地质资源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将对项目盈利造成较大影响;另外,若资源产品的市场价格波动、回收率下降或通货膨胀等其他原因导致生产成本上升,或因开采过程中的技术问题和自然条件(如天气情况、自然灾害等)限制,均可能使开采较低品位的矿石储量在经济上不可行,从而无法保证资源储量可全部利用。公司内部相关技术人员将根据资源开发情况密切关注资源储量和品位情况,验证公司资源状况,优化开采方案及开采计划,实施最优开采方案。

(三)开发建设风险

本次项目运营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的自然灾害、设备故障、爆破事故等突发的危险情况,都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在未来大量现场作业活动中,一旦运用技术失当或工程组织措施不力,造成工程质量隐患或事故,则会对项目后续业务的开展等产生不利影响。

(四)外部协作风险

外部协作风险指由于交通运输、供水、供电等主要外部协作配套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可能给项目建设和运营带来困难而产生的风险。刚果(金)工业基础薄弱,当地缺少机器设备等制造业和加工业,项目建设及生产过程中所需备品备件 均需从中国或南非采购,因此对项目的建设及运营的组织管理提出了较高的要 求,给项目的建设及运营带来了一定的风险。

(五)市场风险

Dikulushi铜矿采选工程最终产品涉及的主要矿种为铜矿,如果铜价在未来大幅波动,将给项目的盈利能力带来较大的不确定性。

(六)汇率变动风险

本项目运营过程中,可能由于外汇价格波动而给公司带来汇兑风险。公司将持续关注汇率市场情况并采取必要的措施管理此类风险。

(七)业绩不达预期的风险

受宏观经济政策、行业环境、运营管理、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等多方面因素影响,本项目存在短期内未能实现盈利的风险。

特此公告。

金诚信矿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17日

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集中竞价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证券代码:600715 证券简称:文投控股 公告编号:2021-064

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集中竞价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证券代码:600313 证券简称:农发种业 公告编号:临2021-041

中农发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持股的基本情况: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前,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屹唐文创定增基金(以下简称“屹唐文创定增基金”)持有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文投控股”)33,162,600股股份,约占公司总股本的1.79%;

● 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屹唐文创定增基金因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拟自2022年1月11日至4月10日之间,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不超过139,900股,减持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0075%;

● 本次减持计划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则》等关于减持窗口期、减持比例限制等相关规定执行。

一、集中竞价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上述减持主体存在一致行动人:

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过去12个月内减持股份情况

二、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 □是 √否

(二)股东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 □是 √否

三、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相关风险提示

(一)本次减持计划系公司股东屹唐文创定增基金的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在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根据二级市场情况、公司股价等因素综合决定是否全部或部分实施上述减持计划,减持计划的实施存在一定不确定性。

(二)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 √否

特此公告。

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18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涉案金额:2016年业绩补偿款9,158.77万元(原业绩补偿款为12,158.77万元,2017年收回3,000万元后变更为9,158.77万元);2017年业绩补偿款20,330.21万元及相应利息。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判决预计对公司本期利润不会产生影响,对期后利润的影响尚无法判断。

公司于2017年8月15日披露了《中农发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7-029),于2019年1月12日披露了《中农发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01)。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具体进展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中农发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农发种业”)

被告:被告一:郭文江;被告二:赵俊锋;被告三:宋全启。

因公司控股子公司----中农发河南农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农化”)原股东郭文江(业绩承诺方)拖欠公司业绩补偿款,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一(郭文江)支付2016年度业绩补偿款9,158.77万元(原业绩补偿款为12,158.77万元,2017年收回3,000万元后变更为9,158.77万元),2017年业绩补偿款20,330.21万元及相应利息。判令公司对郭文江所持农发种业760.7万股限售流通股、赵俊锋(业绩担保方)所持农发种业46.01万股限售流通股折价或变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判令公司对宋全启(业绩担保方)所持农发种业1,519.46万股限售流通股及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州重机”)800万股无限售流通股折价或变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及财产保全费用。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受理了本案,并裁定对三被告的相关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查封冻结了相应资产(具体内容详见上交所网站2017年8月15日“临 2017-029”号公告)。2017年9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2017年9月29日,公司收到郭文江支付的2016年度部分业绩补偿款3,00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上交所网站2017年9月30日“临 2017-044号”公告)。

经多次协商,公司于2018年11月与郭文江就偿还部分业绩补偿款事宜达成部分和解并签署了《阶段性调解协议》:郭文江同意将其持有的河南农化27.69%股权以8,000万元(含税)的价格转让,税后股权转让款全部用于支付其所欠本公司的部分业绩补偿款;本公司自收到该部分业绩补偿款后,将免除郭文江以最早计息日起算部分款项9,158.77万元等额对应的全部利息。公司于2019年1月收到上述业绩补偿款8,000万元(含税),税后金额为7,512.32万元。(具体内容详见上交所网站2019年1月12日“临 2019-001号”公告)。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7)京民初145号],判决如下:

1、郭文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支付2016年度业绩补偿款91,587,661.31元;

2、郭文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支付2017年度业绩补偿款203,302,100元;

3、郭文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公司逾期支付2017年度业绩补偿款的违约损失(以203,302,100元为基数,自逾期支付之日2018年6月2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17年度业绩补偿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4、郭文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公司律师费298,450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589,994.35元;

5、公司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确定债权范围内,对宋全启持有的林州重机8,00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股票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6、驳回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09,62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郭文江、宋全启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三、本次诉讼进展情况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尚未收到有关各方上诉的信息。虽然公司一审胜诉,但此判决并非终审判决,本次判决预计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产生影响;对期后利润的影响需根据诉讼及执行进展情况判定,目前尚无法判断。

公司应收承诺方2016年、2017年业绩补偿款总计32,488.97万元,2017年9月收回3,000万元,2019年1月收回7,512.32万元,剩余未收回的业绩补偿款为21,976.65万元。对于剩余未收回的业绩补偿款及相应逾期债务利息,公司将继续全力追讨,后续将根据诉讼及业绩补偿款回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农发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