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氟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深圳市道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一个归属期归属结果暨股份上市的公告
股票代码:688208 股票简称:道通科技 公告编号:2021-066
深圳市道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一个归属期归属结果暨股份上市的公告
浙江正裕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089 证券简称:正裕工业 公告编号:2021-061
债券代码:113561 债券简称:正裕转债
浙江正裕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执行阶段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全资子公司宁波鸿裕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鸿裕”)为债权人
●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13,369,455.90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依据永康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批准的《浙江众泰汽车制造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众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宁波鸿裕对浙江众泰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及众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拥有的普通债权合计为10,581,739.72元,可在该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收到现金20万元,其余债权可分得众泰汽车A股股票706,240股。依据上述《浙江众泰汽车制造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众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宁波鸿裕在2021年12月16日收到了“*ST众泰”股票706,240股,每股公允价值为6.56元(依据取得股票当天的收盘价),另有现金清偿20万元尚未收到。截至2021年9月30日,宁波鸿裕已就该笔诉讼对应的应收账款已全额计提减值准备,资产账面价值为零。
截止2021年12月16日,上述股票的公允价值与公司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差额为4,632,934.40元;如果现金清偿的20万元能够如期得到清偿,差额将会增加至4,832,934.40元。依据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本次债权重整取得资产的公允价值与相关债权账面价值的差额将会导致本期利润增加,具体金额以经审计机构确认的结果为准。
浙江正裕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年7月12日发布了《浙江正裕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42),披露了公司全资子公司宁波鸿裕起诉众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永康分公司(以下简称“众泰新能源永康分公司”)、众泰新能源、永康众泰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康众泰”)、众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以下简称“众泰新能源”)、浙江众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2021年12月16日,依据重整计划的执行,宁波鸿裕收到了相应的股票,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因宁波鸿裕和众泰新能源永康分公司、 众泰新能源长沙分公司、众泰新能源、 永康众泰、浙江众泰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2019年7月,宁波鸿裕作为原告,分别向永康市人民法院、长沙县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提出要求被告众泰新能源永康分公司、众泰新能源共同支付汽车零部件货款5,462,934.89元及滞纳金,要求被告众泰新能源长沙分公司、众泰新能源共同支付汽车零部件货款2,093,481.44元及利息,被告永康众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提出要求被告浙江众泰公司支付汽车零部件货款5,813,039.57元及利息。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7月12日、2019年7月16日、2019年8月13日、2019年10月15日、2020年5月1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浙江正裕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42)、《浙江正裕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43)、《浙江正裕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48)、《浙江正裕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61)、《浙江正裕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42)。
截止本报告披露日,众泰公司支付了部分应收款项,宁波鸿裕应收余额合计为8,925,258.05元,其中众泰新能源永康分公司、众泰新能源长沙分公司、浙江众泰公司账面余额分别为2,957,120.57元、2,088,734.80元、3,879,402.68元。基于谨慎性原则,宁波鸿裕已对以上应收账款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根据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浙0784破20号)、((2020)浙0784破47号),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分别于2020年11月11日、 2020年12月3日裁定受理众泰新能源、浙江众泰公司破产清算案。众泰新能源、浙江众泰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后,依法推进各项重整工作,最终确认宁波鸿裕对众泰新能源、浙江众泰公司债权金额合计为10,581,739.72元。2021年11月30日,永康市人民法院分别裁定批准众泰新能源、浙江众泰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众泰新能源、浙江众泰公司重整程序。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2月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浙江正裕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9)。
二、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2021年12月16日,法院执行重整计划,宁波鸿裕收到抵偿债权的股票,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宁波鸿裕工业有限公司
持有股份:*ST众泰,证券代码:000980
股份数量:706,240 股
根据众泰新能源、浙江众泰公司重整计划,宁波鸿裕可在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法收到现金20万元。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宁波鸿裕尚未收到此笔款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依据永康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批准的《浙江众泰汽车制造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众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宁波鸿裕对浙江众泰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及众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拥有的普通债权合计为10,581,739.72元,可在该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收到现金20万元,其余债权可分得众泰汽车A股股票706,240股。依据上述《浙江众泰汽车制造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众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宁波鸿裕在2021年12月16日收到了“*ST众泰”股票706,240股,每股公允价值为6.56元(依据取得股票当天的收盘价),另有现金清偿20万元尚未收到。截至2021年9月30日,宁波鸿裕已就该笔诉讼对应的应收账款已全额计提减值准备,资产账面价值为零。
截止2021年12月16日,上述股票的公允价值与公司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差额为4,632,934.40元;如果现金清偿的20万元能够如期得到清偿,差额将会增加至4,832,934.40元。依据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本次债权重整取得资产的公允价值与相关债权账面价值的差额将会导致本期利润增加,具体金额以经审计机构确认的结果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正裕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18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归属股票数量:946,625股
●本次归属股票上市流通时间:2021年12月24日
深圳市道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公司已完成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的股份登记工作。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归属的决策程序及相关信息披露
(一)2020年8月17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市道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市道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市道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市道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深圳市道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并就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明确意见。
(二)2020年8月18日至2020年8月27日,公司在内部网站公布了《深圳市道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予以公示。在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任何人对公司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0年8月28日,公司披露了《深圳市道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及审核意见的说明》(公告编号:2020-040)。
(三)2020年9月2日,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市道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市道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于2020年9月3日披露了《深圳市道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0-041)及《深圳市道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0-042)。
(四)2020年9月14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授予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五)2021年3月19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意见。
(六)2021年10月25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处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意见。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归属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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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归属股票来源情况
本次归属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A股普通股股票。
(三)归属人数
本次归属的激励对象人数为124人。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归属股票的上市流通安排及股本变动情况
(一)本次归属股票的上市流通日:2021年12月24日
(二)本次归属股票的上市流通数量:946,625股。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次归属股票的限售和转让限制。
本激励计划的相关限售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道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股本变动情况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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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份变动后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四、验资及股份登记情况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1年12月3日出具了《深圳市道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天健验[2021]692号),对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出资情况进行了审验。
经审验,截至2021年12月2日止,公司已收到124名股权激励对象缴纳的946,625股股票的行权款合计人民币25,085,562.50元,其中计入股本人民币玖拾肆万陆仟陆佰贰拾伍元整(¥946,625.00),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人民币24,138,937.50元。公司本次增资前注册资本人民币450,000,000.00元,实收股本人民币450,000,000.00元。截至2021年12月2日止,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人民币450,946,625.00元,累计实收股本人民币450,946,625.00元。
本次归属新增股份已于2021年12月16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登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证券变更登记证明》。
五、本次归属后新增股份对最近一期财务报告的影响
根据公司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公司2021年1-9月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42,287,802.64元,公司2021年1-9月基本每股收益为0.76元/股;本次归属后,以归属后总股本450,946,625股为基数计算,在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不变的情况下,公司2021年1-9月基本每股收益将相应摊薄。本次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946,625股,占归属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约为0.2104%,对公司最近一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均不构成重大影响。
特此公告。
深圳市道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全资子公司出售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进展结果公告
证券代码:600072 证券简称:中船科技 编号:临2021-067
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全资子公司出售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进展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现将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中船华海船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船华海”)持有的江南德瑞斯(南通)船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南德瑞斯”)100%股权公开挂牌转让的进展结果公告如下:
2021年11月19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开挂牌转让江南德瑞斯(南通)船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按人民币15,230万元将江南德瑞斯100%股权转让给富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港建设集团”),并授权中船华海管理层结合《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第32号)有关规定操作各项工作。2021年12月9日,公司发布《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出售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65),中船华海已按与富港建设集团签订的《上海市产权交易合同》内容,收到全部交易价款,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已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近日,中船华海与富港建设集团就江南德瑞斯100%股权过户手续事宜已办理完毕,中船华海本次出售资产事项已全部完成。
特此公告。
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18日
证券代码:600072 证券简称:中船科技 编号:临2021-068
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获得政府补助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获取补助的基本情况
近日,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中船第九设计研究院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船九院”)与上海外高桥造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外高桥”)签订《高技术船舶科研项目目标责任书》,将对豪华邮轮典型居住舱室和公共区域设计建造关键技术进行研究,研究总经费为人民币37,500,000.00元,其中,涉及政府补助金额为人民币30,000,000.00元,中船九院自筹金额为人民币7,500,000.00元。根据该目标责任书执行进展情况,截至目前公司累计收到外高桥转拨的政府补助金额为人民币16,200,000.00元,均计入递延收益科目,不影响当期损益(其中,2020年8月、10月,中船九院已收到外高桥转拨的该项目研究经费人民币3,200,000.00元、5,000,000.00元,详见公告:临2020-028、039)。同时,中船九院近日还收到上海市普陀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对风电能源用智能门式起重机装备首台突破专项补助款人民币4,200,000.00元,计入递延收益科目,不影响当期损益。现将公司2021年度截至本公告日收到的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情况汇总如下:
表1:影响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统计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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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递延收益科目的政府补助统计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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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补助的类型及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政府补助均与收益相关,公司将按照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一政府补助》的相关规定,对上述补助资金进行会计处理。截至目前,上述政府补助资金中的11,948,559.23元将对公司2021年度利润产生正面影响,具体会计处理以及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情况将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18日
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变更后
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942 证券简称:新农股份 公告编号:2021-092
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变更后
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604号)核准,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准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000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14.33元,共计募集资金429,9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382,608,100.00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2018]4607号《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管理,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二、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1年11月22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将分公司资产、负债及人员划转至全资子公司并对全资子公司增资暨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募投项目“年产4,000吨N-(1-乙基丙基)-3,4-二甲基苯胺、2,500吨1,3-环己二酮、500吨N-异丙基-4-氟苯胺、配套600Nm3/h加氢车间技改项目”(简称“加氢车间技改项目”)的实施主体由分公司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新农精细化工厂(以下简称“台州新农”)变更为全资子公司台州新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农科技”),同时公司将注销台州新农开设的“加氢车间技改项目”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账号:120701112900166825)。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1月23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刊登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85)。
三、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新农科技已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设立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账号:1207011129200317196)。
2021年12月16日,公司、新农科技、保荐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募投项目“加氢车间技改项目”的募集资金存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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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12月16日从台州新农募集资金专户拨付至新农科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2.台州新农新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账号:1207011129200317196)仅用于接收从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账号:1207051129201362812)划转的“加氢车间技改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四、《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上市公司):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公司全资子公司):台州新农科技有限公司
丙方(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
丁方(保荐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甲方、乙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的规定,甲、乙、丙、丁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207011129200317196,截至2021年12月16日,专户余额为贰佰壹拾柒万肆仟贰佰陆拾柒元壹角玖分(¥2,174,267.19元)。该专户仅用于接收从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划转的关于“加氢车间技改项目”人民币3,230.14万元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丙丁四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对甲方、乙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范国祖、靳京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甲方、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甲方、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丙方按月(每月1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丁方。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乙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0、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五、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台州新农募投专户余额划转至新农科技募投专户的银行进账单
特此公告。
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2月18日
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669 证券简称:康达新材 公告编号:2021-125
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407 证券简称:多氟多 公告编号:2021-144
多氟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多氟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2月17日接到公司董事李凌云女士,董事、总经理李云峰先生和副总经理赵永锋先生的通知,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对公司股票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李凌云女士、李云峰先生和赵永锋先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增持了公司部分股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增持股份情况
1、增持主体:公司董事李凌云女士,董事、总经理李云峰先生,副总经理赵永锋先生。
2、增持目的: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对公司股票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
3、资金来源:个人自有资金。
4、增持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
5、本次增持的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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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的12个月内未披露增持计划。
7、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6个月未减持公司股份。
二、其他相关事项的说明
1、本次股份增持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本次股份增持不会影响公司上市地位,不会导致本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3、李凌云女士、李云峰先生、赵永锋先生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进行内幕交易、敏感期买卖股份、短线交易等行为,在增持完成之日起6个月内不主动减持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4、公司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持续关注增持主体增持公司股份的有关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多氟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18日
证券代码:002407 证券简称:多氟多 公告编号:2021-145
多氟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多氟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2月17日接到公司控股股东李世江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李凌云女士、李云峰先生、谷正彦先生、韩世军先生的通知,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对公司股票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李世江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李凌云女士、李云峰先生、谷正彦先生、韩世军先生计划自2021年12月20日起六个月内,拟增持公司股份,增持的金额合计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不超过10,000万元,现将相关增持方案公告如下:
一、计划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1、本次增持计划的增持主体为李世江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李凌云女士、李云峰先生、谷正彦先生、韩世军先生。
2、截至目前,李世江先生持有公司股份87,481,96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42% ; 李凌云女士持有公司股份6,012,33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79%;李云峰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394,47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8%;谷正彦先生持有公司股份67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9% ;韩世军先生持有公司股份2,379,65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31%。
3、李世江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李凌云女士、李云峰先生、谷正彦先生、韩世军先生在本次公告之前十二个月内未披露增持计划及减持计划。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本次拟增持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以及对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计划增持公司股票。
2、本次拟增持股份的金额
合计增持金额不低于5,000万元不超过10,000万元。
3、增持价格区间
不设定价格区间,将根据市场整体变化趋势和公司股票交易价格的波动情况,择机实施增持计划。
4、资金来源
个人自有资金。
5、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
自2021年12月20日起六个月内。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存在停牌情形的,增持期限可予以顺延,公司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本次拟增持股份的方式
根据市场情况,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
7、本次增持基于增持人的特定身份,如丧失相关身份时不再继续实施其个人增持计划。
8、本次拟增持股份锁定期安排
本次增持股份需要遵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锁定期限的安排。
三、增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
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可能存在因资本市场情况发生变化等因素,导致增持计划无法实施的风险,以及可能存在因增持资金未能及时到位,导致增持计划延迟实施或无法实施的风险。如增持计划实施过程中出现上述风险情形,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其他说明
1、本次增持行为符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
2、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影响上市地位,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3、李世江先生、李凌云女士、李云峰先生、谷正彦先生、韩世军先生承诺,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各项承诺,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主动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若发生派发红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股本除权、除息事项时,增持人将根据股本变动情况,对增持计划进行相应调整并及时披露。
4、公司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持续关注本次增持计划的进展情况,并依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多氟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18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公司于2021年1月11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第三期)的议案》,公司决定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公司已于2021年2月1日,完成了本次回购公司股份事宜,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1,985,300股。公司于2021年7月16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第四期)的议案》,公司决定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252,492,921股,其中公司已回购的股份数量为3,899,100股,该等已回购的股份不享有表决权,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248,593,821股。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在《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于2021年12月1日、2021年12月3日刊登了《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更新后)》。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12月17日(星期五)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12月17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12月17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奉贤区雷州路169号公司研发大楼四楼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5、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由于董事长王建祥出差,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由副董事长姚其胜主持此次股东大会。
7、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大会的公司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计4人,代表股份52,558,61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21.1424%。
(1)现场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并投票的股东和委托代理共计2人,代表股份52,389,91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21.0745%。
(2)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人,代表股份168,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679%。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北京植德(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表决具体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2,389,9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90%;反对16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06%;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604,7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658%;反对16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300%;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2%。
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2,389,9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90%;反对16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06%;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604,7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658%;反对16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300%;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2%。
表决结果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2,389,9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90%;反对16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06%;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604,7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658%;反对16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300%;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2%。
表决结果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参股公司贷款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2,389,9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90%;反对16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06%;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604,7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658%;反对16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300%;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2%。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植德(上海)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姜涛、周峰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代表的股份数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均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植德(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