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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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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山办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2021-12-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减持股东的持股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北京金山办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山办公”)股东天津奇文一维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奇文一维”)、天津奇文二维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奇文二维”)、天津奇文三维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奇文三维”)、天津奇文四维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奇文四维”)、天津奇文五维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奇文五维”)、天津奇文六维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奇文六维”)、天津奇文七维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奇文七维”)、天津奇文九维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奇文九维”)、天津奇文十维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奇文十维”)(以上简称“奇文N维”),合计持有公司股份58,901,05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78%。上述股份均为公司IPO前取得股份,该部分股份于2020年11月18日起解禁上市流通。

●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奇文N维拟通过询价转让、大宗交易、集中竞价的方式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1,155.60万股,拟减持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约为2.51%。其中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股份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减持期间为2021年12月23日至2022年6月21日;通过集中竞价的方式减持股份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减持期间为2022年1月11日至2022年7月10日。

一、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注: “奇文N维”的普通合伙人均为北京奇文壹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持股5%以上股东过去12个月内减持股份情况

注:奇文一维、奇文二维、奇文六维、奇文九维“前期减持计划披露日期”为2020年11月24日、2021年6月4日;奇文三维、奇文四维、奇文五维、奇文七维、奇文十维“前期减持计划披露日期”为2020年11月24日、2021年6月4日、2021年8月25日。

二、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 □是 √否

(二)大股东及董监高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 √是 □否

1、根据《北京金山办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上述拟减持对象所作承诺如下:

(1)公司股东奇文五维、奇文一维、奇文二维、奇文三维、奇文四维、奇文六维、奇文七维、奇文九维、奇文十维就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以及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奇文五维、奇文一维、奇文二维、奇文三维、奇文四维、奇文六维、奇文七维、奇文九维、奇文十维承诺:“1、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2、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的100%(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本企业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损害和开支。”

(2)持有发行人股份5%以上的股东奇文五维承诺:

“发行人上市后,奇文五维在锁定期满后可根据需要减持其所持发行人的股票,奇文五维将依据届时生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奇文五维自锁定期满之日起两年内减持股份的具体安排如下:1、减持数量:奇文五维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进行股份减持,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奇文五维持有的全部发行人股份;奇文五维在锁定期满两年后若拟进行股份减持,减持股份数量将依据届时生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减持前予以公告;2、减持方式: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进行,或通过协议转让进行,但如果奇文五维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数量合计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将不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3、减持价格: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的100%(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锁定期满两年后减持的,转让价格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4、减持期限:减持股份行为的期限为减持计划公告后六个月,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按照上述安排再次履行减持公告。若奇文五维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3)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

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葛珂、章庆元、肖玢、张倩格、庄湧、宋涛、姜志强、毕晓存的承诺:“1、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2、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3、前述第1至2项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直接或通过员工持股平台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通过员工持股平台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4、本人在任职期间,将向公司申报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损害和开支。”

(4)本公司实际控制人雷军承诺:“1、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2、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3、前述第1至2项锁定期均届满后,本人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4、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的100%(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若未履行该承诺,减持公司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5、本人在被认定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任职期间,将向公司申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损害和开支。”

2、根据公司于2020年11月23日披露的《金山办公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特定股东承诺不通过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42),上述拟减持对象所做承诺如下:

(1)持有发行人股份5%以上的股东奇文五维承诺:

自2020年11月18日起未来的6个月内不通过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持有的金山办公股份,包括承诺期间该部分股份所对应的因金山办公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配股、增发等产生的股份。在承诺期内,若违反上述承诺,则自愿将其减持股份的全部所得上缴给公司。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函》

本人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并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鉴于本人通过员工持股平台持有的公司限售股将于2020年11月18日起上市流通,本人自愿承诺如下:

自限售股流通日起六个月内,本人不得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减持本人通过员工持股平台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减持的该等公司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是否属于上市时未盈利的公司,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 □是 √否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三、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减持首发前股份

是否是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 □是 √否

四、相关风险提示

(一)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如计划实施的前提条件、限制性条件以及相关条件成就或消除的具体情形等

上述股东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等综合因素决定是否实施本次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的减持时间、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均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本次减持计划不会对公司治理、持续性经营等产生影响。

(二)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 √否

(三)其他风险提示

本次减持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股东按照上述计划减持本公司股份期间,公司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金山办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18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基本情况

2018 年 8 月 24 日,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签订〈搬迁补偿协议〉的议案》,控股子公司徐州中央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徐百大”)搬迁补偿总金额为人民币 287,511,089.15 元,已收到搬迁补偿87,511,089.15 元,剩余搬迁补偿款 200,000,000.00 元于地块净地交付后 10 日内收回(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2018年8月28日临2018-035公告);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出售全资子公司股权的议案》,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南京中商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中商房产”)与徐州市盛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徐州盛德”)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中商房产将所持有的徐州中央国际广场置业有限公司(简称“置业公司”)现更名为德基广场(徐州)有限公司(简称“徐州德基”)的全部股权转让给徐州盛德,转让价格为人民币 4,500 万元, 同时收回 13.27 亿元债权(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2018年8月28日临2018-036公告)。

二、目前进展

公司已收到股权转让款4,500万元和12.27 亿元债权款。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4.4.4 条应收债权尾款1亿元和5.8.2 条剩余搬迁补偿款2亿元,分别因以下相关负债尚未处理完毕和对净地交付标准的不同理解,至今尚未收回:

1、 徐百大搬迁净地交付中尚有一供电公司的环网柜未搬迁,经与相关部门联系,环网柜搬迁正在推进中;

2、新增股权转让前工程款纠纷,目前尚在诉讼阶段;

3、尚有部分拆迁户未安置,目前正在沟通中;

4、相关款项财务资料补充事项,目前正在协调中。

为妥善解决剩余款项收回事宜,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中商房产和徐百大(统称“甲方”)与徐州盛德(称“乙方”)签订《备忘录》和执行计划,共同约定剩余款项3亿元支付标准。

三、《备忘录》及执行计划主要内容

1、本备忘录签订后,乙方于收到甲方对应款项收据和提款申请后七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第 5.8.2 条中的80,000,000.00 元(大写:捌仟万元整)。

2、对于环网柜搬迁、遗留诉讼、拆迁户商谈、财务账务资料补充事项,甲方每完成一项,经乙方确认后,甲方向乙方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提款申请及收据,乙方于收到后七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对应款项,优先支付第5.8.2条款项,其余支付第4.4.4条款项。

3、环网柜搬迁事项:环网柜搬迁验收通电,且取得徐州供电公司、徐州德基、乙方的共同确认,可收回款项500万元。

4、遗留诉讼事项:诉讼事项取得生效法律文书并履行完毕,可收回款项2500万元。

5、拆迁户商谈事项:每安置完成一户,乙方向甲方支付对应的支付金额。安置完成的标准为:甲方促成徐州德基或甲方与拆迁户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或取得生效法律文书)并履行完毕,与该拆迁户的纠纷全部解决,可收回款项15300万元(需扣除超出预留金额的部分)。

对于安置拆迁户发生的安置补偿金额在预留金额内的由乙方承担,超出预留金额的部分由甲方承担。

6、财务账务资料补充事项:解决与徐州德基的财务资料争议事项,在甲方达到支付条件后,乙方按对应的支付金额向甲方进行支付。

支付条件:相关事项甲方提供发票,并经徐州德基确认,可收回款项2500万元。

7、新增诉讼(含仲裁)处理

(1) 双方在履行《备忘录》及执行计划过程中,如出现《股权转让协议》及相关协议、备忘录执行计划中未列明且系股权转让交割日前原因产生的甲方、置业公司新增债务诉讼(含仲裁),双方应及时通知对方。甲方应及时应诉,乙方可同时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乙方提供必要的协助(包括但不限于出具授权委托书等)。

对于生效判决已履行完毕后,备忘录之外的第三方就生效判决进行申诉并被法院立案审理的,视为甲方的新增诉讼。

(2) 如出现上述新增诉讼,乙方有权依据诉状等法律文书中体现的或有债务金额,从应付甲方的款项中暂扣,待收到生效法律文书或和解协议后,参照本执行计划之第二条的约定处理,即:

甲方应于收到生效的法律文书三日内履行支付义务,也可在收到生效法律文书三日内向乙方出具代付申请书、财务收据,由乙方代甲方进行相应支付;如甲方于收到生效的法律文书三日内既未支付、也未申请乙方代付,或明确表示不服终审判决的,乙方均有权直接代为支付,但应于付款后两日内通知甲方。

(3) 如因甲方涉诉原因造成乙方或徐州德基被人民法院采取冻结账户、查封财产、采取限高措施、上失信名单、列为被执行人等强制措施的,自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甲方按照案件所涉金额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 LPR 利率 2 倍计付向乙方违约金,如给乙方或徐州德基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直接损失。

(4) 尾款1200万元的处理:如本执行计划所涉事项全部解决完毕之日未有未解决的新增债务,如尾款尚有剩余,则乙方将剩余款项向甲方进行支付;否则,待新增债务解决完毕后,再行支付尾款中的剩余款项。

8、违反备忘录及执行计划的违约责任

(1)乙方在达到付款条件后未按约定按期足额支付相应款项的,每逾期一日,须按照应付未付款项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 LPR 利率 2 倍按日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2)甲方因违反《备忘录》或本执行计划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因甲方、置业公司导致对外承担责任),甲方应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并自损失发生之日起,至损失事项消除之日止,按损失金额以2倍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 LPR 利率按日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9、本备忘录签订后,各方均应妥善履行各自事项,共同推进项目事项解决。本备忘录签订后如任意一方违约,经另一方书面催办仍怠于履行义务的,则另一方有权书面通知立即终止本备忘录;本备忘录终止后,未履行部分各方按照《股权转让协议》及前期相关协议约定继续履行。

四、其他说明

本备忘录为应收债权尾款1亿元和剩余搬迁补偿款2亿元的具体清收措施,无需公司董事会审议。

本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媒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及《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在上述指定网站、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 12月18 日

证券代码:688111 证券简称:金山办公 公告编号:2021-064

北京金山办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证券代码:601798证券简称:蓝科高新 编号:2021-048

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出售全资子公司股权进展公告

股票简称:中央商场 股票代码:600280 编号:临2021-061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出售全资子公司股权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蓝科高新”)无任何形成收入的氢能源相关产品。公司主营压力容器等产品,属装备制造企业,公司现有的在氢能源领域方面的技术主要应用于装备制造,除此以外,不涉及氢能源其他领域,氢能源产业链上下游传导存在不确定性。

●截止目前,公司控股股东中国浦发及第一大股东中国能源无氢能源相关产品注入蓝科高新计划。

●液态阳光加氢站是公司与中科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张家港产业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联合开发,技术成果归中科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张家港产业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所有,蓝科高新负责装置的产业化制造,不享有相关技术成果。

●2021年12月8日交易开盘至2021年12月17日连续8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格累计涨幅达100.18%,同期上证指数上涨1.04%,股票成交量及换手率显著提高,股价近期出现较大幅度波动,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形已经累计出现3次(含本次),涨幅显著高于同行业涨幅及上证指数。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蓝科高新”)股票于2021年12月15日、12月16日、12月17日连续三个交易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的相关情况

(一)生产经营情况。

经公司自查,公司目前生产经营秩序正常,公司经营情况及内外部经营环境没有发生重大变化,整体市场、行业政策未发生重大调整。

(二)重大事项情况。

经公司自查,并向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核实: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均不存在与公司有关的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公司相关的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发行、收购、债务重组、业务重组、资产剥离和资产注入、股份回购、股权激励、破产重整、重大业务合作、引进战略投资者等重大事项。

(三)媒体报道、市场传闻、热点概念情况。

公司关注到股吧有关公司氢能源相关产品的讨论,经公司核查如下:

1.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无任何形成收入的氢能源相关产品。公司主营压力容器等产品,属装备制造企业,公司现有的在氢能源领域方面的技术主要应用于装备制造,除此以外,不涉及氢能源其他领域,氢能源产业链上下游传导存在不确定性。

2.截止目前,公司控股股东中国浦发及第一大股东中国能源无氢能源相关产品注入蓝科高新计划。

3.液态阳光加氢站是公司与中科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张家港产业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联合开发,技术成果归中科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张家港产业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所有,蓝科高新负责装置的产业化制造,不享有相关技术成果。

(四)经公司核实,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近期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三、相关风险提示

(一)二级市场交易风险

2021年12月15日、12月16日、12月17日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

2021年12月8日交易开盘至2021年12月17日连续8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格累计涨幅达100.18%,同期上证指数上涨1.04%,股票成交量及换手率显著提高,股价近期出现较大幅度波动,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形已经累计出现3次(含本次),涨幅显著高于同行业涨幅及上证指数。

2021年12月11日公司披露了《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公告编号:2021-043)。2021年12月15日公司披露了《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公告编号:2021-046)。2021年12月16日公司披露了《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047)。

(二)市盈率情况(截至2021年12月17日收盘〉

截至2021年12月17日收盘,根据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网站发布的数据,公司所处机械行业静态市盈率为43.99,公司股票静态市盈率为198.34,公司当前的静态市盈率显著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二级市场交易风险,理性决策,审慎投资。

四、董事会声明及相关方承诺

公司董事会确认,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目前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等事项有关的筹划和意向,董事会也未获悉根据《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公司指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上海证券报》为公司信息披露媒体,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18日

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3819 证券简称:神力股份 公告编号:2021-044

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21年12月17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1年12月9日以专人送达、电子邮件的形式向全体董事发出。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7人,实际出席会议董事7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猛先生主持,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期限制性股票解锁暨上市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期限制性股票解锁暨上市公告》(公告编号:2021-046)。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审议通过《关于申请银行综合授信业务的议案》

根据公司日常运营的需要及未来发展规划,公司拟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00,000万元的综合授信业务(具体金额最终以各家银行实际审批的授信额度为准),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以上授信额度不等于公司的实际融资金额,实际融资金额应在授信额度内以银行与公司实际发生的融资金额为准。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全权代表公司签署上述授信额度内的一切授信(包括但不限于授信、借款、抵押、融资、开户、销户等)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等各项法律文件,由此产生的法律、经济责任全部由本公司承担。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18日

证券代码:603819 证券简称:神力股份 公告编号:2021-045

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21年12月17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1年12月9日以专人送达、电子邮件的形式向全体监事发出。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张春娟女士主持,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列席了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期限制性股票解锁暨上市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条件已经成就,本次解除限售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次可解除限售的16名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对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382,2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锁,并为各激励对象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期限制性股票解锁暨上市公告》(公告编号:2021-046)。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年12月18日

证券代码:603819 证券简称:神力股份 公告编号:2021-046

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三期限制性股票解锁暨上市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解锁股票数量:382,200股

● 本次解锁股票上市流通时间:2021年12月27日

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2月1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期限制性股票解锁暨上市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条件已经成就,相关限制性股票可解锁上市。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为16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82,200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18%。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批准及实施情况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17年10月27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就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意见。

2、2017年10月28日,公司在公示栏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示时间为自2017年10月28日起至2017年11月8日止,在公示期间,公司未接到任何人对公司本次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监事会对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2017年11月8日出具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3、2017年11月14日,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订〈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并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未发现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利用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

4、2017年11月22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

5、2017年12月25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了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所涉及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工作。

6、2018年11月16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激励对象承文俊先生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同意公司回购注销激励对象承文俊先生已获授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2万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7、2019年7月17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的议案》,因章秋萍女士已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同意公司回购注销激励对象章秋萍女士已获授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1.2万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8、2019年12月17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限制性股票解锁暨上市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为17名激励对象所持有的限制性股票403,200股解除限售。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9、2020年8月2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的议案》,因姚红梅女士已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同意公司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姚红梅女士已获授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2.184万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10、2020年12月17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限制性股票解锁暨上市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为16名激励对象所持有的限制性股票382,200股解除限售。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历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注:鉴于公司2018年及2019年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已实施完毕,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820,000股相应调整为1,492,400股。

(三)历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情况

2019年12月25日,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限制性股票解锁。此次解锁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03,200股,剩余未解锁限制性股票数量为604,800股。

2020年12月25日,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限制性股票解锁。此次解锁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82,200股,剩余未解锁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82,200股。

本次解除限售为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限制性股票解锁。本次拟解锁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82,200股,剩余未解锁限制性股票数量为0股。

二、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

(一)第三个限售期已届满的说明

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

如上所述,本激励计划的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期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已届满。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说明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期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条件已达成,同意办理相关解锁事宜。

三、本次激励对象股票解锁情况

注:鉴于公司2018年及2019年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已实施完毕,且锁定期内发生激励对象离职情形,故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已作相应调整。

四、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安排及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一)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2021年12月27日。

(二)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数量:382,200股。

(三)高级管理人员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锁定和转让限制

1、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2、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激励对象中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持有公司股票,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五、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条件已经成就,公司以及授予的16名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锁的情形,本次解锁的激励对象符合解锁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解锁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董事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为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16名激励对象合计持有的382,200股办理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六、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

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条件已经成就,本次解除限售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次可解除限售的16名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对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382,2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锁,并为各激励对象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履行了相关程序。本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尚需由公司董事会统一办理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特此公告。

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