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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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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回购注销事项的进展公告

2021-12-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莱绅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3900 证券简称:莱绅通灵 公告编号:2021-051

莱绅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议案未获通过,董事长沈东军先生、董事王峥女士、独立董事周小虎先生、胡晓明先生、黄德春先生对议案投反对票

莱绅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莱绅通灵”)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通知于2021年12月13日以专人、书面、邮件的形式发出,于2021年12月16日上午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7名,实际出席董事7名,公司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董事长沈东军先生主持,会议经过认真审议了《关于公司股东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021年12月6日,公司董事会收到控股股东马峻先生发来的《关于提请召开莱绅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函》。马峻先生作为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根据《公司章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提请公司董事会及时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同意2票、反对5票、弃权0票,议案未获通过。

董事长沈东军先生、董事王峥女士和独立董事周小虎先生、胡晓明先生、黄德春先生投反对票。

1、董事长沈东军先生的反对理由为:

(1)公司2021年12月15日公告了《关于控股股东减持公司股份计划的提示性公告》。12月14日公司收到关于减持公司股份的函件,涉及股东承诺将在2021年12月3日起 30日内将其或其控制的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减持到30%或者30%以下,不进行要约收购。此减持部分股份现正处于不确定的状态。

(2)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独立董事的更换应当依法、规范,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现有独立董事任期为三年,目前正在任期内,符合与其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不存在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独立董事向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提出建议的行为不属于上述任期届满前可以被免职的任何一种情形。

(3)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第六条第(一)第5点的规定“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独立董事建议秦淮法院采取折价补偿方式,不对莱绅通灵股份进行分割,该建议系为维护公司的稳定发展,维护股民、员工以及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角度出发。为无故撤换独立董事的议案,没有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必要。

2、董事王峥女士的反对理由为: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独立董事的更换应当依法、规范,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现有独立董事任期为三年,目前正在任期内,符合与其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不存在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独立董事向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提出建议的行为不属于上述任期届满前可以被免职的任何一种情形。

3、独立董事周小虎先生的反对理由为:

由于本议案1和议案3有关罢免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议案,提出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以董事名义向秦淮区法院至函,违反了对公司应尽的忠实和勤勉义务,丧失了独立性。本议案1和议案3与事实不符,而且可能会给公司经营带来混乱和更大不确定性,根据《公司法》和《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我投反对票,主要理由如下:

(1)沈东军离婚案可能涉及到公司股权变更,对于公司可能会产生重大影响,从维护公司经营稳定性出发,我们至函法院在判决过程中应当考虑企业经营因素,正是出于股东利益,特别小股东利益的考量。事实上也已经表明,这场官司已经给公司发展带来了巨大影响,包括本议案本身就是证实了我们所预见的波动。

(2)至于议案股东声称沈东军不具备担任公司总裁能力,在担任公司总裁期间严重影响对公司发展,包括存货增加等。从我们加入公司以来,本议案的提出股东从未就公司的经营发展提出过实质性意见,从未表现出经营的意愿和更好的能力。因此,这种观点不仅与社会常识判断差距较大,也给人感觉更多是从家庭因素的考虑,是为反对而反对,并没有考虑公司的众多小股东利益。

(3)我们加入公司以来一直在较大冲突下工作,从独立与有效开展董事工作出发,我们严格遵守《公司法》和《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一直从稳定公司发展出发,最大限度减少对立与冲突,维护公司形象和公司团结。即使对于有些股东缺乏事实的猜想,我们也是督促公司强化合规建设。对于各种压力,我们也是以公司员工和广大中小股东利益为重。我们愿意接受社会监督,做好后面的本职工作。

4、独立董事胡晓明先生的反对理由为:

议案事项不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独立董事,履职一年期间能坚守独立、勤勉、尽责,向法院提出建议是从公司利益和所有股东利益的角度出发,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职情形。

5、独立董事黄德春先生的反对理由为:

(1)鉴于公司控制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减持到30%,不进行要约收购。此减持部分股份目前正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公司需要维持稳定。

(2)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现有独立董事目前正在任期内,符合与其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不存在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独立董事从公司总体利益出发,向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提出建议的行为不属于上述任期届满前可以被免职的任何一种情形。

(3)独立董事建议秦淮法院采取折价补偿方式,不对莱绅通灵股份进行分割,该建议系为维护公司的稳定发展,维护股民、员工以及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角度出发。

该提案不符合公司整体利益,缺乏相应法律依据。故此,反对该提案。

公司将根据该事项的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莱绅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18日

附:股东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

议案1:《关于罢免莱绅通灵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罢免莱绅通灵非独立董事陈传明先生。

罢免理由:2021年1月18日,陈传明先生以莱绅通灵董事名义向秦淮区人民法院致函(详见附件《关于莱绅通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的致函》),建议法院不对沈东军离婚涉及的莱绅通灵股份进行分割,采取折价补偿方式给付马峭女士相应价款,滥用董事职权;2021年10月26日,陈传明先生对沈东军提交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身份参与沈东军与马峭离婚案二审程序的议案》投赞成票,而该议案不属于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违反其对公司应尽的忠实和勤勉义务。

议案2:《关于补选莱绅通灵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将庄瓯先生作为莱绅通灵第四届董事会董事人选,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议案3:《关于罢免莱绅通灵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罢免莱绅通灵三位独立董事周小虎先生、胡晓明先生、黄德春先生。

罢免理由:2021年1月18日,三位独立董事以莱绅通灵董事名义向秦淮区人民法院致函(详见附件《关于莱绅通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的致函》),建议法院不对沈东军离婚涉及的莱绅通灵股份进行分割,采取折价补偿方式给付马峭女士相应价款,滥用董事职权,丧失独立性;2021年10月26日,对沈东军提交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身份参与沈东军与马峭离婚案二审程序的议案》投赞成票,而该议案不属于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违反三位独立董事对公司应尽的忠实和勤勉义务,丧失独立性。

议案4:《关于补选莱绅通灵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将黄国雄先生、钱智先生、陈益平先生三人作为莱绅通灵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人选,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证券代码:603900 证券简称:莱绅通灵 公告编号:2021-052

莱绅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监事会收到公司股东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函的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莱绅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于2021年12月16日晚收到公司控股股东马峻先生发来的《关于提请召开莱绅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函》,主要内容如下:

公司实际控制人已由沈东军变更为马峻。本人作为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已根据《公司章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于2021年12月6日提请公司董事会及时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关于罢免莱绅通灵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补选莱绅通灵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罢免莱绅通灵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补选莱绅通灵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因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同时独立董事胡晓明先生、董事陈传明先生已分别于2021年12月9日、2021年12月14日向董事会提交了书面辞职报告,故需要对原提交给公司董事会的《关于提请召开莱绅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函》作相应修改。特提请公司监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及时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如下议案:议案1《关于补选莱绅通灵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1名);议案2《关于补选莱绅通灵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1名);议案3《关于罢免莱绅通灵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2名);议案4《关于补选莱绅通灵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2名);第4项议案以第3项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为前提。

根据中国证监会《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公司监事会已于2021年12月17日发出会议通知,将于2021年12月21日召开监事会,决定是否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莱绅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年12月18日

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重大诉讼及其他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721 证券简称:金一文化 公告编号:2021-134

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重大诉讼及其他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收到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书等法律文件,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安阳金合阳珠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合阳公司”)诉北京金一安阳珠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一安阳珠宝”)、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豫05民初18号,涉案金额5,000万元,公司近日收到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及其他法律文件,金合阳公司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变更后的涉案金额合计达651,694,871.15元,已达重大诉讼披露标准,具体情况如下。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相关方:

原告:安阳金合阳珠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李治国

被告:北京金一安阳珠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钟葱

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王晓峰

2、原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北京金一安阳珠宝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安阳金合阳珠宝有限公司款项5000万元。

(2)判决被告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3、诉请理由及案件进展:

公司近日收到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及《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人诉请,根据被告金一安阳珠宝向原告发送的《往来询证函》显示,截止2020年12月31日,金一安阳珠宝尚欠原告567,052,105.90元,鉴于此,原告申请将原诉讼请求第一项变更增加为“判决被告北京金一安阳珠宝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款项567,052,105.90元,并向原告支付占用该款项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人民币84,642,765.25元”,另外原告申请将诉讼请求第三项变更为“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由二被告承担”。

公司查询到名下****北京分行营业部营业室的账号为0200****4180的银行账户已被冻结,账户余额50,000,192.28元,冻结执行人为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此冻结银行账户性质为一般户,非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该账户的冻结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不构成实质影响。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上述案件目前在一审中,尚未判决。

四、已披露的诉讼进展及其他新增诉讼情况

(一)已披露的诉讼进展情况

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2021年6月10日披露了公司及子公司累计诉讼(仲裁)情况及进展情况,详见公司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0)、《关于公司及子公司诉讼事项及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已披露的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如下:

1、作为原告诉讼进展情况

2、作为被告诉讼进展情况

(二)其他新增诉讼情况

截至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其他尚未达到重大诉讼事项披露标准的诉讼(仲裁)金额合计91,465,275.41元,其中,作为原告的诉讼案件金额合计7,647,478.56元,作为被告的诉讼案件金额合计83,817,796.85元。具体情况如下:

1、作为原告的诉讼案件情况

2、作为被告的诉讼案件情况

五、其他尚未达到重大诉讼事项披露标准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尚未达到重大诉讼事项披露标准的诉讼仲裁事项。

六、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以上诉讼案件尚未判决,存在一定不确定性,公司暂时无法判断上述案件对公司的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本次公告的所有诉讼、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以最终审计结果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18日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投资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970 证券简称:锐明技术 公告编号:2021-080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投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对外投资概述

根据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战略规划需要,公司于2021年12月17日与相关方签署了《深圳市鲲鹏大交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与深圳市鲲鹏大交通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鲲鹏大交通管理公司”)及其他有限合伙人参与投资深圳市鲲鹏大交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暂定名,最终以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的名称为准)。公司投资金额为3,000万元人民币,出资比例为5.78%,本次投资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本次投资事项在公司总经理的审批权限内,无需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本次对外投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二、合作方基本情况

(一)普通合伙人

机构名称:深圳市鲲鹏大交通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EEKYXD

成立日期:2018年12月17日

法定代表人:孙学东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深南大道2016号招商银行深圳分行大厦26F

控股股东:深圳市鲲鹏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深圳市鲲鹏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不得从事证券投资活动;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开展投资活动;不得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

主要投资领域:集中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技术产业。重点方向为新能源汽车、智能汽车、智慧交通、城市公交等大交通相关行业,或产品/服务在交通领域有应用前景的企业。

登记备案情况:已依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行业规定等履行登记备案程序,已取得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证书(管理人登记编码为:P1072482)

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说明:鲲鹏大交通管理公司与公司及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不存在以直接或间接形式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与投资基金的其他参与方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二)有限合伙人

1、盈富泰克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LX9934

成立日期:2016年9月28日

执行事务合伙人:盈富泰克(深圳)新兴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黄阁坑社区腾飞路9号创投大厦3205

经营范围:创业投资基金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投资管理(以上经营范围均不得从事证券投资活动、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开展投资活动、不得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以上经营范围根据国家规定需要审批的,获得审批后方可经营)

2、深圳巴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8056XM

成立日期:1982年3月23日

法定代表人:戴斌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支路1001号公交大厦

经营范围:自营汽车车身、本公司候车亭及场站的广告业务;汽车零配件销售;房地产开发;物业出租、管理及相关业务;管理公司现有酒店、旅业及各汽车总站的商店;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的设计、投资、建设、运营及维护服务;智慧公交规划、建设、运营;智能公交领域的大数据运营、软件开发、产品研制、产品销售、系统集成、技术咨询服务。,许可经营项目是:公共汽车客运;中小巴;出租汽车;汽车租赁;长途客货运;过境客货运;汽车修理与维护;道路化学品危险货物运输(限油罐车);公交职业技能培训及相关教育;日常防护型口罩生产及销售;餐饮服务;零售;停车场建设及运营。

3、深圳市鲲鹏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JKX06X

成立日期:2016年8月19日

法定代表人:彭鸿林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股权投资;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创业投资业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不得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不得从事证券投资活动;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开展投资活动;不得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投资管理(不含限制项目);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以上均不含限制项目)。(以上各项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4、广州通达汽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27852727XL

成立日期:1994年1月11日

法定代表人:陈丽娜

注册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北太路1633号广州民营科技园科盛路8号配套服务大楼605-3房

经营范围: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汽车零配件批发;汽车零配件零售;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批发;电子元器件零售;五金产品批发;金属制品销售;金属包装容器及材料制造;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风机、风扇制造;交通安全、管制专用设备制造;安防设备制造;信息安全设备制造;信息安全设备销售;安防设备销售;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服务;风机、风扇销售;显示器件制造;照明器具制造;照明器具销售;电气信号设备装置制造;五金产品零售;软件销售;软件开发;广告制作;广告发布(非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汽车租赁;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自动售货机销售;电池销售;金属结构制造;消防器材销售;泵及真空设备制造;泵及真空设备销售;安全、消防用金属制品制造;智能车载设备制造;智能车载设备销售;物业管理;非居住房地产租赁;计算机及办公设备维修;通用设备修理;日用杂品销售;安全系统监控服务;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消毒器械生产;消毒器械销售

5、深圳市立润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4714519T

成立日期:2000年10月11日

法定代表人:姚群峰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路联泰大厦2302(仅限办公)

经营范围: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在合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自有物业管理与自有设备租赁(不含限制项目)、国内贸易(以上均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

三、投资基金的具体情况

1、名称:深圳市鲲鹏大交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暂定名,最终以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的名称为准)

2、规模: 51,900万元人民币

3、组织形式:有限合伙企业

4、认缴出资:全体合伙人的认缴出资总额为人民币伍亿壹仟玖佰万元(RMB 519,000,000.00元),出资方式均为货币。各合伙人认缴出资额如下表所示:

5、出资进度:深圳市立润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润投资”)认缴的出资额人民币1,000万元,应在收到普通合伙人书面缴付出资通知书后2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实缴到位(其管理费、应得的利润分配及亏损承担金额参照其他合伙人出资进度以分段方式计算),其他合伙人的出资额按照40%、30%和30%分三期缴款,其他合伙人的首期40%出资应在收到普通合伙人发出的缴款通知书后20个工作日内实缴到位。

当首期实缴出资累计投资额达到首期实缴出资额的55%时,普通合伙人方可向除立润投资之外的其他合伙人要求缴交第二期30%出资,除立润投资以外的其他合伙人应在收到普通合伙人发出第二期缴款通知书后20个工作日内实缴到位。

当合伙企业前两期实缴出资累计投资于新兴产业早中期、初创期创新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前两期实缴出资额的60%时,普通合伙人方可向除立润投资之外的其他合伙人要求缴交第三期出资款,除立润投资以外的其他合伙人应在收到普通合伙人发出的缴款通知书后20个工作日内将第三期出资款缴付完成。

6、存续期限:合伙企业的合伙期限为10年,自企业登记成立日起计算。合伙企业作为基金的存续期限为7年,自基金成立日起计算。经合伙人大会同意,合伙企业可以延长存续期1年,但最多只能延长2次,且不得使合伙企业的存续期超过9年。

7、退出机制:通过股权转让、企业股东回购、并购或破产清算等方式退出。

8、管理费用:合伙企业每年向普通合伙人支付管理费:①在合伙企业投资期内,按全体合伙人累计实缴出资总额×2%支付年度管理费。②在合伙企业回收期内,按合伙企业已投资未退出的投资本金金额×1.5%支付年度管理费。③在合伙企业延长存续期内,合伙企业无需向普通合伙人支付管理费。

9、会计核算方式:合伙企业的会计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合伙企业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及时进行审计,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3个月内向各有限合伙人提交合伙企业年度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合伙企业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10、投资领域:合伙企业投资领域应集中于新兴产业领域,投资新兴产业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引导基金理事会确定。新兴产业指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技术产业。国务院如有新规定,由国家引导基金理事会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对本基金投资的新兴产业范围适时调整。

四、投资基金的管理模式

1、管理和决策机制

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为深圳市鲲鹏大交通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是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执行合伙企业事务。鲲鹏大交通管理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投委会为合伙企业唯一投资决策机构。投委会由3名成员组成,投委会会议表决均采用书面形式,投委会各成员一人一票,投委会全部议案的表决须经投委会有表决权的全体成员全票通过后方为有效决议,涉及关联交易的事项,必须经非关联投委会成员一致表决通过后方为有效决议,关联投委会成员应回避上述表决。

2、各投资人的合作地位及权利义务

(1)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拥有《合伙企业法》规定及《合伙协议》约定的对于合伙企业事务的独占及排他的执行权,以及对相关事项的独立决定权,包括但不限于执行合伙企业的投资及其他业务,管理、维持和处分合伙企业的资产等。

(2)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任何有限合伙人不得参与管理或控制合伙企业的投资业务及其他以合伙企业名义进行的活动、交易和业务,或代表合伙企业。

3、收益分配

合伙企业采取“先回本后分利”的分配原则,并按照以下顺序进行分配:

(1)向全体合伙人分配,直至全体合伙人按实缴出资比例收回其全部实缴出资额

(2)向全体有限合伙人分配,直至全体有限合伙人就其全部实缴出资实现年单利8%收益(按照各期实缴出资到账日期起至该部分出资返还本金时计算,每年以365天计);

(3)向普通合伙人分配,直至普通合伙人从合伙企业获得第(2)项总金额÷80%×20%的收益

(4)向全体合伙人分配,其中20%分配给普通合伙人,80%按照各有限合伙人的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五、其他说明

1、公司对该基金拟投资项目不具有一票否决权。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参与投资基金份额认购、未在投资基金中任职。

3、公司本次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事项不会导致同业竞争或关联交易。

4、公司在本次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前十二个月内不存在将超募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形。

5、公司于2021年12月17日与相关合作方签署了《深圳市鲲鹏大交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合作协议》主要内容详见上述“三、投资基金的具体情况”、“四、投资基金的管理模式”。

6、公司将持续关注该投资事项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5号一一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后续信息的披露义务。

六、本协议签署对公司的影响

在保证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的前提下,通过本次对外投资,公司可借助投资机构的专业化管理和市场化运作能力、项目资源优势及风险控制体系,进一步提升公司对外投资能力。

本次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不会对公司主营业务造成影响,亦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本次对外投资不会导致与公司主营业务构成同业竞争,亦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

七、风险提示

1、基金尚处于筹划设立阶段,该事项尚需工商登记和取得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实施过程存在一定不确定性。

2、具体投资项目不排除会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将受宏观经济、行业周期、投资标的、公司经营管理、交易方案等多种因素影响,存在投资失败或亏损等不能实现预期收益的风险。

3、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审慎投资。

八、备查文件

1、《深圳市鲲鹏大交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2月18日

证券代码:002970 证券简称:锐明技术 公告编号:2021-081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

公司董事刘红茂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董事刘红茂先生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刘红茂先生持有公司股份203,566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0.12%,计划在2022年1月11日-2022年7月10日期间,以集中竞价方式和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公司股份累计不超过40,000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比例0.02%。(如遇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上述拟减持股份数量将做相应调整)

相关减持计划内容如下:

一、拟减持股东的基本情况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原因:个人资金需求;

2、 股份来源:上述拟减持股份来源于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股份、2019年权益分派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及公司股权激励授予股份;

3、减持方式: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

4、减持价格:根据减持时市场价格确定;

5、减持时间:2022年1月11日-2022年7月10日。

二、 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刘红茂先生严格遵守了上述规定,未发生违反上述规定的情形。

三、风险提示及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具有不确定性,股东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等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

2、本次减持计划不存在违反《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

3、刘红茂先生不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股份减持计划系正常减持行为,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未来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也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4、在本计划实施期间,刘红茂先生将严格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等规定,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四、备查文件

1、《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2月18日

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证券代码:603169 证券简称:兰石重装 公告编号:临2021-082

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部分股份解除质押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594 证券简称:比亚迪 公告编号:2021-156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部分股份解除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股票于2021年12月16日、12月17日连续两个交易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形。自2021年12月14日至2021年12月17日连续4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价格累计涨幅达46.49%,同期上证指数跌幅1.32%,公司股票短期波动幅度较大,涨幅显著高于同行业涨幅及上证指数。

●公司所处行业为能源装备制造业,主要业务包括炼油、化工、煤化工、核电、生物医药等能源行业高端压力容器、快速锻造液压机组、板式换热器、ZY-LOC高压自紧式法兰等装备的研发、设计、制造及产品检测、检维修服务,及炼油化工、煤化工等能源行业工程总承包。

●公司在2020年度实现销售收入28.55亿元,其中重型压力容器占比65.35%;核电设备占比2.60%;锻压设备占比2.32%;环保设备占比0.30%;板式换热器占比7.07%;技术服务占比4.51%;工程总包占比17.85%。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在氢能领域已累计实现销售收入948万元,毛利率为14%-20%,在公司本年度经营业绩中占比较小。

●公司在氢能领域主要从事前端设备供应,主要提供氢气制造装置与氢气储存设备,暂不涉及其他氢能细分领域产品,氢能领域下游行业的发展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向上游行业的传导也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可能影响公司在上述行业的业务发展。

●经公司自查并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核实,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一)公司股票于2021年12月16日、12月17日连续两个交易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价格异常波动的情形。

(二)公司于2021年12月16日、12月17日披露了《兰石重装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公告编号:2021-080)、《兰石重装关于公司氢能领域业务说明暨风险提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81)。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的相关情况

(一)生产经营情况

公司所处行业为能源装备制造业,主要业务包括炼油、化工、煤化工、核电、生物医药等能源行业高端压力容器、快速锻造液压机组、板式换热器、ZY-LOC高压自紧式法兰等装备的研发、设计、制造及产品检测、检维修服务,及炼油化工、煤化工等能源行业工程总承包。

公司在2020年度实现销售收入28.55亿元,其中重型压力容器占比65.35%;核电设备占比2.60%;锻压设备占比2.32%;环保设备占比0.30%;板式换热器占比7.07%;技术服务占比4.51%;工程总包占比17.85%。

经公司自查,公司近期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目前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重大事项情况

经公司自查,并向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书面发函问询,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确认,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除前期已披露事项外,目前均不存在影响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其他重大事项,均不存在涉及本公司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发行、收购、债务重组、业务重组、资产剥离、资产注入、股份回购、股权激励、破产重整、重大业务合作、引进战略投资者等重大事项。

(三)媒体报道、市场传闻、热点概念情况

经公司自查,关注到近期关于公司氢能领域的相关讨论,现将公司氢能领域情况作如下说明:

1.氢能领域公司主要提供氢气制造装置与氢气储存设备。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在氢气制造领域实现销售收入691万元,主要产品为煤制氢装置中的二级旋风分离器、三级旋风分离器、渣冷却器、渣锁斗;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在氢气储存领域实现销售收入257万元,主要产品为400m3氢气球罐。上述产品毛利率为14%-20%,在公司本年度经营业绩中占比较小。

2. 除上述产品以外,公司目前没有其他氢能领域相关产品。

(四)其他股价敏感信息

经公司核实,公司本次股票异常波动期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三、必要的风险提示

(一)公司股票于2021年12月16日、12月17日连续两个交易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形。自2021年12月14日至2021年12月17日连续4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价格累计涨幅达46.49%,同期上证指数跌幅1.32%,公司股票短期波动幅度较大,涨幅显著高于同行业涨幅及上证指数。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二级市场交易风险,理性决策,审慎投资。

(二)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在氢能领域已累计实现销售收入948万元,毛利率为14%-20%,在公司本年度经营业绩中占比较小。

(三)公司在氢能领域主要从事前端设备供应,主要提供氢气制造装置与氢气储存设备,暂不涉及其他氢能细分领域产品,氢能领域下游行业的发展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向上游行业的传导也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可能影响公司在上述行业的业务发展。

(四)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董事会声明

本公司董事会确认,公司没有任何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特此公告。

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18日

附件:兰州兰石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对〈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问询函〉的回函》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融捷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捷投资控股”)的函告,获悉其将所持有本公司的部分股份办理解除质押手续。本次股份解除质押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东部分股份解除质押的基本情况

二、股份累计质押情况

截至公告披露日,融捷投资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吕向阳先生所持股份累计质押情况如下:

注1:截至公告披露日,吕向阳先生及其配偶张长虹女士分别持有融捷投资控股89.5%和10.5%的股权,吕向阳先生与融捷投资控股为一致行动人。

三、其他说明

截至公告披露日,融捷投资控股和吕向阳先生累计质押股份不存在被强制平仓风险,亦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和公司治理产生实质性影响。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后续股份质押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冻结明细。

特此公告。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17日

证券代码:000971 证券简称:ST高升 公告编号:2021-76号

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莹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业绩承诺应补偿

股票回购注销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尚未完成业绩承诺应补偿股份回购注销事项所涉及的补偿责任人为袁佳宁,涉及股份数量为26,251,609股。

2、应补偿股份回购注销完成时间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基本情况

根据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上海莹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莹悦网络”)原股东袁佳宁、王宇签订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利润预测补偿协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利润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利润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以及《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利润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三)》之约定(以下统称“承诺协议”),袁佳宁、王宇承诺,莹悦网络2016年度净利润不低于6,000万元,2017年度净利润不低于7,000万元,2018年度净利润不低于9,000万元,2019年度净利润不低于11,100万元。

莹悦网络2019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为1,809.82万元,未完成当年度业绩承诺利润。根据承诺协议的约定,承诺方莹悦网络原股东袁佳宁、王宇应补偿公司股份数量为32,969,408股。公司于2020年4月27日、2020年6月30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2019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上海莹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2019年度未完成业绩承诺对应补偿股份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的相关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0-26号、2020-27号、2020-56号)。

截至目前,王宇补偿给公司的6,717,799股股份已于2021年3月4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注销,袁佳宁尚应向公司补偿26,251,609股股票,因其持有的公司股票被质押,公司未能完成回购注销。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4月29日、2021年3月9日发布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关于回购注销上海莹悦科技有限公司2019年度未完成业绩承诺对应补偿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34号)、《关于重大资产重组项目涉及补偿股份部分注销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8号)。

二、进展情况

目前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张岱及袁佳宁正在与相关方进行积极协商及方案制定,将尽快开展应补偿股份的回购注销工作。公司也在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