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股份质押的公告
河南思维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508 证券简称:思维列控 公告编号:2021-086
河南思维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回购注销原因:河南思维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维列控”或“公司”)7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7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 本次回购注销股份的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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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决策与信息披露
2021年10月2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2019年(第一期)、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原激励对象夏书磊、杨帆、丁文昊、张上伟、王国庆、闫大林、马幸幸7人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其根据本次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13,788股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其中,2019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14.69元/股,2019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14.10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事项已得到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和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1年10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思维列控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75)。
2021年10月27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披露媒体刊登《思维列控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76),通知债权人自该公告之日起45日内(即2021年10月27日至2021年12月11日),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截至2021年12月11日,公司未收到任何债权人向公司提出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要求。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及依据
公司原激励对象夏书磊、杨帆等7人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19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的有关规定,前述7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符合本激励计划相关的激励条件,其根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人员、数量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激励对象夏书磊、杨帆、丁文昊、张上伟、王国庆、闫大林、马幸幸共7人,合计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113,788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剩余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1,583,540股。
(三)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安排
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设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账户号码:B882365633),并向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回购注销上述7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113,788股。
预计上述股份将于2021年12月23日完成注销,公司后续将依法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三、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份结构变动情况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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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说明及承诺
公司董事会说明: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涉及的决策程序、信息披露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2019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的安排,不存在损害激励对象合法权益及债权人利益的情形。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性,也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承诺:已核实并保证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的对象、股份数量、注销日期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已充分告知相关激励对象本次回购注销事宜,且相关激励对象未就回购注销事宜表示异议。如因本次回购注销与有关激励对象产生纠纷,公司将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为公司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结论意见如下:
(一)公司因激励对象离职而实施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19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注销条件;本次回购注销涉及的对象、股份数量、回购价格及注销日期,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19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的安排;
(二)公司就本次回购注销已经取得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必要的批准及授权,并履行了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19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办理本次回购注销涉及的股份注销登记手续及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六、上网公告附件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思维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河南思维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2月21日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中州蓝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公开挂牌转让其子公司部分股权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 601375 证券简称: 中原证券 公告编号:2021-068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中州蓝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公开挂牌转让其子公司部分股权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中州蓝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州蓝海”)公开挂牌转让其子公司河南省中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小贷”)11%股权(以下简称“本次11%股权转让”),挂牌期间征集到唯一受让方漯河市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漯河金控”),摘牌价格为人民币12,607.4905万元。2021年12月20日,中州蓝海与漯河金控签订了《国有产权交易合同》约定转让其持有的中原小贷11%股权。
● 2021年12月20日,公司收到《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河南省中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变更事项的批复》(豫金监〔2021〕137号),同意关于前次15%股权转让的股权结构调整等有关事项。前次转让中原小贷15%股权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月23日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中州蓝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公开挂牌转让子公司部分股权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05)。
● 本次11%股权转让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 本次11%股权转让事项结束后,中州蓝海将不再是中原小贷的控股股东,公司不再对中原小贷有控制权。
● 本次11%股权转让事项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本次11%股权转让的后续事项需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审批。
一、交易概述及进展情况
1、前次15%股权转让进展
2020年8月13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转让中州蓝海持有中原小贷部分股权的议案》,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中州蓝海以中原小贷截止2020年3月31日经评估的净资产值为基础,转让其持有的中原小贷15%股权。2021年1月22日,中州蓝海与漯河金控签订了《国有产权交易合同》,将其持有的中原小贷15%股权转让给漯河金控。具体内容请参见公司分别于2020年8月14日、2020年10月9日及2021年1月23日披露的有关公告(公告编号:2020-062、2020-066和2021-005)。
2021年12月20日,公司收到《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河南省中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变更事项的批复》(豫金监〔2021〕137号),同意关于前次15%股权转让的股权结构调整等有关事项。
2、本次11%股权转让进展
2021年10月15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二次转让中州蓝海持有中原小贷部分股权的议案》,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中州蓝海以中原小贷截止2021年6月30日经评估的净资产值为基础,转让其持有的中原小贷11%股权。具体内容请参见公司于2021年10月16日披露的《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中州蓝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公开挂牌转让其子公司部分股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9)。
2021年11月16日,中州蓝海在河南省产权交易中心公开挂牌转让中原小贷11%股权,挂牌价为人民币12,607.4905万元(已完成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程序)。截止2021年12月14日,挂牌公告期满。2021年12月15日,中州蓝海接到河南省产权交易中心《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意见书》,在公告期间仅有一家意向受让方漯河金控办理了受让登记,摘牌价格为人民币12,607.4905万元。
2021年12月20日,中州蓝海与漯河金控签订了《国有产权交易合同》,双方约定中州蓝海持有的中原小贷11%股权以人民币12,607.490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漯河金控,本次11%股权转让的后续相关事项需获得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审批。本次11%股权转让事项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未构成关联交易。
二、受让方情况介绍
1、受让方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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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漯河金控最近一年的主要财务指标如下:
截至2020年12月31日,漯河金控资产总额人民币69,195.39万元,负债总额人民币27,169.37万元,所有者权益总额人民币42,026.02万元;2020年,漯河金控累计实现营业收入人民币129.04万元,利润总额人民币1,588.52万元,净利润人民币1,626.02万元。
3、除漯河金控是中原小贷股东外,漯河金控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其它关系。
三、本次11%股权转让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国有产权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
转让方:中州蓝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受让方:漯河市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签约日期:2021年12月20日
转让标的:河南省中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11%股权
转让价格:人民币12,607.4905万元
转让价款支付方式:
本次产权转让支付方式采用一次性付款,受让方在公告期内交纳的保证金即成交价格的10%,保证金为人民币1,260.75万元,待受让成功,保证金转为产权转让价款。剩余的产权转让价款即成交价格的90%,剩余产权转让价款为人民币11,346.7405万元,剩余产权转让价款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全部付清。
违约责任:
1、受让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转让价款的,应向转让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按照延迟支付期间应付价款的每日0.5%。计算。
2、由于一方的过错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均有过错的,则由双方按责任大小承担各自相应的责任。
四、涉及出售资产的其他安排
本次11%股权转让暂不涉及人员安置、土地租赁、债务重组等其他情况。
五、股权转让对公司的影响
前次15%股权转让及本次11%股权转让符合公司对中原小贷的整改方案,稳步降低中州蓝海在中原小贷的股权比例,中州蓝海将不再是中原小贷的控股股东,公司不再对中原小贷拥有控制权,并不再把中原小贷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逐步转让中原小贷股权符合证券公司回归本源、聚焦主业的要求,对公司目前业务发展无重大影响。
六、风险提示
本次11%股权转让的后续相关事项需经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审批。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21日
浙江钱江生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海宁光耀热电有限公司
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796 股票简称:钱江生化 编号:临2021一093
浙江钱江生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海宁光耀热电有限公司
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
和参股公司合并重整事项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189 证券简称:泉阳泉 公告编号:临2021一069
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
和参股公司合并重整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海宁光耀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耀热电”)
●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
本次担保金额为4,400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
18,150万元(包含本次担保事项),全部为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否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0元
一、担保情况概述
浙江钱江生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1年2月1
日和2021年2月23日,召开的九届董事会2021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和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海宁光耀热电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同意为控股子公司光耀热电向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海宁支行(以下简称“恒丰银行”)申请的用于建设海宁光耀天然气分布能源项目1号、2号能源站项目的4.9亿元固定资产项目授信额度,公司按持股55%的比例为其提供总额不超过2.695亿元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分批次实施。(详见临2021-012、临 2021-016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一)2021年2月24日,公司与恒丰银行签署了编号为“2020年恒银借保字第110101010021号”的《保证合同》,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光耀热电本次向恒丰银行申请2亿元期限为118个月的固定资产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公司按持股比例为上述固定资产借款提供担保金额为11,000万元(详见临2021-017公告)。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保证合同》项下的担保已发生。
(二)2021年12月16日,公司与恒丰银行签署了编号为“2021年恒银嘉保字第006号”的《保证合同》,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光耀热电本次向恒丰银行申请8,000万元期限为109个月的固定资产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公司按55%持股比例为上述固定资产借款提供担保金额为4,400万元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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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担保人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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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数据为光耀热电单体报表,2020 年数据经审计,2021 年 1-9月数据未经审计。
(三)本次被担保人光耀热电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持有占其注册资本的55%。
四、协议的主要内容
保证人:浙江钱江生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海宁支行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主债权: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债权人依据其与海宁光耀热电有限公司
于2021年12月16日签订的主合同(名称: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编号:2021年恒银嘉借字第009号)项下实际发生全部债权;主债权的币种、本金金额、利率、汇率,主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期限等均以主合同的约定为准。涉及外币放款、外币业务结算、授信额度计算及其占用以主合同的约定为准。
保证范围:本合同项下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
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实现债权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执行费、律师费、翻译费、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差旅费、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以及主债务人应负担的其他各项成本及费用等)。
保证期间: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约定的主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主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还包括主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的情形下,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以及根据主合同约定,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之日。
其他约定事项:本保证合同项下保证人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本金4,400万元为限,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办案费用、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等),以及上述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各项费用按照中国税收法规规定的各项税费。上述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及其他各项费用等均以本金4,400万元相对应部分为限。超出上述限额的不属于保证人担保范围,保证人不承担超出前述限额(本金4,400万元为限及该限额相对应的利息等)的部分。本条与本合同第三条及其他约定不一致的,以本条约定为准。
五、董事会意见
本次担保事项已经公司九届董事会2021年第一次临时会议、2021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详见公司分别于2021年2月2日、2021年2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披露的公告(临2021-012、临 2021-016公告)。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额为2.97亿元(包
含本次担保事项),均为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3.32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实际对外担保余额为18,150万元(包含本次担保事项);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无逾期担保。
特此公告。
浙江钱江生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21日
报备文件:
1、九届董事会2021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决议;
2、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3、海宁光耀热电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4、保证合同。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2021年12月13日,鉴于投资人尚未支付投资款因素影响,中国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森工集团”)、吉林森林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无法在执行期限内达成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标准,经森工集团、财务公司和森工集团管理人、财务公司管理人申请,请求法院批准延长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至2022年6月30日。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春中院”)于2021年12月17日出具《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吉01破5号之三】,裁定森工集团、财务公司合并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和监督期限均延长6个月至2022年6月30日。
2021年12月20日,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控股股东森工集团转来的长春中院于2021年12月17日出具的《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吉01破5号之三】,裁定森工集团、财务公司合并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和监督期限均延长6个月至2022年6月30日,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重整的情况介绍
1、2020年5月18日,长春中院裁定受理大连三林木业有限公司提出的对森工集团进行司法重整的申请(公司公告刊登于2020年5月20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2、2020年11月24日,长春中院受理债权人提出的对财务公司进行重整的申请(公司公告刊登于2020年11月26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3、2020年12月8日,长春中院裁定对森工集团和财务公司实质合并重整(公司公告刊登于2020年12月9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4、2020年12月28日,森工集团和财务公司举行实质合并重整债权人会议和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国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吉林森林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及《中国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吉林森林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公司公告刊登于2020年12月29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5、2020年12月31日,长春中院裁定:批准中国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吉林森林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合并重整计划;终止中国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吉林森林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合并重整程序(公司公告刊登于2021年1月4日、1月7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根据重整计划,本次重整后森工集团保留法人主体资格。森工集团原有出资人权益全部无偿让渡给转股债权人,由吉林省吉盛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吉盛公司”)以26.2亿元现金向重整后的森工集团进行增资。吉盛公司持有重整后森工集团60%的股权,剩余40%的股权由转股债权人持有。吉盛公司成为森工集团的控股股东,出资人权益调整完成后,森工集团注册资本将由目前的5.0554亿元增加至27.35亿元(最终以工商登记为准)。
6、2021年1月27日,吉盛公司与森工集团、财务公司和森工集团、财务公司管理人签署《重整投资协议》,确定吉盛公司为森工集团重整投资人资格,吉盛公司以现金认购股权及债权方式进行投资(公司公告刊登于2021年2月2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二、法院裁定情况
1、2021年12月13日,鉴于投资人尚未支付投资款因素影响,森工集团、财务公司无法在执行期限内达成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标准,经森工集团、财务公司和森工集团管理人、财务公司管理人申请,请求法院批准延长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至2022年6月30日。
2、长春中院于2021年12月17日出具《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吉01破5号之三】,长春中院认为:因投资资金额度较大,投资人寻求银行贷款、政府注资等多种方式所需谈判时长超过原有预期导致投资款尚未支付到位,为积极维护广大债权人、职工等各方权益,避免因破产清算导致各方利益受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1)中国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吉林森林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合并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延长6个月至2022年6月30日;
(2)中国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吉林森林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合并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延长6个月至2022年6月30日。
三、对公司的影响
1、截至公告披露日,森工集团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216,254,08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0.24%,森工集团的一致行动人吉林省泉阳林业局持有公司股份数量4,919,05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69%,森工集团和吉林省泉阳林业局合计持有森工集团股份总数的30.93%。公司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监管规定规范运作,资产、业务、财务、机构和人员等均独立于森工集团。公司不存在为森工集团提供融资和担保的情形,森工集团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2、财务公司为公司参股公司,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持有该公司24%的股权,公司在该公司的存款余额为0元,公司不存在为财务公司提供融资和担保的情形。
3、本次重整系长春中院批准的森工集团、财务公司的合并重整计划,本次重整完成后,吉盛公司将持有重整后森工集团60%的股权成为森工集团的控股股东,公司控股股东森工集团的出资人权益将发生变动。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即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仍为森工集团,实际控制人仍为吉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4、公司对财务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截止2020年末,公司对财务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为零。
四、风险提示
1、本次森工集团和财务公司的实质合并重整事项正在进行过程中,相关各方正按长春中院裁定延长期限的重整计划要求,推进、落实重整执行的相关工作,完成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
2、公司将持续关注森工集团和财务公司的合并重整事项的后续进展及影响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青岛鼎信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离任董监高减持数量过半暨减持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3421 证券简称:鼎信通讯 公告编号:2021-070
青岛鼎信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离任董监高减持数量过半暨减持进展公告
上海盛剑环境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变更会议地点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324 证券简称:盛剑环境 公告编号:2021-069
上海盛剑环境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变更会议地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离任董监高持股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青岛鼎信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离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胡四祥先生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2,997,256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比例为0.46%。
●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2021年9月10日公司披露了《青岛鼎信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离任董监
高集中竞价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号:2021-057),胡四祥先生计划通过集中竞价的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749,300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12%,减持区间为2021年10月12日至2022年1月26日。
● 减持计划的进展情况
截至2021年12月20日,胡四祥先生已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公司股份
649,300 股,本次减持计划减持数量已过半,本次减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
一、集中竞价减持主体减持前基本情况
■
上述减持主体无一致行动人。
二、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的实施进展
(一)董监高因以下原因披露集中竞价减持计划实施进展:
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数量过半
■
(二)本次减持事项与董监高此前已披露的计划、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在减持时间区间内,上市公司是否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
□是 √否
(四)本次减持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减持的股东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
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
大影响。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三、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相关风险提示
(一)本次减持计划系股东根据自身资金需求自主决定,在减持期间内,股东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等因素选择是否实施及如何实施减持计划,减持的数量和价格存在不确定性。
(二)减持计划实施是否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 √否
(三)其他风险
本次减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公司将继续关注本次减持计划的进展情况,并依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青岛鼎信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21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股东大会有关情况
1.原股东大会的类型和届次: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原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1年12月24日
3.原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
■
二、更正补充事项涉及的具体内容和原因
上海盛剑环境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2月9日披露了《上海盛剑环境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受会议场地影响,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地点由原通知中的“上海市嘉定区裕民南路1366号凯悦酒店6楼沙龙厅6”变更为“上海市嘉定区裕民南路1366号凯悦酒店5楼沙龙厅3”。
三、除了上述更正补充事项外,于 2021年12月9日公告的原股东大会通知事项不变。
四、更正补充后股东大会的有关情况。
1.现场股东大会召开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2021年12月24日 14点00分
召开地点:上海市嘉定区裕民南路1366号凯悦酒店5楼沙龙厅3
2.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1年12月24日
至2021年12月24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3.股权登记日
原通知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不变。
4.股东大会议案和投票股东类型
■
特此公告。
上海盛剑环境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21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上海盛剑环境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1年12月24日召开的贵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浙江金海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赎回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311 证券简称:金海高科 公告编号:2021-039
浙江金海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赎回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233 证券简称:大参林 公告编号:2021-099
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股份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金海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详见公司2021-010号公告),同意在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00亿元自有资金适时进行现金管理,在上述额度内,该类资金可以单笔或分笔进行单次或累计滚动不超过一年期的现金管理,并在上述额度范围内授权由董事长具体批准实施。实施期限自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及公司保荐机构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此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
一、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赎回的情况
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诸暨金海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海进出口”)于2021年6月17日购买了“江苏信托·富居1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人民币总金额为2,000万元的信托理财产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6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1),并于2021年8月20日、2021年10月18日共赎回60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8月24日、2021年10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7、2021-031)。近日,金海进出口赎回了部分委托理财产品,具体情况如下:
■
二、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最近十二个月使用自有资金委托理财的情况
单位:万元
■
注:表格中实际收益的合计数值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如有不同系四舍五入所致。
特此公告。
浙江金海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2月21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之一柯金龙先生,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59,466,562股,占公司总股本股的20.16%。
● 截至公告披露日,柯金龙先生累计质押35,71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51%,占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2.39%。
一、上市公司股份质押
公司于2021年12月20日接到控股股东柯金龙先生通知,柯金龙先生将其持有的本公司6,100,000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质押给西藏信托有限公司,该股份质押登记手续已于2021年12月20日办理完毕。具体事项如下:
1、本次股份质押基本情况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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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次被质押股份不存在被用作重大资产重组业绩补偿等事项的担保或用于其他保障用途。
3、股东累计质押股份情况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柯金龙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累计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单位:股
■
注:以上所有表格中数据尾差为数据四舍五入所致。
特此公告。
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2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