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

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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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龙(福建)商业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1-12-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300650 证券简称:太龙股份 公告编号:2021-110

太龙(福建)商业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届次:2021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庄占龙先生

4、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1年12月20日(星期一)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2月20日上午9:15一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2月20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5、现场会议地点:福建省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文圃工业区,太龙(福建)商业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49,619,1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591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49,564,8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549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54,3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2%。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54,3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54,3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2%。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并形成本决议:

1、审议《关于拟变更公司全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9,619,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4,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9,619,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4,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关于拟变更公司全称、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9,619,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4,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审议《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9,591,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40%;反对27,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6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6,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8.8029%;反对27,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1.197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邹宏、陈庆愿

3、结论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太龙(福建)商业照明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关于太龙(福建)商业照明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太龙(福建)商业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