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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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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圣龙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1-12-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178 证券简称:圣龙股份 公告编号:2021-081

宁波圣龙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宁波圣龙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21年12月20日以现场会议方式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于2021年12月14日以通讯方式送达全体监事。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黄小萍女士召集并主持,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将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能够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投向,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的要求。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公司截至2021年11月25日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宁波圣龙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年12月21日

证券代码:603178 证券简称:圣龙股份 公告编号:2021-077

宁波圣龙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

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

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宁波圣龙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使用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金额为人民币:1,730.52万元,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金额为人民币:55.66万元,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宁波圣龙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712号)核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35,448,881股人民币普通股,发行价格为每股12.52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443,819,990.12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4,845,271.36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38,974,718.76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健所”)已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天健验[2021]669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

二、发行申请文件承诺募投项目情况

根据《宁波圣龙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披露,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情况

根据天健所出具的《关于宁波圣龙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1]10327号), 此次募集资金到账前,公司已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募投项目建设。本公司自2021年3月1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至2021年11月25日,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拟置换金额为1,730.52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四、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根据天健所出具的《关于宁波圣龙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1]10327号),公司申报发行费用总额(不含增值税) 4,845,271.36元,其中募集资金账户已坐扣承销保荐费4,287,236.50元(含税,其中包含待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242,673.76元)。截至2021年11月25日,公司已使用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556,603.77元,尚有244,104.85元发行费用拟通过募集资金账户支付。

单位:元

五、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1年12月20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使用募集资金1786.18万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宁波圣龙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六、有关专项意见说明

(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情况

天健所对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具体情况进行了鉴证,出具了《关于宁波圣龙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1]10327号),认为公司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如实反映了圣龙股份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是为了满足公司生产经营发展的需要。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不会改变公司募集资金的用途,可以保证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并且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的规定,本次以募集资金1786.18万元置换公司截至2021年11月25日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了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以募集资金1786.18万元置换公司截至2021年11月25日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三)监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1年12月20日召开了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将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能够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投向,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的要求。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公司截至2021年11月25日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专项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宁波圣龙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2月21日

● 报备文件

(一)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三)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四)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证券代码:603178 证券简称:圣龙股份 公告编号:2021-078

宁波圣龙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宁波圣龙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21年3月17日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实际发行结果,增加公司注册资本、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并公告。

公司已于2021年12月8日完成向发行对象非公开发行35,448,881股股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本由200,963,000股增至为236,411,881股,现对《公司章程》修改如下:

特此公告。

宁波圣龙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2月21日

证券代码:603178 证券简称:圣龙股份 公告编号:2021-079

宁波圣龙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四方监管协议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宁波圣龙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712号)核准,宁波圣龙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35,448,881股人民币普通股,发行价格为每股12.52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443,819,990.12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4,845,271.36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38,974,718.76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天健验[2021]669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宁波圣龙智能汽车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龙智能”)及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并于近期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东门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鄞州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21年12月17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如下:

注1:公司募集资金专户鄞州银行下应支行计划向圣龙智能募集资金专户工商银行宁波东门支行、招商银行宁波分行和宁波银行鄞州支行分别转款10,001万元、15,001万元和6,380万元,公司提供借款用于年产350万套高效节能与新能源关键汽车零部件项目。

注2:交通银行宁波鄞州支行12,000万元用于募投项目中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已使用完毕。

三、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东门支行签订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901100029200136810,截至2021年12月17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年产350万套高效节能与新能源关键汽车零部件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募集资金购买现金管理产品的,原则应购买乙方银行发行的产品,若甲方二以募集资金购买其他机构现金管理产品的,应要求产品发行机构与甲方、及丙方共同签署《现金管理产品四方监管协议》。甲方不得购买非保本类理财产品。

2、甲方一、甲方二与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一、甲方二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一、甲方二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一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金骏、罗傅琪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二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以孰低为准)的,甲方应当及时以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二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0、本协议一式捌份,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一备用。

四、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574909266410901,截至2021年12月17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年产350万套高效节能与新能源关键汽车零部件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募集资金购买现金管理产品的,原则应购买乙方银行发行的产品,若甲方二以募集资金购买其他机构现金管理产品的,应要求产品发行机构与甲方二、乙方及丙方共同签署《现金管理产品四方监管协议》。甲方二不得购买非保本类理财产品。

2、甲方一、甲方二与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一、甲方二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一、甲方二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一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金骏、罗傅琪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二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以孰低为准)的,乙方应当及时以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二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0、本协议一式捌份,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一备用。

五、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鄞州支行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53010122001033535,截至2021年12月17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年产350万套高效节能与新能源关键汽车零部件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募集资金购买现金管理产品的,原则应购买乙方银行发行的产品,若甲方二以募集资金购买其他机构现金管理产品的,应要求产品发行机构与甲方二、乙方及丙方共同签署《现金管理产品四方监管协议》。甲方二不得购买非保本类理财产品。

2、甲方一、甲方二与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一、甲方二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一、甲方二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一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金骏、罗傅琪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二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以孰低为准)的,乙方应当及时以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二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0、本协议一式捌份,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一备用。

特此公告

宁波圣龙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2月21日

证券代码:603178 证券简称:圣龙股份 公告编号:2021-080

宁波圣龙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宁波圣龙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1年12月20日以现场会议方式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于2021年12月14日以通讯方式送达全体董、监事及高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罗玉龙先生召集并主持,应出席会议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监事和高管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意见内容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宁波圣龙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2月21日

证券代码:603178 证券简称:圣龙股份 公告编号:2021-082

宁波圣龙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1年12月20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金达路788号公司技术中心四楼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罗玉龙先生主持会议。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公司董事会秘书张勇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管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议案名称: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议案名称: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对外担保决策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5、议案名称: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6、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7、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8、议案名称: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9、议案名称: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议案名称: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1、议案名称: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2、议案名称: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会议议案均获通过;

2、本次会议议案9-12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3、本次会议议案1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 以上审议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金海燕、陈霞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宁波圣龙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