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21年

12月21日

查看其他日期

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1-12-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龙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

董事会第五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682 证券简称:龙洲股份 公告编号:2021-082

龙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

董事会第五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龙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九次(临时)会议于2021年12月20日上午在公司七楼小会议室以现场和通讯方式召开,公司于2021年12月15日以电子邮件及书面形式送达了本次会议的通知及文件。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本次会议由董事长王跃荣先生召集并主持,公司全体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关召开董事会会议的规定。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1年12月21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中国证券报》的《龙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度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预计的公告》。

二、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意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将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1年12月21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中国证券报》的《龙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特此公告。

龙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21日

证券代码:002682 证券简称:龙洲股份 公告编号:2021-083

龙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度为控股子公司

提供担保预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龙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洲股份”或“公司”)预计2022年度为控股子公司担保总额213,857.00万元将超过公司2020年末经审计净资产100%、预计2022年度对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控股子公司担保金额137,800.00万元将超过公司2020年末经审计净资产50%。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1.公司于2021年12月20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九次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度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预计的议案》,公司董事会根据2022年度经营计划和资金需求情况,为便于各控股子公司获得银行融资或合作方授信,满足其生产经营发展的资金需求,同意2022年度为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提供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13,857万元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保函等);同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财务总监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议案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在上述担保总额内发生的具体担保事项代表公司签署相关担保文件;具体实施时,根据公司与金融机构或合作方签订的担保合同办理,不再另行召开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上述总额度内的担保事项。

2.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预计2022年度为控股子公司担保总额213,857万元将超过公司2020年末经审计净资产100%且其中十一家控股子公司资产负债率超过70%,故《关于2022年度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预计的议案》尚需提交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该事项未构成关联交易。

二、2022年度担保额度预计情况

■■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基本信息

2.被担保人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数据

见表1和表2。

表1:被担保人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表2:被担保人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担保事项发生时间:担保合同的签署日期。

2.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等费用。

4.担保金额:详见2022年度担保额度预计情况。

五、董事会意见

1.公司董事会认为,各控股子公司向银行或合作方申请授信是日常经营所需,由公司提供担保,能够确保各控股子公司业务的稳定经营,有利于满足各控股子公司经营过程中对资金的周转需求,有助于适时抓住经营过程中的良好商业机会,提高各控股子公司的经济效益。

2.被担保方均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在担保期内有能力对被担保方的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控制,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的范围之内,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同时,公司将对上述子公司经营情况、负债率变化、担保协议的签署等事项进行持续监控与管理;在上述额度内的对外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将要求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股东按照公平、对等原则,依据其持股比例提供相应担保或反担保。

六、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经审慎核查后,我们认为:

1.公司根据2022年度经营计划,对2022年度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进行合理预计,是出于控股子公司生产经营所需,并且主要是为控股子公司申请银行贷款或授信提供担保,目前被担保对象经营稳定,公司能够实际掌握被担保对象的生产经营及资金管理,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的范围之内,公司能够较好控制对外担保风险,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同时,为降低风险,公司将要求各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其持股比例提供具有可执行性的相应担保或反担保。

2.经审查,公司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事项,不存在违反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的情形,公司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审议和执行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将《关于2022年度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预计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累计对外担保金额及逾期担保的金额

截至2021年11月30日,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尚在履行的已审批对外担保总余额为227,511.80万元,占公司2020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17.75%(占公司2021年9月30日未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15.72%),其中,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担保144,868.38万元,占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74.97%,控股子公司为公司担保74,470.00万元、子公司为子公司担保8,173.42万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为合并报表范围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担保,不存在因债务逾期、诉讼及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担保。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九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2022年度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预计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龙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21日

证券代码:002682 证券简称:龙洲股份 公告编号:2021-085

龙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龙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九次(临时)会议于2021年12月20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董事会决定于2022年1月5日召开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届次: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三)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关召开股东大会的规定。

(四)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2年1月5日(星期三)下午14时30分;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下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1月5日上午9:15一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1月5日9:15-15:00。

(五)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交所的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六)出席对象:

1.截止到2021年12月29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因故不能出席的股东可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授权委托书式样附后);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七)现场会议地点: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南环西路112号(龙洲大厦)十楼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审议《关于2022年度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预计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于2021年12月20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1年12月21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中国证券报》的《龙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度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预计的公告》,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的要求,本次会议将对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且非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将结果在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单独列示。

三、提案编码

表一: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编码示例表:

四、会议登记等事项

(一)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登记方法

1.法人股东持股东账户卡、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法人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2.自然人股东持股东账户卡、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委托出席的持受托人身份证、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和授权委托书办理登记手续;

3.注意事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请携带相关证件原件于会前半小时到会场办理登记手续。

(二)联系方式及其他说明

1.联系方式:

公司地址: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南环西路112号(邮编:364000)

电 话:0597-3100699

传 真:0597-3100660

电子邮箱:lzyszqb@163.com

联 系 人:刘材文

2.本次股东大会会期预计半天,与会股东的食宿、交通费自理。

五、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六、备查文件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九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龙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21日

附件一: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62682。

2.投票简称:“龙洲投票”。

3.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累积投票提案。

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4.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其他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2年1月5日的交易时间,即9:15一9:25,9:30一11:30 和13:00一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1月5日09:15一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 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 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二:授权委托书

龙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单位)出席龙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表本人(单位)依照以下指示对下列议案投票。若本委托人没有对表决权的行使方式做出具体指示,受托人可行使酌情裁量权,以其认为适当的方式投票赞成或反对议案或弃权。

(注:该表决票,请对每一表决事项根据股东本人的意见选择同意、反对或者弃权并在相应栏内划“√”,三者必选一项,多选或未作选择的,则视为无效委托。)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字或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股东账号:

委托人持有股数:

被委托人姓名:

被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书有效期限:

注:法人股东须由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书面授权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543 证券简称:万和电气 公告编号:2021-045

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万和电气”)于近日收到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21)粤0112民初42756号、(2021)粤0112民初42757号、(2021)粤0112民初42758号、(2021)粤0112民初42759号、(2021)粤0112民初42760号、(2021)粤0112民初42761号),现将有关诉讼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诉讼受理法院: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诉讼受理法院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363号

案号:(2021)粤0112民初42756号

(2021)粤0112民初42757号

(2021)粤0112民初42758号

(2021)粤0112民初42759号

(2021)粤0112民初42760号

(2021)粤0112民初42761号

案由:票据纠纷

受理日期:2021年12月16日

案件一:金额为人民币1,601,900.00元的商业承兑汇票逾期兑付

1、诉讼有关当事人

原告: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佛山市顺德高新区(容桂)建业中路1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5647330XL

法定代表人:叶远璋

被告:嵊州盛建置业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三江街道领带园四路11号一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3MA29B8QF9K

法定代表人:滕达

2、诉讼的事实与理由

被告分别于2020年6月17日向原告开具了金额为1,090,000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6月17日)、于2020年7月27日向原告开具了金额为381,100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7月27日)、于2021年3月19日向原告开具了金额为130,800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9月19日)。汇票到期后,原告请求兑付提示付款,被拒绝兑付,理由为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

根据《票据法》第61条,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被告作为涉案汇票的出票人及承兑人,理应在汇票到期时立即无条件履行兑付即付款义务。故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起诉。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拒绝兑付的汇票金额1,601,900.00元及该款自到期日起按LPR(即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下同)计算至还款日止的利息损失;

(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案件二:金额为人民币3,009,812.00元的商业承兑汇票逾期兑付

1、诉讼有关当事人

原告: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佛山市顺德高新区(容桂)建业中路1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5647330XL

法定代表人:叶远璋

被告:绍兴恒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环城北路36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MA29C06F52

法定代表人:王伟锋

2、诉讼的事实与理由

被告分别于2020年5月25日向原告开具了金额为500,000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5月25日)、于2020年6月24日向原告开具了金额为884,856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6月24日)、于2020年7月28日向原告开具了金额为620,000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7月28日)。汇票到期后,原告请求兑付提示付款,被拒绝兑付,理由为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

根据《票据法》第61条,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被告作为涉案汇票的出票人及承兑人,理应在汇票到期时立即无条件履行兑付即付款义务。故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起诉。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拒绝兑付的汇票金额3,009,812.00元及该款自到期日起按LPR计算至还款日止的利息损失;

(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案件三:金额为人民币1,314,557.88元的商业承兑汇票逾期兑付

1、诉讼有关当事人

原告: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佛山市顺德高新区(容桂)建业中路1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5647330XL

法定代表人:叶远璋

被告:绍兴永恒置业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阳明北路683号1楼125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2MA288MRK71

法定代表人:赵磊

2、诉讼的事实与理由

被告分别于2020年7月31日向原告开具了金额为409,584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7月31日)、于2021年1月15日向原告开具了金额为904,973.88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7月15日)。汇票到期后,原告请求兑付提示付款,被拒绝兑付,理由为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

根据《票据法》第61条,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被告作为涉案汇票的出票人及承兑人,理应在汇票到期时立即无条件履行兑付即付款义务。故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起诉。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拒绝兑付的汇票金额1,314,557.88元及该款自到期日起按LPR计算至还款日止的利息损失;

(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案件四:金额为人民币18,429,391.28元的商业承兑汇票逾期兑付

1、诉讼有关当事人

原告: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佛山市顺德高新区(容桂)建业中路1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5647330XL

法定代表人:叶远璋

被告:海南恒乾材料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海南省儋州市白马井镇滨海新区第一组团B-6-3、B-6-5地块恒大金碧天下综合楼一楼219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MA5RC4PD2Y

法定代表人:苏鑫

2、诉讼的事实与理由

被告分别于2020年5月22日向原告开具了金额为6,478,754.43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5月22日)、于2020年5月28日向原告开具了金额为3,014,387.14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5月28日)、于2020年8月24日向原告开具了金额为737,669.72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8月24日)、于2021年4月1日向原告开具了金额为8,198,579.99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5月11日)。汇票到期后,原告请求兑付提示付款,被拒绝兑付,理由为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

根据《票据法》第61条,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被告作为涉案汇票的出票人及承兑人,理应在汇票到期时立即无条件履行兑付即付款义务。故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起诉。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拒绝兑付的汇票金额18,429,391.28元及该款自到期日起按LPR计算至还款日止的利息损失;

(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案件五:金额为人民币528,000.00元的商业承兑汇票逾期兑付

1、诉讼有关当事人

原告: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佛山市顺德高新区(容桂)建业中路1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5647330XL

法定代表人:叶远璋

被告:诸暨盛建置业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诸暨市浣东街道十里牌兴达家居城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MA29BRGQ77

法定代表人:王伟锋

2、诉讼的事实与理由

被告分别于2020年6月9日向原告开具了金额为376,800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6月9日)、于2020年8月28日向原告开具了金额为151,200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8月28日)。汇票到期后,原告请求兑付提示付款,被拒绝兑付,理由为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

根据《票据法》第61条,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被告作为涉案汇票的出票人及承兑人,理应在汇票到期时立即无条件履行兑付即付款义务。故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起诉。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拒绝兑付的汇票金额528,000.00元及该款自到期日起按LPR计算至还款日止的利息损失;

(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案件六:金额为人民币292,679.20元的商业承兑汇票逾期兑付

1、诉讼有关当事人

原告: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佛山市顺德高新区(容桂)建业中路1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5647330XL

法定代表人:叶远璋

被告:诸暨恒大置业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浣纱北路4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MA29BBTN16

法定代表人:王伟锋

2、诉讼的事实与理由

被告于2020年7月10日向原告开具了金额为292,679.20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7月10日)。汇票到期后,原告请求兑付提示付款,被拒绝兑付,理由为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

根据《票据法》第61条,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被告作为涉案汇票的出票人及承兑人,理应在汇票到期时立即无条件履行兑付即付款义务。故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起诉。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拒绝兑付的汇票金额292,679.20元及该款自到期日起按LPR计算至还款日止的利息损失;

(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上述6个案件合计涉诉金额为人民币25,176,340.36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案件尚未正式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影响需以法院判决结果为准。公司已聘请专业的律师团队审慎地作出应对方案及准备相关证据,积极采取司法诉讼、协调等多种方式解决上述商业承兑汇票逾期兑付问题,尽最大努力保障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上述案件,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21)粤0112民初42756号、(2021)粤0112民初42757号、(2021)粤0112民初42758号、(2021)粤0112民初42759号、(2021)粤0112民初42760号、(2021)粤0112民初42761号);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21日

证券代码:002126 证券简称:银轮股份 公告编号:2021-082

债券代码:127037 债券简称:银轮转债

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通知于2021年12月15日以邮件和专人送达等方式发出,会议于2021年12月20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加会议董事9名,出席会议董事9名。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徐小敏先生主持,经与会董事认真讨论研究,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公告》于同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浙江银轮新能源热管理系统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关于向浙江银轮新能源热管理系统有限公司增资的公告》于同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

特此公告

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12月21日

证券代码:002126 证券简称:银轮股份 公告编号:2021-083

债券代码:127037 债券简称:银轮转债

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1年12月15日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各位监事,会议于2021年12月20日上午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朱文彬先生主持,经表决形成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延期是根据募投项目投资实际情况所做出的审慎决定,不涉及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投资用途及规模的变更,不属于募投项目的实质性变更,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DPF国产化建设项目延期至2022年12月。

特此公告

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21年12月21日

证券代码:002126 证券简称:银轮股份 公告编号:2021-084

债券代码:127037 债券简称:银轮转债

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1年12月20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即DPF国产化建设项目延期至2022年12月。

因募投项目延期不属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质性变更,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议案在董事会审批权限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前次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63号文“关于核准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由主承销商国泰君安采用非公开发行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80,001,664股。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9.01元,共募集资金人民币720,814,992.64元,扣除发行费用12,974,669.87元(含税)后,于2017年6月13日存入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707,840,322.77元;另扣减其余发行费用1,900,000.00元(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705,940,322.77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加上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费用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841,962.45元,募集资金净额(不含税)合计706,782,285.22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业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由其出具信会师报字[2017]第ZF10636号验资报告。公司已将全部募集资金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二、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1.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以上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中,补充流动资金已于2017年7月 14日转到公司基本账户,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其中DPF国产化建设项目已于2018年5月30日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实施主体由全资子公司上海银轮热交换系统有限公司变更为母公司(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实施地点变更为浙江省天台县。

2020年12月21日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DPF国产化建设项目增加实施地点(山东潍坊),生产的DPF产品将直接供应山东周边的客户。本次除增加实施地点外,该项目投资总额不变,两个实施地点的具体投资额根据两地的客户订单需求确定。

2.本次延期项目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21年11月30日,本次延期项目投资进展情况如下:

三、本次项目延期的具体内容

1.该项目前两次延期情况

因国家尾气排放相关法规政策的实施滞后、客户排产计划推迟等影响,2019年4月11日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该项目投资期限延至2020年6月。

因国家尾气排放法规实施推迟及疫情影响,2020年4月27日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该项目投资期限延至2021年12月。

2.该项目本次拟调整完成日期如下:

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原因

该项目计划采购的主要设备以及相关辅助设备均已经签订采购合同,合同总额已经达到项目募集资金计划投入总额。但部分设备因安装、调试周期较长以及存在反复调试等情况,根据设备采购合同,设备需经过验收后方可进入尾款付款环节,上述情况导致该项目部分设备验收期限推迟,相关付款计划推迟。因此,延迟该项目的投资期限。

五、本次延期对于公司经营的影响

本次公司对建设项目延期的调整本着安全有效使用募集资金的原则,避免资金过早投入造成的资源浪费,是对募集资金使用的合理安排。本次募投项目延期不属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质性变更,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符合公司长期发展的实际需要,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和损害股东权益的情形。

六、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查,公司本次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事项,符合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未来发展的需要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不属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质性变更,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和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DPF国产化建设项目延期至2022年12月。

七、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延期是根据募投项目投资实际情况所做出的审慎决定,不涉及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投资用途及规模的变更,不属于募投项目的实质性变更,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监事会同意DPF国产化建设项目延期至2022年12月。

八、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银轮股份将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DPF国产化建设项目”延期至2022年12月,系根据项目实际实施进度做出的决定,不涉及实施主体、实施方式、投资内容的变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因不当变更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事项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上述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无异议。

九、备查文件

1、董事会决议

2、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3、监事会意见

4、保荐机构相关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12月21日

证券代码:002126 证券简称:银轮股份 公告编号:2021-085

债券代码:127037 债券简称:银轮转债

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浙江银轮新能源热管理系统

有限公司增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1年12月20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浙江银轮新能源热管理系统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同意公司向全资子公司浙江银轮新能源热管理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轮新能源”)增资3000万元人民币,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本次增资事项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也不构成关联交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在董事会审批权限内。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外投资概述

银轮新能源是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因新能源热管理业务发展规划需要,公司拟向银轮新能源增资人民币3000万元, 主要用于银轮新能源购买土地、新建厂房、产能储备。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二、被增资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浙江银轮新能源热管理系统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徐铮铮

3.注册资本:18000万元人民币

4.注册地址:浙江省天台县福溪街道始丰东路8号

5.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泵及真空设备制造;普通阀门和旋塞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日用陶瓷制品制造;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汽车新车销售;金属材料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6.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备注:以上财务数据中,2020年度数据经审计,2021年1-9月数据未经审计。

银轮新能源是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本次增资前,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增资6,096万元人民币。截止本公告日,该增资事项尚未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本次增资完成后,银轮新能源注册资本将增至27096万元人民币。

三、对外投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增资主要用于银轮新能源购买土地、新建厂房、产能储备。本次增资有利于提升新能源热管理产品的生产能力,促进新能源热管理业务发展,不断满足客户需求。符合公司对乘用车及新能源热管理业务发展规划需要,不会对公司本期及未来财务状况造成不利影响。

四、备查文件

1.董事会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