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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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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2021-12-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88521 证券简称:芯原股份 公告编号:2021-057

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1年12月20日

●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35.60万股,约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49,516.8791万股的0.07%

●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共计76.80万股,截至本次授予前已授予41.20万股,本次授予35.60万股,本次授予后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全部授予完毕。

●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21年12月20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2021年12月20日为授予日,以人民币38.53元/股的授予价格向27名激励对象授予35.60万股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授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0年12月2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审议〈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审议〈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审议〈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0年12月3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18),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李辰先生作为征集人就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3、2020年12月3日至2020年12月12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0年12月15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0-020)。

4、2020年12月22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审议〈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审议〈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5、2020年12月23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0-022)。

6、2020年12月25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7、2021年8月3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与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8、2021年12月20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与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的明确意见

1、董事会对本次预留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中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本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2、监事会对本次预留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公司确定的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公司确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1年12月20日,并同意以人民币38.53元/股的授予价格向27名激励对象授予35.60万股限制性股票。

3、独立董事对本次预留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1)根据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1年12月20日,该预留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条件已成就。

(3)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4)公司本次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5)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骨干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综上,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1年12月20日,同意以人民币38.53元/股的授予价格向27名激励对象授予35.60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授予的具体情况

1、预留授予日:2021年12月20日

2、预留授予数量:35.60万股,约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49,516.8791万股的0.07%

3、预留授予人数:27人

4、预留授予价格:人民币38.53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

(1)本次预留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之日起至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2)本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自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且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所有激励对象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①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②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④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归属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授予激励对象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具体如下:

7、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人员情况及授予情况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

2、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二、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1、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公司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确定标准相符。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人员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司本次授予为2021年12月20日,并同意以授予价格人民币38.53元/股向符合条件的27名激励对象授予35.60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6个月卖出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自查,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不含公司董事,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不存在卖出公司股份情况。

四、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计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于2021年12月20日对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的35.60万股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费用进行了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74.80元/股;

2、有效期分别为:24个月、36个月、48个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至每期归属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39.7012%、38.0275%、39.1586%(采用申万-半导体指数截至2021年12月20日最近24个月、36个月、48个月的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2.10%、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2年期、3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5、股息率:0%(采用公司截至2021年12月20日最近一年的股息率)。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安排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本次预留授予35.60万股)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共计76.80万股,截至本次授予前已授予41.20万股,本次授予35.60万股,本次授予后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全部授予完毕。

上述成本摊销预测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就本次授予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披露指南》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的确定已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截至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六、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本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等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七、上网公告附件

(一)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三)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四)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21日

证券代码:688521 证券简称:芯原股份 公告编号:2021-058

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知已于2021年12月10日发出,会议于2021年12月20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电话会议及书面表决的方式召开。本次董事会会议应出席会议的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本次会议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过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和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部分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2021年12月20日为授予日,授予价格为人民币38.53元/股,向27名激励对象授予35.60万股限制性股票。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7)。

特此公告。

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21日

证券代码:688521 证券简称:芯原股份 公告编号:2021-059

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通知已于2021年12月10日发出,于2021年12月20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电话会议及书面表决的方式召开,应出席会议的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本次会议由ZhiWei Wang(王志伟)主持。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以下简称“本次授予”)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核查后,认为:

1.1 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1.2 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3 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4 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1.5 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标准相符。

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的授予日进行核查,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确定为2021年12月20日:

2.1 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2 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达到。监事会同意本次激励计划向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1年12月20日,授予价格38.53元/股,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27名激励对象授予35.60万股限制性股票。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7)。

特此公告。

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年12月21日

新疆汇嘉时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3101 证券简称:汇嘉时代 公告编号:2021-079

新疆汇嘉时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新疆汇嘉时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通知和议案于2021年12月15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本次会议于2021年12月20日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会董事8人,实际参会董事8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向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支行申请借款的议案》。

为满足经营需求,同意公司以库尔勒市萨依巴格辖区萨依巴格路15号金房大厦 1栋、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钱塘江路17号瑞泰国际商厦1栋以及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南路21号金福世贸广场1栋部分商业房产(建筑面积共计49407.83平方米)作为抵押(具体抵押房产信息以签订的抵押合同为准),向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支行申请借款人民币3亿元,借款期限12个月,借款利率最终以签订合同为准。

表决结果:赞成票8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昌吉回族自治州分行营业部申请借款的议案》。

为满足经营需求,同意公司以位于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中山路288号1栋1层部分商业房产(建筑面积共计2209.01平方米)作为抵押(具体抵押房产信息以签订的抵押合同为准)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昌吉回族自治州分行营业部申请借款人民币5000万元,期限12个月,借款利率最终以签订合同为准。

表决结果:赞成票8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河南路支行申请流动资金借款的议案》。

为满足经营需求,同意公司以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北路1号商场1栋二层部分商业房产(建筑面积共计14244.03平方米)作为抵押(具体抵押房产信息以签订的抵押合同为准),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河南路支行申请流动资金借款人民币1亿元,期限12个月,借款利率最终以签订合同为准。

表决结果:赞成票8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流动资金借款的议案》。

为满足经营需求,同意公司以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路147号西部国际超市小区商场1栋负一层部分商业房产(建筑面积共计11155.67平方米)作为抵押(具体抵押房产信息以签订的抵押合同为准),向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流动资金借款人民币5,000万元,期限12个月,借款利率最终以签订合同为准。

表决结果:赞成票8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1年度财务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鉴于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承担公司2020年度财务审计工作中尽职尽责,以严谨的工作态度完成了公司2020年年报的审计工作,为保障公司财务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健性,经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并支付100万元的审计费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新疆汇嘉时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80)”。

本议案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赞成票8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1年度内部控制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鉴于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承担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审计工作中尽职尽责,以严谨的工作态度完成了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审计工作,对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了审计意见,为保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健性,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支付40万元的审计费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新疆汇嘉时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80)”。

本议案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赞成票8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注销新疆汇嘉时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并变更为新疆汇嘉时代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议案》。

公司于2020年12月23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以及2021年1月8日召开的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新疆汇嘉时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议案》。根据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并结合新疆汇嘉时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嘉小贷”)的实际经营现状,公司拟注销汇嘉小贷,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本次注销的相关事宜。

根据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与当地行业主管部门积极沟通办理相关注销事宜。近日,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新政办发[2017]160号)、《关于规范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新金规[2021]1号)、《关于印发2020年度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年审工作方案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依法取消了汇嘉小贷的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经营资质,但公司主体依然合法有效存在并承接之前的债权债务。

依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同意公司终止注销汇嘉小贷的清算活动,并将其变更为商业管理公司,管理运营公司下属相关商业项目,并相应变更经营范围,其他工商注册信息及股权结构不变。变更后的公司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新疆汇嘉时代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锦海

注册资本:30000万人民币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高新街258号数码港大厦2310室

经营范围:商业综合体管理服务;物业管理;企业管理;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停车场服务;品牌管理;会议及展览服务;仓储设备租赁服务;餐饮管理;游乐园服务;市场营销策划;家政服务;广告发布(非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广告设计、代理;礼仪服务;销售:日用百货、建筑材料、家居用品、服装服饰、母婴用品、化妆品、日用百货、针纺织品、金银制品、玩具、电气设备、通讯设备、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象牙及其制品除外)。

(上述信息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为准)

股权结构:

本议案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赞成票8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新疆汇嘉时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1-081)”。

表决结果:赞成票8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特此公告。

新疆汇嘉时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证券代码:603101 证券简称:汇嘉时代 公告编号:2021-080

新疆汇嘉时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拟续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信会计师事务所”)

一、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成立于1985年,2012年3月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制事务所,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号学院国际大厦1504室。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在全国设有31家分支机构,在香港设立了分所,并于2017年发起设立了大信国际会计网络。大信会计师事务所拥有财政部颁发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是我国最早从事证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以及首批获得H股企业审计资格的事务所,具有近30年的证券业务从业经验。

2、人员信息

首席合伙人为胡咏华先生。截至2020年12月31日,大信会计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总数4449人,其中合伙人144人,注册会计师1192人,注册会计师较上年增加14人。注册会计师中,超过500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

3、业务规模

2020年度业务收入18.32亿元,为超过10,000家公司提供服务。业务收入中,审计业务收入15.68亿元、证券业务收入5.84亿元。上市公司2020年年报审计181 家(含H股),收费总额2.31亿元,主要分布于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行业,平均资产额249.51亿元。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具有公司所在行业的审计业务经验。

4、投资者保护能力

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和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之和超过8,000万元,能够覆盖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

5、独立性和诚信记录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2018-2020年度,受到行政处罚1次,行政监管措施16次,未受到过刑事处罚、自律监管措施和自律处分。

(二)项目成员信息

1、项目组人员

签字项目合伙人:郭春俊

拥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质,具有证券业务服务经验,曾为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等主审会计师、项目合伙人。未在其他单位兼职。

签字注册会计师:计峰

拥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质,具有证券业务服务经验,曾为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等主审会计师。未在其他单位兼职。

2、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冯发明

该复核人员拥有注册会计师资质,具有证券业务质量复核经验,未在其他单位兼职。

3、独立性和诚信情况

签字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及质量复核人员未持有和买卖公司股票,也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其他经济利益,定期轮换符合规定。最近三年,上述人员未受到过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和自律处分。

(三)审计收费

2021年度审计费用为人民币140万元,其中财务报表审计费用100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40万元。本期审计费用是基于公司的业务规模、所承担的责任和需投入专业技术的程度,并按照市场公允合理的定价原则协商确定的,与2020年度审计费用相同。

二、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意见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真、全面审查了关于续聘2021年度财务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的事项的相关文件,认为: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在为公司2020年度提供审计服务的工作中,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同意将关于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事前认可独立意见:大信会计师事务所能够遵守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责地履行审计职责,客观、公正地发表审计意见,较好地履行了审计机构的责任与义务。同意将《关于续聘2021年度财务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和《关于续聘2021年度内部控制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

独立意见: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具备证券期货业务执业资格,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聘任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条件,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在聘期间,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及时地完成与公司约定的各项审计业务。公司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同意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以及分别支付100万元和40万元的审计费用,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公司董事会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1年12月20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分别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1年度财务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和《关于续聘2021年度内部控制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四)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新疆汇嘉时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证券代码:603101 证券简称:汇嘉时代 公告编号:2021-081

新疆汇嘉时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2年1月5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网址 http://www.chinaclear.cn)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2年1月5日 14点30分

召开地点: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前进街58号公司五楼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网址 http://www.chinaclear.cn)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2年1月4日

至2022年1月5日

投票时间为:自2022年1月4日15:00至2022年1月5日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2021年12月20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内容详见公司2021年12月21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材料将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2、特别决议议案:无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无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二)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三)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流通股股东可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对有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现将网络投票事项通知如下:

1、本次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起止时间为2022年1月4日15:00至2022年1月5日15:00。为有利于投票意见的顺利提交,请拟参加网络投票的投资者在上述时间内及早登录中国结算网上营业厅(网址:inv.chinaclear.cn)或关注中国结算官方微信公众号(“中国结算营业厅”)提交投票意见。

2、投资者首次登陆中国结算网站进行投票的,需要首先进行身份认证。请投资者提前访问中国结算网上营业厅(网址:inv.chinaclear.cn)或中国结算官方微信公众号(“中国结算营业厅”)进行注册,对相关证券账户开通中国结算网络服务功能。具体方式请参见中国结算网站(网址:www.chinaclear.cn)“投资者服务专区-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如何办理-投资者业务办理”相关说明,或拨打热线电话4008058058了解更多内容。

3、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投票或其他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方式:法人股东持股东账户、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自然人股东持股东账户、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持授权委托书、本人身份证和委托人股东账户办理登记手续。异地股东可采取传真的方式登记。

(二)登记时间:2022年1月4日(星期二)上午10:30-下午18:00。

(三)登记地点: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前进街58号公司证券部。

六、其他事项

(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会期半天,出席会议者交通及食宿费用自理。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请携带相关证件原件、复印件各壹份。

(三)股东在网络投票期间若遇网络投票系统出现异常情况或突发重大事件影响,则本次股东大会的进程按当日通知进行。

(四)联系办法:

1、联系人:张佩

2、联系电话:(0991)2806989

3、传真:(0991)2826501

特此公告。

新疆汇嘉时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21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新疆汇嘉时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2年1月5日召开的贵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3101 证券简称:汇嘉时代 公告编号:2021-082

新疆汇嘉时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新疆汇嘉时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通知和议案于2021年12月15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向全体监事发出,本次会议于2021年12月20日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会监事3人,实际参会监事3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1年度财务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鉴于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承担公司2020年度财务审计工作中尽职尽责,以严谨的工作态度完成了公司2020年年报的审计工作,为保障公司财务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健性,同意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并支付100万元的审计费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新疆汇嘉时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80)”。

本议案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赞成票3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1年度内部控制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鉴于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承担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审计工作中尽职尽责,以严谨的工作态度完成了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审计工作,对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了审计意见,为保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健性,同意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支付40万元的审计费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新疆汇嘉时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80)”。

本议案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赞成票3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特此公告。

新疆汇嘉时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1年8月25日,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使用不超过30,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保本型等金融机构理财产品,上述额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可循环滚动使用。《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5)已于2021年8月27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近日,公司前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的部分理财产品已到期赎回,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到期赎回的理财产品情况

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签订协议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73)。上述理财产品已于近日到期,本金及收益已全额到账。具体情况如下:

二、公告日前十二个月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情况

三、备查文件

1、银行回单

特此公告。

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2月20日

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到期赎回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915 证券简称:中欣氟材 公告编号: 2021-089

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到期赎回的公告

本公司财务总监蒋莉女士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疆贝肯能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7月24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1-046)。公司财务总监蒋莉女士计划在上述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以大宗交易、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485,37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4%)。

2021年11月16日,公司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计划时间过半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59),对减持计划实施时间过半的进展情况进行了披露。

公司近日收到蒋莉女士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成的告知函》,获悉本次减持计划已实施完成。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减持情况

(注:上述数值保留4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二、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注:上述数值保留4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三、其他事项说明

1、本次减持计划符合《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蒋莉女士本次减持与此前披露的减持计划一致,不存在违反已披露的减持计划的情形,其减持计划已实施完成。

3、蒋莉女士为持有公司股份比例5%以下的股东,不属于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4、在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董事会严格督促了上述股东严格遵守《证 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及时履行了信息披 露义务;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蒋莉女士本次减持计划已实施完成。

四、备查文件

1、蒋莉女士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成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新疆贝肯能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2月20日

新疆贝肯能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828 证券简称:贝肯能源 公告编号:2021-060

新疆贝肯能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