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21年

12月22日

查看其他日期

杭州万事利丝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1-12-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多氟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监事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407 证券简称:多氟多 公告编号:2021-146

多氟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监事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多氟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2月20日接到公司监事王轶皓先生的通知,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对公司股票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王轶皓先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增持了公司部分股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增持股份情况

1、增持主体:监事王轶皓先生。

2、增持目的: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对公司股票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

3、资金来源:个人自有资金。

4、增持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

5、本次增持的具体情况:

6、王轶皓先生在本次公告前的12个月内未披露增持计划。

7、王轶皓先生于2021 年11月23日由公司第七届第二次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为职工代表监事,详见刊登在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变更职工监事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35)。2021 年11月23日至公告日王轶皓先生未减持公司股份。

二、其他相关事项的说明

1、本次增持行为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本次股份增持不会影响公司上市地位,不会导致本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3、王轶皓先生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进行内幕交易、敏感期买卖股份、短线交易等行为,在增持完成之日起6个月内不主动减持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4、公司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持续关注增持主体增持公司股份的有关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多氟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22日

证券代码:002407 证券简称:多氟多 公告编号:2021-147

多氟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销户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2018年定向增发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多氟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6月23日前名称为“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8]296号文《关于核准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由主承销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6日向特定投资者定价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56,220,094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每股发行认购价格为人民币12.54元。截至2018年7月23日止,公司共计募集货币资金人民币704,999,978.76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6,512,220.09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98,487,758.67元。

截止2018年7月23日,公司上述发行募集的资金已全部到位,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大华验字[2018]000435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二、2018年定向增发募集资金的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多氟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管理制度》”),该《管理制度》经本公司2020年7月10日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执行。

根据《管理制度》,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3日会同公司分别与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和焦作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站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三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公司因聘请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证券”)担任公司 2020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保荐机构,原保荐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尚未完成的 2018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持续督导工作由中原证券承接。

新聘任的中原证券于2020年12月8日会同公司,分别与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焦作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存放账户未发生变化,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三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三、募集资金专户销户情况

鉴于公司2018年募集资金专户内的募集资金已按照计划使用完毕,该募集资金账户将不再使用。公司已全部办理完成相关募集资金专户销户手续,并将该事项通知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相关募集资金专户注销后,公司与保荐机构、上述银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相应中止。

本次注销的募集资金专户情况如下:

特此公告。

多氟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2月22日

湖南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722 证券简称:湖南发展 公告编号:2021-048

湖南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湖南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通知于2021年12月14日以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

2、本次董事会会议于2021年12月21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3、本次董事会会议应出席董事人数为5人,实际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为5人。

4、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授权控股孙公司参与竞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议案》

详见同日披露的《关于授权控股孙公司参与竞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9)。

表决结果: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此议案获得通过。

三、备查文件

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特此公告

湖南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21日

证券代码:000722 证券简称:湖南发展 公告编号:2021-049

湖南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授权控股孙公司参与竞买国有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交易概述

1、近日,湖南省国土资源网上交易系统发布了《益阳市国有建设用地网上挂牌出让公告》(益土网挂字〔2021〕49号)。根据湖南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及控股孙公司湖南发展琼湖建材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材公司”)机制砂加工生产业务的项目建设需要,建材公司拟以自有资金参与竞拍购买“沅土挂2021第39号土地”,位于沅江市南大膳镇双学垸创新路东侧地块,面积75,350.1平方米(约113.025亩)。

2、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控股孙公司参与竞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议案》,同意建材公司在公司董事会授权额度内参与竞买上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授权建材公司签署和办理土地竞买过程中的相关文件。表决情况为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3、本次参与竞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属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建材公司最终能否竞买成功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本次竞买的进展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履行相应的披露程序。

二、交易方基本情况

(一)出让方

沅江市自然资源局

(二)竞买方

三、拟竞买土地的基本情况和规划指标要求

地块名称:沅土挂2021第39号

资源位置:沅江市南大膳镇双学垸创新路东侧地块

土地权属单位:南大膳镇人民政府

用地类型:工业用地

规划用途:工业用地

使用权面积(以最终审批数据为准):75,350.1平方米(约113.025亩)

土地现状:红外线“五通”

交地标准:净地供地,由南大膳镇人民政府负责交地

土地使用证有效期限(年):工业用地30年

规划指标:计容建筑面积≥75,350.15㎡,建筑密度≤50.0%,容积率≥1.0,绿地率≥10%且≤13.0%,绿化用地面积≥7,535.0㎡且≤15,070.0㎡,建筑物占地面积≤37,675.1㎡,建筑总高度≤30.0米

竞价保证金:453万元

竞价起始价:2,261万元

付款方式:成交后30日内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合同约定付清成交价款及各项税费

四、参与竞买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参与竞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基于建材公司的经营发展需要,有利于推动机制砂加工生产业务的开展。本次竞买的资金源于建材公司的自有资金,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风险提示

本次竞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建材公司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国有土地出让的相关程序,能否竞买成功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本次竞买的进展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履行相应的披露程序。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湖南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21日

百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股票代码:600865 股票简称:百大集团 编号:临2021-057

百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318 证券简称:新力金融 公告编号:临2021-086

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百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与杭州嘉祥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嘉祥”)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目前处于终审判决阶段,公司于近日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7日出具的二审民事判决书。

2.上市公司所处的诉讼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

3、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租赁物业已于二审审理过程中整体收回。如判决顺利执行,则公司将收回已欠付租金等费用。若嘉祥及各连带责任人未依法履行判决的,公司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判决实际执行情况确认相关损益。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百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与杭州嘉祥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嘉祥”)、傅少波、刘伟及宋星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公司于2020年8月向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下称“拱墅区法院”)提起诉讼,后嘉祥于2020年9月对公司本诉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提起反诉,经拱墅区法院一审合并审理,于2021年4月出具一审民事判决书,具体案情及一审判决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编号为2020-028号、2020-031号及2021-015号临时公告。

嘉祥不服拱墅区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于2021年4月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杭州中院”)提起上诉,上诉诉请及理由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编号为2021-016号临时公告。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经杭州中院组织开庭审理,公司于近日收到杭州中院出具的案号为(2021)浙01民终5438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判决内容如下:

1、维持拱墅区法院(2020)浙0105民初4897号民事判决第一、五、六、七、八、九项。即:

(1)确认公司与嘉祥签订的编号为2011年租字第001号的《房屋租赁合同》及五份补充协议于2020年3月28日解除。

(2)嘉祥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公司自2020年1月15日起至2020年11月14日止的水电费441,274.04元。

(3)关于违约金的支付:嘉祥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公司暂计算至2020年7月31日的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124,714元、逾期支付物业管理费的违约金38,445元、逾期支付水电费的违约金93,202元;自2020年8月1日起的相应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另行计付。

嘉祥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公司因嘉祥违约导致公司解除《房屋租赁合同》产生的违约金837,575元。

2、撤销拱墅区法院(2020)浙0105民初4897号民事判决第二、三、四、十、十一、十二项。

3、嘉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支付自2020年2月1日起至2020年3月28日止的物业和设备租金合计1,249,153.5元,并支付自2020年3月29日起至2021年7月22日止的物业和设备占有使用费合计14,177,349.04元。上述费用共计15,426,502.54元。

4、嘉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支付自2020年2月1日起至2021年7月22日止的物业管理费3,021,438.3元。

5、傅少波、宋星星、刘伟对上述嘉祥对公司的应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驳回嘉祥的其他诉讼请求。

7、驳回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74,37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79,373元,由公司负担42,623元,嘉祥负担36,75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3,344元,由嘉祥负担,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审法院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266,512元,由嘉祥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租赁物业已于二审审理过程中整体收回。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如判决顺利执行,则公司将收回已欠付租金等费用。若嘉祥及各连带责任人未依法履行判决的,公司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判决实际执行情况确认相关损益。

公司将根据判决书执行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信息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披露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百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终审)

●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一审原告)

● 涉案的金额:一审涉案金额61,447,220.96元租金,二审涉案金额47,758,516.46元租金(四案合计,均未含违约金及逾期利息、律师费、财产保全保险费等)

● 案件诉讼进展: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接控股子公司安徽德润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润租赁”)通知,近日,德润租赁收到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肥中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1)皖01民终11639、11669、11700、11701号】,合肥中院做出二审判决(终审),就德润租赁与阜阳创伤医院、阜阳民生医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事项,认定一审判决事实清楚,但判决结果不当。

一、本次诉讼前期基本情况

公司控股子公司德润租赁因与阜阳创伤医院、阜阳民生医院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事项,2021年8月收到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编号:(2021)皖0104民初1393-1396号】。具体判决如下:1、判决被告阜阳创伤医院、阜阳民生医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德润租赁租金合计56,368,516.46元及截止2021年7月7日的违约金及逾期付款利息合计13,471.56元,之后的违约金及逾期付款利息合计应以尚欠的租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向原告德润租赁支付至被告阜阳创伤医院、阜阳民生医院实际清偿本案案涉租金之日止(四案合计);2、判决被告阜阳创伤医院、阜阳民生医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德润租赁律师代理费合计328,500元及保全担保费40,087元(四案合计);3、判决被告安徽省丽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丰集团”)、丁作凤、张丽、丁兆辉、夏羽、范丽君对阜阳创伤医院、阜阳民生医院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丽丰集团、丁作凤、张丽、丁兆辉、夏羽、范丽君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阜阳创伤医院、阜阳民生医院追偿;4、驳回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472,080元,由德润租赁及阜阳创伤医院、阜阳民生医院、丽丰集团、丁作凤、张丽、丁兆辉、夏羽、范丽君按照判决书共同承担。其中,原告德润租赁承担42,425元,被告阜阳创伤医院、阜阳民生医院、丽丰集团、丁作凤、张丽、丁兆辉、夏羽、范丽君承担429,655元(四案合计)。

2021年9月13日,丽丰集团因不服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对上述案件一审判决,向合肥中院提起上诉。

截至2021年12月21日,德润租赁已累计收到上述诉讼案件回款合计9,726,400元(四案合计)。

详见公司于2021年1月28日披露的《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涉及业务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03)、2021年3月27日披露的《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14)、2021年7月6日披露的《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41)、2021年9月4日披露的《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58)。

二、诉讼进展情况

近日,德润租赁收到合肥中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1)皖01民终11639、11669、11700、11701号】,就德润租赁与阜阳创伤医院、阜阳民生医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事项,做出二审判决。具体判决情况如下:

1、撤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编号为(2021)皖0104民初1393-1396号民事判决;

2、阜阳创伤医院、阜阳民生医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德润租赁租金合计47,758,516.46元及截止2021年7月7日的违约金及逾期付款利息合计13,471.56元,之后的违约金及逾期付款利息合计应以尚欠的租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即15.4%的标准向德润租赁支付至阜阳创伤医院、阜阳民生医院实际清偿租金完毕之日止(四案合计);

3、阜阳创伤医院、阜阳民生医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德润租赁律师代理费合计328,500元及保全担保费40,087元(四案合计);

4、丽丰集团、丁作凤、张丽、丁兆辉、夏羽、范丽君对本判决第2、3项确定的阜阳创伤医院、阜阳民生医院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丽丰集团、丁作凤、张丽、丁兆辉、夏羽、范丽君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阜阳创伤医院、阜阳民生医院追偿;

5、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472,080元,由德润租赁承担106,829元,由阜阳创伤医院、阜阳民生医院、丽丰集团、丁作凤、张丽、丁兆辉、夏羽、范丽君承担365,251元(四案合计)。二审案件受理费94,614元(四案合计),由德润租赁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判决为二审终审判决,最终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目前公司无法准确判断该诉讼事项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后续进展情况,依法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特此公告。

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22日

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539 证券简称:狮头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1- 119

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的进展公告

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股票代码:600387 股票简称:ST海越 公告编号:临2021-086

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1年12月21日以通讯会议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及会议资料于2021年12月14日以直接送达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各位董事。公司全体董事参加了会议,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与会董事审议并一致通过了以下决议:

《关于补选公司第九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同意补选沈烈先生担任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

完成补选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组成如下: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组成人员:张鹏先生、沈烈先生、程志伟先生,张鹏先生担任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

审计委员会组成人员:徐向春先生、沈烈先生、曾佳女士,徐向春先生担任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

表决情况:同意8票,弃权0票,反对0票。

特此公告。

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股票代码:600387 股票简称:ST海越 公告编号:临2021-087

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的股东股权结构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间接控股股东铜川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铜川国资运营”)拟将持有的铜川高鑫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鑫金控”)78.57%股权无偿划转至铜川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铜川市国资委”)。

●本次控股股东的股东股权结构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公司于近日收到控股股东铜川汇能鑫能源有限公司的通知,公司间接控股股东铜川国资运营拟将持有的高鑫金控78.57%股权无偿划转至铜川市国资委。现将划转前后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股权及控制关系公告如下:

一、变动前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股权及控制关系方框图

二、变动后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股权及控制关系方框图

三、其他相关事项说明

1、本次控股股东股权结构变动目的是为推进落实铜川市国资国企改革方案,合理布局国有资本,统筹加强国有资产监督。

2、本次控股股东的股东股权结构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特此公告。

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披露情况

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方贺兵、刘佳东、方林宾、昆阳投资、何荣、张远帆、白智勇所持有的杭州昆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59.99%的股份,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重组”)。

为保证公平信息披露,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造成公司股价异常波动,根据有关规定,经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申请,公司股票自 2021年6月7日(星期一)开市起停牌,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6月5日披露的《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停牌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1-055)。

2021年6月21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次重组相关的议案。经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于2021年6月22日开市起复牌。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6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等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

2021年7月7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交易备忘录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1年7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等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

2021 年8月6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补充交易备忘录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8月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等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

2021年7月2日,公司收到上交所关于对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21】0669号)(以下简称“《问询函》”),根据《问询函》的相关要求,公司及中介机构对有关问题进行了积极认真的核查、分析和研究,并逐项予以落实和回复,同时按照《问询函》的要求对《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及其摘要进行了部分补充、修改和完善,中介机构亦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8月7日在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等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

公司先后于2021年7月10日、7月22日、11月26日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77、2021-080、2021-112),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等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进展情况

自本次重组预案披露以来,公司及相关各方积极推进本次重组工作。鉴于本次重组交易方案涉及相关审计评估、尽职调查等工作尚未完成,公司未能在首次董事会披露预案的六个月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并公告重组报告书等相关文件。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17号),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后,董事会在6个月内未发布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上市公司应当重新召开董事会审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并以该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作为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与本次重组相关的审计、评估等工作正在加紧进行中,待相关工作完成后,公司将重新召开董事会审议本次重组相关议案,并以该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作为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同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有关的后续审批及信息披露程序。

三、风险提示

本次重组尚需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经有权监管机构核准后方可正式实施,能否通过审批尚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以及最终获得相关批准或核准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于2021年8月7日披露的《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修订稿)》之“重大风险提示”及“第八节 风险因素”对本次重组的有关风险因素做出特别提示,再次提请投资者认真阅读重组预案中相关风险提示内容,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将根据本次重组事项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有关信息均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12月22日

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部分股票解除质押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699 证券简称:纽威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1-094

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部分股票解除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截至本公告日,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纽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纽威集团”)直接持有公司股份398,6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3.22%;并通过其全资子公司通泰(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泰香港”)间接持有公司股份108,873,69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4.53%;纽威集团及其全资子公司通泰香港合计持有公司股份507,523,69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7.75%。

● 本次质押解除后,纽威集团累计质押股份数量为121,000,000股,占其直接持股数的30.35%,占其全部持股总数的23.84%,占公司总股本的16.15%。

一、上市公司股份解除质押

公司于近日接到控股股东纽威集团关于部分股份解除质押的通知,具体事项如下:

1、本次股份解除质押的基本情况:

2、纽威集团本次解除质押所需资金来源于纽威集团自有资金;

3、经纽威集团确认,此次部分股份解质后拟用于后续质押。

二、上市公司股东股份质押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纽威集团直接持有公司股份398,6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3.22%;并通过其全资子公司通泰香港间接持有公司股份108,873,69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4.53%;本次质押解除后,纽威集团累计质押股份数量为121,000,000股,占其直接持股数的30.35%,占其全部持股总数的23.84%,占公司总股本的16.15%。

特此公告。

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2月22日

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孙公司

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并换发营业执照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110证券简称:东方材料 公告编号:2021-072

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孙公司

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并换发营业执照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全资孙公司上海馥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馥欣新能源”)的通知,因业务发展需要,馥欣新能源对其注册地址进行变更。近日,馥欣新能源已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了由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变更情况

除注册地址发生变更外,馥欣新能源其他工商信息未发生变化。

二、变更后工商登记信息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9MA1G5X1N5R

2、名称:上海馥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3、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4、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江场三路238号1601J室

5、法定代表人:庄盛鑫

6、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0000万元整

7、成立日期:2020年12月15日

8、营业期限:2020年12月15日至2040年12月14日

9、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会议及展览服务;机械设备租赁;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制作;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市场营销策划;企业形象策划;市场信息咨询与调查(不得从事社会调查、社会调研、民意调查、民意测验);销售电子产品,电子元器件,日用家电,搪瓷制品,体育用品及器材,文具用品,纸制品,建筑材料,建筑装饰材料,汽车零配件,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办公设备,劳动保护用品,新型催化材料及助剂,颜料,工程塑料及合成树脂。(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特此公告。

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22日

关于全资子公司竞拍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公告

证券代码:301066 证券简称:万事利 公告编号:2021-028

杭州万事利丝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竞拍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交易概述

杭州万事利丝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1月23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拟参与竞拍土地使用权的议案》,为满足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实施万事利丝绸数码印花人工智能工厂项目,同意公司以全资子公司杭州万事利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为主体,以自有或自筹资金通过公开参与竞拍《杭钱塘工出【2021】33-34号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中位于杭钱塘工出【2021】34号面积共计61303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1月24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拟参与竞拍土地使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6)。

2021年12月20日,公司与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钱塘分局签署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二、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方为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钱塘分局。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宗地坐落:经七路西2020-02-3号地块;东至经七路,南至道路,西至萧东村(东海),北至东海横直河。

2、土地用途:工业

3、土地面积:61,303平方米

4、出让年限:50年

5、成交价格:人民币4,667万元

四、本次竞拍土地使用权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参与竞拍土地使用权是为了实施万事利丝绸数码印花人工智能工厂项目,为公司长远、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支撑。

五、风险提示

公司后续尚需按合同约定的各项指标进行项目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受有关部门审批手续、国家或地方有关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项目实施进度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特此公告。

杭州万事利丝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