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狮龙家居建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证券代码:605318 证券简称:法狮龙 公告编号:2021-056
法狮龙家居建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6,878,364股;
●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1年12月27日。
一、 本次限售股上市类型
2020年6月29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法狮龙家居建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308号)核准,法狮龙家居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法狮龙”)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2,292,788股,并于2020年8月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为96,878,364股,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为129,171,152股。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涉及股东共计3名,分别为浙江广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广沣启鸣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方圆金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德清兔宝宝金鼎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方圆金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金沣鼎盈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 6,878,36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32%,上述股东锁定期自公司完成增资扩股企业注册变更登记之日(2018年12月26日)起三十六个月或自公司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孰晚日),该部分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将于2021年12月27日起上市流通。
二、 本次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股股票并上市后,总股本为 129,171,152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96,878,364股。前述限售股形成后,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况。
三、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有关承诺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有关承诺如下:
股东浙江广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广沣启鸣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方圆金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德清兔宝宝金鼎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方圆金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金沣鼎盈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承诺:“自公司完成增资扩股企业注册变更登记之日(2018年12月26日)起三十六个月或自公司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孰晚日)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于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于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股东严格履行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上市的限售股持有人无其他上市特别承诺。
四、 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认为,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等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保荐机构对法狮龙本次限售股份解禁上市流通无异议。
五、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6,878,364 股;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1年12月27日;
首发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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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表中个别数据加总后与相关汇总数据的尾差,系数据计算时因四舍五入造成;
2、截至本公告日,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不存在质押或冻结的情况。
六、股本变动结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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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上网公告附件
保荐机构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关于法狮龙家居建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法狮龙家居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21日
申万菱信沪深300价值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1年12月22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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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万菱信沪深300价值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简称“本基金”。
2、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
2 与分红相关的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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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权益登记日前一工作日有效申购的基金份额享有红利分配权,权益登记日前一工作日有效赎回的基金份额不享有红利分配权。
(2)本基金的分红方式有现金红利和红利再投资两种。对于未选择本基金具体分红方式的投资者,本基金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方式。投资者可以在每个基金开放日的交易时间内到销售网点修改分红方式。凡希望修改分红方式的,请务必在2021年12月23日(含当日)前办理变更手续。
(3)选择现金红利分红方式的投资者的红利款将于2021年12月27日自基金托管专户划出。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的投资者所转换的基金份额将于2021年12月27日直接计入其基金账户,2021年12月28日起可查询、赎回。
风险提示:本基金分红并不改变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也不会因此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投资者欲了解有关分红的情况,可到办理业务的当地销售网点查询,也可以登录本公司网站(www.swsmu.com),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80-8588 (免长途话费) 或021-962299咨询相关事宜。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低中邮货币市场基金
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中邮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本公司决定自2021年12月22日起调低中邮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称“本基金”)的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将本基金的管理费率由0.33%/年调整至0.2%/年,将托管费率由0.1%/年调整至0.08%/年,并修改本基金《基金合同》。具体调整及修订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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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述相关内容在本基金托管协议及招募说明书中一并修改。
以上修订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并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等的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述修订自2021年12月22日起生效,届时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postfund.com.cn)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查阅本基金修订后的法律文件,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80-1618)了解相关事宜。
本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风险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2月22日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苏州瑞玛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1月1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1年11月15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将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情况如下:
一、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
1、公示内容: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
2、公示时间:2021年12月10日至2021年12月20日;
3、公示途径:公司公示栏;
4、反馈方式:通过邮件、书面、电话方式进行反馈;
5、公示结果: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
二、核查情况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激励对象的身份证件、与公司(含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在公司(含子公司)的任职情况等资料。
三、监事会的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职务的公示情况及监事会的核查结果,监事会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1、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2、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4、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苏州瑞玛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年12月22日
恺英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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恺英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苏州瑞玛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证券代码:002976 证券简称:瑞玛工业 公告编号:2021-063
苏州瑞玛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 本案原告:株式会社传奇IP(以下简称“传奇IP”)。
● 本案被告:恺英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恺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恺英”)。
● 本案第三人:公司全资二级子公司浙江欢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欢游”)。
● 本次系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0)沪01民初149号)。
近日,上海恺英收到上海一中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0)沪01民初149号),现就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与本案相关的案件背景情况
传奇IP就其与浙江欢游之间的商事纠纷仲裁案,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四中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2019年5月22日作出的第22593/PTA号仲裁裁决,浙江欢游于2019年9月16日收到北京四中院《民事裁定书》(案号:(2019)京04协外认38号),裁定予以承认和执行第22593/PTA号仲裁裁决,并根据《执行裁定书》(案号:(2019)京04执172号)执行冻结浙江欢游及其分公司银行账号。此后,传奇IP向北京四中院提出追加上海恺英为(2019)京04执172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被北京四中院驳回后又向北京四中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申请追加上海恺英为(2019)京04执172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目前,该案已被传奇IP申请撤回起诉,并经北京四中院裁定准许撤回(详见公告:2019-075、2019-101、2019-121、2019-143、2020-021、2020-027、2020-036、2020-137)。
2020年6月24日,上海恺英收到上海一中院的《应诉通知书》(案号:(2020)沪01民初149号),传奇IP向上海一中院提出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之诉,请求判决上海恺英对浙江欢游(2019)京04执172号执行裁定书项下未能清偿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暂计人民币50,000,000元),最终裁定冻结上海恺英持有的浙江九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九翎”)出资额为人民币736.85万元的股权;该股权已经上海恺英申请,变更为人民币5,000万元,截止本公告日,该笔资金仍处于冻结状态(详见公告:2020-079、2020-085、2020-122)。
2021年1月25日,上海恺英收到《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2020)沪01民初149号,传奇IP申请将原《民事起诉状》中的第一项诉讼请求,即:“一、判决上海恺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浙江欢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2019)京04执172号执行裁定书项下未能清偿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暂计人民币50,000,000元”,变更为“一、判决上海恺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浙江欢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2019)京04执172号执行裁定书项下未能清偿的人民币481,127,363.73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详见公司于2021年1月27日披露的《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16)。
2021年2月10日,公司查询到上海恺英的银行账户被冻结情况,详见《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19)。
2021年3月11日,上海恺英收到上海一中院《民事裁定书》(案号:(2020)沪01民初149号之四),裁定冻结上海恺英银行存款人民币431,127,363.73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超过三年,法律与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详见《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21)。
二、本案进展情况
近日,上海恺英收到上海一中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0)沪01民初149号),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株式会社传奇IP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47,436.82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株式会社传奇IP负担。如不服本判决,株式会社传奇IP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三、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没有其他应予披露而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详见2021年8月21日披露的《2021年半年度报告》第六节重要事项八、诉讼事项与第十节财务报告第十四、承诺及或有事项2、或有事项(1)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的重要或有事项。
四、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法院判决肯定了公司主张:浙江欢游系本公司全资二级子公司,浙江欢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上海恺英以出资额为限为其承担有限责任,上海恺英出资已经实缴到位。本次判决结果维护了公司和股东利益。
对于传奇IP前期实施的重复诉讼、超额保全等恶意行为,公司将继续采取积极措施,坚决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后续公司将根据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沪01民初149号]。
特此公告。
恺英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22日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报喜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2月21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吴志泽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吴婷婷女士的股份质押通知,具体事项如下:
一、股东股份质押基本情况
(一)股东股份质押基本情况
1、本次股份质押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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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东股份累计质押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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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质押情况
1、本次股份质押融资不存在用于满足上市公司生产经营相关需求的情形。
2、吴志泽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吴婷婷女士、上海金纱投资有限公司未来半年内到期的质押股份累计数量为0,一年内到期的质押股份累计数量为88,200,000股,占其所持股份比例28.08%,占公司总股本比例7.24%,对应融资余额1.5亿元。吴志泽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吴婷婷女士资信情况良好,具备相应的偿还能力,其目前不存在偿债风险,还款来源包括但不限于自有资金、股票分红、投资收益等。
3、吴志泽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吴婷婷女士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4、本次股份质押事项对上市公司生产经营、公司治理、业绩补偿义务履行等不产生实质性影响。
三、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冻结明细;
2、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交易确认书;
3、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交割单。
报喜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2月22日
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暨诉讼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188 证券简称:*ST巴士 公告编号:2021-092
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暨诉讼进展公告
报喜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部分股份质押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154 证券简称:报喜鸟 公告编号:2021-084
报喜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部分股份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2月21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7863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案受理的基本情况
再审申请人西安品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品博公司”)因与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浙民终1413号民事判决,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最高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二、本案基本情况
2020年5月8日,公司发布了《关于收到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53)、2020年11月18日,公司发布了《关于收到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暨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100)、2021年3月26日,公司发布《关于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暨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29)、2021年12月7日,公司发布《关于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暨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78),详细披露了西安品博公司诉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以及一审判决、终审判决、再审申请等情况。
一审判决结果:驳回原告西安品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终审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西安品博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3日作出的(2020)浙民终1413号民事判决,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最高法院已立案审查。
具体内容详见2020年5月8日、2020年11月18日、2021年3月26日、2021年12月7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和《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的相关公告。
三、本次裁定情况
西安品博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西安品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目前,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裁定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无影响。
六、备查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7863号。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整计划执行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523 证券简称:*ST浪奇 公告编号:2021-178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整计划执行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已完成《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规定的执行完毕标准。截至目前,公司及管理人已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提交申请,请求法院裁定确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终结公司重整程序,后续将根据具体进展情况及时进行相关信息披露,敬请投资者关注、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2021年11月12日,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广州浪奇”)披露了《关于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65),广州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公司重整程序。公司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现将公司《重整计划》执行进展以及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重整计划》执行情况
2021年12月15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重整计划执行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76),公司已完成《重整计划》规定的执行完毕标准。
截至目前,公司及管理人已向广州中院提交申请,请求法院裁定确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终结公司重整程序,后续将根据具体进展情况及时进行相关信息披露。
二、风险提示
1、公司2020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为-25.85亿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3.1条之第(二)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的规定,公司股票交易于2021年5月6日起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2、因公司被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13.3条之第(四)项“公司最近一年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的规定,公司股票交易于2021年5月6日起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继续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3、截至目前,公司已完成《重整计划》规定的执行完毕标准,公司及管理人已向广州中院提交申请,请求法院裁定确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终结公司重整程序,由于尚未获得广州中院最终裁定批准,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4.4.17条第(六)项的规定,公司股票仍可能存在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4、2021年1月8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粤调查字210023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证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决定对本公司进行立案调查。2021年11月,公司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广东证监处罚字〔2021〕17号)。根据《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判断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涉及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未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14.5.1条、14.5.2条及《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的通知》中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最终以广东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结论为准。
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进展,严格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披露。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网址: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宝盈盈沛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个人投资者的申购、
转换转入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1年12月22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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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基金暂停申购、转换转入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只针对个人投资者。
2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自2021年12月22日起,本基金暂停接受个人投资者的申购、转换转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申请。2021年12月21日15:00后个人投资者提交的基金交易申请将视为2021年12月22日的交易申请,同样受上述暂停限制。
(2)在上述业务暂停期间,本基金对个人投资者的赎回、转换转出等其他业务仍照常办理。
(3)本基金恢复办理个人投资者的申购、转换转入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具体时间将另行公告。
(4)如有疑问,请拨打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300(免长途话费),或登录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byfunds.com获取相关信息。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相关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产品情况及听取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12月22日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
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根据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宝证券”)签署的基金销售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华宝证券将于2021年12月22日起开始销售本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具体业务规则、费率优惠活动内容及办理程序等相关规则以华宝证券的规定为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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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资者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1.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5566 或 021-38834788
公司网站:www.bocim.com
2.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公司网站:www.cnhbstock.com
风险提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投资有风险,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投资者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了解拟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根据自身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并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特此公告。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12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