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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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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1-12-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蓝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暨担保事项的

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765 证券简称:蓝黛科技 公告编号:2021-137

蓝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暨担保事项的

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融资租赁及担保情况概述

1、蓝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蓝黛科技”)于2021年06月1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子公司新增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议案》,同意2021年度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融资金额由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增加至不超过人民币15,000万元,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主体由公司子公司重庆台冠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台冠”)变更为子公司重庆蓝黛传动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黛机械”)和重庆台冠;融资租赁方式包括新购设备直接融资租赁和自有资产售后回租融资租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06月19日登载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关于子公司新增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8)。

2、公司于2021年03月17日和2021年04月06日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1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在2021年度为公司及公司子公司重庆蓝黛变速器有限公司、蓝黛机械、重庆帝瀚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帝瀚机械”)、重庆台冠、深圳市台冠科技有限公司、孙公司惠州市坚柔科技有限公司的融资提供担保额度总计不超过人民币68,000.00万元。上述担保事项的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申请银行综合授信、借款、融资租赁等融资或开展其他日常经营业务等;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抵(质)押担保等方式。其中帝瀚机械等公司子公司拟为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为人民币25,000.00万元,公司及子公司拟为子公司重庆台冠提供的担保额度为人民币15,000.00万元,公司为子公司蓝黛机械提供的担保额度为人民币5,00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03月18日登载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1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2)。

二、融资租赁进展情况

1、融资租赁进展概况

近日,公司子公司蓝黛机械与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租赁”)签署了《售后回租赁合同》,蓝黛机械通过平安租赁以售后回租方式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融资租金总额为人民币1,585.46万元,融资期限为24个月。

公司子公司蓝黛机械的上述融资租赁额度在公司上述董事会审议批准的融资租赁额度范围内。

2、交易对方情况

(1)名称: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2)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

(3)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37层

(4)法定代表人:王志良

(5)注册资本:1,450,000.00万元人民币

(6)成立日期:2012年09月27日

(7)经营范围: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业务;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兼营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商业保理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8)与公司及子公司关联关系:不存在关联关系。

3、融资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

(1)出租人: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2)承租人:重庆蓝黛传动机械有限公司

(3)租赁物:蓝黛机械名下部分设备

(4)融资租金总额:人民币1,585.46万元

(5)租赁期间:24个月,自起租日起算

(6)租赁方式:售后回租

三、担保进展情况

1、担保进展概况

(1)近日,公司为子公司蓝黛机械上述融资租赁业务与平安租赁签署了《保证合同》,为蓝黛机械的本次融资租赁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为1,607.24万元(包括租金、利息和服务费用)。

(2)近日,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璧山支行(以下简称“农行璧山支行”)签署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公司子公司帝瀚机械与农行璧山支行签署了《保证合同》,帝瀚机械为公司向农行璧山支行贷款人民币90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3)近日,公司子公司重庆台冠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重庆分行”)签署了《国内信用证融资主协议》,公司与中信重庆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为子公司重庆台冠向中信重庆分行申请的国内信用证融资人民币2,00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额度为人民币2,400.00万元。

上述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以及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的担保额度均在公司上述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担保额度范围内。

2、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四、累计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审议批准的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度为人民币113,04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净资产的61.71%。其中,公司及子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企业提供的担保总额度为78,00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42.58%;公司及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额度为35,04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9.13%。

本次担保后,公司及公司子公司累计实际履行担保余额为72,638.29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净资产的39.65%,其中,公司及子公司实际对合并报表范围内企业提供担保的余额为42,332.56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3.11%;公司及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的余额为30,305.73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6.54%。

五、备查文件

1、公司/子公司与相关金融机构签署的《保证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等。

特此公告。

蓝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21日

证券代码:002765 证券简称:蓝黛科技 公告编号:2021-138

蓝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诉讼及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蓝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蓝黛科技”)及子公司重庆蓝黛变速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黛变速器”)、重庆蓝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原名称为重庆北齿蓝黛汽车变速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齿蓝黛”)、重庆台冠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台冠”)因与其部分客户存在货款及与供应商存在买卖合同纠纷,前期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相关诉讼主体、诉讼请求、诉讼事实和理由及诉讼进展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0年04月18日、2020年07月21日、2020年09月11日、2020年10月09日、2020年10月27日、2020年12月19日、2021年04月07日、2021年06月22日、2021年07月16日登载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关于子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26)、《关于子公司诉讼进展及新增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54)、《关于子公司新增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72、089)、《关于子公司新增提起诉讼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94)、《关于子公司提起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20)、《关于子公司新增提起诉讼、提起诉讼进展及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8)、《关于新增提起诉讼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9)、《关于提起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75)。

近期,公司子公司陆续收到《民事判决书》等法律文件,现将公司子公司提起诉讼的相关案件进展情况和涉及诉讼及进展等情况公告如下:

一、提起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1、案件1(众泰系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诉讼进展情况

(1)诉讼案件当事人、提起诉讼法院及案号

①案件当事人

原告:重庆蓝黛变速器有限公司

被告:重庆众泰汽车工业有限公司

提起诉讼法院及案号 :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0)渝0120民初6809号)

②案件当事人

原告:重庆蓝黛变速器有限公司

被告:重庆众泰新能源汽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重庆众泰汽车工业有限公司

提起诉讼法院及案号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0)渝0120民初6810号)

③案件当事人

原告:重庆蓝黛变速器有限公司

被告:杭州益维汽车工业有限公司、浙江众泰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提起诉讼法院及案号 :

永康市人民法院 (案号:(2020)浙0784民初6171号)

④案件当事人

原告:重庆蓝黛变速器有限公司

被告:临沂众泰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

提起诉讼法院及案号 :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0)鲁1392民初2045号)

⑤案件当事人

原告:重庆蓝黛变速器有限公司

被告:众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众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永康众泰汽车有限公司

提起诉讼法院及案号 :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案号:(2020)湘0121民初10313号)

(2)诉讼案件受理、判决/撤诉、债权申报进展情况

①案件受理情况

上述案件受理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2020年09月11日、2020年10月09日、2020年10月27日披露的《关于子公司新增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72、公告编号:2020-089)、《关于子公司新增提起诉讼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94)。

②案件判决/撤诉情况

上述案件(2020)湘0121民初10313号、(2020)浙0784民初6171号案一审判决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2020年12月19日、2021年07月16日披露的《关于子公司提起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20)、《关于提起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75);上述案件(2020)渝0120民初6809号、(2020)渝0120民初6810号、(2020)鲁1392民初2045号案因被告进入破产重整/清算程序,公司子公司蓝黛变速器通过庭外申报债权的方式解决纠纷,向相关法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并被裁定准许。

③债权申报进展情况

近期,公司子公司蓝黛变速器已就前述五个众泰系案件分别向相关破产管理人申报了债权。根据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20)浙0784破20号之六、(2020)浙0784破22号之六《民事裁定书》,分别裁定批准了众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杭州益维汽车工业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根据前述重整计划,众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杭州益维汽车工业有限公司普通债权的受偿方案为:每家普通债权人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债权部分,在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法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清偿完毕;每家普通债权人超过10万元以上的债权部分以股票方式清偿,预计每100元普通债权可分得约6.16332820股众泰汽车A股股票(若股数出现小数位,则去掉拟分配股票数小数点右侧的数字,并在个位数上加“1”),该部分普通债权的清偿率为80%。蓝黛变速器作为众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杭州益维汽车工业有限公司的普通债权人,于近日收到众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杭州益维汽车工业有限公司清偿款合计人民币100,000元及*ST众泰股票2,068,575股。

蓝黛变速器就前述五个众泰系案件申报债权及执行情况详见本公告“三、公司子公司经济诉讼案件累计进展统计情况”之“(一)公司子公司向客户提起诉讼案件累计进展及相关债权申报进展情况”相关内容。

2、案件2诉讼进展情况

(1)案件受理及一审判决情况

原告重庆蓝黛变速器有限公司起诉被告重庆市艾莫特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案件受理及一审判决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2020年10月27日、2021年06月22日披露的《关于子公司新增提起诉讼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94)、《关于新增提起诉讼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9)。

(2)案件二审判决情况

重庆市艾莫特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就上述案件判决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近期,公司收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案号:(2021)渝01民终8796号),判决如下:

1)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 二审案件受理费4,840.19元,由重庆市艾莫特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负担。

3)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原判内容为:①被告重庆艾莫特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重庆蓝黛变速器有限公司货款951,106.06元,并以951,106.06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01日起至2019年08月19日期间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逾期付款利息给原告;自2019年0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倍标准计算逾期付款利息给原告。②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③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82.02元,由被告重庆艾莫特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负担。

3、案件3诉讼进展情况

(1)案件受理情况

原告重庆台冠科技有限公司就合同买卖纠纷起诉被告司马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案件受理情况详见公司于2020年09月11日披露的《关于子公司新增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72)。

(2)案件反诉情况

被告司马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就上述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提起反诉。

(3)案件一审判决情况

公司收到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0)渝0192民初9566号),判决如下:

1) 被告(反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设备款926,250美元及逾期付款的资金占用损失(以人民币6,334,253.25元为基数,自2020年07月31日起至该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2)被告(反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因其未按《设备采购合同》约定时间交货及未在规定时间通过验收、供货设备质量与合同要求不符而应承担的违约金123,500美元;

3)被告(反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律师费人民币50,000元。

4)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5)驳回被告(反诉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73,943.36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负担;本案反诉案件受理费11,802.33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重庆台冠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司马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述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子公司涉及诉讼及进展情况

1、案件1涉及诉讼情况及进展情况

(1)案件当事人

原告:重庆市艾莫特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被告:重庆蓝黛变速器有限公司

(2)提起诉讼法院及案号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案号:(2021)渝0120民初5439号)

(3)诉讼请求

1)被告向原告支付开发费尾款86,300元、欠付货款66,074.40元、库存损失1,240,592.19元,及对应资金占用费(开发费和货款资金占用费自2017年03月01日起计算,库存损失资金占用费自2017年10月01日起计算,两项暂计算至2021年05月31日为230,570.46元)合计1,623,537.05元。

2)被告向原告支付库房占用费(暂计算至2021年05月31日为22,000元);

上述费用合计1,645,537.05元

3)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4)诉讼的事实和理由

2016年被告委托原告开发LC-3AB项目1707600LD515AFA02变速箱控制器总成(TCU),双方签订了《开发协议》,开发费共计863,000元。原告接受委托后按照约定时间进行了开发,并按照被告的计划向被告送货69件,价值66,074.40元,但被告未与原告签订正式合同进行结算。2017年02月27日,被告员工杨伟林向原告发邮件“要3AB-TCU1500台”,原告员工周庆勇回复邮件确认进行备货,由此本开发项目进入量产阶段,原告按照被告的订单进行了备货,但被告一直不与原告签订合同,也未向原告下达交付通知,导致货物滞留原告库房,库存产品价值1,240,592.19元。

原告于2017年起一直通过邮件和快递方式向被告催促提货及办理结算事宜,但被告均不予理会,给原告造成了大额资金损失。

(5)诉讼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1)渝0120民初5439号),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重庆市艾莫特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77.55元,由原告重庆市艾莫特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案件2涉及诉讼进展情况

(1)案件受理情况

原告司马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就买卖合同纠纷起诉被告重庆台冠科技有限公司案件受理情况详见公司于2021年04月07日披露的《关于子公司新增提起诉讼、提起诉讼进展及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8)。

(2)诉讼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0)渝0192民初11892号),判决如下:

1)被告重庆台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司马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设备款276,615.98元及违约金27,661.60元;

2)被告重庆台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司马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人民币16,500元;

3)驳回原告司马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911.04元,由原告司马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200元,由被告重庆台冠负担7,711.04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司马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重庆台冠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三、公司子公司经济诉讼案件累计进展统计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子公司在诉经济诉讼案件累计进展、相关债权申报进展情况如下:

(一)公司子公司向客户提起诉讼案件累计进展及相关债权申报进展情况

1、公司及子公司向客户提起诉讼案件及进展情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1:以上诉讼标的额及判决(调解)金额不包括资金占用损失,因上述案件部分作出民事调解/一审/二审判决,案件判决或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因此无法统计相关资金占用损失费。

注2:①根据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鲁1392破4-1号),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09月02日裁定受理临沂众泰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临沂众泰汽车模具科技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并于2020年09月04日发出《通知书》通知债权人在规定时间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②根据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浙0784破20号),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1日裁定受理众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并于2020年11月26日公告通知债权人在规定时间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③根据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浙0784破22号),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1日裁定受理杭州益维汽车工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并于2020年11月27日公告通知债权人在规定时间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④根据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浙0784破47号),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03日裁定受理浙江众泰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并于2020年12月10日公告通知债权人在规定时间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⑤根据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渝05破申25号),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4月27日裁定受理重庆众泰新能源汽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并于2021年05月13日公告通知债权人在规定时间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⑥根据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渝05破申262号),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5月25日裁定受理重庆众泰汽车工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同日公告对涉及重庆众泰汽车工业有限公司的诉讼、执行案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有关规定办理。

鉴于前述情况,众泰系下属企业启动了相关债权申报登记和审查工作,公司子公司蓝黛变速器作为众泰系下属企业的债权人,向相关重整、破产管理人申报了债权。

⑦根据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浙0784破申27号),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6日裁定受理湖南江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南制造”)破产重整案。

根据2018年06月20日公司子公司蓝黛变速器与湖北美洋汽车工业有限公司、江南制造湖北分公司签署的《业务变更通知》,自2018年06月20日起,蓝黛变速器与湖北美洋汽车工业有限公司的业务往来关系转移至江南制造湖北分公司。因此蓝黛变速器对湖北美洋汽车工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以江南制造为主体向其进行了债权申报。

注3:根据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渝05破申652号)、公告及《决定书》((2021)渝05破58号),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6日裁定受理了申请重庆凯特动力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公告通知债权人在规定时间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公司子公司北齿蓝黛作为重庆凯特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债权人,向其管理人申报了债权。

2、公司子公司向客户债权申报情况

单位:人民币元

注4:上述子公司申报及确定金额大于前表中一审判决金额的主要原因为上述债权申报金额中包括了部分尚未开票结算的库存未使用产品金额等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子公司已向相关管理人进行了债权申报,并提交了相关申报材料,部分债权申报金额尚未被相关重整、破产管理人确定,因此最终申报债权金额仍存在不确定性。

(二)公司子公司与供应商诉讼案件累计进展情况

1、公司子公司向供货商提起诉讼案件情况

2、公司子公司与供应商涉及诉讼案件情况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若公司后期取得相关新增诉讼文件或诉讼进展文件,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所涉诉讼案件主要为公司向相关客户就货款纠纷提起诉讼案件,以及部分与供应商就产品质量及交付等所涉案件。根据相关客户经营情况及上述与客户案件进展情况,公司分别于2019年度、2020年度对相关客户应收账款、存货等计提了减值准备。2021年度,上述部分向客户提起诉讼的案件,公司子公司通过债权申报使得货款得以部分清偿,公司将相应冲回前期已计提的信用减值损失,预计将增加公司利润总额约人民币1,360.00万元(不考虑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上述数据未经审计,具体的会计处理将以审计机构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其他部分案件最终判决及后续执行结果、申报债权金额能否得到确认并清偿及清偿比例等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将持续关注公司子公司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并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

特此公告。

蓝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21日

证券代码:000611 证券简称:*ST天首 公告编码:2021-78

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21年12月21日10:00时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于2021年12月17日以微信、邮件、电话等通讯方式送达各位董事。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9名,实际参加表决董事9名(其中,独立董事3名)。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续聘2021年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详细内容请见与本公告同时披露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续聘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79])。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独立董事对公司续聘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与本公告同时披露在巨潮资讯网站上。

本议案尚需提交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2、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定于2022年1月6日(星期四)下午2:5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续聘2021年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股东大会召开的详细内容请见与本公告同时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021-80]。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的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2、公司与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签订的《审计业务约定书》《内部控制审计业务约定书》。

特此公告。

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000611 证券简称:*ST天首 公告编码: 2021-79

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2月21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续聘2021年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公司拟续聘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利安达”)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拟续聘审计机构事项的情况说明

利安达具备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有丰富的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经验,在担任公司2019年度、2020年度财务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中,能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公允的原则,表现出较高的执业水平,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以及投资者保护能力。为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拟续聘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1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一年,财务审计费用为人民币70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为人民币20万元,合计总金额为90万元。

二、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信息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2、投资者保护能力:利安达截至2020年末计提职业风险基金3523.87万元、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5000万元,职业风险基金计提、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相关职业保险能够覆盖正常法律环境下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职业风险基金计提及职业保险购买符合财政部关于《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的相关规定。

近三年利安达会不存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3、诚信记录

利安达近三年不存在受到刑事处罚的情形。利安达近三年受到行政处罚0次,受到行政监管措施1次,受到自律监管措施1次。具体如下: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2、诚信记录

拟签字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及质量复核人员近三年不存在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和自律监管措施的情形。

3、独立性

利安达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存在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4、审计收费

2021年财务报告审计费用70.00万元(含税),内控审计费用20.00万元(含税),合计人民币90.00万元(含税)。本期审计费用按照市场公允合理的定价原则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本期审计费用与上一期审计费用相同。

公司董事会拟提请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东大会审议参照以前年度审计费用及审计工作量决定其审计费用。

(二)项目成员信息

1.拟签字项目合伙人:王新宇,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税务师,全国会计行业领军人才,2013年5月至今在利安达从事审计工作,现任事务所合伙人,未在其他单位兼职。从事证券服务业务20年,具备相应专业胜任能力。

2.拟签字注册会计师:陶威,注册会计师,2014 年 8 月至今在利安达从事审计工作,现任项目经理,未在其他单位兼职。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超过 7 年,具备相应专业胜任能力。

3.质量控制复核人:刘景英,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2013年5月至今在利安达从事质量控制复核工作,现任质量部部门经理,未在其他单位兼职。具有多年证券业务服务及质量复核经验,具备相应专业胜任能力。

三、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1、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于2021年12月20日召开会议,对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格、资质、执业质量及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查,审议通过公司续聘利安达为2021年年度审计机构的提议,并将《关于续聘2021年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

2、就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宜,公司独立董事进行了认真的事前审查,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1)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利安达,自2019年起担任公司审计机构,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在2019年度、2020年度均为公司提供了公允的审计服务,并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此次续聘利安达利于保持公司业务的连续性,不会损害公司和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

我们同意公司续聘利安达会为年度审计机构,并将公司《关于续聘2021年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

(2)独立董事意见

利安达自2019年度起担任公司的审计机构, 其坚持独立审计准则,为公司作了专项审计及财务报表审计,较好地履行了聘约所规定的责任与义务。利安达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拟继续聘请利安达作为公司 2021年度的财务和内控审计机构,审计费用合计为不超过90万元(不含差旅费)。该费用及决策程序合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3、2021年12月21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经全体董事表决一致同意,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续聘2021年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续聘利安达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审计和内控制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定于2022年1月6日召开的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四、备查文件

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续聘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000611 证券简称:*ST天首 公告编码:2021-80

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定于2022年1月6日(星期四)14:50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在公司会议室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具体内容详尽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届次: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2021年12月21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召开了第六次会议,会议审议同意公司定于2022年1月6日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三)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会议召开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2年1月6日(星期四)14:5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1月6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1月6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五)会议召开方式:采用现场表决与互联网投票相结合方式

(六)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本公司无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或其代理人。

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于股权登记日2021年12月31日(星期五)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表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公司不存在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相关事项的情形。

2、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公司聘请的律师。

(七)会议地点:公司会议室(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6号朝阳MEN1101)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公司《关于续聘2021年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详细内容请见与本公告同时披露在公司指定媒体上的相关公告。

三、提案编码

表一: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编码示例表

四、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方式:现场、信函或者传真方式

2、登记时间:2022年1月5日(星期三)9:00-11:30和13:00-17:00

3、登记地点: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6号朝阳MEN1101董秘办。

4、委托代理人登记和表决时的要求:

股东可以亲自到公司证券部办理登记,也可以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股东办理参会登记手续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法人股股东登记:法人股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持有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账户卡、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还必须持本人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办理登记手续。

个人股东登记:个人股东须持有股东账户卡或持有本公司股份证明材料、本人身份证进行登记;委托代理人持有本人身份证、股东亲笔签名、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异地股东可以在登记截止前用信函或传真方式进行登记,不接受电话登记。

5、联系方式:联系电话及传真:010-57143995

电子邮箱:SD000611@163.com

联 系 人:姜琴

邮政编码:100020

6、会议费用:本次股东会会期半天,与会股东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五、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相关事宜说明详见附件1)。

六、备查文件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附件1: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与投票简称:投票代码为“360611”,投票简称为 “天首投票”。

2、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

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2年1月6日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1月6日9:15,结束时间为2022年1月6日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2:

授 权 委 托 书

兹授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我单位/个人出席《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名称(姓名): 股东账号:

委托人注册号(身份证号): 持股数量:

受托人姓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表决意见示例表

如果委托人未对上述议案作出具体表决指示,受托人可否按自己决定表决:

□ 可以 □不可以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说明:

1、本授权委托书复印有效。

2、经传真登记后请将委托书原件与股东登记其他相关资料复印件加盖公章后邮寄至本公司。

3、受托人应提供本人和委托人身份证以及委托人证券账号。

证券代码:000611 证券简称:*ST天首 公告编码:2021-81

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实施阶段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4月17日、6月26日及7月13日分别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十四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第八次会议及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以新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吉林市天首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吉林天首”),以现金9.53亿元购买吉林天成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成矿业”)持有的吉林天池钼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池钼业”)75%股权和吉林天池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池矿业”)对天池钼业享有的34,200万元债权的重大资产收购事项,合计交易金额为12.95亿元,合伙企业吉林天首的GP为本公司二级全资子公司北京凯信腾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信腾龙”),出资100万元;LP之一为本公司,出资4.99亿元;LP之二为北京日信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日信投资”),出资8亿元(2018年8月24日已终止与日信投资的合作)。本次交易完成后,吉林天首将持有天池钼业75%股权并享有对天池钼业的34,200万元的债权。本次重大资产收购的相关议案(详情请见《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预案》《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临[2017-68])等及其他相关公告)以及公司分别于2017年9月13日、10月13日、11月13日、12月13日和2018年1月3日、2月3日、3月3日、4月3日、5月3日、6月5日、7月5日、8月4日、9月4日、10月9日、11月9日、12月8日及2019年1月9日、2月12日、3月9日、4月10日、5月10日、6月11日、7月9日、8月8日、9月10日、10月9日、11月9日、12月10日、2020年1月10日、2月11日、3月10日、4月30日、5月30日、7月23日、8月22日、9月17日、10月20日、11月20日、12月19日及2021年1月19日、2月20日、3月20日、4月20日、5月22日、6月22日、7月22日、8月21日、9月23日、10月23日、11月23日披露了本次重大资产收购实施阶段进展公告(详情请见公司在指定媒体上发布的相关公告)。

2017年12月29日,天成矿业将标的股权转让给吉林天首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至此,吉林天首持有天池钼业75%的股权,成为天池钼业控股股东。

2018年4月26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出具了《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18]007032号)和《关于吉林天池钼业有限公司资产重组过渡期损益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大华核字[2018]002813号),经审计,公司收购的标的资产天池钼业在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29日一个会计年度过渡期的经营,天池钼业净利润亏损金额为2,549.20万元,其股权75%部分的亏损金额为1,911.90万元,根据转让协议约定,将由天成矿业承担,用于冲减剩余股权转让款(详情请见《关于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过渡期间损益情况的公告》(临[2018-19]))。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3号一一重大资产重组》(深证上[2019]273号)等相关政策规定,现将本次重大资产收购实施进展情况说明如下:

2018年8月24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拟终止与专业机构北京日信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合作投资的议案》(详情请见公司刊登在2018年8月27日指定媒体的《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临[2018-44]))。

2018年9月10日,公司及公司下属子公司凯信腾龙与日信投资共同签署了退伙协议,同意日信投资从吉林天首退伙,吉林天首仍由公司下属子公司凯信腾龙担任普通合伙人(GP),公司担任有限合伙人(LP),无其他合伙人。

2019年4月3日和4月19日,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和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本公司与控股子公司天池钼业、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三方签订《施工、采购总承包合同》,该合同以天池钼业小城季德钼矿25000t/d项目为标的,承包人中冶天工集团以总承包方式,为发包人天池钼业建设钼矿选矿生产系统、供回水和尾矿系统,及配套厂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合同价款暂定为8亿元人民币(具体以合同约定条款,实际结算为准),本公司为天池钼业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8亿元,该担保事项未提供反担保。(详情请见《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签订〈施工、采购总承包合同〉并为其提供履约担保的公告》(临[2019-14])、《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签订〈施工、采购总承包合同〉并为其提供履约担保的补充公告》(临[2019-16])、《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临2019-23))。

2019年5月28日,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天池钼业与兖州中材建设有限公司签订《吉林天池钼业有限公司小城季德钼矿露天采矿工程总承包合同》,该合同就吉林天池钼业有限公司小城季德钼矿日处理25000吨钼矿石项目的矿岩采、剥运输,年开采矿石量约825万吨(并满足发包方扩产要求)的全过程实行总承包。合同预估总价款为人民币912,620,800元(具体以合同约定条款,实际结算为准)(详情请见《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签订〈采矿工程总承包合同〉的公告》(临[2019-34]))。

2020年2月21日和3月9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和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增资扩股暨放弃相关优先认购权的议案》,根据天池钼业增资扩股方案,天池钼业与本公司合伙企业吉林市天首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吉林六通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通矿业”)、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钼股份”)、吉林省亚东国有资本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东投资”)共同签订了《增资协议》,天池钼业本次增资扩股,金钼股份、亚东投资共同以50,000万元认购天池钼业新增注册资本14258.9438万元,天池钼业注册资本将由32,500万元增加至46,758.9438万元。2020年5月16日,天池钼业完成增资后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增资后天池钼业的股权结构为:吉林天首持股52.1291%,为控股股东,金钼股份持股18.2967%,六通矿业持股17.3764%,亚东投资持股12.1978%。(详情请见《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临[2020-10])、《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吉林天池钼业有限公司增资扩股暨放弃相关优先认购权的公告》(临[2020-11])、《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吉林天池钼业有限公司增资扩股暨放弃相关优先认购权的补充公告》(临[2020-11])、《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临[2020-16]))和《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临[2020-46]))。

2020年4月28日,公司董事会召开了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签署重大资产购买相关补充协议的议案》、《关于控股子公司吉林天池钼业有限公司签订〈债务处置安排协议〉的议案》,就上述重大资产收购事项本公司与天成矿业、天池矿业三方签署《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二)》,本补充协议是对2017年4月13日签署的《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和2017年6月22日签署的《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部分条款的补充修订,就吉林天首以支付现金方式购买天成矿业持有的天池钼业75%股权(增资前)和天池矿业对天池钼业享有的3.42亿元债权事项的支付方式进行修订;同时,本公司合伙企业吉林天首与天池钼业、天池矿业三方签订了《债务处置安排协议》,就上述收购协议中34,200万元债权交割期进行了修订(具体修订条款请见《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决议公告》(临[2020-24])、《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签署重大资产购买相关补充协议的公告》(临[2020-27]))。

2020年8月27日和9月15日,本公司分别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和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签订〈施工、采购总承包合同之解除协议〉并解除为其提供的履约担保的议案》,公司与控股子公司天池钼业、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三方于2019年4月3日签订的《施工、采购总承包合同》已解除,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详情请见《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临[2020-52])、《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签订〈施工、采购总承包合同之解除协议〉并解除为其提供的履约担保的公告》(临[2020-53])和《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临[2020-57])、《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签订〈施工、采购总承包合同之解除协议并解除为其提供的履约担保〉的进展情况公告》(临[2020-58]))。

2020年9月25日,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天池钼业与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色陕建”)签订《吉林天池钼业有限公司小城季德钼矿25000t/d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有色陕建以总承包方式承建天池钼业钼矿施工,承包范围是选矿厂主厂房、粗碎间、皮带通廊及转运站、储矿仓、顽石破碎;尾矿库初期坝及排水系统、1#副坝、截渗坝及排洪系统;高位水池、化验室、回水泵站、水源泵站等附属设施;补水管线、回水管线、尾矿管线安装;以上工程的建筑及机电设备安装。合同预算总价款为4.5亿元人民币(以实际结算为准)。(详情请见《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的公告》(临[2020-61]))。

2020年10月15日,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天成矿业诉本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截止2020年9月30日的收购其75%股权(增资前)剩余转让款180,881,018.76元及利息16,223,909.6元,同时申请冻结了本公司合伙企业吉林天首持有的天池钼业197,104,928.40元注册资金对应的42.228%的股权。2021年1月15日,天成矿业再次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冻结了本公司合伙企业吉林天首持有的天池钼业103,474,500元注册资金对应的22.169%的股权。目前本公司合伙企业吉林天首持有的天池钼业75%股权(增资后为52.1291%)已全部冻结,本案已于2021年4月25日开庭审理,尚未判决。(详情请见《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临[2020-66])、临[2021-10])。

2021年6月18日,天池钼业与陕西华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光实业”)签订《委托贷款框架协议》,协议约定天池钼业委托华光实业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渭南分行”)申请1.8亿元贷款,期限三个月,用于天池钼业采购大型采选设备,天池钼业以自有小城季德钼矿25000t/d项目在建工程(含两块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分别为85.4004公顷和64.3749公顷)及相关设备进行担保。协议双方与中国银行渭南分行分别签订了10000万元和8000万元的《对公委托贷款合同》《抵押合同》,委托贷款协议中的10000万元资金已汇入天池钼业。

天池钼业与有色陕建于2020年9月签订的《吉林天池钼业有限公司小城季德钼矿25000t/d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按合同约定,天池钼业按工程付款节点以现金转账或银行承兑汇票形式支付工程进度款。因有色陕建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工程施工义务,并按工程付款节点向天池钼业提报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天池钼业未按约定及时支付工程进度款。有色陕建向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2021]吉02执保93号)于2021年11月25日冻结了天池钼业银行账户,天池钼业基建施工和选矿厂主厂房设备安装全部停工。(详情请见《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2021-76])和《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重大诉讼的公告》([2021-77]))。

目前,交易各方仍在继续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实施。天池钼业小城季德钼矿选矿厂主厂房内设备安装全部停工,其它施工工程全部停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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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