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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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葵花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公告

2021-12-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浙江双环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472 证券简称:双环传动 公告编号:2021-154

浙江双环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411 证券简称:延安必康 公告编号:2021-138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21年12月21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地点为公司会议室(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锦业一路6号永利国际金融中心39楼会议室)。本次会议于2021年12月20日以电话或电子邮件的形式通知了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出席会议的董事8人,实际到会8人,其中独立董事3人。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公司董事长韩文雄先生主持了会议。本次会议的通知、召开以及参会董事人数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经过记名投票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以7票同意、0票反对、1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议案》。

为配合公司业务转型,加快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缩短应收账款回笼时间,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拟与深圳创新未来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保理业务总金额为696,439,032.02元人民币,保理期限自双方正式签署保理业务合同之日起三年内有效。

董事邵新军先生对此议案投弃权票,弃权主要理由:因其所在的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原来承做公司年报审计业务,不方便发表意见,故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登载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全资子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40)。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审议事项发表了明确的独立意见,内容详见公司登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独立董事关于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三、备查文件

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特此公告。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002411 证券简称:延安必康 公告编号:2021-139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1年12月21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地点为公司会议室(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锦业一路6号永利国际金融中心39楼会议室)。本次会议于2021年12月20日以电话或电子邮件的形式通知了全体监事。应出席会议的监事3人,实际到会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陈亮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通知、召开以及参会监事人数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经过记名投票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全资子公司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有利于加快公司的资金周转,提高资金利用率,缩短应收账款回笼时间,减少应收账款管理成本,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和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陕西必康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

三、备查文件

经与会监事签字并加盖监事会印章的监事会决议。

特此公告。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002411 证券简称:延安必康 公告编号:2021-140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全资子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2月21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议案》。为配合公司业务转型,加快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缩短应收账款回笼时间,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必康”或“乙方”)拟与深圳创新未来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新保理”或“甲方”)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保理业务总金额为696,439,032.02元人民币,保理期限自双方正式签署保理业务合同之日起三年内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保理业务事项在公司董事会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一、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深圳创新未来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2、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3、法定代表人:史殿春

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W4T415

5、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

6、成立日期:2017年11月29日

7、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片区二单元前海卓越金融中心(一期)8号楼1203A

8、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保付代理(非银行融资类);从事保理业务及与保理相关的服务;从事担保业务(不含融资性担保业务及其他限制项目);旅游产业投资;酒业投资;汽车销售、汽车新能源的研发投资;国际物流投资;餐饮投资;酒店投资;电子商务项目投资;云计算、物联网、智能网络的技术开发与销;数据库管理、数据库服务、数据挖掘、数据分析服务;展览展示策划、会务策划、公关策划、文化活动策划、企业形象策划、市场营销策划、企业管理策划;从事广告业务(法律法规、国务院规定需另行办理广告经营审批的,需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供应链管理、投资项目策划;物业管理、自有物业租赁;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投资兴办实业;创业投资业务及其相关服务;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咨询;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企业上市咨询业务;商务信息咨询、市场信息咨询、经济信息咨询、商业信息咨询、财务信息咨询;投资咨询、投资顾问及其相关服务;受银行或其他合法机构委托对信贷逾期户及信用卡透支户进行电话通知服务(不含金融业务,凭银行委托协议开展服务);信用风险管理平台软件的技术开发与销售;国内贸易、经营进出口业务(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以上各项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许可经营项目是:无。

9、公司、陕西必康与上述交易对方不存在关联关系。

10、创新保理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具备良好的履约能力。

二、保理业务主要内容

1、保理方式:无追索权保理业务;甲方受让应收账款之后,成为已转让应收账款债权人,乙方将标的应收账款转让至甲方后,乙方不再拥有标的应收账款的收款等相应权利。

2、保理融资金额及期限:乙方转让给甲方的应收账款总金额为696,439,032.02元;根据乙方转让甲方的应收账款,甲方给予乙方保理期限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3年期,转让期间乙方应配合甲方就合同应收账款催收、管理、信息更新等事项,到期日为2024年12月23日。按应收账款总金额将转让期限划分为3期,其中转让应收账款总金额的20%为139,287,806.40元,到期日为2022年12月23日;转让应收账款总金额的30%为208,931,709.60元,到期日为2023年12月23日;转让应收账款总金额的50%为348,219,516.01元,到期日为2024年12月23日;各期转让到期的应收账款到期金额、发票、日期等详细信息,以《应收账款转让明细表》为准。

3、转让对价及支付日期:根据乙方转让甲方的应收账款,甲方给予乙方557,151,225.62元的应收账款转让对价, 转让对价的支付日期分别为上述3期转让期限的到期日,每期支付金额为上述3期各自应收账款金额的80%。

三、主要责任及说明

开展应收账款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保理业务相关机构承担应收账款债务方信用风险,保理业务相关机构若在约定的期限内未收到或未足额收到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相关机构承担该风险,无权向公司追索。

四、开展保理业务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为配合公司业务转型,公司全资子公司陕西必康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有利于加快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缩短公司应收账款的回笼时间,有利于公司业务发展,符合公司未来发展规划和整体利益,不会对公司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

五、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

1、在额度范围内授权公司管理层行使具体操作决策权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2、公司财务部组织实施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公司财务部将及时分析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如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风险,并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3、公司内审部负责对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开展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4、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陕西必康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具体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六、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全资子公司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有利于加快公司的资金周转,提高资金利用率,缩短应收账款回笼时间,减少应收账款管理成本,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和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陕西必康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

七、独立董事意见

经认真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全资子公司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有利于加快公司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满足公司日常经营资金需求,有利于公司的业务发展,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和整体利益。公司董事会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不构成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陕西必康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

八、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拟签署的《应收账款管理保理业务合同》。

特此公告。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浙江双环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3月29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2021年4月22日召开的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度公司及子公司提供融资担保的议案》。2021年度,根据整体生产经营计划和资金需求情况,公司、下属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拟向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进行融资,为确保生产经营持续、健康发展,公司拟为部分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不超过170,000万元额度(其中,对全资子公司江苏双环齿轮有限公司的担保额度为85,000万元;对全资子公司双环传动(嘉兴)精密制造有限公司的担保额度为60,000万元;对控股子公司重庆神箭汽车传动件有限责任公司的担保额度为25,000万元)的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融资担保;同时,部分全资子公司拟为公司提供不超过30,000万元额度的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实际担保金额以最终签订的担保合同为准。

上述担保额度的有效期自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以上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3月31日、2021年4月23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1-016、2021-033)。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楚州支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全资子公司江苏双环齿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双环”)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楚州支行开展的融资业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3,000.00万元;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控股子公司重庆神箭汽车传动件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重庆神箭”)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开展的融资业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5,070.00万元,控股子公司重庆神箭的其他股东按持股比例进行了相应的担保。

本次担保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担保情况如下:

注:上表中最近一期指2021年9月30日。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被担保人:江苏双环齿轮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53,888万元

法人代表:蒋亦卿

成立时间:2005年5月30日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工业新区

经营范围:齿轮、传动、驱动部件、锻造制造、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公司持有其100%股权,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财务状况:

截至2020年12月31日止,该公司经审计后的资产总额为185,604.78万元,净资产为71,263.66万元;2020年度营业收入为90,315.10万元,净利润为2,296.48万元。(2020年度财务数据已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截至2021年9月30日止,该公司资产总额为195,537.41万元,净资产为74,073.18万元,2021年1-9月营业收入为97,432.52万元,净利润为3,245.72万元。(2021年第三季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江苏双环信用状况良好,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二)被担保人:重庆神箭汽车传动件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8301.13万元

法人代表:李水土

成立时间:1999年7月(2017 年7月13日改制)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南岸区牡丹路1号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开发、制造、销售各种轻型车传动件、微型车传动件、农用机械车传动件、电动车传动件;工程车传动件,汽车零部件,摩托车零部件及各种机械零部件;销售汽车(不含小轿车)、机械设备、钢材、有色金属、化工产品(不含化学危险品);货物进出口;普通货运(按许可证核定范围和期限从事经营)。

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公司持有其65%股权,为公司控股子公司。

财务状况:

截至2020年12月31日止,该公司经审计后的资产总额为66,158.36万元,净资产为20,807.84万元;2020年度营业收入为36,499.94万元,净利润为838.96万元。(2020年度财务数据已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截至2021年9月30日止,该公司资产总额为66,770.56万元,净资产为22,344.58万元,2021年1-9月营业收入为34,013.88万元,净利润1,448.89万元。(2021年第三季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重庆神箭信用状况良好,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担保合同一

1、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楚州支行

2、保证人:浙江双环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3、债务人:江苏双环齿轮有限公司

4、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主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本外币借款合同、外汇转贷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开立担保协议、国际国内贸易融资协议、远期结售汇协议等金融衍生类产品协议、贵金属(包括黄金、白银、铂金等贵金属品种)租赁合同以及其他文件。

6、担保最高债权额:人民币3,000.00万元

7、保证范围:保证人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包括贵金属租赁债权本金及其按贵金属租赁合同的约定折算而成的人民币金额)、利息、贵金属租赁费、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贵金属租赁重量溢短费、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因贵金属价格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贵金属租赁合同出租人根据主合同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所产生的交易费等费用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8、保证期间

(1)若主合同为借款合同或贵金属租赁合同,则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或贵金属租赁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债权人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或贵金属租赁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或贵金属租赁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三年。

(2)若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对外承付之次日起三年。

(3)若主合同为开立担保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履行担保义务之次日起三年。

(4)若主合同为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则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之次日起三年。

(5)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件的,则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或提前到期之次日起三年。

(二)担保合同二

1、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2、保证人:浙江双环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3、债务人:重庆神箭汽车传动件有限责任公司

4、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主合同:债务人与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各类融资业务而签订的一系列合同,以及债务人与债权人签署的融资额度协议。

6、担保最高债权额:人民币5,070.00万元

7、保证范围: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范围除了本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8、保证期间

(1)保证期间为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2)保证人对债权发生期间内各单笔合同项下分期履行的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各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单笔合同最后一期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3)本合同所称“到期”、“届满”包括债权人宣布主债权提前到期的情形。

(4)宣布提前到期的主债权为债权确定期间内全部或部分债权的,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全部或部分债权的到期日,债权确定期间同时到期。债权人宣布包括债权人以起诉书或申请书或其他文件向有权机构提出的任何主张。

(5)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债务履行期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五、董事会意见

本次是为确保下属全资子公司江苏双环及控股子公司重庆神箭生产经营持续、健康发展需要而提供的担保,有助于提高其经营效率和融资能力。本次担保对象重庆神箭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公司持有重庆神箭65%股权,另一股东重庆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重庆神箭35%股权,公司与重庆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各自按照持股比例为重庆神箭提供担保。公司对本次提供担保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具有实质控制权,被担保对象生产经营正常,具备偿还债务的能力,担保事项风险可控,因此未提供反担保。本次担保对象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总余额为139,704.90万元(其中,控股子公司为公司担保余额为30,000.00万元,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担保余额109,704.9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20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39.13%。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担保金额的情况。

特此公告。

浙江双环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21日

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846 证券简称:首都在线 公告编号:2021-120

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21年12月21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1年12月16日以邮件方式送达各位董事,各位董事确认收悉。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曲宁先生主持,应出席董事7人,实际出席董事7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议案审议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会议程序和结果合法有效。

二、会议表决情况

经与会董事审议,以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拟开立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有关规定, 公司拟授权财务部门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相关事宜,用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储与使用。后续,公司将及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存放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获得通过。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拟开立募集资金专户的公告》。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授权的议案》

为确保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宜的顺利推进,基于股东大会已批准的发行预案,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中,如按照竞价程序簿记建档后确定的发行股份数量未达到认购邀请文件中拟发行股票数量的70%,授权董事长经与主承销商协商一致,可以在不低于发行底价的前提下,对簿记建档形成的发行价格进行调整,直至满足最终发行股份数量达到认购邀请文件中拟发行股票数量的70%。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获得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三)审议通过《关于延长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为了顺利推进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后续事项,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将原决议有效期自原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延长十二个月,即有效期延长至2023年1月21日。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时间确定后,公司将及时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延长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决议有效期及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相关事宜有效期的公告》。

(四)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为顺利推进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后续事项,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将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延长十二个月,即有效期延长至2023年1月21日,授权内容及范围不变。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时间确定后,公司将及时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延长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决议有效期及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相关事宜有效期的公告》。

三、备查文件

(一)《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

(二)《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三)《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2月22日

证券代码:300846 证券简称:首都在线 公告编号:2021-121

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2月16日以邮件方式向全体监事发出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知。

2、本次会议于2021年12月21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孙捷女士主持,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

4、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议案审议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监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会议程序和结果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审议,以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拟开立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公司拟授权财务部门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相关事宜,用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资金的存储与使用。后续,公司将及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存放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获得通过。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拟开立募集资金专户的公告》。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授权的议案》

为确保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宜的顺利推进,基于股东大会已批准的发行预案,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中,如按照竞价程序簿记建档后确定的发行股份数量未达到认购邀请文件中拟发行股票数量的70%,授权董事长经与主承销商协商一致,可以在不低于发行底价的前提下,对簿记建档形成的发行价格进行调整,直至满足最终发行股份数量达到认购邀请文件中拟发行股票数量的70%。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获得通过。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关于延长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为顺利推进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后续事项,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将原决议有效期自原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延长十二个月,即有效期延长至2023年1月21日。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时间确定后,公司将及时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延长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决议有效期及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相关事宜有效期的公告》。

(四)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为了顺利推进本次向特定对象发A股股票的后续事项,提请股东大会将办理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授权延长十二个月,即有效期延长至2023年1月21日,授权内容及范围不变。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时间确定后,公司将及时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延长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决议有效期及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相关事宜有效期的公告》。

三、备查文件

(一)《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1年12月22日

证券代码:300846 证券简称:首都在线 公告编号:2021-122

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开立募集资金专户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8月1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717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注册申请。

为规范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的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公司于2021年12月21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开立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授权财务部门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相关事宜,用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储与使用。后续,公司将及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存放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2月22日

证券代码:300846 证券简称:首都在线 公告编号:2021-123

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延长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

发行A股股票决议有效期及授权董事会

办理本次发行相关事宜有效期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概述

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首都在线”)于 2021年1月22日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关的议案,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有效期为自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即有效期自2021年1月22日至2022年1月21日。

鉴于目前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工作正在推进,且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已临近,为了顺利推进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后续事项,公司于2021年12月21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同意公司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期及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有关事宜的有效期自前次有效期到期之日起均延长12个月(即延长至2023年1月21日),并将上述议案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除延长上述有效期外,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和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有关事宜的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一)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核,本次延长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决议有效期及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相关事宜有效期,有利于保障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工作的顺利开展,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将此议案提交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

(二)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延长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决议的有效期及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相关事宜有效期,有利于保障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工作的顺利开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故同意上述方案并同意将该等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备查文件

(一)《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

(二)《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

(三)《独立董事关于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四)《独立董事关于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2月22日

股票代码:002737 股票简称:葵花药业 公告编号:2021-073

葵花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葵花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21年12月21日收到公司董事会秘书田艳女士的书面辞职报告,田艳女士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董事会秘书职务,辞职后将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田艳女士的辞职申请自其辞职报告送达公司董事会时生效。

截至本公告日,田艳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应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公司董事会向田艳女士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所做出的突出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为保证公司董事会工作的正常进行,在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之前,将由公司董事长关玉秀女士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公司董事会将按有关规定尽快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关玉秀女士的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电话:0451-82307136

传真号码:0451-82367253

电子邮箱:khyygroup@163.com

通讯地址: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迎宾路集中区东湖路18号

备查文件:

田艳女士出具的书面辞职报告。

特此公告。

葵花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12月21日

股票代码:002737 股票简称:葵花药业 公告编号:2021-074

葵花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12月21日(星期二)下午14时;

(2)网络投票时间:2021年12月21日,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2月21日上午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2月21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葵花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

4、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因董事长关玉秀女士出差无法出席并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经公司过半数董事推选,会议由公司董事任景尚先生主持。

6、会议通知于 2021年12月6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共有11名,代表股份297,865,20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1.0043%,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6347%。其中:

参加现场投票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3名,代表股份292,481,64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0825%,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701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名,代表股份5,383,55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9218%,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332%;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9名,拥有及代表的股份为8,665,20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4838%,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021%;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本次会议。因疫情原因,律师不便现场参会,以视频方式对此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审议并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95,890,5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3371%;反对585,7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1966%;弃权1,388,94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4663%。该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690,52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77.2113%;反对585,7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6.7597%;弃权1,388,94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6.0290%。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王莹、王腾

3.见证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备查文件:

1、葵花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葵花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2月21日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葵花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1)第711号

致:葵花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葵花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2021年12月21日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迎宾路集中区东湖路18号葵花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107会议室召开。因新冠疫情防控需要,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葵花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葵花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葵花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葵花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并通过视频方式审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2021年12月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通过指定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1年12月21日14:00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迎宾路集中区东湖路18号葵花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107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12月21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2月21日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11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97,865,20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1.0043%,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3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92,481,64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0.0825%。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8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5,383,55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9218%。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9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8,665,20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4838%。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本所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经本所律师核查,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共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95,890,52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3371%;反对585,7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1966%;弃权1,388,94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4663%。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6,690,52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77.2113%;反对585,7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6.7597%;弃权1,388,94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6.0290%。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朱小辉

经办律师(签字):______________

王 莹

王 腾

本所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

太平洋保险大厦10层,邮编:100032

2021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