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部分股份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同兴达”或“公司”)及子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0%,对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单位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请投资者充分关注担保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拟向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并于2021年5月24日召开的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为保证公司子公司2021年项目顺利开展,根据整体生产经营计划和资金需求情况,公司为子公司赣州市同兴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赣州电子”)、南昌同兴达精密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昌精密”)、南昌同兴达智能显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昌显示”)、同兴达(香港)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同兴达”)、赣州市展宏新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展宏新材”)提供总计不超过人民币47.5亿元的银行授信担保,总计不超过人民币12.5亿元的履约担保,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60亿元。具体明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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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事项自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至2021年度股东大会批准新的担保额度申请前有效,上述担保额度在有效担保期限内可循环使用。
以上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2021年5月25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1-018、2021-032)。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简称“浦发银行赣州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子公司赣州电子提供最高额不超过等值人民币13,000万元融资授信担保,为子公司展宏新材提供最高额不超过等值人民币650万元融资授信担保。
公司分别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简称“平安银行南昌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简称“中信银行南昌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计为子公司南昌精密提供了最高额不超过等值人民币10,000万元融资授信担保。
本次担保事项均为连带责任保证,且在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担保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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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表中最近一期指2021年9月30日,未经审计。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赣州市同兴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1-08-23
法定代表人:万锋
地址:江西省赣州市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纬一路168号
注册资本:130,000万人民币
经营范围: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加工及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赣州电子系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持有其100%股权。
信用等级情况:赣州电子信用状况良好,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2、南昌同兴达精密光电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7-09-08
法定代表人:梁甫华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秀先路299号4#厂房
注册资本:49,075.63万人民币
经营范围:光学元器件制造、销售和技术服务;机械设备租赁;精密模具的制造;电子产品、检测设备批发、零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南昌精密系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持有其61.13%股权。
信用等级情况:南昌精密信用状况良好,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3、赣州市展宏新材科技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7-06-22
法定代表人:陈保彰
地址:江西省赣州市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赣通大道109号赣州嘉德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2号厂房
注册资本:1,500万人民币
经营范围: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电子专用材料研发,光学仪器制造,光学仪器销售,光学玻璃销售,光学玻璃制造,制镜及类似品加工,电子产品销售,电子专用材料制造,显示器件制造,显示器件销售,电子专用材料销售,采购代理服务,销售代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股权结构:展宏新材系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持有其51%股权。
信用等级情况:展宏新材信用状况良好,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二)被担保人财务状况:
被担保人截止2020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如下(已经审计):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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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担保人截止2021年9月30日的财务状况如下(未经审计):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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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担保协议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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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董事会意见
本次是为确保下属子公司生产经营持续、健康发展需要而提供的担保,有助于提高其经营效率和融资能力。公司对提供担保的子公司具有实质控制权,被担保对象生产经营正常,具备偿还债务的能力,且南昌精密与展宏新材其他股东均提供了同比例担保,因此担保事项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1、截止本公告日,公司2021年经审议的对外担保总额度为600,000万元,占公司2020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28.82%。
2、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均为对公司子公司的担保。公司对子公司实际担保总额(即担保总余额)为人民币 207,082.82万元,占公司经审计的最近一期净资产的比例为78.98%。
3、公司无逾期担保贷款,无涉及诉讼的担保金额及因担保而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金额。
特此公告。
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2月21日
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向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845 证券简称:同兴达 公告编号:2021-089
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向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9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简称:瑞和股份 证券代码:002620 公告编号:2021-91
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9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21年12月24日(星期五)。
2、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580.20万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37,829.2万股的1.5337%。
3、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为63人。
4、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相关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2月13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2021年第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2021年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9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19年3月13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2019年第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以及《关于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
2、2019年3月13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2019年第三次会议,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并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19年4月8日,公司公告披露《监事会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4、2019年4月12日,公司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5、2019年5月13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2019年第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2019年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6、2020年4月27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20年第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2020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以及《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权益失效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相关事项出具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7、2020年5月19日,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8、2020年9月12日,公司公告披露《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完成的公告》。
9、2021年12月13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21年第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 2021 年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9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相关事项出具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关于满足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限售期已届满
根据《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数量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40%。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9年5月13日,上市日为 2019 年6月6日,公司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目前已届满。
(二)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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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董事会将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相关解除限售事宜。
三、本次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日为2021年12月24日。
2、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580.20万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37,829.20万股的1.5337%。
3、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为63人。
4、各激励对象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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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激励对象中邓本军、陈如刚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李远飞为公司董事,陈任远、杨斌、周强、陈佳、王明刚、王偿和等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胡正富为公司前任董事、前任总裁(于2021年11月16日因个人原因辞去公司董事、总裁等职务,目前仍在公司工作)。其所持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注2:上表中“剩余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包含因部分激励对象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评级非A或B级涉及的需要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注3:公司后续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现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办理本次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事宜,并履行相应的审议及披露程序。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后股份变动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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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以解除限售事项完成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21年第七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2021年第五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意见;
4、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预重整管理人公开招募投资人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427 证券简称:ST尤夫 公告编号:2021-076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预重整管理人公开招募投资人的公告
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0517 证券简称:荣安地产 公告编号:2021-080
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1年6月18日,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尤夫股份”)收到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政府的通知,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政府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湖州中院”)申请启动对公司预重整,湖州中院经审查后对该预重整申请受理登记。2021年7月27日,公司收到湖州中院作出(2021)浙05民诉前调26号通知书,经现场评审,选任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浙江京衡(湖州)律师事务所、中汇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预重整的管理人。2021年11月23日,公司及预重整管理人分别与共青城胜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天畅控股有限公司、新凤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署了投资框架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1年6月19日、2021年7月28日、2021年11月24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关于公司进入预重整程序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0)、《关于选任预重整期间管理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8)、《关于预重整进展暨签署投资框架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71)。
应预重整管理人要求,为完善投资人招募程序,顺利推进尤夫股份预重整工作,维护企业运营价值,实现资源整合,现公司及预重整管理人向社会公开招募投资人,并就招募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概况
尤夫股份(证券简称:ST尤夫,股票代码:002427)于2010年6月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正式挂牌上市。尤夫股份现有总股本为437,970,123股,法定代表人为杨梅方,目前公司注册地为浙江省湖州市和孚镇工业园区。公司控股股东湖州尤夫控股有限公司持有尤夫股份27.79%的股份。
尤夫股份主营业务为涤纶工业丝和锂电池两大业务板块,是目前国内涤纶工业丝行业的龙头企业,具备完整的产、供、销经营链条。公司主要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制造;纤维素纤维原料及纤维制造;合成纤维制造;塑料制品制造;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销售;合成纤维销售;合成材料销售;产业用纺织制成品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新型膜材料销售;塑料制品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新兴能源技术研发;新材料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二、招募目的
本次招募投资人的目的在于协调推进和统筹完成尤夫股份的预重整和后续重整工作,由投资人提供资金和产业支持,全面优化债务人的资产结构、债务结构和股本结构;有效整合产业资源,实现产业转型升级;最终打造股权结构合理、治理结构完善、资产质量优良、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的公司。
三、报名须知与条件
(一)报名者须知
1、关于尤夫股份发布的公告,请意向投资人通过公开渠道查询并予以关注相关风险。
2、本招募公告编制目的是让意向投资人对公司情况有所补充了解,并参与公司预重整及后续重整(如尤夫股份顺利被法院受理重整)。本招募公告并不当然替代投资人的尽职调查。投资人在考虑参与预重整时,除参考本招募公告外,自行决定是否聘请专业投资顾问或法律顾问进行尽职调查、出具投资意见等。本招募公告并非要约文件,不具有投资协议的约束性效力,只作为参考资料使用。
3、在尤夫股份的重整计划草案被法院裁定批准且生效后,遴选的重整投资人将最终确定为尤夫股份的正式重整投资人。
4、2021年11月23日已经与公司及预重整管理人签署《重整投资框架协议》的意向投资人共青城胜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天畅控股有限公司、新凤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视为已经履行报名手续。
5、本公告内容对全体意向投资人同等适用。
6、预重整管理人有权决定继续、中止或终止投资人招募。
(二)报名条件
为实现对尤夫股份未来发展的持续支持,投资人招募的基本条件如下:
1、具有较高的社会责任感和良好的商业信誉,同时未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名单或被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拥有足够的资金实力进行投资,并能出具不低于20亿元的资信证明或其他履约能力证明。
3、本次投资人的招募不限行业,但从事化纤行业、新能源行业或上下游产业,或与尤夫股份具有产业协同性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4、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投资人可联合参与投资,但至少一个投资人需符合上述条件。
5、投资人应当符合监管机构要求的其他相关条件。
6、预重整管理人根据预重整和后续重整工作需要认为需要符合的其他条件。
四、招募流程
(一)报名
1、报名时间
报名者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1月21日17时前,将报名材料纸质版(一式四份)提交至管理人指定地点,同时发送报名材料电子版至指定电子邮箱:chenxi@celg.cn。
2、报名地点及联系人
(1)报名地点:浙江省湖州市和孚镇工业园区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办公室。
(2)联系人:陈律师,15957263379。
3、报名时需提交的材料
(1)投资报名书。
(2)意向投资人简介(含主体资格、股权结构、主营业务、历史沿革、组织机构、资产负债等信息),如为联合投资人,需说明各主体的角色分工、权利义务等。
(3)企业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应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原件、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
(4)不低于其拟投资总额度的资信证明或其他履约能力证明。
(5)初步重整投资方案。
投资人如有报名意向,可联系预重整管理人领取《投资报名书》、《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保密协议》等范本。对上述报名材料应加盖意向投资人印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意向投资人未按本公告要求提交完整报名材料的,预重整管理人有权不予接收。
(二)初步筛选
预重整管理人将对意向投资人提交的报名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通过的,即为通过初步筛选;提交的报名材料存在缺失、遗漏的,管理人将通知补正,并给予3天的补正期。尽职调查期间不因意向投资人对报名材料的补正而延长。合格的意向投资人应当缴纳保证金人民币1000万元(大写:壹仟万元整)至预重整管理人指定账户,未缴纳保证金的视为撤销报名。意向投资人应在提交报名资料的当天将报名保证金缴纳凭证提交至预重整管理人处。
(三)尽职调查
意向投资人不需要安排尽职调查、相关信息皆以公司公告内容为准的,不安排签订《保密协议》。意向投资人需要安排尽职调查的,应提交《保密协议》。意向投资人签订《保密协议》后,可提出尽调申请和资料清单,开展尽职调查。管理人和公司将予以必要的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意向投资人开展尽职调查或实地考察所需的费用由意向投资人自行承担。
(四)提交方案
意向投资人应当向预重整管理人提交具有可操作性的初步重整投资方案,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投入的资金/资源、经营方案等。
(五)遴选投资人
初步重整投资方案提交期限届满后,预重整管理人将通过商业谈判或竞争性遴选的方式,确定最终的预重整投资人。
(六)签署协议
最终的预重整投资人确定后,其应与预重整管理人签订相应的《预重整投资协议》(简称“《投资协议》”)。预重整管理人将根据《投资协议》尽快制作尤夫股份预重整方案。在湖州中院裁定受理尤夫股份重整后,管理人将根据预重整方案尽快制作尤夫股份重整计划草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
(七)保证金处理
对于未入选的意向投资人,预重整管理人将在遴选结果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已缴纳的保证金;对于入选的预重整投资人,已缴纳的报名保证金将转化为履约保证金(不计息),待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后转为投资价款。
特此公告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22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0%、对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单位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对合并报表范围外单位提供担保的总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78%,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一、担保事项概述
(一)担保事项一概述
为支持公司子公司房地产业务开展,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宁波荣园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园置业”)接受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的借款提供本金总额不超过9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为债务履行期起始日至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其他担保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所持子公司股权质押、土地使用权或在建工程抵押等,具体以实际签订的相关合同为准。
(二)担保事项二概述
为支持公司子公司房地产业务开展,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温州荣博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博置业”)接受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山支行的借款提供本金总额不超过5.2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为债务履行期起始日至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其他担保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所持子公司股权质押、土地使用权或在建工程抵押等,具体以实际签订的相关合同为准。
公司分别于2020年12月14日、2021年1月5日召开了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和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外担保预计情况的议案》。详见分别于2020年12月16日、2021年1月16日刊登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外担保预计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06)和《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1-001)。
根据上述股东大会决议,2021年度公司对资产负债率高于70%的控股子公司提供总额度不超过250亿元的担保,对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控股子公司提供总额度不超过50亿元的担保。在担保预计对象及额度范围内,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每一笔担保的具体事项,董事会在取得股东大会授权之同时,进一步授权公司董事长决定每一笔担保的具体事项。根据担保预计情况及相关授权,本次公司为“荣园置业”、“荣博置业”提供担保的事项属于公司对资产负债率高于70%的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事项,在授权的250亿元额度范围内,由董事长审批决定。
二、担保事项基本情况表(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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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担保对象一
1.公司名称:宁波荣园置业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21年6月9日
3.注册地点: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丽园北路755号1165室
4.法定代表人:徐小峰
5.注册资本:伍仟万元整
6.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
7.股权结构: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间接持有“荣园置业”100%股权。
8.关联情况:“荣园置业”为公司间接全资子公司,非关联方,与本公司前十名股东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不存在可能或已经造成本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9.“荣园置业”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数据(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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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信用等级状况:信用状况良好。
11.被担保方非失信被执行人。
12.项目概况:“荣园置业”开发的宁波市海曙区长乐东地段HS03-01-08地块土地面积42,889平方米,位于宁波市海曙区,该项目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居住氛围浓厚,预计能取得较好的投资收益。
(二)担保对象二
1.公司名称:温州荣博置业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21年03月23日
3.注册地点: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新桥街道东岸花路1、3、5号瓯海牛山广场2幢910室-3
4.法定代表人:钱锦益
5.注册资本:柒亿捌仟万元整
6.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
7.股权结构: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间接持有“荣博置业”100%股权。
8.关联情况:“荣博置业”为公司间接全资子公司,非关联方,与本公司前十名股东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不存在可能或已经造成本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9.“荣博置业”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数据(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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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信用等级状况:信用状况良好。
11.被担保方非失信被执行人。
12.项目概况:“荣博置业”开发的温州市核心片区会昌河单元B-20地块土地面积17,171.72平方米,位于温州市核心片区,该项目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居住环境优美,预计能取得较好的投资收益。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担保合同一
1.担保金额:本金总额不超过9亿元人民币
2.担保期限:债务履行期起始日至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3.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担保合同二
1.担保金额:本金总额不超过5.2亿元人民币
2.担保期限:债务履行期起始日至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3.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五、董事会意见
本次为公司控股子公司“荣园置业”、“荣博置业”提供的担保主要是为了满足公司房地产项目开发的日常资金需求及子公司的日常经营需要,有利于加快项目的开发进程,保障子公司日常业务的顺利开展,且担保对象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此次担保事项在年度担保预计额度范围内,符合上市公司的整体利益。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数量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人民币47,42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78%。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余额为人民币1,611,862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96.33%。
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担保、涉及诉讼担保的情形。
特此公告。
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接到公司实际控制人缪品章先生的通知,获悉其持有的公司部分股份办理了质押业务,具体事项如下:
一、本次股份质押的基本情况
1、本次股东股份质押的基本情况
■
注: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2、股东股份累计被质押的基本情况
截至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
注:缪品章先生所持限售股股份性质为高管锁定股。
二、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质押及冻结明细;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300299 证券简称:富春股份 公告编号:2021-077
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部分股份质押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714 证券简称:牧原股份 公告编号:2021-176
优先股代码:140006 优先股简称:牧原优01
债券代码:112849 债券简称:19牧原01
债券代码:127045 债券简称:牧原转债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优先股股息发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优先股(以下简称“牧原优01”,代码140006)股息发放方案已获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牧原优01股息发放具体实施事项公告如下:
一、股息派发方案
1、发放金额:本次股息发放的计息起始日为2020年12月26日,以优先股发行量2,475.93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为基数,按照牧原优01票面股息率6.80%计算,每股发放现金股息人民币6.8元(含税),合计人民币16,836.324万元(含税)。
2、发放对象:截至2021年12月24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牧原优01股东。
3、扣税情况:每股税前发放现金股息人民币6.8元。根据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
(1)对于持有牧原优01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现金股息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每股实际发放现金股息人民币6.8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公司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优先股持有者取得的现金股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3)其他股东股息所得税的缴纳,根据相关规定执行。
二、派息具体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21年12月24日
2、股息发放日:由于2021年12月26日为法定休息日,股息支付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2021年12月27日
3、除息日:2021年12月27日
三、派息实施方法
全体牧原优01股东的股息由公司自行发放。
四、其他事项
票面股息率:第1-5个计息年度优先股的票面股息率通过询价方式确定为 6.80%,并保持不变。
五、咨询机构:
1、咨询地址: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龙升工业园区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部
2、咨询联系人:曹芳
3、咨询电话:0377-65239559
4、传真电话:0377-66100053
特此公告。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2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