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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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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前期逾期债务的进展公告

2021-12-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603 证券简称:博天环境 公告编号:临2021-105

债券代码:150049 债券简称:17博天01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前期逾期债务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3月2日披露了《关于部分金融机构债务逾期的公告》,公司在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的流动资金贷款发生逾期,合计逾期金额为25,765.0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部分金融机构债务逾期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23)。

近日,公司在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的逾期债务已完成续贷,根据公司与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签署的《借款合同》,公司在该行五笔借款本金余额25,765.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的还款时间延期至2022年12月15日。上述贷款的担保方式包括由汇金聚合(宁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博华水务投资(北京)有限公司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博元生态修复(北京)有限公司提供股权质押担保(博川环境修复(北京)有限公司100%股权)、博天装备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提供股权质押担保(北京中环膜材料科技有限公司98.33%股权)等担保措施。

针对剩余的其他逾期债务,公司也正在与相关债权机构积极协商,寻求妥善的解决方案,公司将持续关注债务逾期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21日

证券代码:603603 证券简称:博天环境 公告编号:临2021-106

债券代码:150049 债券简称:17博天01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累计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披露累计涉案的金额为7,592.34万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由于部分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或尚未执行完毕,目前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博天环境”)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继前次诉讼情况披露后至今的新增诉讼(仲裁)事项进行了统计,累计新增诉讼(仲裁)案件共计18例,累计金额合计为7,592.34万元。公司涉诉主要原因为独立保函追偿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等。现将相关案件情况公告如下:

一、已披露案件进展情况

(一)与全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公司于2021年11月29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反诉(2021)皖11民初186号,反诉原告(本诉被告)为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反诉被告(本诉原告)为全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本诉被告)为格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反诉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反诉被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3,228万元;(2)请求判令反诉被告支付从应付款之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至2021年8月10日违约金金额为人民币1,775,863.77元;(3)请求判令反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以及律师费。本案已于2021年10月22日开庭审理,尚未收到判决结果。

(二)与嘉兴市秀源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公司于2021年11月29日向嘉兴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反请求申请书(2020)嘉仲字第826号,反请求申请人为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反请求被申请人为嘉兴市秀源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反请求事项如下:(1)裁决反请求被申请人支付工程款36,346,144.12元;(2)裁决反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现场看管费1,976,177元;(3)裁决反请求被申请人支付违约金13,448,698元。上述(1)(2)(3)项合计51,771,019.12元。(4)反请求仲裁费用以及反请求申请人的律师费人民币40万元全部由反请求被申请人承担。目前本案尚未开庭。

(三)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朝阳北路支行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本案于2021年12月10日收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5民初82172号民事调解书,经法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公司自2022年3月至2022年5月每月20日前偿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北路支行(以下简称“广发银行朝北支行”)本金不低于100万元,剩余本金于2022年6月20日前还清;(2)公司于2022年6月20日前向广发银行朝北支行偿还前述第一款欠款的对应剩余利息、罚息及复利;(3)如公司未按期足额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广发银行朝北支行有权就公司尚欠全部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4)被告汇金聚合(宁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金聚合”)、赵笠钧对公司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本案诉讼费41,566元,由公司、汇金聚合、赵笠钧承担。

(四)与常州市神州建设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本案于2021年12月6日收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白云鄂博矿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报告财产令(2021)内0206执108号、执行通知书(2021)内0206执108号、执行裁定书(2021)内0206执10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划拨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767,977.00元。

(五)与北京市市政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本案于2021年12月6日收到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执行裁定书(2021)鲁01执1915号之七,裁定如下:冻结公司在临沂经开水务有限公司债权23,957,600元。冻结期限三年,自2021年11月25日起至2024年11月25日止。

二、本次案件基本情况

(一)未结诉讼基本情况表

自前次诉讼情况披露至目前,公司新增未结诉讼(仲裁)案件共计18例,未结诉讼(仲裁)涉案总金额为7,592.34万元,其中公司作为原告方案件0例,公司作为被告方案件18例,涉及金额为7,592.34万元。涉案金额在500万元以上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注:以上涉及金额仅披露诉讼标的本金及部分利息,未考虑可能产生的全部利息及诉讼费用等。

(二)上述案件基本情况

1、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奥运村支行的独立保函追偿纠纷

① 案件当事人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奥运村支行(以下简称“广发银行奥运村支行”)

被告一: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汇金聚合(宁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② 案件基本情况、原告方诉讼请求

广发银行奥运村支行因独立保函追偿纠纷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1)依法判令被告一偿还CGBBJAYLGN1800059号《履约保函》项下的垫款人民币2,000万元及垫款利息,截至2021年7月21日利息为1万元,自2021年7月22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2)请求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第1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③ 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于2021年12月14日收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21)京0105民初82522号,经法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公司于2021年12月20日前偿还广发银行奥运村支行本金不低于200万元;(2)公司自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每月20日前偿还广发银行奥运村支行本金不低于100万元,剩余本金于2022年9月20日前还清;(3)公司于2022年9月20日前向广发银行奥运村支行支付前述第一、二项欠款的对应欠息;(4)如公司未按期足额履行上述任何一项付款义务,则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自公司未按期足额履行之日起就尚欠全部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5)被告汇金聚合(宁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案件受理费70,925元、保全费5,000元,由公司、汇金聚合(宁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2、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城市建设开发专业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① 案件当事人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城市建设开发专业支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城建支行”)

被告一: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汇金聚合(宁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三:赵笠钧

被告四:博天环境规划设计研究院(北京)有限公司

被告五:博元生态修复(北京)有限公司

被告六:博川环境修复(北京)有限公司

被告七:北京中环膜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八:博天工业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被告九:骆涛

被告十:什邡国润排水有限公司

被告十一:陕西蒲城恒洁水务有限公司

被告十二:蒲城县财政局

② 案件基本情况、原告方诉讼请求

建设银行城建支行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公司立即清偿原告HTWBTZ110380000201900004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截至2021年10月24日的借款本金19,650,000.00元、利息412,650.00元、罚息1,707.37元,并支付自2021年10月25日起至全部本息清偿之日止的罚息;(2)判令公司立即清偿原告HTZ110380000LDZJ202000025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截至2021年9月20日的借款本金21,436,108.31元、利息111,805.56元、罚息282,816.37元,并支付自2021年9月21日起至全部本息清偿之日止的罚息;(3)判令公司立即清偿原告HTZ110380000LDZJ202000026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截至2021年9月20日的借款本金8,850,000元、利息38,291.67元、罚息112,955.37元,并支付自2021年9月21日起至全部本息清偿之日止的罚息;(4)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九对公司在诉讼请求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判令原告对公司在质押登记证明编号:0866 1647 0010 3408 6685号及0866 1647 0012 0709 4659号项下的两笔应收账款在诉讼请求第一项至第三项不超过最高限额陆仟伍佰万元整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即原告有权直接向被告十什邡国润排水有限公司收取应由其支付给公司的应收账款34,017,268.24元、有权直接向被告十一陕西蒲城恒洁水务有限公司收取应由其支付给公司的应收账款 35,000,000.00元,被告十二蒲城县财政局就陕西蒲城恒洁水务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判令原告就公司提供质押的专利权(专利权质押登记:Y2019990000597)在诉讼请求第一项至第三项不超过最高限额壹亿元整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7)判令原告就公司、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提供质押的专利权(专利权质押登记:Y2019990000644)在诉讼请求第一至三项不超过最高限额壹亿元整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8)判令原告就公司、被告四、被告八提供质押的专利权(专利权质押登记:Y2020990000419)在诉讼请求第一至三项不超过最高限额壹亿柒仟玖佰叁拾肆万元整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9)判令原告就公司、被告四提供质押的专利权(专利权质押登记:Y2020990000417)在诉讼请求第一至三项不超过最高限额壹亿柒仟玖佰叁拾肆万元整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10)判令原告就公司、被告八提供质押的专利权(专利权质押登记:Y2020990000453)在诉讼请求第一至三项不超过最高限额壹亿柒仟玖佰叁拾肆万元整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11)判令十二名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保全费等为实现债权及担保权产生的全部费用。以上诉讼请求暂计50,896,334.65元。

③ 案件进展情况

目前一审尚未开庭。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部分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部分案件尚未执行完毕,公司目前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相关案件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