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证券代码:600568 证券简称:ST中珠 公告编号:2021-144号
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集与召开情况
1、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珠医疗”或“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1年12月17日以电话、传真或邮件送达方式通知各位董事。
2、本次会议于2021年12月21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3、本次会议应收董事表决票6张,实收董事表决票6张,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续聘2021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过程中能够遵循独立、客观、公允、公正的原则,能够为公司提供专业审计服务,满足公司2021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要求。公司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拟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的财务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审计费用拟为80万元;拟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的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审计费用拟为30万元。与上年同期持平,定价原则未发生变化。
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
详见公司披露的《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续聘2021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46号)
(二)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同意拟于2022年1月6日上午10:30,在珠海市拱北迎宾南路1081号中珠大厦6楼会议室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表决将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关于公司续聘2021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股权登记日为2021年12月30日。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
详见公司披露的《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1-147号)
特此公告
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600568 证券简称:ST中珠 公告编号:2021-145号
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监事会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集与召开情况
1、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中珠医疗”或“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1年12月17日以电话、传真或邮件送达方式通知各位监事。
2、本次会议于2021年12月21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3、本次会议应收监事表决票3张,实收监事表决票3张,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决议内容及表决情况
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续聘2021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在担任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期间,能够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切实履行审计机构的职责,顺利完成了各项财务报表审计和相关鉴证服务工作,同意公司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表决结果为:同意3人,弃权0人,反对0人。
特此公告。
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600568 证券简称:ST中珠 公告编号:2021-146号
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2021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拟续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珠医疗”或“公司”)于2021年12月21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续聘2021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公司拟继续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的审计机构。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机构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12年2月9日(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101
首席合伙人:梁春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合伙人数量:232人
截至2020年12月31日注册会计师人数:1,679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821人
2020年度业务总收入:252,055.32万元
2020年度审计业务收入:225,357.80万元
2020年度证券业务收入:109,535.19万元
2020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376
主要行业: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 批发和零售业、建筑业。
2020年度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收费总额:41,725.72万元
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25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职业风险基金2020年度年末数:405.91万元
职业责任保险累计赔偿限额:70,000万元
职业风险基金计提或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
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在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无。
3、诚信记录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2次、监督管理措施27次、自律监管措施1次、纪律处分2次;56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分别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2次、监督管理措施25次、纪律处分3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姓名程银春,1995年12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01年9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1年9月开始在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执业,2020年12月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数量2份。
签字注册会计师:姓名张旭东,2017年5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15年8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7年5月开始在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执业,2020年12月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数量1份。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姓名王曙晖,1996年5月成为注册会计师,1994年3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2020年10月开始在本所执业,2008年8月开始从事复核工作,近三年复核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报告超过50家次。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3、独立性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能够在执行本项目审计工作时保持独立性。
4、审计收费
(1)审计费用定价原则
本期审计费用110万元(其中财务审计费用80万元,内控审计费用30万元),系按照大华所提供审计服务所需工作人日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用。工作人日数根据审计服务的性质、繁简程度等确定;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根据执业人员专业技能水平等分别确定。
(2)审计费用同比变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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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拟续聘会计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的审核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已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基本情况、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进行充分了解和审查,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相关资质、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良好的诚信记录,具备《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要求的独立性,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同意公司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核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业务资质情况,我们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此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进行审议。
独立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过程中能够遵循独立、客观、公允、公正的原则,能够为公司提供专业审计服务,满足公司2021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要求。公司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公司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1年12月21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续聘2021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公司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四)生效日期
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600568 证券简称:ST中珠 公告编号:2021-147号
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2年1月6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2年1月6日 10点 30分
召开地点:珠海市拱北迎宾南路1081号中珠大厦6楼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2年1月6日
至2022年1月6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不涉及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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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于2021年12月21日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已于2021年12月22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2、特别决议议案:无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1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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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符合上述条件的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须持有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股票账户卡原件;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须持有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原件、本人身份证原件、法人股东股票账户卡原件办理登记手续。符合上述条件的自然人股东持身份证原件、股票账户卡原件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持书面授权委托书原件、本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人股票账户卡原件办理登记手续。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可以通过信函、传真或亲自送达方式办理登记。
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人:卜盛雯
联系电话:0728-6402068
传真:0728-6402099
登记地点: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登记时间:2022年1月4日上午8:30至11:30 下午14:00至17:00
董事会办公室办公地址:珠海市拱北迎宾南路1081号中珠大厦6楼
六、其他事项
1、本次股东大会会期一天,出席会议者所有费用自理。
2、请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携带相关证件原件到会议现场。
3、网络投票系统异常情况的处理方式:网络投票期间,如网络投票系统遇突发重大事件的影响,则本次股东大会的进程按当日通知进行。
特此公告。
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22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2年1月6日召开的贵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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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天能电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173号),同意天能电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1,66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41.79元,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487,271.40万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14,298.09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472,973.31万元。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1年1月11日出具了《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21〕0026号)。
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详见2021年1月15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天能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二、使用超募资金增资事项的具体情况
公司于2021年8月27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超募资金投资湖州南太湖基地年产10GWh锂电池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账户全部资金余额(含超募资金113,517.83万元、差额资金2,202.66万元及利息收入)向天能新能源(湖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州新能源”)增资以实施湖州南太湖基地年产10GWh锂电池项目,并授权董事长在该议案通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后行使超募资金账户余额增资湖州新能源的后续事项的审批权并签署相关文件。具体情况详见公司2021年8月28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建设湖州南太湖基地年产10GWh锂电池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1)。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湖州新能源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天能锂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能锂电科技”)的全资子公司,即公司间接全资子公司。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实现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建设湖州南太湖基地年产10GWh锂电池项目的目的,并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天能锂电科技、湖州新能源已于近日分别与开户银行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以及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
(二)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在上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下,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天能锂电科技与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保荐机构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条款
甲方:天能电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浙江天能锂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为“甲方”)
乙方: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584431606000015,截止2021年12月3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增资天能新能源(湖州)有限公司以实施湖州南太湖基地年产10GWh锂电池项目的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二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金波、肖云都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7、甲方二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二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3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5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2、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3、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二)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天能锂电科技、湖州新能源与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保荐机构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五方监管协议》的主要条款
甲方:天能电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浙江天能锂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
天能新能源(湖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三”,“甲方一”与“甲方二”、“甲方三”合称为“甲方”)
乙方: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三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584431675000015,截止2021年12月3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三实施湖州南太湖基地年产10GWh锂电池项目的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三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金波、肖云都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三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三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三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7、甲方三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三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3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5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2、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3、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三)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天能锂电科技、湖州新能源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保荐机构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五方监管协议》的主要条款
甲方:天能电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浙江天能锂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
天能新能源(湖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三”,“甲方一”与“甲方二”、“甲方三”合称为“甲方”)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三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572901318710118,截止2021年12月3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三实施湖州南太湖基地年产10GWh锂电池项目的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三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金波、肖云都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三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三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三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7、甲方三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三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3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5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2、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3、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特此公告。
天能电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21日
南京迪威尔高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违规减持公司股票及致歉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377 证券简称:迪威尔 公告编号:2021-042
南京迪威尔高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违规减持公司股票及致歉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南京迪威尔高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2月21日获悉持股5%以上股东杨建民先生因统计失误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披露如下:
一、本次违规减持前的持股情况
公司于2021年7月16日披露了《南京迪威尔高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号:2021-014)(以下简称“减持计划公告”),根据减持计划公告内容,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杨建民先生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及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合计不超过11,000,000股的公司股份,减持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5.65%。在2021年8月8日至2022年2月7日通过集中竞价减持不超过3,300,000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70%,且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在2021年7月22日至2022年1月21日通过大宗交易减持不超过7,700,000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3.96%,且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前,公司股东杨建民先生及一致行动人杨舒女士合计持有公司股份27,9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4.35%。其中杨建民先生持有公司股份21,7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17%;杨舒女士持有公司股份6,2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18%。上述股份全部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取得的股份,并于2021年7月8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
二、本次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基本情况
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杨建民先生于2021年8月10日至2021年12月20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减持公司股份3,704,000股。杨建民先生因在集中竞价交易时统计失误,导致在达到减持计划股数后多减持404,000股,该部分的成交均价为16.43元/股。
三、本次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致歉与处理情况
1、股东杨建民先生将重新巩固学习《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严格履行减持计划的要求,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2、股东杨建民先生对本次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行为进行了深刻反省,并提前终止本次减持计划。杨建民先生就本次行为向公司及广大投资者造成负面影响表示诚挚的歉意,以后一定会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加强持有公司股票的证券账户的管理,加强事先与公司证券部的沟通,信守承诺,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3、公司董事会获悉此事项后高度重视,及时核实了相关操作情况。公司将以此为戒,进一步加强组织实际控制人、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再次认真学习《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审慎操作,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南京迪威尔高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22日
证券代码:688377 证券简称:迪威尔 公告编号:2021-043
南京迪威尔高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持股5%以上股东提前终止减持计划
暨减持股份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大股东本次减持前持股的基本情况
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前,公司股东杨建民先生及一致行动人杨舒女士合计持有南京迪威尔高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7,950,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4.35%。其中杨建民先生持有公司股份21,7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17%;杨舒女士持有公司股份6,2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18%。
上述股份全部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取得的股份,并于2021年7月8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
● 减持计划的实施结果情况
公司于2021年7月16日披露了《南京迪威尔高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号:2021-014),公司股东杨建民先生因自身资金需求,拟在减持计划期间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及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
公司于2021年12月21日收到股东杨建民先生的《关于股份减持结果的告知函》,决定提前终止本次减持计划,本次减持结束。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股东杨建民先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数量3,704,000股,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5,932,500股,合计减持9,636,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95%。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股东杨建民先生本次减持计划提前终止,减持后其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12,113,5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22%。
一、减持主体减持前基本情况
■
上述减持主体存在一致行动人:
■
二、减持计划的实施结果
(一)大股东及董监高因以下事项披露减持计划实施结果:
其他情形:提前终止减持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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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实际减持情况与此前披露的减持计划、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杨建民先生在集中竞价交易时因统计失误,导致在达到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计划股数后多减持了404,000股。
(三)减持时间区间届满,是否未实施减持 □未实施 √已实施
(四)实际减持是否未达到减持计划最低减持数量(比例) □未达到 √已达到
(五)是否提前终止减持计划 √是 □否
股东杨建民先生对本次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行为进行了深刻反省,决定提前终止减持计划。
特此公告。
南京迪威尔高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22日
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890 证券简称:法尔胜 公告编号:2021-092
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1年12月20日(星期一)下午14:00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参加董事11名,陈明军先生、朱正洪先生、穆炯女士、曹政宜先生、李峰先生、陈斌雷先生、周玲女士、王伟先生、许允成先生、黄芳女士、黄彦郡先生共计7名非独立董事和4名独立董事参加会议。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子公司签署《屋顶光伏电站拆迁补偿协议书》的议案
为加快推进江苏法尔胜精细钢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细钢绳”)土地收储事宜,精细钢绳拟与江阴中天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电力)签署《屋顶光伏电站拆迁补偿协议书》,协议约定中天电力最迟应于2021年12月31日前将其建于润华路厂房的光伏设备全部拆出并搬离润华路厂房,精细钢绳整体打包一次性补偿给中天电力共计人民币1,650万元。
表决结果: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关于子公司签署〈屋顶光伏电站拆迁补偿协议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93)。
三、备查文件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22日
证券代码:000890 证券简称:法尔胜 公告编号:2021-093
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签署《屋顶光伏电站拆迁补偿协议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交易概况
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法尔胜精细钢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细钢绳”)于2021年11月18日收到江阴市人民政府下发的《市政府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澄政发[2021]95号文件,为配合江阴临港开发区工业园区升级改造,精细钢绳位于滨江西路北、润华路西的二宗土地拟由政府收储。为此,2021年11月30日,精细钢绳与江阴市人民政府利港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利港街道”)签署了《拆迁补偿框架协议》。经协商,利港街道要求精细钢绳明确太阳能发电租赁问题处理方案后,再继续推进拆迁工作。
精细钢绳与江阴中天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电力”)于2016年9月29日签署了《分布式屋顶光伏电站能源管理协议》,精细钢绳向中天电力出租其位于润华路的建筑物屋顶,用于建设、运行光伏发电系统项目,租赁期限为光伏发电系统项目建成并网之日起25年。
为加快推进精细钢绳土地收储和拆迁事宜,精细钢绳与中天电力经友好协商,于2021年12月20日签署了《屋顶光伏电站拆迁补偿协议书》,协议约定中天电力最迟应于2021年12月31日前将其建于润华路厂房的光伏设备全部拆出并搬离润华路厂房,精细钢绳整体打包一次性补偿给中天电力共计人民币1,650万元。
上述事项经公司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江阴中天电力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江阴市富澄路10号
3、成立日期:2016-09-12
4、法定代表人:吴磊
5、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6、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
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MA1MUA0G0X
8、经营范围:太阳能电站的开发、建设、运行、维护;光伏发电;太阳能发电设备、光伏系统集成及相关产品的销售、安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经核查,交易对方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交易标的为中天电力位于润华路厂房屋顶光伏电站有关的所有设备设施。
四、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江苏法尔胜精细钢绳有限公司
乙方:江阴中天电力有限公司
基于:
1、根据《市政府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澄政发【2021】95号)》,因工业园区升级改造需要,江阴市人民政府决定征收拆迁甲方位于江阴市滨江西路北、润华路西的二宗土地及之上的工业房产(以下合并简称为润华路厂房)。
2、按照甲乙双方于2016年9月29日共同签订的《分布式屋顶光伏电站能源管理协议》(以下简称《精细屋顶协议》),因甲方需限期内将润华路厂房之上的所有设备设施限期拆除搬离,并将润华路厂房腾空交付给当地政府,为此,乙方名下润华路厂房屋顶光伏电站(乙方名下所有与该屋顶光伏电站的设备设施,以下简称光伏设备)报废,所有设备设施需全部拆除搬离。
基于上述背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经友好协商一致,甲乙双方自愿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甲方同意因搬迁导致光伏设备报废,一次性补偿给乙方共计人民币1650万元(大写:壹仟陆佰伍拾万元整)。
2. 拆除及搬离的“光伏设备”所有权归乙方,并由乙方自行处置,其中产生的废物,由乙方负责清理或处理。
3. 根据甲方向当地政府腾空并交付润华路厂房的计划时间表,乙方确保安全情况下,于2021年12月31日前将其“光伏设备”全部拆除并全部搬离润华路厂房。拆除费用与安全,均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4. 本协议签订后,甲方收到政府支付的拆迁补偿款之日起2日内向乙方支付光伏电站补偿款500万元,2021年12月31日前支付余款1150万元,收款后乙方出具现金收据。如甲方需开具发票,税金由甲方承担。
5. 乙方收到以上全额补偿款,需将光伏设备全部拆除、搬离润华路厂区。
6. 除上述约定事项之外,双方于2016年9月29日签订的上述《精细屋顶协议》解除,不再继续履行,双方再无纠纷。
7. 本协议若还有其他未尽事宜,则由各方另行协商决定,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协商不成,向江阴法院起诉解决。
8、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两份,经本协议各方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即生效。
五、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精细钢绳签署《屋顶光伏电站拆迁补偿协议书》,有利于加快精细钢绳土地收储事宜,尽快回笼资金、减少负债,提高资产使用效率,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2、《屋顶光伏电站拆迁补偿协议书》。
特此公告。
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22日
天能电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超募资金增资事项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819 证券简称:天能股份 公告编号:2021-039
天能电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超募资金增资事项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