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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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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二大股东部分股份解除质押及再质押的公告

2021-12-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3195 证券简称:公牛集团 公告编号:2021-110

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回购注销原因:根据《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0年激励计划》”)及《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1年激励计划》”)的规定,部分激励对象因离职已失去激励计划的激励资格,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32,780股进行回购注销处理。

●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有关情况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决策与信息披露

(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1.2020年4月23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和《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征集投票权。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2020年4月27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内部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示时间为自2020年4月28日至2020年5月8日。公示期限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的异议。此外,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2020年5月9日出具了《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20年5月18日,公司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4.2020年6月3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次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的调整在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确定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为2020年6月3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

5.2020年12月14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以授予价格76.13元/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共计37,900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合计37,900股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相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相关限制性股票已于2021年2月10日完成注销。

6.2021年4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以授予价格76.13元/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共计31,000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合计31,000股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相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

7.2021年6月2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因公司于2021年6月3日实施了每股派发现金红利2.00元(含税)的利润分配方案,同意公司将回购价格由76.13元/股调整为74.13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相关限制性股票已于2021年7月2日完成注销。同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399名激励对象符合本次解除限售条件,同意公司为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需的相关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相关核实意见。

8.2021年10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以74.13元/股回购注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8,880股,以88.15元/股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3,900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合计32,780股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相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

(二)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1.2021年4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和《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征集投票权。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2021年4月29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内部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示时间为2021年4月29日至2021年5月8日。公示期限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个人或组织提出的异议。此外,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2021年5月11日公告了《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21年5月1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和《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同意对《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他相关文件中的激励计划目的与原则、解除限售条件及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等内容进行修订。

4.2021年5月20日,公司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和《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

5.2021年6月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的议案》及《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次调整在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确定的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为2020年6月4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

6.2021年10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以74.13元/股回购注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8,880股,以88.15元/股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3,900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合计32,780股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相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

(三)本次回购注销通知债权人情况

2021年10月29日,本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相关指定媒体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95),至今公示期已满45天。公示期间未接到债权人申报债权并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情况。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情况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原因及依据

根据《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激励对象张宏等22人因离职已失去本次股权激励资格,公司对其持有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18,880股进行回购注销处理。

根据《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激励对象王娜等15人因离职已失去本次股权激励资格,公司对其持有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13,900股进行回购注销处理。

(说明:离职人员中部分人员同时参加了2020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因此合并计算后总人数为28人)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相关人员、数量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张宏、王娜等28人,回购注销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32,780股,公司将于本次回购完成后依法履行相应的减资程序。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剩余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965,000股。

(三)回购注销安排

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开立了本次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并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递交了回购注销申请,预计本次限制性股票于2021年12月24日完成注销。公司后续将依法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三、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份结构变动情况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股

四、说明及承诺

公司董事会说明: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涉及的决策程序、信息披露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和《2020年激励计划》、《2021年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的安排,不存在损害激励对象合法权益及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公司承诺:已核实并保证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涉及的对象、股份数量、注销日期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已充分告知相关激励对象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宜,且相关激励对象未就回购注销事宜表示异议。如因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与有关激励对象产生纠纷,公司将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实施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及《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已经获得了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并按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尚需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办理减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特此公告。

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广州酒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

符合行权条件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043 证券简称:广州酒家 公告编号:2021-062

广州酒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

符合行权条件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票期权行权数量:1,629,383份

● 行权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 行权有效日期:2021年12月25日-2022年12月24日(窗口期除外)

广州酒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达成的议案》。会议认为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达成,同意予以行权。公司231 名激励对象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1,629,383份。现即将进入行权期,相关行权事宜安排具体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一)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1、2018年3月26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广州酒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出具了核查意见。其后公司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广州市国资委”)上报了申请材料。

2、公司对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为自2018年5月9日起至2018年5月23日止。在公示期内,公司未收到关于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异议。监事会对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2018年11月6日披露了《广州酒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18年10月23日,公司公告《广州酒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获广州市国资委批复的公告》。根据《广州市国资委关于同意广州酒家实施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批复》(穗国资批〔2018〕96号),广州市国资委原则同意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股权激励。

4、2018年10月26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广州酒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出具了核查意见,律师、独立财务顾问均发表了相关意见。

5、2018年11月15日,公司召开了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广州酒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并披露了《广州酒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二)股票期权的授予情况

1、2018年11月19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广州酒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的议案》、《关于对广州酒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数量进行调整的议案》、《关于向广州酒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确定2018年11月19日为授予日,授予255名激励对象401.95万份股票期权,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17.86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出具了核查意见,律师、独立财务顾问均发表了相关意见。

(三)股票期权授予后的调整情况

(四)股票期权授予后的行权情况

2021年9月17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达成的议案》。公司231 名激励对象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1,629,383份,同意公司为前述激励对象办理行权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出具了核查意见,律师发表了相关意见。

二、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说明

根据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广州酒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广州酒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的第二个行权期已符合行权条件,具体如下:

综上,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第二个行权期均已符合行权条件,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行权安排,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数量占获授股票期权数量比例为1/3,结合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公司231名激励对象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1,629,383份,自2021年12月25日起至2022年12月24日可进行第二个行权期的股票期权行权。

三、本次行权的具体情况

(一)授予日:2018年11月19日

(二)行权数量:1,629,383份

(三)行权人数:231人

(四)行权价格:11.97元/股

(五)行权方式:自主行权,已聘请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自主行权主办券商

(六)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增发的A股普通股

(七)行权安排:行权有效日期为2021年12月25日-2022年12月24日,行权所得股票可于行权日(T日)后的第二个交易日(T+2)日上市交易等。

(八)激励对象名单及行权情况:

单位:份

注:1.对于上表所列的可行权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实际确认数为准。

2.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均系计算中四舍五入原因。

(九)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下列期间不得行权: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本次期权行权后的股票禁售相关规定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情况

监事会对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规定的行权条件进行了审核,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达成,可行权的激励对象范围与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对象名单相符,各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合规、真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综上,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成就,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股权激励股票期权费用的核算及说明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在授予日,公司采用Black-Scholes期权定价模型确定股票期权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授予日后,公司已在对应的等待期根据会计准则对本次股票期权行权相关费用进行相应摊销,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及资本公积;在行权日,公司仅根据实际行权数量,确认股本和股本溢价,本次股票行权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成就,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公司还需按照监管法规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相关手续。

特此公告。

广州酒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22日

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

公告

证券代码:600141 证券简称:兴发集团 公告编号:临2021-098

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湖北宜安联合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宜安实业”),其为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股55%股权的控股子公司湖北吉星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吉星”)持股26%股权的参股公司。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提供担保的金额:本次由公司控股子公司湖北吉星按照持股比例为宜安实业提供不超过41,600万元人民币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为宜安实业已实际提供的担保余额为0(不含本次)。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是。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金额:无。

一、担保情况综述

(一)本次担保基本情况

宜安实业目前在建“400万吨/年杨柳矿区麻坪磷矿项目”,该项目总投资额25.62亿元,计划2025年建成投产。麻坪磷矿探明磷矿资源储量约3.15亿吨,平均品位23.89%,是国内已探明磷矿资源储量最大的单体矿山。该项目建成投产后,宜安实业将主要给其大股东湖北三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宁化工”)以及公司所属的磷化工企业提供磷矿石配套,其中对接公司的磷矿石总量占比不低于湖北吉星对其持股比例。

为了加快推进上述项目建设,本次宜安实业拟向中国农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枝江市支行作为牵头行和代理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16亿元的银团贷款,需各股东为其提供不超过16亿元的担保额度,其中其控股股东三宁化工提供全额全程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时追加其小股东湖北吉星、宜昌宝宁商贸有限公司按股权比例提供全程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公司控股子公司湖北吉星按照持股比例拟提供不超过41,600万元的担保额度。本次担保期限为120个月,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

本次担保将由三宁化工对湖北吉星本次担保责任提供保证反担保,反担保的保证范围为湖北吉星因履行本次担保责任而代偿的款项,相应的担保金额以湖北吉星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被担保方权益比例为依据。反担保的保证期限与本次担保期限保持一致。截至目前,湖北吉星尚未签署相关担保协议。

(二)本次担保事项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2021年12月21日,公司以通讯方式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以1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参股公司湖北宜安联合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为支持公司参股孙公司宜安实业稳健发展,帮助其通过银行融资方式加快推进“400万吨/年杨柳矿区麻坪磷矿项目”建设,增强公司磷矿资源保障能力,提高公司投资收益,公司同意在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前提下,由公司控股子公司湖北吉星按照其持股比例为宜安实业提供不超过41,600万元人民币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公司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副董事长胡坤裔先生在担保期间办理相关业务,授权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决定对外担保的具体条件,并签署相关协议和其他文件。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担保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本次担保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被担保方基本情况

(一)公司名称:湖北宜安联合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二)注册资本:20,000万元

(三)注册地址:远安县鸣凤镇(万里工业园)

(四)成立日期:2012年8月14日

(五)法定代表人:王光明

(六)经营范围:选矿;矿物洗选加工;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矿产资源(非煤矿山)开采;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房地产咨询;机械设备租赁;酒店管理;劳务服务;房地产开发;工程建设;住宿服务;建筑劳务分包;货物进出口等。

(七)股权结构:湖北三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出资11,2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6%;公司持股55%的控股子公司湖北吉星出资5,2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6%;宜昌宝宁商贸有限公司出资3,6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8%。

(八)关联关系说明:公司与本次被担保方宜安实业无关联关系。

(九)近一年一期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注:1.宜安实业2020年财务数据已经宜昌长江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审计,2021年1-9月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2.宜安实业目前处于项目建设期,暂无营业收入数据。

三、董事会及独立董事意见

(一)董事会意见

本次担保有助于加快推进参股孙公司宜安实业“400万吨/年杨柳矿区麻坪磷矿项目”建设,增强公司磷矿资源保障能力,提高公司投资收益,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和全体股东利益。同时宜安实业控股股东提供全程连带责任担保,并对公司控股子公司湖北吉星本次担保责任提供保证反担保,本次担保风险总体可控。董事会同意公司上述担保事项。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为参股孙公司宜安实业提供担保主要用于满足其项目建设需要,公司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有关规定。宜安实业控股股东提供全程连带责任担保,并对公司控股子公司湖北吉星本次担保责任提供保证反担保,担保风险总体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累计对外担保金额及逾期担保的累计金额

截至2021年12月20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107,534.02万元,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435,858.43万元,上述数额分别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9.96%、40.37%。

公司不存在担保逾期的情形。

特此公告。

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2月22日

证券代码:600141 证券简称:兴发集团 公告编号:2021-099

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股东大会有关情况

1.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1年12月31日

3.股权登记日

二、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说明

1.提案人:宜昌兴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提案程序说明

公司已于2021年12月16日公告了股东大会召开通知,单独或者合计持有19.38%股份的股东宜昌兴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2021年12月21日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股东大会召集人。股东大会召集人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有关规定,现予以公告。

3.临时提案的具体内容

(1)提案名称: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参股公司湖北宜安联合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2)提案内容:根据公司控股股东宜昌兴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2月21日出具的《关于增加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提请将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参股公司湖北宜安联合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提交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如下:

为支持公司参股孙公司湖北宜安联合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稳健发展,帮助其通过银行融资方式加快推进“400万吨/年杨柳矿区麻坪磷矿项目”建设,增强公司磷矿资源保障能力,提高公司投资收益。公司同意在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前提下,由公司控股子公司湖北吉星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按照持股比例为其参股公司湖北宜安联合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不超过41,600万元人民币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具体内容详见《关于控股子公司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98)。

三、除了上述增加临时提案外,于2021年12月16日公告的原股东大会通知事项不变。

四、增加临时提案后股东大会的有关情况。

(一)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2021年12月31日 09点00分

召开地点:湖北省宜昌高新区发展大道62号悦和大厦2606室

(二)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1年12月31日

至2021年12月31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三)股权登记日

原通知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不变。

(四)股东大会议案和投票股东类型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公告于2021年12月15日、12月21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2、特别决议议案:2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2、3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特此公告。

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22日

● 报备文件

(一)股东提交增加临时提案的书面函件及提案内容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参股公司破产清算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624 证券简称:复旦复华 公告编号:临2021-060

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参股公司破产清算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2月20日收到上海公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转来的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沪03破273号《民事裁定书》及《决定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破产申请概述

申请人严彭丰以被申请人上海复华中日医疗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日医疗”)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为由,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中日医疗进行破产清算。

二、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沪03破273号《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本院认为,中日医疗住所地为上海市嘉定区,债权人对其申请破产清算属于本院管辖。因此,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申请人严彭丰对被申请人中日医疗享有的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到期债权处于未能全部清偿的客观状态。中日医疗的资产负债表虽然显示资大于债,但该公司涉及多起执行案件,亦有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况,且中日医疗现金流不足,其名下主要资产被多轮司法查封,难以及时变现清偿申请人的债权。故现有证据能够认定中日医疗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严彭丰对被申请人上海复华中日医疗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三、决定书主要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指定上海公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上海复华中日医疗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管理人负责人为左超越,成员为叶锋、周敏佳、朱晨、倪海燕、乔真、杨玥。

四、破产清算企业基本情况及对本公司的影响

中日医疗于2003年10月15日登记设立,法定代表人为杨晓军,注册资本为45,000万元,经营范围为从事医疗科技专业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不得从事诊疗活动),企业管理,会展服务,一类、二类医疗器械的销售,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对高科技企业、科教集团创业投资,投资管理,市场营销策划,软件开发,计算机软件系统集成和网络工程服务,信息产品的研制、开发,对高新技术企业配套工程建设,物业管理及咨询服务,房地产开发、经营,停车场管理。公司持有中日医疗20%股权。

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披露了临2021-025号《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公告显示:公司参股公司中日医疗科技创新基地项目二期开工后,前期的建设过程因资金问题拖长了建设周期,导致建设期的负债过高、财务成本过高,存在重大经营风险。现该公司法人杨晓军因涉及经济案件已被关押。经对该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减值测试,其存在减值迹象,依据沪申威咨报字〔2021〕第2026号评估咨询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对上海复华中日医疗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68,946,046.81元。上述长期股权投资减值损失已在资产减值损失列报并影响公司2020年度损益。

中日医疗为公司参股公司,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其破产清算事项不会影响公司现有主营业务。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对中日医疗长期股权投资余额64,910,453.19元、应收股利8,638,614.78元,公司将根据上述破产清算的执行情况,评估其对公司持有的剩余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影响,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调整其账面价值,具体会计处理和最终对公司损益的影响以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公司将密切关注中日医疗破产清算进程,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22日

股票代码:600590 股票简称:泰豪科技 公告编号:临2021-061

债券代码:163427 债券简称:20泰豪01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二大股东部分股份解除质押及再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第二大股东泰豪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豪集团”)持有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128,569,27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5.07%;泰豪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黄代放先生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31,194,97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5.38%。本次股份解除质押及再质押后,泰豪集团累计127,500,000股股份被质押,占其持股总数的99.17%,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4.95%;泰豪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黄代放先生累计质押127,500,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4.95%。

2021年12月21日,公司收到第二大股东泰豪集团关于部分股份解除质押及股份再质押的通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股份解质押基本情况

2021年12月20日,泰豪集团将其质押给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的共计3,05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办理了质押登记解除手续。本次股份解除质押情况具体如下:

注:本次解质的股份于2021年12月20日用于后续质押,具体情况见本公告“二、本次股份质押基本情况”。

二、本次股份质押基本情况

2021年12月20日,泰豪集团将其持有的公司3,05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质押给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该股份质押登记手续已于2021年12月21日办理完毕。本次股份质押情况具体如下:

上述质押股份不存在被用作重大资产重组业绩补偿等事项的担保或其他保障用途。

三、股东累计质押股份情况

特此公告。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