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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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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海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1-12-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控股股东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江苏爱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爱康科技”)于2021年12月22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江苏爱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康实业”)出具的告知函,自2021年10月27日至2021年12月21日期间,爱康实业通过大宗交易方式累计减持公司股票37,63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84%;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公司股票11,4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26%;合计持有公司股票减少49,08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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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江苏爱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工程中标公告

证券代码:002062 证券简称:宏润建设 公告编号:2021-052

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工程中标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中标通知书,鄞州大道快速路(机场路-鄞横线)工程施工III标段由公司中标承建,工程中标价46,278.99万元。

一、业主方及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业主方:宁波市绕城高速连接线建设有限公司

2、项目承包方式:施工总承包

3、项目工程工期:1,080日历天

4、项目内容:III标段的桥梁、道路、排水、照明、电力排管及其他附属配套设施等的施工总承包。

5、2020年度至今,公司未与业主方发生类似业务。

6、公司与业主方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二、中标对公司的影响

该工程的中标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参与相关业务的市场竞争力和市场份额。该工程中标价占公司2020年度营业收入的4.09%,对公司2021年度及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无重大影响。

三、风险提示

公司尚未与项目业主方正式签订合同,因此合同条款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23日

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参股公司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0652 证券简称:泰达股份 公告编号:2021-119

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参股公司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从参股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渤海证券”)处获悉,渤海证券已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材料,并于2021年12月21日取得了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单》(受理序号:213421)。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单》,中国证监会对渤海证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行政许可申请予以受理,渤海证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及要求履行后续工作。

渤海证券目前注册资本8,037,194,486元,公司持有渤海证券105,045.97万股,持股比例13.07%。

渤海证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能否发行成功存在不确定性。预计对公司本年度财务状况不产生影响,对未来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影响尚无法确定。公司将根据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特此公告。

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12月23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事项审批情况

温州意华接插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 年8月16日召开的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增加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融资提供担保,担保的总额度不超过130,000万元人民币;公司于2021年11月23日召开的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东莞市意泰智能制造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担保总额度不超过4,000万元人民币。详情可参考公司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有关公告。

公司近日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支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333208浙商银高保字2021第00034号),公司为全资子公司乐清意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意华新能源”)向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的综合授信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为人民币5,500万元。

二、被担保方的基本情况

(一)被担保方基本情况

名称:乐清意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355397625B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所:浙江省乐清市城东街道旭阳路总部经济园(一期)1幢1601室(另设分支机构经营场所:乐清市翁垟街道创新创业园区内(后盐、后桥村))

法定代表人:蔡胜才

注册资本:叁仟壹佰伍拾万元整

成立日期:2015年9月14日

营业期限:2015年9月14日至2035年9月13日

经营范围:新能源技术研发;光伏组件、太阳能构件、太阳能支架、塑料件、模具、金属件制造、加工、销售(不含冶炼、酸洗);金属制品、机械设备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关系说明:乐清意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持有其100%股权。

(二)被担保方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担保方:温州意华接插件股份有限公司

被担保方:乐清意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期限: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担保金额:人民币 5,500 万元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为意华新能源提供担保所履行的程序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的规定。在对意华新能源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资信状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董事会认为意华新能源的偿债能力良好,上述担保行为不会损害公司利益,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审议的担保额度为 134,00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102.54%;实际履行担保总额为 87,9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67.26%。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况,亦无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六、备查文件

《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温州意华接插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2月23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宁波明州一三七一城隍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三七一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诉讼事项,原一审二审判决撤销后,案件重新审理,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浙02民初1079号民事判决已就部分争议焦点先行判决,一三七一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一三七一公司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已立案审查,尚未裁定立案。

2021年12月21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本案其他争议焦点作出(2021)浙02民初1079号之一民事判决,判决内容尚未生效。

● 公司为原告、反诉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一、公司房屋租赁事项的主要情况

公司于2014年11月28日与一三七一公司签订《租赁合同》、《补充协议》,公司将拥有的位于宁波市海曙区药行街195号(证载面积18,260.40平方米,其中公司已经出租给浙江金拱门食品有限公司(原浙江麦当劳餐厅食品有限公司)的面积除外)的城隍庙商城地块等房产出租给一三七一公司,租期自2014年12月1日至2022年11月30日。2014年12月5日,公司与一三七一公司签订了《员工借用协议》。2016年2月16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二》,租期延长至2024年5月30日。上述合同、协议签订后,一三七一公司开始承租支付租金。公司于2015年7月20日按照房屋现状向一三七一公司交付房产。一三七一公司开始对租赁房产进行装修工程,直至2018年5月1日开业。租期内,一三七一公司出现逾期不付租金及员工工资,且未按期提供后续银行保函,公司催要无果。2018年5月16日,公司向一三七一公司发出《催告函》,但其收到函件后未作出任何实质性的补救措施。2018年6月27日,公司按合同约定向一三七一公司发出《解除函》,一三七一公司依然未向公司赔偿损失,拒绝归还房屋。

二、诉讼案件情况

鉴于一三七一公司上述严重违约行为,公司多次与其协商谈判无果,2018年11月30日,公司向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8年12月4日,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就上述诉讼案件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后一三七一公司(反诉原告、原审被告)向法院提交《民事反诉状》,法院合并审理,并向公司(反诉被告)出具《应诉通知书》。

2019年10月10日,公司收到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18)浙0203民初16303号《民事判决书》。后一三七一公司不服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民事判决,提起上诉。2019年12月3月,公司收到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举证通知书、传票,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一三七一公司提出的上诉请求。

2020年5月9日,公司收到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9)浙02民终51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2020年6月10日,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执行立案。

2020年9月16日,公司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及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案号(2020)浙民申3197号,再审申请人一三七一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已立案审查。

2021年2月23日,公司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0)浙民申319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指令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2021年4月21日,公司收到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1)浙02民再1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撤销本院(2019)浙02民终5113号民事判决及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18)浙0203民初1630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由本院按照一审程序审理。本裁定系终审裁定。

2021年7月19日,公司收到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1)浙02民初10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公司与一三七一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二》及《员工借用协议》、《〈员工借用协议〉之补充协议》于2018年6月28日解除;二、一三七一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位于宁波市海曙区药行街195号房产(房产证号:甬房权证海曙字第200844259号,已经出租给浙江金拱门食品有限公司的面积除外)和位于宁波市海曙区县学街22号〈1-47〉〈1-49〉〈2-33〉-〈2-36〉房产(房产证号:甬房权证海曙字第200843685号)返还给公司;三、驳回一三七一公司要求确认涉案《员工借用协议》、《〈员工借用协议〉之补充协议》无效的反诉请求。

2021年9月16日,公司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受理一三七一公司的上诉请求。2021年10月15日,公司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浙民终12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一三七一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后一三七一公司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浙民终1217号《民事判决书》,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已立案审查,案号(2021)浙民申5395号。另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浙02民初107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一三七一公司未在法定履行期内履行房产返还义务,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现法院已依法将涉案房产交付给公司。

公司与一三七一公司签订合同的具体情况以及诉讼情况,详见公司临时公告:2014-042、2014-043、2014-044、2014-045、2014-047、2015-004、2015-030、2016-004、2016-005、2018-066、2019-038、2019-056、2019-067、2020-035、2020-056、2021-011、2021-027、2021-039、2021-054、2021-056、2021-063。

三、诉讼案件的进展

2021年12月21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本案的其他争议焦点作出(2021)浙02民初1079号之一民事判决,法院认为:

(一)关于争议焦点一,截止2018 年6月28日,一三七一公司是否拖欠租金,如有拖欠,拖欠租金金额应如何确定的问题。根据协议约定,租赁房产交付与否对合同约定租金的计算具有重大影响,公司延迟交房,2014年12月1日至2015年7月19日均属于免租期,故2015年7月20日算至2018年6月28日(按约定共扣除2个月免租期)一三七一公司应支付的租金总额为3,920万元,而双方均确认一三七一公司实际已支付租金为3,714.50万元,故截止2018年6月28日,一三七一公司尚欠租金为205.50万元。关于一三七一公司主张公司迟延与国土资源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及补缴地价问题,客观上影响一三七一公司增建施工进度,期间的租金如果全部均由一三七一公司承担有违公平,法院认为应酌情减免租金205.50万元。综上,经租金减免后,截止2018年6月28日一三七一公司无需再支付公司租金。对于租赁合同解除后至房屋实际返还之日止,即2018年6月29日至2021年11月24日期间一三七一公司实际占用房屋,法院认为,对一三七一公司占有使用费的计算宜参照2018年租赁合同解除当年关于租金的约定计算,共计费用47,546,889元。

(二)关于争议焦点二,截止2018年6月28日一三七一公司是否拖欠员工工资、工资税欠款,自2018年6 月29日后一三七一公司是否需要继续按约定支付相应的员工工资以及是否应当支付2017年2月麒麟百货赔偿欠款18,439.50 元、水电费499,210.24元的问题。法院认为公司已于2018年6月28日解除了《员工借用协议》及《〈员工借用协议〉之补充协议》,对于2018年6月29日之后的员工工资等待遇方面,因双方当事人未约定,不受协议的约束,本案中不予处理,因此对于一三七一公司实际已支付的2018年7-9月的员工工资及2018年半年奖,因无合同依据,其主张返还,法院予以支持,公司应返还一三七一公司409,831.24元。按照约定,麒麟百货赔偿欠款和欠付水电费应当由一三七一公司承担和支付。

(三)关于争议焦点三,麦当劳餐厅部分,一三七一公司是否需对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一三七一公司实际已经支付了约定的补偿款,已经履行了义务,因此,关于因麦当劳餐厅加固引起的责任已经解决,对于公司主张的其他违约责任,因涉及案外人麦当劳餐厅的利益,公司亦明确麦当劳餐厅未对其提起诉讼,即使存在违约情形,也未能确定具体数额,故本案不予处理。

(四)关于争议焦点四,一三七一公司是否需配合公司办理租赁房产增建面积(1,108.61平方米)的产权证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提交的证据,公司不能证明涉案房屋增建面积部分履行了合法的建设施工备案手续,不能证明已经具备了办理产权证的条件;协议约定一三七一公司提供资料的义务亦不等同协助办理产权证的义务,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办理产权证时一三七一公司存在不配合的情形,故法院不予支持。

(五)关于争议焦点五,公司是否有权罚没一三七一公司支付的工资保证金、租赁保证金、水电费保证金合计316.50万元的问题。法院认为,截止2018年6月28日租赁合同解除日,一三七一公司不拖欠租金、工资、水电费,故公司无权罚没保证金,合同解除之后产生的占用费、水电费,公司有权直接用保证金抵扣一三七一公司的欠款。

(六)关于争议焦点六,公司是否应当退还一三七一公司2016年5月结算扣取的企业所得税和税费1,787,673.53元的问题。法院认为双方已经约定了相应的税收款项由一三七一公司负担,合法有效,公司无须返还。

(七)关于争议焦点七,公司是否需要承担租赁房屋的加固费用的问题。法院认为,关于加固的费用,麦当劳餐厅部分的加固费用由一三七一公司负担,其余部分并无合同约定。根据公平原则,加固费用宜由公司承担。经司法评估,总的加固改造的费用为9 ,151,101元,扣除涉及麦当劳餐厅部分372,575元应由一三七一公司承担外,余款8,778,526 元应当由公司承担。

综上,判决如下:一、一三七一公司应支付公司房屋占有使用费44,381,889元、麒麟百货的赔偿款18,439.50元、水电费欠款499,210.24元,合计44,899,538.74元;二、公司应返还一三七一公司职工薪酬409,831.24 元、应支付加固费用8,778,526元,合计9,188,357.24元;上述判决一、二项相抵扣后,一三七一公司尚应支付公司35,711,181.5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三、驳回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一三七一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339,556元,由公司负担140,397元,一三七一公司负担199,159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35,371元,由公司负担25,210元,由一三七一公司负担210,161元。鉴定费60,955元,由公司负担。

四、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法院就本案其他争议焦点作出判决,但尚未生效,目前尚无法准确评估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努力维护公司的合法利益,并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22日

江苏爱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股份减持比例超过1%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610 证券简称:爱康科技 公告编号:2021-205

江苏爱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股份减持比例超过1%的公告

温州意华接插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8970证券简称:意华股份0公告编号:2021-089

温州意华接插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房屋租赁合同诉讼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830 证券简称:香溢融通 公告编号:临时2021-068

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房屋租赁合同诉讼进展的公告

股东中国中化集团有限公司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1.2021年12月21日,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盐湖股份”)持股5%以上股东中国中化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化集团”)以告知函形式告知公司,中化集团2021年11月19日至2021年12月21日期间,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合计减持公司股份73,9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36%。

2、中化集团与公司的其他股东无一致行动关系;本次变动并非为履行已作出的承诺、意向、计划;本次变动不存在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规定的情况;中化集团不存在按照《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不得行使表决权的股份。

3、上述权益变动不触及要约收购,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涉及公司控制权变更。

2021年12月21日公司收到中化集团出具的《关于减持股份的告知函》,中化集团2021年11月19日至2021年12月21日期间,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合计减持公司股份73,9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36%,本次变动后,中化集团持有公司股份497,678,484股,占总股本9.16%,均为无限售条件股份。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减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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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广东天际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会议”或“本次股东大会”)于2021年12月22日15:00时在汕头市潮汕路金园工业城12-12片区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以及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17,816,52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9.296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16,301,52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8.9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6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515,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3767%。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7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665,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911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15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534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6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515,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3767%。

公司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见证意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1、审议并通过议案《关于全资子公司调整投资合作主体等方案的议案》;

同意117,466,52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29%%;反对346,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44%%;弃权3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7%。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同意3,31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4505%;反对346,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525%;弃权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873%。

2、审议并通过议案《关于全资子公司江苏新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合作框架协议的议案》;

同意117,468,02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42%;反对336,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54%;弃权12,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4%。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同意3,316,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4911%;反对336,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760%;弃权12,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329%。

三、律师出具的见证意见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未讨论没有列入会议议程的事项,本次股东大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广东天际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见证意见。

广东天际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23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浙江新码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的关于公司在研药物注射用重组人源化抗CD70单抗-AS269偶联物(代号:ARX305)的注册临床试验申请《受理通知书》(受理号:CXSL2101498国),根据国家相关注册法规规定,自受理之日起 60 个工作日内,如未收到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的否定或质疑意见,则公司可以按照提交的方案开展临床试验。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药品基本情况

1、药物名称:注射用重组人源化抗CD70单抗-AS269偶联物(ARX305)

2、剂型:注射剂

3、规格:60 mg/瓶

4、注册分类:治疗用生物制品1类

5、申请事项:境内生产药品注册临床试验

6、受理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经审查,决定予以受理。

二、药品研究情况

注射用重组人源化抗CD70单抗-AS269偶联物(ARX305)是公司于2019年10月22日与美国Ambrx公司签署《合作开发和许可协议》合作研发的新一代单克隆抗体偶联药物,用于治疗CD70表达的晚期肿瘤,属于创新生物技术药物,项目合作情况详见公司于2019年10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临 2019-036号公告。

截至2021年11月30日,公司ARX305项目已累计投入研发费用6502万元人民币。

三、药品的其他相关情况

CD70是肿瘤坏死因子受体(TNFR)超家族成员之一,为一种II型跨膜糖蛋白,与其配体CD27结合,影响细胞的增殖、存活和分化。CD70蛋白表达和CD70基因扩增与肿瘤临床预后不佳有关,包括弥漫性大B细胞淋巴瘤(88%,CD70阳性率,下同)、肾透明细胞癌(78%)、鼻咽癌(89%)、霍奇金淋巴瘤(97%)、非霍奇金淋巴瘤(77%)、卵巢癌(69%)、低级别胶质瘤、胶质母细胞瘤和胸膜间皮瘤等,表现为总生存期(OS)的缩短。

国外曾经或正在开发的靶向CD70单抗类有MDX1411、ARGX-110和SEA-CD70,ADC类有SGN-75、SGN-CD70A、MDX-1203和AMG 172,这些药物开发的主要临床适应症为晚期肾癌和淋巴瘤。其中SEA-CD70由百济神州引进中国,于2021年6月获国家药监局批准临床,用于治疗复发/难治性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和急性髓系白血病。

目前国内外均无靶向CD70的上市药物。

癌症是21世纪最主要的公共健康问题之一,在世界范围内都有较高的发病率和死亡率。据国际癌症研究机构(IARC)公布的最新全球癌症统计数据(GLOBOCAN 2020)估计,2020年全球共有约1930万新癌症病例,约1000万新死亡病例。根据文献估算,国内CD70阳性的代表性肿瘤年增加患者人数超过10万人,显示出该靶点治疗药物良好的市场应用前景。

四、风险提示

根据国内外新药研发经验,药品在前期开发、药品研制和临床试验中均存在一定风险,例如在临床试验一期、二期和/或三期中均可能因为安全性和/或有效性等问题而终止。

根据中国相关新药研发的法规要求,该新药尚需开展一系列临床研究并经国家药品审评部门审批通过后方可上市。上述过程周期长、环节多,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防范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23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委托理财受托方、购买金额、产品名称及期限:

● 履行的审议程序:南通海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1月2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12月14日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一、 本次委托理财概况

(一)委托理财目的

公司通过利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适度的保本型理财,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增加资金收益,为公司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二)资金来源

(1)资金来源的一般情况

公司购买理财产品所使用的资金为公司闲置募集资金。

(2)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南通海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824号)核准,海星股份向16名特定投资者合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1,200,000股,每股发行价格为22.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86,4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8,228,071.28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78,171,928.72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1】635号)。公司已将上述募投资金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三)委托理财产品的基本情况

(四)公司对委托理财相关风险的内部控制

公司本次购买的理财产品为保本浮动收益型银行结构性存款产品,属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低风险的银行理财产品,本次委托理财符合公司内部资金管理的要求。

公司遵守审慎投资的原则,严格筛选发行主体,选择信用好、资金安全保障能力强的发行机构。公司财务部门将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如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公司投资理财产品的情况进行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二、本次委托理财的具体情况

(一)委托理财合同主要条款

公司全资子公司南通海一电子有限公司于近期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了理财产品,主要条款如下:

1、产品名称:交通银行蕴通财富定期型结构性存款36天(黄金挂钩看跌)

2、产品代码:2699217512

3、产品币种:人民币

4、产品性质:保本浮动收益型

5、认购金额:3,000万元

6、指定结算账户账号:326008605011000157605

7、产品成立日:2021年12月22日

8、期限:36天

9、到期日:2022年1月27日

10、浮动收益率范围:1.35%-2.80%(年化)。

公司全资子公司南通海一电子有限公司于近期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了理财产品,主要条款如下:

1、产品名称:交通银行蕴通财富定期型结构性存款90天(黄金挂钩看跌)

2、产品代码:2699217480

3、产品币种:人民币

4、产品性质:保本浮动收益型

5、认购金额:5,000万元

6、指定结算账户账号:326008605011000157605

7、产品成立日:2021年12月22日

8、期限:90天

9、到期日:2022年3月22日

10、浮动收益率范围:1.35%-3.41%(年化)。

(二)委托理财的资金投向

本次委托理财的投向为结构性存款。

(三)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情况

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的结构性存款,收益类型为保本浮动收益型,额度分别为人民币3,000万元和5,000万元,期限分别为36天、90天。上述理财产品符合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使用条件要求,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影响募投项目正常进行,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风险控制分析

1、公司遵守审慎投资的原则,严格筛选发行主体,选择信用好、资金安全保障能力强的发行机构。

2、公司财务部门将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如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3、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公司投资理财产品的情况进行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4、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委托理财受托方的情况

(一)受托方的基本情况

本次委托理财受托方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本次委托理财不存在为该次交易专设情况,也不存在本次理财产品到期无法履约情况。

(二)上述受托方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2021年9月30日和2020年12月31日财务数据情况:

单位:元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根据公司经营发展和财务状况,在确保公司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通过进行适度的低风险短期理财,对部分闲置的募集资金适时进行现金管理,能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为公司和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五、风险提示

虽然公司购买的为保本、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但理财产品仍存在银行破产倒闭带来的清算风险、政策风险、流动性风险、不可抗力风险等风险。

六、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1年11月2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12月14日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合计不超过人民币4.5亿元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于银行、证券公司或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低风险理财产品,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授权使用期限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事项之日起12个月内,同时,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人士在上述额度内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内容详见2021年11月26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南通海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3),2021年12月15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南通海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1-070)。

七、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最近十二个月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委托理财的情况

金额:万元

特此公告。

南通海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23日

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股份变动比例超过1%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792 证券简称:盐湖股份 公告编号:2021-132

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股份变动比例超过1%的公告

广东天际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股票代码:002759 股票简称:天际股份 公告编号:2021-097

广东天际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ARX305获得药物临床试验申请受理通知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216 证券简称:浙江医药 公告编号:临2021-044

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ARX305获得药物临床试验申请受理通知书的公告

南通海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3115 证券简称:海星股份 公告编号:2021-072

南通海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进展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