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江苏康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557 证券简称:康缘药业 公告编号:2021-041
江苏康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1年12月22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连云港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江宁工业城公司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注:计算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时,已将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即 2021年12月17日的回购股份16,452,086股从总股本中剔除。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肖伟先生主持,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6人,出席4人,其中独立董事陈凯先先生、许敏先生因工作原因未出席本次会议。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吴云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公司代理董事会秘书肖伟先生的出席了会议;副总经理刘权先生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选举吴云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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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议案名称: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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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2“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3 以上审议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长平、华诗影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江苏康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2月22日
证券简称:康缘药业 证券代码:600557 公告编号:2021-042
江苏康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康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通知于2021年12月11日以电话和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2021年12月22日以现场和通讯相结合方式召开。应出席会议董事7人,实际出席会议董事7人。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会议由董事长肖伟先生主持,会议以举手和通讯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并形成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议案》
2021年12月22日召开的公司202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补吴云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现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战略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相关委员进行了调整,推选下列人员组成第七届董事会各个专门委员会:
1、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3人组成:主任委员为董强先生(独立董事),成员为肖伟先生、许敏先生(独立董事);
2、审计委员会由3人组成:主任委员为许敏先生(独立董事),成员为吴云先生、陈凯先先生(独立董事);
3、提名委员会由3人组成:主任委员为陈凯先先生(独立董事),成员为肖伟先生、董强先生(独立董事);
4、战略委员会由5人组成:主任委员为肖伟先生,成员为王振中先生、杨永春先生、陈凯先先生(独立董事)、董强先生(独立董事)。
本议案分项表决结果均为: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了《修订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额度的议案》
为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合理利用公司闲置资金,增加公司收益,在确保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以及保证资金流动性和安全性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于2019年12月27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中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的自有资金用于投资业务,投资范围包括购买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开展委托贷款业务(对象不能为公司关联方)、参与资产管理计划、股票投资、购买债券、金融衍生产品等符合国家规定的投资业务。上述额度在决议有效期内可以循环使用,并授权董事长肖伟先生在上述额度内具体负责办理实施,授权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截止目前,公司在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时,主要方向为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和进行国债逆回购等,安全性较高,有效保证了公司的资金安全。随着公司财务状况的持续改善,预计原额度已不能满足需求,公司需提高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额度,以便更好的合理利用公司闲置资金,增加公司收益。现将原“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用于投资业务的额度”变更为使用额度不超过6亿元,该额度占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4.40%。其它内容保持不变。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根据公司2022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及相应的资金安排,2022年公司计划向以下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总计21.66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汇)的综合授信额度,授信期限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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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述综合授信额度范围内,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安排授信使用金额及使用方式,2022年度授信额度使用金额预计不超过 5 亿元。
公司董事会授权法定代表人肖伟先生在以上综合授信总额度范围内审批具体融资使用事项及融资金额,并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肖伟先生签署相关授信的法律文书,办理有关手续等。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江苏康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22日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819 证券简称:东方中科 公告编号:2021-120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21年12月22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以投票方式表决。会议通知已于2021年12月17日通过邮件方式送达给全体董事。本次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到董事9名。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王戈先生主持,与会董事对各项议案进行审议、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对外投资的议案》
同意公司受让上海北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汇信息”)现有股东贾国震持有的51%北汇信息股份(对应3,570,000元人民币出资额)。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详情请参考公司指定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对外投资的公告》。
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管理子公司相关资质措施的议案》
同意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北京万里红科技有限公司相关资质进行管理而制定的相关控制措施。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证券代码:002819 证券简称:东方中科 公告编号:2021-121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外投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对外投资概述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投资人”)拟以自有资金受让上海北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汇信息”或“标的公司”)现有股东贾国震(以下简称“转让方”)持有的51%北汇信息股权(对应3,570,000元人民币出资额)。受让价格不高于经国资备案评估价格,且51%股权的交易价格不超过12,240万元人民币。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北汇信息成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本次交易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本次投资事项经过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交易对手方介绍
贾国震,中国籍自然人,北汇信息联合创始人,目前持有标的公司71.4286%股权。
贾国震与本公司无关联关系,且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投资标的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上海北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1888弄11号14楼1402室-Y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561908828D
法定代表人:赵智博
注册资本:7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电子计算机专业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电子计算机软硬件、五金交电、电器设备的销售,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股权结构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北汇信息股权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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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主要财务指标
根据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大信审字[2021]第1-10831号,标的公司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如下: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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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北汇信息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对外投资协议的主要内容
1.股权转让方案
(1) 投资人与转让方同意,转让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将其持有的标的公司51%股权(“标的股权”)转让给投资人。
(2) 投资人与转让方确认,自交割日起,投资人及其他股东按照各自在标的公司中的持股比例行使表决权和分红权,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并履行相应的股东义务;投资人对标的公司实施财务并表。
2.价款确定与支付
(1) 以经有权机构核准/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所载明的标的公司截至基准日的净资产评估值为依据,经平等协商,投资人在本协议项下应支付的股权转让价款以12,240万元与有权机构评估核准/备案金额孰低者为准。
(2) 本协议签署后双方应就前述第(1)项股权转让价款的付款日安排协商达成一致,并签署相关协议。
3.交割
(1) 转让方应促使并确保标的公司现有股东在本协议签署日后的十个工作日内,签署关于同意本次股权转让的股东会决议,并按照投资人指定的格式与内容签署本次股权转让后适用的标的公司章程。
(2) 投资人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后的一个月内,转让方应促使并确保标的公司完成本次股权转让所涉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但因任何政府机构或其他有权机构审核等原因导致未能在上述期限完成,则时间顺延。
上述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完成包括但不限于:
(a) 本次股权转让所涉及的标的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更以及标的公司章程已在公司登记机关完成登记/备案手续,投资人提名或委派的人士根据本协议或标的公司章程规定已被选举或任命为标的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并已经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备案;
(b)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标的公司颁发了反映本次股权转让规定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等事宜的营业执照。
(3) 上述第(2)项手续完成,视为交割完成;交割完成之日,为交割日。
4.损益分配
(1) 转让方承诺:截至本协议签署日,标的公司不存在已宣布但未分配的利润;自本协议签署日直至交割日,标的公司不会向任何人士分配或宣布分配任何利润。
(2) 自交割日起,股东各方按照所持股权比例参与标的公司的收益分配,分担标的公司的亏损和风险。
5.税负承担
(1)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因本次股权转让所发生的税负,由相关主体依法各自承担。任何相关主体未依法按时、足额缴纳相关税负而导致的税收处罚等责任,由该等主体自行承担,其他方如因此受到损失的,有权要求相关纳税义务主体承担足额赔偿责任。
(2) 为免疑义,各方确认,本次股权转让相关的个人所得税应由转让方自行依法承担和缴纳,转让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向投资人出示完税凭证。
6.各方陈述与保证
本协议双方特此向其他方陈述与保证如下:
(1) 本单位/本人系根据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机构/中国公民,具有以其自身名义签署及履行本协议的完全的行为能力;
(2)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单位签署并履行本协议已经完成了本单位内部必要的决议程序(适用于机构);代表本单位/本人签署本协议的个人已经获得本单位/本人不可撤销的、充分的授权;
(3) 本单位/本人签署并履行本协议不违反对本单位/本人有约束力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判决、裁决、协议、合同或其他法律文件;
(4) 本单位/本人将为办理有关本协议可能涉及的审批、登记、备案等程序提供充分协助与配合,包括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资料;
(5) 本单位/本人将保守其他方的商业秘密。
五、对外投资的资金来源
公司拟利用自有资金投入。
六、对外投资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外投资所需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北汇信息是国内领先的汽车电子测试技术公司,在包括新能源汽车在内的汽车电子相关测试领域深耕多年,拥有经验丰富的研发技术团队和较为完备的研发体系,形成了较为完整的汽车电子应用测试解决方案和服务能力,与包括国内主流整车厂和零部件供应商在内的行业客户建立了长期的合作关系。
本次投资完成后,将与公司现有新能源汽车测试业务的协同形成效应,使公司在包括新能源汽车在内汽车电子测试领域建立更为明显的竞争优势,并增厚公司利润。
七、对外投资的风险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可能存在市场变化风险、经营管理风险等,投资回报存在不确定性,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本次交易尚需进行国资备案及交易标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本次交易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八、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股权转让框架协议。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苏州和林微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持续督导现场
检查报告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国泰君安”)作为正在履行苏州和林微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林微纳”、“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机构,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自上市以来的规范运作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就现场检查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
黄央、张希朦
(三)现场检查时间
2021年12月21日
(四)现场检查人员
黄央、张希朦
(五)现场检查手段
1、与公司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访谈沟通;
2、查看公司主要生产经营场所;
3、查阅自公司上市以来召开的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文件;
4、查阅自公司上市以来的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等信息披露文件;
5、查阅公司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募集资金使用相关重大合同、凭证
等资料;
6、查阅公司内控制度文件;
7、查阅自公司上市以来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重大对外投资有关资料;
8、检查公司及董监高所做承诺及履行情况。
二、现场检查的具体事项及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保荐机构查阅了公司的公司章程、董事会、股东大会的议事规则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公司上市以来董事会、股东大会及专门委员会的会议文件等资料,并与公司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访谈沟通。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制度完备、合规,相关制度得到有效执行,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能够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履行责任,内部控制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二)信息披露情况
保荐机构查阅了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公司上市以来已披露的公告以及相关资料,并与公司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访谈沟通。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自公司上市以来,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三)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保荐机构查阅了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文件,公司上市以董事会、股东大会文件及公告,查阅了公司与关联方交易、往来相关资料,并与公司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访谈沟通。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自公司上市以来,公司资产完整,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独立性良好,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保荐机构查阅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文件,自公司上市以来与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董事会、股东大会文件及公告,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募集资金使用相关重大合同、凭证等资料,并与公司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访谈沟通。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自公司上市以来,公司能按照制度的规定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已经按规定履行了相关决策程序并进行了信息披露,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保荐机构查阅了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等内部控制制度,自公司上市以来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重大对外投资有关的内部决策文件、重大合同、公告等资料,并与公司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访谈沟通。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自公司上市以来,公司不存在违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及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六)经营状况
保荐机构查阅了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对公司高管进行访谈,并从公开信息查阅了同行业上市公司的相关经营情况,了解近期行业及市场变化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自公司上市以来,公司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生产经营状况未出现重大不利变化。
(七)保荐机构认为应于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1、保荐机构提请公司继续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断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保荐机构提请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持续、合理安排募集资金使用,有序推进募投项目的建设及实施,确保募投项目完成并实现预期收益。
四、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次现场检查中,未发现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的应向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保荐机构持续督导2021年度现场检查工作过程当中,公司积极提供所需文件资料,为保荐机构现场核查工作给予了良好的配合。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通过实地调查,保荐机构认为:
自公司上市以来,公司在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募集资金使用、与大股东及其他方的资金往来、重大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信息披露等重大方面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
保荐代表人:
黄央 张希朦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证券代码:688661 证券简称:和林微纳 编号:2021-042
苏州和林微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
申请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受理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苏州和林微纳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2月22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出具的《关于受理苏州和林微纳科技股份公司科创板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申请的通知》(上证科审(再融资)[2021]120号),上交所对公司报送的发行证券的募集说明书及相关申请文件进行了核对,认为申请文件齐备,符合法定形式,决定予以受理并依法进行审核。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事项尚需通过上交所审核,并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的决定后方可实施,最终能否通过上交所审核,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苏州和林微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23日
苏州上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证券代码:688533 证券简称:上声电子 公告编号:2021-036
苏州上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苏州上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声电子”或“公司”)股票交易连续三个交易日内(2021年12月20日、12月21日和12月22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达到 30%,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形。
● 经公司自查,并向公司第一大股东苏州上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函确认,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和第一大股东不存在影响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重大事项;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正在筹划涉及本公司的并购重组、股份发行、债务重组、业务重组、资产剥离和资产注入等重大事项。公司目前日常经营情况正常,未发生重大变化。
● 2021年前三季度,公司供应的产品用在新能源汽车上的销售额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还不超过20%;功放产品贡献的收入不足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10%。综上,新能源汽车市场对公司目前的盈利能力影响有限。若公司汽车电子产品客户拓展不及预期、开发配套放缓、量产进度延迟、客户订单不及预期,公司经营业绩可能承受一定压力,公司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 公司注意到近期有造车新势力客户发布了新款车型和智能汽车解决方案优秀合作伙伴名单。新车型上市后的销量由市场决定,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对公司业绩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 截至2021年12月22日,公司收盘价为58.00元/股,公司最新滚动市盈率为116.62倍,根据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数据,公司所处的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最近一个月平均滚动市盈率为35.58倍。公司市盈率显著高于行业市盈率水平。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决策,审慎投资。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公司股票交易于2021年12月20日、12月21日、12月22日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30%,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价格异常波动。
二、上市公司关注并核实的相关情况
(一)生产经营情况
2021年10月29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上声电子: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
根据公司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数据,本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31,457.91万元,较上年同期减少1.03%;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366.13万元,较上年同期减少55.93%;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1,323.40 万元,较上年同期减少49.49%。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公司实现营业收入91,713.82万元,较上年同期增加22.89%;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432.15万元,较上年同期增加10.06%;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3,748.20万元,较上年同期增加11.45%。截止 2021年9月30日,公司总资产为158,465.84万元,较上年度末增长16.85%。
除以上情况外,经公司自查,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活动一切正常,未发生重大变化。市场环境、行业政策没有发生重大调整,生产成本和销售等情况没有出现大幅波动,内部生产经营秩序正常。
(二)重大事项情况
经公司自查,并向公司第一大股东苏州上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函证核实: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了在指定媒体上已公开披露的信息外,不存在影响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异常波动的重大事宜;不存在其他涉及本公司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股份、上市公司收购、债务重组、业务重组、资产剥离、资产注入、股份回购、股权激励、破产重组、重大业务合作、引进战略投资者等重大事项。
(三)媒体报道、市场传闻、热点概念情况
公司注意到近期有造车新势力客户发布了新款车型和智能汽车解决方案优秀合作伙伴名单。新车型上市后的销量由市场决定,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对公司业绩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其他股价敏感信息
经核实,公司未发现其他有可能对公司股价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公司本次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三、董事会声明及相关方承诺
公司董事会确认,除已按规定披露的事项外,公司没有任何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等事项有关的筹划和意向,董事会也未获悉根据《科创板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四、相关风险提示
1、公司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公平地向投资者披露有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重大信息,供投资者做出投资判断。受客观条件限制,公司无法掌握股市变动的原因和趋势,公司提醒投资者注意股价波动及今后股市中可能涉及的风险。
2、截至 2021年12月22日,公司收盘价为58.00 元/股,公司最新滚动市盈率为 116.62倍,根据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数据,公司所处的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最近一个月平均滚动市盈率为35.58倍。公司市盈率显著高于行业市盈率水平。公司特别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决策,审慎投资。
3、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上网公告附件
关于苏州上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问询函的回函。
特此公告。
苏州上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23日
证券代码:301011 证券简称:华立科技 公告编号:2021-029
广州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2021年12月22日下午14:30
2、召开地点: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迎星东路143号星力产业园H1公司大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苏本立先生
6、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1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9,271,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86,800,000股的56.7642%。其中:
A、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 11人,代表股份49,241,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86,800,000股的56.7295%;
B、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3人,代表股份30,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86,800,000股的0.0347%。
3、公司全体董事、全体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书面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了记名投票表决,本次会议共审议一项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议案一:关于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9,271,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1,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并参与该项议案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兰江林、任雁萍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
2、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州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22日
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广州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州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广州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指派本所兰江林、任雁萍(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1年12月22日在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迎星东路 143 号星力产业园 H1 公司大会议室召开的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经2021年7月16日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修订的《公司章程》;
2.公司2021年12月7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经济参考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3.公司2021年12月7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经济参考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关于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4.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5.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6.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
7.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8.其他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2021年12月6日在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1年12月22日召开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于2021年12月7日以公告形式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经济参考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广州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根据公司董事会发布的上述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负责召集。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会议的议程、会议的召集人、有权出席会议的人员、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等,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等事项。
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公告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具体议案,并按有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1年12月22日下午在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迎星东路 143 号星力产业园 H1 公司大会议室召开,该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主持,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12月2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12月22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21年12月22日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广州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法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自然人股东的股东账户卡、个人身份证明、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11人,于股权登记日合计持有有表决权的股份49,241,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7295%;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互联网投票平台取得的网络表决结果,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人,于股权登记日合计持有有表决权的股份30,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7%。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6人,于股权登记日合计持有有表决权的股份31,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1%。据此,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4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于股权登记日合计持有有表决权的股份49,271,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7642%。
2.出席和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人员除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外,还包括公司全体董事、全体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其他全部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我们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如下:
1.审议《关于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3人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
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关于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49,271,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1,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
兰江林
______________
任雁萍
单位负责人:______________
王立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