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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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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网下获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告

2021-12-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证券代码:605111 证券简称:新洁能 公告编号:2021-070

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权激励权益授予日:2021年12月22日

● 股权激励权益授予数量:121.65万股

一、权益授予情况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公司于2021年11月1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就《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1年11月12日至2021年11月21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个人或组织提出的异议。公司于2021年11月25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公司于2021年11月29日召开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本激励计划获得了股东大会的批准。同时公司于2021年12月4日披露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公司于2021年12月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关于调整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就《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5、2021年12月7日至2021年12月16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个人或组织提出的异议。公司于2021年12月18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修订稿)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6、公司于2021年12月22日召开2021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

7、公司于2021年12月2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2021年12月22日为首次授予日,以84.25元/股的价格授予141名激励对象121.65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独立董事认为:1、董事会确定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为2021年12月22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同时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也已成就。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的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骨干业务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长远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中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三)权益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1年12月22日。

2、授予数量:121.65万股限制性股票。

3、授予人数:141名激励对象。

4、授予价格/行权价格:授予价格84.25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锁定期。

(1)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若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2022年度授出,则解除限售安排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安排一致,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2023年度授出,则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的,当期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注销。

7、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某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22-2023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解除限售条件之一。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注:上述“营业收入”口径以经审计的合并报表为准。

若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2022年度授出,则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安排一致: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2023年度授出,则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注:上述“营业收入”口径以经审计的合并报表为准。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评价结果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对应的解除限售情况如下:

若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当年实际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股票数量×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若达到解除限售条件,激励对象根据考核结果按照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该期内可解除限售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申请解除限售;未达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8、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00%。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0%。

2、激励对象因任何原因放弃获授权益的,董事会有权将激励对象放弃的权益份额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或直接调减。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1、本次拟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激励对象属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次拟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列入本次《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为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时的公司任职人员,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三、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6个月卖出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不存在上述情形。

四、权益授予后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董事会已确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2021年12月22日,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解除限售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授予日收盘价为184.33元,授予价格为84.25元,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权益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上述测算不包含限制性股票的预留部分20.03万股,预留部分授予后将产生额外的股份支付费用。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若考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提升员工的凝聚力和团队的稳定性,激发管理团队、业务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认为:

1、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授予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2、本次授予确定的授予日和授予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和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3、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和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4、本次授予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股票授予登记等事项。

六、上网公告附件

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22日

证券代码:605111 证券简称:新洁能 公告编号:2021-067

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1年12月22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电腾路6号新洁能公司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会议由董事长朱袁正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5人;

3、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议案名称:《关于〈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会议表决议案1、2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实际控制人朱袁正先生的一致行动人回避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律师:阚赢、张若愚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提案、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2月22日

证券代码:605111 证券简称:新洁能 公告编号:2021-068

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通知于2021年12月17日以邮件的方式发出,会议于2021年12月22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由董事长朱袁正主持,应参加会议董事9人,实际参加会议董事9人。本次董事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全体董事认真审阅,以书面记名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一致通过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公司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21年12月22日为首次授予日,以84.25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141名激励对象授予121.65万股限制性股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司《关于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70)。

表决结果:赞成票6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本议案通过。关联董事叶鹏、王成宏、顾朋朋依法回避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22日

证券代码:605111 证券简称:新洁能 公告编号:2021-069

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通知于2021年12月17日以邮件的形式发出,会议于2021年12月22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李宗清主持,应参加会议监事5人,实际参加会议监事5人。本次监事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董事会确定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下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中有关授予日的规定。

3、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因此,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监事会同意以2021年12月22日为授予日,向141名激励对象授予121.65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84.25元/股。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司《关于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70)。

表决结果:赞成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本议案通过。

特此公告。

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年12月22日

上海澳华内镜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

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212 证券简称:澳华内镜 公告编号:2021-004

上海澳华内镜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

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澳华内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2月21日以现场及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医用内窥镜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暨公司全资子公司澳华医疗科技(常州)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澳华常州”) 和“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暨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双翼麒电子有限公司(下称“北京双翼麒”)分别提供不超过人民币37,500.00万元、10,000.00万元的无息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借款期限至相应募投项目实施完毕。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出具了核查意见。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1年9月28日核发的《关于同意上海澳华内镜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139号),公司获准以首次公开发行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334万股,发行价格为22.5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5,015.00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9,097.20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5,917.80万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1年11月10日出具《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ZA15787号)。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公司、保荐机构与募集资金专户开户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详见2021年11月12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上海澳华内镜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根据《上海澳华内镜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三、本次提供借款的情况

为保障相关募投项目快速顺利实施,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向“医用内窥镜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暨公司全资子公司澳华常州 和“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暨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双翼麒分别提供不超过人民币37,500.00万元、10,000.00万元的无息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借款期限至相应募投项目实施完毕。借款的募集资金将专项用于上述募投项目的实施,不得用作其他用途。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士全权负责上述提供借款事项相关手续办理及后续管理工作。

四、借款人基本情况如下:

(一)澳华常州

1、基本情况:

2、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二)北京双翼麒

1、基本情况:

2、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五、本次提供借款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是基于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实施的具体需要,有助于推进“医用内窥镜生产基地建设项目”以及“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建设,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和实施项目,未改变募集资金投资方向,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时,澳华常州及北京双翼麒是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对其具有控制权,本次借款财务风险可控。

六、本次提供借款后募集资金的管理

为确保募集资金使用安全,实际资金将存放于澳华常州、北京双翼麒开立的募集资金存放专用账户,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实施监管。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进展情况,严格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相关审议程序及专项意见说明

公司于2021年12月21日召开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系基于公司募投项目实际开展的需要,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式、用途等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方向,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相关审批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综上,同意公司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是基于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实施的具体需要,有助于推进“医用内窥镜生产基地建设项目”以及“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建设,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和实施项目,未改变募集资金投资方向,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时,澳华常州及北京双翼麒是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对其具有控制权,本次借款财务风险可控。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事项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该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本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事项无异议。

八、上网公告附件

(一)《上海澳华内镜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澳华内镜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上海澳华内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23日

证券代码:688212 证券简称:澳华内镜 公告编号:2021-005

上海澳华内镜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上海澳华内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海澳华内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2月21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王希光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同意聘任王希光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其任期自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一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经公司总经理提名,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其任职资格进行了审查,认为王希光先生符合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具有相关工作经历,可以胜任所聘任的工作。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聘任上述高级管理人员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简历详见公告附件。

特此公告。

上海澳华内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23日

附件:王希光先生个人简历

王希光,男,1984年2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北京大学,获理学博士学位。2011年7月至 2021年7月,历任北京双翼麒电子有限公司研发工程师、技术总监、资深研发总监;2021年7月至今,任上海澳华内镜股份有限公司资深研发工程师。

证券代码:688212 证券简称:澳华内镜 公告编号:2021-006

上海澳华内镜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上海澳华内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2月21日以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了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通知已于2021年12月17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送达全体监事。本次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徐佳丽女士召集并主持,会议应出席监事5名,实际出席监事5名,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和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上海澳华内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经与会监事审议并书面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公司关于使用超募资金及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超募资金及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正常使用,并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施,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运转。通过进行适度的低风险投资理财,可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进一步增加公司收益,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使用超募资金及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以上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的《上海澳华内镜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超募资金及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2)

(二)审议通过《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事项,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的自筹资金,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以上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的《上海澳华内镜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3)

(三)审议通过《公司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是基于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实施的具体需要,有助于推进“医用内窥镜生产基地建设项目”以及“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建设,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和实施项目,未改变募集资金投资方向,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时,澳华常州及北京双翼麒是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对其具有控制权,本次借款财务风险可控。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以上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的《上海澳华内镜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4)

特此公告。

上海澳华内镜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年12月23日

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003017 股票简称:大洋生物 公告编号:2021-136

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公司”)所管理的部分基金参加了深圳奥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申购,并根据发行人公告的限售期安排,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本公司现将旗下基金获配深圳奥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网下获配股票限售情况披露如下:

注:基金资产净值、账面价值为2021年12月21日数据。

风险提示:基金资产投资于创业板股票,会面临创业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退市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集中度风险、系统性风险、政策风险等。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投资者在办理基金申购、交易等相关业务前,应仔细阅读各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及相关业务规则等文件。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12月23日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网下获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告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公司”)所管理的部分基金参加了上海优宁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申购,并根据发行人公告的限售期安排,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本公司现将旗下基金获配上海优宁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网下获配股票限售情况披露如下:

注:基金资产净值、账面价值为2021年12月21日数据。

风险提示:基金资产投资于创业板股票,会面临创业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退市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集中度风险、系统性风险、政策风险等。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投资者在办理基金申购、交易等相关业务前,应仔细阅读各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及相关业务规则等文件。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12月23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限售起始日期为2020年10月26日,发行时承诺限售期为12个月;

2、本次解除首发限售股的股东5名,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2,656,000股,占公司总股本4.43%。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2,656,000股,占总股本4.43%;

3、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1年12月24日(星期五)。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415号文)核准,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5,000,000股。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0〕960号)同意,公司于2020年10月2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为45,000,000股,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为60,000,000股。首发后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为45,000,000股,合计占公司总股本的75.00%;无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为15,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5%。

公司本次解除限售的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数量共计2,656,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43%,尚未解除的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为17,081,16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8.47%。

(二)公司上市后股本变动情况

自上市之日以来,公司未发生股份增发、回购注销及派发过股票股利或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导致公司股份变动情形。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一共5位,分别为舟山浙科东港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城投富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城和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诸暨浙科乐英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郑天生、薛嵩。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被中国证监会受理前六个月内新增的股东城和投资、东港创投、乐英创投、薛嵩及郑天生承诺如下:

自本企业/本人对公司增资入股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之日(即2018年12月24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企业/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在公司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本人在公司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公司未能成功上市或终止上市,本企业/本人所持股份不受上述三十六个月锁定期限制。同时,本企业/本人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在公司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本人在公司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亦未对其进行违规担保。

公司董事会将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股份限售承诺情况。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1年12月24日(星期五)。

(二)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2,656,000股,占公司总股本4.43%。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2,656,000股,占公司总股本4.43%。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为5名。

(四)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四、本次解除限售前后股本机构变化情况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等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各项承诺。综上,保荐机构对大洋生物本次限售股份解禁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一)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二)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