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银慧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恢复大额申购、转换转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1年12月23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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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2021年12月15日,本公司发布了《上银慧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大额申购、转换转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本公司决定自2021年12月23日起恢复上银慧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大额申购、转换转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2)投资者可以通过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boscam.com.cn)或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021-60231999)咨询有关详情。
(3)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之前,请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法律文件,充分认识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认真考虑基金存在的各项风险因素,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因素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理性判断并谨慎做出投资决策。本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特此公告。
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人组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321 证券简称:*ST华英 公告编号:2021-085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人组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出资人组会议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出资人组会议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英农业”)出资人组会议已于2021年12月22日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了《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以下简称“《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信阳中院”或“法院”)已于2021年11月20日裁定受理华英农业破产重整一案,并指定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和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河南分所为管理人,负责重整期间的相关工作,具体内容详见《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7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的有关规定,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鉴于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公司已于2021年12月22日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对《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进行表决。本次会议完成了既定议程,现将会议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会议召开情况
公司于2021年12月7日、2021年12月21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分别刊登了《关于召开出资人组会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79)、《关于召开出资人组会议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083)。公司出资人组现场会议于2021年12月22日14时30分在公司总部11楼会议室召开,本次出资人组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举行。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出资人组会议召开当日(2021年12月22日)的交易时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为出资人组会议召开当日(2021年12月22日)的9:15-15:00;现场会议于2021年12月22日14时30分在河南省潢川县产业集聚区工业大道1号11层会议室召开。
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破产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共计404人,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74,989,128股。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为32.7516%。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共6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56,015,5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841%;通过网络投票参与会议的股东共398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18,973,62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2676%。
2、管理人代表、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议案,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162,354,9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2.7800%;反对12,634,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22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本议案已经参与表决的出资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郭耀黎律师、何晶晶律师
3、结论性意见:大成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破产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风险提示
1、根据《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法院裁定批准,法院将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14.4.17条第(六)款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2、根据《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如公司不执行或不能执行重整计划,公司将被宣告破产。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上市规则》第14.4.17条第(六)款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3、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告被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如果2021年度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根据《上市规则》第14.3.11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一)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二)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三)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四)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过半数董事保证真实、准确、完整的年度报告;(五)虽符合第14.3.7条规定的条件,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深交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六)因不符合第14.3.7条规定的条件,其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申请未被深交所审核同意。
4、公司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有利于改善经营状况,但公司股票交易仍需符合后续相关监管法律法规的要求,否则仍将面临终止上市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人组会议决议;
2、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人组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证券代码:002321 证券简称:*ST华英 公告编号:2021-084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21年12月22日上午10时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方式召开。本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
2.因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出资人组会议也表决通过了《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管理人已依法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信阳中院”或“法院”)已于2021年11月20日裁定受理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英农业”或“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并指定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和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河南分所为管理人,负责重整期间的相关工作,具体内容详见《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71)。
华英农业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已于2021年12月22日上午10时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方式召开,其中线上债权人会议在浦发智慧破产管理系统(https://bmbs.spdb.com.cn/client/creditor/pc/)召开,线下债权人会议在信阳市百花之声一楼格局屏天下会议室召开,现将会议召开和表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债权人会议议程
本次债权人会议议程主要包括:(1)管理人作阶段性工作报告;(2)管理人作财产状况调查报告;(3)管理人作债权审查工作报告,并由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表;(4)管理人作《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重整计划(草案)》”)的说明;(5)债权人会议表决《重整计划(草案)》;(6)管理人和债务人回答债权人提问;(7)管理人通报管理人报酬收取方案。
二、本次债权人会议的表决情况
本次债权人会议由华英农业有财产担保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因税款债权和职工债权未受到调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法释〔2020〕18号)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税款债权组和职工债权组不参加《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一)有财产担保债权组
参加《重整计划(草案)》表决的享有表决权的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共14家,其所代表的有财产担保债权金额为1,261,891,932.30元。其中同意《重整计划(草案)》的有财产担保债权人12家,占出席会议的有财产担保债权人人数的85.71%;其所代表的有财产担保债权额为1,149,163,732.63元,占有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269,891,932.30元的90.49%。
(二)普通债权组
参加《重整计划(草案)》表决的享有表决权的普通债权人共308家,其所代表的普通债权金额为3,789,200,432.50元。其中同意《重整计划(草案)》的普通债权人297家,占出席会议的普通债权人人数的96.43%;其所代表的普通债权额为3,327,693,907.85元,占普通债权总额3,843,225,992.94元的86.5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重整计划(草案)》已获得本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
三、申请裁定批准重整计划
因华英农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有财产担保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均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出资人组会议也表决通过了《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出资人组会议召开情况详见同日披露的《出资人组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1-085),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的相关规定,管理人已于2021年12月22日依法向信阳中院提交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
四、风险提示
1、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法院裁定批准,法院将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14.4.17条第(六)款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2、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如公司不执行或不能执行重整计划,公司将被宣告破产。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上市规则》第14.4.17条第(六)款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3、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告被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如果2021年度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根据《上市规则》第14.3.11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一)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二)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三)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四)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过半数董事保证真实、准确、完整的年度报告;(五)虽符合第14.3.7条规定的条件,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深交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六)因不符合第14.3.7条规定的条件,其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申请未被深交所审核同意。
4、公司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有利于改善经营状况,但公司股票交易仍需符合后续相关监管法律法规的要求,否则仍将面临终止上市的风险。
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和网站披露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证券代码:002321 证券简称:*ST华英 公告编号:2021-086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2日裁定批准《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信阳中院”或“法院”)已于2021年11月20日裁定受理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英农业”或“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并指定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和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河南分所为管理人,负责重整期间的相关工作,具体内容详见《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71)。进入重整程序后,管理人、公司依法履行职责,推进各项重整工作,现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就公司重整进展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管理人申请裁定批准重整计划
华英农业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组会议于2021年12月22日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了《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管理人于2021年12月22日向信阳中院提交了裁定批准《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的申请。2021年12月22日,管理人收到了信阳中院送达的(2021)豫15破6-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华英农业《重整计划》,并终止华英农业重整程序。
二、《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2021年12月22日,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有财产担保债权组和普通债权组对《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重整计划草案)进行分组表决,有财产担保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均已表决通过该重整计划草案。因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出资人组会议亦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中所涉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管理人请求本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
本院查明:重整计划草案已经各表决组表决,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各表决组均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
本院认为: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提交的重整计划草案已获各表决组表决通过,表决程序合法,且重整计划草案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可行性。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批准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二、终止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信阳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影响
信阳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华英农业进入《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华英农业负责执行《重整计划》,管理人负责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根据《重整计划》的债权分类、调整和受偿方案,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及经营方案,华英农业清偿债务等执行《重整计划》的行为将对公司2021年度的净资产和净利润产生影响,具体数据以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数据为准。
四、风险提示
1、信阳中院已裁定终止公司重整程序,公司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如公司不执行或不能执行重整计划,公司将被宣告破产。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上市规则》第14.4.17条第(六)款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2、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告被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如果2021年度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根据《上市规则》第14.3.11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一)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二)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三)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四)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过半数董事保证真实、准确、完整的年度报告;(五)虽符合第14.3.7条规定的条件,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深交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六)因不符合第14.3.7条规定的条件,其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申请未被深交所审核同意。
3、公司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有利于改善经营状况,但公司股票交易仍需符合后续相关监管法律法规的要求,否则仍将面临终止上市的风险。
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和网站披露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裁定书》((2021)豫15破6-1号);
2、《重整计划》。
特此公告。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于2021年12月22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草案的二次问询函》(上证公函【2021】3012号),以下简称《问询函》,现将全文公告如下: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2月22日,你公司提交对《关于对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草案的问询函》的回复公告。经审阅你公司公告,现有如下问题需要你公司作出说明并补充披露。
1、关于评估基准日后的分红
回复公告显示,大顶矿业经营性资产包评估基准日为2021年9月30日。2021年12月6日,众益福实业以应取得的大顶矿业分红款抵偿欠大顶矿业的关联方占用119,995.35万元。请公司补充披露:(1)截至2021年9月30日,经审计的大顶矿业财务报告以及2021年9月30日至2021年12月6日大顶矿业的收入、毛利、净利润以及现金流量情况,据此说明大顶矿业是否有充足的资金进行分红。公司在2021年9月30日后经营所获资金是否存留在大顶矿业经营资产包体内,是否以分红的形式流向了股东;(2)评估基准日后分红事项对大顶矿业经营性资产包的评估作价产生的影响。请会计师、评估师发表意见。
2、关于兴宁城投的回款风险
根据公司2020年年报,南部新城首期范围内可通过招拍挂出让的住宅和商业用地面积不少于6000亩,截至2020年12月31日,南部新城首期土地一级开发累计出让土地合计250.13亩,差异较大。公司未对两项数据的差异进行说明。兴宁城投首期实际实付款为实际支付款的30%,剩余实付款为2022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期间平均每半年等额支付。同时,兴宁市将南部新城一级土地开发范围内相关土地出让收益专项用于兴宁城投实际支付,兴宁城投用其及其控股股东兴宁市永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约210亩,用途为住宅、商住的出让土地,为兴宁城投分期支付70%实际支付款设定抵押。请公司:(1)结合周边土地出让情况,详细说明公司在南部新城可招拍挂出让土地不少于6000亩,但实际累计仅出让土地250.13亩的原因,并据此判断本次兴宁城投同样将南部新城相关土地用于专项支付及抵押土地的可变现能力;(2)结合相关土地出让收益专项安排,说明剩余实际支付款的会计处理及合理性,是否存在较大减值风险。若是,是否可能触及非标审计意见。请会计师发表意见。
3、关于铁精粉定价等是否导致注入资产高估
回复公告显示,上一轮铁矿石价格周期时长约5年,价格最高点(2011年3月)下行至最低点(2016年1月),大顶矿业62.5%铁精粉在河源本地现货月均价格算数平均值为678.69元/吨。2011年1月至2021年9月期间,折算后大顶铁矿铁精粉销售十年一期价格均值为624元/吨。根据前两年一期平均销售价格确定的铁精粉销售价格为685.00元/吨,与5年内下行周期的价格平均值和近十年一期平均价格差异不大,本次评估中铁精粉销售价格选取具有合理性。但回复公告显示,2016年-2020年,公司铁精矿销售平均价格分别为361.52元/吨、456.47元/吨、389.67元/吨、461.85元/吨和597.25元/吨,价格整体低于600元/吨,价格波动大且远低于本次交易评估价格。请公司补充披露:(1)在铁矿石价格下行周期长达五年的情况下,公司如何保证盈利预测期(2021-2027年)的铁矿石价格走势与过去两年一期趋于一致,当未来铁矿石价格不及预期,是否存在相关保障措施;(2)2016-2020年,每年折算后的大顶铁矿铁精粉价格均值,并与公司当年产品主要销售价格作对比,分析二者存在差异的原因。据此说明公司测算的近十年一期以及5年内下行周期的价格平均值是否具备参考价值,并进一步说明选取685.00元/吨作为评估作价的合理性,是否存在高估铁矿石销售价格进而抬高标的资产估值的情况,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3)关于碎石业务的相关回复,公司未提供有效信息,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碎石业务开展情况以及行业现状,补充披露盈利预测期内碎石业务收入大幅上涨的原因及合理性,包括且不限于设备采购、开采、加工、用途以及目前客户、未来客户拓展情况。请评估师发表意见。
4、关于注入资产是否有利于增强持续经营能力
草案及回复公告显示,大顶矿业采取预收货款再发货的销售模式,截至2021年9月30日,经营性资产包中,合同负债金额高达45,627.72万元,该部分负债需要企业以后交付产品,纳入经营性资产包,但与之对应的经营资金已经投向与主业经营无关的行业,相关资产无法纳入经营性资产包。经营性资产包中,短期借款4,507.08万元,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15,613.14万元,货币资金仅5,877.92万元。请公司补充披露:(1)与合同负债对应的经营资金具体投向;(2)结合经营性资产包中剩余经营资金和偿债安排等情况,进一步说明公司是否有充足的现金流维持生产经营,购买标的是否具备独立投入、加工处理及产出能力,说明本次收购的资产是否构成业务,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一一企业合并》及相关《应用指南》对业务界定的有关规则,是否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一条相关要求。
请公司收到本问询函后立即披露,并在5个交易日内,针对上述问题书面回复我部,并对重大资产重组草案作相应修改。
公司将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及时回复《问询函》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关于新增东财证券为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已与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财证券”)签订了销售代理协议。自公告之日起,新增东财证券为本公司如下基金的代销机构,投资人可通过东财证券开展如下基金的申购、赎回、定投等相关业务。具体的业务流程、办理时间和办理方式以东财证券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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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为答谢广大客户长期以来给予的信任与支持,经与东财证券协商一致,本公司决定上述基金参加东财证券的费率优惠活动。现将具体费率优惠情况公告如下:
一、优惠活动期间
自公告之日起,活动时间如有变动以东财证券最新公告为准。
二、优惠活动内容
在优惠活动期间,投资者通过东财证券申购、定期定额申购本公司旗下基金可享费率优惠。参与费率优惠的基金产品以及具体折扣费率请以东财证券页面公示为准。基金原费率请详见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以及本公司发布的最新业务公告。
重要提示:
1.本优惠活动的折扣费率由东财证券决定和执行,本公司根据东财证券提供的折扣费率办理。本优惠活动解释权归东财证券所有,且其有权对上述优惠活动内容进行变更,敬请投资者关注东财证券的相关公告。有关优惠活动具体事宜,请咨询东财证券。
2.投资者欲了解本公司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刊登于本公司网站(www.cifm.com)的相应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以及相关业务公告。
3.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相应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1、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57
网站:www.eastmoney.com
2、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89-4888
网址:www.cifm.com
特此公告。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12月23日
关于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投顾业务中通过投资者投顾账户交易本公司旗下基金免除相关费用的公告
汇添富品牌价值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为更好地为投资者提供服务,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依据《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的约定,自2021年12月22日起,在本公司投资顾问服务开展过程中,投资者的交易账户通过本公司直销机构(含本公司网站“trade.99fund.com”、移动客户端“现金宝”APP和直销中心等)交易本公司管理且销售的基金时,本公司将免于收取上述基金的认/申购费、赎回费(按照相关法规、各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约定应当收取并计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除外)等销售费用。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99fund.com)或拨打客服热线(400-888-9918)了解相关信息。
汇添富基金高度重视投资者服务和投资者教育,特此提醒投资者需正确认知基金投资的风险和长期收益,做理性的基金投资人,做明白的基金投资人,享受长期投资的快乐!
特此公告。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2月23日
汇添富品牌价值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1年12月23日
1公告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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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新任基金经理的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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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本公司已就上述事项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相关手续。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2月23日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草案的二次问询函》的公告
证券简称:*ST广珠 证券代码:600382 编号:临2021-087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草案的二次问询函》的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