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21年

12月23日

查看其他日期

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更正暨提示性公告

2021-12-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安徽金春无纺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投资设立基金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877 证券简称:金春股份 公告编号:2021-086

安徽金春无纺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投资设立基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与专业机构合作投资的概述

安徽金春无纺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充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盈利能力,更好的借助专业投资机构的专业力量和风险控制体系,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2,400万元与上海鸿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富资产”)、江阴临港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自然人刘一鸣、周晓亮、朱瑜、丁昌明、赵俊峰共同出资设立江阴源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暂定名,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定为准,以下简称“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的规模为人民币5,201万元。

公司于2021年9月30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的议案》,同意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在保障日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含)5亿元人民币的自有闲置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同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5号一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对外投资无需再提交董事会及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对外投资事项不构成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二、合作方的基本情况

(一)、普通合伙人

名称:上海鸿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3422757179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成立日期:2015年06月04日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庙镇窑桥村社南756号1幢8108室(上海庙镇经济开发区)

注册资本:1,000万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孟国营

经营范围:资产管理,投资管理。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为上海鸿富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实际控制人为孟国营。

股权结构:

鸿富资产已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备案号为:P1028151。

(二)、有限合伙人

1、名称:江阴临港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6925586295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2009年07月21日

注册地址:江阴市临港街道珠江路198号1207室

注册资本:50,000万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钱晓恬

经营范围: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土地平整;土地开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水利工程建设;建材的销售;利用自有资金对外投资;棚户区改造。

控股股东:江阴临港经济开发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股权结构:

2、刘一鸣,身份证号:3204211976********

3、周晓亮,身份证号:1426021983********

4、朱瑜,身份证号:3202191962********

5、丁昌明,身份证号:5301031956********

6、赵俊峰,身份证号:3101101985********

上述合作方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也未以直接或间接形式持有公司股份。

三、投资设立基金的基本情况及合伙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基金名称:江阴源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暂定名,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名称为准)

(二)、基金规模:5,201万元

(三)、组织形式:有限合伙企业

(四)、经营场所:江阴市滨江西路2号12号楼320-18室

(五)、经营范围:创业投资。

(六)、经营期限: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为五年,其中自首次出资实缴完成之日起前二年为投资期,后三年和延长期(如有)为退出期。

(七)、各投资人出资比例及进度

合伙企业的实缴出资应在合伙企业完成工商设立并开立募集资金结算专用账户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全额缴付。全体合伙人应根据执行事务合伙人发出的《出资缴款通知书》,在约定的出资截止日前足额缴纳其各自认缴出资的份额。

(八)、合伙企业的投资

1、投资管理

除用于支付合伙企业费用、清偿债务及合伙企业运营管理之必要所需其他费用外,合伙人缴付的出资应用于协议约定而进行的投资。

2、投资方向

本合伙企业仅专项投资“技源药业”项目,即向江阴技源药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41344724C)开展的股权投资或其他为前述股权投资而开展的投资行为。除“技源药业”项目外,除非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本合伙企业不再投资任何其他项目。

3、投资决策委员会

(1) 合伙企业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由三名委员组成,由执行事务合伙人聘任。

(2) 下列事项须经执行事务合伙人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表决并获得不少于二票通过后方得执行:

(a) 决定合伙企业的项目投资方案;

(b) 决定投资项目的处置和退出方案;

(c) 在协议约定的范围内决定合伙企业的收益分配方案;

(d) 决定转让、出售或通过其他方式处置合伙企业资产;

(e) 决定可能严重影响合伙企业正常经营、对合伙企业财产产生重大影响或者可能会使合伙企业陷入重大诉讼或仲裁的事宜;

(f) 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九)、管理费和合伙费用

1、有限合伙费用:有限合伙应直接承担的费用包括与有限合伙之设立、运营、终止、解散、清算等相关的费用,

2、管理费用: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管理合伙企业及执行合伙事务的固定报酬,执行事务合伙人在合伙企业实缴出资到位后一次性收取固定管理费,固定管理费的费率为合伙企业认缴出资额的3%,固定管理费在合伙企业募集完成之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向合伙企业收取。该笔管理费收取后,在合伙企业后续的存续期内,执行事务合伙人不再收取固定管理费。在五年经营期限期满后,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延长运营期间,也不再收取固定管理费。

(十)、业绩报酬: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管理合伙企业及执行合伙事务的激励,原则上在存续期内合伙企业累计资产净值扣除8%/年(单利)基准收益后的8%作为业绩报酬支付给执行事务合伙人。

(十一)、收入分配、退出方式及亏损分担

1、现金分配

(1) 除非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同意,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取得的现金收入不得用于再投资(闲置资金管理除外);

(2) 合伙企业投资的单个项目实现退出的,应当以投资退出后收到的现金收入,在扣除相关税费、合伙企业费用(不含业绩报酬)后(以下简称“可分配收入”),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通过,合伙企业可按如下方式与步骤向全体合伙人进行收益分配:

(a) 合伙企业应当首先提取单个项目的投资本金(投资本金为合伙企业投资于该项目而向被投资方支付的投资本金)向全体合伙人按照其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直至每个合伙人收回其对应该项目的实缴出资金额;

(b) 向全体合伙人分配完毕该项目的对应实缴出资金额后,则对该部分实缴出资金额进行收益核算,若其收益未能达到基准收益(按照年化8%(单利)计算),则剩余可分配收入的100%向全体合伙人按照其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若其收益达到基准收益,则按如下方式与顺序分配:

(i) 向全体合伙人按其实缴出资比例进行收益分配,直至其收益达到基准收益;

(ii) 将剩余可分配收入的92%向全体合伙人按其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将剩余可分配收入的8%作为业绩报酬向执行事务合伙人进行分配。

2、非现金分配

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尽其合理努力将有限合伙的投资变现、避免以非现金方式进行分配;但如根据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判断认为非现金分配更符合全体合伙人的利益,则在符合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前提下,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决定以非现金方式进行分配。在非现金分配时,如所分配的非现金资产为公开交易的有价证券,则以分配完成之日前十个证券交易日内该等有价证券的平均收盘价确定其价值;对于其他非现金资产,应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向全体合伙人进行分配,如果全体合伙人对非现金资产的分配协商一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退出方式

执行事务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时,可以依法选择适用的退出策略,包括但不限于:

(1)上市:被投资企业在境内或海外证券交易场所寻求上市,合伙企业出售该上市公司股票;

(2)转让:向被投资企业的股东或其他适当的投资者转让全部或部分股权;

(3)出售企业:与被投资企业的所有其他股东一起向境内或境外第三方出售整个企业;

(4)换股:合伙企业可向某上市公司出售合伙企业在被投资企业的股权以换取合伙企业收益;

(5)清算:被投资企业进行清算。

(6)投资决策委员会认为适当的其它方式。

4、亏损分担

合伙企业的亏损(如有)由全体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实缴的出资金额承担。

(十二)、合伙企业的财务管理

1、记账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合伙企业的财务总监应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和其他有关规定为合伙企业制定会计制度和程序。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合伙企业的财务总监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保留会计账簿,作为向全体合伙人提交财务报表的依据。该等会计账簿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反映合伙企业经营活动。

2、会计年度

合伙企业的会计年度与日历年度相同;首个会计年度自交割日起到当年的12月31日止。

3、审计

合伙企业应于收到全体合伙人缴纳的出资以及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后的一百二十日内,由独立审计机构对合伙企业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审计机构由执行事务合伙人从具有较高声誉的会计师事务所中选定。当合计持有合伙企业50%以上实缴出资额的合伙人提议更换审计机构时,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召集合伙人会议,按协议确定的议事规则,审议审计机构的更换事宜。

4、财务报告

执行事务合伙人应于每年4月30日前向全体合伙人提交合伙企业的年度报告,内容为上一年度投资活动总结及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十三)、合伙人的权益与义务

1、有限合伙人的权利

(1)依据协议的约定获取收益分配;

(2)依据协议的约定参加合伙人会议;

(3)依据协议的约定获取合伙企业财务报告;

(4)依据协议的约定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

(5)依据协议的约定对有限合伙人拟转让的合伙权益享有优先购买权;

(6)依据协议的约定分配合伙企业清算的剩余财产;

(7)依据协议的约定及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享有的其他权利。

2、有限合伙人的义务

(1)按照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企业缴付出资;

(2)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企业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除非法律或协议另有约定,任何有限合伙人均不得参与管理或控制合伙企业的投资业务及其他以合伙企业名义进行的活动、交易和业务,或代表合伙企业签署文件,或从事其他对合伙企业形成约束的行为;

(3)行使除名、更换、选定其他合伙人的权利时,应遵守协议的明确约定;

(4)依据协议的约定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3、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权利

(1)对于其认缴的出资,享有与有限合伙人相同的财产权利以及按照协议约定取得收益分配的权利;

(2)依据协议的约定享有对合伙企业合伙事务(包括合伙企业投资业务)的管理权、决策权及执行权;

(3)依据协议的约定收取管理费和业绩报酬;

(4)依据协议的约定召集并主持合伙人会议;

(5)依据协议的约定分配合伙企业清算的剩余财产;

(6)依据协议的约定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享有的其他权利。

4、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义务

(1)依据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企业缴付出资;

(2)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为合伙企业谋求最大利益;

(3)作为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合伙企业投资业务以及其他合伙事务之管理、运营;

(4)依据协议的约定向全体合伙人提交财务报告;

(5)依据协议的约定为全体合伙人提供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的便利;

(6)依据协议的约定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7)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关联人不应被要求返还任何合伙人的出资,也不对合伙人的投资收益保底;所有出资返还及投资回报均应源自合伙企业的可用资产。

四、基金计划投资项目企业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江阴技源药业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41344724C

3、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港澳台投资、非独资)

4、成立日期:2002年09月17日

5、注册地址:江阴市璜土镇石庄锦绣路2号

6、注册资本:10592.0229万人民币

7、法定代表人:龙玲

8、经营范围:生产硫酸软骨素、β--羟基--β--甲基丁酸钙、依普黄酮、联二硫胺素、L--谷氨酰胺、7--酮基DHEA、氨基葡萄糖盐酸盐,食品的生产、加工,消毒剂(不含危险品)的包装服务,提供质检技术服务;银杏黄酮、茶多酚、大豆异黄酮、硫酸软骨素、氨基葡萄糖、依普黄酮、丙酮酸盐、肌酸、β--羟基--β--甲基丁酸钙、联二硫胺素、L--谷氨酰胺、7--酮基DHEA、氨基葡萄糖盐酸盐的研究、开发、销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销售;保健食品及其他食品、药品的技术咨询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9、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为技源(香港)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周京石、龙玲夫妇。

10、股权结构:

11、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注: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技源药业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亦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

五、投资的目的、对公司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

(一)、投资的目的、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投资设立基金可以充分借助利用专业投资机构的专业投资能力和风险控制体系,优化资金配置,有利于提高资金盈利能力。本次投资拟使用公司自有资金,不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投资不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构成同业竞争。

(二)、存在的风险

由于合伙企业尚处于筹备期,面临政策风险、项目选择风险、项目退出风险等,存在一定不确定性,存在因决策失误、宏观经济或行业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存在再投资失败或亏损等不能实现预期收益的风险。公司将及时关注合伙企业经营管理状况及投资项目的运作情况,督促防范各方面的投资风险,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的利益。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分阶段披露原则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

六、其他事项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参与投资基金份额认购、未在投资基金中任职。

(二)公司在本次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前十二个月内不存在将超募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形。

(三)截至目前,投资基金尚未完成在中国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完成备案登记后,公司将及时根据《深圳证券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5号一一交易与关联交易》披露相关进展情况。

七、备查文件

(一)、江阴源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

特此公告。

安徽金春无纺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及

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506 证券简称:名家汇 公告编号:2021-148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及

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2021年12月6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838号),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向特定投资者发行40,550,793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6.3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255,469,995.90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8,820,708.22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46,649,287.68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12月20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由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1年12月21日出具了容诚验字[2021]518Z0121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于2021年12月1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签订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海王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熙龙湾支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同意全资子公司名匠智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名匠智汇”)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用于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并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国富”)、前述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

公司已在工商银行、光大银行、兴业银行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全资子公司名匠智汇在兴业银行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分别与上述银行及中天国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情况如下: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签署主体

甲方: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海王支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熙龙湾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统称“乙方”)

丙方: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

2、协议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对应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各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与一般账户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及电话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聂荣华、丁天一可以在乙方工作日期间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甲方每次从专户中支取资金的前一工作日,应将填写完毕的“募集资金使用申请表”(见附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甲方应保证“募集资金使用申请表”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每次从专户中支取资金,必须向乙方提供内容完整且相关人员签字完毕(其中保荐代表人签字一栏应由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其中之一签字)的“募集资金使用申请表”(见附件,传真件有效),乙方应当核对“募集资金使用申请表”无误后,方能执行甲方支取资金的指令。

(7)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同时将对账单复印件加盖业务章后以邮政特快专递方式送达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8)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壹仟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乙方应在该情况发生后的下一工作日当日内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并同时将专户的支出清单加盖业务章后以邮政特快专递方式送达丙方;甲方应在该情况发生后下一工作日当日内将资金使用的转账支付凭证、发票、提货单、运输单等有关原始凭证的复印件及相关设备采购合同、厂房建设合同等加盖公司公章后以邮政特快专递方式送达丙方。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协议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其他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11)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可以或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2)甲、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丙方知悉相关事实后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另外,甲方怠于履行督促义务或阻挠乙方履行协议的,丙方知悉有关事实后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13)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14)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当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如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并按其届时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协议各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15)就本协议某一条款产生争议和纠纷并进行仲裁,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与继续履行。

四、《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签署主体

甲方一: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二:名匠智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乙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丙方: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

2、协议主要内容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深圳市南山区安全立体防控建设设备采购项目合作伙伴引入(标段一、二)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各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与一般账户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3)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及电话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聂荣华、丁天一可以在乙方工作日期间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甲方二每次从专户中支取资金的前一工作日,应将填写完毕的“募集资金使用申请表”(见附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甲方二应保证“募集资金使用申请表”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二每次从专户中支取资金,必须向乙方提供内容完整且相关人员签字完毕(其中保荐代表人签字一栏应由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其中之一签字)的“募集资金使用申请表”(见附件,传真件有效),乙方应当核对“募集资金使用申请表”无误后,方能执行甲方二支取资金的指令。

(7)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同时将对账单复印件加盖业务章后以邮政特快专递方式送达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8)甲方二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壹仟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乙方应在该情况发生后的下一工作日当日内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并同时将专户的支出清单加盖业务章后以邮政特快专递方式送达丙方;甲方二应在该情况发生后下一工作日当日内将资金使用的转账支付凭证、发票、提货单、运输单等有关原始凭证的复印件及相关设备采购合同、厂房建设合同等加盖公司公章后以邮政特快专递方式送达丙方。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协议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其他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11)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可以或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2)甲、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丙方知悉相关事实后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另外,甲方怠于履行督促义务或阻挠乙方履行协议的,丙方知悉有关事实后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13)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14)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当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如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并按其届时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协议各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15)就本协议某一条款产生争议和纠纷并进行仲裁,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与继续履行。

五、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2月22日

证券代码:300506 证券简称:名家汇 公告编号:2021-149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的进展公告(十二)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交易各方尚未完全确定整体交易方案,交易方案受到上市公司股价、交易标的估值、交易各方成交意愿以及相关监管要求等的影响,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

2、本次交易尚需公司董事会再次审议及股东大会批准,并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交易方案确定后,是否能通过交易各方的有权部门以及证券监管部门的批准也存在不确定性。

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本次交易预案(修订稿)披露的风险因素外,未发生可能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交易对方撤销、中止本次交易方案或对本次交易方案做出实质性变更的相关事项。

一、本次交易的审议及披露情况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以下简称“本次交易”),为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公司股价异常波动,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证券简称:名家汇,证券代码:300506)自2020年12月16日(周三)开市起停牌,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2月16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的停牌公告》(公告编号:2020-101)。

停牌期间,公司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停牌进展公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2月23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的停牌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110)。2020年12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预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与之相关的议案,并在指定媒体披露了《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的一般风险提示暨公司股票复牌的公告》等相关公告。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自2020年12月29日(周二)开市起复牌。

公司分别于2021年1月28日、2月27日、3月29日、4月28日、5月28日、6月26日、7月26日、8月25日、9月24日、10月23日、11月22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04)、《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的进展公告(二)》(公告编号:2021-013)、《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的进展公告(三)》(公告编号:2021-017)、《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的进展公告(四)》(公告编号:2021-039)、《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的进展公告(五)》(公告编号:2021-048)、《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的进展公告(六)》(公告编号:2021-050)、《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的进展公告(七)》(公告编号:2021-066)、《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的进展公告(八)》(公告编号:2021-069)、《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的进展公告(九)》(公告编号:2021-092)、《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的进展公告(十)》(公告编号:2021-109)、《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的进展公告(十一)》(公告编号:2021-138)。

2021年10月2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预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及与之相关的议案,并在指定媒体披露了《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预案修订说明的公告》等相关公告,对本次交易方案进行了调整,包括调整交易方案、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同时,公司对前次预案进行了修订,主要修订了本次交易标的股权为57.4941%、修订了支付方式为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修订了募集配套资金用途等内容。

二、本次交易的进展及后续工作安排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交易的相关各方就交易方案已达成一致,因涉及境外股东以及标的资产出资规范等事宜,处理过程耗时较长。公司已委派中介机构进场工作,各方在积极推动和落实标的资产的尽职调查、审计、评估等相关工作。

由于公司未在本次交易的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后的6个月内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将在标的资产规范、审计及评估工作完成等条件满足后重新召开董事会审议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并由董事会召集股东大会审议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有关的后续审批及信息披露程序。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3号:重大资产重组》的有关规定,公司将根据本次交易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披露本次交易预案后但尚未发出审议本次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通知前,每30日发布一次交易进展公告。

三、风险提示

1、本次交易各方尚未完全确定整体交易方案,交易方案受到上市公司股价、交易标的估值、交易各方成交意愿以及相关监管要求等的影响,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

2、本次交易尚需公司董事会再次审议及股东大会批准,并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交易方案确定后,是否能通过交易各方的有权部门以及证券监管部门的批准也存在不确定性。

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本次交易预案(修订稿)披露的风险因素外,未发生可能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交易对方撤销、中止本次交易方案或对本次交易方案做出实质性变更的相关事项。

公司郑重提示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12月22日

证券代码:002923 证券简称:润都股份 公告编号:2021-080

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更正暨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2月9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了《关于召开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1-078)。经事后审核,发现原通知中“附件二:授权委托书”议案名称录入有误,现更正如下:

更正前:

更正后:

除上述内容更正外,原股东大会通知中其他事项不变,公司对上述更正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本次股东大会将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方式召开,根据相关规定,现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相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12月24日(星期五)14:3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2月24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2月24日上午9:15至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表决结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如果网络投票中出现重复投票,也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6、股权登记日:2021年12月17日(星期五)。

7、出席对象:

(1)截止2021年12月17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二),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8、会议地点: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机场北路6号公司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属于公司股东大会职权范围,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

本次会议审议以下事项:

1、《关于回购注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2、《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3、《关于增加经营范围、变更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上述议案属于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的,公司将对上述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单独计票结果。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本次会议审议的特殊决议事项,需由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同意即为通过。

上述各项议案已经公司于2021年12月8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其中独立董事已就议案1、议案2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已就议案1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保荐机构已就议案2出具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三、议案编码

股东大会议案对应“议案编码”一览表

四、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方式

(1)自然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2)法人股东凭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或法人授权委托书及出席人身份证原件办理登记手续;

(3)委托代理人凭本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证券账户卡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办理登记手续;

(4)异地股东可以凭以上有关证件采取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须在2021年12月21日下午16:30前送达或传真至公司,不接受电话登记。

采用信函方式登记的,信函请寄至: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机场北路6号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邮编:519040,信函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

采用传真方式登记的,公司传真号码为:0756-7630035。

(5)本次股东大会不接受会议当天现场登记。

2、登记时间:2021年12月20日一2021年12月21日(9:00一12:00,13:00-16:30)。

3、登记地点: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机场北路6号公司证券部。

4、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请务必于会前半小时携带相关证件到现场办理签到登记手续,以便签到入场。

五、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参加网络投票时涉及具体操作需要说明的内容和格式详见附件一)。

六、其他事项

1、会议联系方式

会议联系人:曾勇、徐维

公司办公地址: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机场北路6号

邮政编码:519040

电话:0756-7630378

传真:0756-7630035

邮箱:rd@rdpharma.cn

2、会议会期半天,出席会议股东的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3、网络投票系统异常情况的处理方式:网络投票期间,如网络投票系统遇突发重大事件的影响,则本次股东大会的进程按当日通知进行。

七、附件

1、附件一: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2、附件二:授权委托书。

八、备查文件

1、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2月22日

附件一: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普通股的投票代码与投票简称:投票代码为“362923”,投票简称为“润都投票”。

2、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

(1)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2)对于累积投票提案,填报投给某候选人的选举票数。公司股东应当以其所拥有的每个提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如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提案组所投的选举票均视为无效投票。如果不同意某候选人,可以对该候选人投0票。

3、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1年12月24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12月24日上午9:15至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二:

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单位(委托人)现持有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都股份”)股份 股,占润都股份股本总额的 %。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受托人)代表本单位(本人)出席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12月24日召开的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表本人/本单位依照本授权委托书的以下指示对该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进行投票表决,并代为签署该次股东大会需要签署的相关文件。表决议案附后。

委托人签名(自然人或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自然人或法人):

委托人营业执照号码并加盖法人公司盖章(适用于法人股东):

委托人持有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号:

委托人联系方式: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受托人联系方式: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本人/本单位对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12月24日召开的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议案如下:

说明:1、请委托股东对上述审议议案选择“同意、反对、弃权”意见,并在相应表格内打“√”;每项均为单选,不选或多选均视为委托股东未作明确指示;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2、委托人为法人的必须加盖法人单位公章。

上述委托事宜的有效期限自本授权委托书签发之日起至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结束前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