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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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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云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法院退还被强制扣划资金的公告

2021-12-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鼎龙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补充更正公告

证券代码:002502 证券简称:鼎龙文化 公告编号:2021-061

鼎龙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补充更正公告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施“伟20转债”赎回的第五次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603568 证券简称:伟明环保 公告编号:临2021-116

转债代码:113607 转债简称:伟20转债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施“伟20转债”赎回的第五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鼎龙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2月26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以下简称“《关注函回复》”);2021年12月20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鼎龙文化股份有限公司、龙学勤、刘文康、王小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148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经《决定书》提示并经公司事后核查,发现《关注函回复》中部分内容表述不准确及需要补充说明,为避免引起投资者的误解,现对相关内容更正及补充披露如下:

一、关于《关注函回复》“问题3、(1)请结合标的公司目前业务开展情况、盈利水平、取得相关许可证书情况,对比同行业可比交易案例,详细说明标的公司业绩承诺的合理性和可实现性。”回复中“二、标的公司业绩承诺的可实现性、(一)相关资质许可的取得不存在实质性的法律障碍”相关内容的补充更正

补充更正前:

(一)相关资质许可的取得不存在实质性的法律障碍

标的资产开展开发生产工作的关键环节是取得采矿许可证,取得采矿权后即可依法享有对相关矿产资源的开采、利用、收益和管理的权利。截至目前,标的公司拥有矿业权的控股子公司中,五新华立已取得采矿许可证,待生态保护红线公示后取得相关配套许可文件即可开展开发生产工作;中泰科技及万友矿业目前取得的是探矿权证(已过有效期,处于保留阶段),待生态保护红线公示后需申请转为采矿权证,并在取得相关配套许可文件后开展开发生产工作。目前相关矿业权人已拥有采矿许可证或已具备申请采矿许可证的资质条件,且标的资产的相关矿区均不涉及初定的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和国家级公益林范围,因此在后续矿业许可证及相关配套许可文件的申请过程中不存在实质性障碍或其他可预见的法律障碍,有利于标的公司未来矿产开发生产工作的如期顺利开展,为标的公司业绩承诺的实现提供了基础保障。

补充更正后:

(一)相关资质许可的取得不存在实质性的法律障碍

标的资产开展开发生产工作的关键环节是取得采矿许可证,取得采矿权后即可依法享有对相关矿产资源的开采、利用、收益和管理的权利。截至目前,标的公司拥有矿业权的控股子公司中,五新华立已取得采矿许可证,待取得相关配套许可文件即可开展开发生产工作;中泰科技(即公司控股子公司云南中钛科技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弥勒市中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弥勒中泰”)及万友矿业目前取得的是探矿权证(已过有效期,处于保留阶段),待生态保护红线公示后需申请转为采矿权证,并在取得相关配套许可文件后开展开发生产工作。目前相关矿业权人已拥有采矿许可证或已具备申请采矿许可证的资质条件,且标的资产除弥勒中泰探矿权区域以外的相关矿区不涉及初定的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和国家级公益林范围,弥勒中泰探矿权区域虽涉及二级国家级公益林,但根据相关法规及已取得的有关审查意见,预计对其矿业权的保留及延续不会构成实质性障碍(详见后附说明)。因此标的公司在后续矿业许可证及相关配套许可文件的申请过程中预计不存在实质性障碍或其他可预见的法律障碍,有利于标的公司未来矿产开发生产工作的如期顺利开展,为标的公司业绩承诺的实现提供了基础保障。但上述相关探矿权延续及探矿权转采矿权手续尚待生态保护红线公示后方可办理,办理进度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关于弥勒中泰探矿权区域涉及二级国家级公益林的相关情况说明:

1、基本情况

根据环保部门、水利部门、林业部门、住建部门、国土部门就弥勒中泰名下云南省弥勒市攀枝邑钛铁矿详查(保留)探矿权于2016年12月共同出具的《矿业权涉及各类保护区及相关规划审查意见表》,除林业部门外,环保部门、水利部门、住建部门、国土部门均对该矿业权的设置无异议,其中林业部门于2016年12月1日出具的审查意见为“1、项目区内有国家级公益林;2、该项目不涉及自然保护区;3、矿业权设置时须避开国家级公益林,若不避开,则不同意设置矿业权”。

经核实,该探矿权范围内的国家级公益林属于二级国家级公益林。该探矿权总面积约3,574.82亩(耕地约381.12亩;林地约3,031.82亩,其中二级国家级公益林约1,050亩;城乡建设用地约2.15亩;其他建设用地约159.73亩)。

2、国家级公益林使用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

(1)《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第九条“按照本办法第七条标准和区划界定程序认定的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等级分为两级。(一)属于林地保护等级一级范围内的国家级公益林,划为一级国家级公益林。(二)一级国家级公益林以外的,划为二级国家级公益林。”

(2)《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第九条“严格控制勘查、开采矿藏和工程建设使用国家级公益林地。确需使用的,严格按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使用林地手续。涉及林木采伐的,按相关规定依法办理林木采伐手续。”、第十三条“二级国家级公益林在不影响整体森林生态系统功能发挥的前提下,可以按照第十二条第三款相关技术规程的规定开展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在不破坏森林植被的前提下,可以合理利用其林地资源,适度开展林下种植养殖和森林游憩等非木质资源开发与利用,科学发展林下经济。”、第十七条“集体和个人所有的二级国家级公益林,林权权利人要求调出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调出。”、第十九条“国家级公益林的调出和补进,由林权权利人征得林地所有权所属村民委员会同意后,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管辖范围,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对上报的调出、补进情况进行查验和审核,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以正式文件进行批复。”

3、弥勒中泰探矿权已取得的审查文件

红河州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2月19日出具的《关于云南省弥勒市攀枝邑钛铁矿详查(保留)探矿权涉及各类保护区及相关规划的审查意见》显示,“经弥勒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环保、住建、林业、水利(水务)等部门审核,并经州级有关部门及我局复核,该探矿权不在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三江并流世界自然遗产地、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水资源保护区、地质公园、地质遗迹、基本农田保护区、建设项目压覆区、矿产资源规划禁止区和限制区等重要地区范围内。符合《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涉及各类保护区矿业权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云国土资〔2016〕131号)规定,我局同意上报省厅办理该探矿权保留登记等相关手续。”

综上,根据《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已取得的有关部门审查意见,弥勒中泰探矿权区域内所涉二级国家级公益林可通过申请调出或经由相关部门审核审批同意后进行使用,预计对相关矿业权的保留及延续不会构成实质性障碍。

二、关于弥勒中泰前期非法占用土地情况的补充披露

(一)基本情况

根据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7日出具的《刑事判决书》(〔2018〕云2504邢初66号)及于2020年5月9日出具的《刑事判决书》(〔2020〕云2504邢初208号),2016年3月,弥勒中泰在未办理林地征用手续的情况下建设选矿厂及配套设施,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违反国家土地管理法规定,合计被判处罚金人民币11万元(已缴纳)。

(二)对公司的影响

经核实,自弥勒中泰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以来,其未在上述占用的土地上继续施工或开展其他非法作业,预计在弥勒中泰完成探矿权延续及探矿权转采矿权手续并取得相关配套许可文件后,相关土地将可合法合规使用。公司将密切关注有关许可文件的办理进程并积极监督弥勒中泰及其他相关子公司合法合规开展生产建设工作。

三、其他相关说明

(一)除上述更正及补充披露的内容外,《关注函回复》的其他内容不变。公司就上述补充更正事项给投资者造成的不便表示诚挚的歉意。今后公司将进一步加强信息披露所涉信息的审核工作,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敬请广大投资者谅解。

(二)本公告中涉及“预计”的相关信息,仅为公司根据相关情况进行的合理判断,不构成公司就相关事项的实质性承诺,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鼎龙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赎回登记日:2021年12月28日

● 赎回价格:100. 078元/张(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

● 赎回款发放日:2021年12月29日

● 赎回登记日次一交易日起(2021年12月29日),“伟20转债”将停止交易和转股;本次提前赎回完成后,“伟20转债”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摘牌(赎回发行在外的全部可转债)。

● 风险提示:本次可转债赎回价格可能与“伟20转债”停止交易和转股前的市场价格存在较大差异,特别提醒持有人注意在2021年12月28日之前或当日完成交易或转股,否则可能面临投资损失。敬请广大投资者详细了解可转债相关规定,注意投资风险。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股票自2021年10月27日至2021年12月6日连续三十个交易日内有二十个交易日收盘价格不低于“伟20转债(113607)”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根据《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已触发“伟20转债”的赎回条款。2021年12月6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前赎回“伟20转债”的议案》,决定行使“伟20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对“赎回登记日”登记在册的“伟20转债”全部赎回。

现依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募集说明书》的有关条款,就赎回有关事项向全体“伟20转债”持有人公告如下:

一、赎回条款

公司《募集说明书》赎回条款约定如下:

1、到期赎回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到期后5个交易日内,公司将按债券面值的110%(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赎回未转股的可转债。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转股期内,当下述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以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①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②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二、本次可转债赎回的有关事项

1、赎回条件的成就情况

公司股票自2021年10月27日至2021年12月6日连续三十个交易日内有二十个交易日收盘价格不低于“伟20转债”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即28.22元/股),已触发“伟20转债”的赎回条款。

2、赎回登记日

本次赎回对象为2021年12月28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伟20转债”的全部持有人。

3、赎回价格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中关于提前赎回的约定,赎回价格为100.078元/张(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当期计息年度(2021年11月2日至2022年11月1日)票面利率为0.50%;

计息天数:2021年11月2日至2021年12月29日(算头不算尾)共57天;

当期应计利息:IA =B×i×t/365=100×0.50%×57/365=0.078元/张;

赎回价格=面值+当期应计利息=100+0.078=100. 078元/张

投资者债券利息所得扣税情况说明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公司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即面值每千元可转债赎回金额为1,000.78元人民币(含税),实际派发赎回金额为1,000.62元人民币(税后)。可转债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面值每千元可转债实际派发赎回金额1,000.78元人民币(含税)。

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规定,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34号),自2021年11月7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QFII、RQFII),本公司按税前赎回金额派发赎回款,持有人实际面值每千元可转债派发赎回金额为1,000.78元人民币。

4、赎回程序

公司将在赎回期结束前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发布“伟20转债”赎回的提示公告至少3次,通知“伟20转债”持有人有关本次赎回的各项事项。

当公司决定执行全部赎回时,在赎回登记日次一交易日(2021年12月29日)起所有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伟20转债”将全部被冻结。

在本次赎回结束后,公司将在前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本次赎回结果和本次赎回对本公司的影响。

5、赎回款发放日:2021年12月29日

公司将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赎回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持有人派发赎回款,同时记减持有人相应的“伟20转债”数额。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赎回款,未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赎回款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6、交易和转股

赎回登记日2021年12月28日前(含当日),“伟20转债”持有人可按公司可转债面值(100元/张),以当前转股价格21.71元/股,转为公司股份。

赎回登记日次一交易日(2021年12月29日)起,“伟20转债”将停止交易和转股。

三、风险提示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的有关规定,赎回登记日收市前,“伟20转债”持有人可以选择在债券市场继续交易,或者以转股价格21.71元/股转为公司股份。赎回登记日收市后,未实施转股的“伟20转债”将全部冻结,停止交易和转股,按照债券面值100元/张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即100. 078元/张)全部强制赎回,赎回完成后,“伟20转债”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摘牌。

本次“伟20转债”市场价格与赎回价格(100. 078元/张)存在较大差异,强制赎回可能导致投资损失,特提示“伟20转债”持有人注意在2021年12月28日(赎回登记日)收市前转股或卖出。

如投资者持有的“伟20转债”存在质押或被冻结情形的,建议提前解除质押和冻结,以免出现无法交易被强制赎回的情形。敬请广大投资者详细了解可转债相关规定,注意投资风险。

四、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公司董秘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7-86051886

特此公告。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23日

证券代码:603578 证券简称:三星新材 公告编号:临2021-106

债券代码:113536 债券简称:三星转债

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施“三星转债”赎回暨摘牌的

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南通国盛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88558 证券简称:国盛智科 公告编号:2021-023

南通国盛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南通国盛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12月18日以书面方式发出通知,并于2021年12月22日以现场表决的方式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三名,实际出席监事三名。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姚菊红女士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以投票表决方式一致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在确保公司正常经营所需资金及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风险可控、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销售的低风险投资产品,有利于提高公司闲置自有资金利用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回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请见本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南通国盛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2021-024)。

特此公告。

南通国盛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年12月23日

证券代码:688558 证券简称:国盛智科 公告编号:2021-024

南通国盛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南通国盛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2月22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保证不影响自有资金安全和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含本数)的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风险可控、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销售的低风险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保本型理财产品、结构性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收益凭证、债券、基金、信托产品、资产管理计划等,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前述额度及期限范围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上述有效期和额度范围内行使决策权、签署相关文件等,具体事项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

一、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基本情况

(一)投资目的

为了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现金资产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回报,在确保不影响自有资金安全和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公司拟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二)资金来源

本次拟进行现金管理的资金来源为公司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三)投资额度及期限

根据公司当前的资金使用状况,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含本数)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前述额度及期限范围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

(四)投资品种

公司将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风险可控、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销售的低风险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保本型理财产品、结构性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收益凭证、债券、基金、信托产品、资产管理计划等。

(五)实施方式

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上述有效期和额度范围内行使该事项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具体事项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

(六)信息披露

公司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正常开展,保证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和保障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能够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为公司和股东获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三、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

为控制风险,公司进行现金管理时,选择风险可控、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销售的低风险投资产品,总体风险可控,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影响较大,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的介入,但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存在一定的系统性风险以及受发行主体等原因可能导致的本金受损的风险。

(二)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将严格遵守审慎投资原则,严格筛选发行主体,选择信誉好、规模大、资金安全保障能力强的发行机构。

2、公司财务部相关人员将及时分析和跟踪投资产品的投向、项目进展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保全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3、公司财务部门必须建立台账对短期理财产品进行管理,建立健全完整的会计账目,做好资金使用的账务核算工作。

4、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5、公司将严格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相关审议程序

2021年12月2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保证不影响自有资金安全和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含本数)的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前述额度及期限范围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在确保公司正常经营所需资金及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投资风险可控、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销售的低风险投资产品,有利于提高公司闲置自有资金利用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回报。本次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含本数)进行现金管理。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在确保公司正常经营所需资金及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风险可控、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销售的低风险投资产品,有利于提高公司闲置自有资金利用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回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在保证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30,000万元(含本数)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六、上网公告附件

《南通国盛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南通国盛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12月23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赎回登记日:2021年12月30日

● 赎回价格:100.586元/张

● 赎回款发放日:2021 年12月31日

● 赎回登记日次一交易日(2021 年12月31日)起,“三星转债”将停止

交易和转股;本次提前赎回完成后,“三星转债”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摘牌。

● 2021年12月30日收市前,“三星转债”持有人可选择在债券市场继续

交易,或者以13.76元/股的转股价格转换为公司股份(可转债持有人可向开户证券公司咨询办理转股具体事宜)。2021年12月30日收市后,未实施转股的“三星转债”将全部冻结,停止交易和转股,公司按照债券面值100 元/张的票面价格加当期应计利息强制赎回。本次赎回完成后,“三星转债”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摘牌。

● 本次可转债赎回价格可能与“三星转债”的市场价格存在差异,强制赎

回将可能会导致投资损失。如投资者持有的“三星转债”存在质押或被冻结情形的,建议提前解除质押和冻结,以免出现无法交易被强制赎回的情形。公司提请广大投资者详细了解可转债相关规定,注意投资风险。

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三星新材”)股票自2021年11月19日至2021年12月13日期间,满足连续30个交日中至少有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三星转债”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即 17.89元/股),根据《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已触发 “三星转债”的有条件赎回条款。

公司于2021年12月13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前赎回“三星转债”的议案》,决定行使公司可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对“赎回登记日”登记在册的“三星转债”全部赎回。

现依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募集说明书》的有关条款,就赎回有关事项向全体“三星转债”持有人公告如下:

一、赎回条款

(一)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按债券面值的110%(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赎回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二)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如果公司 A 股股票连续三十个交

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

或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人民币 3,000 万元时,公司有权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

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

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二、本次可转债赎回的有关事项

(一)赎回条件的成就情况

公司股票自2021 年11月19日至2021年12月13日期间,满足连续30个交日中至少有1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三星转债”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即 17.89元/股),已触发 “三星转债”的有条件赎回条款。

(二)赎回登记日

本次赎回对象为 2021年12月30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三星转债”的全部持有人。

(三)赎回价格

根据《募集说明书》中关于有条件赎回条款的约定,本次赎回价格为可转债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即100.586元/张。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当期计息年度(2021年5月31日至2022年5月30日)票面利率为1%。

计息天数:自起息日2021年5月3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算头不算尾)共计214天。

每张“三星转债”当期应计利息IA=B×i×t/365=100×1%×214/365=0.586 元/张

赎回价格=面值+当期应计利息=100+0.586=100.586元/张

(四)关于投资者债券利息所得扣税情况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 应缴纳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即面值每100元可转换公司债券赎回金额为人民币100.586 元(税前),实际派发赎回金额为人民币100.469元(税后)。可转换公司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面值每100元可转换公司债券实际派发赎回金额为人民币100.586元(含税)。

3、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规定,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 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根据近期发布的《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年34号),自2021年11月7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QFII、RQFII),公司按税前赎回金额派发赎回款,持有人实际面值每100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派发赎回金额为人民币100.586元。

(五)赎回程序

公司将在赎回期结束前在公司选定的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发布“三星转债” 赎回提示公告至少3次,通知“三星转债”持有人有关本次赎回的各项事项。

当公司决定执行全部赎回时,在赎回登记日次一交易日(2021年12月31日) 起所有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三星转债”将全部被冻结。

公司在本次赎回结束后,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本次赎回结果和本 次赎回对公司的影响。

(六)赎回款发放日:2021年12月31日

公司将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赎回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持有人派发赎回款,同时记减持有人相应的“三星转债” 数额。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赎回款,未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赎回款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七)交易和转股

赎回登记日2021年12月30日(含当日)收市前,“三星转债”持有人可选择在债券市场继续交易,或以当前转股价格13.76元/股转为公司股份。

赎回登记日次一交易日(2021年12月31日)起,“三星转债”将停止交易和转股。公司将按赎回价格100.586元/张赎回全部未转股的“三星转债”并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派发赎回款。本次赎回完成后,“三星转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摘牌。

三、风险提示

2021年12月30日收市前,“三星转债”持有人可选择在债券市场继续交易,或者以13.76元/股的转股价格转换为公司股份(可转债持有人可向开户证券公司咨询办理转股具体事宜)。2021年12月30日收市后,未实施转股的“三星转债”将全部冻结,停止交易和转股,公司按照债券面值100元/张的票面价格加当期应计利息强制赎回。本次赎回完成后,“三星转债”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摘牌。

本次可转债赎回价格可能与“三星转债”的市场价格存在差异,强制赎回将可能会导致投资损失。如投资者持有的“三星转债”存在质押或被冻结情形的,建议提前解除质押和冻结,以免出现无法交易被强制赎回的情形。公司提请广大投资者详细了解可转债相关规定,注意投资风险。

四、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572-8370557

特此公告。

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 12月23日

股票简称:山鹰国际 股票代码:600567 公告编号:临2021-120

债券简称:山鹰转债 债券代码:110047

债券简称:鹰19转债 债券代码:110063

山鹰国际控股股份公司

关于2020年员工持股计划完成非交易

过户并出售完毕暨终止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云南云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云维股份”)于2021年12月22日收到了广东省江门市篷江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蓬江法院”)此前强制扣划的资金22,138,817.6元(已扣除本案执行费及诉讼等费用201,609.25元)。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银行账户被冻结及被实施强制扣划的情况

公司农业银行账户于2019年12月被蓬江法院实施司法冻结(详见公司2019年12月10发布的临2019-040号公告)。对此,公司向相关债权人、冻结申请人提起交涉。2020年12月2日,蓬江法院对公司被冻结账户内的资金实施了强制扣划(详见公司临2020-027号公告)。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经营,公司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高院”)申请对本案进行民事再审及执行监督,并获得立案审查(详见公司临2021-013号公告)。

2021年5月12日,法院解除了对公司农业银行的资金冻结 (解冻金额27,659,573.15元),此前被强制扣划的款项22,340,426.85元尚未退回,账户内剩余资金14,664,071.89元可自由使用(详见公司临2021-029号公告)。

二、向广东高院申请执行监督程序的情况

在广东高院裁定驳回云维股份的再审申请后,公司向广东高院执行局提交了《紧急情况说明及加快执行监督程序的申请书》,向广东高院申请纠正蓬江法院的错误执行行为。同时,公司向蓬江法院提交了《银行存款发还申请书》,要求蓬江法院纠正执行行为,将错误扣划的公司银行存款发还云维股份(详见公司临2021-047号公告)。

经广东高院(2021)粤执监2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蓬江法院、江门中院在异议、复议裁定中未考虑云维股份重整计划中对债权的清偿标准,仅依据江门中院生效民事判决确定执行金额,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不相符,所作执行行为应当予以纠正。执行法院应在执行程序中根据昆明中院的相关裁定,确认云维股份对江门农商行的清偿标准和清偿金额。(详见公司临2021-054号公告)

公司依据上述裁定,与蓬江法院进行了积极的协调沟通。2021年12月22日,公司收到了蓬江法院退还的被扣划资金。

三、对公司的影响

此次被强制扣划资金的退还,维护了公司及股东权益,公司业务现金流增加,利于公司进一步拓展贸易业务,目前公司各项业务开展正常。该事项预计不会对公司2021年度经营业绩造成较大影响。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云南云维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2月23日

证券代码:600725 证券简称:云维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1-056

云南云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法院退还被强制扣划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山鹰国际控股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完成2020年员工持股计划非交易过户及剩余股份出售,其中非交易过户股份数量7,906,034股,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出售股份数量1,251,366股。

一、2020年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0年6月3日、2020年6月24日分别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及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山鹰国际控股股份公司2020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6月4日及2020年6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2020年7月14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所持有9,157,400股公司股票非交易过户至公司2020年员工持股计划账户(账户名称:山鹰国际控股股份公司-2020年员工持股计划)。截至2020年7月16日,公司2020年员工持股计划账户持有公司股份9,157,400股,占公司2020年6月30日总股本的0.199%。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7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山鹰国际控股股份公司关于2020年员工持股计划完成非交易过户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84)。

根据《山鹰国际控股股份公司2020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持股计划》”)的规定,存续期间,对于发生持有人辞职或擅自离职的,由管理委员会决定取消该持有人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格,并由员工持股计划按该持有人原始认购成本收回持有人届时持有的份额或由其他持有人按上述收回价格受让该份额。

2021年7月12日,公司2020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作出决议,鉴于2020年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中46人现已离职,管理委员会决定取消上述人员的参与资格,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按上述持有人原始认购成本收回持有人持有的份额共63.54万份。2020年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由516名调整为470名,持有份额由915.74万份调整为852.20万份。

二、2020年员工持股计划非交易过户、出售情况及后续安排

根据《持股计划》,2020年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为24个月,所获标的股票的锁定期为12个月,均自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即2020年7月15日至2021年7月14日。

公司2020年员工持股计划账户(账户名称:山鹰国际控股股份公司-2020年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部分公司股票已于2021年7月23日非交易过户至持有人证券账户,本次非交易过户涉及455名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非交易过户股份数量合计7,906,034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将剩余股票1,251,366股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全部出售完毕,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资产均为货币资产,根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2020年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完毕并终止,后续公司将进行资产的清算和收益分配等工作。

公司实施2020年员工持股计划期间,严格遵守股票市场交易规则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信息敏感期不得买卖股票的规定,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特此公告。

山鹰国际控股股份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