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破产清算进展公告
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减持股份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3598 证券简称:引力传媒 公告编号:2021-078
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减持股份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北京合众创世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合众创世”)持有公司股份20,0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467%;公司董事兼副总裁李浩先生持有公司股份403,5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51%;公司董事兼财务总监王晓颖女士持有公司股份 253,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94%;公司董事潘欣欣女士持有公司股份 207,8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78%。
● 公司于2021年8 月31日发布了《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号:2021-052)。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李浩先生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134,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50%,李浩先生本次减持计划已实施完毕。上述其他减持主体尚未通过任何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其他主体减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
一、减持主体减持前基本情况
■
上述减持主体间无一致行动关系。
二、减持计划的实施进展
(一)大股东及董监高因以下原因披露减持计划实施进展:
减持时间过半
■
(二)本次减持事项与大股东或董监高此前已披露的计划、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在减持时间区间内,上市公司是否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
□是 √否
(四)本次减持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公司将持续关注减持计划的实施情况,并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相关风险提示
(一)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如计划实施的前提条件、限制性条件以 及相关条件成就或消除的具体情形等。
(二)减持计划实施是否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 √否
(三)其他风险
无。
特此公告。
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23日
证券代码:603598 证券简称:引力传媒 公告编号:2021-079
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一致
行动人部分股权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北京合众创世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合众创世”)持有公司股份20,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47%。合众创世为公司控股股东罗衍记先生的一致行动人,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共计持有公司股份154,52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7.69%。合众创世累计质押股份数量为8,000,000股,占其直接持股数的40.00%,占公司总股本的2.99%;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累计质押股份数量为87,500,000股,占其持股总数的56.63%,占公司总股本的32.67%。
一、本次股份质押的具体情况
2021年12月22日,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公司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合众创世的通知,获悉合众创世所持有本公司部分股份被质押,具体事项如下:
1、本次股份质押基本情况
单位:股
■
2、本次股东股份质押的情形不存在被用作重大资产重组业绩补偿等事项的担保或其他保障用途。
3、股东累计质押股份情况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累计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单位:股
■
注: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所致。
二、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质押情况
1、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半年内到期的质押股份数量为79,500,000股,占其所持公司总股份的51.45%,占公司总股本的29.68%,对应融资余额约为1.8亿元。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资信状况良好,具备相应的资金偿还能力,未来还款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个人日常收入、投资收益、自筹资金等,质押风险可控,未出现平仓风险或被强行平仓的情形。若公司股价触及预警线或平仓线,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追加足额保证金、补充质押等措施应对。
2、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通过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关联交易等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况。
3、控股股东质押事项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本次股份质押事项不会对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融资授信及融资成本、持续经营能力产生影响;
(2)本次股份质押事项不会对公司治理产生影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与公司在产权、业务、资产、人员等方面相互独立,对公司的控制权稳定、股权结构、日常管理不产生影响;
(3)本次股份质押不涉及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履行业绩补偿义务。
特此公告。
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23日
上海锦江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900929 证券简称:锦旅B股 公告编号:2021-027
上海锦江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1年12月23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国际饭店九楼国际厅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许铭先生主持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8人,出席8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2人,监事朱永建先生因公务安排未出席本次会议;
3、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公司高管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1、关于选举公司董事的议案
■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
律师:韩春燕、路遥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股东大会的提案,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上海锦江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锦江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锦江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2月24日
证券代码:900929 证券简称:锦旅B股 公告编号:2021-028
上海锦江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锦江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2月16日以电话、电子邮件和书面形式发出了关于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的通知和相关材料,于2021年12月23日下午在上海国际饭店九楼会议厅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会议。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公司监事列席会议。本次会议出席人数、召开程序、议事内容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上海锦江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董事长周维女士主持。
经会议审议表决,一致通过以下议案:
一、关于选举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董事会选举周维女士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长,任期与第九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关于调整公司第九届董事会战略投资委员会部分成员的议案
经董事会研究决定,选举董事周维女士、董事乐文欣先生为战略投资委员会委员,其中周维女士为主任委员。
调整后的第九届董事会战略投资委员会委员由周维女士、郑蓓女士、乐文欣先生、任永平先生、姚凯先生组成,其中周维女士为主任委员,姚凯先生为副主任委员。
战略投资委员会的任期与第九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上海锦江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2月24日
鹏欣环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490 股票简称:鹏欣资源 公告编号:临2021-078
鹏欣环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1年9月26日,鹏欣环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鹏欣资源”)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证监局”)对公司下发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032021010号)和《调查通知书》(证监调查字0032021191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披露的《收到立案告知书和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63)。
2021年12月13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上海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沪证监处罚字[2021]18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2月14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76)。
2021年12月23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上海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1]17、18、19、20、21号)。具体内容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当事人:何寅,男,1962年4月出生,鹏欣资源时任总经理。住址:上海市徐汇区。
当事人:楼定波,男,1962年2月出生,鹏欣资源时任董事长。住址:上海市宝山区。
当事人:储越江,男,1974年3月出生,鹏欣资源时任董事会秘书。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当事人:李学才,男,1971年11月出生,鹏欣资源时任财务总监。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当事人:鹏欣资源,住址:上海市普陀区中山北路2299号2280室。
依据2014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14年《证券法》)有关规定,本局对鹏欣资源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鹏欣资源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8年7月25日,鹏欣资源子公司PENGXIN CONGO COBALT ORE TRADE CENTER SARLU(中文名:鹏欣刚果金(钻)矿石交易中心,以下简称PCTC)与VICENT MINING SARLU(中文名:VICENT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VICENT)签订《铜矿石销售合同》,约定2018年7月25日至2019年7月24日期间,PCTC以交割单日期最近的伦敦金属交易所金属铜结算价为基准,以按月交割方式,向VICENT销售酸溶铜合量不低于2%的含铜矿石。
作为该合同的履行,2018年7月30日和8月30日,合同双方分别办理了626,300吨和544,300吨矿石交割,金额分别为32,964,463.77美元和28,020,929.67美元。公司在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中确认了相应营业收入5,257.36万美元(不含税)。双方办理交割后,VICENT未付款,也未运走矿石。
2019年2月25日,PCTC与VICENT签订《销售退货协议》,约定退回前述交易的矿石,与前述销售合同相关的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全部终止,同日,双方签订《矿石交割单》退回矿石。公司对应冲减前期已确认的收入,涉及冲减营业利润2.58亿元人民币,占公司最近一个经审计会计年度(2017年)合并报表利润总额的74.68%。公司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及时披露《销售退货协议》。
上述事实,有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相关交易合同及交割单、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鹏欣资源上述行为违反了2014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2014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何寅作为时任公司总经理、PCTC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是上述销售和退货事项的决策人和执行人,并且在前述退货协议签订后未按规定及时履行报告义务,对涉案的退货事项临时公告信息披露承担主要责任,为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楼定波作为时任公司董事长,全面负责公司日常运营,对临时公告信息披露事项承担主要责任,在获知退货事项后未按规定及时履行报告义务,未敦促组织信息披露,为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储越江作为时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对临时公告信息披露事项承担主要责任,在获知退货事项后未按规定及时履行报告义务,未及时组织信息披露,为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李学才作为时任公司财务总监,在相关年报编制过程中获知退货事项后未按规定及时履行报告义务,为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14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
1、对何寅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罚款。
2、对楼定波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五万元罚款。
3、对储越江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五万元罚款。
4、对李学才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罚款。
5、对鹏欣环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本局备案。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上述处罚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及持续发展造成重大影响,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
公司将吸取教训,强化内部治理规范性,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鹏欣环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24日
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858 证券简称:步长制药 公告编号:2021-162
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 被担保人名称:四川泸州步长生物制药有限公司
● 是否有反担保:无
● 对外担保逾期累计数量:本次为四川泸州步长生物制药有限公司担保金额为35,000万元,截至本次担保前,公司为四川泸州步长生物制药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额为人民币45,000万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已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785,869,852.62元(含本次担保),不存在对外担保逾期的情形。
一、担保情况概述
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2月22日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成都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全资子公司四川泸州步长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泸州步长”)于2021年12月22日至2028年11月19日期间与中信银行成都分行签订的主合同(包括借新还旧、展期、变更还款计划、还旧借新等债务重组业务合同)提供最高额35,000万元连带责任担保。
本次担保属于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范围。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名称:四川泸州步长生物制药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4年09月17日
法定代表人:赵骅
注册资本:肆亿肆仟万元整
住所:四川省泸州市泸县康乐大道西段480号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药品生产;药品批发;药品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药品委托生产;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
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与公司关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主要财务数据:截至2020年12月31日,总资产108,316.03万元,负债总额85,871.43万元,净资产22,444.60万元,2020年度实现营业收入0.45万元,净利润-498.49万元,资产负债率为79.28%。(上述数据经审计)
截至2021年9月30日,总资产128,755.79万元,负债总额107,475.39万元,净资产21,280.40万元,2021年1-9月实现营业收入0.26万元,净利润-1,164.21万元,资产负债率为83.47%。(上述数据未经审计)
三、担保主要内容
公司为泸州步长于2021年12月22日至2028年11月19日期间与中信银行成都分行签订的主合同(包括借新还旧、展期、变更还款计划、还旧借新等债务重组业务合同)提供最高额35,000万元连带责任担保。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即自债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以主合同约定为准。但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依主合同约定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在2021年12月22日至2028年11月19日内协议延长债务履行期限的,则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日或延长到期日为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则最后一笔债务到期之日即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则中信银行成都分行按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保函,则中信银行成都分行按保函实际履行担保责任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保理业务的,以保理合同约定的回购价款支付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其他或有负债业务的,以中信银行成都分行实际支付款项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年度)会议及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21年度预计新增融资额度及担保额度的议案》。本次担保属于前述授权额度范围,风险可控,公平对等,不会损害公司利益。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已提供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25.775亿元,占2020年末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的18.79%。截止目前,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
特此公告。
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24日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职工代表监事任职变动的公告
股票代码:601939 股票简称:建设银行 公告编号:临2021-047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职工代表监事任职变动的公告
本行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1年12月23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会议,选举王毅先生连任本行职工代表监事,选举刘军先生、邓艾兵先生担任本行职工代表监事,任职均自2021年12月23日起生效,任期三年。
王毅先生、刘军先生、邓艾兵先生的简历如下:
王毅先生,1962年10月出生,中国国籍,自2018年5月起出任本行职工代表监事。王先生自2013年11月至2021年5月任本行住房金融与个人信贷部总经理,2018年12月至2019年11月兼任建信住房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2009年11月至2013年11月任本行个人存款与投资部副总经理(总行部门总经理级);2008年12月至2009年11月任本行个人存款与投资部副总经理;2005年6月至2008年12月任本行个人金融部副总经理;2001年7月至2005年6月任本行个人银行业务部总经理助理。王先生是高级工程师,1984年山东大学计算数学专业大学本科毕业,2010年获北京大学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刘军先生,1965年12月出生,中国国籍。刘先生自2014年12月起任本行广东省分行行长;2014年11月至2014年12月任本行广东省分行主要负责人;2011年4月至2014年11月任本行深圳市分行行长;2011年3月至2011年4月任本行深圳市分行主要负责人;2008年9月至2011年3月任本行广东省分行副行长;2006年6月至2008年9月任本行广东省分行行长助理。刘先生1986年安徽大学法学专业大学本科毕业,2003年获香港浸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邓艾兵先生,1962年10月出生,中国国籍。邓先生自2015年9月起任本行信贷管理部总经理;2014年6月至2015年9月任本行授信审批部副总经理兼授信部总经理(总行部门总经理级);2013年7月至2014年6月任本行授信审批部副总经理兼授信部总经理(总行部门副总经理);2006年6月至2013年7月任本行北京市分行风险总监;2005年2月至2006年6月任本行风险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副主任;2003年5月至2005年2月任本行大连分行副行长;2003年3月至2003年5月任本行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2001年3月至2003年3月任本行信贷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邓先生是高级经济师,1984年湖北财经学院基建财务与信用专业大学本科毕业,2009年获得香港中文大学金融财务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于本公告日期,王毅先生、刘军先生和邓艾兵先生通过参加本行员工持股计划分别间接持有本行H股股票13,023股、12,447股、17,009股。
上述职工代表监事在本行每年领取税前人民币5万元的职工代表监事津贴,惟最终数额须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具体可参见本行适时发布的年报和有关公告。上述职工代表监事亦依据其在本行的职位取得相应报酬,主要包括工资、各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缴费等。
因工作变动,程远国先生已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行提出辞呈,请求辞去本行职工代表监事,详情请见本行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程远国监事辞任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10)。
因任期届满,鲁可贵先生已于2021年12月23日起不再担任本行职工代表监事。鲁可贵先生已确认与本行监事会无不同意见,没有其他事项需要通知本行股东。
本行监事会对于王毅先生的连任,以及刘军先生、邓艾兵先生的加入表示欢迎,对于鲁可贵先生、程远国先生在任职期间为本行做出的贡献深表谢意。
特此公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1年12月23日
上海海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惠和基金惠和2号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产品份额持有人变更及后续产品处理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851/900917 证券简称:海欣股份/海欣B股 公告编号:2021-031
上海海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惠和基金惠和2号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产品份额持有人变更及后续产品处理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海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1年12月16日发布《上海海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惠和基金惠和2号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份额持有人变更及后续产品处理的提示性公告》,“深圳市惠和基金惠和2号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惠和2号”)产品份额持有人发生变更,份额转让的协议签署、份额过户登记等相关手续已办理完毕,但份额转让还需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后续拟通过大宗交易等合理方式,将其持有的全部本公司股票交易过户至湖南财信经济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信经投”),从而完成惠和2号基金产品的清算工作。(详见公司于2021年12月16日披露的2021-030公告)
近日,公司收到深圳市惠和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和基金”)和财信经投《关于“深圳市惠和基金惠和2号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大宗交易的通知函》。根据通知函内容,公司做如下进展公告:
惠和2号份额转让事宜已完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2021年12月23日,惠和2号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将所持有的全部本公司股票交易过户至财信经投。该交易完成后,惠和2号不再持有本公司股票,财信经投将直接持有公司3.25%的股份。
本次大宗交易完成前,公司第一大股东的股权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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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大宗交易完成后,公司第一大股东的股权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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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相关规定,因财信经投和深圳凝瑞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均受同一主体湖南财信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控制,财信经投与深圳凝瑞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仍为一致行动人,公司第一大股东的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特此公告。
上海海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12月24日
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525 证券简称:长园集团 公告编号:2021121
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的金额:涉及的起诉金额合计约为4,707.39万元
●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前述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尚未生效,暂无法准确判断其对公司损益的影响。公司将积极跟进诉讼案件的进展,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各位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已披露诉讼事项进展
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年 5 月22 日、2021年6月4日、2021年6月26日、2021年7月28日、2021年8月3日、2021年9月23日披露了《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8、2021051、2021056、2021069)、《关于涉及诉讼事项及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71、2021090),投资者向公司提起证券虚假陈述索赔诉讼,详见前述相关公告。近日,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前述部分索赔案件作出的(2021)粤03民初2601号、(2021)粤03民初 3509号等《民事判决书》。诉讼及判决主要情况如下: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26名投资者
被告:公司,其中2起案件被告为公司、许晓文,11起案件被告为公司、尹智勇,10起案件被告为公司、许晓文、尹智勇
(二)诉讼请求
1、判令公司赔偿因其虚假陈述给原告造成的投资差额损失及其佣金、印花税、利息等上述损失合计4,707.39万元;
2、判令尹智勇、许晓文对其作为被告的案件中原告诉请的公司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本系列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三)法院一审判决情况
1、驳回其中2名投资者诉讼请求,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其他原告支付赔偿款合计1,152.48万元,公司负担诉讼费合计11.67万元;
2、尹智勇在其作为被告的案件中对公司应赔偿款项及应负担诉讼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许晓文在其作为被告的案件中对公司应赔偿款项及应负担诉讼费的80%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驳回各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不服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发现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前述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尚未生效,暂无法准确判断前述诉讼案件对公司损益的影响。公司将积极跟进诉讼案件的进展,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各位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证券代码:000410 证券简称:ST沈机 公告编号:2021-73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破产清算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已于2021年12月9日发布《关于全资子公司被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69),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根据沈阳市旭锐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上海优尼斯工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工业”)破产清算一案。近日公司收到法院送达的《决定书》【(2021)沪 03破305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管理人情况
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管理人名册中随机指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指定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担任上海优尼斯工业服务有限公司管理人。管理人团队成员:林逸沁、丛婷婷、马玉莹,负责人:林逸沁。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本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对公司影响及风险提示
优工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公司将丧失对其控制权,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截止2021年6月30日,优工业合并报表未经审计的资产总额为10.68亿元,合并报表负债总额为27.97亿元,合并报表净资产为-17.29亿元。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优工业合并报表的净债权为19.07亿元,对其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为 12.40亿元,由于优工业目前资金短缺且缺乏偿债能力,该债权和长期股权投资可能存在部分或全部不能收回的风险,公司将按相关规定计提相应减值损失,对公司的最终影响金额将依据破产清算结果确定,公司初步预估对公司2021年损益的影响金额为-2.5亿元至-3亿元。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是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纸和信息披露网站,本公司发布的信息以上述媒体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书》。
特此公告。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2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