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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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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1-12-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478 证券简称:科力远 公告编号:2021-062

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力远”或“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1年12月22日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于2021年12月16日以电子邮件形式发出。会议应参与表决董事7人,实际表决7人,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与会董事的认真研究讨论,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收购控股子公司股权的议案

科力远混合动力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HS公司”)是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拟收购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及重庆长安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合计持有的CHS公司9.24%的股权,转让价格20,595.96万元。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持有CHS公司97.23%股份。

表决结果:7票赞成, 0票弃权, 0票反对。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以及公司指定披露的媒体上的《关于收购控股子公司股权的公告》。

2、关于控股子公司转让专利权的议案

公司控股子公司科力远混合动力技术有限公司与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安汽车”)签署《专利转让合同》,将CHS公司持有的15项专利技术的专利权以85,492,049.00元的价格转让给长安汽车。

表决结果:7票赞成, 0票弃权, 0票反对。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以及公司指定披露的媒体上的《关于控股子公司转让专利权的公告》。

特此公告。

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24日

证券代码:600478 证券简称:科力远 公告编号:2021-063

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购控股子公司股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科力远”)拟收购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安汽车”)及重庆长安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安新能源”)合计持有的科力远混合动力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HS公司”)9.24%的股权,转让价格20,595.96万元。

● 本次交易未构成关联交易。

● 本次交易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 本次交易实施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 本次交易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概述

2021年12月22日,公司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以7票同意、0 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控股子公司股权的议案》。为推动CHS公司对外合资合作进程,公司拟收购长安汽车及长安新能源合计持有的公司控股子公司CHS公司9.24%的股权,转让价格20,595.96万元。本次股权收购事项完成后,公司持有CHS公司的股权比例由87.99%上升至97.23%。

本次交易不涉及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也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交易对方情况介绍

1、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260号

法定代表人:朱华荣

注册资本:480,264.8511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制造、销售汽车(含轿车),制造汽车发动机系列产品。,汽车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汽车(含小轿车)开发,汽车发动机系列产品的开发、销售,配套零部件、模具、工具的、开发,制造,销售,机械安装工程科技技术咨询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开发、生产、销售计算机软件、硬件产品,计算机应用技术咨询、培训,计算机网络系统设计、安装、维护,代办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委托的电信业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实际控制人:中国兵器装备集团有限公司

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指标:

长安汽车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关系。

2、重庆长安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注册地址: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丹湖路9号1幢整幢

法定代表人:苏岭

注册资本:2,9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新能源汽车研发;相关零部件研发、制造(不含发动机)、销售;蓄电池观光车研发、试生产(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后方可生产)、销售;货物及技术进出口。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股东:长安汽车,持股100%。

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指标:

长安新能源与公司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关系。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标的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科力远混合动力技术有限公司

公司性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点: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禅港北路1号

法定代表人:钟发平

注册资本:202,077.6166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4年11月25日

经营范围:节能技术推广、咨询、交流服务、转让服务、开发服务;金属材料、金属制品、电子产品、节能环保产品销售;碳排放权交易、核证减排量交易、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量交易、碳汇交易、节能量交易、主要污染物指标交易,汽车零配件设计服务、销售;汽车零部件再制造;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含汽车发动机制造),电机、轴承、齿轮和传动部件制造;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

其他股东无锡明恒混合动力技术有限公司已放弃优先受让权。

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指标(CHS合并报表口径):

注:CHS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该事务所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资格。

(二)权属状况说明

本次交易标的,即长安汽车及长安新能源合计持有的CHS公司9.24%的股权,产权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不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不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三)交易标的的评估情况

1、评估机构

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CHS公司进行资产评估,于2021年11月1日出具了《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安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拟股权转让涉及的科力远混合动力技术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国融兴华评报字(2021)第010298号)(以下简称“《资产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2020年12月31日。

2、评估内容

本次评估对象为CHS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范围为被CHS公司经审计后的全部资产及负债。

3、评估过程

本次评估,评估机构经过了接受委托、前期准备、现场调查、资料收集、评定估算、内部审核等评估过程,最终形成评估结论。

4、评估假设

本次评估假设条件包括公开市场假设、交易假设、持续经营假设等基本假设,国家政策法规、经济形势、利率、汇率、税率无重大变化等一般假设,以及被评估单位管理水平、市场环境、经营目标在评估前后保持一致等特殊假设。

5、评估方法

本次评估选用的评估方法为:市场法和资产基础法。

评估方法选择理由如下:

本次评估不考虑采用收益法,主要是因为收益法是从资产的预期获利能力的角度评价资产。科力远混合动力技术有限公司目前处于企业发展阶段,由于战略布局等原因,近几年及未来投入较大,未来收益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评估人员经过和企业管理层访谈,以及调研分析,认为不具备收益法评估的条件。

本报告被评估单位以持续经营为前提,资产基础法运用所涉及的经济技术参数的选择都有充分的数据资料作为基础和依据,结合本次资产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评估目的和评估师所收集的资料,适宜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

市场法是以现实市场上的参照物来评价评估对象的现行公平市场价值,它具有评估角度和评估途径直接、评估过程直观、评估数据直接取材于市场、评估结果说服力强的特点。结合本次评估对象具体情况,认为此次适宜采用市场法进行评估。

6、评估结论

(1)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

截止评估基准日2020年12月31日,CHS公司评估基准日总资产账面价值215,968.36万元,评估价值为200,995.74 万元,减值额为14,972.62万元,减值率为6.93%;总负债账面价值为31,704.77万元,评估价值为31,704.77万元,无增减值;净资产账面价值为184,263.59万元,净资产评估价值为169,290.97万元,减值额为14,972.62万元,减值率为8.13%。(CHS母公司报表口径)

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汇总表

评估基准日:2020年12月31日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2)市场法评估结果

本次市场法运用上市公司比较法经过以下步骤开展评估并形成结果:

第一步:在公开市场初步选择可比公司;

第二步:根据可比公司及被评估单位相关财务指标进行打分测算;

第三步:上市公司比较法估值测算过程:

● 在公开市场(wind数据终端)获取可比公司相关财务数据或可比公司比率倍数;

● 进行定量和定性的比较分析、调整已选的可比公司比率倍数;

● 确定被评估单位评估基准日财务数据;

● 应用调整后的可比公司比率倍数计算出“经营性资产价值”;

● 根据非流动性折扣比例,扣减非流动性折扣确定“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CHS公司评估基准日净资产账面价值为184,263.59万元,市场法评估后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222,900.00万元,增值额为38,636.41万元,增值率为20.97%。

(3)评估结论

市场法评估后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222,900.00万元,资产基础法评估后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169,290.97万元,两者相差53,609.03万元,差异率为31.67%。

两种评估方法结果存在差异的主要原因是:两种评估方法考虑的角度不同,资产基础法是从资产的再取得途径考虑的,反映的是企业现有资产的重置价值。市场法是以现实市场上的参照物直接地反映评估对象的价值。

资产基础法是在持续经营基础上,以重置各项生产要素为假设前提,根据要素资产的具体情况采用适宜的方法分别评定估算企业各项要素资产的价值并累加求和,再扣减相关负债评估价值,得出资产基础法下股东全部权益的评估价值,反映的是企业基于现有资产的重置价值。

市场法是以现实市场上的参照物来评价评估对象的现行市场价值,具有评估角度和评估途径直接、评估过程直观、评估数据直接取材于市场、评估结果说服力强的特点。

根据上述分析,在综合考虑了不同评估方法和初步价值结论的合理性及所使用数据质量的基础上,基于本次评估的目的,评估人员认为采用市场法评估结果作为评估结论是合理的。

根据上述分析,本资产评估报告评估结论采用市场法评估结果,即:CHS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结果为222,900.00万元,与净资产账面价值相比增值额为38,636.41万元,增值率为20.97%。

(四)交易标的定价情况及公平合理性分析

经交易各方协商一致,以评估值为基础确定交易价格,本次评估值为222,900.00万元,交易标的CHS公司9.24%股权对应价值为20,595.96万元,定价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及履约安排

公司拟分别与长安汽车、长安新能源签订《股权交易合同》(以下简称“股权合同”),股权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一)合同主体

甲方1(转让方):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2(转让方):重庆长安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以上甲方1和甲方2合称为“甲方”

乙方(受让方):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目标公司:科力远混合动力技术有限公司

(二)股权转让的标的

长安汽车、长安新能源合计持有的CHS公司9.24%的股权

(三)股权转让的总价款

本次交易将以资产评估的市场价值作为本次股权转让对价。本次评估CHS公司全部权益评估价值为222,900.00万元,对应长安汽车持有CHS公司8.78%股权对价为1,9570.62?万元,对应长安新能源持有的CHS公司0.46%股权对价为1,025.34万元,合计20,595.96万元。

(四)股权转让的价款支付

根据甲方通过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挂网公布的交易条件,拟按以下方式分批支付股权转让价款:

1、经甲乙各方协商,同意乙方向联交所支付的保证金,即人民币6,178.788万元,自动转为向甲方支付的首期款;

2、自股权合同签署后的10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二期款,即本次股权转让总价款的20%,合计人民币4,119.192万?元;

3、自股权合同签署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三期款,即本次股权转让的剩余款,合计人民币10,297.980万元。

4、乙方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分别以二期款和三期款为基数,支付自股权合同签订后第5个工作日起,至二期款和三期款实际支付日期的,按复利计算的利息(按年复利)。

5、长安新能源应收款项认可并授权长安汽车代收。

(五)股权交割事项

1、交割的先决条件

(1)在股权合同签订前,涉及股权转让各交易文件已由其各自当事方适当签署并生效,并且在交割时或交割之前,各方在该等文件项下应于该时点之前履行或遵守的承诺和义务在实质上均已得到履行或遵守;各方的陈述与保证均为真实、准确、完整和不具重大误导性的;截至交割日,目标公司及其业务、财务及经营状况等各方面均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2)各方的股东会、董事会和/或其他有权机构已批准股权转让协议以及所述交易,但各方在股权转让协议盖章视为已履行完毕各自内部股东会、董事会的审批程序;

(3)目标公司已取得完成股权转让协议所述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需要的相关政府部门的审批;

(4)没有法院判决或者政府命令禁止或者限制股权转让协议所述交易;

(5)其他惯常的、经双方协商一致确定的交易先决条件;

(6)股权合同项下所有款项已完成支付。

2、交割手续的办理

(1)标的股权在工商部门登记变更到乙方名下,视为标的股权完成交割(“交割”),标的股权在工商部门登记变更到乙方名下之日为交割完成日(“交割日”);

(2)各方均有义务尽其合理最大努力促使上述第1条中所列的交割条件尽快得到满足,在知悉任何一项交割条件被满足或豁免后的5个工作日内通知其他各方,并在此基础上尽快完成交割;

(3)为办理工商登记变更以完成股权交割,各方应当在上述第1条中所列其他先决条件满足后,提供办理股权转让手续的相关全部文件资料并督促目标公司完成工商登记变更。若目标公司提出需要,各方应当在最大范围内予以协助。

3、甲、乙方应当在股权合同签订后,于股权合同项下所有款项完成缴纳后的30个工作日内,由乙方敦促目标公司完成股权转让的交割,甲方予以积极配合。

(六)生效条件

股权合同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五、本次交易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基于2020年发布的《节能与新能源技术路线图2.0》等行业相关政策对于未来混合动力汽车市场的预测需求,结合越来越多国内车企开始布局混合动力技术路线的市场情况,CHS公司依托其已开发的自有专利技术和混动产品应用平台,考虑到CHS公司作为汽车零部件企业独自推动混动汽车产业发展的客观困难,CHS公司未来将以合资合作的方式继续致力中国自主知识产权的深度油电混动汽车产业发展,以扭转其业务下滑的局面。同时,意向合作车企在与CHS公司沟通交流中,提出未来希望能够主导推动深度油电混动技术的发展,也希望CHS公司的股权结构相对合理,避免出现股东之间同业竞争的情形。

基于CHS公司业务规划和对外合资合作进展情况,本次公司受让长安汽车和长安新能源合计持有CHS公司的9.24%股权,有利于CHS公司推动对外合资合作进程。经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本次股权转让交易预计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影响,具体以年度审计会计师意见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24日

证券代码:600478 证券简称:科力远 公告编号:2021-064

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转让专利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科力远混合动力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HS公司”)拟以人民币85,492,049.00元的价格转让其所持有的15项专利技术的专利权给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安汽车”),具体包括10项电池包技术、4项整车控制技术和1项变速箱技术。

● 本次交易未构成关联交易。

● 本次交易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 本次交易实施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 本次交易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概述

2021年12月22日,公司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以7票同意、0 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转让专利权的议案》。公司控股子公司CHS公司拟与长安汽车签署《专利转让合同》,将CHS公司持有的15项专利技术的专利权以85,492,049.00元的价格转让给长安汽车。

本次交易不涉及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本次交易事项未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

二、交易对方情况介绍

公司名称: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260号

法定代表人:朱华荣

注册资本:480,264.8511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制造、销售汽车(含轿车),制造汽车发动机系列产品。汽车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汽车(含小轿车)开发,汽车发动机系列产品的开发、销售,配套零部件、模具、工具的、开发,制造,销售,机械安装工程科技技术咨询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开发、生产、销售计算机软件、硬件产品,计算机应用技术咨询、培训,计算机网络系统设计、安装、维护,代办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委托的电信业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实际控制人:中国兵器装备集团有限公司

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指标:

长安汽车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关系。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标的

CHS公司所持有的15项专利技术的专利权,具体包括电池包技术10项,整车控制技术4项,变速箱技术1项。

(二)权属状况说明

本次交易标的,即CHS公司所持有的15项专利技术的专利权,产权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不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不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三)交易标的的评估情况

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9日出具了《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科力远混合动力技术有限公司所持有的15项专利技术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国融兴华评报字(2021)第010295号)(以下简称“《资产评估报告》”)。具体情况如下:

1、评估基准日

本次评估基准日为2020年12月31日。

2、评估方法

本次评估采用收益法对CHS公司所持有的15项专利技术价值进行评估。

3、评估假设

本次评估假设包括公开市场假设、交易假设、资产持续使用假设、持续经营假设及特殊假设等。

4、评估结论

截止评估基准日,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科力远混合动力技术有限公司所持有的15项专利技术账面价值为6,246.81万元,评估价值为8,557.00万元,评估增值2,310.19万元,增值率为36.98%。

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

评估基准日:2020年12月31日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无形资产评估增值,主要是由于以下原因引起:

主要是无形资产中专利通过产业化应用后,被市场所接受且具有一定的获利能力,能给企业带来经济价值,通过以收益途径对无形资产进行评估,体现了专利权的价值。

5、董事会及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转让的标的价值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格资产评估机构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评估机构采用的收益法,评估假设前提合理,预期未来各年度收益、现金流、折现率等评估参数选取合理,评估结论合理,本次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转让专利权事项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转让的标的价值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格资产评估机构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评估机构与公司不存在利益关系,具有充分独立性。评估机构所采用的评估方法适当,标的资产的定价以资产评估报告反映的评估值作为参考,经交易双方协定,交易价格公允,决策程序遵循了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本次转让专利权事项。

(四)交易标的定价情况及公平合理性分析

经交易各方协商一致,以评估值为基础确定交易价格为85,492,049.00元。定价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及履约安排

CHS公司拟与长安汽车签署《专利转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本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一)合同主体

甲方(受让方):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出让方):科力远混合动力技术有限公司

(二)合同标的

以下15项专利技术:

① 基于车联网的汽车远程遥控空调的系统及其方法;

② 一种组合电池间的连接装置;

③ 混合动力汽车蓄电池智能保护电路及智能保护方法;

④ 混合动力汽车在高压电池功率严重受限情况的扭矩控制方法;

⑤ 方形能量包内动力电池的装配方法及装置;

⑥ 一种双电源装置及其供电方法;

⑦ 电池组连接及数据采样方法;

⑧ 混合动力汽车用动力电池包散热装置;

⑨ 一种超级电容模块组管理系统;

⑩ 混合动力汽车高压系统的预充电控制电路及控制方法;

⑾ 一种混合动力汽车用动力电池包内风扇转速的计算方法;

⑿ 一种防止驱动轮打滑的扭矩控制方法;

⒀ 一种混合动力汽车制动力补偿方法;

⒁ 一种汽车滑行能量回收方法及系统;

⒂ 一种并联混合动力汽车的驱动充电控制方法。

(三)费用支付方式及交付完成标准

1、专利权转让总金额(以下简称“专利转让款”)经双方协商一致共计人民币85,492,049.00元。

2、专利转让款的支付

经双方协商一致,长安汽车采用分期付款方式支付专利转让款:

(1)长安汽车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专利购买首期款人民币51,295,229.40元支付至CHS公司账户。

(2)长安汽车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将专利转让合同剩余金额作为专利购买二期款人民币34,196,819.60元支付至CHS公司账户。

3、本合同签署并完成支付后, CHS公司应在专利购买二期款支付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合同项下专利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转让手续,长安汽车配合CHS公司提供与长安汽车相关的转让手续资料,转让手续完成时视为CHS公司交付完毕。

在完成转让申请手续后,未经长安汽车同意,CHS公司不得单方撤回转让申请。

(四)合同效力

本合同经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五、本次交易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长安汽车基于对混动市场的趋势研判,结合其未来产品规划,拟向CHS公司购买电池包管理、整车控制、能量回收等方面的初始专利技术,以提升其混动汽车产品综合性能。

CHS公司作为混合动力系统总成技术服务平台,技术服务范围包括技术转让、技术许可、委托开发、试验检测等内容,同时CHS公司已对平台初始技术进行了迭代升级,本次出售15项专利技术不会对CHS公司前期已授权专利技术及日常生产经营造成影响。

经公司初步测算,本次专利转让预计产生利润约2,764万元,将计入公司合并报表当期损益,最终数据以公司当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数据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24日

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

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并经《江西银保监局关于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赣银保监复﹝2021﹞358号)核准,公司章程按照《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指引》及有关要求进行了修改。

上述章程修改事项已在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完成变更登记(备案)手续。

特此公告。

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2月23日

中科星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获得政府补助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568 证券简称:中科星图 公告编号:2021-055

中科星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获得政府补助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获取补助的基本情况

近日,中科星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科星图”)全资子公司收到补助资金10,000万元。

自2021年1月1日至本公告披露日,中科星图及子公司累计获得政府补助款项人民币11,795.50万元,其中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11,755.50万元,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40.00万元。

二、补助的类型及其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一一政府补助》的有关规定,确认上述事项并划分补助类型,部分政府补助项目存在验收条件及需按照资产进行分摊,需在满足相关条件后才能计入当期损益,预计上述政府补助对公司2021年度及之后年度的利润将产生积极影响。

上述政府补助未经审计,具体的会计处理以及对公司2021年度损益的影响最终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科星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24日

江苏卓易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获得政府补助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258 证券简称:卓易信息 公告编号:2021-061

江苏卓易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获得政府补助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获取补助的基本情况

江苏卓易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公司子公司南京百敖软件有限公司、上海百之敖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杭州百敖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等自2021年3月31日至本公告披露日获得的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共计12,698,578.00元。

二、补助的类型及其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一一政府补助》等相关规定,上述公司及子公司获得的政府补助属于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由于部分政府补助项目存在验收条件,需在满足相关条件后才能计入当期损益,因此预计上述政府补助对公司2021年度及之后年度的利润将产生一定的积极影响。

上述政府补助未经审计,具体的会计处理以及对公司2021年度及之后年度损益的影响最终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卓易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2月24日

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之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

披露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600198 证券简称:*ST大唐 公告编号:2021-145

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之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

披露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非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承销总结报告及相关材料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通过,公司将尽快办理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的登记托管事项。

《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 易之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及相关发行文件已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上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查阅。

特此公告。

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24 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1年12月23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芜湖富春染织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何培富先生主持,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其中现场参会6人,通讯参会3人:董事陈书燕女士、独立董事程敏女士、叶蜀君女士通讯方式出席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王金成先生出席会议;公司部分高管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拟投资年产6万吨高品质筒子纱染色建设项目并拟设立全资子公司购置土地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为普通议案,均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或者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天予禾律师事务所

律师:方华子、王炜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参加会议人员与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芜湖富春染织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2月24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奥瑞德”)于2021年12月2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1]34号)及《关于对左洪波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1]35号)。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关于对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1]34号)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097723)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7年7月21日,你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左洪波与万浩波签订《借款合同》,同日,你公司与万浩波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左洪波与万浩波之间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金额为3亿元,占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1.63%。上述担保事项未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迟至2021年10月29日才披露该笔担保及相应司法诉讼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40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二条、第十九条、第三十条,《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9.11条、10.2.6条的规定。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现要求你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整改,全面自查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积极督促控股股东尽快解决违规担保问题,并进一步完善担保审批和用印管理制度,切实提高内部控制运行的有效性,保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你公司应当在收到责令改正措施后30日内予以改正,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我局将组织检查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关于对左洪波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1]35号)

“左洪波:

经查,我局发现你与万浩波于2017年7月21日签订《借款合同》,同日,奥瑞德与万浩波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你与万浩波之间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金额为3亿元,占奥瑞德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1.63%。上述担保事项奥瑞德未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你作为奥瑞德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对公司的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40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条、《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根据《信技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现要求你严格遵守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及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整改,全面自查是否存在其他违规情形,并尽快解决违规担保问题,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你应当在收到责令改正措施后30日内予以改正,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我局将组织检查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后高度重视,将严格按照监管要求积极整改,公司亦将进一步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加强内部控制和信息披露管理,加强相关人员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23日

芜湖富春染织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5189 证券简称:富春染织 公告编号:2021-058

芜湖富春染织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666 证券简称:ST瑞德 公告编号:临2021-064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1年12月23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1号甲5号楼德才大厦712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叶德才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现场会议,无法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董事兼董事会秘书王文静女士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8人,出席8人,因受出差及疫情影响,公司部分董事以视频会议方式参加本次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王文静女士出席本次会议;其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购买资产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1为普通决议案,已经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其代表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蕊、陈静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具备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德才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2月24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概况

2020年11月23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广州厂土地收储的议案》。(详情请见2020年11月24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相关公告)。

2020年12月9日,公司召开了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关于公司广州厂土地收储的议案》。(详情请见公司于2020年12月10日于上交所网站披露2020-075号公告)。

2020年12月9日,广州开发区土地开发储备交易中心与公司签署《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储补偿协议》。(详情请见公司于2020年12月12日于上交所网站披露2020-076号公告)。

2020年12 月18 日,公司收到广州开发区土地开发储备交易中心支付的本次土地补偿款240,868,487.5元(大写:人民币贰亿肆仟零捌拾陆万捌仟肆佰捌拾柒元伍角),该笔款项为《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储补偿协议》4.3.1条所约定的第一笔补偿款,占该协议约定补偿款总金额的40%,即602,171,218.75元×40%= 240,868,487.5元。(详情请见公司于2020年12月21日于上交所网站披露2020-077号公告)。

2021年8月4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广州厂土地收储签订补充协议的议案》。(详情请见公司2021年8月5日于上交所网站披露2021-050号公告)。

2021年9月24日,广州开发区土地开发储备交易中心与公司完成签署《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储补偿协议补充协议》〈穗开土发储合同〔2021〕717号(征122号)〉(详情请见公司2021年9月25日于上交所网站披露2021-063号公告)。

2021年12月3日,公司收到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报告评审意见的函》。公司依照广州市生态环境局评审意见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储补偿协议》相关规定,进行土壤污染修复或风险管控等工作(详情请见公司2021年12月7日于上交所网站披露2021-068号公告)。

二、土地收储进展情况

2021年12月22日,公司收到广州开发区土地开发储备交易中心支付的本次土地补偿款180,651,365.62元(大写:人民币壹亿捌仟零陆拾伍万壹仟叁佰陆拾伍元陆角贰分),该笔款项为《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储补偿协议》4.3.2条所约定的第二笔补偿款,占该协议约定补偿款总金额的30%,即602,171,218.75元×30%= 180,651,365.62元。

公司目前已累计收到广州开发区土地开发储备交易中心支付的本次土地补偿款421,519,853.12元。

公司目前按相关要求进行土壤修复或风险管控等工作,尚未向广州开发区土地开发储备交易中心完成土地移交手续。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及时披露本次土地收储事项的进展情况。

三、土地收储所获补偿款的会计处理及对公司的影响

土地收储作为处置非流动资产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及《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在签订《土地移交确认书》前,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储补偿协议》收取的土地补偿进度款确认为其他应付款,在签订《土地移交确认书》后,相关土地及资产的主要风险及报酬已转移至广州开发区土地开发储备交易中心,土地收储所获补偿款扣减归属于土地移交过程的职工安置、停工损失、设备搬迁工作、建筑物拆除和垃圾清理等土地收储成本后转入资产处置收益计入当期损益,并作为非经常性损益列报。

公司收到上述补偿款确认为其他应付款,不影响当期损益。会计处理最终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的结果为准。

四、风险提示

本次收储补偿款的支付为分期支付,且约定了支付需要满足的前提条件。若双方未能按照约定完成相关各项工作,存在约定时间内不满足支付的可能,存在公司将无法按照协议约定及时或足额收到款项的风险。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24日

德才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5287 证券简称:德才股份 公告编号:2021-032

德才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广州厂土地收储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3002 证券简称:宏昌电子 公告编号:2021-073

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广州厂土地收储进展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