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21年

12月25日

查看其他日期

彤程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彤程转债”可能满足赎回条件的提示性公告

2021-12-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海南钧达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865 证券简称:钧达股份 公告编号:2021-127

海南钧达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海南钧达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21年12月24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公司于2021年12月23日以专人送达及电子邮件方式向公司全体董事发出了会议通知。因情况特殊,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本次董事会会议豁免通知时限要求。公司董事共9人,参加本次会议董事9人,公司董事长陆小红女士主持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与会董事审议并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子公司与安徽来安汊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项目投资合作协议的议案》

为持续推进公司的总体发展战略,进一步完善公司业务的全国性布局,扩大业务规模,提升市场渗透率,满足公司未来经营扩张所需的产能,充分利用安徽省的产业集群区位优势。公司控股子公司上饶捷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拟与安徽来安汊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署《高效太阳能电池片生产基地项目投资合作协议》,计划投资建设16GW高效太阳能电池片基地项目。

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上饶捷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本次对外投资事项下相关投资协议、合同等,同时授权公司管理层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具体落实《高效太阳能电池片生产基地项目投资合作协议》项下全部投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相关土地招拍挂、立项、审批登记等手续、设立项目公司、参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竞买、投资规划实施等其他与该项目实施有关的事宜),在授权范围内无需再次履行审议程序。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另行通知。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关于子公司与安徽来安汊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项目投资合作协议的公告》。

三、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海南钧达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2月25日

证券代码:002865 证券简称:钧达股份 公告编号:2021-129

债券代码:128050 债券简称:钧达转债

海南钧达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钧达转债”可能满足赎回条件的

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截至2021年12月24日,海南钧达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如在未来6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均不低于“钧达转债”当期转股价格(14.81元/股)的130%(即19.25元/股),将于2022年1月4日首次触发“钧达转债”2022年度有条件赎回条款。根据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中有条件赎回条款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是否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钧达转债”。

一、“钧达转债”发行上市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8]1733号”《关于核准海南钧达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核准,公司于2018年12月10日公开发行了320.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32,000.00万元,期限6年。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18]641号”文同意,公司32,00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将于2018年12月27日起在深交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钧达转债”,债券代码“128050”。

根据有关规定和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规定,公司本次发行的“钧达转债”自2019年6月14日起可转换为公司股份,转股期为2019年6月14日至2024年12月10日,“钧达转债”初始转股价格为人民币21.74元/股;因公司2018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实施,根据可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相关条款,公司对“钧达转债”的转股价格作相应调整,自2019年7月22日起“钧达转债”转股价格调整为21.59元/股;因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根据可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相关条款,公司对“钧达转债”的转股价格作相应调整,自2019年8月27日起“钧达转债”转股价格调整为21.66元/股;因公司股票已经出现任意连续30个交易日中有在至少15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钧达转债”当期转股价的85%(21.66元/股×85%=18.411元/股)的情形,根据可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相关条款,公司对“钧达转债”的转股价格作相应调整,自2020年3月16日起“钧达转债”转股价格调整为14.93元/股;因公司2019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实施,根据可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相关条款,公司对“钧达转债”的转股价格作相应调整,自2020年6月17日起“钧达转债”转股价格调整为14.83元/股;因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根据可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相关条款,公司对“钧达转债”的转股价格作相应调整,自2020年10月15日起“钧达转债”转股价格调整为14.85元/股;因公司2020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实施,根据可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相关条款,公司对“钧达转债”的转股价格作相应调整,自2021年5月26日起“钧达转债”转股价格调整为14.80元/股;因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根据可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相关条款,公司对“钧达转债”的转股价格作相应调整,自2021年11月26日起“钧达转债”转股价格调整为14.81元/股;

综上,截至目前公司“钧达转债”的转股价格为14.81元/股。

二、“钧达转债”触发提前赎回条件依据

根据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对有条件赎回条款: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以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①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②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截至2021年12月24日,公司股票如在未来6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均不低于“钧达转债”当期转股价格(14.81元/股)的130%(即19.25元/股),将于2022年1月4日首次触发“钧达转债”2022年度有条件赎回条款。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中有条件赎回条款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是否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钧达转债”。

三、风险提示

公司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和《募集说明书》的相关规定,于触发有条件赎回条款时点后召开董事会审议是否赎回“钧达转债”,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详细了解可转债相关规定,并关注公司后续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南钧达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25日

证券代码:002865 证券简称:钧达股份 公告编号:2021-128

海南钧达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与安徽来安汊河经济开发区

管理委员会签订项目投资合作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协议需在公司履行股东大会批准程序后方能生效,协议是否能够生效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协议中的项目投资金额、投资计划、建设规模、建设周期、产值等数值为预估数,不构成对公司股东的承诺,亦不代表公司对未来业绩的预测。本项目对于建设期等的估计系以假设内外部经营环境等重要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为前提,若建设过程中,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导致项目建设进度及投资规模不达预期、收益不达预期或投资成本超出预期等风险,具体资金投入最终以项目建设实际投资开支为准。

3、本次投资项目将根据后续合作情况及市场情况分期分段实施,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仍可能存在其他相关不确定因素,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本次投资项目投资金额较大,部分投资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投资、建设过程中的资金筹措、融资渠道、信贷政策等的变化将使公司承担一定的财务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5、本次签署的《投资合作协议》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一、对外投资概述

(一)基本情况

为持续推进海南钧达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总体发展战略,进一步完善公司业务布局,扩大业务规模,满足公司未来经营扩张所需的产能,充分利用安徽省的产业集群区位优势。公司控股子公司上饶捷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泰科技”)与安徽来安汊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2021年12月24日签署了《高效太阳能电池片生产基地项目投资合作协议》(以下简称“《项目投资合作协议》”“协议”“本协议”), 计划总投资约112亿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约70亿元,建设16GW高效太阳能电池片项目。项目分二期实施,一期8GW,计划总投资约56亿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约35亿元,计划用地约400亩;二期计划总投资约56亿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约35亿元,计划用地约300亩。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1年12月2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与安徽来安汊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项目投资合作协议的议案》,并授权捷泰科技法定代表人签署对外投资事项下相关投资、合作协议、合同等,同时授权公司管理层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具体落实本协议项下全部投资事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协议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尚存在不确定性,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二、合作协议主体的基本情况

(一)协议对方介绍

1、对方名称:安徽来安汊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委托代表人:王敏香

3、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汊河产业新城综合服务中心

4、性质:地方政府机构

5、类似交易情况:最近三年公司未与协议对方发生类似交易情况。

(二)公司与安徽来安汊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不存在关系,安徽来安汊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协议主要内容

(一)合作双方

甲方:安徽来安汊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乙方:上饶捷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二)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16GW高效太阳能电池片基地项目。

2、项目投资规模:计划总投资约112亿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约70亿元,建设16GW高效太阳能电池片项目。项目分二期实施,一期8GW,计划总投资约56亿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约35亿元,计划用地约400亩;二期计划总投资约56亿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约35亿元,计划用地约300亩。

3、一期项目建设内容:生产设备、基建、厂房、辅助设施和员工宿舍等。二期项目建设内容可参照一期执行,具体建设时间双方另行商定。

4、 一期项目实行统一规划,一次性实施,在本协议签订且符合开工条件一个月内开工建设,6-8个月内竣工投产,12个月内达产。

5、一期项目经济指标:预计项目达产后,按现有市场价格计算,该项目达产后第一年、第二年产值不低于90亿元,第三年年产值不低于80亿元。第一年至第五年年均产量不低于8GW,年均税收 2.5 亿元。

(三)项目用地

1、项目拟选址:选址于顶山-汊河省际毗邻地区新型功能区境内,四址为: 东至东城大道、南至文山路、西至长宁路、北至中山大道(具体出让土地的用地性质、面积、位置以正式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为准)。

2、项目用地只能用于本协议约定的项目建设。

(四)环保、节能及安全要求

乙方保证入驻工业项目符合国家和属地的环保排放、节能减排、安全评审等标准和规定(根据有关部门要求具体办理)。

(五)行政许可

1、乙方在项目建设以及今后生产经营过程中依法需要取得的相关行政许可(包括行政确认、行政备案),凡许可(确认、备案)机关为甲方及甲方所属职能部门的,在乙方具备相关条件的前提下,及时为乙方办理。

2、若本协议项目设计的许可(确认、备案)机关为甲方及其职能部门以外的机关,在乙方符合相关要求、具备相关条件的前提下,甲方将积极进行协调,以帮助乙方及时取得相关的行政许可(确认、备案)。

(六)项目公司

1、在本协议约定条件满足的情况下,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在甲方辖区注册成立项目公司作为独立法人,负责实施本协议约定投资项目,新设项目公司应由乙方全资或控股,即乙方直接出资额占新设项目公司注册资本总额51%以上。

2、乙方注册的新公司须向甲方所在地基层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且经营期限不少于15年。

3、本协议的效力及乙方新设项目公司,项目公司应当在其注册成立后 10 日内将公司主体资质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提供给甲方。

(七)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有权依据本协议的约定对乙方工程进度、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到位情况、投资强度等实施全程监督,督促乙方按协议约定时限进行项目开工、建设和投资。

2、甲方为乙方提供良好的投资环境和服务,负责落实兑现国家及地方政府规定的各项政策支持和奖励政策。协助乙方办理项目立项、申报、开工建设、项目公司注册登记,消防、环保等相关报批文件。

3、本协议生效后,甲方负责按照乙方提供的图纸建设厂房及其他配套设施,并免费租赁给乙方使用6年。第七年至第九年乙方每年回购甲方建设内容总额不低于25%,第十年一次性回购完毕。

4、为更好的控制、节约建造成本,确保工程质量,乙方在土建施工过程中须指派专业技术人员提前介入,有序安排好工程进度,配合甲方和甲方招标的施工单位全程参与项目的招标、监理和建设。

(八)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有权按本协议约定享受甲方提供的服务、政策支持、有关优惠和奖励政策。

2、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建设内容、建设进度、投资强度和规划指标,如期完成本项目的建设、验收和营业。乙方因客观原因确需延期的除外,但须以书面形式向甲方申请并取得认可。

3、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的项目实施进度进行建设运营,项目实际投资强度、产值规模和税收贡献应符合协议约定。

4、按照法律规定办理建设工程相关审批手续,确保项目建成后符合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消防、人防、能耗、地震、气象、交通等有关要求。

5、乙方承诺自愿遵守和执行甲方各项管理规定,守法经营,安全生产,照章纳税,就本协议项下各项义务的履行接受甲方相关部门的管理与监督。

6、乙方承诺在甲方厂房建设完成后,不得以任何借口不安装设备并投产、正常运营,否则赔偿甲方前期项目建设相关损失。

(九)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必须严格履行本协议之规定,若一方不履行协议或不完全履行协议,另一方有权要求对方采取补救措施或纠正违约行为。

2、因甲方原因导致供地延迟,甲方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由此导致乙方未能实现项目预期建设进度,则乙方建设工期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3、因甲方擅自将项目用地另作他用或存在其他违反本协议约定的行为,导致乙方无法投产运营的,甲方应当退还乙方已经支付的款项并赔偿乙方的前期投入及经济损失。

4、乙方及乙方为实施本协议在甲方范围内新设立的企业法人在项目建设及经营过程中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甲方可解除本协议的,除按前述规定取消政策支持、收回政策支持资金及依法收回土地,还将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十)协议主体

1、双方在此明确,本协议中甲、乙双方即为签约主体,其中乙方为概括主体,既包括乙方本身同时包括乙方注册的项目公司。就本协议项下的条款,由乙方控股公司、乙方注册的项目公司共同履行,并向甲方承担连带责任。

2、本协议生效后60日内,乙方应当及时安排乙方注册的项目公司单独向甲方出具《承诺书》,表明同意和接受:本协议项下的条款,自愿与乙方共同履行,并与乙方共同向甲方承担连带责任,否则甲方可取消对乙方的政策支持。乙方注册的项目公司拒绝出具的,甲方有权取消全部政策支持。

(十一)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由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协议生效、变更及终止

1、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之日起成立,经乙方及其控股股东之有权决策机构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2、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协议,变更或解除应当以书面形式确认。

四、对外投资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一)投资的目的、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高效太阳能电池片基地项目计划建设生产设备、基建、厂房、辅助设施和员工宿舍及配套设施,符合公司的总体发展战略。如项目顺利推进,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业务的布局,扩大业务规模,满足公司未来经营扩张所需的产能,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实现公司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本项目投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或自筹资金。该项目投资较大,公司将根据战略发展规划和实际情况分期实施;同时甲方负责按照乙方提供的图纸建设厂房及其他配套设施,并免费租赁给乙方使用6年,相应减轻公司前期资金投资压力。

目前项目尚处于筹备阶段,不会对公司本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本次对外投资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从公司发展来看,将对公司营业规模和经营业绩的提升带来积极影响。

本次签订《投资合作协议》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公司不会因为履行本协议而对合作方形成依赖。

(二)存在的风险

1、本协议需在公司履行股东大会批准程序后方能生效,协议是否能够生效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协议中的项目投资金额、投资计划、建设规模、建设周期、产值等数值为预估数,不构成对公司股东的承诺,亦不代表公司对未来业绩的预测。本项目对于建设期等的估计系以假设内外部经营环境等重要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为前提,若建设过程中,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导致项目建设进度及投资规模不达预期、收益不达预期或投资成本超出预期等风险,具体资金投入最终以项目建设实际投资开支为准。

3、本次投资项目将根据后续合作情况及市场情况分期分段实施,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仍可能存在其他相关不确定因素,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本次投资项目投资金额较大,部分投资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投资、建设过程中的资金筹措、融资渠道、信贷政策等的变化将使公司承担一定的财务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5、本次签署《投资合作协议》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公司将根据本次投资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海南钧达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安徽来安汊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上饶捷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高效太阳能电池片生产基地项目投资合作协议》。

特此公告。

海南钧达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2月25日

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980 证券简称:*ST众泰 公告编号:2021一184

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泰汽车”、“公司”、“本公司”)于2021年12月15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出的《关于对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公司部问询函〔2021〕第212号)。公司高度重视,现就问询函中的相关问题答复说明如下:

一、核实财务投资人是否存在与无关联企业共用同一电话、邮箱的情形,如是,请说明具体情况及原因。请公司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经核实发现财务投资人海南指明灯投资有限公司、深圳中科汇投资有限公司存在与其他企业共用同一电话、邮箱的情形。

1、海南指明灯投资有限公司与14家企业共用同一电话、9家企业共用同一邮箱。其中,中财家族办公室(海南)投资有限公司、聚赢投(海南自贸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积分币(海南)电子竞技有限公司、企投管家(海口)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企业管家(海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企富星国际投资(海南)有限责任公司、海南源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万柏家族办公室(海南)投资有限公司、聚赢投(海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系海南指明灯投资有限公司股东李宏财、刘延东持股或担任高级管理人员企业存在关联关系,海南吉泰大蓄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海南卓友荟萃供应链实业有限公司、海南泛在物联网有限公司、中投信达(海南)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与海南指明灯投资有限公司无任何关联,无任何人员担任其公司职务,系委托工商代办企业,擅自填报电话、邮箱信息所致,现海南指明灯投资有限公司已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对该情况予以修改。

2、深圳中科汇投资有限公司与5家企业共用同一电话、邮箱。其中,深圳中科汇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由深圳中科汇投资有限公司股东李贻春、刘峄持股并担任高级管理人员与深圳中科汇投资有限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深圳中科汇保理有限公司系深圳中科汇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前股东王诗涵投资设立与深圳中科汇投资有限公司无任何关联,无任何人员担任其公司职务。鑫达宏(深圳)资询有限公司系深圳中科汇投资有限公司车辆托管单位,目前深圳中科汇投资有限公司与该公司共用同一电话、邮箱。深圳久盈百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深圳中科汇投资有限公司财务工作人员丁珍曾经工作单位,现与该员工已无任何关联,但仍留存该员工的联系方式,尚未进行工商登记变更,深圳市奈奇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系深圳中科汇投资有限公司财务人员丁珍代账公司,与深圳中科汇投资有限公司及其股东无关联,现深圳中科汇投资有限公司已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对共用同一电话、邮箱情况予以修改。

二、12名财务投资人中非自然人主体的实际控制人、成立日期,以及12名财务投资人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为重整投资人指定的关联方、参与你公司破产重整的目的及其投资金额的来源、是否存在股票代持及利益输送的情形。请公司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1、财务投资人中非自然人主体的实际控制人、成立日期如下:

1)深圳市夏泰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成立于2021年11月9日,由丽水快鱼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杭州华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丽水君灵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深圳市明聪投资企业、海南兴泓投资有限公司投资设立,根据深圳市夏泰洛投资合伙企业合伙协议规定,海南兴泓投资有限公司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对深圳市夏泰洛投资合伙企业实施控制。海南兴泓投资有限公司成立于2021年10月29日,由股东赵梁、李刚、葛慧慧分别持有该公司40%、30%、30%股权,赵梁系海南兴泓投资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是深圳市夏泰洛投资合伙企业实际控制人。(具体详见律所核查意见)

2)长春市合众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成立于2021年11月8日,由长春市众仁经贸有限公司、长春长和化工材料有限公司投资设立,根据长春市众合投资中心合伙协议约定,执行事务合伙人长春市众仁经贸有限公司对长春市众合投资中心实施控制,长春市众仁经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10月17日,由股东董珏、侯佳明分别持有该公司60%、40%股权,董珏系长春市众仁经贸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是长春市众合投资中心实际控制人。

3)长春市硕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成立于2021年11月8日,由松原市嘉怡石油经销有限公司、吉林市众拓汽车材料有限公司投资设立,根据长春市硕成投资中心合伙协议约定,执行事务合伙人松原市嘉怡石油经销有限公司对长春市硕成投资中心实施控制,松原市嘉怡石油经销有限公司成立于2021年6月8日,由股东李国辉、李德文分别持有该公司90%、10%股权,李国辉系松原市嘉怡石油经销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是松原市嘉怡石油经销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4)海南指明灯投资有限公司成立于2020年11月11日,由股东李宏财、刘延东分别持有该公司90%、10%的股权及表决权,李宏财系海南指明灯投资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并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职务,是海南指明灯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5)深圳中科汇投资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10月8日,由股东李贻春、刘峄分别持有该公司55%、45%股权及表决权,李贻春系深圳中科汇投资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并担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职务,系深圳中科汇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6)湖南致博智车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成立于2021年8月9日,由朱六平、朱晟晨、石曼丽、天津弘邦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李啸、蓝浚华、陈驰、吴圣、李犁、陈人可、万洋、王旭婷、湖南省科宏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湖南致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共同投资设立,根据合伙协议约定,执行事务合伙人湖南致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对湖南致博智车股权投资合伙企业实施控制,湖南致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9日成立,由股东周智玉、韩娜娜分别持有公司60%、40%股权,周智系湖南致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并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职务,是湖南致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7)上海简帧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成立于2016年2月25日,由周强、邓凯投资设立,并由周强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根据合伙协议,执行合伙人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并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通过上述安排周强对上海简帧投资管理中心实施控制,周强系实际控制人。

8)东莞市余珩波科技企业(有限合伙)于2021年11月30日,由瞿珩、余雁平、黄波投资设立,由瞿珩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根据合伙协议约定,执行合伙人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并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通过上述安排瞿珩对东莞市余珩波科技企业实施控制,瞿珩系实际控制人。

9)吉林省嘉德投资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5日成立,目前由何力军持有公司100%股权,系吉林省嘉德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10)大连三地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2日成立,股东周丽丽、郭传福各持有公司50%股权,由郭传福担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职务,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该公司实际控制人系郭传福。

2、根据12名财务投资人情况说明以及对财务投资人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核查,确认12名财务投资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是重整投资人指定的关联方。

3、众泰汽车作为民族汽车品牌,虽然公司目前面临困境,但多年来保有自身完整的产业链及供应商资源,财务投资人看好众泰汽车未来发展以及我国汽车市场的发展潜力,财务投资人可以利用自身资源优势,让众泰汽车更好的发展。

4、参与我公司破产重整的投资金额均来自投资人股东或投资人个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投资金额来源合法,不存在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的情形,不存在通过非法贷款或发行债券筹集的情形。

1)关于深圳市夏泰洛投资合伙企业资金来源的核查过程

(1)查阅了丽水快鱼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丽水君灵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杭州华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明聪投资企业银行回单,截至2021年11月19日,深圳市夏泰洛投资合伙企业实收投资款为人民币1.5亿元;

(2)2021年12月15日,深圳市夏泰洛投资合伙企业及其股东出具《关于深圳市夏泰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参与众泰资产重整项目资金来源的情况说明》承诺:“本公司的出资资金来源为股东出资,股东出资系其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本公司及出资股东承诺该等资金来源合法,不存在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的情形,不存在通过非法贷款或发行债券筹集的情形,承诺对以上说明的真实性负责,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关于长春市众合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资金来源的核查过程

(1)查阅了长春市众仁经贸有限公司银行回单,截止2021年11月23日,长春市众合投资中心实收投资款为人民币3亿元;

(2)长春市众合投资中心及其股东长春市众仁经贸有限公司出具《情况说明》承诺:“本公司的出资资金来源为股东出资,股东出资系其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本公司及出资股东承诺该等资金来源合法,不存在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的情形,不存在通过非法贷款或发行债券筹集的情形,承诺对以上说明的真实性负责,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长春市硕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资金来源的核查过程

(1)查阅了松原市嘉怡石油经销有限公司银行回单,截止2021年11月9日,长春市众合投资中心实收投资款为人民币1.5亿元;

(2)长春市硕成投资中心及其股东松原市嘉怡石油经销有限公司出具《情况说明》承诺:“本公司的出资资金来源为股东出资,股东出资系其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本公司及出资股东承诺该等资金来源合法,不存在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的情形,不存在通过非法贷款或发行债券筹集的情形,承诺对以上说明的真实性负责,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海南指明灯投资有限公司资金来源的核查过程

(1)查阅了深圳市楷盛盈科技有限公司与海南指明灯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银行回单,截止2021年12月9日,海南指明灯投资有限公司自筹投资款3亿元;

(2)2021年12月16日,海南指明灯投资有限公司出具《资金来源说明》证明:“我司的资金来源为自有或自筹资金。”

5)湖南致博智车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资金来源的核查过程

(1)查阅了朱六平、朱晟晨、石曼丽、天津弘邦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李啸、蓝浚华、陈驰、吴圣、李犁、陈人可、万洋、王旭婷、湖南省科宏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湖南致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执行事务合伙人)银行回单,截止2021年11月22日,湖南致博智车股权投资合伙企业实收投资款2148.24万元。

(2)2021年11月6日,湖南致博智车股权投资合伙企业合伙人朱六平、朱晟晨、石曼丽、天津弘邦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李啸、蓝浚华、陈驰、吴圣、李犁、陈人可、万洋、王旭婷、湖南省科宏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湖南致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出具《关于资金来源的说明》承诺:“本机构/本人作为有限合伙人投资于湖南致博智车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资金来源于本机构/本人的自有资金,且本机构/本人承诺该等资金来源合法,不存在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的情形,不存在通过贷款或发行债券筹集的情形。”

6)上海简帧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资金来源的核查过程

(1)查阅了上海简帧投资管理中心《简帧世纪元瑞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户划款流水,由投资人刘芳、花东萍、黄明瑞、张春贺、王菲、刘金涛、高勇、曾冬青、郑昭军、景岳购买基金产品,截止2021年11月11日,上海简帧投资管理中心实收投资款2040万元。

(2)2021年12月15日,上海简帧投资管理中心出具《关于上海简帧投资管理中心参与众泰资产重整项目资金来源的情况说明》确认:“上海简帧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拟通过《简帧世纪元瑞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参与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0980)重整计划,拟与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签署《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投资协议》,按1.5元/股受让众泰汽车资本公积转增的股票【13600000】股,认购款项合计2040元。以上全部款项均来自《简帧世纪元瑞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资产。”

7)东莞市余珩波科技企业(有限合伙)资金来源的核查过程

(1)查阅了东莞市余珩波科技企业往来户银行明细单,由股东瞿珩、黄波、余雁平向东莞市余珩波科技企业转入投资款,截止2021年12月8日,湖南致博智车股权投资合伙企业实收投资款900万元。

(2)2021年12月20日,东莞市余珩波科技企业及其股东出具《承诺函》承诺:“本企业的出资资金来源为合伙人出资,合伙人出资资金系其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本企业及出资合伙人承诺该等资金来源合法,不存在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的情形,不存在通过非法贷款或发行债券筹集的情形,并承诺对以上说明的真实性负责,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吉林省嘉德投资有限公司资金来源的核查过程

(1)查阅了吉林省嘉德投资有限公司企业存款对账单,由高晨曦、马赫、高博泰、何力军、史婕转入投资款,截止2021年11月7日,吉林省嘉德投资有限公司实收投资款1800万元。

(2)2021年12月19日,吉林省嘉德投资有限公司及其股东出具《资金来源于股东的承诺函》承诺“本公司的出资资金来源为股东出资,股东出资系其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本公司及出资股东承诺该等资金来源合法,不存在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的情形,不存在通过非法贷款或发行债券筹集的情形,承诺对以上说明的真实性负责,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9)大连三地科技有限公司资金来源的核查过程

(1)查阅了大连三地科技有限公司交易明细清单,大连三地科技有限公司所支付的投资款系公司自有资金,截止2021年12月9日,向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转入投资款1500万元。

(2)2021年12月16日,大连三地科技有限公司出具《投资人出资说明》承诺:“我司作为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投资人,所出资金为我司自有资金,本公司承诺该等资金来源合法,不存在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的情形,不存在通过非法借贷或发行债券筹集的情形,承诺对以上说明的真实性负责,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0)深圳中科汇投资有限公司

(1)查阅了深圳市楷盛盈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中科汇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银行回单,截止2021年12月9日,深圳中科汇投资有限公司自筹投资款2760万元;

(2)2021年12月17日,深圳中科汇投资有限公司出具《资金来源说明》证明:“我司的资金来源为自有或自筹资金。”

11)竺伟资金来源的核查过程

(1)查阅了竺伟中国建设银行交易明细清单,竺伟所支付的投资款系本人自有资金,截止2021年11月10日,向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转入投资款1.5亿元。

(2)2021年12月17日,竺伟出具《资金来源》情况说明,承诺:“本人此次出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来源真实合法。本人承诺对以上说明的情况的真实性负责,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2)余超资金来源的核查过程

(1)查阅了余超中国工商银行交易明细清单,余超所支付的投资款系本人自有资金,已向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转入投资款1.5亿元。

(2)2021年12月17日,余超出具《资金来源》情况说明,承诺:“本人此次出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来源真实合法。本人承诺对以上说明的情况的真实性负责,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从股权穿透以及关联方、资金来源等方面进行核查,财务投资人均不存在股票代持及利益输送的情形。财务投资人出具的《情况说明》明确“公司各个直接、间接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亦不存在成为贵公司职工持股或为其他人代持股份的情形”。

三、核实财务投资人与你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主要债权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

回复:

1、根据《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实施情况,现众泰汽车控股股东变更为江苏深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本次权益变更前,公司原控股股东为铁牛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应建仁、徐美儿。变动前股权结构关系如下:

1)通过对财务投资人股权穿透以及关联方、资金来源等方面进行核查,确认财务投资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建仁、徐美儿不存在交易往来、无关联关系、亦不存在其他利益安排。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体如下:

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对外投资情况

2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关联方任职情况

3)从股权穿透以及关联方、资金来源等方面进行核查,确认财务投资人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交易往来的情况、不存在关联关系及其他利益输送安排。

3、根据核查发现,目前公司前十大债权人均为商业银行,财务投资人所投资资金来源于投资人股东或投资人个人,与债权人不发生关联关系,无其他利益安排。

1)财务投资人分别向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确认:1、财务投资人及关联方(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企业)与公司、江苏深商及其推荐的其余11位财务投资人不存在最近三年发生交易往来的情况、不存在关联关系及其他利益输送安排。

四、你公司应予说明的其他事项。

回复:

无。

特此公告。

附件:北京市京师(长春)律师事务所发表的《核查意见》。

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浙江德宏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销户完成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701 证券简称:德宏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1-032

浙江德宏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销户完成的公告

股票代码:603650 股票简称:彤程新材 编号:2021-130

债券代码:113621 债券简称:彤程转债

彤程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彤程转债”可能满足赎回条件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388号文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本公司由主承销商摩根士丹利证券(中国)有限公司(原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摩根士丹利证券中国”)采用向符合条件的网上投资者发行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960.00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13.50元,共计募集资金26,460.00万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2,200.00万元(承销及保荐费总计2,230.00万元,已预付30.00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24,260.00万元,已由主承销商摩根士丹利证券中国于2016年4月6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上网发行费、招股说明书印刷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评估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1,901.00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22,329.00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16〕93号)。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一) 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本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浙江德宏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管理制度》”)。根据《管理制度》,本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连同保荐机构摩根士丹利证券中国于2016年4月6日分别与招商银行湖州分行营业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营业部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储存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21年12月20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累计使用募集资金22,878.50 万元,收到理财产品产生的收益扣除手续费等的净额为1,067.42 万元, 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为64.93万元,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582.85万元。

(三)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2021 年12月20 日,本公司2个募集资金专户存放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三、募集资金专户销户情况

鉴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已全部完成并结项,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为582.85万元,不足募集资金净额5%。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第二十条之规定,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0万或者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5%的,可免于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且由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的程序。根据上述规定,公司决定将节余募集资金(实际金额以转出当日银行结息后为准)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后,募集资金专户将不再使用,为方便账户管理,公司决定对募集资金专户进行注销。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节余募集资金已全部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公司已办理完毕全部募集资金专户的销户手续。公司与保荐机构、开户银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储存三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

特此公告。

浙江德宏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 12月 24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自2021年12月13日至2021年12月24日,彤程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已连续十个交易日收盘价不低于“彤程转债”当期转股价格的130%。若在未来二十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有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即42.406元/股,将触发“彤程转债”的有条件赎回条款。届时根据《彤程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中有条件赎回条款的相关约定,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彤程转债”。

一、“彤程转债”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彤程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427号)核准,公司于2021年1月26日发行了面值总额80,018万元人民币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限6年,存续时间为2021年1月26日起至2027年1月25日止。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1〕64号文同意,公司80,018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1年2月22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彤程转债”,债券代码“113621”。

公司于2021年5月6日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2020年度利润分配采用现金分红方式,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股本总数585,987,5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4元(含税),共分配股利199,235,750.00元(含税)。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相关规定,“彤程转债”的转股价格于2021年6月8日起由原来的32.96元/股调整为32.62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6月3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可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

根据有关规定和《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公司该次发行的“彤程转债”自2021年8月2日起至2027年1月25日可转换为本公司股份。

二、可转债有条件赎回条款可能成就情况

(一)有条件赎回条款

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如果公司A股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或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人民币3,000万元时,公司有权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二)有条件赎回条款可能成就情况

自2021年12月13日至2021年12月24日,公司股票已连续十个交易日收盘价不低于“彤程转债”当期转股价格的130%。若在未来二十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有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即42.406元/股,将触发“彤程转债”的有条件赎回条款。届时根据《募集说明书》中有条件赎回条款的相关约定,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彤程转债”。

三、风险提示

公司将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和《募集说明书》的相关规定,于触发“有条件赎回条款”时点后召开董事会审议是否赎回“彤程转债”,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详细了解可转债相关规定,并关注公司后续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四、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62109966

特此公告。

彤程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