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244 证券简称:滨江集团 公告编号:2021-099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五次会议通知于2021年12月19日以专人送达、传真形式发出,会议于2021年12月24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应参加表决董事7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7人。本次会议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审议并表决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公司全资子公司义乌滨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茂公司”)因项目开发需要,拟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行组成的银团申请9亿元的融资,为切实提高项目融资效率,保障项目的良好运作,董事会同意公司为滨茂公司本次融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具体内容以相关担保文件为准。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详情请见公司2021-100号公告《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特此公告。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002244 证券简称:滨江集团 公告编号:2021一100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1,854,874.63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0.98%。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基本情况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如下担保事宜:公司全资子公司义乌滨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茂公司”)因项目开发需要,拟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行组成的银团申请9亿元的融资,为切实提高项目融资效率,保障项目的良好运作,董事会同意公司为滨茂公司本次融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具体内容以相关担保文件为准。
(二)审议程序
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批准公司为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的控股子公司及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控股子公司分别提供总额度不超过75亿元及15亿元的新增担保。公司本次为滨茂公司提供担保在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已经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五次会议审议批准。本次担保前,公司对滨茂公司的担保余额为0。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控股子公司新增担保额度的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亿元
■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义乌滨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成立日期:2021年9月27日
2、住所:浙江省义乌市福田街道商博路489号1楼
3、法定代表人:林国平
4、注册资本:60000万元人民币
5、股东情况:公司持有100%的股权
6、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
7、与公司关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系义乌福田里项目的开发主体。
福田里项目用地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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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担保人信用状况良好,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拟签订担保文件的主要内容
1、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担保金额:为滨茂公司保证担保主债权不超过9亿元。
3、担保期限: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4、担保范围:贷款合同项下本金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具体内容以相关担保文件为准。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为滨茂公司融资提供担保支持,有利于切实提高项目融资效率,保障项目的良好运作,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鉴于目前滨茂公司经营稳健,财务状况稳定,资信情况良好,公司本次为其提供担保风险可控。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余额为1,854,874.63万元,均为对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的担保,对外担保总余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0.98%,其中对合并报表外的参股公司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273,230.61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4.87%。
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及涉及诉讼的担保情况。
六、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890 证券简称:法尔胜 公告编号:2021-094
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1年12月23日(星期四)下午14:00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参加董事11名,陈明军先生、朱正洪先生、穆炯女士、曹政宜先生、李峰先生、陈斌雷先生、周玲女士、王伟先生、许允成先生、黄芳女士、黄彦郡先生共计7名非独立董事和4名独立董事参加会议。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子公司签署《江苏法尔胜精细钢绳有限公司拆迁协议书》的议案
为配合江阴临港开发区工业园区升级改造,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法尔胜精细钢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细钢绳”)位于滨江西路北、润华路西的二宗土地拟由政府收储。现精细钢绳与江阴市人民政府利港街道办事处就有关拆迁补偿事宜协商一致,由江阴市人民政府利港街道办事处指定江阴市春申拆迁有限公司分期支付精细钢绳拆迁补偿款179,476,257元人民币,董事会同意双方就上述事项签订《江苏法尔胜精细钢绳有限公司拆迁协议书》。
表决结果: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关于子公司签署〈江苏法尔胜精细钢绳有限公司拆迁协议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95)。
三、备查文件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25日
证券代码:000890 证券简称:法尔胜 公告编号:2021-095
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
签署《江苏法尔胜精细钢绳有限公司
拆迁协议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土地收储情况概述
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法尔胜精细钢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细钢绳”)于2021年11月18日收到江阴市人民政府下发的《市政府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澄政发[2021]95号文件,为配合江阴临港开发区工业园区升级改造,精细钢绳位于滨江西路北、润华路西的二宗土地拟由政府收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1月20发布于巨潮资讯网《关于子公司收到土地收储通知暨终止重大资产重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78)。
2021年11月30日,精细钢绳与江阴市人民政府利港街道办事处于签署了《拆迁补偿框架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2月2发布于巨潮资讯网《关于子公司签署〈拆迁补偿框架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84)。
现精细钢绳与江阴市人民政府利港街道办事处就有关拆迁补偿事宜协商一致,双方于2021年12月23日签订《江苏法尔胜精细钢绳有限公司拆迁协议书》。上述事项经公司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江苏法尔胜精细钢绳有限公司拆迁协议书》主要内容
甲方:江阴市人民政府利港街道办事处
乙方:江苏法尔胜精细钢绳有限公司
因工业园区升级改造需要,甲方依法拆除乙方位于江阴市临港开发区利港街道润华路1号的企业房屋。经协议双方友好协商,根据澄政发〔2011〕3号《江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澄住建〔2018〕28号《关于调整并公布江阴市城区房屋征收(拆迁)装潢和其他附属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就有关拆迁补偿问题协商一致后达成如下协议:
1、乙方服从甲方规划,将上述企业房屋供甲方拆迁,房屋总建筑面积 55224.6平方米,其中:合法建筑面积51754.24平方米,无证面积3470.36平方米,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合法用地面积91274平方米。
2、甲方按文件规定,给予乙方货币补偿款为:
(1)房屋补偿款:44561543元;
(2)容积率补偿:34205489元;
(3)土地补偿款:48837100元;
(4)装饰装潢补偿款:2897096元;
(5)地面附属物补偿款:3115108元;
(6)设备搬迁费:25093979元;
(7)综合补助费:345310元;
(8)停产停业补助费:2758127元;
(9)搬迁奖励费:1035085元;
(10)不供地奖励:9767420元;
(11)其他:6860000元。
以上各项合计人民币为(大写)壹亿柒仟玖佰肆拾柒万陆仟贰佰伍拾柒元整(179476257元)。
3、付款方式:
(1)2021年11月30日甲乙双方《拆迁补偿框架协议》签订后,甲方指定江阴市春申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已支付第一期拆迁补偿款3000万元给乙方。
(2)本协议订立后,甲方指定江阴市春申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7日前向乙方支付第二期拆迁补偿款1.35亿元,专款用于乙方为其母公司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在光大银行的贷款。第二期拆迁补偿款支付后,乙方负责解除拆迁资产的抵押,并于2021年12月30日前完成拆迁资产所对应的不动产权证的注销。
(3)拆迁资产所对应的不动产权证注销后,甲方指定江阴市春申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向乙方支付剩余尾款1447.6257万元。
4、本协议订立后,乙方应立即启动润华路1号该企业及企业内租赁企业的所有设备、物资、办公设施搬离待拆,企业职工由乙方自行消化解决,所涉及的所有用工矛盾由乙方负责解决。原有建筑物由甲方负责拆除,乙方应保持门窗完好、行车设备保留。
5、本协议订立后,其他人员对乙方的搬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权属发生争议的,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本协议订立后,如一方存在违约,另一方可以依法向江阴市人民法院起诉。
7、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签订的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其余送相关档案部门保存。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土地收储事项将对公司业绩产生积极影响,公司将根据本次交易事项的进度,按照相关会计准则予以确认。本次交易对公司2021年度的业绩影响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四、风险提示
公司将根据土地收储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江苏法尔胜精细钢绳有限公司拆迁协议书》
特此公告。
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2月25日
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暨实际控制人变更的
提示性公告
股票代码:000751 股票简称:锌业股份 公告编号:2021-087
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暨实际控制人变更的
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公司接到控股股东中冶葫芦岛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冶有色”)的通知,公司实际控制人于洪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林桂娟女士已于2021年12月13日与于跃先生签订了《葫芦岛宏跃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于洪先生将其持有的葫芦岛宏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跃集团”)36%股权及林桂娟女士将其持有的宏跃集团16%股权一并转让给于跃先生,于跃先生持有宏跃集团68%的股权;于跃先生与于朝旭先生、于航先生已于2021年12月13日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于朝旭先生、于航先生采取和于跃先生意思表示一致的行动。
一、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于跃先生直接持有宏跃集团16%股权,一致行动人于朝旭先生、于航先生分别直接持有宏跃集团16%股权,于跃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于朝旭先生、于航先生合计直接持有宏跃集团48%股权,本次权益变动转让方于洪先生、林桂娟女士合计直接持有宏跃集团52%股权,于洪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林桂娟女士、于朝旭先生、于航先生、于跃先生通过宏跃集团控制的中冶有色间接控制上市公司23.59%股权。
本次权益变动后,于跃先生直接持有宏跃集团68%股权,一致行动人于朝旭先生、于航先生分别直接持有宏跃集团16%股权,于跃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直接持有宏跃集团100%股权,于跃先生、于朝旭先生、于航先生通过宏跃集团控制的中冶有色间接控制上市公司23.59%股权。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上市公司股权控制结构的变化情况
权益变动前:
■
权益变动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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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于洪先生与林桂娟女士为夫妻关系,于跃先生、于朝旭先生、于航先生为兄弟关系,于跃先生、于朝旭先生、于航先生为于洪先生之子。
本次股权调整完成后,于跃先生成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宏跃集团仍为中冶有色的第一大股东,中冶有色与公司股权控制关系未发生变化。
三、备查文件
1、《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24日
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一大股东部分股份解除质押和被质押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723 证券简称:美锦能源 公告编号:2021-125
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一大股东部分股份解除质押和被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大股东美锦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锦集团”)质押股份数量(含本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数量比例超过80%,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一、股东股份解除质押和被质押基本情况
公司近日接到美锦集团通知,获悉美锦集团所持有公司的部分股份解除质押和被质押,具体事项如下:
(一)股东股份解除质押和被质押基本情况
1、本次股份解除质押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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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次股份被质押基本情况
■
3、股东股份累计质押基本情况
截至2021年12月23日,上述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
(二)第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质押情况
(1)质押股份股东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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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质押股份情况
■
不排除第一大股东在股票质押到期时有新的部分股票质押和部分股票解质押。
(3)本次股份质押非用于满足上市公司生产经营相关需求。
(4)第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5)本次股份质押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公司治理等产生实质性影响。
(6)本次股份质押为债权和质权人调整,还款来源为经营性收入。
(7)第一大股东进行股票质押主要是为满足其自身生产经营需要,目前总体质押风险可控,股份质押不存在平仓风险。公司将持续关注其股票质押情况,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8)公司控股股东美锦集团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美锦集团最近一年又一期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等重大利益往来情况详见公司于2021年1月19日、2021年4月30日、2021年9月15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现金收购山西美锦集团锦辉煤业有限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公告》、《关于全资子公司物资供应与关联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暨关联交易的公告》,截至目前发生额均在审批范围内。
二、备查文件
1、股份解除质押、被质押登记证明。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24日
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名单
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股票代码:000629 股票简称:攀钢钒钛 公告编号:2021-80
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名单
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1月4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股权激励相关议案;于2021年11月24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于2021年12月13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二次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二次修订稿)〉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公司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授予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如下: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一)公示情况
公司于2021年12月14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人员名单(第二次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对象名单》”),并已在公司内部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已满10天。在公示的时限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拟激励对象在公司或公司子公司担任的职务及其任职或聘用文件。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对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的公示情况和监事会的核查结果,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列入本次《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二)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三)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本次拟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国资考分〔2020〕178号)第十八条规定的不得参加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1、未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任职、不属于上市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的人员;
2、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监事;
3、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人员。
(五)本次拟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与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年12月25日
证券代码:000099 证券简称:中信海直 公告编号:2021-049
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1年12月24日(星期五)14:30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12月24日9:15一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21年12月24日9:15一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深圳市南山区南海大道3533号深圳直升机场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
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
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
公司副董事长马雷先生。
6.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2人,代表股份234,788,57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265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3人,代表股份234,724,87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257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63,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2%。
2.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669,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86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605,4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78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63,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82%。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议案审议表决情况具体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聘任2021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4,771,87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9%;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3%;弃权1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5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5041%;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484%;弃权1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475%。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4,771,87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9%;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3%;弃权1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5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5041%;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484%;弃权1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475%。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卢剑、陆维森
(三)结论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同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
四、备查文件
(一)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