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持续督导培训情况报告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隆新材”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6号一一保荐业务》的要求,委派本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对汇隆新材相关人员进行了培训。现将培训情况报告如下:
一、培训时间和主要内容
2021年12月21日,项目保荐代表人钱红飞对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等进行了培训,主要培训内容为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股份的相关规定。
二、培训方式及对象
培训采用现场宣讲的方式进行,培训对象包括汇隆新材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等。
三、培训总结
本次培训得到了汇隆新材的积极配合,全体参与培训人员进行了认真深入学习。通过培训,汇隆新材的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对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股份的有关政策法规有了更加全面和深入的认识。
保荐代表人:周旭东 钱红飞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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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代表人:周旭东 钱红飞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联泓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中国科学院长春应用化学研究所签署
生物可降解材料PPC项目技术合作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3022 证券简称:联泓新科 公告编号:2021-092
联泓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中国科学院长春应用化学研究所签署
生物可降解材料PPC项目技术合作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技术合作协议签署概况
为进一步实现生物可降解材料领域战略布局,联泓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中国科学院长春应用化学研究所(以下简称“长春应化所”)于近日签署了《合作研发基于第四代催化剂的二氧化碳基生物可降解材料(PPC)超临界聚合工业化技术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技术合作协议”或“本协议”),就共同开发基于多核锌系催化剂(以下简称“第四代催化剂”)的聚碳酸亚丙酯(以下简称“PPC”)超临界聚合工业化技术,双方同意开展全面技术合作,并由控股子公司联泓格润(山东)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泓格润”)建设5万吨/年PPC工业化生产线。
本协议不属于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交易对手方介绍
(一)基本信息:中国科学院长春应用化学研究所;法定代表人:杨小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000006051000987;开办资金:15,156万元;住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大街5625号;宗旨和业务范围:研究应用化学,促进科技发展。长春应化所始建于1948年12月,现已发展成为集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高技术创新研究及产业化于一体,在国内外享有崇高声誉和影响的综合性化学研究所,成为我国化学界的重要力量和创新基地。
本协议涉及技术由长春应化所王献红团队主导研发。王献红团队二十多年来始终致力于二氧化碳的固定和利用等应用基础研究及产业化工作。王献红为长春应化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2010-2016年任国家自然基金委创新团队“生物降解高分子材料的基本科学问题”首席科学家,现任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高分子材料重点实验室主任,在高分子材料学界享有盛誉。
(二)长春应化所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技术合作协议主要内容
(一)合作范围和目标
1、双方在PPC的研发和工业化上拥有共同的发展愿景,将合作开发基于第四代催化剂的PPC超临界聚合工业化技术。
2、由公司控股子公司联泓格润建设5万吨/年PPC生产线,项目原材料消耗中二氧化碳质量占比不低于38%,产品应用于薄膜、地膜等领域。
(二)合作期限
本协议签订之日起3年内完成项目建设,如项目延期则最长不超过2年。
(三)排他性约定
1、长春应化所是公司基于第四代催化剂的PPC超临界聚合工业化技术唯一合作方和第四代催化剂的唯一供应方。
2、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5年内,长春应化所不得将PPC超临界聚合相关技术及催化剂的专利及专有技术直接或间接授权或转让给任何其他第三方。
(四)知识产权归属
1、长春应化所保证本协议涉及的知识产权不涉及侵权,即不存在侵犯长春应化所前期合作伙伴或其他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的情形。
2、双方共同开发的工艺包,由此形成的专利和专有技术归双方共同所有,经双方书面同意可向第三方转让,转让收益归双方共同所有,各占50%。
3、在完成本协议约定的研究开发工作后,长春应化所利用该项研究开发成果进行后续改进(含万吨级连续聚合工业化技术),同等条件下公司享有优先受让权。
四、技术合作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生物可降解材料是解决传统塑料污染的主要途径,预计市场需求将持续提升。PPC是性能优异的生物可降解材料,以二氧化碳和PO(环氧丙烷)为原料,与其它生物可降解材料相比,PPC具有刚韧平衡性好、阻隔性好、透明度高等优点,是理想的一次性薄膜材料,可替代传统的不可降解材料,尤其在替代传统地膜材料方面具备较大的市场发展潜力。
本协议合作的PPC超临界聚合技术具备二氧化碳质量占比高、单程转化率高、反应时间短、生产能耗低、副产物少、产品分子量高等特点,能够充分满足薄膜、地膜等领域的使用要求。由于PPC产品38%以上的质量来源于二氧化碳,该技术工业化对于固碳和降低产品成本均有较大意义。
作为一家新材料产品和解决方案供应商,公司持续推进生物可降解材料和新能源材料等重点方向的战略布局。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西科院生物新材料有限公司已完成20万吨/年乳酸及13万吨/年PLA(聚乳酸)项目备案,并进入项目建设阶段,相关工作正在有序推进中;公司控股子公司联润格润已完成15万吨/年PLA生物可降解材料项目备案,并已完成新能源材料和生物可降解材料一体化项目备案,其中一体化项目包括130万吨/年MTO(甲醇制烯烃)装置、20万吨/年EVA(乙烯-醋酸乙烯共聚物)装置、20万吨/年PO装置、5万吨/年PPC装置及相关配套设施,目前正在办理项目建设相关手续。
PPC属于新一代性能优异的“环境友好型”的生物可降解材料,该项目投产后其主要原料二氧化碳和PO均为公司自产,完全符合“双碳”政策和循环经济的要求。此次与长春应化所开展技术合作,投资建设PPC项目有助于进一步丰富公司生物可降解材料的产品品类,是公司布局生物可降解材料的又一重要举措。未来公司有望在生物可降解材料领域实现PLA、PPC等多产品布局,进一步提高核心竞争力,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及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
五、风险提示
本协议已就争议解决等做出明确的规定,但协议履行期较长,存在技术风险等潜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技术合作协议》。
特此公告。
联泓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2月24日
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与宁德时代签订《预付款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812股票简称:恩捷股份 公告编号:2021-210
债券代码:128095 债券简称:恩捷转债
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与宁德时代签订《预付款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在协议执行过程中,存在法律、法规、政策、履约能力、技术、市场等方面不确定性或风险,同时还可能面临外部宏观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突发意外事件,以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影响所带来的风险等。
2、本协议的顺利履行预计将对公司2022年度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
一、协议签署概况
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恩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恩捷”)与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德时代”)基于友好合作关系及宁德时代对动力电池湿法隔膜的增量需求,于2021年12月22日签署了《预付款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或“本协议”),约定宁德时代向上海恩捷支付共计人民币8.5亿元的预付款,用于保障2022年度上海恩捷向宁德时代及其下属公司供应动力电池湿法隔膜(基膜和涂布膜),不含税总金额约为人民币51.78亿元。
公司与宁德时代及其下属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本协议的签订不涉及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协议的签署为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行为,无须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二、协议对方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0587527783P
3、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4、注册地址: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漳湾镇新港路2号
5、法定代表人:周佳
6、注册资本:232900.780200万人民币
7、成立日期:2011年12月16日
8、主营业务:锂离子电池、锂聚合物电池、燃料电池、动力电池、超大容量储能电池、超级电容器、电池管理系统及可充电电池包、风光电储能系统、相关设备仪器的开发、生产和销售及售后服务;对新能源行业的投资;锂电池及相关产品的技术服务、测试服务以及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关联关系:宁德时代及其下属公司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10、履约能力分析:宁德时代是全球知名的锂电池生产企业,结合其信用状况及支付能力,公司认为其具备良好的信誉和履约能力。
三、协议的主要内容
1、合作内容:宁德时代向上海恩捷支付预付款,用于保障2022年度上海恩捷对宁德时代及其下属公司的动力电池湿法隔膜产品(基膜和涂布膜)生产和交付使用,上海恩捷保证在收到宁德时代预付款后每月严格按照协议约定进行产能供应,宁德时代及其下属公司2022年按照上述约定产能供应量向上海恩捷采购动力电池湿法隔膜产品(基膜和涂布膜),不含税总金额约为人民币51.78亿元。
2、预付款:宁德时代同意在约定时间内向上海恩捷预付货款共计人民币8.5亿元,该预付款将在2022年内每月按协议约定的金额冲抵货款。
3、双方权利义务:
(1)宁德时代应按本协议的约定支付预付款。
(2)宁德时代有权根据业务需求,书面通知上海恩捷供应量的变化,该变化须经上海恩捷书面同意并确认。
(3) 若上海恩捷未按约定使用预付款,或未按宁德时代及其下属公司的订单交货,或交付的质量不符合约定的验收标准等,宁德时代有权要求上海恩捷进行赔偿,若前述违约情节严重或上海恩捷连续(或累计)三个月供应量未达到月保供量的95%,宁德时代有权终止本协议,并要求上海恩捷立即返还剩余预付款、支付剩余预付款相应的利息,上海恩捷还须赔偿宁德时代及其下属公司的损失。前述款项宁德时代有权从宁德时代及其下属公司需支付给上海恩捷的款项中直接扣取。若上海恩捷出现偿还能力不足、无法履约时,宁德时代有权从宁德时代及其下属公司应付上海恩捷的所有货款进行抵扣剩余预付款及相应的利息。
(4) 上海恩捷保证不在交付给宁德时代及其下属公司的货物上设立任何的权利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他项权)。
(5)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原则下,双方将充分发挥各自的资源和优势,助力对方的发展,上海恩捷承诺在同等条件下给予宁德时代及其下属公司最优惠的产品供货条件。
(6)为体现双方合作,上海恩捷优先开发或者改善满足宁德时代需求的物料,且宁德时代在同等物料性能、质量品质规格和其它商务条件下,优先评估并应用上海恩捷所开发的物料。
(7)上海恩捷同意,如不能按本协议约定完成货物供应,宁德时代可随时按双方约定的审计条款,对上海恩捷的产能建设、生产所需材料采购、生产过程、仓储及出货管理进行审计和提出满足交付的整改措施,上海恩捷应积极配合整改。
(8)若宁德时代及其下属公司未按本协议约定完成当月采购量,宁德时代需按协议约定金额向上海恩捷支付补偿款,且还须在之后月份中补足采购量。若上海恩捷未按本协议约定的当月供应数量向宁德时代及其下属公司供应,上海恩捷需按协议约定金额向宁德时代支付补偿款,且还须在之后的月份中补足供应量。对于上海恩捷供应的存在质量问题的货物,宁德时代及其下属公司退货后,相应的数量上海恩捷应在一周内予以补足且产品须符合双方约定质量标准,否则上海恩捷应按未足量供应的约定支付补偿款。
4、协议有效期:本协议有效期自2021年12月2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止。在有效期届满前双方根据本协议而产生和执行的订单等,双方应继续履行完毕。本协议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本协议。
5、协议生效:本协议自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四、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协议的签订有利于进一步稳固和扩大公司和宁德时代的供需合作关系,实现更大程度的合作共赢,进一步增强公司的市场竞争力。随着公司锂电池隔离膜产能的不断释放,公司锂电池隔离膜产品的交付能力得到充分保障,同时经过多年的积累,公司在资金、人员、技术等方面均具备履行本协议的能力。
本协议约定供应量将在2022年度履行并确认收入,预计将对公司2022年度的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本协议的签订和履行不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不存在因履行协议而对宁德时代形成依赖的情形。
五、风险提示
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存在法律、法规、政策、履约能力、技术、市场等方面不确定性或风险,同时还可能面临外部宏观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突发意外事件,以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影响所带来的风险等。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六、董事会对协议签订的分析说明
公司董事会对协议各方的背景、履约能力均进行了深入的了解与分析,认为公司及协议各方具备履行并承担协议约定义务的能力,本次协议签订系各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基础上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真实、有效,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上述协议的履行,对公司的独立性无重大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履行协议对上述协议当事人产生依赖性,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战略以及股东的利益。
七、律师意见
公司聘请了法律顾问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对本次交易进行了核查,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认为:宁德时代和上海恩捷均为依据中国法律成立且有效存续的公司,具备签署合同的主体资格;《预付款协议》已经宁德时代和上海恩捷签署,合同内容真实、合法、有效。
八、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控股子公司签订重大合同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对交易各方履约能力发表如下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上述合同与双方需求相符,双方均具备较强的履约可行性。保荐机构将督促公司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持续关注公司重大合同履行情况,督促公司加强内控管理,以保障公司全体股东利益。
九、备查文件
1、上海恩捷与宁德时代签署的《预付款协议》;
2、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723 证券简称:金莱特 公告编码:2021-151
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828号),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共计发行48,030,176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发行价格为11.93元/股。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572,999,999.68元,扣除与发行有关费用人民币14,300,405.84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58,699,593.84元。上述募集资金已经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中兴华验字(2021)第410016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及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与使用。近日,公司与保荐机构国泰君安,以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以下简称“开户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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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已在开户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所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与开户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国泰君安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泰君安承诺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国泰君安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行应当配合国泰君安的调查与查询。国泰君安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国泰君安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在开户行对公业务营业时间到开户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开户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国泰君安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公司拟从募集资金专户转出资金需获得任一保荐代表人邮件回复同意。开户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国泰君安。
6、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含)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开户行应当在付款后2个工作日内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国泰君安,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国泰君安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泰君安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行,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开户行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开户行连续三次未按本协议约定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或未向国泰君安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按本协议约定配合国泰君安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国泰君安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国泰君安发现公司、开户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公司、开户行、国泰君安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如公司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募集资金专户开立银行或开立账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司、开户行、国泰君安三方同意自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本协议自行终止。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广东金莱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24日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股份减持比例超过1%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042 证券简称:朗科科技 公告编号:2021-098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股份减持比例超过1%的公告
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邓国顺先生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朗科科技”)于2021年12月24日收到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邓国顺先生的邮件通知获悉,邓国顺先生于2021年12月17日至23日期间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218.76万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1.0916%。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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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上表中出现合计数尾数与各分项数字之和尾数不一致的,为“四舍五入”所致。
特此公告。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150 证券简称:宜华健康 公告编号:2021-143
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12月24日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12月16日以电邮和电话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会议应参加表决的董事7人,实际参加表决的董事7人。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鉴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下称“浙商银行”)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下称“东方资产”)已达成债权转让安排,浙商银行已将截止2021年9月30日其对众安康后勤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众安康”)拥有的本金199,991,106.58元及相应利息的债权转让给东方资产,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1月23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部分债务变更债权人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134)。
现就浙商银行与东方资产的债务重组中,公司子公司达孜赛勒康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达孜赛勒康”),及孙公司达孜慈恒医疗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孜慈恒”)的担保责任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子公司达孜赛勒康继续履行相关债权人担保义务的议案》
达孜赛勒康原根据《最高额质押合同》【合同编号:(584070)浙商银高质字(2019)第07261号】以达孜赛勒康持有的达孜慈恒100%股权,向浙商银行提供质押担保。达孜赛勒康承诺就众安康在东方资产债务重组项下的债务,继续以达孜赛勒康持有的达孜慈恒100%股权,向东方资产提供质押担保。因众安康不能清偿重组债务的,东方资产有权就上述质押物的变价所得优先受偿。
表决结果:表决票7票,同意票7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表决通过。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审议通过《关于孙公司达孜慈恒继续履行相关债权人担保义务的议案》
达孜慈恒原根据(584070)浙商银高质字(2019)第07262号及(584070)浙商银高质字(2019)第07263号《最高额质押合同》,以达孜慈恒持有的杭州养和医院有限公司60%股权及杭州慈养老年医院有限公司60%股权,向浙商银行提供质押担保。达孜慈恒承诺就众安康在东方资产债务重组项下的债务,继续以达孜慈恒持有的上述质押物,向东方资产提供质押担保。因众安康不能清偿重组债务的,东方资产有权就上述质押物的变价所得优先受偿。
表决结果:表决票7票,同意票7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表决通过。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审议通过《关于择期召开股东大会的议案》
鉴于公司目前工作安排等原因,公司决定暂不召开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将择期另行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本次董事会议案中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事项。
特此公告。
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辞职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408 证券简称:齐翔腾达 公告编号:2021-115
债券代码:128128 债券简称:齐翔转2
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辞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21年12月24日收到公司董事韩刚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韩刚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职务。辞职后,韩刚先生将不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截至本公告日,韩刚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韩刚先生的辞职不会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其辞职不会影响公司及董事会的正常运作,其书面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尽快完成公司董事的补选工作。
韩刚先生在担任公司董事期间勤勉尽责,公司及董事会向韩刚先生在任期内对公司发展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特此公告。
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2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