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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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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亨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21-12-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利和兴”)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

2、本次解除限售股东户数共计5,311户,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1,815,15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6%,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

3、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21年12月29日(星期三)。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21]1633号”文《关于同意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8,957,176股,并于2021年6月2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首次公开发行前,公司总股本116,871,528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155,828,704股,其中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为122,582,398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78.66%;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为33,246,306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1.34%。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限售期为6个月,股份数量为1,815,153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1.16%。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至今,公司未发生因股份增发、回购注销、派发股票股利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导致公司股本数量变动的情况。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网下配售限售股股东无其他特别承诺。

截至本公告日,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均在限售期内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也不存在公司对其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1年12月29日(星期三)。

2.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1,815,153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为1.16%。

3.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为5,311户。

4. 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

注: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中,无股东同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无股东为公司前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且离职未满半年。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的情形。

四、本次解除限售前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限售股份持有人严格履行了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各项承诺;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保荐机构对利和兴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并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 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 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3.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4. 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24日

证券代码:301211 证券简称:亨迪药业 公告编号:2021-001

湖北亨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301013 证券简称:利和兴 公告编号:2021-058

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情况概述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湖北亨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639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湖北亨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6,000.00万股,每股面值1.00元,每股发行价格25.80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1,548,000,000.00元,扣除全部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1,400,732,340.85元。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12月16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1年12月16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大信验字[2021]第2-10059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及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湖北亨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截止2021年12月24日,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注: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约为人民币140,073.23万元,与截止2021年12月24日募集资金专户余额的差额部分为暂未支付的发行费用及资金活期存款利息。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有关各方:

甲方:湖北亨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分行

丙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

2、甲方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积极配合丙方的调查和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与使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懿、王栋及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专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保荐代表人。乙方应保证专户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者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保荐代表人,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公司与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分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湖北亨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2月24日

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396 证券简称:金山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1-066号

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于2021年12月22日、12月23日与12月24日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

● 经公司自查并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核实,不存在正在筹划涉及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发行、收购、债务重组、业务重组、资产剥离、资产注入、股份回购、股权激励、破产重整、重大业务合作、引进战略投资者等重大事项。

● 公司主营火力发电,火电装机占比91.57%,目前生产经营活动正常。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公司股票交易于2021年12月22日、12月23日与12月24日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价格异常波动的情况。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的相关情况

(一)生产经营情况

公司主营火力发电,火电装机占比91.57%,目前生产经营活动正常。

(二)重大事项情况

经向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征询函确认,除了在指定媒体上已公开披露的信息外,不存在影响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异常波动的重大事宜;不存在正在筹划涉及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发行、收购、债务重组、业务重组、资产剥离、资产注入、股份回购、股权激励、破产重整、重大业务合作、引进战略投资者等重大事项。

(三)媒体报道、市场传闻、热点概念情况

经公司调查核实,公司未发现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媒体报道或市场传闻;未发现需要澄清或回应的媒体报道或市场传闻。

(四)其他股价敏感信息

公司未发现其他可能对公司股价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公司本次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三、相关风险提示

公司股票于2021年12月22日、12月23日与12月24日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公司2019年、2020年及2021年第三季度扣非净利润为负。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董事会声明及相关方承诺

本公司董事会确认,不存在其他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等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五、备查文件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书面回函。

特此公告。

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披露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预案后的进展公告

股票代码:002735 股票简称:王子新材 公告编号:2021-103

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披露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预案后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1、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筹划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武汉中电华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49%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需满足多项条件方可实施,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将在相关审计、评估工作完成后,再次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核准,是否调整本次交易方案或终止本次交易、能否取得上述核准以及何时取得最终核准均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发现可能导致公司董事会或交易对方撤销、中止本次交易方案或对本次交易方案做出实质性变更的相关事项。

一、本次交易概述

因有关事项尚存不确定性,为了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对公司股价造成重大影响,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股票简称:王子新材,股票代码:002735)自2021年2月5日开市时起开始停牌,并于当日发布了《关于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停牌公告》(公告编号:2021-009)。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公司在停牌期间,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及时履行披露义务,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有关事项进展情况公告,于2021年2月19日发布了《关于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停牌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11)。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2021年2月2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交易相关议案,并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股票简称:王子新材,股票代码:002735)自2021年2月25日(星期四)上午开市起复牌。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2021年3月25日、4月24日、5月25日、6月25日、7月24日、8月25日,公司发布了《关于披露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预案后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24、032、049、061、067、068),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2021年8月27日,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推进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由于客观因素的影响,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涉及的尽职调查、审计与评估等相关工作尚未完成。因此公司无法在首次审议本次重组事项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后的6个月内发出召开审议本次重组相关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公司决定继续推进本次重组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2021年9月25日、10月25日、11月25日,公司发布了《关于披露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预案后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90、096、101),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二、本次交易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公司及相关各方正在积极有序地推进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涉及的尽职调查、审计与评估等相关工作。

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3号一重大资产重组》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本次交易预案披露后至发出审议本次重组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前,每30日发布一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进展公告。

三、风险提示

1、公司将在相关审计、评估工作完成后,再次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核准。本次交易能否取得上述核准以及何时取得最终核准均存在不确定性。

2、公司本次筹划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正在积极推进中,相关事项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事项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公司已于2021年2月25日披露的《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第八节风险因素”中,对本次交易存在的风险因素作出了详细说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及时关注公司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24日

江苏日久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股份比例达到1%暨回购进展公告

江苏日久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股份比例达到1%暨回购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日久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1月1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1年11月22日、2021年12月1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1)、《回购股份报告书》(公告编号:2021-043)。

根据回购方案,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回购部分公司股份,回购股份的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7,5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15,0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13.5元/股(含),按回购资金总额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为5,555,555股-11,111,110股,约占公司目前已发行总股本的1.98%-3.95%,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限届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回购股份期限为自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1%,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予以公告。现将回购股份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回购公司股份的具体情况

截至2021年12月23日,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2,810,600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1%,最高成交价为11.6元/股,最低成交价为11.2元/股,成交总金额为31,967,304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回购符合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其他相关说明

(一)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的数量、回购股份的方式等符合公司《回购股份报告书》的内容。

(二)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的数量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等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相关规定: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回购公司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

(2)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两个交易日内;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2021年12月6日)前五个交易日(2021年11月29日至2021年12月3日)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量为21,938,206股。公司每5个交易日回购股份数量未超过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前5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量的25%(5,484,551股)。

3、公司未在下列交易时间进行回购股份的委托:

(1)开盘集合竞价;

(2)收盘前半小时内;

(3)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低于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三)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回购计划,并将在回购期间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日久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2021年12月24日

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年第二期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成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705 证券简称:新宝股份 公告编码:(2021)073号

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年第二期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成的公告

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宝股份”、“公司”或“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7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第二期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使用自有资金回购公司部分股份,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30元/股,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为人民币0.5亿元一1.0亿元,回购实施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公司于2021年10月28日披露了《关于2021年第二期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报告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0月28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一、回购股份实施情况

公司于2021年11月3日首次实施2021年第二期回购股份计划(以下简称“第二期回购计划”或“本次回购计划”)股份回购,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就回购期间相关进展情况进行了披露,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1年11月4日、2021年11月6日及2021年12月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上披露的《关于2021年第二期回购股份计划首次实施回购的公告》、《关于回购股份比例达1%暨回购进展情况公告》及《关于2021年第二期回购公司股份进展情况的公告》。

截至2021年12月23日,第二期回购计划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股份数量为4,079,2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49%,最高成交价为26.50元/股,最低成交价为23.52元/股,支付的回购总金额为99,990,801.90元(不含交易费用)。至此,本次回购计划实施完毕。本次回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公司既定的回购方案。

二、回购股份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情况符合公司《关于2021年第二期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报告书》的相关内容。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总股本未发生变化。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状况、债务履行能力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三、回购期间相关主体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自公司首次披露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至本次回购实施结果公告前一日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四、合规性说明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回购股份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符合《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根据《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公司在下列期间不得回购公司股份:

(1)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

(2)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两个交易日内;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自公司2021年11月3日实施第二期回购计划之日起,公司每五个交易日最大回购股份数量为1,204,900股(2021年12月15日至2021年12月21日),未超过第二期回购计划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前五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量117,041,545股的25%(即29,260,386股)。

五、回购股份用途及后续安排

本次回购方案累计回购股份数量为4,079,200股,全部存放于公司回购专用

证券账户,存放期间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质押等相关权利。公司本次回购的股份将全部用于实施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及/或员工持股计划,若公司未能在回购股份完成后的36个月内实施上述用途,未使用部分将履行相关程序予以注销。

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回购专用账户持股数量查询证明。

特此公告!

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2月25日

深圳市郑中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权质押及解除质押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811 证券简称:亚泰国际 公告编号:2021-077

债券代码:128066 债券简称:亚泰转债

深圳市郑中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权质押及解除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郑中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亚泰一兆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泰一兆”)的通知,获悉亚泰一兆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部分股份办理了质押及部分股份解除质押手续,具体事项如下:

一、股东股份质押的基本情况

注:公司总股本取2021 年12月20日数据,下同。

二、股东解除股份质押的基本情况

三、股东股份累计质押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股份质押情况如下:

四、股东股份质押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上述质押行为不存在平仓风险或被强制过户风险。公司将持续关注其质押变动情况及风险,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五、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

特此公告。

深圳市郑中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24日

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暨重大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650 证券简称:加加食品 公告编号: 2021-102

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暨重大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收到法院一审判决书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对上市公司损益的影响: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涉诉各方如不服该判决可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上诉,诉讼最终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的概述

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原告”)因与优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选资本”或“被告”)合同纠纷于2021年3月17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二中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未依约申请撤诉及解除保全措施的违约金,违约金以18,000万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20年6月29日计算至人民法院收到其撤诉及解除保全措施申请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2月3日为19,710,000元;

2.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损失以15,259.32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19年12月25日计算至人民法院收到其撤诉及解除保全措施申请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2月3日为40,736,113.4元;

3.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市场声誉损失200万元;

4.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以上暂合计:62,446,113.40元。

2021年3月17日,收到北京二中院《受理案件通知书》(案件编号:(2021)京02民初173号)。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3月19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7)。

二、本次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2021年12月23日,公司收到北京二中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1)京02民初173号】,北京二中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判决如下:

一、优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1.8亿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4日起至2021年7月17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五的利率标准计算);

二、驳回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54031元,由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42287元(已交纳),优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1174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至本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目前,公司及公司子公司暂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涉诉各方如不服该判决可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上诉,诉讼最终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京02民初173号】。

特此公告。

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