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国发川山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限售股部分上市流通公告
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存单质押情况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052 证券简称:浙江广厦 公告编号:临2021-109
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存单质押情况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反应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单质押情况及化解进度,现将相关情况披露如下:
公司于2021年3月24日为广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厦控股”)及北川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在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的23,400万元的融资提供质押担保,质押物为24,000万元的银行存单。公司获悉,上述融资已于2021年12月23日清偿,公司存量存单质押情况详见下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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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2020年12月31日,公司存单质押金额及质押对应的融资余额均为193,090万元,占公司2020年末货币资金的86.10%;截止本公告日,公司质押存单金额5,500万元,质押存单对应的融资金额为5,300万元,分别占公司2021年9月30日货币资金2.92%、2.81%。
特此公告。
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25日
证券代码:600052 证券简称:浙江广厦 公告编号:临2021-110
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担保纠纷案件调解结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阶段:二审调解结案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 涉案的金额:合计约35,970.19万元(含本金、利息,不含逾期利息及相关诉讼费用)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1、若最终需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公司持有的浙商银行7,825.56万股股权作为质押物,可能会被债权人申请处置,相应处置价款归债权人所有;公司也可能承担资产扣划等其他担保责任,这些将对公司资产及现金流情况产生负面影响,最终影响金额以届时实际承担担保责任的金额为准(如有)。2、公司将继续密切关注上述案件进展情况,若前述事项不及预期,公司还将综合律师、会计师意见对存量担保计提预计负债,将对公司相关报告期的利润产生影响。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1年3月31日,上海金融法院就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厦门国际银行”)与广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厦控股”)的债权债务纠纷作出一审判决,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诉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11)。
2021年8月10日,经公开挂牌竞价,上述案件的债权人由厦门国际银行变更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资产”)。2021年10月25日,信达资产将其享有的主债权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依法转让给东阳市金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阳金控”),东阳金控变更为上述案件的债权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诉事项的进展公告》《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担保事项的进展公告》《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担保纠纷案件的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66、临2021-072、临2021-085)。
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广厦”)在了解各方情况后,对上述案件提起上诉,上海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调解。
二、调解情况
公司于2021年12月24日收到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两份《民事调解书》,编号分别为(2021)沪民终511号、(2021)沪民终512号,主要内容如下:
1、广厦控股应于2021年12月10日前向东阳金控支付借款本金共计347,921,329.01元、利息11,780,587.33元、逾期利息及律师费人民币335,148.10元。
2、东阳金控有权在上述第一项债权范围内就浙江广厦质押的共计78,255,600股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权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股权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3、浙江广厦、广厦房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厦房产”)、上海明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凯投资”)、楼忠福、楼明对广厦控股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浙江广厦、广厦房产、明凯投资、楼忠福、楼明承担上述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广厦控股追偿。
4、一审案件受理费共计1,887,922.00元,保全费共计10,000.00元。由东阳金控负担人民币4,322.68元,由广厦控股、浙江广厦、广厦房产、明凯投资、楼忠福、楼明共同负担1,893,599.32元。
5、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共计3,568.01元,由浙江广厦负担。
6、各方当时人就案件无其他争议。
三、对公司的影响
1、若最终需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公司持有的浙商银行7,825.56万股股权作为质押物,可能会被债权人申请处置,相应处置价款归债权人所有;公司也可能承担资产扣划等其他担保责任,这些将对公司资产及现金流情况产生负面影响,最终影响金额以届时实际承担担保责任的金额为准(如有)。
2、公司将继续密切关注上述案件进展情况,若前述事项不及预期,公司还将综合律师、会计师意见对存量担保计提预计负债,将对公司相关报告期的利润产生影响。
3、广厦控股及其实际控制人前期作出的承诺,如后期各方无法达成妥善处理,导致上市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由此产生的损益由其承担,公司也将密切关注相关承诺的履行情况。
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25日
江西煌上煌集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695 证券简称:煌上煌 编号:2021一064
江西煌上煌集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江西煌上煌集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3月25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不超过10,000万元人民币进行投资理财,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可控的国债逆回购产品、金融机构固定收益类产品和低风险理财产品。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决议有效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具体内容详见2021年3月27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使用部分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7)。
根据上述决议,公司近日使用闲置自有资金人民币4,000万元分别购买了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鑫证券”)的鑫鑫汇收益凭证724号产品和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的中信建投收益凭证“固收鑫·稳享”7352号产品。现就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购买理财产品的主要情况
(一)华鑫证券鑫鑫汇收益凭证724号产品
1、产品名称:华鑫证券鑫鑫汇收益凭证724号
2、产品代码:SRZ209
3、产品类型:固定收益型收益凭证
4、发行人: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5、产品风险评级:低风险
6、认购资金总额:人民币2,000万元
7、产品认购日:2021年12月23日
8、产品起息日:2021年12月24日
9、产品到期日:2022年3月16日
10、年化收益率:2.8%
11、产品期限:82天
12、募集资金用途:募集资金不超过证券公司自有资金使用范围
13、收益计算方式:投资收益=投资本金×投资收益率×实际投资天数/365
(二)中信建投收益凭证“固收鑫·稳享”7352号产品
1、产品名称:中信建投收益凭证“固收鑫·稳享”7352号
2、产品代码:SUF415
3、产品类型:本金保障固定收益
4、发行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产品风险评级:低风险
6、认购资金总额:人民币2,000万元
7、产品认购日:2021年12月23日
8、产品起息日:2021年12月24日
9、产品到期日:2022年2月23日
10、年化收益率:2.8%
11、产品期限:61天
12、募集资金用途:中信建投根据融资需要发行收益凭证产品,所募集资金用于开展传统业务及FICC创新业务,包括固定收益业务、大宗商品业务、资本中介业务等,并通过合理的资产配置,提高中信建投整体盈利能力和流动性管理水平。
13、收益计算方式:投资收益=投资本金×投资收益率×投资天数/365
二、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
1、经过严格筛选和风险评估,公司选择的是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相对较低的理财产品,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不排除上述投资将会受到市场剧烈波动的影响。
2、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地介入,但金融市场的变化存在不确定性,因此理财产品投资的实际收益不可预期。
(二)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将结合生产经营、资金使用计划等情况,在授权额度内合理开展国债逆回购产品、金融机构固定收益类产品和低风险理财产品的投资业务,并保证投资资金均为公司闲置自有资金。
2、公司财务中心将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如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严格控制投资风险。
3、公司审计中心对公司进行的金融机构固定收益类产品、低风险理财产品和国债逆回购产品的投资进行事前审核、事中监督和事后审计。审计中心负责审查金融机构固定收益类产品、低风险理财产品和国债逆回购产品投资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收益情况等,督促财务部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
4、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5、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1、公司本次利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开展投资理财是为了提高公司闲置自有资金的利用效率,增加公司现金资产收益,是在确保不影响日常经营运作资金使用的前提下进行的,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
2、公司将根据自身实际需求适时寻求良好的交易时机以及投资品种,保证
收益的同时也能保障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所需资金不被占用,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为公司和股东谋取较好的投资回报。
四、公告日前十二个月内公司购买理财产品情况
1、公司于2020年1月21日使用自有资金购买国债逆回购产品,截至本公告日,国债逆回购产品余额为2,000万元。
2、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2,000万元购买中信建投收益凭证“固收鑫稳享”7161号产品,产品到期日2021年12月22日,已到期收回本金及收益。
3、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2,000万元购买华鑫证券鑫鑫汇收益凭证710号产品,产品到期日2021年12月15日,已到期收回本金及收益。
4、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2,000万元购买方正证券收益凭证“金添利”D159号产品,产品到期日2022年3月29日。
5、公司于2021年10月19日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2,000万元购买安信证券收益凭证-安财富专享078号产品,产品到期日2022年1月18日。
五、备查文件
1、《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鑫鑫汇收益凭证724号产品说明书》及公司与华鑫证券签订的《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鑫鑫汇收益凭证724号产品认购协议》。
2、《中信建投证券收益凭证产品说明书》及公司与中信建投签订的《中信建投证券收益凭证认购协议》。
特此公告。
江西煌上煌集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2月25日
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案件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181 证券简称:粤传媒 公告编号:2021-055
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案件进展的公告
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仲裁事项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0501 证券简称:鄂武商A 公告编号:2021-038
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仲裁事项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7年5月,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之全资子公司广州日报新媒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媒体公司”)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2017)粤民初31号案件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公司及新媒体公司与叶玫等24名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榭丽公司”)的原股东和部分原股东的关联人之间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公司及新媒体公司起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依法予以受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7年5月18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收到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的公告》(2017-030)。
2017年11月,公司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17)粤民初31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公司及新媒体公司与叶玫等24名香榭丽公司的原股东和部分原股东的关联人之间股权转让纠纷案中止审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7年11月2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2017-071)。
2020年12月,公司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通知书》【(2017)粤民初31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公司及新媒体公司与叶玫等24名香榭丽公司的原股东和部分原股东的关联人之间股权转让纠纷案恢复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1年1月4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诉讼案件进展的公告》(2020-076)。
2021年4月,公司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要求确认公司及公司之全资子公司新媒体公司与叶玫等24名香榭丽公司原股东和部分原股东的关联人之间股权转让时签订的《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和《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无效,并请求返还交易对价及赔偿损失,诉讼金额暂计人民币5.36亿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1年4月20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诉讼案件进展的公告》(2021-021)。
二、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2021年12月23日,公司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17)粤民初31号】和《民事裁定书》【(2017)粤民初31号之三】。
1. 《民事判决书》【(2017)粤民初31号】主要内容如下:
“综上所述,粤传媒与新媒体公司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本院对成立部分予以支持,不成立部分予以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和《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二、上海埃得伟信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方荣梓、黄若梅、天津市瑞懋时代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返还股权转让对价现金共38637213.33元;
三、上海埃得伟信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陈平、唐宇婷、夏文洵、孙健、浙江亿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道泓创新(天津)有限责任公司、众享石天万丰(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仁达龙扬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补偿股权转让对价股票现金价值共166754247.09元;
四、叶玫、乔旭东与王伟东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对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日报新媒体有限公司的增资款损失4500万(扣减追缴部分)与中介费、差旅费损失12367998.15元,承担60%的连带赔偿责任;其他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原股东对上述损失的60%承担与其原持有的该公司股权比例相一致的连带赔偿责任;
五、孙慧对于上述判项所确定的天津市瑞懋时代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六、北京杰思汉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于上述判项所确定的山南中科润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七、众享石天(天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万丰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对于上述判项所确定的众享石天万丰(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八、杭州仁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于上述判项所确定的宁波仁达龙扬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九、驳回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日报新媒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 《民事裁定书》【(2017)粤民初31号之三】主要内容如下: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在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情况下,司法机关依法负有追缴被告人的违法所得或者责令其退赔的职责、义务,由司法机关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也更有利于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在该部分权益已经得到公力救济的情况下,被害人另行就该部分财产向被告人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因生效的本院(2018)粤刑终881号刑事判决认定叶玫、乔旭东与王伟东犯合同诈骗罪,并依法追缴粤传媒与新媒体公司被骗的现金和粤传媒股票,故粤传媒与新媒体公司请求叶玫、乔旭东与王伟东向粤传媒与新媒体公司返还股权转让现金对价、粤传媒股票的现金价值、股票分红及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应驳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日报新媒体有限公司对叶玫、乔旭东、王伟东所提起的返还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对价(包括现金与股票)、股票分红及利息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三、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公司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判决为一审判决,目前尚未生效,如不服此判决,可依法提起上诉。因此,尚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判决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
五、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2017)粤民初31号】
2.《民事裁定书》【(2017)粤民初31号之三】
特此公告。
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商集团”)于2021年12月23日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送达的[2021]中国贸仲京裁字第3404号《撤案决定》。仲裁庭决定如下:1、撤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的V20210356号合资合同争议案,终止本案仲裁程序;2、本案仲裁费为人民币2,025,123元,全部由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与申请人预缴的仲裁预付金全部相冲抵。现将本案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案受理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情况
国际管理有限公司以与武商集团合资合同争议为由,于2021年1月5日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2月19日受理该案。武商集团于2021年3月16日收到仲裁委员会送达的(2021)中国贸仲京字第011185号《V20210356号合资合同争议案仲裁通知》【详见2021年3月18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2021-004号公告】。
(二)本案基本情况
申请人:国际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铜锣湾告士打道311号皇室堡28楼2801&2802A室
被申请人: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解放大道690号
申请人国际管理公司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如下:
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赔偿损失人民币337,225,542.91元。
计算方式:以武汉广场管理有限公司2011、2012、2013三年月均利润为标准,申请人损失相当于2014年1月至2016年9月(共33个月)武汉广场管理有限公司预期利润的49%;
损失=(2011年利润/12+2012年利润/12+2013年利润/12)/3×33×49%=337,225,542.91元。
2、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为本案支付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300,000.00元。
3、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
二、本案的裁决情况
2021年2月19日,仲裁委员会仲裁院(以下简称“仲裁院”)以特快专递方式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分别寄送了本案仲裁通知、《仲裁规则》和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名册》,同时向被申请人寄送了申请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书及其附件。
申请人选定叶林先生担任本案仲裁员。被申请人选定孙宪忠先生担任本案仲裁员。由于双方未在共同期限内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员,仲裁委员会主任根据《仲裁规则》之规定指定李勇先生担任本案首席仲裁员。上述三位仲裁员在签署了《声明书》后,于2021年4月22日组成仲裁庭,共同审理本案。
2021年4月22日,仲裁院以特快专递方式分别向双方当事人寄送了本案组庭通知及所附本案仲裁员签署的《声明书》。
仲裁庭经商仲裁院,决定于2021年7月20日在北京开庭审理本案。
2021年6月8日,仲裁院以特快专递方式向双方当事人寄送了本案开庭通知。
2021年7月20日,仲裁庭如期在北京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庭审结束前,经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仲裁庭对庭后程序进行了安排。
因仲裁程序进行的需要,经仲裁庭请求,仲裁院院长同意并决定将本案裁决作为的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22日。
2021年12月17日,申请人以电子邮件方式提交了“撤回仲裁申请书”。2021年12月20日,申请人将该“撤回仲裁申请书”的纸质版寄至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在上述“撤回仲裁申请书”中称:“申请人自愿撤回所提仲裁申请,望贵委予以办理为盼。”
根据申请人的上述撤回仲裁的书面请求,并根据《仲裁规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仲裁庭决定如下:
1、撤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的V20210356号合资合同争议案,终止本案仲裁程序;
2、本案仲裁费为人民币2,025,123元,全部由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与申请人预缴的仲裁预付金全部相冲抵。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武商集团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仲裁委员会已下达撤案决定,终止本案仲裁程序。其仲裁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构成影响。
五、备查文件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撤案决定[2021]中国贸仲京裁字第3404号
特此公告。
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12月25日
证券代码:600538 证券简称:国发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1-073
北海国发川山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限售股部分上市流通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19,333,426股
●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1年12月30日
一、本次限售股上市类型
(一)限售股上市类型
本次限售股上市类型为非公开发行限售股。
(二)非公开发行限售股核准发行时间
2020年10月19日,北海国发川山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原名:北海国发海洋生物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北海国发海洋生物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向康贤通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569号)。根据上述核准文件,公司向7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7,370,158股。
(三)股份登记时间
新增47,370,158股限售条件流通股于2020年12月30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登记手续。本次股份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464,401,185股变更为511,771,343股。
(四)锁定期安排
(1)业绩承诺方
公司向业绩承诺方康贤通、广州菁慧典通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菁慧典通”】、吴培诚、许学斌、张凤香等发行的股份,自该等股份发行完成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让),也不委托第三方管理该等股份。
在前述限售期届满后,业绩承诺方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将分期解锁,具体见“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有关承诺”。
(2)非业绩承诺方
公司向非业绩承诺方张正勤、广州市达安创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安创谷”】等发行的股份,自该等股份发行完成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让),也不委托第三方管理该等股份。
二、本次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北海国发海洋生物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向康贤通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569号)的核准,2021年7月28日公司完成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2,427,005股股份的相关工作。公司的总股本由511,771,343股增加为524,198,348股。
三、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有关承诺
(一)业绩承诺方:康贤通、菁慧典通、吴培诚、许学斌、张凤香
1、股份限售的承诺
所认购的公司新增股份自本次发行完成之日起的12个月内不得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让),也不委托第三方管理该等股份。
在前述限售期届满后,业绩承诺方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将分期解锁,具体解锁安排如下:
1)如标的公司在2020年度、2021年度的任一年度实际实现的净利润达到该年度承诺净利润数(含业绩差额,如适用)90%(含)及以上,或在2022年度实际实现的净利润达到该年度承诺净利润数(含业绩差额,如适用),则业绩承诺方在当年度可解锁相应数量的股份计算公式如下:
当年度可解锁股份数量=业绩承诺方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量总额×1/3
2)如标的公司在2020年度、2021年度的任一年度实际实现的净利润未达到该年度承诺净利润数(含业绩差额,如适用)的90%,或在2022年度实际实现的净利润未达到该年度承诺净利润数(含业绩差额,如适用),但业绩承诺方已根据《盈利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约定履行了业绩补偿义务的,则业绩承诺方在当年度可解锁相应数量的股份计算公式如下:
当年度可解锁股份数量=业绩承诺方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量总额×1/3-业绩承诺方在当年度以股份方式进行补偿的股份数量
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承诺方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2、盈利补偿承诺
承诺2020年度、2021年度和2022年度高盛生物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母公司股东净利润与扣除非经常损益后归属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孰低值)分别不低于2,270万元、2,810万元和3,420万元。如高盛生物在利润补偿期间实际利润未达到承诺利润的,将根据业绩补偿协议及补充协议的约定进行补偿。
承诺履行情况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对高盛生物2020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关于广州高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1〕2-272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对高盛生物2020年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于出具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天健审〔2021〕2-270号)。
经审计,2020年度高盛生物实现的净利润达到了业绩承诺数,业绩承诺方不涉及业绩补偿。
(二)非业绩承诺方:张正勤、广州市达安创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股份限售承诺
所认购的公司新增股份自本次发行完成之日起的12个月内不得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让),也不委托第三方管理该等股份。
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承诺方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五、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公司独立财务顾问五矿证券有限公司对本次部分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出具了核查意见,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申请解禁的限售股份持有人不存在违反其在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中做出的承诺;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对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本独立财务顾问对公司本次限售股份解禁及上市流通无异议。
六、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19,333,426股;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1年12月30日;
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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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康贤通系广州菁慧典通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康贤通及其控制的广州菁慧典通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合计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为6.42%;吴培诚为公司的董事。康贤通、广州菁慧典通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吴培诚减持股份时需要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七、股本变动结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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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上网公告附件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关于北海国发川山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北海国发川山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12月25日
证券代码:600538 证券简称:国发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1-074
北海国发川山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减持公司股份超过1%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权益变动属于减持,未触及要约收购;
●北海国发川山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朱蓉娟女士通过大宗交易及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合计减持了公司617.5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18%。本次权益变动后,朱蓉娟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从20.05%减少至18.87%。
●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均未发生变化,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产生影响。
近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朱蓉娟女士《关于减持公司股份超过1%的告知函》,朱蓉娟于近期通过大宗交易及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了公司617.5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18%,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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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股份均享有表决权,不存在表决权委托或受限等任何权利限制或限制转让的情况。
2、本次权益变动不存在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及相关承诺的情形。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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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情况说明
1、本次权益变动系股东的正常减持行为,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2、朱蓉娟减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2021年11月15日,朱蓉娟披露了股份减持计划,计划自2021年12月6日至2022年3月5日通过集中竞价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
至2021年12月23日,朱蓉娟按照上述减持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了公司194.5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37%)。该减持计划还在进行当中。
公司将持续关注其股份减持计划后续实施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北海国发川山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2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