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488 证券简称:艾迪药业 公告编号:2021-063
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北京映翰通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集中竞价减持股份结果公告
证券代码:688080 证券简称:映翰通 公告编号:2021-056
北京映翰通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集中竞价减持股份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募投项目变更相关事项的问询函》(上证科创公函【2021】0131号)(以下简称“《问询函》”),《问询函》的具体内容如下:
“2021年12月25日,你公司发布相关公告称,公司将募投项目“ACC006肺鳞癌化疗联用Ⅱ期临床项目”变更为艾滋病整合酶抑制剂相关项目,并将该募投项目对应研发管线转让给广州力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鑫生物),转让作价10,000万元,转让前已累计投入4,028.63万元。此外,李文全、胡雄林两名核心技术人员自你公司离职。经事后审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4.1.1条,请你公司就如下信息予以核实并补充披露。
一、根据你公司招股说明书,你公司研发方向主要为抗病毒、抗炎和抗肿瘤;部分首发募集资金拟用于6项研发管线,其中4项为抗肿瘤项目。2021年8月,你公司已将3项抗肿瘤相关募投项目变更为艾滋病和抗炎药物。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以表格形式对比列示公司首发募投项目变更前后差异情况及最新投入进展,说明各项募投项目是否符合进度;(2)上市前将多项抗肿瘤管线列入主要研发方向及募投项目的主要原因;(3)上市后战略方向在短期内发生重大调整的背景、原因和合理性;(4)本次调整后,公司是否形成稳定的发展方向和发展战略,未来十二个月是否有进一步变更现有业务结构的计划。
二、公告披露,公司本次变更募投项目,主要是为了优化产品结构,聚焦艾滋病相关领域。截至2021年三季度,公司主要收入来源为人源蛋白,在艾滋病领域仅有艾邦德1款药物获批上市。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以表格形式分别列示本次交易前后公司全部在研管线的名称、适应症、研发进度和累计投入情况;(2)结合ACC006相关适应症的市场空间、已上市产品销售情况、其他在研产品临床进度,分析该研发管线的竞争力水平和盈利前景,说明剥离该管线的合理性;(3)结合国内艾滋病医保及自费市场的市场空间变化、不同技术路线药品的竞争现状以及艾邦德获批上市后的销售情况,分析公司在艾滋病领域的竞争优势,说明聚焦艾滋病领域是否有利于增强公司盈利能力。
三、公告披露,“ACC006肺鳞癌化疗联用Ⅱ期临床项目”转让后,剩余募集资金将用于艾滋病整合酶抑制剂研究。该项目由公司与常州大学合作,现处于早期研究阶段,预计研发周期六年。全球目前已有5款艾滋病整合酶抑制剂上市。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公司整合酶抑制剂项目的技术来源,与常州大学的具体合作方式和权利义务安排;(2)公司拟研发整合酶抑制剂与现有产品的差异,是否为前述产品的仿制药,产品创新性的具体表现;(3)已上市整合酶抑制剂在中国的医保准入、销售和竞争格局,分析公司研发起步较晚的可行性;(4)逐项列示所有研发类募投项目预计未来各年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各项目拟达成临床试验、申报上市和上市获批的预计时点。
四、公告披露,向力鑫生物转让管线评估值10,350万元,作价10,000万元,首付款合计为3,000万元,后续款项支付将根据里程碑成就情况分期支付。公司还与力鑫生物约定,如转让项目最终未获批上市,公司将承担50%的研发支出。力鑫生物2020年净资产为1.25亿元,收入为0。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结合该管线价值评估的方法、假设和参数,分析转让对价是否公允,成交价低于评估价的原因;(2)与力鑫生物约定研发费用共担条款的原因,预计共担费用金额区间及对公司的影响;(3)款项支付条件、研发费用分担等条款是否符合行业惯例,和同行业相比是否存在重大差异;(4)结合力鑫生物的业务状况、资金状况、融资能力和研发能力,分析其是否能够推进后续研发进程并保障里程碑款项支付。
五、根据你公司招股说明书,本次拟辞任核心技术人员的两名员工中,胡雄林曾参与公司艾滋病药物艾邦德的研究并发挥重要作用。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上述人员被认定为核心技术人员的具体依据,在公司任职期间的薪酬、持股及减持情况;(2)上述人员在艾邦德和其他艾滋病研发管线中承担的具体工作内容、专利申报参与情况,其离职对公司艾滋病管线持续研发能力的影响;(3)公司在艾滋病领域研发人员人数、占比及学历情况,较上市前是否发生重大变化,后续维护核心技术人员团队采取的具体措施。
就上述事项,请你公司独立董事逐项发表意见,请保荐人进行核查并逐项发表意见。请你公司及保荐人于2021年12月31日前, 披露对上述问题的回复。”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公司管理部的要求,积极就《问询函》所涉及的问题予以回复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25日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持股的基本情况
在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前,北京映翰通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深圳市优尼科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南山阿斯特创新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南山阿斯特)持有公司股份2,510,30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4.79%。以上股份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取得的股份,并已于2021年2月18日起上市流通。
● 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的实施结果情况
2021年10月23日,公司披露了《北京映翰通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集中竞价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号:2021-048),南山阿斯特计划根据市场情况通过集中竞价的方式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524,287股(若此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应对该数量进行相应调整),拟减持股份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合计不超过1%。
2021年12月2日,公司披露了《股东集中竞价减持股份数量过半暨减持比例达到1%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55),自2021年11月16日至2021年12月1日,南山阿斯特共减持262,804股,减持比例达到0.50%。
公司于2021年12月24日收到南山阿斯特发来的《股东减持进展告知函》,截至2021年12月24日,南山阿斯特通过集中竞价的方式减持公司股份524,287股,减持比例达到1%,减持计划实施完毕。
一、集中竞价减持主体减持前基本情况
■
上述减持主体无一致行动人。
二、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的实施结果
(一)股东因以下事项披露集中竞价减持计划实施结果: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
■
(二)本次实际减持情况与此前披露的减持计划、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减持时间区间届满,是否未实施减持 □未实施 √已实施
(四)实际减持是否未达到减持计划最低减持数量(比例) □未达到 √已达到
(五)是否提前终止减持计划 □是 √否
特此公告。
北京映翰通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25日
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复工复产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915 证券简称:中欣氟材 公告编号:2021-091
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复工复产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因受当地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及响应当地政府防疫要求,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从 2021年12月10日起实施了有序临时停产。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年12月13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受疫情影响逐渐减量及有序临时停产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88)。
目前,公司已符合《上虞区工业企业有序复工复产实施意见》相关内容的要求,经公司申请,当地政府批准,于2021年12月24日开始有序复工复产。
公司后续将密切关注当地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治政策,积极落实疫情防 控方案,履行企业的社会责任,全面做好防控措施,保障员工健康和公司正常运 行,力争将本次疫情的影响降到最低。公司将根据客户交货的实际需求,及时调 整生产计划,努力减少本次疫情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的影响,并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2月24日
证券代码:002915 证券简称:中欣氟材 公告编号:2021-090
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公司控股股东股份质押及解除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接到公司控股股东浙江白云伟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云伟业”)的通知,获悉其所持有本公司的部分股份进行质押及解除质押,具体内容如下:
一、控股股东股份本次质押及解除质押 的基本情况
1、股东股份本次解除质押基本情况
■
2、股东股份本次质押基本情况
■
3、控股股东股份累计被质押的情况
截至公告披露日,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资信状况良好,具备相应的资金偿还能力,质押股份风险可控,目前不存在平仓风险,且对公司生产经营、公司治理等不产生实质性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其质押变动情况及风险,并及时进行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二、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
特此公告。
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2月24日
青海互助青稞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646 证券简称:青青稞酒 公告编号:2021-087
青海互助青稞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青海互助青稞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2月8日召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在保障公司日常运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同意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在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使用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的自有资金购买短期(投资期限不超过一年)中低风险理财产品,并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办理相关事宜,在此期限内该3亿元额度可滚动使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2月10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公告》(2021-081)。
2021年12月24日,公司以自有资金10,000万元购买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民享91天211224专享固定收益凭证”理财产品,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理财产品的基本情况
1、产品基本信息与重要提示
■
2、产品要素
■■
3、购买金额:10,000万元;
4、资金来源:自有资金;
5、关联关系:公司与民生证券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
尽管理财产品属于中低风险投资品种,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的介入,但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针对可能发生的投资风险,公司拟定如下措施:
1、公司财务部门将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如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2、公司内审部为理财产品业务的监督部门,对公司理财产品业务进行审计和监督;
3、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4、公司将依据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三、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公司本次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是根据公司经营发展和财务状况,在保障公司日常运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进行的,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有助于提高自有资金使用效率,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
2、通过进行适度的中低风险短期理财,对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适时进行现金管理,能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为公司和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四、公告日前十二个月购买理财产品情况
截至公告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过去12个月不存在购买理财产品的情况。
五、备查文件
1、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民享91天211224专享固定收益凭证认购协议;
2、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民享91天211224专享固定收益凭证产品说明书;
3、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民享91天211224专享固定收益凭证风险揭示书。
特此公告。
青海互助青稞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24日
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四川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311 证券简称:盟升电子 公告编号:2021-041
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四川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165 证券简称:埃夫特 公告编号:2021-047
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2月2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72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经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
一、内幕信息登记方面
你公司上市后至2021年10月25日期间,未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以及《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21]5号)(以下简称《知情人登记制度》)第五条的相关规定。
你公司在对2021年三季报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的档案中,无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书面确认意见,无监事会监督相关资料。在对2020年年报披露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过程中,未对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持续督导人等进行登记。上述行为不符合《知情人登记制度》第七条、第八条的相关规定。同时,你公司未对2020年半年度利润分配议案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不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1]30号)第六条的相关规定。
二、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方面
你公司使用募集资金购买的部分收益凭证不能提供保本承诺,持有期限内不能提前兑付,与你公司《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相关描述不一致,上述情况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第七条以及《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相关规定。
三、财务规范方面
2021年,你公司子公司个别销售合同约定的收入确认时点与公司实际确认时点不一致,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十三条的规定。
你公司披露的2020年年度报告,在民用境外销售的收入确认政策描述中,仅介绍了离岸价(FOB)销售模式。但部分销售实际以出厂售价(EXW)模式作为收入确认依据,存在会计政策描述不完整情况,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第六章(四)的相关规定。
2020年你公司未对发出商品进行减值测试,未在资产负债表日确定其可变现净值,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十五条、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
公司以上财务不规范行为,不符合《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相关规定。
根据《知情人登记制度》第十六条、《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监督管理措施后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你公司应吸取经验教训,杜绝再次发生类似事件,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相关情况说明及采取的措施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监管措施的决定后,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并针对问题进行深刻反省和积极整改。公司将进一步提高规范运作意识,组织相关人员加强对《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持续全面完善公司的内部控制,切实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特此公告。
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25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已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判决金额:剩余合同价款合计人民币43,343,536.41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已向法院申请45,000,000元财产保全。若双方未在上诉期内上诉,判决生效并顺利执行,则公司将收回合同款。若判决生效后对方未依法履行判决,公司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公司届时将依据判决实际执行情况确认相关损益。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因北汽云南瑞丽汽车有限公司汽车产业基地技术改造智能化示范生产线一期设备项目以及北汽云南瑞丽汽车有限公司汽车产业基地技术改造智能化示范生产线改造项目(以下简称“案涉项目”)未按约终验,北汽云南瑞丽汽车有限公司对合同剩余货款逾期支付,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作为原告,于2021年5月10日向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于2021年5月11日收到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21)云31民初19号)。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1年5月13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埃夫特关于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6)。
二、诉讼判决情况
2021年12月23日,公司收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云31民初19号),一审判决结果如下:
1、被告北汽云南瑞丽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北汽云南瑞丽汽车有限公司生产项目(一期)(汽车产业基地技术改造项目)智能化示范生产线一期设备总承包合同》项下应付款31,203,280元。
2、被告北汽云南瑞丽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北汽云南瑞丽汽车有限公司生产项目(一期)(汽车产业基地技术改造项目)智能化示范生产线改造(新增V8车型)项目总承包合同》项下应付款12,140,256.41元。
3、驳回原告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8,518元,由原告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1,703元,被告北汽云南瑞丽汽车有限公司负担206,81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已向法院申请45,000,000元财产保全。若双方未在上诉期内上诉,判决生效并顺利执行,则公司将收回合同款。若判决生效后对方未依法履行判决,公司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公司届时将依据判决实际执行情况确认相关损益。
本次诉讼系依法维权行为,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董事会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该事项。
公司将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对本次公告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25日
爱博诺德(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部分股份质押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050 证券简称:爱博医疗 公告编号:2021-039
爱博诺德(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部分股份质押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536 证券简称:华映科技 公告编号:2021-121
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爱博诺德(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毛立平先生持有公司股份3,113,56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6%。本次质押后,毛立平先生持有公司股份累计质押数量为1,081,170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34.72%,占公司总股本的1.03%。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35,519,97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3.78%;本次质押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累计质押股份1,081,170股,占其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数量的3.04%,占公司总股本的1.03%。
一、本次股份质押情况
公司于2021年12月24日接到公司股东毛立平先生通知,获悉其所持公司的部分股份办理了质押手续,具体事项如下:
单位:股
■
注:本次质押股份均未被用作重大资产重组、业绩补偿等事项的担保或其他保障用途。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累计质押股份情况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解江冰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白莹女士、北京博健和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健和创”)、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博健创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博健创智”)、毛立平先生、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喜天游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喜天游”)累计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单位:股
■
三、其他情况说明
2019年6月10日,公司实际控制人解江冰先生与毛立平先生、白莹女士、博健和创、博健创智、喜天游经协商达成一致行动协议。故毛立平先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除此之外,毛立平先生、白莹女士与公司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毛立平先生资信状况良好,具有相应的资金偿还能力,质押风险在可控范围内,不会导致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本次股份质押不会对公司的主营业务、持续经营能力等产生不利影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须履行的业绩补偿义务。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股东的质押情况及质押风险情况,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爱博诺德(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25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在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及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2、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时间:2021年12月24日(星期五)14:5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2月24日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2月24日9:15-15:00。
3、现场会议地点:福州市马尾区儒江西路6号公司一楼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林俊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2021年12月17日(星期五)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8、会议的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27人,代表股份数1,085,812,1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2552%。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0人,代表股份数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27人,代表股份数1,085,812,1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2552%。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24人,代表股份数10,111,5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56%。
9、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鉴证。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列入会议通知的提案,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表决,表决情况及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的议案》:
同意1,083,799,6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47%;反对1,992,4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835%;弃权2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8%。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本提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8,099,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0.0976%;反对1,992,4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7046%;弃权2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978%。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2、见证律师姓名:贾宗达、张楠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均为会议通知公告中的事项,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2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