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证券代码:688560 证券简称:明冠新材 公告编号:2021-047
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大股东持股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中泰创业投资(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创投”)持有公司股份8,5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18%。中泰创投无一致行动人,上述持有股份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取得的股份,且于2021年12月24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
●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因股东业务发展需要,公司股东中泰创投拟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4,800,000股,即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3.00%。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合计不超过1,600,000股,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且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的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合计不超过3,200,000股,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且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的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减持价格按市场价格确定,若公司在上述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发生派发红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股本除权、除息事项的,则上述减持计划将作相应调整。
公司于2021年12月24日收到公司股东中泰创投出具的《关于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减持计划的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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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减持主体无一致行动人。
上述股东上市以来未减持股份。
二、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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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减持期间为本次减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即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减持期间为2021年12月30日至2022年3月29日,且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2、减持价格按市场价格确定,若公司在上述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发生派发红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股本除权、除息事项的,则上述减持计划将作相应调整。
(一)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 □是 √否
(二)大股东及董监高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 √是 □否
公司股东中泰创投承诺如下:
1、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本单位持有的上述股份。
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本单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转让另有要求,则本人/本单位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2、关于减持意向的承诺:
(1)在本单位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将综合考虑二级市场的股价表现,实施减持行为;
(2)本单位减持公司股票时,减持行为将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法方式进行;
(3)本单位减持公司股票时,将按照《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4)公司上市后,在减持时将提前3个交易日履行公告义务;如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在减持时间区间内,按相关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在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2个交易日内履行公告义务。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是否属于上市时未盈利的公司,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 □是 √否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三、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减持首发前股份
是否是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 □是 √否
四、相关风险提示
(一)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如计划实施的前提条件、限制性条件以及相关条件成就或消除的具体情形等
中泰创投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等因素决定是否实施本次减持计划,因此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存在减持时间、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本次减持计划不会对公司治理、持续性经营产生影响。
(二)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 √否
(三)其他风险提示
本次减持股份计划相关股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25日
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质押及解除质押等相关情况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388 证券简称:元成股份 公告编号:2021-061
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质押及解除质押等相关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控股股东祝昌人先生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80,401,82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28.20%。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杭州北嘉投资有限公司)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113,458,82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39.79%,控股股东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累计质押数量(含本次)为66,300,000股,占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数量的58.44%。
公司接到控股股东祝昌人先生通知,近日将其原质押给义乌市浪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乌浪莎”)的无限售流动股9,000,000股解除质押,将原质押给浙江银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浙江银通”)的无限售流动股9,400,000股解除质押,并将其所持有的无限售流通股9,400,000股质押给深圳市佳银典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佳银”),具体事项如下:
一、上市公司股份解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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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控股股东将其原质押给义乌浪莎的无限售流动股9,000,000股解除质押,原质押给浙江银通的无限售流动股9,400,000股解除质押,并将其所持有的无限售流通股9,400,000股质押给深圳佳银。
二、上市公司股份质押情况
1.本次股份质押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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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本次质押股份未被用作重大资产重组业绩补偿等事项的担保或其他保障用途。
3.股东累计质押股份情况
截至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累计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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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表时间为截至公告披露日,因此“本次质押前累计质押数量”已计算本次解除质押的18,400,000股, “祝昌人持股数量”为协议转让完成后持股数量)
三、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股份质押情况
1、截止本公告日,控股股东质押股份数为66,300,000股,占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占两者合计持有数的58.44%。
2、控股股东本次质押股份中9,400,000股将于2022年6月18日到期,占其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11.69%,占公司总股本的3.30%,合计对应融资余额3,000万元。
此前质押股份中,未来半年内将到期的有2笔:质押数量36,100,000股,占其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44.90%,占公司总股本的12.66%,对应融资余额13,000万元;质押数量20,800,000股,占其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87%,占公司总股本的7.29%,合计对应融资余额7,550万元。
3、控股股东祝昌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具备资金偿还能力,还款资金来源包括其自有资金、股票红利、投资收益等。
4、控股股东不存在通过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关联交易等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况。
5、控股股东质押事项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5.1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的影响:
控股股东本次股份质押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任何影响。
5.2可能对公司治理产生的影响:
控股股东本次股份质押不会对公司治理产生任何影响,不会导致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
5.3可能对大股东履行业绩补偿义务产生的影响:
控股股东不存在须履行的业绩补偿义务。
上述质押事项如若出现其他重大变动情况,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24日
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159 证券简称:有方科技 公告编号:2021-075
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971号)核准,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292万股,每股发行价格20.3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466,422.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412,662,868.55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2020]第ZI10010号)。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进行管理,并及时与保荐机构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0年1月21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公司于2020年4月1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增加公司和公司西安分公司作为研发及产业化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申请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四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0年4月15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有方科技:关于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公告》(2020-011)。2020年5月11日,公司、公司西安分公司、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创证券”)和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的商业银行,针对新增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0年5月12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有方科技: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和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0-020)。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2020年1月和2020年4月,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西安分公司先后开立了多个募集资金专户,并先后与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进行管理和使用。
截止目前,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西安分公司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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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注销的部分募集资金专户情况
鉴于公司已按规定将“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对应的10,000万元和相应利息,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以满足公司发展的实际需求。该项目募集资金已全部按计划投入使用完毕,为方便管理,相应的募集资金专户将不再使用。公司于近日已办理完成募集资金专户的注销手续。注销的募集资金专户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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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募集资金专户外,公司还将募集资金的验资账户(账号:755919797010704,开户行:招商银行深圳新安支行)进行了注销。
上述募集资金专户注销后,公司与相应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的商业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随之终止。
特此公告。
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25日
成都博瑞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公司简称:博瑞传播 证券代码:600880 编号:临2021-051号
成都博瑞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公司股票于 2021 年12月22日、12月 23日、12月24日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形。
● 经公司自查及发函问询控股股东,截至公告披露日,确认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 重大风险提示:二级市场交易风险。截至2021年12月24日收盘,公司滚动市盈率为69.15,公司所处新闻和出版业的滚动市盈率为12.78,公司滚动市盈率高于行业水平。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二级市场交易风险,理性决策,审慎投资。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公司股票于 2021 年12月22日、12月 23日、12月24日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形。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的相关情况
(一)生产经营情况
经自查,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活动一切正常,内外部经营环境、行业政策等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二)重大事项情况
1、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漫游谷科技有限公司增资扩股挂牌拟引入战略投资方事项
公司于2021年8月27日召开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增资扩股引入战略投资方暨公司放弃优先认购权的议案》,同意对漫游谷增资扩股引入战略投资方事项进行挂牌。根据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信息显示,本次公开挂牌报名最终截止日至2021年12月30日17:00,故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增资扩股事项仍处于挂牌期间。待收到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的摘牌结果通知后,公司将及时披露该事项的进展情况。
2、其他重要事项
经公司自查,并经向公司控股股东成都传媒集团函证核实,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公司已披露、公开的事项外,公司、控股股东不存在其他影响公司股价异常波动的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涉及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发行、收购、债务重组、业务重组、资产剥离、资产注入、股份回购、股权激励、破产重整、重大业务合作、引进战略投资者等重大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控股股东成都传媒集团已根据2021年8月披露的增持计划(上述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临2021-042号公告)累计增持股份7,187,8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66%。成都传媒集团将严格遵守增持计划推进增持及相关承诺,其增持实施期间及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完毕之日起的6个月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三)其他股价敏感信息
经公司核实,公司未出现其他可能对公司股价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在公司本次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三、相关风险提示
(一)二级市场交易风险。
公司股票于2021年12月22日、2021年12月23日、2021年12月24日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股价剔除大盘和板块整体因素后的实际波动幅度较大,截至2021年12月24日收盘,公司股票价格为5.48元/股。根据中证指数发布的数据,截至2021年12月24日收盘,公司滚动市盈率为69.15,公司所处新闻和出版业的滚动市盈率为12.78,公司滚动市盈率高于行业水平。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二级市场交易风险,理性决策,审慎投资。
(二)重大事项进展风险。
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漫游谷科技有限公司挂牌增资拟引入战略投资方,目前尚处在公开挂牌阶段,该增资扩股事项存在不能成交的风险,且最终成交方及成交价格尚具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行业风险。
2021年民促法及“双减意见”的颁布实施,对公司旗下的学校业务产生一定的影响,但对上市公司暂不构成重大影响。公司存在不能扩建、扩校而带来的未来成长空间受限的风险,同时也不排除未来学校由民办转公立的风险。“双减意见”出台,公司旗下九瑞大学堂已全面停止学科类培训业务,已全面向数字化培训转型,存在转型失败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董事会声明及相关方承诺
本公司董事会确认,本公司没有任何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等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特此公告。
成都博瑞传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24日
上海罗曼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风险提示公告
证券代码:605289 证券简称:罗曼股份 公告编号:2021-074
上海罗曼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风险提示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罗曼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于2021年12月14日、12月23日两次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所规定的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形。12月24日,公司股票价格再次以涨停价收盘。公司现对有关事项和风险说明如下,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二级市场风险,理性决策,审慎投资。
一、公司估值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存在二级市场交易风险。
2021年12月以来,公司股价涨幅较大,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形已经累计出现2次,12月24日公司股票价格再次以涨停价收盘,涨幅高于同行业涨幅及上证指数。最近四个交易日换手率分别达到42.91%、39.11%、50.51%、31.98%,累计换手率达164.51%。根据申万行业分类公司所处的“建筑装饰业”市盈率为9.80倍,市净率为 0.96倍。公司当前市盈率为34.34倍,市净率为3.45倍,显著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公司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二级市场交易风险,理性决策,审慎投资。
二、公司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公司与Holovis尚未签署实际协议,霍洛维兹数字公司尚未设立。
公司于2021年11月2日披露公告,拟与英国 Holovis International Ltd.(以下简称“Holovis”)共同在上海投资设立上海霍洛维兹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霍洛维兹数字公司”)。截止目前,该计划尚未签署实际协议,双方仍处于洽谈阶段,后续协议是否签署、投资公司是否设立及具体项目推进均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拟与Holovis合作推进的虚拟文娱业务尚未实际开展,尚不具备商业化的条件,对公司当期营业收入、利润增长没有任何影响。
1、投资协议尚未签署的风险:
截止目前,公司与Holovis的投资意向仅为前期计划,相关的投资协议尚未签署,双方仍处于洽谈阶段。后续协议是否签署尚不确定,公司与Holovis 的合作能否正常推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2、拟投资公司尚未设立的风险:
截止目前,霍洛维兹数字公司尚未实际设立,尚未开展任何业务;其工商登记尚需获得相关政府机关的备案或审批,能否取得相关政府机关的备案或审批,以及最终取得备案或审批时间都尚不确定。
3、公司主业没有发生改变。
公司主营业务为景观照明整体规划和深化设计、景观照明工程的施工以及远程集控管理等景观照明其他服务,2021年半年度景观照明工程收入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95.51%。公司拟与Holovis合作推进的虚拟文娱业务尚未实际开展,尚不具备商业化的条件,对公司当期营业收入、利润增长没有任何影响。
三、上海申汲尚未实际运营,生产经营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公司于2021年12月10日披露公告,拟与关联方申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能环境”)共同出资设立上海申汲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申汲”)。本次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事项系公司财务投资,不纳入本公司财务报表合并范围。上海申汲已于近日完成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并取得了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上海申汲的注册资本尚未实缴,尚未开始实际的业务运营。未来实际经营中,上海申汲可能面临宏观经济、行业政策、市场变化、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不确定因素,生产经营存在较大不确定性,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生产经营情况
经公司自查,公司目前经营活动一切正常,市场环境、行业政策没有发生重大调整,内部生产经营秩序正常,公司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五、重大事项情况
经公司自查并向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核实: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发行、收购、债务重组、业务重组、资产剥离、资产注入、股份回购、股权激励、破产重组、重大业务合作、引进战略投资者等重大事项。
六、董事会声明及相关方承诺
公司董事会确认,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没有任何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等事项有关的策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罗曼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12 月25日
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暨终审判决的公告
证券简称: 方大炭素 证券代码 :600516 公告编号:2021一075
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暨终审判决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终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一、终审判决书的主要内容
近日,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再77号。再审申请人上海爱建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爱建信托公司”)因与公司及一审被告河南富达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英属维尔京泛域发展有限公司、恒昌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称简称“恒昌公司”)、中联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京民终601号民事判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件,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维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京民终601号民事判决;
(二)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案件的基本情况
公司因三门峡惠能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提供担保事项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县支行发生贷款担保合同纠纷诉讼,已经最高人民法院出具(2012)民二终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2013年4月,公司已按照判决书的要求执行完毕。详见公司于2013年4月3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判决执行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13-023)。
公司在履行了保证责任后,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三门峡惠能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关联人承担一定赔偿责任。详见公司于2014年12月12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4-058)。
2015年1月,上海一中院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理;2015年4月,北京四中院出具案件受理通知书,正式受理此案;2015年6月-11月,鉴于被告河南富达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中联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本案经过上报北京高院,最终确定北京四中院管辖。
2017年7月,公司收到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签发的民事判决书,判决爱建信托公司和恒昌公司就三门峡惠能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对公司200,775,028.34元的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各自未出资本金及利息范围内向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详见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判决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50)。
爱建信托公司不服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15)四中民(商)初字第00124号民事判决书,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由公司承担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及诉讼保全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审理。
2019年7月,公司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签发的(2017)京民终601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详见公司于2019年7月11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判决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76)。
经公司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9年9月,公司收到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转来执行案款共计人民币143,696,518.92元,爱建信托公司就未出资本金8,690.00万元及相应利息履行了对公司的补充赔偿责任。详见公司于2019年9月10日、2019年9月24日分别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法院执行案款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01、2019-104)。
2019年10月,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应诉通知书》(2019)最高法民申4930号,爱建信托公司因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京民终601号民事判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详见公司于2019年10月10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应诉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06)。
2020年1月,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493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一)本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详见公司于2020年1月10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04)。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四、备查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送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民再77号。
特此公告。
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12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