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解除质押的公告
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第14次会议决议公告
股票简称:华银电力 股票代码:600744 编号:临2021-070
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第14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2021年12月14日发出书面会议通知,2021年12月24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年度第14次会议。会议应到董事11人,董事贺子波、刘全成、孙延文、王俊启、初曰亭、徐莉萍、彭建刚、刘冬来、谢里、陈自强、苗世昌共11人参加了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关于中央企业在完善公司治理中加强党的领导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央企业董事会工作规则(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规定,修改公司章程。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关于制定《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的议案
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关于制定《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三重一大”及重要决策事项清单(试行)》的议案
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关于修改《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规则》的议案
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五、关于制定《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办法(试行)》的议案
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六、关于制定《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权责界面清单》的议案
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2月25日
股票简称:华银电力 股票代码:600744 编号:临2021-071
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 1 年12月24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公司董事会2021年第14次会议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关于中央企业在完善公司治理中加强党的领导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央企业董事会工作规则(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规定,对2018年度股东大会修订的公司章程修订如下:
1.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修改为“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关于中央企业在完善公司治理中加强党的领导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央企业董事会工作规则(试行)》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2.第十二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企业重大事项。公司要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按照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1%的比例安排保障党组织工作经费。
修改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促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企业重大事项。重大问题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运作,须经党委前置研究讨论后,再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层按程序做出决定。公司要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按照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1%的比例安排保障党组织工作经费。”
3.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修改为“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4.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及其报酬事项;
修改为“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总法律顾问、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5.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修改为:“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根据工作需要,董事会设立战略、审计、薪酬与考核、提名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审计、薪酬与考核、提名委员会的独立董事应当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6.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修改为“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为提高决策效率,可将部分决策频次高、风险可控的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决策权授予董事长和总经理行使。”
特此公告。
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2月25日
黑牡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九届五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510 证券简称:黑牡丹 公告编号:2021-050
黑牡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九届五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黑牡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九届五次董事会会议于2021年12月24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和材料于2021年12月22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的董事9名,实际参加表决的董事9名。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经审议,作出如下决议:
(一)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控股子公司减资的议案》;
根据公司整体经营发展规划,同意常州牡丹君港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牡丹君港”)各方股东按各自持股比例将牡丹君港的注册资本由人民币54,000万元减少至人民币5,000万元,公司全资子公司常州黑牡丹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黑牡丹置业”)对牡丹君港的出资额由27,540万元减少至2,550万元。
本次减资事项有利于公司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避免资金闲置,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不会改变牡丹君港的股权结构,本次减资完成后,牡丹君港仍为公司的二级控股子公司,不会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当期损益产生不利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申请融资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公司向4家银行申请总额不超过100,00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美元融资授信总额度,同时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在不超过上述融资授信总额度内,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可在该4家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间调整融资授信额度并办理借款等相关手续、签署相关法律文件。上述授信额度及授权事项自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2年4月30日有效。
(三)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控股子公司拟申请融资额度及公司拟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公司二级控股子公司江苏八达路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八达路桥”)向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融资额度,公司为其提供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的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用于其申请贷款,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信用证,进行票据质押等融资业务,担保期限不超过3年。八达路桥持股10%的其余自然人股东以其各自所持有八达路桥的股权质押给公司全资子公司黑牡丹置业,作为对公司提供担保的反担保。
为保证上述担保事项顺利进行,董事会同意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在上述担保额度内,实施与上述担保事项有关的一切事宜,包括负责办理并签署上述担保事项有关合同、协议文件等有关事宜。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公告2021-051。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
1、本次公司拟为二级控股子公司八达路桥提供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的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用于其申请贷款,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信用证,进行票据质押等融资业务的担保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监管规则的要求,亦符合公司《公司章程》和《对外担保制度》的有关规定。
2、本次担保资金用于八达路桥的经营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八达路桥目前生产经营情况良好,资信情况良好,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制的范围之内,且持股10%的其余自然人股东以其各自所持有八达路桥的股权质押给公司全资子公司黑牡丹置业,作为对公司本次担保的反担保;本次担保不会对公司整体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本次担保事项相关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担保事项。
特此公告。
黑牡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25日
证券代码:600510 证券简称:黑牡丹 公告编号:2021-051
黑牡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申请融资额度
及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
江苏八达路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八达路桥”)
●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
黑牡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为二级控股子公司八达路桥提供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的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用于其申请贷款,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信用证,进行票据质押等融资业务,担保期限不超过3年。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实际为八达路桥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0元。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八达路桥持股10%的其余自然人股东以其各自所持有八达路桥的股权质押给公司全资子公司常州黑牡丹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黑牡丹置业”),作为对公司提供担保的反担保。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一、融资及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二级控股子公司八达路桥拟向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融资额度,公司拟为其提供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的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用于其申请贷款,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信用证,进行票据质押等融资业务,担保期限不超过3年。
上述融资及担保事项已经公司2021年12月24日召开的九届五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公司章程》《对外担保制度》等有关规定,该事项无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江苏八达路桥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邹区镇卜弋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江小伟
注册资本:人民币8,657.933万元整
经营范围:公(道)路、桥梁、交通设施建设,市政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建设工程设计;各类工程建设活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水运工程监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建设工程勘察;公路管理与养护;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建筑劳务分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市政设施管理;市政设施管理(除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检查服务);住宅水电安装维护服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城市绿化管理;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及持股比例:公司全资子公司常州黑牡丹置业有限公司持股51%,公司全资子公司常州黑牡丹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持股39%,贺信芳持股5%,蔡树兴持股4.44%,蒋息华持股0.56%。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八达路桥资产总额人民币29,629.85万元,负债总额人民币16,808.91万元(其中:银行贷款总额人民币0元,流动负债总额人民币16,808.91万元),净资产人民币12,820.94万元,2020年度营业收入人民币22,112.12万元,实现净利润人民币757.80万元。(已经审计)
截至2021年9月30日,八达路桥资产总额人民币32,024.48万元,负债总额人民币18,708.94万元(其中:银行贷款总额人民币0元,流动负债总额人民币18,708.94万元),净资产人民币13,315.53万元,2021年1-9月营业收入人民币15,030.55万元,实现净利润人民币984.48万元。(未经审计)
三、担保内容
公司二级控股子公司八达路桥拟向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融资额度,公司为其提供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的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用于其申请贷款,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信用证,进行票据质押等融资业务,担保期限不超过3年。八达路桥持股10%的其余自然人股东以其各自所持有八达路桥的股权质押给黑牡丹置业,作为对公司提供担保的反担保。
为保证上述担保事项顺利进行,董事会同意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在上述担保额度内,实施与上述担保事项有关的一切事宜,包括负责办理并签署上述担保事项有关合同、协议文件等有关事宜。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会议上对本次担保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
1、本次公司拟为二级控股子公司八达路桥提供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的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用于其申请贷款,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信用证,进行票据质押等融资业务的担保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监管规则的要求,亦符合公司《公司章程》和《对外担保制度》的有关规定。
2、本次担保资金用于八达路桥的经营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八达路桥目前生产经营情况良好,资信情况良好,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制的范围之内,且持股10%的其余自然人股东以其各自所持有八达路桥的股权质押给公司全资子公司黑牡丹置业,作为对公司本次担保的反担保;本次担保不会对公司整体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本次担保事项相关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担保事项。
董事会认为本次担保资金用于八达路桥的经营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八达路桥目前生产经营情况良好,且持股10%的其余自然人股东以其各自所持有八达路桥的股权质押给黑牡丹置业,作为对公司提供担保的反担保,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制的范围之内,本次担保不会对公司整体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人民币370,740.75万元(全部为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以及子公司间的担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41.66%,其中对控股子公司担保总额为人民币127,693.05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4.35%。除上述担保外,公司及子公司无其他对外担保,也不存在对外担保逾期的情况。
六、备查文件
1、公司九届五次董事会会议决议;
2、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3、八达路桥2020年度及2021年1-9月财务报表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特此公告。
黑牡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25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0年5月29日,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潮能源”)因涉及恒天中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讼事项,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调查通知书》(编号:京调查字20043号),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5月30日披露的《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43)。
2021年9月,新潮能源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1]74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9月4日披露的《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8)。
近日,新潮能源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31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当事人: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潮能源),住所: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通海路308号。
黄万珍,男,1971年7月出生,时任新潮能源董事长,住址: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月塘乡东潘村温厝66号。
胡广军,男,1966年9月出生,时任新潮能源总经理,住址:新疆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向阳南小区12幢楼房27号。
杨毅,男,1980年8月出生,时任新潮能源监事,住址: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洪滨路83号附7号。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有关规定,我会依法对新潮能源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新潮能源的申请,我会举行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胡广军提交了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当事人黄万珍、杨毅未申请听证也未提交陈述、申辩材料。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新潮能源未及时及未按规定披露相关担保事项,具体违法事实如下:
2016年6月1日,北京恒天龙鼎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恒天龙鼎)与上海珺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珺容战略资源5号私募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珺容5号),恒天龙鼎出资5亿元作为优先级投资人,参与新潮能源非公开发行股份收购资产项目。2016年6月13日,恒天龙鼎与北京正和兴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和兴业)签订《回购协议》,约定正和兴业在恒天龙鼎支付5亿元基金认购价款之日起9个月内一次性回购其基金份额,并约定由三家公司及两名自然人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此后,恒天龙鼎与前述五方签署了《保证合同》。2017年10月,恒天龙鼎向恒天中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天中岩)转让全部珺容5号基金份额。恒天中岩亦与正和兴业签订《回购协议》(编号htzh2017-01),约定正和兴业回购恒天中岩持有的珺容5号基金份额,前述《回购协议》同时约定由新潮能源作为保证人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
2017年10月14日,新潮能源时任董事长黄万珍、时任总经理胡广军安排时任监事杨毅在《保证合同》(编号htzh2017-05)上加盖公司公章。前述合同主要内容为:新潮能源作为保证人为正和兴业的履约义务提供担保,担保范围为正和兴业基于《回购协议》(编号htzh2017-01)所负义务,担保方式为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涉及担保金额 613,337,534.25元,占新潮能源2016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1.24%。
对于上述担保事项,新潮能源未及时予以披露,也未在2017年年度报告和 2018 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
2018年6月20日,因正和兴业始终未按约定履行回购义务,恒天中岩将正和兴业、新潮能源起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要求正和兴业支付回购价款613,337,534.25元及违约金63,483,793.43元,并由新潮能源承担连带担保责任。2018年12月18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向新潮能源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相关事项新潮能源已公告披露。
2021年3月22日,恒天中岩就该案提出撤诉申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恒天中岩撤诉,相关事项新潮能源已公告披露。
以上事实,有《保证合同》《回购协议》《珺容战略资源5号私募基金基金合同》、相关人员笔录、新潮能源印章使用审批单和恒天中岩提供的视频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新潮能源未及时、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重大担保事项的行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七项、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二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四十一条第二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7〕18号)第三十九条第二项、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六条第六项、第六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黄万珍、胡广军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杨毅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听证过程中,当事人新潮能源提出以下申辩意见:
一是本案保证合同系内部人员擅用公章,且无新潮能源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不具备合同约定的生效条件,故涉案保证合同并未成立生效。据此,新潮能源并未对外提供担保,便没有就该担保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二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恒天中岩撤诉,因此不会对公司的损益产生负面影响,不会对公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损害。
综上,新潮能源恳请对其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胡广军主要申辩意见如下:
胡广军认为其对新潮能源担保未披露事宜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即使因其签字而有责任也应承担次要责任,不应与时任董事长黄万珍承担同等责任。
经复核,我会对当事人上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理由如下:
一是重大担保事项属于《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法定披露事项,该事项发生时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以及应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新潮能源时任董事长黄万珍、时任总经理胡广军在涉案保证合同的“用印审批单”上签字,时任监事杨毅在涉案保证合同上加盖公司印章。因此,本案中的保证合同一经盖章,上市公司便具有《证券法》上的信息披露义务。
二是恒天中岩后续撤诉情况不影响担保事项发生时应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三是胡广军承认“用印审批单”上的签名系其本人签字。该“用印审批单”上注明了须盖章的保证合同名称及合同编号,足以证明胡广军知悉该担保事项。但其却没有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要求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我会认定其与时任董事长黄万珍承担同等责任并无不当。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二、对黄万珍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三、对胡广军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四、对杨毅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上述处罚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及持续发展造成重大影响,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
公司将吸取教训,强化内部治理规范性,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目前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经济参考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2月25日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777 证券简称:新潮能源 公告编号:2021-063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057 证券简称:厦门象屿 公告编号:临2021-075号
债券代码:163113 债券简称:20象屿01
债券代码:163176 债券简称:20象屿02
债券代码:175369 债券简称:20象屿Y5
债券代码:175885 债券简称:21象屿02
债券代码:188750 债券简称:21象屿Y1
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1年12月24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厦门国际航运中心E栋11楼1号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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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邓启东主持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以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其他高管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申请开展应收账款资产支持商业票据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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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议案名称:关于增加2021年向厦门象屿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采购商品的日常关联额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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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议案名称:关于增加2021年向厦门象屿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销售商品的日常关联额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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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议案名称:关于增加2021年度与福建南平太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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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议案名称: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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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议案名称: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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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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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表决结果不包含象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投票数。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厦门象屿集团有限公司、象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第2.01项、第2.02项、议案回避表决。
议案4为特别决议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
律师:陈珂、潘舒原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和《网络投票细则》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股东大会决议;
2、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2月25日
福建海峡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获得政府补助的公告
股票代码:603817 股票简称:海峡环保 公告编号:2021-078
转债代码:113532 转债简称:海环转债
福建海峡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获得政府补助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737 证券简称:三棵树 公告编号:2021-087
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解除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1年1月1日至本公告披露日,福建海峡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已累计收到政府补助合计人民币70,404,673.09元。
一、获得政府补助的基本情况
(一)增值税即征即退70%部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污水处理劳务、垃圾处理及污泥处理处置劳务自2015年7月1日起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70%的税收优惠。
2021年1月1日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收到增值税退税款合计人民币13,149,834.38元。
(二)其他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2021年1月1日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收到其他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款合计人民币628,494.71元。
(三)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2021年1月1日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收到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款合计人民币56,626,344.00元。
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一政府补助》及有关规定,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本年累计获得政府补助70,404,673.09元,其中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金额为13,778,329.09元;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金额56,626,344.00元。上述收到的政府补助将对公司利润产生积极影响,具体的会计处理以及对公司当年损益的影响情况须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福建海峡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12月25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洪杰先生持有公司股份252,272,25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7.02%;本次洪杰先生解除质押13,000,000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5.15%,占公司总股本的3.45%。本次股份解除质押后,洪杰先生累计质押公司股份26,495,760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的10.50%,占公司总股本的7.04%。
公司于2021年12月24日接到洪杰先生的通知,洪杰先生将其质押给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的13,000,000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办理了股份解除质押手续,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股份解除质押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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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洪杰先生本次解除质押的股份,拟根据融资需要用于后续质押,公司将根据后续质押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累计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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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将持续关注公司股东所持公司股份的质押、解质押情况,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