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变更经营范围
暨换发营业执照的公告
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公司申请银行授信
提供担保的公告
证券代码:601778 证券简称:晶科科技 公告编号:2021-159
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公司申请银行授信
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晶科科技”)。
●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公司全资子公司晶科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科有限”)拟为公司提供不超过2.6亿元的银行授信融资保证担保。截至本公告日,晶科有限为公司提供担保的余额为80,526.45万元(不含本次)。
● 本次担保无反担保。
● 无逾期对外担保。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公司拟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申请总额为人民币3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授信期限为一年。在上述授信额度范围内,公司全资子公司晶科有限拟为公司提供不超过2.6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公司尚未与银行签订担保协议,具体担保金额及期限以与银行签订的协议金额为准。
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度新增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自该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至2021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本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下属公司对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公司的担保总额为7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在担保总额内,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公司管理层具体调整下属全资子公司之间、控股子公司之间的担保额度(含授权期限内新设及新增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本次担保在上述股东大会批准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须再次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西省上饶市横峰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二楼
法定代表人:李仙德
注册资本:276,550.1922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1年7月28日
营业期限:2011年7月28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太阳能光伏发电及其应用系统工程的设计、咨询、集成、制造、工程安装、调试;上述发电系统电子产品、太阳能建筑装饰材料、太阳能照明设备的设计、咨询、集成、制造、销售、安装及技术服务;储能、风能系列工程的开发、设计、咨询、集成、制造、工程安装、调试、投资运营及相关技术服务;能源管理系统、储能系统的开发、设计、集成、制造、销售、安装及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结构:公司控股股东为晶科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晶科科技信用状况良好,无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晶科科技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元
■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担保期限:晶科有限为公司担保的期限为从担保合同生效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具体授信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
3、担保范围:晶科有限为公司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债务人所应承担的全部债务(包括或有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利息、罚息、复利按主合同的约定计算,并计算至债务还清之日止。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等。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向银行融资是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正常融资需求,有利于促进公司的良性发展,符合本公司的整体利益。目前公司经营稳健,财务状况稳定,资信情况良好,有能力偿还到期债务,上述担保风险可控。董事会认为以上担保事项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人民币1,149,047.18万元(外币按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换算),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比例为103.80%,其中,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985,552.34万元。无逾期对外担保。
特此公告。
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25日
证券代码:601778 证券简称:晶科科技 公告编号:2021-160
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铜陵市科能光伏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铜陵科能”)。
●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公司拟为全资下属公司铜陵科能及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其他全资下属公司(含新设)向融资机构申请融资租赁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截至本公告日披露日,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为铜陵科能提供担保的余额为0元(不含本次)。
● 本次担保无反担保。
● 无逾期对外担保。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为满足光伏电站建设资金需要,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拟为铜陵科能及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其他全资下属公司(含新设)向苏州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金融租赁”)申请总额不超过3亿元人民币的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授信期限2021年11月15日至2024年10月30日。除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外,同时以项目电费收费权和项目公司股权做质押担保。在授信额度范围内,铜陵科能本次拟向苏州金融租赁申请本金为人民币356.63万元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期限为7年。上述担保事项的协议已于2021年12月24日完成签订。
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度新增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自该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至2021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本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下属公司对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公司的担保总额为7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在担保总额内,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公司管理层具体调整下属全资子公司之间、控股子公司之间的担保额度(含授权期限内新设及新增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本次担保在上述股东大会批准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须再次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铜陵市科能光伏电力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安徽省铜陵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翠湖四路西段5555号
法定代表人:邹志广
注册资本:1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20年9月30日
营业期限:2020年9月30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的开发、建设和运营,新能源项目开发建设,合同能源管理,智能电网开发和利用,能源信息咨询和技术服务,电力技术咨询服务,太阳能发电设备的安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结构:公司全资下属公司铜陵市盛步光伏电力有限公司持有铜陵科能100%股权,铜陵科能是公司间接持股的全资下属公司。
铜陵科能信用状况良好,无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
铜陵科能是铜陵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项目公司,该项目于2021年4月开工建设,因此2020年度无财务数据。截至2021年9月30日,铜陵科能资产总额为人民币3,853,270.95元,负债总额为人民币3,675,797.12元,银行贷款总额为人民币0元,流动负债总额为人民币3,675,797.12元,资产净额为人民币177,473.83元;2021年1月至9月,铜陵科能营业收入为213,142.04元,净利润为177,473.83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担保期限:公司为铜陵科能担保的期限为最高额保证合同签订之日至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3、担保范围:公司为铜陵科能担保的范围包括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债权人支付的租金、租前息、违约金、名义货价、迟延履行裁判文书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其他应付款项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为铜陵科能及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其他全资下属公司提供担保,担保的融资款项将主要用于建设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等项目。本次担保有利于促进公司业务开展及推动项目顺利实施,可满足项目建设的设备采购资金需求,提高项目回款率。被担保对象均为公司全资属公司,担保风险整体可控。董事会认为以上担保事项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人民币1,149,047.18万元(外币按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换算),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比例为103.80%,其中,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985,552.34万元。无逾期对外担保。
特此公告。
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25日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 601375 证券简称: 中原证券 公告编号:2021-069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通知于2021年12月10日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出,并于2021年12月24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11人,实际出席董事11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由董事长菅明军先生主持,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设立执行委员会并制定〈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董事会发展战略委员会对本议案进行了预先审阅。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决策效率,全面贯彻执行公司董事会决定的各项经营战略和方针,同意公司设立执行委员会并制定《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委员会议事规则》。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董事会发展战略委员会对本议案进行了预先审阅。
具体内容请参阅与本公告同日披露的《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70)。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捐赠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为进一步履行社会责任,同意公司捐赠人民币170万元。其中:
1、为积极响应国家乡村振兴发展战略,公司拟对河南省扶贫基金会捐赠人民币105万元,其中人民币25万元用于驻马店遂平县高标准农田管理中心项目,以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繁荣;人民币30万用于周口市沈丘县尹庄村党建文化广场升级改造,以深入推进农村基层党的建设工作;人民币50万元用于洛阳市新安县北冶镇涧沟村对饮水工程建设项目,以积极推进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全面提高农村供水保障水平。
2、为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公司拟对河南省南阳张仲景基金会捐赠人民币65万元,用于加强中医药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
上述捐赠在2021年度公司对外捐赠预算内列支。
特此公告。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25日
证券代码: 601375 证券简称: 中原证券 公告编号:2021-070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1年12月24日,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公司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改。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上报中国证监会河南监管局备案。
本次《公司章程》修改的具体内容如下:
■
除上述条款外,原《公司章程》中其他条款内容不变,相关章节条款根据修改情况相应顺延和调整,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全文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25日
证券代码: 601375 证券简称: 中原证券 公告编号:2021-071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辞任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21年12月24日收到公司董事王立新先生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王立新先生是公司股东渤海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渤海公司”)提名董事,因渤海公司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不断降低和个人工作安排等原因,王立新先生申请辞去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及其他一切职务。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王立新先生的辞任不会导致公司董事人数低于法定人数,其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生效。王立新先生确认与公司董事会没有任何意见分歧,没有其他需要提请公司股东垂注事项,公司董事会将按规定尽快提名新的董事候选人,并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王立新先生在任期内勤勉尽责、恪尽职守,推动公司合规经营和重大经营管理事项落地,提升董事会治理水平和决策效率,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以其卓越的管理能力和专业知识为公司的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公司及公司董事会对王立新先生担任公司董事期间为公司发展所做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特此公告。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25日
苏州赛伍应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结果公告
证券代码:603212 证券简称:赛伍技术 公告编号:2021-107
苏州赛伍应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日:2021年12月23日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数量:406.40万股
苏州赛伍应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赛伍技术”)于2021年12月23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了《苏州赛伍应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2021年11月29日,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2021年12月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均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及《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2021年12月8日为首次授予日,以17.29元/股的授予价格向166名激励对象授予440.50万股限制性股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2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苏州赛伍应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105)。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实际授予情况如下:
1、首次授予日:2021年12月8日
2、首次授予价格:17.29元/股
3、首次授予实际人数:155人
4、首次授予实际数量:406.40万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A股普通股股票。
6、实际授予数量与拟授予数量的差异说明:
在确定授予日后的协议签署、资金缴纳过程中,有1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认购其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合计34.10万股,因而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实际授予对象为155人,实际授予数量为406.40股。除上述事项外,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授予日、授予价格及授予股票来源等与公司授予董事会审议通过情况一致。
(二)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
二、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锁定期及解锁安排情况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2、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相应授予部分股权登记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三、限制性股票认购资金的验资情况
2021年12月13日,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激励对象实际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及股本情况进行了审验,出具编号为“天衡验字(2021)00157号”《验资报告》,截止2021年12月13日,公司共收到155名激励对象认购406.40万股限制性股票缴纳的合计70,266,560.00元人民币认购资金,各激励对象均以货币出资,其中新增股本人民币4,064,000.00元,转入资本公积人民币66,202,560.00元。
四、限制性股票的登记情况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406.40万股限制性股票已于2021年12月23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登记手续,公司于2021年12月24日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
五、授予前后对公司控股股东的影响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完成后,公司的股份总数由本次授予前的400,010,000股增加至404,074,000股,公司控股股东苏州高新区泛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股份数不变。本次授予前,苏州高新区泛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115,968,02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8.99%;本次授予后,苏州高新区泛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持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8.70%。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六、股权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公司股本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股
■
七、本次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公司本次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普通股所筹集资金将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八、本次授予后新增股份对最近一期财务报告的影响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公司以授予日股票收盘价作为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以授予日股票收盘价与授予价格之间的差额作为每股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成本,并将最终确认本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经测算,本次授予的股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
注: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会计成本除了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权益数量有关,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若考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九、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
(二)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苏州赛伍应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天衡验字(2021)00157号)
特此公告。
苏州赛伍应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25日
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再审案件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一)
证券代码:600778 证券简称:友好集团 公告编号:临2021-061
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再审案件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一)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再审已裁定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8,000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自治区高院经审查,作出了驳回公司再审申请的裁定。本次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无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0年6月8日收到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乌鲁木齐中院”)送达的《答辩通知书》《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本,新疆尚品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品公司”)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为由起诉本公司,请求法院判令本公司向尚品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8,000万元。2020年6月30日,公司收到乌鲁木齐中院《传票》,通知该诉讼案件于2020年7月7日开庭审理。2020年12月28日,公司收到乌鲁木齐中院《民事判决书》([2020]新01民初236号),判决如下:本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尚品公司支付违约金2,433.16万元。详见公司分别于2020年6月9日、7月1日和12月29日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发布的临2020-026号、029号、054号公告。
本公司与尚品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结果,尚品公司于2021年1月5日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自治区高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2020)新01民初236号一审判决,改判由本公司向尚品公司支付违约金8,000万元。本公司于2021年1月8日向自治区高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驳回尚品公司的诉讼请求。2021年2月18日,公司收到自治区高院出具的《传票》([2021]新民终58号),通知该诉讼案件二审将于2021年3月4日开庭审理。详见公司于2021年2月19日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发布的临2021-008号公告。
2021年5月14日,公司收到自治区高院《民事判决书》([2021]新民终58号),判决如下:1、撤销乌鲁木齐中院(2020)新01民初236号民事判决;2、本公司支付尚品公司违约金5,144.29万元;3、驳回尚品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公司已依据自治区高院二审判决结果对该诉讼案件计提预计负债5,144.29万元。详见公司分别于2021年5月18日和8月12日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发布的临2021-031号和039号公告。
2021年10月14日,公司向自治区高院申请再审,再审请求为:1、撤销乌鲁木齐中院作出的(2020)新01民初23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及自治区高院于2021年4月29日作出的(2021)新民终5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2、改判驳回尚品公司的诉讼请求。2021年10月28日,公司收到自治区高院出具的《申请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2021]新民申2497号),自治区高院对公司与尚品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再审申请已立案审查。详见公司于2021年10月30日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发布的临2021-048号公告。
二、本次诉讼案件再审裁定情况
2021年12月23日,公司收到自治区高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1]新民申2497号),裁定:驳回公司的再审申请。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自治区高院经审查,作出了驳回公司再审申请的裁定。本次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无影响。
四、备查文件:自治区高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1]新民申2497号)。
特此公告。
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25日
证券代码:600778 证券简称:友好集团 公告编号:临2021-062
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再审案件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二)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再审已裁定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5,000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自治区高院经审查,作出了驳回公司再审申请的裁定。本次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无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8年9月,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收到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乌鲁木齐中院”)《传票》及《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本,新疆泰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美公司”)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为由起诉本公司。2018年10月,公司收到乌鲁木齐中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8]新01民初444号),判决本公司向泰美公司支付违约金5,000万元。详见公司分别于2018年9月8日和10月31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发布的临2018-037号、041号公告。
2018年11月,公司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自治区高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为:1、请求依法撤销乌鲁木齐中院[2018]新01民初444号民事判决书,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泰美公司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泰美公司承担。2019年2月27日,自治区高院开庭审理了该诉讼案件。2019年7月,公司收到自治区高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19]新民终6号),裁定结果为:1、撤销乌鲁木齐中院(2018)新01民初444号民事判决;2、本案发回乌鲁木齐中院重审。本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9.18万元予以退回。详见公司分别于2019年2月11日、7月4日和7月19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发布的临2019-005号、038号和040号公告。
该诉讼案件发回重审后,乌鲁木齐中院于2019年8月8日按照一审程序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2020年11月25日,公司收到乌鲁木齐中院《民事判决书》([2019]新01民初349号),判决驳回泰美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9.18万元由泰美公司负担。详见公司于2020年11月26日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发布的临2020-050号公告。
2020年12月15日,公司收到乌鲁木齐中院送达的泰美公司《上诉状》,泰美公司向自治区高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2019)新01民初349号一审判决,改判由本公司支付违约金5,000万元。2021年2月18日,公司收到自治区高院《传票》,通知该诉讼案件发回重审后的二审于2021年3月9日开庭审理。2021年4月30日,公司收到自治区高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1]新民终56号),判决如下:1、撤销乌鲁木齐中院(2019)新01民初349号民事判决;2、本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泰美公司支付违约金936.72万元;3、驳回泰美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29.18万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9.18万元,合计58.36万元,由泰美公司负担47.43万元,本公司负担10.93万元。公司已依据自治区高院二审判决结果对该诉讼案件计提预计负债936.72万元。详见公司分别于2020年12月17日、2021年2月19日、2021年5月7日和2021年8月12日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发布的临2020-053号、临2021-009号、027号和039号公告。
2021年10月14日,公司向自治区高院申请再审,再审请求为:1、请求撤销(2021)新民终5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2、改判维持乌鲁木齐中院(2019)新01民初349号民事判决,驳回泰美公司的诉讼请求;3、判令泰美公司承担本案原一、二审的案件受理费。2021年10月28日,公司收到自治区高院出具的《申请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2021]新民申2498号),自治区高院对公司与泰美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再审申请已立案审查。详见公司于2021年10月30日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发布的临2021-049号公告。
二、本次诉讼案件再审裁定情况
2021年12月23日,公司收到自治区高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1]新民申2498号),裁定:驳回公司的再审申请。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自治区高院经审查,作出了驳回公司再审申请的裁定。本次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无影响。
四、备查文件:自治区高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1]新民申2498号)。
特此公告。
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25日
浙江长华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汽车冲焊件(武汉)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正式投产的公告
证券代码:605018 证券简称:长华股份 公告编号:2021-054
浙江长华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汽车冲焊件(武汉)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正式投产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汽车冲焊件(武汉)生产基地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或“该项目”)为浙江长华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正式进入生产阶段实现量产供货,完成2021年末实现投产的预期目标。
“汽车冲焊件(武汉)生产基地建设项目”位于湖北省武汉市蔡甸经济开发区,占地面积68,380平方米,本项目总投资为38,870万元。在原有公司武汉制造基地的基础上,项目现已建成含500-3000T冲压机群、全自动立体焊接线、全自动立体底盘装配线、可满足大型件表面处理的环形自动电泳线,已实现材料改制、冲压、焊接、电泳、装配、在线检测等全工序全自动化、自制化能力,并已取得客户的资质认可,开始进入大规模生产阶段。同时,该项目采取精益生产模式,大幅提升了生产效率,降低了生产成本,增强了公司产品的竞争优势。
公司的武汉研发中心将加快建立完善对应客户同步开发的技术体制,在产品设计前期提案、性能验证、小批量试制推进、量产保证等方面给予客户更多支持,将为公司武汉制造基地注入更多前沿的技术经验。
该项目在已有广汽本田、东风本田客户基础上,向安徽大众、上汽通用武汉基地、汽车新势力等车企供应的产品都将进入试制或量产。随着公司合作整车制造商新车型产能的不断释放,未来公司武汉制造基地产销规模将不断增大。
该项目除具有冲焊集成件自动化制造能力外,同时具备冲焊集成件与铝铸结构件柔性装配能力,并开始批量生产,进一步为公司非公开发行“轻量化汽车铝部件智能化生产基地项目”产品做了充分的战略匹配。未来公司武汉制造基地将具备冲焊集成件、铝板冲焊集成件、轻量化铝铸件、冲焊集成件与铝铸件柔性制造及装配能力,进一步凸显产品结构优势。
“汽车冲焊件(武汉)生产基地建设项目”有可能面临因市场需求变化、竞争加剧、原材料价格波动等因素的影响,导致效益不能如期实现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长华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24日
证券代码:603963 证券简称:大理药业 公告编号:2021-037
大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变更经营范围
暨换发营业执照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大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全资子公司大理药业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销售公司”)的通知,因业务发展需要,销售公司对其经营范围进行变更。近日,销售公司已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了大理白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经营范围变更情况
■
注:除经营范围发生变更外,销售公司其他工商信息未发生变化。
二、变更后工商登记信息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00346698979D
2、名称:大理药业销售有限公司
3、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独资)
4、住所:云南省大理州大理市下关环城西路118号
5、法定代表人:杨君祥
6、注册资本:壹仟万元整
7、成立日期:2015年07月13日
8、经营期限:2015年07月13日 至 长期
9、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药品批发;药品零售;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食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一般项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特此公告。
大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