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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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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大地熊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任期届满辞职的公告

2021-12-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增加担保额度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577 证券简称:精达股份 公告编号:2021-132

债券代码:110074 债券简称:精达转债

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增加担保额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司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公司拟对铜陵精达里亚特种漆包线有限公司增加2亿人民币担保,对广东精达里亚特种漆包线有限公司增加3亿人民币担保,对天津精达里亚特种漆包线有限公司增加1.5亿人民币担保,对常州恒丰特导股份有限公司增加0.5亿人民币担保,对铜陵精达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增加4亿人民币担保,同时对精达香港国际发展有限公司减少2亿人民币担保。

●被担保对象: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铜陵精达里亚特种漆包线有限公司、广东精达里亚特种漆包线有限公司、天津精达里亚特种漆包线有限公司、常州恒丰特导股份有限公司、铜陵精达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累计对外担保额度为人民币345,000万元(不包含本次担保额度),全部为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占公司2021年9月30日净资产489,206.87万元的70.52%,公司没有逾期的对外担保。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为本次担保提供反担保。

●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三十四次会议审议,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为满足公司下属子公司的业务发展需要,2021年12月24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增加担保额度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为下属控股子公司在原担保额度34.5亿元的基础上,对铜陵精达里亚特种漆包线有限公司增加2亿人民币担保,对广东精达里亚特种漆包线有限公司增加3亿人民币担保,对天津精达里亚特种漆包线有限公司增加1.5亿人民币担保,对常州恒丰特导股份有限公司增加0.5亿人民币担保,对铜陵精达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增加4亿人民币担保,同时对精达香港国际发展有限公司减少2亿人民币担保,调整后总担保额43.5亿元。此项担保为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业务担保,担保方式为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的期限依据下属控股子公司与有关银行最终签署的贷款合同确定。

本次担保额度自本议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二)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增加担保事项进行了审查,发表了同意意见。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铜陵精达里亚特种漆包线有限公司

1、成立日期:2008年4月10日

2、住所:安徽省铜陵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3、法定代表人:陈彬

4、注册资本:2,695.25万元美元

5、经营范围:漆包电磁线、裸铜线、电线电缆的生产和销售及售后服务。

6、关联关系:公司控股子公司

7、主要财务指标:截止2020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169,950.18万元,净资产50,040.10万元,2020年度实现营业收入310,325.10万元,净利润为12,731.59万元(以上数据已经审计)。

截止2021年9月30日,资产总额164,064.77万元,净资产52,404.10万元,2021年1-9月营业收入351,334.43万元,净利润为10,512.22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二)广东精达里亚特种漆包线有限公司

1、成立日期:2002年9月16日

2、住所: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松岗松夏工业园地段东风路18号

3、法定代表人:陈彬

4、注册资本:2,564.33万美元

5、经营范围:生产经营特种漆包线、漆包微细线、电磁线、产品内外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6、关联关系:公司控股子公司

7、主要财务指标:截止2020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205,810.67万元,净资产56,702.17万元,2020年度实现营业收入297,956.44万元,净利润为8,338.46万元(以上数据已经审计)。

截止2021年9月30日,资产总额208,989.92万元,净资产59,308.90万元,2021年1-9月营业收入364,788.69万元,净利润为6,609.19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三)天津精达里亚特种漆包线有限公司

1、成立日期:2004年5月20日

2、住所:天津东丽经济开发区四纬路

3、法定代表人:陈彬

4、注册资本:1,410.11万美元

5、经营范围:制造并销售特种电磁线、特种漆包线、聚氨酯复合尼龙漆包线;异形漆包线、裸铜线。(涉及国家有专项专营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涉及行业许可的,凭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经营)

6、关联关系:公司控股子公司

7、主要财务指标:截止2020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68,544.51万元,净资产26,939.44万元,2020年度实现营业收入132,792.24万元,净利润为2,891.56万元(以上数据已经审计)。

截止2021年9月30日,资产总额84,737.79万元,净资产28,921.15万元,2021年1-9月营业收入166,042.10万元,净利润为3,832.30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四)常州恒丰特导股份有限公司

1、成立日期:2001年7月26日

2、住所:常州西太湖科技产业园长汀路290号

3、法定代表人:陈鼎彪

4、注册资本:15,596.83万元

5、经营范围:金属材料拉丝加工及生产废料回炉加工;金属材料、五金、交电、化工、建筑材料、针纺织品的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6、关联关系:公司控股子公司

7、主要财务指标:截止2020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51,428.45万元,净资产25,749.28万元,2020年度实现营业收入61,061.73万元,净利润为4,215.92万元(以上数据已经审计)。

截止2021年9月30日,资产总额55,296.91万元,净资产32,195.63万元,2021年1-9月营业收入57,620.68万元,净利润为6,388.95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五)铜陵精达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1、成立日期:2013年1月11日

2、住所:安徽省铜陵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黄山大道北段988号

3、法定代表人:储忠京

4、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

5、经营范围:电线电缆、绝缘材料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化工领域的技术开发(除危险品),漆包电磁线、裸铜线、电线电缆的生产和销售及售后服务。(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6、关联关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7、主要财务指标:截止2020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4,992.85万元,净资产4,988.85万元,2020年度实现营业收入0万元,净利润为-1.94万元(以上数据已经审计)。

截止2021年9月30日,资产总额6,305.16万元,净资产4,880.01万元,2021年1-9月实现营业收入0万元,净利润为-108.84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六)精达香港国际发展有限公司

1、成立日期:2004年11月10日

2、住所:香港九龙尖沙嘴东部么地道77号华懋广场10楼

3、法定代表人:金军

4、注册资本:8,100万美元

5、经营范围:除法律禁止外的无限制

6、关联关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7、主要财务指标:截止2020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71,740.03万元,净资产66,433.91万元,2020年度实现营业收入0万元,净利润为-95.28万元(以上数据已经审计,港币折算为人民币)。

截止2021年9月30日,资产总额64,411.57万元,净资产64,326.88万元,2021年1-9月营业收入0万元,净利润为2,742.88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港币折算为人民币)。

三、担保协议情况

本次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增加后,担保额度增加至人民币435,000万元,为公司预计的最高担保额度,在股东大会核定的担保额度内,公司将根据具体发生的担保进展情况,在定期报告中进行披露,不再另行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如有新增或变更的除外。担保的期限依据下属子公司与有关银行最终签署的贷款合同确定。

四、董事会与独立董事意见

1、董事会认为公司为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有利于下属子公司持续发展,进一步提高其经济效益,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2、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公司为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有利于其优化融资结构,降低融资成本和良性发展,保证控股子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开展,符合公司经营实际和整体发展战略。公司为下属子公司增加担保额度,决策程序符合公司章程规定,没有违法违规的情况。公司的担保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一致同意该项议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累计对外担保额度为人民币345,000万元(不含本次调整的担保额度),全部为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占公司2021年9月30日净资产(未经审计)489,206.87万元的70.52%。公司没有逾期的对外担保。

截至公告日,公司担保额度具体情况见下表:

六、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25日

证券代码:600577 证券简称:精达股份 公告编号:2021-133

债券代码:110074 债券简称:精达转债

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2年1月11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2年1月11日 9点45 分

召开地点:安徽省铜陵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黄山大道北段 988 号公司三楼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2年1月11日

至2022年1月11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详情见公司董事会于2021年12月25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所做的相关信息披露。

2、特别决议议案:1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1、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个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及持股凭证登记;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及持股凭证登记。

2、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法人股东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人股东账户卡。

3、异地股东可以用信函或传真方式办理出席登记手续(信函到达邮戳和传真到达日应不迟于 2022年1月6日),但在出席会议时应提供登记文件原件供核对。上述授权委托书至少应当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四小时提交到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 同时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4、根据《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试点办法》、《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参与沪股通上市公司网络投票实施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等规定,投资者参与沪股通业务所涉公司股票,由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作为名义持有人登记于公司的股东名册。投资者参与沪股通业务所涉公司股票的投票权,可由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在事先征求投资者意见的条件下,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的名义为投资者行使。

(二)会议登记时间

2022年1月6日上午9:30-11:00,下午2:00-4:00

(三)会议登记地点及授权委托书送达地点

安徽省铜陵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黄山大道北段988号

邮 编:244061

联 系 人:董秘办

联系电话:0562-2809086

传 真:0562-2809086

六、其他事项

与会人员住宿及交通费自理

特此公告。

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25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2年1月11日召开的贵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0577 证券简称:精达股份 公告编号:2021-131

债券代码:110074 债券简称:精达转债

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司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21年12月24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2、本次会议通知于2021年12月17日以电子邮件发出,并以电话方式确认。

3、本次会议应参加会议董事9人,实际参会董事9人。

4、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了《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为满足公司下属子公司的业务发展需要,公司将为下属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此项担保为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业务担保,担保方式为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的期限依据下属控股子公司与有关银行最终签署的贷款合同确定。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详见公司于2021年12月25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精达股份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2、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董事会相关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现决定于2022年1月11日召开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该议案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

2、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25日

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575 证券简称:亚辉龙 公告编号:2021-031

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2月2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同意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1年3月9日核发的《关于同意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755号),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100万股,发行价格为14.8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606,800,000.00元,扣除公司不含增值税的保荐及承销费以及其他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541,334,440.75元。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1年5月12日出具大华验字[2021]000303号《验资报告》,验证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相关监管协议。

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1年5月1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亚辉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如下:

注:鉴于“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已实施完毕,为便于管理,公司已将开设在交通银行深圳香洲支行的募集资金专户(账号:443066065013003485317)注销,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7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关于注销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6)。

三、本次拟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的情况

为加强募集资金的管理,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公司决定将存放于中信银行深圳红树湾支行专户(专户号码为:8110301013500574338)的对应“信息系统升级建设项目”的募集资金本息余额转存至中国银行深圳龙岗支行新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并注销中信银行深圳红树湾支行专户(专户号码为:8110301013500574338);公司将及时与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深圳龙岗支行共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变更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签署相关协议等文件、办理原专户注销及新专户开立手续等具体事宜。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订后,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的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仅为开户行变更,不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和使用方向,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等相关规定,履行了相应的决策和审议程序,有利于加强募集资金管理,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同意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的事项。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有利于加强募集资金管理,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实际经营管理需求。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推进的情形,不存在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监事会同意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的事项。

(三)保荐机构意见

经审核,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亚辉龙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有利于加强募集资金管理,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且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发表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等相关规定的要求。

综上,保荐机构对亚辉龙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事项无异议。

五、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3、《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2月25日

证券代码:688575 证券简称:亚辉龙 公告编号:2021-032

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2月2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同意聘任邵亚楠女士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各项工作,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邵亚楠女士已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发的科创板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其任职资格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邵亚楠女士的简历详见附件。

证券事务代表联系方式如下:

电话:0755-8482-1649

邮箱:ir@szyhlo.com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宝龙二路亚辉龙生物科技大厦

特此公告。

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2月25日

附件:邵亚楠女士个人简历

邵亚楠,女,1993年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本科学历,法学学士、文学学士。曾任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务经理兼证券事务代表。于2021年8月入职公司董秘办。邵亚楠女士已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发的科创板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邵亚楠女士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稽查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证券代码:688575 证券简称:亚辉龙 公告编号:2021-033

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21年12月23日以现场加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出席监事占应出席人数的100%。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经与会监事审议和表决,会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

同意部分募集资金专户自中信银行深圳红树湾支行变更至中国银行深圳龙岗支行,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变更相关事宜。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1年12月25日

上海复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335 证券简称:复洁环保 公告编号:2021-033

上海复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正在履行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目星”、“上市公司”、“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机构,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前次现场检查(2020年12月11日)至本次现场检查期间(以下简称“本持续督导期间”)的规范运行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

陈杰裕、陈靖

(三)现场检查时间

2021年12月16日、2021年12月17日

(四)现场检查人员

陈杰裕、彭立强

(五)现场检查手段:

1、与上市公司有关人员访谈;

2、察看上市公司主要生产经营场所;

3、查看上市公司公告的定期报告、自前次现场检查以来的“三会”文件;

4、查阅和复印上市公司自前次现场检查以来的募集资金使用凭证、募集资金账户余额明细等资料;

5、查阅并复印上市公司自前次现场检查以来建立的有关内控制度文件;

6、核查公司自前次现场检查以来发生的关联交易、对外投资资料。

二、本次现场检查主要事项及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经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

本持续督导期间内,海目星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得到贯彻执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要求履行职责,公司治理机制有效地发挥了作用,内部控制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二)信息披露情况;

根据对公司三会文件、会议记录的检查,并通过与指定网络披露的相关信息进行对比和分析,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已按照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确保各项重大信息披露及时、准确、真实、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经过核查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交易及资金往来情况,并与董事会秘书进行访谈,保荐机构认为:截至现场检查之日,海目星资产完整,人员、机构、业务、财务保持独立,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有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经核查,海目星募集资金已全部存放至募集资金专户,并与专户开立银行、负责募投项目实施的子公司及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或四方监管协议,保荐机构查阅了上述协议及募集资金专户对账单及使用明细台账等。保荐机构认为:截至现场检查之日,海目星制定了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相关法规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和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亦不存在其他违反《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经公司确认并经保荐机构现场核查,截至现场检查之日,海目星相关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及重大对外投资均已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存在违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及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六)经营状况;

经查阅公司的定期财务报告、相关财务资料,并就公司经营情况与董事会秘书进行访谈,了解近期行业和市场变化情况以及公司经营情况等,保荐机构认为:海目星经营模式、经营环境并未发生重大变化,经营状况正常。

(七)保荐人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无。

四、是否存在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次现场检查未发现海目星存在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保荐机构持续督导现场检查工作过程当中,公司给予了积极的配合。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通过本次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

在本持续督导期间内,海目星在公司治理、内控制度、三会运作、信息披露、独立性、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等重要方面的运作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的相关要求。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 上海复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复洁环保”)部分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长期价值投资的认可,拟于2021年12月27日起6个月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允许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合竞价、连续竞价和大宗交易)增持公司股份,合计增持金额不低于290万元且不超过580万元。

● 本次增持计划可能存在因资本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或政策因素或增持资金未能及时到位等,导致增持计划无法实施的风险。如增持计划实施过程中出现上述风险情形,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一)增持主体名称

公司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黄文俊先生、实际控制人兼董事孙卫东先生、实际控制人吴岩先生、董事兼总经理曲献伟先生、董事兼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李文静女士、监事黄莺女士、财务总监王懿嘉女士。

(二)增持主体持股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前述增持主体持股情况如下表:

(三)在本公告披露日前12个月内,前述增持主体未披露过增持计划。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本次拟增持股份的目的

公司部分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长期价值投资的认可,为提振投资者信心,维护广大中小投资者利益,支持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

(二)本次拟增持股份的数量或金额

各增持主体合计增持金额不低于290万元且不超过580万元。

其中:

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黄文俊先生拟增持金额不低于50万元且不超过100万元;

实际控制人、董事孙卫东先生拟增持金额不低于50万元且不超过100万元;

实际控制人吴岩先生拟增持金额不低于50万元且不超过100万元;

董事、总经理曲献伟先生拟增持金额不低于50万元且不超过100万元;

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李文静女士拟增持金额不低于30万元且不超过60万元;

监事黄莺女士拟增持金额不低于30万元且不超过60万元;

财务总监王懿嘉女士拟增持金额不低于30万元且不超过60万元。

(三)本次拟增持股份的价格

本增持计划未设置增持股份价格区间,增持主体将根据公司股票的价格波动情况及资本市场整体趋势择机增持。

(四)本次增持股份计划的实施期限

本增持计划拟于2021年12月27日起6个月内完成。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存在停牌情形的,增持期限可予以顺延,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本次拟增持股份的资金安排

增持主体拟通过其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增持公司股份。

(六)本次拟增持股份的方式

增持主体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允许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连续竞价和大宗交易)增持公司股份。

三、增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

本次增持计划可能存在因资本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或政策因素或增持资金未能及时到位等,导致增持计划无法实施的风险。如增持计划实施过程中出现上述风险情形,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其他说明

(一)增持主体在实施增持计划的过程中,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权益变动及股票买卖敏感期的相关规定。

(二)公司及增持主体将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持续关注本次增持计划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增持主体承诺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等规定,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特此公告。

上海复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2月25日

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88518 证券简称:联赢激光 公告编号:2021-055

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安徽大地熊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21年12月23日收到公司独立董事鲍金红女士、周泽将先生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因连续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即将满六年,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鲍金红女士、周泽将先生申请辞去公司独立董事职务及董事会下设各专门委员会的相关职务。辞去以上职务后,鲍金红女士、周泽将先生将不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

鉴于鲍金红女士、周泽将先生辞去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职务后,将导致公司独立董事人数低于董事会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一,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在公司股东大会选举出继任独立董事前,两位独立董事将继续履行独立董事及其在各专门委员会中的职责。为保证公司及董事会正常运作,两位独立董事同意继续履职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届满。

公司董事会将尽快提名新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在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选举。

鲍金红女士、周泽将先生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公司及董事会衷心感谢鲍金红女士、周泽将先生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做出的贡献!

特此公告。

安徽大地熊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25日

证券代码:688077 证券简称:大地熊 公告编号:2021-078

安徽大地熊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任期届满辞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1年12月24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宝龙三路4号宝捷讯工业园联赢激光办公楼二楼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韩金龙先生主持会议。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7人,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出席7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谢强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律师:雷俊、李静娴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25日

● 报备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