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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31版)
9、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将放弃因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而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表决权。
10、存续期内,公司成立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作为持股计划的管理方,代表员工持股计划行使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权以外的其他股东权利,并对持股计划进行日常管理,采取适当的风险防范和隔离措施切实维护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间,管理委员会可聘请相关专业机构为持股计划日常管理提供管理、咨询等服务。
11、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前,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征求员工意见。董事会提出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并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经股东大会批准后授权公司经营层予以实施。
12、公司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大会将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13、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其税收等问题,按有关财务制度、会计准则、税务制度规定执行,员工因员工持股计划实施而需缴纳的相关税费由员工个人自行承担。
14、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将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释 义
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
注: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部分合计数在尾数上可能因四舍五入存在差异。
第一章 总 则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
为健全激励约束机制,提高核心人员的归属感和忠诚度,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为公司长期稳健发展提供人力资源保障,促进公司长期、健康、持续发展。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二)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与的原则,公司不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
(三)风险自担原则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第二章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
一、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确定依据
(一)持有人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系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而确定,公司员工按照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
所有持有人均在公司或下属子公司任职,并与公司或下属子公司建立了正式的劳动关系。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公司年度发展战略及人才发展情况拟定,并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确定。
(二)持有人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应符合下述标准之一:
1、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骨干、核心技术骨干、市场营销业务骨干;
2、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的应当予以激励的人员。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成为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
1、最近三年内被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4、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制度或纪律、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并受到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给公司生产经营造成较大损失的;
5、有充分证据证明在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公司重要经营和技术秘密或其他谋取不正当利益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6、未与公司或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建立劳动关系的;
7、未按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履行相应义务的;
8、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确定的不适当人选。
二、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范围
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总人数不超过【80】人,其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5】人,其他员工不超过【75】人,最终参加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及认购金额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员工变动情况,对参与持股计划的员工名单和分配比例进行调整。
三、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核实
公司监事会需就持有人名单予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在股东大会上予以说明。
公司聘请的律师对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资金及股票来源、期限及规模、管理模式等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等发表明确意见。
四、本员工持股计划认购原则、持有人名单及份额分配情况
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立时资金总额上限为【1808.16】万元,以“份”作为认购单位,每份份额为1元,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份数上限为【1808.16】万份,由公司员工全额认购。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具体持有份额以员工实际出资缴款金额为准,持有人认购资金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则自动丧失相应的认购权利,其拟认购份额可以由其他符合条件的参与对象申报认购,申报份额如多于弃购份额的,由管理委员会确定认购人选和份额。
持有人名单及份额分配情况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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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为四舍五入所致。
第三章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股票来源及规模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公司根据《股权激励基金计划》提取的激励基金、员工的合法薪酬、自筹资金以及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取得的资金。公司不得向持有人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为通过二级市场购买股票及其他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来持有百利电气股票。
通过二级市场购买股票的,将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后6个月内,根据员工持股计划的安排,完成标的股票的购买。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规模
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立时的资金总额上限为【1808.16】万元,具体金额根据实际出资缴款金额确定。按照2021年12月23日公司股票收盘价格【5.35】元/股测算,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公司股票数量上限【3,379,73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30%】。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单个员工所持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含各期)所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最终标的股票的购买情况目前还存在不确定性,最终持有的股票数量以实际执行情况为准。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
第四章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及锁定期限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不超过24个月,自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通过股东大会审议且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登记过户至持股计划名下之日算起。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上限届满前2个月,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不含2/3)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三)如因公司股票停牌或者窗口期较短等特殊情况,导致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无法在存续期上限届满前全部变现时,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不含2/3)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可以延长。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限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通过二级市场购买以及法律法规许可的其他方式所获标的股票的锁定期为12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登记过户至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
(二)锁定期满后,存续期内,管理委员会将根据当时市场的情况决定是否卖出股票。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将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遵守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关于股票买卖相关规定,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五章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
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改本草案,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存续期内,公司成立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作为持股计划的管理方,代表员工持股计划行使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权以外的其他股东权利,并对持股计划进行日常管理,采取适当的风险防范和隔离措施切实维护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间,管理委员会可聘请相关专业机构为持股计划日常管理提供管理、咨询等服务。
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立后拟根据实际情况通过自行管理或委托具备资产管理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管理,具体实施方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六章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及权益处置方法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
(一)公司股票对应的权益
本员工持股计划享有持有公司股票所对应的权益。
(二)现金存款和应计利息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独立于公司的固有财产,公司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委托归入其固有财产。因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员工持股计划资产。
二、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一)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员工持股计划另有规定外,持有人所持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得擅自退出、不得转让、不得用于担保、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二)在锁定期内,持有人不得要求对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进行分配。
(三)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时,员工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新取得的股份一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权益的锁定期与员工持股计划相同。
(四)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派息时,员工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获得的现金股利计入员工持股计划货币性资产,暂不作另行分配,待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结束后、存续期内,由持有人会议决定是否进行分配。锁定期结束后、存续期内,公司发生派息时,员工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获得的现金股利计入员工持股计划货币性资产。
(五)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结束后,管理委员会于存续期内择机出售相应的标的股票。
(六)存续期内,如激励对象出现前述第二章中“(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成为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的情形,管理委员会有权取消该持有人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格,在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资产到期进行权益分配时,按照该持有人原始出资金额与所持份额对应的累计净值孰低的原则,向其分配权益,如有超额收益归其他持有人按份额分配。
(七)持有人发生变更时所持权益的处理:
1、职务变更:持有人职务变动但仍符合参与条件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但是,持有人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持有人劳动关系的,在情况发生之日,管理委员会有权取消该持有人参与本计划的资格,在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资产到期进行权益分配时,按照该持有人原始出资金额与所持份额对应的累计净值孰低的原则,向其分配权益,如有超额收益归其他持有人按份额分配。
2、退休:持有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且退休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
3、丧失劳动能力:持有人丧失劳动能力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
4、死亡:持有人死亡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并继续享有;该等继承人不受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限制。
5、其他未尽事宜,由管理委员会依据实际情况决定。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期满后权益的处置办法
当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或提前终止时,持有人会议授权管理委员会在届满或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按持有人持有的份额进行员工持股计划权益分配。
若员工持股计划届满时,所持资产仍包含标的股票,具体处置办法由管理委员会确定。
第七章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包括但不限于持有人出资方式、持有人获取股票的方式、持有人确定依据等事项,员工持股计划设立后的变更须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不含2/3)份额同意并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满后自行终止。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满后,当所持资产均为货币资金时,本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三)在不违背政策要求的情况下,经管理委员会提议、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不含2/3)份额同意并报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第八章 公司融资时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管理委员会商议是否参与融资及资金的解决方案,并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
第九章 管理机构的选任、管理协议的主要条款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立后拟根据实际情况通过自行管理或委托具备资产管理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管理,具体实施方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公司代表员工持股计划与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管理机构签订相关协议。
三、截至本计划公告之日,暂未签署相关协议文件,如签署相关协议文件,将另行公告。
第十章 本员工持股计划履行的程序
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二、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前,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程序,充分征求员工意见。
三、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就本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是否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发表意见。
四、董事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时,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相关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在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摘要、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意见等。
五、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在召开关于审议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大会前公告法律意见书。
六、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股东大会将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公开披露;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相关董事、股东的,相关董事、股东应当回避表决。经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后,员工持股计划即可以实施。
七、公司应在完成标的股票的购买或将标的股票过户至员工持股计划名下的2个交易日内,及时披露获得标的股票的时间、数量等情况。
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需要履行的其他程序。
第十一章 其他重要事项
一、公司董事会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不构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与持有人的劳动关系仍按公司与持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二、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税收等事项,按有关财务制度、会计准则、税务制度的规定执行,员工因员工持股计划实施而需缴纳的相关个人所得税由员工个人自行承担。
三、本持股计划证券交易费用应按规定比例在发生投资交易时提取并支付交易手续费、印花税等。除交易手续费、印花税之外的其他资产管理费和托管费等费用(如有),由参与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的协议承担。参与人因参加本期计划所产生的个人所得税等或其他或有相关税费,公司将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在股票售出后将参与人名下收益扣税后再行兑付参与人。
四、公司各期员工持股计划将保持独立管理,各期员工持股计划之间独立核算,本员工持股计划与其他员工持股计划之间将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五、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执行通知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046 证券简称:泛海控股 公告编号:2021-205
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执行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1年12月23日,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泛海控股”)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1)京02执1577号《执行通知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18年12月,公司控股子公司武汉中央商务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公司”)、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资产”)签署了《债权转让协议》,长城资产收购兴业银行对武汉公司的8.1亿元债权。同时,武汉公司、长城资产等相关方签署了《还款协议》,武汉公司将向长城资产偿还债务。武汉公司为上述债务提供担保措施,公司为武汉公司偿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8年12月27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
二、《执行通知书》的主要内容
武汉公司、公司与长城资产民事纠纷一案,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做出的(2021)京方正执行证字第00036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长城资产(申请执行人)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责令武汉公司、公司立即履行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逾期不执行,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将强制执行。
三、其他
公司将积极与长城资产开展沟通协商,争取尽快解决争议。同时,公司将密切关注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000046 证券简称:泛海控股 公告编号:2021-206
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关于对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公司部问询函〔2021〕第209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后,高度重视,第一时间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对问询函涉及内容进行梳理、核实、反馈,并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了回复。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问询函主要内容
近日,我部收到多名投资者投诉称,你公司于2020年11月25日发布的《关于受让武汉中央商务区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份的公告》显示,你公司原计划于2021年5月10日前受让杭州陆金汀所持有的武汉中央商务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投资者表示,杭州陆金汀为浙江守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中财龙马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财龙马”)成立的合伙企业,中财龙马持有杭州陆金汀的股份份额系其发行的龙系列基金所募集投资者的资金。投资者表示你公司先于2021年3月对杭州陆金汀出具了信达资产包抵押增信的承诺函,后又于2021年5月出具了新的回购股份及提供增信的承诺函。但截至目前,你公司仍未受让相应股份,其认为你公司出现逃废债行为。请你公司:
1.说明你公司受让杭州陆金汀所持有的武汉中央商务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事项的基本情况、截止目前的进展、未在计划期限内受让相关股份的原因及合理性、你公司已履行的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2.说明针对上述提供增信的相关事项,你公司履行了何种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业务是否构成对外提供担保,你公司是否存在其他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形;
3.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2021年12月20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抄送派出机构。回函内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请你公司予以对外披露。
二、公司回复
(一)说明你公司受让杭州陆金汀所持有的武汉中央商务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事项的基本情况、截止目前的进展、未在计划期限内受让相关股份的原因及合理性、你公司已履行的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回复】
(一)本次交易的基本情况
2020年9月,公司计划以1,666,706,012.28元受让杭州陆金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杭州陆金汀”)持有的武汉中央商务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公司”)2%股份。2020年11月,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公司拟继续以6,283,087,032.83元受让杭州陆金汀持有的剩余武汉公司全部股份,即武汉公司7.7447%股份。根据协议约定,公司应在2021年5月10日前向杭州陆金汀支付完毕全部股权转让价款(详见公司2020年11月25日披露的《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受让武汉中央商务区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份的公告》,以下简称“杭州陆金汀交易”)。
2021年8月26日,公司披露了《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受让杭州陆金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所持武汉中央商务区股份有限公司少数股权事项的进展公告》,核心内容为:“目前,公司与相关方正就上述股权转让价款的展期支付安排进行协商。公司将尽快推进落实相关事项,并按照监管规则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截至目前,公司共支付了626,226,375.34元股权转让款。因目前公司资金状况较为紧张,剩余股权转让款尚未支付。公司正在筹集相关款项。本次交易系股权转让交易,公司不存在逃废合同债务的情况。
(二)说明针对上述提供增信的相关事项,你公司履行了何种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业务是否构成对外提供担保,你公司是否存在其他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形。
【回复】
近几年,因公司融资工作需要,公司以部分所属公司的不动产和部分股权向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资产”)提供了抵质押担保。
2021年3月和5月,经履行公司印章审批流程,公司分别出具承诺函,计划在偿还信达资产借款后,逐步解押释放抵质押物,部分用于上述杭州陆金汀交易的履约担保。
目前,公司正在协调信达资产释放抵押物,考虑将其部分用于上述杭州陆金汀交易的履约担保。待实际增加履约担保时,公司将根据相关监管规则的要求,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对外提供担保一般包括公司为合并报表外第三方提供担保,或者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又或者公司控股子公司之间提供担保等。公司出具承诺函,实质系为公司自身合同义务提供履约担保,公司认为并不构成监管规则上的对外提供担保。公司计划待实际增加履约担保时,根据相关监管规则的要求履行相关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000046 证券简称:泛海控股 公告编号:2021-207
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所持公司部分股份
将被拍卖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拍卖标的物为公司控股股东中国泛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公司87,425,330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682%)及其一致行动人卢志强持有的公司18,320,704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353%)。上述股份均已被冻结。
2. 本次拍卖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无重大直接影响,亦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3. 目前该拍卖事项尚在公示阶段,后续可能涉及竞拍、缴款、法院执行法定程序、股权变更过户等环节,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4.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数量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数量比例已超过80%,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021年12月24日,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通过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查询获悉,公司控股股东中国泛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泛海”)及其一致行动人卢志强所持有的本公司部分股份将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24日10时至2022年1月25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网址:https://sf.taobao.com/010/01,户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公开拍卖(一拍)。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股份被拍卖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股份被拍卖基本情况
单位:股
■
(二)股东股份累计质押、冻结、被拍卖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中国泛海及其一致行动人(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人卢志强、公司股东泛海能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合计持有公司股份3,406,993,61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5.567%,上述股份累计质押、冻结、被拍卖情况如下:
单位:股
■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中国泛海及其一致行动人卢志强持有的本公司部分股份将被司法拍卖事项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无重大直接影响,亦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拍卖事项尚在公示阶段,后续可能涉及竞拍、缴款、法院执行法定程序、股权变更过户等环节,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数量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数量比例已超过80%,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监管规则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上海泰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修订说明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133 证券简称:泰坦科技 公告编号:2021-084
上海泰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修订说明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泰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7月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相关议案,并于2021年7月22日召开了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相关事项;2021年9月11日,公司披露了《上海泰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说明书(申报稿)》等文件。
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收到《关于上海泰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2021年11月8日,公司披露了《上海泰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说明书(申报稿)》、《关于上海泰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等问询函回复文件。
公司于2021年11月25日收到《关于上海泰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2021年12月7日,公司披露了《上海泰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说明书(申报稿)》以及《关于上海泰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等问询函回复文件。
公司于2021年12月22日披露了《上海泰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说明书(修订稿)》、《关于上海泰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修订稿)》、《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上海泰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修订稿)》《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泰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修订稿)》等文件。
以上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进一步要求,公司及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于2021年12月24日对《上海泰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说明书(修订稿)》、《关于上海泰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修订稿)》、《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上海泰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修订稿)》《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泰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修订稿)》等文件中的部分内容再次进行了修订,现就本次修订涉及的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募集说明书》的更新、补充情况
无
二、《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关于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的更新、补充情况
■
三、《会计师关于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的更新、补充情况
■
四 《补充法律意见书》的修订
■
除上述修订情况外,对此次申报文件中少量文字描述等非实质性内容进行了修订。
特此公告。
上海泰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25日
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并换发
营业执照的公告
证券代码:605337 证券简称:李子园 公告编号:2021-061
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并换发
营业执照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李子园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贸易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对其经营范围进行了变更。现贸易公司已完成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了金华市金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具体变更情况如下:
一、变更内容
■
二、营业执照信息
变更登记后,贸易公司《营业执照》的相关信息如下: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3MA28D5NU4M
2、单位名称:浙江李子园贸易有限公司
3、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4、住所: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曹宅镇李子园工业园05幢
5、法定代表人:李国平
6、注册资本:壹仟万元整
7、成立日期:2015年11月27日
8、营业期限:2015年11月27日至2035年11月26日
9、经营范围:一般项目:货物进出口;塑料制品销售;食用农产品批发;食用农产品零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特此公告。
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12月24日
证券代码:603883 证券简称:老百姓 公告编号:2021-117
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河北华佗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51%股权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自有资金人民币14.28亿元(含贷款)收购河北华佗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佗药房”)51%股权。因华佗药房资产剥离程序尚未实施完毕,华佗药房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尚未完成,交易各方仍需履行股权收购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的相关承诺和义务,后续股权交割和相关工商变更能否顺利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交易的决策、审批程序
公司于2021年8月2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收购河北华佗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51%股权的议案》。公司拟以自有资金人民币14.28亿元(含贷款)收购张维军、田金萍、马志荣和郭智宏(以下简称“交易对方”)持有的华佗药房51%的股权。具体内容详见2021年8月25日披露的《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购河北华佗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51%股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91)。
二、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
(一)交易价款支付情况
根据股权收购协议约定,公司已向本次交易对方支付首笔价款人民币28,560万元。剩余款项将根据协议约定后续支付。
(二)资产过户情况
因华佗药房资产剥离程序尚未实施完毕,华佗药房股权过户登记尚未进行。
三、本次交易相关后续事项
(一)华佗药房资产剥离程序;
(二)华佗药房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三)交易对方尚需履行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协议项下业绩承诺和补偿条款的约定;
(四)公司尚需履行股权收购协议项下剩余交易价款支付义务;
(五)本次交易相关方继续履行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协议及承诺等相关事项;
(六)公司尚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交易的后续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风险提示
目前华佗药房尚未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交易各方仍需履行股权收购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的相关承诺和义务,后续股权交割和相关工商变更能否顺利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