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转让方”)与吉林省中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辰实业”或“受让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书分别以9,600万元、9,000万元转让北京庞大巴博斯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曾用名:巴博斯(中国)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保定冀东兴重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100%的股权。本次交易预计实现税前利润约为68,753.87万元(最终数据以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 本次交易未构成关联交易。
● 本次交易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 本次交易实施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 本次交易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次交易概述
2021年11月29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全体董事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转让部分子公司股权的议案》,同意转让北京庞大巴博斯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曾用名:巴博斯(中国)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巴博斯”)、保定冀东兴重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定冀东兴”)100%的股权。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021年12月16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转让部分子公司股权的议案》,同意以不低于净资产评估值的价款转让北京巴博斯和保定冀东兴100%的股权。
2021年12月23日,公司与中辰实业分别签署了《关于北京庞大巴博斯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之协议书》(以下简称“《北京巴博斯股权转让协议书》”)和《关于保定冀东兴重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之协议书》(以下简称“《保定冀东兴股权转让协议书》”),双方协议约定分别以9,600万元、9,000万元转让北京巴博斯和保定冀东兴100%的股权。本次交易预计实现税前利润约为68,753.87万元(最终数据以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本次交易无需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政府部门批准。
二、本次交易对方的情况
公司名称:吉林省中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孟中辰
注册资本:45000.00万元
经营范围:经销汽车及汽车配件、摩托车配件、汽车装饰用品、电子产品、机电设备、日用百货、工艺品;装饰装修工程;建筑工程设计施工;企业管理信息咨询;计算机软硬件开发;会议会展服务(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不得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0年12月31日,中辰实业的总资产为155,746万元,净资产为121,722万元,营业收入为272,158万元,净利润为11,307万元。
截至2021年9月30日,中辰实业的总资产为159,453万元,净资产为128,952万元,营业收入为174,032万元,净利润为7,230万元。
中辰实业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本次交易有关情况
(一)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北京庞大巴博斯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曾用名:巴博斯(中国)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硕
注册资本:10518.30万人民币
经营范围:作为德国巴博斯有限公司(BRABUS GmbH)的汽车总经销商,进出口和批发BRABUS(巴博斯)品牌车辆及汽车、摩托车零配件、电器设备、五金交电、日用品、电子产品、文具用品、化工产品(国家限制项目除外)、轮胎(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车辆清洗及汽车装饰服务;汽车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培训;商务咨询;市场推广及售后服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主要财务指标:
■
(前述财务数据均为经审计数据)
2、公司名称:保定冀东兴重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闫守阳
注册资本:5,000.00万人民币
经营范围:汽车零配件零售。汽车、润滑油、轮胎销售;汽车租赁;机动车维修;自有场地租赁;物业管理服务;自有房屋租赁;保洁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财务指标:
■
(前述财务数据均为经审计数据)
(二)交易标的的评估情况
1、项目名称: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股权涉及的巴博斯(中国)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
受托单位:天津华夏金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评估编号:华夏金信评报字[2021]292 号
评估方法:资产基础法
评估结果:总资产账面价值为 21,172.05 万元,评估价值为 38,211.16 万元,评估增值 17,039.10万元,增值率为 80.48%;总负债账面价值为 28,657.65 万元,评估价值为 28,657.65 万元,评估无增减值;净资产账面价值为-7,485.59 万元,评估价值为 9,553.51 万元,评估增值 17,039.10万元,增值率为 227.63%。
2、项目名称: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股权涉及的保定冀东兴重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
受托单位:天津华夏金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评估编号:华夏金信评报字[2021]291
评估方法:资产基础法
评估结果:总资产账面价值为 11,858.60 万元,评估价值为 17,380.36 万元,评估增值5,521.76 万元,增值率为 46.56 %;总负债账面价值为 8,544.88 万元,评估价值为 8,544.88 万元,评估值无变化;净资产账面价值为 3,313.72 万元,评估价值为 8,835.48 万元,评估增值5,521.76 万元,增值率为 166.63 %。
(三)根据评估报告及审计报告计算情况
单位:万元
■
(四)本次交易的定价情况及公平合理性分析
本次交易在公平、公正、自愿、平等和互利的原则基础上实施。在参考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的基础上,在保障公司利益及股东权益的前提下,双方经共同协商确定交易价格进行交易。本次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及履约安排
2021年12月23日,转让方与受让方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协议自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主要内容如下:
(一)《北京巴博斯股权转让协议书》
1、交易双方
转让方(甲方):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受让方(乙方):吉林省中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2、转让价款
2.1 目标股权转让价款:¥96,000,000.00(大写:人民币 玖仟陆佰万元整)。
2.2 各方同意,乙方向甲方书面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本协议约定的全部转让价款。
3、转让价款的支付
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乙方需向甲方支付股权转让款¥96,000,000.00 (大写:人民币 玖仟陆佰万元整 ),甲方收到股权转让款后予以办理工商变更手续。
4、交接
双方确认在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3日内完成目标公司的交接手续,交接清单包含目标公司的财产物资、印章、权利(许可)证照、账簿、文件、协议、档案等。乙方应全面清点并确认甲方交付的所有物品或文件,交接完成后,甲乙双方授权代表共同在交接清单上签字确认。交接清单一式2份,甲、乙双方方各执1份。
5、声明与承诺
5.1 在本协议签订日、生效日及基准日,甲方声明并承诺如下:
5.1.1目标公司不拖欠水、电、暖、通讯等各项行政事业性及其他未明示债务及任何费用;
5.1.2除书面向乙方明示的以外,目标公司的资产和目标股权未设置抵押、质押或其他任何第三者权益,目标公司未为第三人提供任何担保;
5.1.3甲方合法拥有目标股权及对其进行处置的权利,没有签署过任何包含有禁止或限制目标股权转让条款的协议或其他文件;
5.1.4 若存在未了的、针对目标公司及目标股权的诉讼、仲裁及非诉讼纠纷,甲方承担相应责任并负责处理;
5.1.5在基准日以前目标公司如存在隐形的及潜在的债务、风险、责任等全部由甲方负责承担,即使事实上或法律上由乙方或目标公司承担,乙方亦有权向甲方追偿;
5.1.6 甲方认缴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付,所提供的目标公司财务账目及一切手续、资料等真实、完整、合法;
5.1.7 甲方有权进行本协议规定的交易,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公司和法律行为授权签订和履行本协议;
5.2 在本协议签订日、生效日及基准日,乙方声明并承诺如下:
5.2.1具有签订本协议所需的所有权利、授权和批准,并且具有充分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每项义务所需的所有权利、授权和批准;
5.2.2用于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资金来源合法并已履行用于本次交易的所有批准程序。
6、特别约定
6.1截止本次评估基准日(2021年10月31日),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尚欠甲方往来款项合计¥935,553,095.38(大写:人民币 玖亿叁仟伍佰伍拾伍万叁仟零玖拾伍元叁角捌分 )(最终金额以双方实际交接时确认的金额为准),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此款项由乙方或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自本次股权转让基准日后5年内清偿(即2022-2026年),每年清偿比例不低于欠款金额的20%或清偿金额不低于¥187,110,620.00(大写:人民币 壹亿捌仟柒佰壹拾壹万零陆佰贰拾元整)。
6.2乙方同意,在完成目标公司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后30日内,以乙方的自有资产和/或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产抵押给甲方,以保障甲方的合法权益,在乙方或目标公司清偿欠款后,甲方按已清偿比例等比例解除抵押的资产。
6.3 各方一致同意,以上特别约定为本次股权转让的先决条件。
(二)《保定冀东兴股权转让协议书》
1、交易双方
转让方(甲方):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受让方(乙方):吉林省中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2、转让价款
2.1 目标股权转让价款:¥90,000,000.00 (大写:人民币 玖仟万元整 )。
2.2 各方同意,乙方向甲方书面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本协议约定的全部转让价款。
3、转让价款的支付
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乙方需向甲方支付股权转让款¥90,000,000.00 (大写:人民币 玖仟万元整 ),甲方收到股权转让款后予以办理工商变更手续。
4、交接
双方确认在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3日内完成目标公司的交接手续,交接清单包含目标公司的财产物资、印章、权利(许可)证照、账簿、文件、协议、档案等。乙方应全面清点并确认甲方交付的所有物品或文件,交接完成后,甲乙双方授权代表共同在交接清单上签字确认。交接清单一式2份,甲、乙双方方各执1份。
5、声明与承诺
5.1 在本协议签订日、生效日及基准日,甲方声明并承诺如下:
5.1.1目标公司不拖欠水、电、暖、通讯等各项行政事业性及其他未明示债务及任何费用;
5.1.2除书面向乙方明示的以外,目标公司的资产和目标股权未设置抵押、质押或其他任何第三者权益,目标公司未为第三人提供任何担保;
5.1.3甲方合法拥有目标股权及对其进行处置的权利,没有签署过任何包含有禁止或限制目标股权转让条款的协议或其他文件;
5.1.4 若存在未了的、针对目标公司及目标股权的诉讼、仲裁及非诉讼纠纷,甲方承担相应责任并负责处理;
5.1.5在基准日以前目标公司如存在隐形的及潜在的债务、风险、责任等全部由甲方负责承担,即使事实上或法律上由乙方或目标公司承担,乙方亦有权向甲方追偿;
5.1.6 甲方认缴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付,所提供的目标公司财务账目及一切手续、资料等真实、完整、合法;
5.1.7 甲方有权进行本协议规定的交易,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公司和法律行为授权签订和履行本协议;
5.2 在本协议签订日、生效日及基准日,乙方声明并承诺如下:
5.2.1具有签订本协议所需的所有权利、授权和批准,并且具有充分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每项义务所需的所有权利、授权和批准;
5.2.2用于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资金来源合法并已履行用于本次交易的所有批准程序。
6、特别约定
6.1截止本次评估基准日(2021年10月31日),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尚欠甲方往来款项合计¥384,242,137.89(大写:人民币 叁亿捌仟肆佰贰拾肆万贰仟壹佰叁拾柒元捌角玖分 )(最终金额以双方实际交接时确认的金额为准),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此款项由乙方或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自本次股权转让基准日后5年内清偿(即2022-2026年),每年清偿比例不低于欠款金额的20%或清偿金额不低于¥76,848,428.00(大写:人民币 柒仟陆佰捌拾肆万捌仟肆佰贰拾捌元整 )。
6.2乙方同意,在完成目标公司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后30日内,以乙方的自有资产和/或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产抵押给甲方,以保障甲方的合法权益,在乙方或目标公司清偿欠款后,甲方按已清偿比例等比例解除抵押的资产。
6.3各方一致同意,以上特别约定为本次股权转让的先决条件。
五、本次交易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为优化公司资产结构,实现资产收益,公司将上述北京巴博斯和保定冀东兴100%股权进行转让,本次交易符合公司整合公司资源、盘活公司资产的整体规划,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和股东利益。
本次交易完成后,北京巴博斯和保定冀东兴将不再纳入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
本次交易预计实现税前利润约为68,753.87万元(最终数据以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25日
证券代码:600711 证券简称:盛屯矿业 公告编号:2021-167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屯矿业”或“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21年12月24日以通讯传真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七名,实到董事七名,会议由董事长陈东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讨论,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不提前赎回“盛屯转债”的议案》。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246号”文核准,公司于2020年3月2日向社会公开发行238.6456万手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总额为人民238,645.60万元,期限6年。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0]75号文同意,公司238,645.6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0年3月31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盛屯转债”,债券代码“110066”。“盛屯转债”自2020年9月7日起可转换为公司股份,转股起止日期为2020年9月7日至2026年3月1日。“盛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为4.92元/股,因公司2019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实施,自2020年7月14日起转股价格调整为4.88元/股。因公司2020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实施,自2021年7月14日起转股价格调整为4.87元/股。
根据《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相关条款的规定,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公司股票自2021年12月6日至2021年12月24日期间,满足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盛屯转债”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即6.33元/股),已触发“盛屯转债”的赎回条款。
董事会结合公司及当前市场情况,决定本次不行使“盛屯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利,不提前赎回“盛屯转债”,且在未来一个月内(即2021年12月25日至2022年1月24日),若“盛屯转债”触发赎回条款,公司均不行使提前赎回权利。
表决情况:同意票7票,弃权票0票,反对票0票。
详细内容参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不提前赎回“盛屯转债”的提示性公告》。
特此公告。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2月25日
证券代码:600711 证券简称:盛屯矿业 公告编号:2021-168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不提前赎回“盛屯转债”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股票自2021年12月6日至2021年12月24日期间已触发“盛屯转债”的赎回条款。公司决定本次不行使“盛屯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利,不提前赎回“盛屯转债”,且在未来一个月内(即2021年12月25日至2022年1月24日),若“盛屯转债”触发赎回条款,公司均不行使提前赎回权利。
以2022年1月25日为首个交易日重新计算,若“盛屯转债”再次触发赎回条款,董事会将再次召开会议决定是否行使“盛屯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利。
一、“盛屯转债”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246号”文核准,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3月2日向社会公开发行238.6456万手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总额为人民238,645.60万元,期限6年。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0]75号文同意,公司238,645.6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0年3月31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盛屯转债”,债券代码“110066”。“盛屯转债”自2020年9月7日起可转换为公司股份,转股起止日期为2020年9月7日至2026年3月1日。“盛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为4.92元/股,因公司2019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实施,自2020年7月14日起转股价格调整为4.88元/股。因公司2020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实施,自2021年7月14日起转股价格调整为4.87元/股。
二、“盛屯转债”触发提前赎回条件依据
根据《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相关条款的规定,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公司股票自2021年12月6日至2021年12月24日期间,满足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盛屯转债”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即6.33元/股),已触发“盛屯转债”的赎回条款。
三、公司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1年12月24日,公司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不提前赎回“盛屯转债”的议案》,董事会结合公司及当前的市场情况,决定本次不行使“盛屯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利,不提前赎回“盛屯转债”,且在未来一个月内(即2021年12月25日至2022年1月24日),若“盛屯转债”触发赎回条款,公司均不行使提前赎回权利。
四、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赎回条件满足前的六个月内交易该可转债的情况
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赎回条件满足前的六个月内均未交易“盛屯转债”。
五、风险提示
以2022年1月25日为首个交易日重新计算,若“盛屯转债”再次触发赎回条款,董事会将再次召开会议决定是否行使“盛屯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及时关注公司公告。
特此公告。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2月25日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出售部分子公司股权的公告
股票代码:601258 股票简称:庞大集团 公告编号:2021-080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出售部分子公司股权的公告
北 京 京 城 机 电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于公司A股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股票代码:600860 股票简称:京城股份 编号:临2021-074
北 京 京 城 机 电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A股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北京京城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A 股股票价格于2021年12月22日、2021年12月23日、2021年12月24日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格跌幅偏离值累计超过 20%。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 经公司董事会向公司管理层及公司控股股东北京京城机电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京城机电”)核实,截至本公告日,除已披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事项外,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京城机电均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 公司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仍为气体储运装备制造。
● 公司主营业务为气体储运装备制造,不涉及氢能源电池行业,且公司储氢瓶等相关产品的销售收入相比公司其他主营产品占比较小,对公司业绩贡献度有限。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决策,注意二级市场交易风险。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截至 2021 年12月24日,公司A股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2021年12月22日、2021年12月23日、2021年12月24日)内收盘价格跌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根据上交所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的相关情况
经公司自查核实并向公司控股股东征询,现将核实情况公告如下:
(一)生产经营情况。经公司自查,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内部生产经营秩序正常,公司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二)重大事项情况
公司正在进行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北洋天青80.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2021年12月1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对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进行了审核。根据会议审核结果,公司本次重组事项获得有条件审核通过,审核意见为:“请申请人结合标的资产的核心竞争力及未来发展战略,说明其持续盈利能力。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北京京城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予以落实,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补充材料及修改后的报告书报送上市公司监管部。”详见《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获得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有条件审核通过暨公司A股股票复牌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71)。
经审计,截至2020年12月31日,北洋天青实现营业收入150,561,691.72元,净利润为29,583,134.29元;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088,296,501.51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56,431,757.57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127,558,167.27元。北洋天青营业收入占公司营业收入的13.83%,净利润占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8.91%。
经公司自查,除上述披露的事项外,不存在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公司有根据《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公司经向控股股东京城机电函证,回复如下:京城机电不存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影响你公司股价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敏感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筹划涉及你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发行、收购、债务重组、业务重组、资产剥离、资产注入、股份回购、股权激励、破产重整、重大业务合作、引进战略投资者等重大事项。
(三)媒体报道、市场传闻、热点概念情况
公司主营业务为气体储运装备制造业,不涉及氢能源电池行业,且公司储氢瓶等相关产品的销售收入相比公司其他主营产品占比较小,对公司业绩贡献度有限。公司未发现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媒体报道或市场传闻,公司未发现其他可能对公司股价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二级市场交易风险,理性决策,审慎投资。
(四)其他股价敏感信息
经公司核实,未发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本次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三、相关风险提示
(一)二级市场交易风险
公司A股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2021年12月22日、2021年12月23日、2021年12月24日)内收盘价格跌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二级市场交易风险,理性决策,审慎投资!
(二)重大事项进展风险
公司正在进行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北洋天青80.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2021年12月1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对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进行了审核。根据会议审核结果,公司本次重组事项获得有条件审核通过,审核意见为:“请申请人结合标的资产的核心竞争力及未来发展战略,说明其持续盈利能力。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北京京城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予以落实,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补充材料及修改后的报告书报送上市公司监管部。”详见《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获得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有条件审核通过暨公司A股股票复牌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71)。
目前,公司尚未收到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正式文件,待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相关文件后将另行公告。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三)其他风险提示。
公司所处气体储运装备行业,半年度公司营业收入526,554,520.75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313,304.91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9,270,610.57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受国际油价及天然气价格的波动及国家政策影响,公司经营业绩存在不确定性风险,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四、董事会声明及相关方承诺
公司董事会确认,除正在进行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北洋天青80.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的事项外,公司没有任何根据《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等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根据《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上海证券报》以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披露易网站 www.hkexnews.hk。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京城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24日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856 证券简称:*ST中天 公告编号:临2021-203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不适用
● 被告:江苏泓海能源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控股孙公司)、青岛中天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
● 涉案的金额(不包含利息):21,318万元人民币(本金)+1,126,410元人民币案件受理费及诉讼保全费
●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借款属于表内负债,相关本金及正常利息已计提,不会对本期或期后利润产生较大影响。
一、诉讼基本情况
2021年6月7日,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控股孙公司江苏泓海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泓海”)发来的(2021)苏02民初37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公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江阴支行”)因与江苏泓海、青岛中天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中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详见公司于2021年6月8日披露的《关于江苏泓海能源有限公司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5)。2021年6月23日,公司收到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2021)苏02民初370号《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传票》及《民事起诉状》。浦发银行江阴支行因上述事项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详见公司于2021年6月25日披露的《关于江苏泓海能源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70)。
二、诉讼进展情况
2021年12月23日,公司收到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民事判决书》(2021)苏02民初370号,判决如下:
(一)江苏泓海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浦发银行江阴支行归还借款本金21,318万元、利息(以本金21,318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21日起至2021年4月16日止,按照年利率5.145%计算期内欠息;以本金21,318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合同利率调整日前一日日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0.495%再上浮50%计算逾期罚息;以期内欠息2,742,027.75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21日起至2021年4月16日,以期内欠息3,534,169.11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按照合同利率调整日前一日日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0.495%再上浮50%计算期内欠息之复利)、支付银团费用1,146万元,并赔偿律师费损失30万元;
(二)对江苏泓海的前述第一项债务及本案诉讼费,浦发银行江阴支行有权以江苏泓海提供抵押的座落于江阴市璜土镇花港苑村、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为苏(2017)江阴市不动产证明第0014406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且抵押物变价款在扣除浦发银行江阴支行与交通银行无锡分行尚未收取的银团费用后,由浦发银行江阴支行与交通银行无锡分行按银团贷款余额比例进行分配和受偿;
(三)对江苏泓海的前述第一项债务及本案诉讼费,青岛中天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浦发银行江阴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1,41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126,410元(浦发银行江阴支行已预交),由江苏泓海、青岛中天共同负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借款属于表内负债,相关本金及正常利息已计提,不会对本期或期后利润产生较大影响。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12月25日
证券代码:600856 证券简称:*ST中天 公告编号:临2021-201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关于延期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
对公司信访举报事项问询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2月17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发来的《关于对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信访举报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21】3001号,要求公司于5个交易日内回复。
公司收到问询函后,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及中介机构对问询函涉及的问题进行逐项核实确认,积极推进回复工作。鉴于问询函涉及到相关事项尚需进一步论述确认,经与有关各方充分讨论、审慎研究,为确保回复内容及后续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司将延期回复,预计不晚于2021年12月31日完成问询函回复事项并及时披露公告。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12月25日
证券代码:600856 证券简称:*ST中天 公告编号:临2021-202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持有江苏泓海能源有限公司
50.03%股权被司法拍卖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2月23日披露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持有江苏泓海能源有限公司50.03%股权被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199),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来《拍卖通知书》(2019)浙执27号,对“青岛中天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中天”)持有的“江苏泓海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泓海”)50.03%的股权进行拍卖,现拍卖物的拍卖底价、拍卖时间、地点、拍卖公告内容等有关事宜已在阿里拍卖官网公示,现将拍卖的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青岛中天持有江苏泓海股权司法拍卖的基本情况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原名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2月22日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来的《拍卖通知书》(2019)浙执27号。因“嘉兴盛天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嘉兴盛天”)与青岛中天、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浙民初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青岛中天及公司未自动履行生效判决的义务,嘉兴盛天申请强制执行,执行金额为1,988,850,860元及利息。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无锡市阳羡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评估事务所对青岛中天持有江苏泓海50.03%的股权进行评估。前述股权将于2022年1月28日10时至2022年1月29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淘宝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法院账户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法院主页网址:https://sf.taobao.com/0571/22?spm=a213w.3065169.courtList.3467.64d02175Z9osyi)。
拍卖标的:青岛中天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江苏泓海能源有限公司50.03%股权。评估价:5472.08万元,起拍价:5472.08万元,保证金300万元,增价幅度:10万元及其整数倍。
(二)江苏泓海相关介绍
江苏泓海为“江阴液化天然气集散中心LNG储配站项目”(以下简称“江阴LNG项目”)的实施公司,江阴LNG项目为公司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项目,投入金额为116,084.85万元。2017年10月,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和投资回报,公司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变更江阴LNG项目部分资金用途,用于收购广东华丰中天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华丰中天”)的55%的股权并增资。具体实施方式是公司以50,600万元收购标的公司55%股权,并为收购后的标的公司增资5,500万元,用于项目建设及日常运营,此次变更涉及的募集资金为56,100万元。变更江阴LNG项目部分资金用途后,用于江阴LNG项目的资金调整为59,984.85万元。
“江阴液化天然气集散中心调压计量站及配套管网项目”(以下简称“江阴配套项目”为江阴LNG项目配套项目,承诺投入资金为5,000万元,截至目前募集资金已经全部投入。因该项目为江阴LNG项目的配套项目,需与江阴LNG项目同时完工验收后,方可投入运营。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江阴LNG项目尚未投入金额为59,984.85万元。该项目陆域部分已完工 99%,尚未正式进行投产运营。
截至2021年11月30日,江苏泓海未经审计的财务状况:总资产为16.18亿元,其中在建工程12.10亿元,其他应收款1.62亿元,无形资产0.60亿元,其他流动资产0.94亿元,其他非流动资产0.91亿元;总负债为13.26亿元,其中其他应付款9.1亿元,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3.35亿元,预计负债0.78亿元;所有者权益为2.92亿元。
二、其他相关说明
(一)根据相关规定法院有权在拍卖开始前、拍卖过程中,中止拍卖或撤回拍卖,后续可能还涉及竞拍、缴款、股权变更过户等环节,拍卖结果存在不确定性。
若本次司法拍卖最终成交,经上述程序完成后,将导致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合并范围发生变更,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且会导致募集资金及募投项目发生变更。
(二)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拍卖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风险提示
(一)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违规担保剩余所涉及诉讼公司可能需要承担相应担保责任的违规担保本金余额为150,279.47万元,公司通过法院判决确定的需承担的担保金额约为132,899.65万元(不包含未定利息)。公司涉及诉讼的违规担保案件共计17件,一审均已判决。
(二)因债务逾期,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资产及账户大部分已处于冻结状态,导致公司融资能力下降,加剧公司资金紧张状况,对公司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公司可能存在因债务逾期面临诉讼仲裁、银行账户冻结、资产被查封等进一步扩大的风险,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一定影响。
(三)公司于2021年9月1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来的《立案告知书》,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决定于2021年9月1日对公司进行立案。如公司因前述立案事项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且依据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的,公司股票将面临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风险。
公司在被立案调查期间,不能进行公开发行证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优先股、重大资产重组。
(四)公司2021年第三季度未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78,841.82万元,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3.3.2的相关规定,如果2021年度公司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触及其他终止上市的情形,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五)公司收到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通知书》,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仍具有重整价值为由提出对公司进行破产重整。目前公司重整申请尚未被法院受理,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债权人申报期限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公司在年内无法完成破产重整。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所存在的违规担保事项尚未解决,且解决时间无法准确预计,因此公司破产重整最终能否获得法院受理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12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