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939 证券简称:长城证券 公告编号:2021-088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公司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未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第1项议案为特别表决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12月27日14:50
(2)网络投票时间:2021年12月27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12月27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12月27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2026号能源大厦南塔楼公司18楼1号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张巍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25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2,251,214,891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5401%。其中:
1.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8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1,836,439,350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1750%。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7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414,775,541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3652%。
3.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22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34,580,318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43%。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出席情况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一)本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表决事项)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2,238,308,72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267%;反对12,906,16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33%;弃权0股。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公司章程(2021年12月)》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2,251,153,09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3%;反对61,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7%;弃权0股。
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2021年12月)》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
3.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2,250,980,39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6%;反对145,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5%;弃权88,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9%。
(二)本次会议审阅了以下议案(非表决事项)
《关于公司2020年度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绩效考核和薪酬情况专项说明的议案》
四、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为34,580,318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43%,占公司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996%。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21,674,15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6777%;反对12,906,16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3223%;弃权0股。
2.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34,518,51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13%;反对61,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87%;弃权0股。
3.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34,345,81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219%;反对145,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13%;弃权88,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68%。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何子楹、孙仙冬
3.结论性意见: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关于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