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3578 证券简称:三星新材 公告编号:临2021-110
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三星新材”)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21年12月22日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于2021年12月27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由董事长杨敏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会议以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联董事杨敏、杨阿永、王雪永、张金珠回避表决。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上披露的《三星新材关于调整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112)。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会议以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议案》。关联董事杨敏、杨阿永、王雪永、张金珠回避表决。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上披露的《三星新材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暨上市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113)。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28日
● 备查文件
1、三星新材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证券代码:603578 证券简称:三星新材 公告编号:临2021-111
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三星新材”)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已于2021年12月22日以书面送达等方式通知全体监事。会议于 2021年12月27日在公司会议室现场召开,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高娟红女士主持,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际参加会议监事3人。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会议以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本次对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上披露的《三星新材关于调整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112)。
(二)会议以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解除限售的40名激励对象符合《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解除限售的决策程序合法、合规。首次授予部分的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全部成就,同意公司按照有关规定,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40名激励对象共计39.48万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相关手续。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上披露的《三星新材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暨上市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113)。
特此公告。
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年12月28日
● 备查文件
1、三星新材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监事会书面核查意见。
证券代码:603578 证券简称:三星新材 公告编号:临2021-112
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1年12月27日,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三星
新材”)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因公司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根据《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具体内容如下:
一、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方案及履行的程序
2018年11月5日,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三星新材”)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
2018年11月6日至2018年11月15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公司公示栏对激励对象的姓名与职务予以公示,期间监事会对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和发表了意见。
2018年11月21日,公司召开了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于 2018 年 11 月 22 日披露了《公司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募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2018年12月5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确定 2018 年 12 月 5 日为首次授予日,授予43名激励对象155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人民币 9.365 元/股。
2018年12月19日,公司完成了第一期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的登记手续,并于2018年12月20日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
2019年11月22日,公司披露了《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权益失效的公告》。根据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截至2019年11月22日,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预留的33万股限制性股票自激励计划经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预留权益失效。
2019 年12月23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议案》。认为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所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已全部成就,根据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同意按照《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43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一期解除限售手续,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为62万股。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三星新材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之法律意见书》。
2020 年12月21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议案》。认为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所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已全部成就,根据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同意按照《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43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二期解除限售手续,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为62万股。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三星新材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之法律意见书》。
公司于2021年2月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3名激励对象徐芬、沈国强、姚国良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董事会同意将上述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共计28,000股限制性股票回购并注销,上述股份于2021年4月9日注销完毕。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关于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实施之法律意见书》。
2021 年12月27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议案》。认为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限售期所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已全部成就,根据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同意按照《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40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三期解除限售手续,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为394,800股。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三星新材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之法律意见书》。
同日,会上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因公司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根据《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二、调整原因及调整结果
公司2020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91,710,554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28 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 0.4 股,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25,678,955.12 元,转增 36,684,222 股,本次分配后总股本为 128,394,776 股。
根据《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八章的相关规定,若在授予日后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情形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调整方法如下: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比例);
P为本次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据此,本次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P=9.365/(1+0.4)=6.69 元/股。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调整是根据《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完毕后对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相应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完毕,公司董事会对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和调整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因此,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对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对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回购价格调整是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完毕后对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的相应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特此公告。
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28日
● 备查文件
1、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2、法律意见书。
证券代码:603578 证券简称:三星新材 公告编号:临2021-113
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暨上市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解除限售的股票数量:39.48万股
● 本次解除限售的股票上市流通时间:2021年12月31日
一、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一)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方案及履行的程序
2018年11月5日,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三星新材”)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
2018年11月6日至2018年11月15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公司公示栏对激励对象的姓名与职务予以公示,期间监事会对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和发表了意见。
2018年11月21日,公司召开了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于 2018 年 11 月 22 日披露了《公司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募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2018年12月5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确定 2018 年 12 月 5 日为首次授予日,授予43名激励对象155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人民币 9.365 元/股。
2018年12月19日,公司完成了第一期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的登记手续,并于2018年12月20日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
2019年11月22日,公司披露了《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权益失效的公告》。根据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截至2019年11月22日,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预留的33万股限制性股票自激励计划经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预留权益失效。
2019 年12月23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议案》。认为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所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已全部成就,根据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同意按照《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43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一期解除限售手续,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为62万股。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三星新材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之法律意见书》。
2020 年12月21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议案》。认为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所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已全部成就,根据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同意按照《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43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二期解除限售手续,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为62万股。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三星新材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之法律意见书》。
公司于2021年2月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3名激励对象徐芬、沈国强、姚国良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董事会同意将上述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共计28,000股限制性股票回购并注销,上述股份于2021年4月9日注销完毕。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关于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实施之法律意见书》。
2021 年12月27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议案》。认为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限售期所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已全部成就,根据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同意按照《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40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三期解除限售手续,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为394,800股。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三星新材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之法律意见书》。
同日,会上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因公司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根据《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二、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条件成就情况
根据《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 20%。
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 2018年12月5日,完成登记日为 2018 年12月19日。截至 2021 年12月27日,公司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限售期已届满。根据《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决定对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实施第三期解除限售。具体情况如下:
■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情况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40名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总数394,800股,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3%。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股
■
注:公司实施 2020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0.4股,故股权激励股份相应增加。
四、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安排及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一)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2021年12月31日
(二)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数量:39.48万股
(三)董事、监事和高管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锁定和转让限制: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2、除此之外,还需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单位:股
■
注:因“三星转债”处于转股期间,三星新材总股本随转股情况变化,本次变动前股本情况为公司截至2021年12月24日股本数据。2021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24日,三星转债共计转股4,061,404股。
五、独立董事意见
1、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限售期已 届满。经核查,公司本次实施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具备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经核查,公司本次拟解除限售的40名激励对象符合《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本次解除限售的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解除限售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首次授予的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全部成就,同意按照有关规定,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40名激励对象共计39.48万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相关手续。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本次三星新材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事宜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三星新材尚需就本次解除限售事宜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手续。
特此公告。
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28日
● 备查文件
1、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2、监事会书面核查意见;
3、法律意见书。
证券代码:603578 证券简称:三星新材 公告编号:临2021-114
债券代码:113536 债券简称:三星转债
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施“三星转债”赎回暨摘牌的
第四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赎回登记日:2021年12月30日
● 赎回价格:100.586元/张
● 赎回款发放日:2021 年12月31日
● 赎回登记日次一交易日(2021 年12月31日)起,“三星转债”将停止
交易和转股;本次提前赎回完成后,“三星转债”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摘牌。
● 2021年12月30日收市前,“三星转债”持有人可选择在债券市场继续
交易,或者以13.76元/股的转股价格转换为公司股份(可转债持有人可向开户证券公司咨询办理转股具体事宜)。2021年12月30日收市后,未实施转股的“三星转债”将全部冻结,停止交易和转股,公司按照债券面值100 元/张的票面价格加当期应计利息强制赎回。本次赎回完成后,“三星转债”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摘牌。
● 本次可转债赎回价格可能与“三星转债”的市场价格存在差异,强制赎
回将可能会导致投资损失。如投资者持有的“三星转债”存在质押或被冻结情形的,建议提前解除质押和冻结,以免出现无法交易被强制赎回的情形。公司提请广大投资者详细了解可转债相关规定,注意投资风险。
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三星新材”)股票自2021年11月19日至2021年12月13日期间,满足连续30个交日中至少有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三星转债”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即 17.89元/股),根据《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已触发 “三星转债”的有条件赎回条款。
公司于2021年12月13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前赎回“三星转债”的议案》,决定行使公司可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对“赎回登记日”登记在册的“三星转债”全部赎回。
现依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募集说明书》的有关条款,就赎回有关事项向全体“三星转债”持有人公告如下:
一、赎回条款
(一)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按债券面值的110%(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赎回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二)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如果公司 A 股股票连续三十个交
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
或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人民币 3,000 万元时,公司有权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
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
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二、本次可转债赎回的有关事项
(一)赎回条件的成就情况
公司股票自2021 年11月19日至2021年12月13日期间,满足连续30个交日中至少有1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三星转债”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即 17.89元/股),已触发 “三星转债”的有条件赎回条款。
(二)赎回登记日
本次赎回对象为 2021年12月30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三星转债”的全部持有人。
(三)赎回价格
根据《募集说明书》中关于有条件赎回条款的约定,本次赎回价格为可转债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即100.586元/张。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当期计息年度(2021年5月31日至2022年5月30日)票面利率为1%。
计息天数:自起息日2021年5月3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算头不算尾)共计214天。
每张“三星转债”当期应计利息IA=B×i×t/365=100×1%×214/365=0.586 元/张
赎回价格=面值+当期应计利息=100+0.586=100.586元/张
(四)关于投资者债券利息所得扣税情况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 应缴纳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即面值每100元可转换公司债券赎回金额为人民币100.586 元(税前),实际派发赎回金额为人民币100.469元(税后)。可转换公司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面值每100元可转换公司债券实际派发赎回金额为人民币100.586元(含税)。
3、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规定,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 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根据近期发布的《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年34号),自2021年11月7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QFII、RQFII),公司按税前赎回金额派发赎回款,持有人实际面值每100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派发赎回金额为人民币100.586元。
(五)赎回程序
公司将在赎回期结束前在公司选定的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发布“三星转债” 赎回提示公告至少3次,通知“三星转债”持有人有关本次赎回的各项事项。
当公司决定执行全部赎回时,在赎回登记日次一交易日(2021年12月31日) 起所有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三星转债”将全部被冻结。
公司在本次赎回结束后,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本次赎回结果和本 次赎回对公司的影响。
(六)赎回款发放日:2021年12月31日
公司将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赎回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持有人派发赎回款,同时记减持有人相应的“三星转债” 数额。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赎回款,未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赎回款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七)交易和转股
赎回登记日2021年12月30日(含当日)收市前,“三星转债”持有人可选择在债券市场继续交易,或以当前转股价格13.76元/股转为公司股份。
赎回登记日次一交易日(2021年12月31日)起,“三星转债”将停止交易和转股。公司将按赎回价格100.586元/张赎回全部未转股的“三星转债”并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派发赎回款。本次赎回完成后,“三星转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摘牌。
三、风险提示
2021年12月30日收市前,“三星转债”持有人可选择在债券市场继续交易,或者以13.76元/股的转股价格转换为公司股份(可转债持有人可向开户证券公司咨询办理转股具体事宜)。2021年12月30日收市后,未实施转股的“三星转债”将全部冻结,停止交易和转股,公司按照债券面值100元/张的票面价格加当期应计利息强制赎回。本次赎回完成后,“三星转债”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摘牌。
本次可转债赎回价格可能与“三星转债”的市场价格存在差异,强制赎回将可能会导致投资损失。如投资者持有的“三星转债”存在质押或被冻结情形的,建议提前解除质押和冻结,以免出现无法交易被强制赎回的情形。公司提请广大投资者详细了解可转债相关规定,注意投资风险。
四、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572-8370557
特此公告。
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 12月28日